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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2、乙方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乙方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1、根據北京市物價局最新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2、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費用不再退還甲方;
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二
委托方:_______業主大會(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的目的、范圍和審計原則。
(一)委托目的:對_________小區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及其會計報表的公正、客觀及一致性原則提供審計報告。
(二)審計范圍:_________年度。
(三)審計原則:________________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審計。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保護基金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披露有關的信息。
(二)義務:
1、配合乙方審計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所需的全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2、指派有關人員協調開展審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
3、按本約定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__________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責任向業主代表大會介紹審計情況及有關查出的問題。
(二)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3、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之前出具審計報告。
四、審計收費。
(一)本審計業務的收費,按照乙方各類人員預計花費的時間及上海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確定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二)甲方在約定書簽訂后預付上述費用的________________%,其余________________%在提交審計報告時一次付清。
五、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式_________份,這些審計報告由甲方分發和正確使用,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
六、約定書的有效時間。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約定書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生效,并在本約定事項全部完成______日之前有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由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乙方審計工作如期完成的,或甲方需要提前出具審計報告時,甲、乙雙方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因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爭議的解決及違約的責任。
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發生違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甲、乙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_______。
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
經辦人:經辦注冊會計師:______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三
茲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甲方)委托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對甲方的_________進行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將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會計期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委托審計的時間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但應另行協商補充約定。
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審核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賬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核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甲方對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及賬冊、憑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此外,在乙方認為必要時,甲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聲明書,對有關會計報表方面的情況作必要的說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有關財務報表、憑證、資料作出說明或解釋。
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甲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核程序。
審核的具體事項包括:
1、審核甲方的財務記錄、財務憑證是否適當地保存。
2、審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賬目、財務憑證的正確性。
3、審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是否與財務記錄、財務憑證、利潤回報相符合。
乙方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甲方會計核算處理存在問題、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可能產生重大弊端時,可將該情況報告給甲方。
乙方在審計結束前_______日內應向甲方提供審計的結論性意見,作為審計成果。提交審計鑒定工作報告及有關審計工作底稿。同時甲方對乙方的審計鑒定工作質量有權進行監督。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式______份,這些審計報告由甲方分發和正確使用,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但是因乙方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甲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乙方應當將其審計的所有事實對甲方予以披露,同時不能將審計事項披露給第三人,或者利用從審計中得知的信息牟取利益。
乙方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準則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1、根據_________市物價局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4、如因審計工作遇到特殊疑難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增加審計程序使實際審計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應在了解實情后接受乙方請求增加審計費用。
5、審計過程中若因甲方原因中止審計,乙方不退審計費。
2、甲方未同乙方協商而擅自變更或減除已簽訂的協議,不得索要已支付給乙方的款項;
4、乙方在甲方的積極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審計工作,或未同甲方協商擅自變更、減除已簽訂協議的,應視為違約,違約金為總協議的_________%。
接受委托的審計師不能以其助手實際完成審計任務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應當對其自己及其助手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
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一)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四
茲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甲方)委托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對甲方的_________進行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將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第一條本次委托和受托審計的范圍如下:
會計期間:________________。
經濟內容: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托單位委托審計的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委托審計的時間。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但應另行協商補充約定。
第四條資料提供。
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審核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賬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核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甲方對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及賬冊、憑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此外,在乙方認為必要時,甲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聲明書,對有關會計報表方面的情況作必要的說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有關財務報表、憑證、資料作出說明或解釋。
第五條審核義務。
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甲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核程序。
審核的具體事項包括:
1、審核甲方的財務記錄、財務憑證是否適當地保存。
2、審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賬目、財務憑證的正確性。
3、審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是否與財務記錄、財務憑證、利潤回報相符合。
第六條報告義務。
乙方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甲方會計核算處理存在問題、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可能產生重大弊端時,可將該情況報告給甲方。
乙方在審計結束前_____________日內應向甲方提供審計的結論性意見,作為審計成果。提交審計鑒定工作報告及有關審計工作底稿。同時甲方對乙方的審計鑒定工作質量有權進行監督。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式______份,這些審計報告由甲方分發和正確使用,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但是因乙方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甲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忠誠義務。
乙方應當將其審計的所有事實對甲方予以披露,同時不能將審計事項披露給第三人,或者利用從審計中得知的信息牟取利益。
第九條保密。
乙方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準則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第十條審計收費。
1、根據_________市物價局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________________審計費用:___;付款時間:________________簽訂合同之______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4、如因審計工作遇到特殊疑難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增加審計程序使實際審計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應在了解實情后接受乙方請求增加審計費用。
5、審計過程中若因甲方原因中止審計,乙方不退審計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2、甲方未同乙方協商而擅自變更或減除已簽訂的協議,不得索要已支付給乙方的款項;。
4、乙方在甲方的積極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審計工作,或未同甲方協商擅自變更、減除已簽訂協議的,應視為違約,違約金為總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審計師責任承擔。
接受委托的審計師不能以其助手實際完成審計任務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應當對其自己及其助手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終止。
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十四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______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五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茲有_________委托_________提供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的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
(二)完成審核報告時間:_________。
二、雙方的義務及責任。
(一)受托方的義務及責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委托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委托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核程序,并按時出具審核報告。
