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行政行為進行決定、執行和評估的過程。接下來,我們將分享一些行政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應對挑戰。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環境行政執法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對環境保護部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環境保護部委托其派出的環境保護督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納入環境行政執法工作計劃。
對有重大影響或者造成嚴重污染的環境違法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等環境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時,執法人員(以下統稱“后督察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錄音、拍照、錄像、取樣或者監測;。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監測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員應當對現場檢查情況制作《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現場檢查記錄》。
后督察人員有義務為被督察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工作結束后,負責具體實施后督察工作的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報告》,報告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情況、后督察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等,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依法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當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將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情況以及相關處罰或者處理情況向商務部門、工商部門、監察機關、人民銀行等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后督察人員在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執行情況進行后督察,并將督察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等及時向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反饋,同時責成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或者處理。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反饋,或者聯合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的,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后進行,并不受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二
行政執法工作是政府規范自身行政行為的首要目標。xxxx年,我鎮為進一步拓展思路,創新方法,完善制度,落實措施,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為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法治導向和堅實的法制保障。特制訂工作目標與計劃如下:。
一、深入分析當前的行政執法工作,我們面臨一些新的形勢和要求。首先是日趨完善的法制環境要求我們加快推進行政執法步伐,其次是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識要求我們嚴格行政執法,最近新形勢下對政府施政能力的要求催逼我們加快推進行政執法。全鎮上下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任勞任怨,扎實工作,深刻認識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意義,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為本鎮“保增長、快轉型、促發展”大局營造良好環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深入學習,提高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的能力。
狠抓關鍵環節,進一步加快推進我鎮定行政執法進程,主要四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貫徹《決定》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湘漓鎮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機關干部學法制度》和各行政服務單位問責制度等。指導、督促全鎮各單位、部門按照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以及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工作規劃。二是開展多種形式的行政執法宣教工作。組織湘漓派出所、城管部門、司法所、水利農機部門、計生服務站等重點行政執法單位、部門,按月開展行政執法廣場宣傳咨詢活動,現場接待群眾投訴,提供法律咨詢并及時下發各類法制宣傳資料。三是強化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堅持以“嚴格要求、突出重點、簡便靈活、重在實效”為原則,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考核辦法,按照“雙百分”的考核方式,以及年初下達的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目標任務,突出抓好平時工作和工作過程的考核,提高考核實效。今年我鎮繼續開展“規范執法示范單位”創建活動,要充分發揮示范的典型帶動作用。四是規范重大決策行為。進一步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指導全鎮各單位、部門根據管理權限、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并落實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各項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范圍、事項和量化標準,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三
對于商務行政執法來說,主要就是包括商務主管單位對于公民以及法人等組織相關的商務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還涉及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處理管理等內容。經過上述統計分析,當前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的商品、食品,這些都給人們的正常生活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問題。當前,各級政府正在加大管理力度,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則,重點整治營商環境問題,不斷深化和加強商務領域的執法監督活動,盡管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在實踐中還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存在著執法能力不強、監管職責分散以及保障體系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
1.商務立法落后且存在法律法規支持不足的問題。在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實踐中,應該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則,這才是開展順利執法工作的必要條件。涉及商務領域中的各項事務,具有非常繁雜的特點,涉及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非常多,商務部門由于執法依據級別較低,存在者不明確的責罰問題。部分規章中并沒有對于行政處罰情況進行明確規定,或存在較為單一化的處罰規定,不符合實際需求。
2.商務執法隊伍各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v觀我國的.商務執法隊伍的建設,普遍存在組建時間有限,部分地區甚至沒有正規的商務執法隊伍,這樣的背景下,則會造成相關的編制、人員、經費、配置等方面存在很多的問題,整體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盡管具有良好的工作熱情,但在專業化的執法能力方面缺失存在欠缺,還處于不斷摸索的狀態。另外,加之對于商務執法工作的不重視,存在著執法設備投入有限,經費運用緊張,難以實現配置相應的防衛器材、執法服裝以及執法車輛等設備,造成執法效率受到一定影響。
3.由于不成熟的聯動機制尚造成分散的執法力量情況。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快速發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正在朝著更為廣泛的領域發展,傳統的“單打獨斗”的模式已經不再適用,而需要公安、質檢、工商、衛生、文化以及檢驗檢疫等相互之間的配合,這樣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統一化的法制框架。當前,我們在協作機制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
1.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以規范商務執法。結合實際發展情況,逐步實現商務立法的不斷完善,來進行修訂相關商務領域中條規條款,加強各個部門的商務立法進程,保證執法程序有條不紊進行,具體將商務執法內容以及處罰種類予以明確,保障處罰措施以及監督檢查工作的進一步加強,不斷保證相應的規章制度進一步配套,實現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加強相關的宣貫工作,重視執行情況檢查和評估。要求執行不到位的內容應快速進行整改,明確每部法規、制度都能落實到實處。同時,結合實際來認真梳理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要求責任分解到個人,實現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進一步強化隊伍綜合能力。第一,保證硬件條件進一步加強,從政府角度,應該重視對于商務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扶持力度,要求隊伍的標準化建設,特別應保障隊伍建設中的人員、經費、執法裝備、確證檢測等方面的配置問題。
第二,重視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能力的提升,進一步加強培訓能力,保證具有較高的綜合執法能力。通過商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保證執法人員具有過硬的業務能力和思想素質能力,重點通過相關涉及商務領域中的法律知識為培訓要點,切合實際來制定相關的執法隊伍學習培訓計劃,重點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法律法規、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專家學者以及有經驗的同志來進行商務領域執法相關的內容。
第三,保證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重視執法管理規范化的工作。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能有效貫徹落實好在各規章制度中,符合實際的形勢發展需求,進一步加強精細化的換頁管理,通過一系列的有效手段來重視商務綜合行政執法中的責任、職能以及權限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從立案到調查取證,以及后續的處罰,每個環節都應該明確相關領導責任。不斷通過各項制度的完善,切實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水平,做好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隊伍建設問題。
3.通過執法聯動機制建立來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的協同合作。結合實際來重視執法聯動配合問題,保證商務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配合以及銜接,重視各個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配合,包括相關的出入境檢驗局、市場監管局、公安以及工商等部門相互配合執法,實現信息共享,不斷加快辦案效率,充分發揮預期的聯合執法作用,實現高效的息共享機制和相互函告機制。
考慮到實際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情況,應該保證有效商務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進行深入改革,保證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化,保證商務執法能力進一步提升,重點加強新形勢下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的建立以及完善,重點明確商務執法工作的方向,不斷配套且完善相應的執法環境,這些則是不斷完善商務執法工作所需要注意的重點問題。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四
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合理應用自由裁量權,對于促進消防行政處罰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規范消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法國社會學家孟德斯鳩早就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就是萬古不易的一種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而言,最大的問題在于在運作中權力易被濫用,在消防行政執法過程中同樣存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二)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四)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五)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這樣語意模糊的詞,《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決定就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就是否執行。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的靈活性決定其易于被濫用。權力本身存在著自然腐化的傾向。行政自由裁量權又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選擇權,給徇私枉法者鉆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觀條件。如果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出現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極有可能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社會法律意識淡薄,客觀上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溫床,在人們的意識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即代表國家行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響,對于行政機關的不公正對待普遍采取忍讓態度,長此以往,執法者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不以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劇自由裁量權被濫用。
