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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一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游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于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學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二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承擔著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著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接受,并日益成為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為教師,通過學習,有著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
我們應該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著我們的師生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系,而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與人的關系。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系,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系。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為人的學生,還是作為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為教育者在七職業范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并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擇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
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于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意義。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并表現在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
學習權是基于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意義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向與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向與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與管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平等的情況下,《教育法》特別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這是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別歧視,實現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機會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繳費上學制度給學生增加了降級負擔。對此,國家以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方式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權。
第三、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時時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殘疾人是由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為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國家頒發了《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殘疾熱教育條例》、《關于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關于做好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
第四、保障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為保障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我國已經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除進行思想品行和行為矯治外,還進行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以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權以及促進他們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其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司法機關、政府、家庭和社會,都有義務依法保障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五、保障流動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于以往我國基礎教育實行的是依戶籍就地就近入學的制度,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的子女在入學受教育方面出現了困難。因此,原國腳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聯合下發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對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并對保障《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和提高全民素質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系,不是以教師與學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系為前提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為教育者為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為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為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那么,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積極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學教育法心得體會篇三
義務教育法實施20年后重修,增加內容很多。做老師就應該是懂法、守法的老師。因此,利用空余時間,我認真學習了《義務教育法》。進一步感受到,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作到既教書又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的努力,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目前,整個社會對考學越來越重視。為了讓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學,很多家長不惜重金買學區房,北京的一個媽媽甚至花十萬元買了個門洞,為的是孩子有個好學校上。再有就是家長為了孩子能擇校,周六、周日給孩子報很多班,為的是拿這證書和那證書,使他們成為進中學的敲門磚。
針對近年來義務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擇校熱”等新問題,新義務教育法明確“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護下,每個孩子都會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教育中的熱點問題,在《義務教育法》中都有了明確的說明,我相信教育將走上規范的法制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