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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一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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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二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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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三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
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
法學理論。
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
法律。
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
措施。
)
iv.
v.
vi.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案例問題討論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1]甘肅省統計局.甘肅年鑒20_[n].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_.
[2]任家強,董琳瑛.基于空間統計分析的遼寧省縣域經濟空間差異研究[j].經濟。
地理。
[4]潘竟虎,馮兆東.甘肅省區域經濟差異時空格局的esda-gis[j].蘭州大學學報(。
自然。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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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四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五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從1930年開始生產皮包。剛開始它的產品是同行業最昂貴的,是針對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費者設計的。公司只在百貨商店和箱包專賣店銷售自己的產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銷,在每一個區域市場只通過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產品。在新一任領導卡茲上臺之后,哈特曼公司。
拓展。
了它的分銷覆蓋面,消減了產品線,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員培訓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總收益是3300萬美元,年銷售增長率22%,卡茲試圖將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長率提高5%-10%,同時,增大它在高品質箱包的市場占有率。
公司的產品線包括框架式與軟邊式兩類皮箱的四個系列,其中價格最昂貴的是4700系列。現在,卡茲正考慮對哈特曼產品線加一些變化,用新產品代替已經銷售疲軟的超麂皮產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競爭對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決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總裁卡茲對公司過去實行的價格促銷策略進行評價,同時考慮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繼續實行這一策略。關于是否繼續這一策略,專家研究的結果與營銷副總裁舒斯特的看法產生了分歧。除了價格促銷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還實行過:饋贈禮品與連帶購買促銷策略。
二、決策選項。
1.卡茲不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專家研究報告認為,價格促銷策略雖然增大了銷售,但是所生成的貢獻卻低于不實行該策略所獲得價值。而且,卡茲認為價格促銷會有損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舒斯特認為價格促銷能夠增大顧客對哈特曼箱包的。
興趣。
吸引新的消費者鼓勵現有顧客增加對哈特曼產品的購買從而增加銷售量。
三、決策標準。
1.公司利潤。
經濟利潤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指標器,它指導人們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經濟利潤是決策的基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利潤的不斷提高,從而回應對不同階段而實行不同的決策。
2.產品銷售量。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根據產品銷量靈活的調整產品定價、存儲策略、銷售方案等。合理的銷售預測對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有重要的意義。
3.品牌形象。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較以往大的多,當企業計劃推出一種新產品時,由于。
廣告。
成本的急劇增加,使得新產品的風險相對提高。因此企業的經濟模式逐步從產品經濟轉向了品牌經濟,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品牌形象減少產品的銷售成本,減少產品開發的風險,增加企業的競爭優勢。
4.公司戰略目標。
公司會為自己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內制定自己公司的戰略目標,而企業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實現利益最大化,不斷推進自身的發展。會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戰略目標而制定不同的決策,從而影響決策的實行。
四、決策標準的論據。
1.公司利潤的案例論據。
表1哈特曼公司產品定價資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實行零售促銷計劃時受到零售商的歡迎。1979年其4200系列產品的稅前凈利潤達到21%,4700系列達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達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議的零售價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潤率,相比之下,整個箱包行業的平均毛利潤率只有46%。
所以說,不實行價格促銷策略也可以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
2.產品銷售量的案例論據。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對全部四種箱包系列中三種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實行20%的削價促銷。但在促銷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對三種手提式皮箱的訂單量明顯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銷合同中,大約銷售出了144000件促銷產品,只達到了預期數量的一半。
