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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一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并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并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采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并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么,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最密切聯系”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并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年5月27日計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年8月2日計算到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并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償貸款后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筑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后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并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說,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并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并且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并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準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年三月二十二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二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一)、原審故意回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4)、寶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愿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三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x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四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五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x,男,x歲,漢族,農民。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x,男,x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
第三人:荊x,男,x歲,漢族,干部,住址。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x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x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敬禮!
xxx。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六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七
申請人:遠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007xx11-3。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20xx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八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貴委提交與被申請人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業經貴委立案受理。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和解,特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九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__號(判決或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余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復中關于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復,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后的回復。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于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后,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么?是殺人的非法占地和違法批準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里?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么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范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范圍,訴訟請求不屬于受案范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復議決定后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復。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并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強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一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
貴委受理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三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四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x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簽名、捺印、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xx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并由王xx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六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七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賄賂,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1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貸款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貸款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貸款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貸款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貸款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八
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書是申請書的一種,下面再審申請書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茶園鎮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 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鄉大 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 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的使用年限有15年,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節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分別為2010年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2010年11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2010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局幾次發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局、安監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