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一
《廣州政府合同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屆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建華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資助、補貼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六)招商引資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動。
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下屬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合同,應當報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查。
第五條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和事后法律監督、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市政府合同的訂立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全程參與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和履行。
第七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條起草政府合同時,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國家、省沒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條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牽頭制定。部門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門組織制定。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
第十條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為原則。
第十一條部門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使用。
部門合同示范文本報送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說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部門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語是否準確、嚴謹;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對糾紛解決方式有規范的約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內容的條款。
第十三條制定和審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時可以聽取公眾、社會組織的意見,保障合同條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請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參與制定和審查。
第十四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起草合同過程中,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進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磋商。
第十六條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的分析,必要時可以進行風險論證。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七條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時可以進行資信調查。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調查。
第四章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簽訂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本部門的內設法制機構或者監察、審計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經過部門合法性審查后,還需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在審查的過程中,可以委托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提出咨詢意見。
第二十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二)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采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對主要條款沒有進行修改、調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訂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合同審查的質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風險,送審單位應當預留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1億元以下但涉及事項較為復雜、法律風險較大,市政府認為需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
采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對主要條款沒有進行修改、調整的政府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一)送審函;
(二)合同文本;
(四)部門內設法制機構或者監察、審計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市政府工作部門送審的政府合同,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在磋商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再次審查。