根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促銷活動造成4400產品線在銷售量上互相殘殺;1978年3月-5月,4400產品線的銷售量為15130件,低于17020的預期數量,使貢獻毛利潤減少40366美元。
所以說,哈特曼可能在促銷中蒙受了損失,銷售量迅速增長和銷售收入大幅增長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論據。
_年,哈特曼公司對年齡在25歲以上、家庭年收入超過25000美元的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只有12%的消費者認識哈特曼品牌,而美國。
旅行。
者的品牌認知水平超過了90%。只有5%的被調查者回憶起曾見過哈特曼的廣告,而哈特曼的價格促銷活動只能通過,較大的零售商進行地區性廣告宣傳,廣告著力突出公司的名稱和聲譽。
所以說,即使實行價格促銷,而不提高企業形象,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知度仍然較低,從而并不會增加其銷售量以及顧客對其產品的購買需求。
4.綜上所述。
我們認為,不應該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五、行動計劃。
1.繼續實行饋贈禮品和連帶購買策略。
為促銷專門制作生產禮品或連帶購買的商品,促銷結束以后,此商品不再進行售賣。
2.加大企業形象和品牌認知度的推廣。
在高端雜志、報紙期刊刊登廣告;在奢侈品展銷會進行展銷;利用名人效應,進行代言;請專業人士宣傳,進行口碑營銷。
3.實行特殊。
節日。
營銷方案。
在店慶、特殊節假日、vip顧客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候,進行饋贈典藏版箱包活動。減少庫存,將存貨改裝為限量版非賣品。
4.體驗式營銷。
重視顧客的體驗和對產品滿意度的反饋。可以將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產品和特殊性產品在上市前,免費發送給限定的vvip顧客體驗,并進行及時的反饋信息的。
收集。
對產品進行及時的修改和更進。
5.經銷商,消費者訂貨優惠。
實行提前訂貨,享受分期付款,優惠折扣,贈送產品等優惠。
六、行動計劃的風險。
1.不能合理預測銷售量,造成連帶購買或饋贈的產品數量無法控制。導致供不應求或庫存積壓,影響銷售額和產品成本的預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充足資金流是對企業的一大考驗。對于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時間的接受過程,見效慢,短期收益不會有太大的提高。
3.關于體驗式營銷的方案,可能導致顧客只體驗不購買。一旦,該產品在顧客體驗過程中,得到滿意度低的結果,那么對于后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導致資金一時無法到賬,企業正常營運受到影響。容易出現壞賬等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七、風險的解決方案。
1.合理預測促銷中連帶購買品或饋贈品的數量,并且在促銷活動結束后,該產品不再進行生產和售賣。
2.提高自身的信譽度,聯系好與銀行或其他風投的關系,以便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為公司經營和擴大企業規模和產品線做后盾。
3.提高產品品質和顧客滿意度。在體驗期一旦出現問題,及時修改,并將改進品再次進行體驗,避免負面影響過大。
4.在產品設計上加大重視,吸取行業精華,力求走在行業的最前端。滿足更多客戶的產品。
時尚。
需求。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六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七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八
從小道騙徒到國際騙徒,金融商業圈詐騙案件屢見不鮮,近年尤為多見。國際騙徒向中國內地商人下手,通常透過香港或是其他海外華人地區人士引薦,以提供便于中國境內做國際交易的服務為名義,哄騙客人簽下巨額交易。我們最近接到一位內地商人的委托,請我們調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將跟大家分析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國一間農業科學發展公司找到我們,透過初步電話會議,我們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間聲稱是英國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簽租證合同、以及準備付其合作款項,客人以防有詐也要求對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護照等個人身份證明文件,這牽涉到約兩千萬歐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謹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請我們做一下調查。
調查過程。
時間緊迫,確認委托后,我們即刻開始從客人方、政府查冊部門、及牽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關文件和資訊,做分析整理。
我們第一步證實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確為一間在英國境內注冊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執行董事,文件上聯絡地址無可疑,但聯絡電話為一部座機號碼和一部手機號碼,座機號碼并不在其集團子公司注冊的電話總機下,且個人手機這點很可疑。
k公司并無對外公布的聯絡電郵賬戶,但我們發現文件中提供的電郵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統一電郵侍服區域名稱下,進一步查證發現其域名乃google登記下的私用域名。雖然不能直接證明這非k公司的真實電郵,但作為一間大型上市公司,這有些不尋常。
另外事有蹊蹺的是,k公司在其年報及股東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證類業務。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執行董事名義簽署,這也很少見。
k公司無公開網站或聯絡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們在做調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確認,我們唯有以其他名義跟其子公司聯絡,透過其會計部門確認我們手上的這份發票真偽。我們被告知并未聽過以其母公司名義發出的發票,其子公司職員不肯進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資料。
我們再透過其他方法調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個社交網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發現跟我們手上護照中的聲稱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這令我們懷疑此人身份及護照的真偽。進一步查找各方資料,發現此號碼護照為一本已報失的護照,屬于另外一位人士。兩個護照比對之后發現,我們手上的這份l先生的護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動,這成為了一個很有力的證據。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發票賬戶是否為k公司真正的交易賬戶,我們再透過銀行柜臺辦理業務的方法,核對到賬戶的名稱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間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為英國注冊三人公司,注冊董事為尼日利亞籍人士。這成為了另一個有力證據,證明此交易很大機會是一個詐騙騙局。