(三)部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業務水平,認識能力較低,行政自由裁量權雖就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的,但具體實施人員還就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取決于其自身對法律法規相關條文的理解,不就是每一個執法人員都經過正規、系統的法律學習培訓,加之每個人的價值判斷不盡相同,所以造成在執法過程中對自由裁量權選擇的差異,從而造成自由裁量權濫用。
(一)從立法層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盡可能的做到明確和科學,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可操作性”之間的關系,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發揮的空間。《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種情況。消防執法機關又從三萬至三十萬元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權,幅度之寬可見一斑。將立法科學、準確地表述作為今后立法的趨勢,勢必減輕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
(二)從行政機關內部層面上,從內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權。
1、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范、細則等行政法規將模糊的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對于《消防法》中經常出現的“情節較重”、“情節較輕”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公安部消防局為規范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處罰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了《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在此基礎上河南省消防總隊修訂了《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使用規則》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針對36類違法行為區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階次,明確了96項具體裁量標準。例如規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中較輕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為: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主動停止施工,積極申報審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見,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對應得行政處罰標準為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三萬元(含本數)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將原有籠統的規定細化,大大增加了消防執法中的可操作性,從而降低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風險。
2、借鑒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將本地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匯編,指導該地區的消防執法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就是案例匯編的時效性和地區性。我國地大物博,社會發展日新月異,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不同時期社會生活發展程度更就是大不相同,對同一事物的評價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所以不同地區要根據本地區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將近期本地區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匯編,并定期更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其指導意義。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執法過程中,如果執法人與執法活動有利害關系,該執法人應當回避?;乇軕獙嵭兄鲃踊乇芟嘟Y合。回避與否,由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決定;領導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體決定。
4、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就是主觀濫用還就是客觀濫用,就是偶爾濫用還就是一貫濫用等等。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區分其應承擔的責任。
5、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部分消防執法人員自身不能適應消防執法需要。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強化公仆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權力就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主觀上保證自由裁量權不被濫用。其次要增強執法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在外部監督層面,充分發揮監督主體功能。
1、司法機關監督?!缎姓V訟法》第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但這并不就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無法進行司法監督,對自由裁量權的法律監督主要就是通過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就是司法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對消防執法的程度進行審查,也可以對消防執法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有無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審查,從而最大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主體更加廣泛,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可以對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但社會監督的實施有一個必要的前提,那就就是執法公開化。只有將消防監督執法情況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才能使社會監督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充分發揮,加快全社會法制化進程。
對消防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可通過各種措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其不被濫用,但不管隊自由裁量權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個尺度,那就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濫。調動自由裁量權高效靈活的積極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濫用的消極因素,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環境。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五
2011年2月1日,修訂后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正式施行。由于專利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適應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保護專利權利人與社會利益將成為專利行政執法的首要任務。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起草的過程中,有關方面曾經就是否改革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進行過討論。盡管最后出臺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沒有改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現狀,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沒有對專利行政執法進行大的改革,但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對專利行政執法的進一步加強。文章針對專利行政執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歸納,結合國外專利行政執法的先進經驗,總結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專利行政執法改革的理論體系。
(一)現狀概述。
我國目前對專利權的保護實行行政執法和司法兩種形式,也稱為“雙軌制”,即人民法院審理和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相結合的執法保護體系。在我國,專利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的實施專利法的行政主管機關。除采取行政解決方式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還規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部門比司法部門擔負起了更多的執法任務。
在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對專利權的行政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第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有三種救濟方法,即當事人協商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其中,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便屬于行政保護。
第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專利管理機關缺乏查證、保全等有力有效的專利執法手段,沒有吊銷營業執照、沒收侵權產品等能夠迫使違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懲戒措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甚至處處受到被請求人的抵制和刁難,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由于沒有有力有效的專利行政執法手段,已嚴重影響了專利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導致了專利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為的頻頻發生。
2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
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于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各區域知識產權局為了加強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協作,發揮行政執法的整體優勢,在實踐中形成了若干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圈,這些專利執法協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執法效率,進一步完善了專利權的保護。但是,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1)忽略了行政相對人在專利執法協作法律關系中的地位;(2)訂立的專利行政執法協議未向社會公開;(3)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執法過程缺乏監督。
鑒于很多國家都是專利、商標、版權合署執法,或者至少是專利、商標合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并行執法,幾乎沒有像我國這樣專利、商標、版權執法各自為陣,且相互差異很大的狀況,所以以下的介紹是從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層面,而非單純專利行政執法。
美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主要是有警察機構和海關部門負責,之外還有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后三個機構的行政保護構成了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ustr主要負責處理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對美國知識產權主體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負責處理外來產品對美國本土知識產權的侵犯,阻止外來知識產權侵權產品進入美國;海關則負責具體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入美國。
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限于行政管理、行政處理和行政服務,而行政處理的具體內容也與我國的行政處理有很大差別,它集中處理的主要是在商標或專利申請過程中的行政糾紛,不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等純民事糾紛。
此外,法國、德國、日本,這三個國家都規定了針對專利侵權的刑事救濟,專利權人可以請求警察這一行政部門調查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問題,而且,其刑事救濟沒有設置門檻,實際上包括了我國的行政查處。
1注重執法隊伍的專業化,以及各專門力量之間的聯動。