第二十六條合法性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限于政府部門內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知情人員不得向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合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正式簽訂后,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承擔履行職責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條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擔履行職責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承擔履行職責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參與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糾紛的協調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政府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擔履行職責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而導致的敗訴風險。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機構處理。
第三十二條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部門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政府合同訂立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規定的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合同履行期滿后保管10年以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訂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沒有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收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條合法性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合法性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派出機構(含非常設機構)、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部門訂立政府合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市屬國有專業投融資集團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集團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集團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屬國有專業投融資集團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政府性債務合同,應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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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二
根據公司運輸業務整合的相關要求,為加強貨物運輸的管理,提高運輸效率,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特制定《貨運作業相關規定(試行)》,望各相關單位認真執行。
一、貨運員職責
1、掌握貨場線路、貨場、貨位狀況。
2、對專用線內貨物的裝、卸車及線路的清道情況進行檢查匯報,核對貨物品名、數量與票據填寫一致。
3、對裝、卸車作業進行監督。
4、保證室內外衛生,填寫記錄本,做好交接班。
二、貨運員安全技術規程
1、貨運員應熟悉廠內各條線路的用途、容車數及貨場設備情況;熟悉貨物運輸規則、貨物裝載限界和各種報表的統計方法,及時正確的填寫。
2、貨運員嚴禁扒乘運行中的機車、車輛,以車代步。
3、禁止在道心內、鋼軌上或枕木頭上行走以及在車輛下面坐臥、休息、避雨、乘涼。
4、在貨場內行走時,應注意貨物堆碼是否牢固,以防倒塌造成人身事故。
5、察看危險、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點和車輛時,不得持油燈或明火,并禁止吸煙。
6、檢查油罐車卸車情況時,不得鉆入罐內,以防空氣稀薄造成事故。
7、在監督卸車時,應按照鐵路限界的有關規定,要求卸車人員將道清好,第一批卸車,清道距離距鋼軌外側不少于1.5米,重復卸車,不得少于1.2米。
8、對貨物監裝監卸。裝卸作業完了的車輛,外勤貨運員應親自進行檢查,然后向內勤報告,防止排錯車。
9、對裝車的車輛應檢查貨物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捆綁是否牢固、是否有超載或偏載現象。
10、凡需要卸車的貨物(包括礦石、石灰石),貨運員必須提前到達現場,向調車人員指定貨位,并蹬車核準。
11、禁止在棚車上或裝載的貨物上行走或站立。
三、貨運作業流程
1、貨調68916927接到上街站貨運室到達預報后,通知貨運員查看貨場貨位線路情況,貨運員應向貨調詳細匯報。
2、貨調接到到達確報后,通知上街交接貨運員辦理商務交接,上街交接貨運員把到達車輛的有關信息向貨調匯報。
3、貨調根據貨位情況確定卸車地點,向值班員下達作業計劃,并通知貨運員與聯運調度聯系安排卸車人員。
4、值班員下達作業計劃,并把作業過程通知貨調,貨調通知貨運員、收貨人員到卸車地點接車,同時通知其他人員。
5、車輛對好貨位后,貨運員(第三方為收貨人)將車號等相關信息向貨調匯報,貨調核對無誤后,通知卸車。
6、貨運員得到貨調的卸車通知后,安排卸車人員卸車。
7、卸車時貨運員到現場監督卸車,嚴格執行2個小時的卸車標準,壓縮停時。
8、在車輛卸空前30分鐘向貨調做出卸空預報工作。
9、卸空后,貨運員要檢查車輛是否卸凈,所卸貨物是否按規定擺放,是否侵入限界,清道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車輛門、窗打好、加固好,空重閥調整到位,具備拉車條件后,通知貨調。向聯運開具“力資單”。
10、貨調根據現車與裝車計劃安排裝車或外排空車。
11、對于排空車,值班員接到指示后及時安排計劃,過磅后排車(無要求的除外),并通知貨調。
12、貨調通知上街交接貨運,進行車輛交接、消點。
13、對于安排裝車的空車,貨調與上街站貨運室聯系起票,值班員及時安排計劃,對車時通知貨調,由貨調通知裝車單位接車。
14、裝車單位檢查車輛的定檢、車況等(碳塊由貨運員、碳素廠共同確認)向貨調匯報,得到貨調的同意后按到站裝車。
15、貨運員現場監裝,嚴格執行2.5個小時的裝車標準,做好預報工作。
16、裝好后,貨運員檢查堆放未裝貨物是否侵入限界,清道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車輛門、窗打好、加固好,空重閥調整到位,具備拉車條件后,通知貨調。
17、貨調通知值班員排車(包括車輛順序、到站)。
18、值班員安排計劃,過磅,得到部調可以外排的通知后排車并通知貨調。