我們在兩個星期內完成這一系列的初步調查,并連同證據一起報告給客人,幫客人避免可能出現的兩千萬歐元的損失。客人非常感激我們全程的調查、查證和跟進工作,委托結束后特地來信致謝。
結語。
通常這類商業詐騙專向中國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難懂的語言虛構合約和合作內容,很多時候客人因為語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難判斷其真偽。不過還是可以尋找到很多蛛絲馬跡做查找和比對,例如聯絡方法、身份證明文件、來往文書內容等等。我們建議客人在未簽約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冊和證實的工作,以免上當受騙。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九
11月中旬,北京東城區劉女士接到了一份拆遷評估單,其內容是對其承租了將近40年的公房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總價為370萬,其中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對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沒有進行認定,自然不包括在評估單之內。劉女士在接到上述評估結果后,感覺十分不滿,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對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頭答復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二:建筑面積單價相對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單價。于是迫切尋找拆遷專業律師提供幫助,在朋友介紹下來到了本團隊,找到了主管吳律師,在介紹了上述情況后,律師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況:原來劉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經80高齡。房屋屬于原東城農機局所有,其父母原是農機局職工,所以自然擁有公房的承租權。早在70代就在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單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邊連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辦策略。
主管吳律師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首先對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還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單位和東華房管所進行了調查,最后確定是直管公房,屬于東城區東華房管所管理,在調查到上述情況同時,拆遷人已經失去了繼續和談的耐心,向東城區房管局申請了拆遷裁決,其想借助公權力達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況緊急,吳律師沒有遲疑迅速出擊。
辦案第一計:一封律師函阻擋拆遷裁決進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而《毛澤東選集?論持久戰》中也有類似的一語成讖:“沒有事先的計劃和準備,就不能獲得戰爭的勝利。”由于吳律師裁決前的細致調查,把功夫已經做在了對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東城區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決中其又作為裁決人而出現,便出現了運動員與裁判員同屬一人的尷尬局面,這是其一。其二,劉女士僅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產權人不應該被列為被拆遷人。以上兩個理由要求中止裁決的進行,很快得到了區房管局的支持。
辦案第二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議——一錘定音。
由于其為土地一級開發,自然此時的拆遷人是土地儲備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儲備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土地局,其屬于利益共同體,吳律師很好的利用了這個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就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了復議,要求審查其在土地使用權許可的面積以及用途,并針對的說明了土地還未招拍掛就確定了項目名稱和用途是屬于本末倒置。拆遷人針對如此雙重壓力,無奈回到了談判桌上,現正處于繼續談判之中。
承辦總結。
相較眾多的拆遷糾紛維權案,吳律師辦案思路凸顯為單一主線模式,即以一個“點”為突破口,歷經一番厲兵秣馬式的窮追猛打后實現委托人的預期值!當然,這種拆遷維權模式依賴于顯性違法“點”的存在。就本案來講,這個“點”即是被拆遷人主體認定的錯誤——在缺乏轉換條件的情況下,拆遷人誤將房屋承租人直接列為被拆遷人,從而在源頭上抹掉了拆除標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種境地的拆遷人才會果斷地接受,以低姿態與“被拆遷人”重新回到談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形成的“怪誕”現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對于厘清這一產權灰色地帶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區的直管公房依然數目可觀。那么,城市化進程雋攜而至的拆遷大潮必然會覆蓋于此。對這類特別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恰當把握主體資格對減少拆遷糾紛無疑意義頗深!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
[案情]4月17日,王某與上海某教育咨詢公司(簡稱“咨詢公司”)簽訂了《咨詢協議》,約定咨詢公司為王某在廣州市海珠區暨南大學區域單點范圍內開辦的培訓機構提供運營咨詢服務,由王某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用。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協議年度的咨詢費用為40萬元,保證金3萬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第一年度的咨詢費在簽署協議時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詢費在該年度的開始前一個月內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達連續兩個月或者在連續的十二個公歷月內合計達四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咨詢公司應對王某選擇合適的a品牌學校地點予以指導,該等指導意見由咨詢公司提供的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予以明確,王某應該根據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中地點選擇知道條款或者咨詢公司的指導意見選擇a品牌學校地點,王某向咨詢公司書面申報學校地點后,咨詢公司應該在收到后七個工作日書面是否確認該地點,雙方約定糾紛的處理機構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王某根據前述咨詢協議,在簽訂之時交付了兩年的咨詢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咨詢公司給王某開具了以“咨詢費”為內容的發票,前述協議簽訂后咨詢公司對于選址事項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