知識產權侵權等純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與調解各國依各自歷史傳統、法治進程及現實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社會大眾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行政權威和專業性的認可,以及我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實際,研究行政處理、調解與司法對接的合理辦法,以更好地發揮行政的效率。
3知識產權行政服務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優質的行政服務可以有力地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當前我國正在倡導并積極推進服務性政府建設,知識產權行政服務不能缺少,而這一職能是應當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執法任務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來承擔的,所以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的分離是大勢所趨。
基于上文對于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的分析和國外經驗的介紹,為了完善和加強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逐步削弱專利行政執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門地位。
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權,而治權的重點又在于治行政權力,確保依法行政。社會的復雜性為行政權力創造了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中最為活躍的權力。行政權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無度,對它必須有所制約,司法權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發展并完善市場經濟已成為基本國策,減少行政部門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這為我國司法部門帶來較之以往對社會關系更強有力的調整權力的可能性。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強和審計經驗的積累,從發展趨勢上看,行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權限與范圍應逐步縮小,司法審理的范圍與權力應逐漸擴大,因為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時從法律效力來看,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無疑會更具有權威性,因為司法具有最終解決問題的法律效力。
1現階段實現完全司法保護是不現實的。
雖然從總的、國際上的趨勢來看,逐步提高專利權的司法保護,削弱行政執法是主流,但在現階段實現完全司法保護是不現實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國這樣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根深蒂固,這也導致了整個司法運行的環境過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預,同時,司法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不高,又進一步限制了審判水平的提高。這一系列因素導致了專利權的司法保護得不到大家的認可,這使得人們往往習慣性的服從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從國家政策來看,所以,正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要“加強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強化公共服務”。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在相當長時間內仍將是司法保護的有益補充,并將予以加強。
2在現階段應該加強并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制度,具體有如下建議:
(1)加強專業化的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合理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鑒于現有法律規定和行政體制的限制,可以嘗試先成立專門的執法處或執法大隊,同時推動國家一級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整合,統一負責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標、版權等的審查、注冊和登記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垂直領導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或者如果一統知識產權各部門有困難,至少要剝離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執法職能,為下一步組建統一的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作鋪墊。待條件成熟時,以現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為基礎,集中現有的工商、專利、版權執法隊伍、知識產權投訴舉報中心和文化執法大隊等執法隊伍,組建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作為實行全國垂直管理的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隊伍。
(2)加大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第一,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列為專項行動中的重點打擊對象,多部門聯動合力查處。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都開展“雷雨”“天網”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其中“雷雨行動”的主要任務是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特別是以打擊惡意、群體及反復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和嚴重的冒充專利行為。在目前沒有立法授權,可以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宜將這類行為列入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通過專項的聯動,借助公安、質檢、工商、海關、新聞媒體等多部門的力量,從生產源頭、市場監管、進出口環節等多渠道開展聯合整治行動,擴大影響,獎懲并舉,強化對嚴重專利侵權的威懾和打擊,凈化市場環境,保障專利權人利益。
第二,推動地方立法,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2008年《專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識產權局查出假冒專利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但是對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群體性侵權等嚴重專利侵權的調查取證和行政查處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說至少沒有跟商標執法看齊。當下權宜之計是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來加強相應的執法。
(3)強化對專利侵權行為進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處理的程序性規定,細化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
現行《專利法》第60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都沒有具體規定行政處理的程序,即沒有行政處理決定如何作出,實體上依據何種標準,程序上遵循何種規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規定,極易導致暗箱操作和當事人的合理懷疑,且“責令停止侵權”畢竟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處理不當,也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所以在當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強制法指導的情況下,有必要在專利行政執法系統內制定出臺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程序辦法,設定違反執法程序的責任種類和救濟措施,以期規范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處理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對違反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懲罰力度。
目前,對違反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懲罰力度小,侵權人對決定不以為然,導致責令停止侵權決定的形式化和當然化。雖然《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這一規定也暴露出了專利行政執法的弱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時,沒有強制執行的權限,責令停止侵權決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權人的自覺履行才能得以實現。如果侵權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責任的實現必將陷入困境,因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勢必又會面臨重重的審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決、裁定執行率嚴重低迷的狀況,以行為為執行標的案件,其執行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尋求更有效的執行方式。
第一,在協議中具體規定專利執法協作的事項條件。
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網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協助調查取證及辦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協作,在這些方面,各區域專利執法部門是必須協作的事項,應盡自己最大義務去幫助完成這些行政任務。從各區域的協作的本意來看,都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專利權。但協作機制絕對不能成為主管部門之間逃避職責的理由,只有符合應當提供協作的條件,能達到協作目標時,各主管部門才必須協作。
專利行政執法協作協議表面上看是行政主體之間締結的內部行政合同,實質上會產生對外的法律效果,屬于外部行政協議。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一切有關事務,都應當公開其信息,讓公眾了解行政部門的執法意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這是政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也是公民對政府的行政事務的一種有力的監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協作協議應當主動向公眾公開。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六
第二十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二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后,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二十二條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并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七
第八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九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一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七條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八
1、通過集中整治行動,助推常態化管理。
一系列行動,切實有效地改善了徐家橋集鎮臟、亂、堵的狀況。并帶領中隊隊員加強了對徐家橋集鎮的日常巡查。通過集中行動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模式來加強對集鎮的管理,實現預期管理目標。
2、立足鄉鎮,服務鄉鎮積極探索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在鄉鎮轄區全面展開的工作機制,為更好地服務轄區鄉鎮經濟建設和發展,探尋與鄉鎮工作配合的最佳結合點,使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在轄區全覆蓋,使和諧執法服務為民的理念深入轄區單位和群眾心中。中隊協調局機關與鄉鎮人民政府召開“關于理順鄉鎮拆控違工作機制”的專題會議。并以此為切入點不斷加深與鄉鎮人們政府在行政綜合執法領域的合作。形成了執法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回顧一年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與組織要求和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現在:1.支部建設、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還不夠健全,考核、監督、獎懲的機制還有待完善。2.我本人由于工作繁忙,沒有能抽出更多時間加強理論知識學習等等。對于這些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克服困難,認真加以解決。
來年的工作打算:
一、把支部黨建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不斷加強黨支部建設:切實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一步分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抓好支部黨員政治理論學習。廣泛地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增強創新機制。積極發揮基層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以黨建工作促進行政執法工作開展。
二、切實抓好烏山、白箬片區行政執法工作:突出徐家橋集鎮、友仁集鎮的亮點;管理好高烏大道沿線的衛生責任區單位;進一步落實金州大道兩廂占公共用地堆放物料的整治工作;做好片區個人建房拆違、控違工作。為鎮域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九