19、部調傳遞磅單,部調、貨調通知交接貨運員送磅單、交接、消點。
20、對于未卸空、未卸或卸空后未來得及對貨位的車輛,由貨調通知裝車單位查看車輛(碳塊由貨運員、碳素共同確認),貨調據報起票。
(貨運作業流程圖附后)
四、內部盤運流程
1、貨調接到相關單位的盤運需求后,安排盤運計劃。
2、貨調向值班員下達作業計劃,并通知貨運員現場對貨位,通知汽運檢修車間安排鏟車裝車。
3、值班員下達作業計劃。
4、貨運員現場對貨位,抄車號,并做好記錄。
5、貨運員現場監裝,做好預報工作。
6、裝好具備拉車條件后,及時通知貨調。
7、貨調通知值班員并安排翻卸計劃。
8、值班員安排計劃,并通知貨調。
9、貨調通知貨運員到翻卸地點對貨位,并通知相關單位。
10、做好交接班。(內部盤運流程圖附后)
五、貨運業務要求
(一)部調
1、堅持保產優先,局車優先的作業原則。
2、做好檢斤數據的卡控。
3、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
4、做好磅單、許可證的傳輸。
5、負責協調日常運輸生產。
(二)貨調
1、先卸路局車,再卸路局專用車,后卸自備車。
2、同類貨物按到達時間優先安排先到達的卸車。
3、路局車專列或整組固定車組,分批卸車,整列排空,不得拆散,優先組織。
4、同一種貨場的局專列如到達兩列以上,集中一列組織。
5、優先安排廠內急需大鉤貨場的卸車組織。
6、堅持一卸、二排、三裝車的運輸組織原則。
7、卸空車輛裝車時要盡量安排到達較晚的車輛。
8、對于到達2個小時,對上貨位2個小時(裝車2.5個小時)沒有作業完畢的車輛督促相關人員落實。
(三)值班員
1、優先安排局車保產作業。
2、接到局車作業計劃安排后,應于2個小時內作業完畢。
3、積極與上街站聯系車輛的外排。
4、堅持先拉后排的原則。
(四)貨運員
1、加強對卸車、裝車的現場督促,提前30分鐘預報。
2、監督清道、下貨位,確保一次拉車成功。
3、了解貨場、貨位狀態,為卸車安排掌握第一手資料。
4、對上貨位2小時沒有卸完、2.5小時沒有裝完的車輛,落實原因向貨調匯報。
5、交接班時了解車輛的作業狀態。
6、做好內部盤運記錄,合理分配裝卸機具、人力配置,提高效率。
(五)上街交接貨運員
1、做好車輛交接,對于貨物出現異狀及時向路方反饋。
2、車輛到達后應于1個小時內接完車。
3、對于排出車輛的消點與排出時間間隔超過1個小時與上街站交涉。(整理車輛除外)
4、到達時間以具備拉車條件時為準。
5、接班后了解廠內存車情況,對于超過30小時的車輛及時提醒貨調。
6、做好日裝車計劃的申報控制。
7、其他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及時送磅單等票據。
六、監裝監卸作業要求
(一)卸車
1、卸車前:對車前貨運員必須落實貨場、貨位及清道情況,對車時親自到現場對貨位,抄錄車號等信息,與貨調核對,準確無誤得到貨調許可后,方能安排卸車人員卸車。
2、監卸:現場巡回監卸、指導作業。全程進行監卸,發現破損、短少應及時匯報。
3、卸車后檢查:空車內清掃干凈,無殘貨、雜物。敞車中門、小門,棚車車門和下端滑輪使用8號或10號鍍鋅鐵絲進行捆固,平車端側板用鎖鐵鎖閉或用鍍鋅鐵絲捆固;罐車蓋閥關閉嚴密。端側板、制動閘臺及車鉤上無雜物。車體外側無繩索、鐵線等懸掛物。具備拉車條件后,通知貨調。向聯運開具“力資單”。
對于敞車小門捆綁時鐵線必須與扣鐵扣打方向一致(如下圖),擰緊三圈以上,余尾長度大于50mm,小于100mm;中門頂鐵、推拉桿、插銷也必須捆綁。
(二)裝車
1、裝車前檢查車輛、箱體技術狀態:車(箱)體完好,配件齊全完好,端側板、立柱不外漲(敞車車體外漲空車≤80mm,重車≤150mm),棚車車門未脫槽,車內干凈,無污染。
2、監裝:全程進行監裝,檢查、指導貨物裝載。重點把好貨物堆碼、加固材料使用、防偏載、偏重等安全關鍵環節。
3、裝車后檢查貨車施封及車門、窗、蓋、閥關閉狀態:施封正確、有效。敞車中門、小門,棚車車門和下端滑輪架使用8號或10號鍍鋅鐵絲進行捆固(捆固要求同卸車),平車端側板用鎖鐵鎖閉或用鍍鋅鐵絲捆固,罐車蓋閥關閉嚴密。箱體、車幫及平車端側板、制動閘臺及車鉤上無雜物。車體外側無繩索、鐵線等懸掛物。篷布、繩網按規定進行苫蓋、捆綁,繩索余尾不小于100mm,不大于300mm。
七、貨車苫蓋篷布重點要做到
1、布體完整無破損,眼圈完好,標記、號碼完整清晰,繩索齊全、無接頭、插接牢固。
2、貨物裝載高度超過車輛端側墻1米以上或有押運人乘坐的車輛不得苫蓋篷布。
3、清除干凈貨車丁字鐵上遺留的舊繩頭等雜物。
4、需要加固的貨物在覆蓋篷布前必須捆綁加固。
5、每車苫蓋兩塊篷布的,正面縱向苫蓋。
6、貨車兩側篷布下垂寬度一致,可以遮蓋車種、車號,手制動閘一端篷布下垂遮蓋端墻長度不大于400mm。
7、按運行最遠方向采用“兩折法”順向壓縫。“兩折法”即:上層篷布回折約1000mm,下層篷布壓住上層篷布約500mm,上層篷布折疊部分回折約500mm,壓住下層篷布,上下篷布折疊部分一起回折500mm,角繩分別向各自方向成八字拉緊。
8、篷布角繩拉緊,篷布角向外側展開成三角形,布角兩面壓平后折向貨車端墻。
9、篷布繩拴結在貨車丁字鐵上,不得捆綁車輛其他部位。
10、貨車兩端角繩沿貨車端墻交叉拴結在端部丁字鐵上,經手制動閘臺從上方通過,經閘桿、提鉤桿從內側穿過。
11、腰繩通過眼圈、穿繩布與篷布連接。腰繩一端從眼圈穿出后,繩頭再向回,從腰繩和篷布間穿過,打一個活結;另一端從眼圈穿出后,向回打一個死結。相鄰兩腰繩活結、死結位置交錯。腰繩直拉拴結在車側丁字鐵上,彈力腰繩彈力部分拉伸長度不小于300mm。
12、篷布繩采用“蝴蝶套結”或“回頭花結”拴接,拴接后的繩頭繞在自身繩桿上,至少打兩個死結。繩頭余尾長度不小于100mm,不大于300mm。
13、篷布繩、篷布繩網系繩余尾均須使用可開啟篷布繩卡進行加固。使用時,將拴結后的繩尾拉緊貼在自身繩桿上,繩卡頭印有標記面及齒面朝向外側,離繩尾部50mm處,將鎖繩繞過繩尾和繩桿后從鎖繩插槽底部向上穿出,并沿鎖繩插槽方向拉緊,將卡繩端鎖緊齒與壓塊上的齒嚙合,此時,繩卡進入鎖緊工作狀態。
14、除篷布和篷布繩網自帶繩索外,不得使用其他繩索加固。
15、對車輛兩側(包括篷布號碼)、兩端及中部篷布苫蓋狀態各拍照一張,留存3個月。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三
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明確司機的利益與公司的效益的密切關系,提高司機的工作責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貨運車輛與司機的管理制度和獎罰制度
(1)車輛由公司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公司根據司機全年工作表現,從司機產值、安全行車、維修費用、服務態度、客戶意見等各方面全面考慮,對表現好的司機給予獎勵,對表現差的司機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處罰。(2)車輛由公司指定駕駛員專用,其它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如有違反扣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3)車輛除執行運輸任務外,未經批準不得隨便駛離指定的停車場,包括不得私自開車回家和辦私事,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將車輛開回指定的停車場,不準起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和卸貨,以上如發現第一次扣款100元并追究責任,重犯要從嚴處罰。