傳期間以及簽訂合同之時口頭聲稱的選址服務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詢公司便提供了幾個待選點給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選址事項已經超過三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對該合同進行分析,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咨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被特許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法定任意解除權,而且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招商期間宣傳的事項與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情況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王某所繳納的咨詢費和保證金,同時仲裁受理費和律師費由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這個案件焦點在于涉案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如果是屬于前者,顯然案件對于王某來說是有利的,因為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也就是投資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的總則規定,參照買賣合同部分章節的規定,那么對于王某來說相對被動很多,因為咨詢協議里基本是權利一邊倒的傾向咨詢公司,對于王某的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對于咨詢公司的違約約定卻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詢合同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王某對合同的種種不利約定的風險評估不夠。因此,整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關于合同性質的論證問題,思路就是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權為主線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仲裁結果]上海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在簽署咨詢協議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應有充分的理解,且開具的發票內容為咨詢費,王某對于合同性質以及發票的內容未向咨詢公司提出異議,因此,認為系爭合同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對于選址義務問題,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按照咨詢合同的約定,選址的義務在于王某而非咨詢公司,咨詢公司僅是提供了指導和確認工作,且咨詢公司提供了數個地址備選給王某,因此王某認為咨詢公司怠于履行選址義務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就選址義務問題產生爭議后,王某和咨詢公司主要圍繞的是退款問題發生糾紛,而咨詢公司再也沒有提供新的選址指導意見,因此按照咨詢協議的約定,盡管咨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詢服務,但畢竟該培訓機構未能實際成立,系爭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此,王某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可。另,上海仲裁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系爭合同解除,則咨詢公司應該退還王某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鑒于咨詢公司確實為選址問題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指導與意見,付出了相當的工作量,且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培訓學校未能成立系歸責于咨詢公司,事實上王某對咨詢公司提供的諸多建議均不予采納也是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員會酌定咨詢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咨詢費72.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仲裁受理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王某主張的律師費和差旅費鑒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對于上海仲裁委員會上述的理由,在我個人看來還是有點牽強的,尤其是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實際上是繞開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定義,同時也忽視了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的地位。簡單來說,商業特許經營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咨詢服務支付咨詢費的一方與收取咨詢費的一方顯然是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比如客戶與律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顯然不可能是律師管理客戶,這就是商業特許經營和咨詢服務之間的根本區別。涉案合同或者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顯示王某是必須遵守咨詢公司的管理規定,必須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冊去經營,否則將承擔高達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何況王某支付所謂的咨詢費關鍵換來的是a品牌學校商標的授予、咨詢公司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權、a品牌學校統一裝修裝飾以及師資教材的使用權及購買權等,這顯然是商業特許的內容而非咨詢。而對于案件的結果,不能說完全滿意但是也來之不易,這個案件在代理之時對于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王某來說,不管是從合同約定上,還是從實際履行中的證據來說均不利,比如咨詢協議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立培訓機構的,加盟費和保證金沒收,另外,對于沒有按照咨詢公司的要求經營培訓機構的,則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且還有諸多其他的系統信息管理費、教材費等等,整份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完全不平等。當然不管實際情況如何,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也只能窮盡一切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去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雖然最終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里有部分咨詢費不予退還,但實際上這個只能說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預計的范圍,但這個畢竟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之內,何況咨詢公司確實也付出了一些服務。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個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這樣的裁決,因為其考慮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涉案的糾紛屬于一個系列案且約定的糾紛處理途徑均為上海仲裁委員會,如果一律認定王某的主張成立則可能形成判例,這會導致咨詢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而該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較有名的培訓機構。