當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的問題,影響了公民權利的實現、法治政府的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要妥善解決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的種種問題,就必須結合國情,從完善行政立法,改革執法模式,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樹立行政法治觀念及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等方面逐步完善。
〔關鍵詞〕。
行政執法;行政程序;監督責任;主動性;執法模式。
行政執法問題是法律領域的難題,它不僅僅是實踐層面的問題,也是理論層面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本部分主要闡述關于行政執法的基礎理論問題。
1.行政執法的概念。與其他傳統行政法理論概念不同,“行政執法”這一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首創,是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實踐經驗的總結。進入新時期,我國明顯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設的步伐,為我國行政執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保障??偠灾?,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2.行政執法的特征。(1)主動性。行政執法必須依職權自覺地采取行動,是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權的權力。要主動行使而不是被動作為,否則就產生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主動性是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區別。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個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濟,一般來說,當事人如果不主動申請,司法機關就不得主動地采取行動。在行政執法的法律規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職權執法。總之,行政執法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2)具體性。相比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執法具有個案性和具體性等特征。行政執法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行政執法本質上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具有具體性。(3)強制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公共管理職權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強制性。行政執法的強制性體現在若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則行政相對人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以達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權威的目的。
1.行政執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民主社會中,公共權力的形成是通過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實現的。行政權力的行使關系重大,行政權力與公民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密切。這就要求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實體法和法律程序法。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運用到實踐中是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權對公民權利的實現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人民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職權從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賦予的,因此,行政執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2.法治政府的建設有賴于行政執法。依法治國內在地要求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因此,針對中國當前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應是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按照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來管理經濟社會文化事業。這才能做到與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相符合。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現所在。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體現的是行政執法的原則。3.行政執法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顯而易見,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權的行使與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實際操作層面,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對化解社會矛盾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而違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只會日益加劇民間矛盾,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始終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權限推行依法行政。
(一)行政執法的依據缺乏規范性。
行政執法應當是依良法去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并且必須是對良法的嚴格執行。但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1.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個層面,無法可依是指在執法實踐中無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這些無法可依的行政執法不僅在物質上給當事人造成傷害,同時也是對當事人的精神層面的.侵犯。而且,行政執法的強制性特征也會容易使當事人遭受到精神層面的損害。因此,這些受到違法行政執法侵害的當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應受到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國目前頒布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未對這樣的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保障。第二個層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情況下選擇不去接受其法律約束,并且去選擇法律法規以外的規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結果是損害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性,會讓人產生這樣一種意識:法律也不過如此而已。長此以往,社會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惡劣傳統和心理定勢,公民對法律也容易產生輕視的看法,有法不依關系到法律的權威性。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表現在適用了不該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沒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存在于現實的我國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如,有一部分職業素質不高的行政執法人員往往會在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出現這種情況,造成的結果是輕罪重判、重罪輕判以及漏判,最終損害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甚至威脅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執法不嚴。
執法不嚴違背了執法必嚴的重要原則。執法不嚴表現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樹立正確的觀念,放縱違法行為,任意放棄自身的行政執法職責,消極執法。實踐中,執法不嚴的情況比較嚴重,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看待執法活動?,F實中,因執法不嚴發生的事件不勝枚舉,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關系民生,格外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現實中發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執法不嚴的情況亟待改善。在執法嚴格的國家和地區,一旦被懷疑有問題的產品會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調查清楚了才能恢復銷售。因此,執法不嚴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而且對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的秩序也是一種破壞。執法不嚴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是違法不究。違法不究破壞的是法制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違法受追究。對于一些較輕微的案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不嚴沒有起到對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對于一些重大的違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人員不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還要將這些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處理,以達到對社會公眾的教育意義。如果執法不嚴,就難以達到那樣的效果。執法不嚴也較容易產生有法不依的情況。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應是相對應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不強化這種責任意識,其結果是公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難以實現。
(三)不文明執法。
執法不文明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目前行政執法人員有部分是從行政機關的其他部門調過來的,其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在執法實踐中容易出現不文明執法的現象。尤其是還有一些行政機關雇傭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充實到執法隊伍中,他們的法律素質、道德素質和文化素質可想而知,而且實際情況中,也常有不文明執法現象的出現,例如“臨時工”的事件在媒體報道中也頻頻出現。有些執法人員沒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把自己始終擺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為民服務的意識。群眾的尊嚴和合法權益往往受到侵犯。實踐中有時還會出現一些野蠻執法、執法擾民等不文明現象。另外,在執法人員的業務管理上,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的過于行政化的手段影響了執法人員對案件的公平公正的處理。
(四)不規范的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執法中的法律程序法,從法理上分析,行政執法程序對依法行政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對執法實踐有著重要的約束價值,同時也有助于防范違法行政情況的出現。但在我國現實的法律背景下,行政執法程序還不夠規范。行政執法程序體現的是在執法實踐中將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納入特定的規則系統中,如果執法程序不規范的話,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行政執法容易出現混亂的局面,例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利、未按程序流程來實施相關行政處罰等。久而久之,廣大民眾與行政機關矛盾就會激化,民眾毫無安全可言,會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才能讓理論的力量得以體現,這是被實踐經驗所證明的。法學理論不論多么完善,也要通過現實的法律制度加以檢驗。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執法機制的基礎,行政立法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有著深遠的意義。法治完善的一個重要衡量標準是當前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視保護公民、法人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也要重視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性。我國當前的行政立法建設還較為落后,因此,解決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任重而道遠。
執法制度建設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行依法治國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來完善我國的行政法治體系。具體來說,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制度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形成對執法人員的良好監督機制,有助于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通過具體的法律規范來處理行政事務,以達到行政目標的基本體制。作為行政機關最經常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執法對行政相對人有著最直接的影響。在行政法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職能和政策監督職能尚未分清的現象還大量存在著,且缺乏協調和監督,主要表現為執法擾民、多頭執法等問題,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嚴重的破壞影響了政府的權威性。黨的十六大對改革行政執法模式十分重視,會議強調要加強執行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構建行政執法的新模式,從而建立行為規范、權責明確、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模式。