3.受托方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將委托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4.因受托方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委托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受托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委托方的義務及責任。
1.委托方應對受托方開展審核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賬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核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2.委托方對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及賬冊、憑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承擔全部責任。
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受托方不負賠償責任。
3.作為審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認為必要時,委托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六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對______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范圍與審計目標。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的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年度的利潤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以下統稱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乙方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層有責任妥善保存和提供會計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這些記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甲方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審計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如果甲方需要對其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則甲方確保:
乙方和為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其他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不受任何限制。組成部分是指甲方的子公司、分部、分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如果甲方管理層、負責編制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管理層(以下簡稱組成部分管理層)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施加了限制,或客觀環境使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甲方管理層和組成部分管理層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乙方及時獲悉其他注冊會計師與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之間的重要溝通(包括就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進行的溝通)。乙方及時獲悉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與監管機構就財務信息事項進行的重要溝通。在乙方認為必要時,允許乙方接觸組成部分的信息、組成部分管理層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包括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并允許乙方對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實施審計程序。
4、甲方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5、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6、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以及乙方員在審計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甲方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乙方不對非由乙方審計的.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單獨出具審計報告;有關的責任由對該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3、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乙方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乙方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4、乙方需要合理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使乙方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甲方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5、乙方有責任在審計報告中指明所發現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沒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6、由于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在審計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發現的風險。
7、在審計過程,乙方若發現甲方內部控制存在乙方認為的重要缺陷,應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議書。但乙方在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各種事項,并不代表已全面說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議。甲方在實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議前應全面評估其影響。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議書。
8、乙方的審計不能減輕甲方及甲方管理層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出具審計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權;。
(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四、審計收費。
1、本次審計服務的收費是以甲乙雙方協商的,以審計調整前資產總額為計算基礎。乙方預計本次審計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甲方應于本約定書簽署之日______日起內支付_______%的審計費用,其余額項于審計報告經甲方確認后結清。
3、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審計費用。
4、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審計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并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支付。
5、與本次審計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翻譯費等)由甲方承擔。
五、審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審計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審計報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布審計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后附的已審計財務報表。當甲方認為有必要修改會計數據、報表附注和所作的說明時,應當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將考慮有關的修改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必要時,將重新出具審計報告。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簽署之______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后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項并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計報告,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審計服務時,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于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審計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后果),雙方選擇以下第1種解決方式: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委托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受托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七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審計業務合同書常用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_____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2、乙方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_____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乙方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_____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2、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乙方所_____用不再退還甲方;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何一方可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八
財務報表審計的組織方式大致有兩種,一是對報表的每個賬戶余額單獨進行審計,此法稱為賬戶法(accountapproach),此法下對審計工作的“分塊”(segmenting)通常使工作效率低下,因為該法將緊密聯系的相關賬戶(如存貨和產品銷售成本)人為分割開,從而會造成整個審計工作的脫節和重復。二是將財務報表分成幾大塊進行審計,即把緊密聯系的交易種類(事項)和賬戶余額歸入同一塊中,此法稱為循環法(cycleapproach)。比如,銷售、銷售退回、收取現金及壞賬沖銷是導致應收賬款增減的四種交易,把這四種交易及應收賬款劃入“銷售與收款環節”進行審計。循環法更符合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設計的實際情況。通過考察交易被記錄于各種記賬憑證乃至匯總到總賬和財務報表的方式,可以發現使用循環法具有邏輯合理性。下圖例示了某些交易的會計處理過程。實際上,循環法將記錄于不同記賬憑證中的交易通這些交易所影響的總賬余額合并起來考慮,能夠更有效地安排審計工作。
交易從記賬憑證至財務報表的信息流程。
某公司是制造性企業,注冊會計師將其財務報表劃分為四個循環:銷售與收款循環、采購與付款循環、存貨與倉儲循環、籌資與投資循環。
公司循環劃分。
在劃分循環時還應注意各循環之間有一定的聯系,比如籌資與投資循環同采購與付款循環(也稱支出循環)緊密聯系,存貨與倉儲循環同其他所有循環緊密聯系。
各循環的流轉關系如下圖所示。
在循環法下,審計各個環節時,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審計循環中各類交易及相關賬戶期末余額的基礎上,合并形成對某類交易及其相關賬戶余額的保證水平,在得出報表整體公允表達的結論之前,必須實現各類交易的審計目標和各個賬戶余額的審計目標。有關交易的審計目標和有關余額的審計目標盡管有所不同,卻是緊密聯系的。比如,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項目屬銷售與收款循環,審計時應分別測試影響該類賬戶的四類交易即銷售、收現、銷售退回折讓、壞賬沖銷等交易和該賬戶的期末余額。下圖以應收賬款為例說明了賬戶余額同影響余額的交易間的關系。
下表將與銷售交易有關的內部控制目標、關鍵內部控制以及常用的相應的控制測試和交易實質性程序分類列示。
銷售交易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采購交易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成本會計制度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下表列示的是工薪內部控制的控制目標、關鍵內部控制、常用的控制測試及常用的交易實質性程序。
工薪內部控制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表1和表2中列示的方法,目的在于幫助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設計能夠實現審計目標的方案。但它既未包含與籌資交易和投資交易有關的所有內部控制、控制測試和交易實質性程序,也并不意味著審計實務中必須按此順序與方法一成不變。一方面,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不同,以前期間接受審計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受審計時間和成本的限制,除了確保審計質量、審計效果外,還必須提高審計效率,盡可能地消除重復的測試程序,保證檢查某一憑證時能夠一次完成對該憑證的全部測試程序,并按最有效的順序實施審計測試,因此,在審計實務工作中,應根據下列表1和表2所列示的內容,從實際出發,將其轉換為更實用、高效的審計計劃。
表1籌資交易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表2投資交易的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在實施測試后,應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評價時,應首先確定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可信賴的程度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缺點,然后根據以確定在貨幣資金實質性程序中對哪些環節可以適當減少審計程序,做重點審查,以減少審計風險。
以現銷收入交易為例,其相關的控制目標,關鍵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如下表所示。
現銷收入交易的控制目標、關鍵內部控制和測試一覽表。