在此,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對于當事人的建議和對于其他投資者的建議是一樣的,即在從事任何投資之前,對于投資的項目必須了解、對于被投資方的情況、投資協議的內容必須較為清晰,尤其是投資協議的條款約定需要做風險評估,切忌輕信招商階段被投資方的廣告宣傳內容,否則發生糾紛時,如果協議或者證據本身對投資者不利,那么律師想挽回投資者全部損失,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訴訟也好,仲裁也罷均是以證據事實來證明一方主張的存在,而不是以實際發生的情況作為依據的。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一
李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李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李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李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李某表示感謝。
(二)案例問答。
1、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答: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應該認定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的民事法律關系。
2、李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答:該女子應當賠償。根據對案例的分析,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系。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所以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某照相機的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屬于在活動中實際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3、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外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為直接支出費用,所以有權請求女子償付。
4、李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答:不能。無因管理人沒有向被管理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為執行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不能額外支付其他費用。
5、李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不應賠償。因為該女子衣服破損是自己行為造成的,李某作為無因管理人只對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女子衣服破損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無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該概念說明:1.無因管理的發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沒有法律上的緣由;2.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3.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義的、合理的、適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務。
(二)性質。
(三)法律要件。
1、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
該要件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管理事務”;二是何謂“他人事務”
2、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無因管理行為需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無法律緣由或者無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四)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二
導語: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其并未成為有關企業的內部成員,是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依照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規范,國有企業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其內部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從而及時有效的防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而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則應根據企業的特殊需要,征求該企業的企業法顧問意見,另向社會選聘。
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個普遍現象,大多數老板對于公司章程很不重視,不少老板認為公司章程只是設立公司時不得已提供的一份文件,在遞交的公司章程中,幾乎都是生搬硬套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很少咨詢專業人士。在公司決策者眼里,公司章程似乎是廢紙一張,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擺設。
老徐,中學未畢業即出來創業,多年打拼,稍有成就,手中有幾十萬的閑錢在尋找機會投資。劉先生和周先生合作開辦一家it公司,所開發的一套電子安保系統應用于小區管理、公共場所治安、超市防盜等領域,具有很大市場潛力。公司為了擴大市場,急需一筆資金投入,經朋友介紹認識,找到徐先生請求合作。
徐先生看好這個項目前景,拿出自己30萬的閑錢,同時借貸20萬,共50萬元作為資本金入股,占50%的股份,劉、周以技術和原先積累的銷售渠道等折價占50%的股份。
合作的第一年終,企業稅后利潤20萬,但劉先生和周先生決定增資擴產。老徐因借貸問題,本不想繼續再投資,希望分取10萬該得分紅,但想到公司正在增長勢頭上,就又借錢20萬連同分得紅利10萬增資。第二年年底,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有200萬。老徐松了口氣,原以為這下可發了。