在當前我國行政法治實踐中,行政執法的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審計監督、行政監督是典型的內部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形式發揮著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種監督形式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以至出現監督不到位、監督權虛設、監督機制運轉不良等情形。在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中,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都難以起到監督的實效。因此,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就顯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規范行政執法者的執法行為。上述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處理:(1)加強媒體輿論的監督;(2)強化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3)加強人大的監督;四是改革司法機關的監督。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僅要求制度建設,還要求觀念的更新。歷史經驗表明: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須觀念先行。在我國執法實踐中,要首先樹立正確的觀念,通過勤奮學習去獲得法律知識和理解法治原則,是需要一些時間的。讓行政執法人員樹立現代行政法治的新觀念,要轉變觀念,推動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之一。這主要包括:(1)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2)樹立行政程序的觀念;(3)樹立尊重人權的觀念;(4)樹立監督責任的觀念;(5)樹立行政服務的觀念.(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要完善我國目前行政法治的狀況,還須逐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目前,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問題:(1)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不作為;(2)行政作為不夠規范;(3)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意識不強。上述這些問題,都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離不開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養的提高。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一方面,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的職業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考核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關系到行政機關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國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著我國大部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有助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機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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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
1、建立健全了執法隊伍。一是組建了正科級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核準編制16人,配備了車輛、攝像機、錄音筆、制服等執法裝備,核撥了執法經費每年八萬元,做到了機構、人員、編制、經費、裝備“五落實”;二是全面實行了持證執法制度,嚴格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大隊16名工作人員全部辦理了行政執法證,實行持證執法;三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制訂培訓學習計劃,組織執法人員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及相關知識的培訓,不斷增強他們的執法水平。
2、規范了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一是規范了執法程序,建立健全了巡查、立案、調查、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等制度,規范了取證、鑒定、檢測、查封、扣押等辦案程序,基本做到了流程清楚、規定具體、期限明確;二是統一了執法文書,根據商務部《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附件中商務行政執法文書示范格式,大隊統一了辦理案件各環節所有法律文書的格式,并規范了填制方式;三是實行了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手續完備,按時歸檔;四是嚴格執行了罰沒款和執法經費收支兩條線制度。
3、開展了扎實有效的執法工作。一是實行三個機制,實現了三個提高。動態監管機制,高密度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抽查、臨查、暗訪等執法檢查活動及商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活動,提高了商務執法的影響力;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了與公安、農業、工商、安監、消防、質監、藥監等部門的密切聯系、有機合作,共同打擊私屠濫宰行為和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成品油站點,提高了執法效力;舉報投拆機制,健全舉報投訴服務網絡,開通12312在線舉報投訴窗口,實行舉報投訴獎勵制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積極性,提高了商務執法監管的覆蓋力。二是嚴查案件,維護市場秩序。近年來,共查處了3起私屠濫宰案件,取締了9個窩點(含非法攤點),罰沒款1.8萬元,收繳了不合格肉品1123公斤,城區定點屠宰率連年均達到99.99%;查處非法經營成品油案件30起,取締無證加油站(點)16個,收繳罰款10.6萬元。通過強化商務執法,使一些商務法律法規得到了有效實施,生豬屠宰和成品油經營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得到了及時糾正,市場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二)存在的問題。
1、執法經費不足。商務執法工作量大面廣,遠涉各個鄉鎮,市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每年8萬元的執法經費,用于市區、鄉(鎮)、村正常巡查開支都不夠。如想拓寬執法領域,深入開展商務執法工作,滿足廣大群眾對商務執法的要求,必須增加執法經費。
2、拓寬領域較難。商務法律、法規、規章雖多,老百姓對商務領域諸多違法違規行為反映也強烈,但至今我市商務執法仍僅僅停留在生豬屠宰和成品油經營市場管理兩個領域,酒類流通、洗染業、家電維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眾多領域,因種種原因沒能有效開展執法工作。
3、檢測手段缺乏。沒有檢測設備和相關技術人員,在執法工作中,面對來源不清、有疑問的酒類及劣質成品油不能檢測,無法識別,束手無策。
4、法律依據偏弱。在當前的商務執法工作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大都沒有或無權設定行政強制權,剛性不足、缺乏操作性。面對違法違規行為,往往不能查封扣押,手段軟弱無力,雖然《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設定了商務執法查封扣押權,但面對持刀的屠戶,如果沒有公安部門的保駕,也是難以實施。再有就是即使查實了違法行為,下發了行政處罰通知書,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由于缺乏強制執行權,又難以得到法院的配合,導致執法效果不理想。
1、貼近民生,拓寬執法領域。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生豬屠宰管理職能即將移交農業部門。下一步商務執法是弱化調整,還是開拓領域、強化深入,是擺在商務部門面前的現實問題。我覺得,危機更是轉機,我們應該主動作為,拓寬執法領域。如何拓寬?就是要廣泛征集、梳理商務領域中群眾急切需要商務執法來維護他們權益的地方,這就是我們拓寬商務執法領域的契機,抓住他,通過廣泛深入細致的宣傳,耐心周到的服務,有理有據的處罰,執法為民,就可以將商務執法領域不斷拓寬,推向深入。
2、高位推動,解決經費問題。
穩定充裕的執法經費是商務執法工作有效開展的根本保障。當下各地方財政不是很寬裕,商務執法工作要想從本不寬裕的地方財政中分享足夠的預算,靠地方商務部門協調效果不大。如果國家商務部或省商務廳能出面,高位謀劃、協調推動,促使縣級政府保障商務執法穩定足夠的經費應該成為可能。
3、轉變觀點,貼心服務促執法。
商務執法可以說是項剛剛開始的新工作,廣大群眾有些陌生,面對關注民生、服務百姓的以人為本時代,商務部門應該徹底轉變觀念,擯棄簡單粗糙的執法思想,開展柔性執法。通過向廣大消費者提供深入細致的政策咨詢、知識宣傳服務,讓他們了解、認可、支持商務執法;通過對經營者提供業務培訓、工作幫扶,促使他們文明、守法經營;在爭取絕大多數人支持的同時,對極少數知法犯法、頑固不化的違法違規者進行嚴厲查處打擊,維護好、實現好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為民商務。
4、政策支持,保障商務法規實施。
針對現行一些商務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實際執法和行業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剛性不足等問題,希望上級商務部門貼近基層工作實際,多出臺細化的、易于操作的政策措施,來保障商務法規的有效實施。同時,強化上級商務執法支隊建設,不斷加強對縣級商務執法工作的指導,提升基層商務執法水平。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一
第四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四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二)訂立假冒他人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假冒專利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二
第二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應當經其負責人批準。查封、扣押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關通知書。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應當當場清點,制作筆錄和清單,由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當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假冒專利行為輕微并已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
(三)假冒專利行為不成立的,依法撤銷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屬實、理由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采納。
第三十二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經調查,假冒專利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
(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執法人員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案件承辦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第五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
對于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處理或者查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遇到疑難問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本地實際,委托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查處假冒專利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案件承辦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案件承辦人員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四
摘要:從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角度來說,我國諸多建筑工程單位由于缺少完善的工程設計體系,在建筑設計過程中不具備基本的防范意識,無法滿足居民的基本需求,特別是對于民用建筑設計來說,加強建筑防火技術設計可從根本上排除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隱患,減少或避免火災對居民造成生命財產方面的損失.本文針對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闡述了建筑防火技術在民用建筑設計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并從多個方面對建筑防火技術在民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進行分析,以為相關設計人員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民用建筑設計;建筑防火設計;應用;。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對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民用建筑一般具有樓層高、占地面積廣、人口密度大等特點,一旦發生火災,火勢會迅速蔓延,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同時,還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引起民用建筑火災的因素較多,而控制民用建筑火災發生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做好防火設計,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技術和措施,以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能力,可見加強對建筑防火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是極為必要的.