文檔為doc格式。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九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不強,調解率遠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占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占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于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托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后,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周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占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占總結案數的80.6%。鑒于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復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鑒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鑒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等,因此,審理周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采用“擦邊球”的方式規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計結果顯示,區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占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太多。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后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并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于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著新型保險業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后,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后于保險業務實踐,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管缺位。盡管我國有保監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的監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會在監管業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側重于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于無處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完善和修訂作為規范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后性和穩定性,使得法律滯后于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中,常采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回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范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為。一是規范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范保險行業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管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范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于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會的監管意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后監管為事前監管。二是應把監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專門監管機構,保監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十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保”或“詐保”。
20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
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保險運行的重要游戲規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
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類,系統風險的發生。系統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基于風險發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保”。在國外,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
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
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十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2、乙方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乙方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1、根據北京市物價局最新規定和委托項目的工作量、難易及風險程度確定審計費用。
2、經協商,雙方確定本項目的審計費用及付款時間如下:審計費用:_________;付款時間: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因業務需要由乙方墊付的費用,如差旅費等,由甲方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2、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費用不再退還甲方;
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十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審計業務合同(專業13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對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范圍與審計目標。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的年12月31年度的利潤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以下統稱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乙方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層有責任妥善保存和提供會計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這些記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審計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在年月日之前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如果甲方需要對其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則甲方確保:
乙方和為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其他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不受任何限制。組成部分是指甲方的子公司、分部、分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如果甲方管理層、負責編制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管理層(以下簡稱組成部分管理層)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施加了限制,或客觀環境使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甲方管理層和組成部分管理層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乙方及時獲悉其他注冊會計師與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之間的重要溝通(包括就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進行的溝通)。乙方及時獲悉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與監管機構就財務信息事項進行的重要溝通。在乙方認為必要時,允許乙方接觸組成部分的信息、組成部分管理層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包括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并允許乙方對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實施審計程序。
4、甲方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5、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6、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以及乙方員在審計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甲方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乙方不對非由乙方審計的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單獨出具審計報告;有關的責任由對該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3、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乙方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乙方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4、乙方需要合理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使乙方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甲方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5、乙方有責任在審計報告中指明所發現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沒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6、由于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在審計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發現的風險。
7、在審計過程,乙方若發現甲方內部控制存在乙方認為的重要缺陷,應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議書。但乙方在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各種事項,并不代表已全面說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議。甲方在實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議前應全面評估其影響。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議書。
8、乙方的審計不能減輕甲方及甲方管理層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乙方應于年月日前出具審計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四、審計收費。
1、本次審計服務的收費是以甲乙雙方協商的,以審計調整前資產總額為計算基礎。乙方預計本次審計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
2、甲方應于本約定書簽署之日日起內支付%的審計費用,其余額項于審計報告經甲方確認后結清。
3、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審計費用。
4、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審計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并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
5、與本次審計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翻譯費等)由甲方承擔。
五、審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審計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審計報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布審計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后附的已審計財務報表。當甲方認為有必要修改會計數據、報表附注和所作的說明時,應當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將考慮有關的修改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必要時,將重新出具審計報告。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后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項并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計報告,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審計服務時,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于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審計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后果),雙方選擇以下第1種解決方式: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郵編:
委托聯系人:
聯系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郵編:
受托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
簽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