誰知,劉先生和周先生希望繼續壯大企業,決定在提取了20萬元按出資額分紅后,剩下的180萬全部轉為公司發展資金。老徐因為借貸的50萬馬上就要到期,且家中也急需要大額資金,就與劉先生和周先生協商,幾番協商終究無果,股東之間的關系因此也僵了。
事態發展到了這地步,老徐覺得再合作下去,根本毫無激情與意義可言,就決定退股。誰知,無論是退股還是第三人轉股,沒有劉先生和周先生的同意,均不可操作。原來,公司章程中有明確約定:公司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不得退股,如要轉股,需要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公司章程的這規定,完全堵死徐先生公司投資資本的兌現之路,此外,之前所借的錢到期,天天被債權人逼著,老徐為此簡直快被逼瘋了,幾乎天天找劉先生和周先生吵鬧,但劉先生周先生兩人基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就是不答應退股。最終,老徐是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繞開公司章程的規定,頗費周折地以一非常規的方法讓三方妥協,老徐要回了投資本金。
這個教訓對老徐影響很深,都快有點杯弓蛇影了。今年,在再次與他人合作投資之前,特別請律師朋友幫忙審閱有關的文件是否妥當,認真程度讓新的合作伙伴頗有點不滿,認為老徐小題大做,雞蛋挑骨頭。
今年8月中旬,各大媒體均頭版報道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真功夫,在上市沖刺前夕上演了一場兩大股東之間的管理權之爭,一方大股東潘宇海之兄、妹帶領十多名白衣黑褲平頭男子沖進真功夫總部辦公室,試圖接管公司管理權,但遭到公司人員攔截,為此雙方人員發生了肢體沖突。
據媒體報道,本次沖突,直接原因來自來自兩大股東經營企業理念分歧,大股東之一潘宇海感覺到自己對公司失去了應有的權力,但公司的章程卻無法為此提供解決的途徑。為此,指使其兄、妹采用非常規手段,試圖奪回對公司的掌控權。
又據媒體的后續報道,在強行接管公司管理無效后,公司董事潘敏峰已經向天河區法院提出訴請,請求凍結公司有關財務資料。業界評論,真功夫股東之間的糾紛,在極大地給公司公眾形象帶來負面效應的同時,公司上市有可能因此延后甚至取消。
以上的案例,相信大家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深刻的體會了。
其實,公司章程對公司的重要程度,猶如憲法之于國家,樁基至于大樓,它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礎。對一個投資者來說,一份詳細而又完備的投資協議固然必不可少,但一個精致細化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長、壯大的基礎。
公司創辦之初,因為規模小,事務單調,股東之間可以保持默契,出現分歧也可以協調。但隨著公司的逐漸壯大,事務日漸繁雜,股東之間分歧所涉及的利益越來越重大,這時,通過協商途徑輕易不能達到解決彼此的分歧了。如果公司章程擬定之初沒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沒有預先設計解決這些問題規則,就可能構成公司僵局。輕則影響公司正常經營,重則導致公司解散。
我們為不少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很遺憾的發現不少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在無法發展,有的因為因為股東之間的糾紛而垮臺。我發現,發生股東糾紛的公司,不少都與公司章程沒有精確設計有關。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我在兩家跨國公司擔任法務領導期間,深刻體會到外資公司對于公司章程的重視。外企決策者有一個深刻認識:公司成立時,必須把握好登記文件的內容,尤其是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存在瑕疵,猶如大樓沒有打好地基,必將影響到公司未來的運營、壯大。
企業的經營活動,時刻遭遇著風險,但有些風險,平時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你感覺不到,但一旦其發生,卻是致命的,它直接地影響到了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開辦下去。這在企業風險管理上屬于系統風險,也稱基礎風險。公司章程瑕疵就屬于這一類型的風險。
作為一名專業人士,我想忠告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應該重視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的擬定,如果自己把握不準,應該請律師提供意見;有時,律師僅僅改動一句話,甚至幾個字,就可以把影響公司發展的某些風險予以消除,其給公司帶來的效益是非常可觀的。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三
監護案件,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四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對真實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學生們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價值所在。
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時,選擇一個合適的案例是至關重要的。我通常會選擇與我學習的課程相關且有一定挑戰性的案例。在進行分析時,我首先會將案例中的事實、法律條款和爭議點進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會對各方的觀點進行分析和比較,并結合相關理論進行解釋和判斷。最后,我會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結論,并輔以相關案例和法律依據進行支持。
第三段: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發現采用系統性、批判性的思維方式是非常關鍵的。我會將問題進行細致的剖析,對關鍵因素進行梳理和權衡。我還會注重辯證思考,在分析時兼顧各方觀點并考慮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還會運用邏輯思辨以及歸納和演繹等方法來推理和論證。這些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質和復雜性,并幫助我找到問題的解決途徑。
第四段:學習經驗和收獲。
通過參與法律案例分析,我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還培養了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的能力。我從中學會了如何查找和解釋法律條款,如何分析判決文書,并且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此外,我也學會了如何運用規則和原則來解釋法律并為我的觀點提供支持。這些學習經驗和收獲將對我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實踐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五段: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不可或缺的學習任務之一。通過案例選擇和分析過程,我們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并發展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還學會了如何查找法律條款和分析案例相關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通過這些實踐,我們能夠更好地應對日后的法律學習和實踐,同時也展現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巨大價值。