2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
目前,我國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疏散人口難度大.一些民用住宅樓層較高,且人口密集度較大,一旦發生火災,建筑內的安全疏散通道數量可能會無法滿足人群疏散需求,再加上樓道中堆積的大量煙氣,極易導致火災現場陷入一個混亂局面.另外,民用建筑中一般會具備暖水井、垃圾通道以及電纜井等設施,若民用建筑設計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則或是會在短時間內蔓延,大火從底部通過這些通道蔓延至上部,對上層居民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2)火勢蔓延速度快.在民用建筑內部著火的情況下,若未做好防火的隔層問題,則會加快火勢蔓延的速度;建筑外墻的保溫材料多是b2級別的材料筑成的,這種類型的材料更有助于火勢的蔓延;(3)撲救難度大.對于一些高層消防工作來說,云梯數量和高度都是有限的,且對于高層建筑火災的撲救,水炮、水槍都無法達到良好效果;通常高層建筑外圍的裙房也會阻礙消防人員登高,加大了救援難度.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五
第三十五條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應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三十八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三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托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并盡快回復。
第四十條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協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專利案件的,可以請求海關提供協助。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六
第四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同時廢止。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七
在清楚了。
開題報告。
的基本內容之后,還需要明確各項內容之間的邏輯關系。開題報告中的七項主要內容中,除研究進程安排、主要參考文獻以外,其他五項內容:擬選題目、選題依據與研究意義、選題的研究現狀、擬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思路、研究的創新點及重難點存在著內在邏輯關系。
擬選題目,也就是論題,處于內在邏輯關系的中心,選題依據與研究意義是研究者對論題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選題的研究現狀是研究者對前人研究成果的總結、評述,擬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繼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論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創新點和重難點是深入研究的具體呈現。在選題的研究現狀與選題依據、研究意義、主要內容和思路的對比中,才能突顯和說明研究者的創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資料和掌握、借鑒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創新,并形成研究內容中的重難點。
對開題報告各項內容的內在邏輯關系的把握,有助于學生在開題報告的寫作中建立邏輯思維,用整體的觀念對待開題報告。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八
中國各個地區地形復雜,所具有的生態系統也多種多樣,物種相當豐富。在林業建設中,首要任務應是對當前現存的天然林以及珍貴物種進行充分的保護。對于造林工作的開展,應該要效法自然,做到因地制宜。對造林所在區域的自然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以及歷史背景等進行充分、綜合的考慮,尤其需要對原有的地帶性森林植被以及水體進行保護,根據當地的的地勢,對鄉土植被的地位以及作用進行充分體現,同時還需要考慮到植物組合的多樣性以及穩定性,適合栽種林木的就栽種林木,適合種草的則種草。與此同時,還需要根據功能分區、對具有不同主導功能的森林進行合理的規劃布局,例如在河湖渠等水網的沿岸需要對水岸林建設進行強化,讓其能夠發揮出更好的防洪固堤、凈化水質、改善土壤等各項功能。
2、合理調整林業政策。
2.1從生態保護逐步轉變為發展生態經濟型林業。
森林不僅僅可以保護改善氣候與生態環境,還能夠提供休閑游憩的'場所,具備重要的經濟價值。為此,可以利用森林資源來提供一定的經濟來源。首先,需要加速對森林生態休閑產業的發展。要不斷發展森林生態休閑基地,并對相應的配套設施進行完善,不斷提升服務的水平。其次,對非規劃林地造林的發展進行重視。要鼓勵農村居民在可以利用的地方種上適合當地的珍貴樹種,同時還需要對處置權進行放開,對收益權進行保護。最后,加強林下經濟發展。要鼓勵農戶積極利用林下土地資源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獨特優勢,大力發展林下種植、養殖等立體的符合生產經營模式。
2.2合理調整造林樹種結構。
在過去,造林基本是采用單一樹種,這樣雖然能夠快速地增加森林覆蓋面積,但是對于生物多樣性以及造林保護都是不利的。為此,需要對林種、樹種結構單一的情況進行改進,合理調整造林樹種結構。
2.3對傳統經營方式進行轉變。
大力發展人工林,需要積極轉變人工林經營方式,實現可持續經營。在人工林建設過程中,要對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進行保護,讓森林的復合功能能夠得以發揮,更好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林地整理開發必須采取科學的土地利用方式,保留山頂的林木以及原生植被,在山場中部需要預留原聲植被草帶,并根據山場坡度、坡向的具體情況,適度地營造出防護林帶、行道樹。總之,生態文明建設深化帶動的是全方位的發展,林業建設作為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內容應引起高度重視,并需積極運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各種觀念來指導,為林業建設提供更多的支持,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十九
安全風險控制作為水利施工管理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進而影響水利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對此,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探究水利施工管理中的安全風險與改進建議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控制的作用。
水利施工管理中關于安全風險控制是近年來施工單位較為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是近幾年施工安全事故的增加,給施工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提高了水利工程施工成本,進而不利于水利工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升。除了施工單位的損失之外,施工安全風險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一旦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缺乏完善的應急處理,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將得不到保障,進而不利于水利工程的長久可持續發展。對此,為了提高水利工程綜合質量和管理水平,要重視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控制,結合水利施工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有效的安全風險控制體系,進而提高水利施工管理的安全程度,促進水利工程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水利施工管理中常見的安全風險。
1.管理體制風險。
在進行水利施工管理中,大多數施工單位將重點落在水利工程質量方面,以保證水利工程施工進度,反而忽略了水利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在日常樹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沒有根據水利工程實際建設需要進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導致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體制存在一定的缺失,進而給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不利于水利工程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2.現場監督風險。
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由于施工單位沒有給予安全管理足夠的.重視,再加上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少、素質低等問題,嚴重影響水利施工安全風險控制水平。在實際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現場監督機制,管理人員沒有遵循現場管理制度進行現場監督,無法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進而為水利工程施工帶來較大的安全風險。
3.應急管理風險。
由于安全管理體系的缺失,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和應急能力不足,在發生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時候,由于管理人員應急能力的缺失,使得水利工程的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造成工程安全事故,進而為水利工程建設形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直接威脅著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利于水利工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升。
三、控制水利施工安全風險的有效途徑。
1.完善管理制度,優化管理模式。
為了防止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要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水利工程實際建設需求,優化安全管理模式,進而實現對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首先,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目標,明確和優化安全管理流程和相關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不斷完善和優化施工安全管理體系,進而實現對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其次,優化安全管理結構,根據崗位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員,強化責任意識,提高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使得管理人員嚴格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進行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進而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完善監督制度,預防安全事故。
在進行水利施工安全管理的過程中,要對現有現場監督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明確現場監督制度的不足與漏洞,結合水利工程實際建設需求,完善和優化現場監督制度,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同時,施工單位要提高安全意識,給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一定的重視和關注,重視安全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監督部門,配備專業的現場監督人員,并加強現場監督人員與管理人員的溝通協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進而實現對施工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除此之外,為了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施工單位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獎勵制度和激勵制度,激發出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做好崗位任務,嚴格遵守相關制度開展管理工作,進而有效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為水利工程施工任務的開展與實施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3.提高人員素養,完善應急措施。