(8)司機報銷過橋費等必須要做到如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虛開發票收據,如發現經核實處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要從嚴處理。
(9)司機對待貨主要文明有禮,努力提高服務素質。
(10)無正當理由對放貨物在貨車上而不及時卸貨的司機第一次扣款10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1)對裝貨或卸貨回來而不與倉儲部門交接、交單而直接卸柜的司機,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2)將客戶通知要求當天拉走的貨物放在廠而不及時拖回的司機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3)違規使用尾板造成事故或損壞尾板的,由司機承擔相關費用。同時處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者從嚴處罰。
(14)在運輸途中私自攜帶他人上車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15)對在工作時間內穿拖鞋或不穿工衣等影響公司形象的司機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6)管理人員有急事呼叫司機,而司機故意不復機的每次扣款20元。
(17)在目的地裝卸貨時不注意觀察柜的破損情況,不及時要求客戶簽收,而給公司造成不必要損失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8)司機裝卸貨完畢之后沒有及時加蓋遮雨布防雨的,每次扣款50元。(19)對故意不及時歸還拉貨工具的每次扣款50元,對遺失隨車工具的按工具購買單價賠償;(20)司機利用公司車輛幫人帶貨私下營運拉貨的,一經公司查明一律做辭退處理;(21)司機拉貨回公司應及時將裝車清單交給倉庫人員清點貨物,丟失清單或者沒有按時交單的,每次扣款10元;(22)司機在貨站發錯貨物未交付清楚的,則按運費的1/3或按300元/票作為扣罰標準。
二、安全行車制度
(1)司機必須積極參加安全學習會,進一步落實各項交通安全措施,加強安全行車意識。(2)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一切條例規定,嚴格按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能超速、亂搶道等違章行車。
(4)司機在上班時間內不能飲酒,嚴禁醉酒駕駛,開車時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車中你推我讓,搞其他小動作。
(5)由貨物或車輛造成的違章扣款(如證件不全、車輛發生故障、貨物超重、高、長寬等),公司給予全報。
1)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以下司機負次責的按經濟損失的5%扣款,同等責任的按經濟損失的10%扣款,主責的按經濟損失的15%扣款,全責的按經濟損失的20%扣款。2)每次事故公司損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機負次責的扣款100元,同等責任扣款150元,主責扣款200元,全責扣款300元。
3)每次事故公司損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機負次責的扣款200元,同等責任扣款300元,主責扣款400元,全責扣款500元。
4)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機負次責的扣款500元,同等責任扣款1000元,主責扣款2000元,全責扣款3000元。
5)每次事故公司損失50000以上,司機負次責的扣款5000元,同等責任的扣款10000元,主要責任的扣款15000元,全責的扣款20000元。6)酒后駕駛出事故的,由司機承擔所有責任。7)如有私開封志或有盜竊行為的追究刑事責任。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四
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車輛與駕駛員的管理制度
(1)車輛由公司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2)車輛由公司指定駕駛員專用,其它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不得影響公司正常運營,如有違反扣罰200元,造成后果由駕駛者本人承擔。特殊情況下需用車輛,需向主管匯報申請,批準后方可使用。
(3)車輛除執行運輸任務外,未經批準不得隨便駛離指定的停車場,包括不得私自開車回家和辦私事,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將車輛開回指定的停車場,不準起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和卸貨,以上如發現第一次扣罰100并追究責任,重犯要從嚴處罰。
(4)車輛進出碼頭等單位,均要遵守碼頭有關紀律、制度,或行車指示,如有違反第一次追究責任,罰款并寫檢討書,重犯者從嚴處罰。
(5)駕駛員每天按時上班,特殊情況除外,不得無故曠工、遲到、早退。請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員,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6)執行運輸任務時,在外遇特殊情況或不幸發生事故,不論在何時何地必須馬上通知公司負責人或公司管理人員。
(7)駕駛員報銷過橋費、油費、維修費、保養費等必須要做到如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虛開發票收據,如發現經核實后要從嚴處理。
(9)對待貨主要文明有禮,努力提高服務素質。
(10)在運輸途中私自攜帶他人上車的,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1)對在工作時間內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響公司形象的司機第一次罰款50元,重犯者從嚴處罰。
(12)保持車身、車內清潔,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
二、安全行車制度
(1)車輛主管人員與駕駛員必須定期召開安全學習會,做好會議記錄,并報呈公司負責人,進一步落實各項交通安全措施,加強安全行車意識。
(2)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一切條例規定,嚴格按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能超速、亂搶道等違章行車。
(4)駕駛員在上班時間內不能飲酒,嚴禁醉酒駕駛,酒后駕駛出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所有責任;開車時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車中你推我讓,搞其他小動作。
(5)若駕駛員個人主觀造成的違章罰款,若屬初犯,則公司給予60%報銷,若屢犯,則由本人承擔。
(6)如有私開封志或有盜竊行為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盡事宜,由公司召開內部會議協商解決。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五