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五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須恰到好處,唯有如此才符合規范。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之首,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中間,也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的末尾。我們對這三個位置進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開頭就將案例已經分析得頭頭是道,則使案例失去了提出問題的價值,如果您在文末對案例進行分析,則又顯得體系不和諧。正確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開頭提出案例的,則比較適合將案例作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隨后在理論分析之后,再對案例的內容進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間提出案例,則可以一并進行探討;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該案例,則不甚適宜,不建議采用這種方式。
案例分析的數量不宜多,我們建議1-2個案例,并且各個案例之間必須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須具有范本意義。如果案例采用過多,則有湊字數的嫌疑。以前我們遇到一個學生一口氣分析了5個案例,且這5個案例之間的差別并不大。5個案例占了他畢業論文的2/3字數,被老師斥責為案例教科書。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則案例分析的效果會走向反面。
切記,案例分析的內容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抄網絡或者人民法院公報,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標明注釋,從理論上將這并不算抄襲,并且摘編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襲,但是現在的抄襲檢測軟件卻可能將這部分內容當成是抄襲,給您帶來很多麻煩。我們的建議是,您需要對所摘編的案例進行精簡、歸納、總結,在保留案件關鍵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對案例的文字進行優化。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個恰當好處的案例,那一定能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實在沒有案例,那還是不要案例為好。一個和主題不甚相關的案例,或者一個杜撰的案例,可能會使您的論文得到差評。所以同學們切記,案例必須高度相關,并且能借此案例說明問題,否則寧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選編不相關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六
我于8年前,收養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于我好友剛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我于是便收養了好友的兒子,并對其孩子辦了戶口。過了8年后,我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由于其不聽話)我想把他還給我好友的妻子。我想問:
1.我可不可以將其歸還給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這個孩子會不會有繼承我財產的權利?(當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都是私下進行的,.
望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分析。
由于沒有登記,您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養,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2子女過繼給他人后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位70歲的老母親張氏,1950年時與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陸某(跟養父的姓),李某與其表哥(姓陸)原先講好此子過繼給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沒有生養),兩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帶走了,之后張氏就沒有再見過這個兒子。因為后來其李某的表哥調往一個很遠的地方工作了,自從帶走孩子后就沒有了聯系。
1954年時張氏繼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遺產(一破爛兩層木板樓房和后面一間小房,共計62平方米左右)。
后來張氏在1955年的時候與現在的丈夫結婚,1956年時兩夫婦另外建了兩間房屋(約33平方米)。到1958年時房屋改造,政府將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間自留房自用(約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擴建了4間房(約60平方米)。到1979年時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張氏夫婦并將政府后來擴建的房屋一并買下了。1986年時房產開發公司將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遷分得房屋兩套,單間一間,當街門面兩間,其中多出的面積由現在的家里人一起購買下來。(現在所有房產的產權證上一直都是用張氏的名字)。
張氏和現在的丈夫生有4個子女,大的兒子47歲了,小兒子也33歲了,中間還有兩個女兒(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現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現在陸某聽說此事后,就前來認親,想得到財產(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這樣一來讓張氏一家一時不知所措。象這樣的情況,想請教:。
解答分析。
1、陸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但本案張氏一人繼承李某的遺產已有多年,陸某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陸某要求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陸某即使就此起訴,也喪失了勝訴權。
2、陸某是張氏的親生子女,且當年送人時并未辦理收養手續,所以陸某與張氏的母子關系依然存在,有權繼承張氏的遺產。
3、如果張氏已經立有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陸某將無法分得遺產。當然,為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有效,最好將此份遺囑公證。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七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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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書(精選18篇)篇十八
監護案件,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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