為了將安全事故損失降到最低,施工單位要分析可能發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并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和建設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應急措施,明確管理人員的應急任務與職責,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可以及時采取措施搶救與救援,進而降低人員傷亡或者是工程經濟損失。同時,施工單位要組建應急小組,安排專業的應急人員,定期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做好日常清理工作,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中的雜物與垃圾,保證現場施工環境的整潔,以避免發生火災事故。施工單位要定期對施工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控制風險意識,加大施工安全知識宣傳力度,邀請專家進行講座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責任意識與安全風險防范意識,樹立正確的安全理念,進而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與改進建議的研究,在分析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控制作用與風險內容的基礎上,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優化管理模式、完善監督制度,預防安全事故、提高人員素養,完善應急措施等有效措施,不斷完善和優化施工安全管理體系,進而實現對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4]聶本武.水利水電工程立體交叉作業安全管理研究[d].三峽大學,2014.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二十
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林業資源,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是林業行政執法機關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權限劃分、組織管理形式等方面體系和制度的總稱。在生態保護尚未受到重視或者說生態破壞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的年代,我國的林業是以木材生產為主的行業部門,經濟發展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其相應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的設置也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未能很好地保護森林的生態系統。而生態文明提出后,雖然距離其真正得到實現還很遙遠,但是至少說明現在的生態危機己經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并引起了廣泛的重視。在這種形勢下,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的研究就不能不考慮到生態保護的問題。以生態文明為視角也是因為生態文明與林業行政執法體制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正是這種聯系使建設生態文明和完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互相促進。
印江縣位于貴州省黔東北、銅仁市西部,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年均氣溫16.8℃,日照時間長達1255小時,無霜期近300天,年降雨量1100mm左右。國土總面積19.6萬hm2,林地面積11.6萬hm2,其中有林地面積10.6508萬hm2,灌木林地1.5872萬hm2。森林覆蓋率為61%。森林植被有天然林和人工林2種,分為亞熱帶常綠闊葉林、次生針闊混交林、次生常綠針葉林、人工針葉林和人工闊葉林。主要分布馬尾松、柏木、棟類、杉木和柑橘類等。在進行印江縣林業管理的過程中發現傳統的林業執法體制己經成為制約印江縣林業發展的瓶頸。如何制定科學、有效的林業行政執法體制成為了印江縣林業管理人員所關注的問題,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3.1構建政企分開的執法體制。
政企分開要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有效地發揮了政府宏觀調控的職能,使經濟長期、穩定、快速地增長。同時,也使企業擺脫了不必要的束縛。由原來計劃經濟下的政府職能向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職能轉變。一方面,林區國有資源營運系統要將目前由企業承擔的政府性職能剝離出去,另一方面,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將本屬于企業的職能歸還給企業,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行為的主體。
所謂綜合行政執法,就是要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方針,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機構,精簡人員,遵循“兩個相對分開”、權責一致的、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來對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整合,歸并為由一個機構來統一行使。具體地講就是要將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并為一個機構,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其實質上是權力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優化配置,重新整合。
3.3設立國有林重大風險救濟基金。
林業基金屬于“基金”,是單獨存放或單獨設立賬戶記錄并且具有專門用途的一項或一組資產是通過政府行為和有關方式籌集的,專門用來扶持、補償和維護林業發展的一種資金。目前,我國的林業保險制度并不完善,尤其當部分集體林逐步轉為林農承包林后,對于個人所有的林木更加難以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本文在這里僅討論國有林的風險救濟措施。為了避免在發生重大的林業風險事件時遭遇不可抗拒的經濟損失,而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建議把宏觀調控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對屬于林業重大風險的適用范圍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在能夠保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針對重大林業風險事項設立風險基金,并規定對其進行專項使用,當保險公司無力應對理賠時,該項基金可經申請審批而動用。
3.4規范執法行為。
堅持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建立健全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執法公示制度、執法統計制度、檔案管理及備案監督制度、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大案要案議案制度、罰沒款物登記制度,使日常行政執法管理工作與行政處罰工作有章可循。行政執法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構成違紀違法行為的,追究相應的政紀、法律責任。
3.5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提高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關鍵。在執法過程中,根據《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管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考核,嚴格標準,擇優錄用。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定期集中培訓與單獨學習相結合的辦法,切實加強執法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優化執法隊伍知識結構,不斷提高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保障林業依法行政。
結語: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會對林業的需求發生了變化,林業的觀點必須改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要真正能從林業的實際出發,合理推進各項林業改革,以改革推動林業發展,適時地提出符合自身規律的辦法和措施,并且有一支強有力的隊伍去實施。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
【參考文獻】: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二十一
專利是科技創新的重要保障,對于提升國家經濟實力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專利行政執法是保障專利權益的重要手段。筆者作為一名行政執法人員,在多年的執法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心得和體會。在這篇文章中,將就專利行政執法的現狀、挑戰以及如何提升執法效果進行探討。
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專利行政執法機構能夠依法行使調查、處理侵權和糾紛等權力,保護了專利權益。然而,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執法力量不足,導致很多侵權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查處;二是執法標準不一,不同地區對于同一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給企業利益保護帶來了不確定性;三是技術專業性要求高,執法人員在處理復雜專利糾紛時存在一定困難。
專利行政執法面臨著許多挑戰。首先是技術發展帶來的困擾?,F代科技的快速進步,使得對專利技術的理解和鑒別變得困難,也給侵權行為的查處增加了難度。其次是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的銜接問題。由于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之間的界線不清晰,導致在某些案件中行政執法的結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此外,還有執法資源不均衡和執法效果不理想等問題。
為了提升專利行政執法效果,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加強執法力量建設,通過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和技術水平,增強執法能力。二是統一執法標準,加強各地執法機構之間的協作,形成較為統一的執法體系,減少不確定性。三是加強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建立起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的有效銜接機制,使行政執法的結果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四是加強執法協作,通過與企業和社會各界建立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段:結語。
專利行政執法是保障專利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面對當前的挑戰,我們應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執法力量建設,統一執法標準,加強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強化執法協作,提升專利行政執法效果。相信通過這些努力,我們能夠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進一步推動國家的經濟發展。
專利行政執法論文(模板22篇)篇二十二
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是為基層水利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各種組織與機構形成的有機整體。年,中央、國務院出臺1號文件聚焦水利,對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作出重要部署。把握歷史機遇,加快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既是實現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適應農村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必然要求,解決基層小型水利工程建管“最后一公里”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泉州市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歷史沿革。
泉州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始建于20世紀60年代,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水利事業的發展,陸續有所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設員建站期。
20世紀60年代,南安等縣(市、區)就設有鄉(鎮)水利工作站,吸收農民水利技術員管理農村小型水利水電,以后陸續有所發展。特別是20世紀60、70年代,隨著大規模水利建設的開展,到1985年,全市129個鄉(鎮)中,有101個建立了水利水電工作站。
(二)成長定型期。