日期: 編號:
制定:人力資源部 批準:總經理
〖說明〗
第一條、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酒店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酒店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補充條款。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酒店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一律為三年。
〖簽訂合同的范圍〗
第四條、除臨時工以外的所有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凡酒店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凡檔案關系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酒店員工,經酒店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滿后提前一個月),將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于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辭退
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酒店可以辭退該員工。
第九條、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紀,酒店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酒店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一條、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如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需交賠償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需交納賠償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需交賠償金一千元。
第十二條、對因嚴重違紀而別開出的員工,酒店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酒店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酒店據實訂立。
第十三條、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凡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的,可免于交納賠償金;否則,按照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四條、凡參加酒店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賠償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滿一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
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者,賠償所受培訓價值全額的30%
第十五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酒店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六條、培訓價值由酒店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及課程數目而確定。
〖其他〗
第十七條、既往發布的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沖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酒店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于全體合同制員工。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六
合同管理 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保障合同切實全面的履行,根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集團,指**有限公司;各單位,指公司下屬的承包經營實體。
第三條 公司合同管理處是合同的主管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統一制定或審批,負責全部合同的評價、簽訂、管理工作,公司各單位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及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崗位。
各單位應使用公司合同管理處統一制定或審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
第四條 各類合同的簽訂,首先應由所屬單位內部召集相關責任部門組織評審、會簽,按照權限分級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合同管理處審核、簽訂。
公司合同會簽單按“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單位負責人→集團經營管理部→集團分管領導→常務副總裁→總裁”的流程分別審核簽字同意后簽訂。
第五條 公司副總按照領導分工,負責對口審核職責內的合同。
一、公司投資類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總裁簽批。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裝、裝飾、市政等類工程)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總裁簽批。
三、建設工程分項分包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常務副總裁簽批。
四、勞務分包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分管副裁總簽批。
五、物資采購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公司物資供應處審核后,由集團常務副總裁簽批。
六、其他綜合類合同(文書)等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文書)正本上簽字,經公司合同管理處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或總裁簽批。
第七條 合同實施相關部門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合同印章的刻制,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二、經營管理部:
負責合同文本的制定、審批,合同條款的洽談、審核,合同蓋章及發放、歸檔;負責合同結算的監督、落實;負責材料合同的監督、實施落實。
三、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落實合同工期進度控制,合同質量、安全目標的實現;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實施落實。
四、計財管理部:負責監督、落實合同款項回收及支出。
五、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督、落實清收合同欠款,解決合同糾紛。
六、各單位和項目部:負責所屬項目合同的具體實施履行。
第八條 附 則 一、本管理規定由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二、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有規定與本管理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購銷合同管理規定
集團合同管理規定模版
合同管理規定-1
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七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
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
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
(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1.要約對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復性。所謂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約一般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此時并不確定。重復性是指,這種要約一般情況下總是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連續使用,在合同擬定人改變其經營內容或策略以前,該要約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
2.格式合同承諾內容的確定性。在受要約人對合同內容承諾時,其內容已經確定下來,受要約人也只能根據已經確定的內容作出選擇承諾與否的表示,而不能對其內容再行討價還價。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對方發出承諾之前往往已經擬定完成準備多次使用,因此要約人不必就每一筆交易單獨進行談判、協商,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會原因。
4.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實力上有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顯優勢,在某一行業處于社會上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
1.體現和確立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法律的靈魂。它要求當事人之間應公平地確立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的盤剝。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違反這一原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
③提請注意必須達到足以使相對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的存在,從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條達到其某種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3.制定者的說明義務即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從而使對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條款的真正意義。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未與對方進行必要的協商,從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時為了自身的利益盡量使自己的權利較多,責任更少,從而很容易產生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即規定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無效。
3.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一規定與合同法基本原則第五條相吻合。公平原則不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違反此原則,則該條無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格式條款由于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并且由于其存在著弊端,這樣在合同解釋的問題上就出現了同一個問題或條款有著不同解釋的情況。
①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①合同法中有關合同解釋的其他規定,也適合于格式合同。
②該條規定的兩種解釋規則都是無前提條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就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發展,格式合同有了廣泛的應用和發展空間。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一方面節省了大量的訂約時間,加速了交易的進行,改變了傳統條件下一個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反復要約和承諾方能成立的非經濟行為,消除了復雜的討價還價程序。
另一方面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業預先計算成本、利息、風險負擔、付款期限,對耗損、不可抗力所致損失亦能預先將其減少到最低限度。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這就迫切需要對格式合同加以規制,以達到平衡交易雙方利益,體現平等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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