1986年,國務院全面部署開展建立健全鄉鎮水利站的工作,有關部門出臺了定編定員文件。1988年,為加強和完善鄉(鎮)水利水電管理體系,充分發揮各項工程效益,泉州市重新核定鄉(鎮)水利水電、水土保持管理站事業編制361人,其中水利水電干部126人,工人218人,水土保持干部3人,工人14人,主要用于解決長期從事水利水電工作的臨時工轉正,以穩定基層水利隊伍。到1990年底,全市129個鄉(鎮)中,有117個建立水利水電工作站,共有全民職工269人(干部53人,工人216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51人,初步形成了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框架,為農村經濟社會特別是基層水利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三)改革發展期。
1990年以來,由于鄉鎮機構改革、基層水利工作弱化等原因,部分鄉鎮水利站逐步被合并和撤銷。年,安溪縣在“千萬農民飲水工程”建設過程中,成立了用水戶協會,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村級供水工程建后運行管理的實施意見》,逐步建立村級供水工程的管理、維護新機制,并逐步在全縣推廣。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出臺后,泉州市加強和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在全省率先全面落實11個縣(市、區)防汛辦主任核定為副科級領導職數以及6個縣(市、區)、市屬6家水利防洪工程單位各增加一名副科級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領導職數,并招收45名水利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到基層一線。截至2013年底,泉州市現有農民用水戶協會569個,有142個鄉鎮設有水利工作人員。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
目前,泉州市基層水管單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鄉鎮直管的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水利與農業、林業等管理職能合并,如泉港區鄉鎮所設的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二是單獨保留的水利(水保)站。實行以鄉鎮為主、縣級水利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管理,如永春縣一都鎮水利工作站等。據統計,泉州市155個鄉鎮中,共設各類鄉鎮(街道)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含水利、水保職能)123個,占鄉鎮總數的79.4%,在編在崗水利(水保)員196人。近年來,隨著鄉鎮機構改革的`推進,許多基層水利管理單位形成鄉鎮與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的,職責夾雜不清,管理體制不順,運行機制不活,工作人員隊伍不穩,部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責任、防汛責任難以落實,安全隱患突出,水利突發應急事件和水事糾紛無人處理。
(二)基層水利服務單位經費保障困難。
由于基層財政困難,縣(市、區)水利服務單位核定的“兩費”(人員經費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標準較低,落實比例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如安溪縣百里渠管理處,現有工作人員7人,全部是鎮聘職工,工資僅為1000元左右/月。
(三)基層水利服務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缺乏。
一是隊伍老化。目前,在崗在編的基層水利(水保)員40歲以下僅97人,相當一部分已接近退休年齡,年齡在40歲以上的人,占在崗人數的29%。二是人才流失?,F有鄉鎮水利工作人員直接由鄉鎮政府聘用,總體待遇不高,加上鄉鎮水管單位地處偏僻,具有一定水利專業的水管人員頻繁出走,單位往往成為“空巢”。三是素質偏低。全市現有鄉鎮水利員中,具有水利技術的人員14人,僅占從業人員的7%,大部分水管員往往兼任農業、林業等管理服務職能,不僅未具備水利專業知識,甚至連基本的水利培訓都沒接受過,基層水利工作步步維艱,難以開展。
近年來,鄉鎮水利服務管理單位體制不順、經費不足、服務能力不強、職工隊伍不穩等問題日益惡化,服務職能逐步減弱、退化,導致一系列連環“惡果”: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后管護機制缺乏,“三無”(無機制、無人員、無資金)現象日趨嚴重,導致農村水利工程難于維持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效益,對群眾生產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造成了惡劣影響。針對上述情況,應進一步加快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改革,探索建立職能明確、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轉協調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確保農村水利工程效益正常發揮。
(一)加快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改革。
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是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基石”。當前,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職責不清,公益性、經營性服務混為一體等現象相當普遍,對水利工程的管護作用發揮有限,政府保障難以落實。因此,要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必須加大改革力度,理順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性質與職能:一是確定基層水利服務單位的公益性職能。對此,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明確作出規定,要求強化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農村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職能,對新形勢下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進行了準確定位。地方政府應給予重視支持,在建立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時,明確其公益性職能、合理核定編制,并將原有混雜的經營性服務徹底分離出去,交由市場運作。在機構人員編制配備方面,要以專業、精干、效能為原則,綜合考慮當地農業灌溉面積、受益人口、農村水利工程數量及建設情況等因素進行確定,尤其是要提高并保證一線專業技術工作人員的比例,確保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正常、長期開展。二是科學設置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在明確公益性職能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蘊藏開發、農業生產特點、水利設施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科學設置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如在以農業生產為主、水利建設和管理任務較重地區,可考慮以鄉鎮為單位建立水利工作站,在流域相對集中、依賴中大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地區可考慮以流域或區域為單位建立水利工作站。統計調查表明,泉州市155個鄉(鎮、街道)中,有140個鎮要求成立水利工作站,其余15個鄉(鎮、街道)要求設立11個水利中心站。三是理順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管理體系?;鶎铀諜C構是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核心力量,對水利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相對較高,應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鄉鎮政府進行協管,即水行政主管部門主導機構人員調配和業務指導,在考評、晉升、調動則充分聽取所在鄉鎮等地方政府的意見。鑒于基層水利專業人才普遍稀缺的現狀,實行上述“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可有效避免鄉鎮各自為政的現象,從而集中有限人力、物力資源,切實滿足農村水利建設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的服務需求。
(二)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運行機制。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基層水利服務需求呈現多樣化、專業化、即時化、常規化等多元特點,單一的公益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已無法滿足當地群眾的需求,進而催生了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防汛抗旱服務隊、噴微灌設施維修隊等準公益性或經營性的專業服務隊伍、服務機構。一是農民自發成立的用水合作組織。鄉鎮水利站撤銷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長期缺位,由農民自發成立的用水合作組織應運而生。年,安溪縣的茶農自發興辦了農民用水戶協會,主要從事受益區內農田水利設施維護、工程用水分配、水費收取等工作,有效解決了茶園的灌溉用水問題。二是準公益性的專業服務隊伍。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如2008年7月,經市編委同意,泉州市水利局下屬的水利水電工程局加掛“泉州市防汛抗旱專業技術搶險隊”,負責承擔應急出險水利工程搶險排險技術方案的實施和防汛抗旱救災工作,主要負責晉江流域及洛陽江流域水面水葫蘆等漂浮物清理任務。三是經營性的專業服務機構。近年來,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具有高端化、科技化、信息化等特點的專業服務機構越來越受歡迎。這類機構往往以企業、公司的形式運行,以提供設備維護、工程管理、提供人員培訓等服務為主,經營對象不僅有普通群眾,甚至一些專業力量不強的基層水行政部門。如2013年,南安市在福建省率先組建成立迅捷防汛抗旱應急服務隊,有效地應對日趨嚴峻的防汛抗旱形勢。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泉州市已初步形成以公益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為主,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準公益性的專業服務隊伍和經營性的專業服務機構為輔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基本可滿足全市水利建設管理需求。
(三)強化落實基層水利服務體系保障措施。
建立以公益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為主,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準公益性的專業服務隊伍和經營性的專業服務機構為輔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引導。首要的就是加快公益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公益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是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主體和基礎力量,應當作為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機構編制、經費撥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以泉州市為例,為解決水利設施“重建輕管”的積弊,政府有關部門在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加強水利工程管護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創新:如出臺《小型水庫和山圍塘安全管理辦法》,聘請水庫(山圍塘)專兼職管理人員2108人,落實小型水庫和山圍塘的維修養護經費654萬元/年、管理人員工資362萬元/年,并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出臺《泉州市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實施意見》,全市增設鄉鎮水利工作站142個,核定人員編制336名,人員經費均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年,針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問題,制定出臺《泉州市公益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辦法》,每年落實財政專項管護資金6000多萬元。在加強公益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的同時,泉州市還通過出臺政策、落實補助資金、簡化審批手續等方式,積極培育、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建設,并著力探索、建立防汛專業搶險隊、抗旱服務隊、水利科技推廣服務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專業化服務隊伍建設管理模式。目前,全市已有農民用水戶協會569個,參與農戶80261戶,管理面積17.4萬畝;各類專業服務機構2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