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一
;勞務外包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為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現就勞務工作承包給乙方的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勞務工作。第二條、乙方承包甲方勞務工作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1、辦公區域的保潔、廠區道路的清掃,生產車間保潔工作(崗位人數不少于4人)
第三條勞務承包期限為1年,自2012年4 月3 日起至2013 年4月2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前15天,如乙方未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則本合同按期執行。
第四條、勞務費用總價款為人民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整(¥104400.00),支付方式:次月初開票匯款結算,每月10日前到賬,暨每月支付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其中500元為垃
圾運輸費,如有變化,此項費用取消)。
本費用包含乙方員工的工資、保險、乙方的管理費用、材料費用等所有費用。
第五條、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明確乙方從事勞務服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員自行負責制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二)甲方應為乙方員工提供一間休息、材料室。
(三)甲方應尊重乙方員工的名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歧視乙方員工。
(四)甲方有權抽查乙方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證明,乙方及其員工應配合甲方的抽檢。
(五)乙方員工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更換:
1、乙方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所負責的工作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2、乙方員工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的
3、乙方員工不能提供真實有效地身份證明的,或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的
4、乙方員工在工作中謾罵他人或斗毆或以肢體,拳腳相擊的
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換,同時乙方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甲方的正常生產工作的進展,對于乙方支付員工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其立即改正。(六)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及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保證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資質,提供給甲方有關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二)乙方應保證嚴格遵守有關的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員工勞動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時承諾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產,勞動衛生等各項指導原則。
(三)應根據甲方工作需求,選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員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同時承諾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四)乙方應為派到至甲方的員工辦理合法的勞動用工手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乙方應承諾遵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五)教育乙方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工作規章
制度。
(六)乙方在本合同的執行期內應保守甲方的各項商業秘密、衛生許可要求。
(七)乙方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其員工的工資,為其員工按規定投繳社會保險及支付其他國家規定相關費用,乙方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最低工資規定。
(八)乙方應遵照甲方的制度進行生產管理,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操作流程制定、員工離職和危機處理等。
(九)乙方應教導其員工嚴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產操作規程等質量標準進行工作,意外產生的工傷,經濟補償,勞動爭議等均由乙方承擔。
(十)因乙方員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崗位空缺,乙方應自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補齊。
(十一)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結束后,由乙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不具備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質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員工的有關證明材料,又無正當理由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予以賠償。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與員工簽訂合同,或拖欠員工工資,或支付員工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定,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予以賠償。
(四)甲方無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勞務服務費用超過10個工作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五)乙方違反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其他規定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提
前終止本合同。
第九條、甲乙雙方除因書面協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同中權力和義務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第十條、爭議及未盡事宜
(一)關于本合同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所在地區勞動力價格及用工成本進行顯著調整(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福利待遇發生顯著變化的等等)甲乙應本著友好平等協商的原則,積極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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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標準文案
“外包”能否規避《勞動合同法》
為了節約用工成本,不少企業紛紛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將企業的部分用工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來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
然而,這種外包方式究竟是承包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最近江蘇省南京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包廚廚師狀告發包企業”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七名包廚廚師被“炒魷魚”
繁忙的南京市中山東路上有一座豪華的三星級涉外商務旅游飯店。2002年6月,酒店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決定將餐飲部外包出去。經過洽談,廚師出身的南京市民許存林被酒店看中,雙方于同年7月22日簽訂了包廚協議,期限一年。
協議約定,酒店聘請許存林全權負責廚房的正常運作及日常事務,月薪3.2萬元,許存林必須遵守酒店的規章制度等。協議簽訂后,又有6名廚師也先后被招進酒店工作。但酒店對廚房廚師3.2萬元工資總額沒變,許存林每個月大概能拿到1.5萬元,其他廚師在2000元左右。
酒店與許存林簽訂的包廚協議期滿后,雙方沒再續簽,但許存林仍繼續從事主廚工作,實際月薪也未發生變化。其間,許存林也找到酒店領導,希望能夠簽訂勞動合同,而酒店認為雙方是一種承包與被承包關系,沒必要簽訂勞動協議。
2007年11月9日,酒店以許存林任廚師長期間管理不善、在總廚崗位競聘中落選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同時被停止工作的還有他手下的6名廚師。
許存林代表廚師們當即與酒店交涉,11日酒店又決定他們待崗。11月15日酒店通知他們7人到酒店上班,并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可是合同中對他們7人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卻沒有明確,于是7人拒絕在合同上簽字,雙方不歡而散。
2007年12月30日,酒店以雙方未能就按新崗位簽訂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一致為由,決定解除雙方簽訂的包廚協議。
自己在酒店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六年,怎么能說踢開就一腳踢開了呢?許存林不服氣,他聯合其他6名廚師,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索賠在酒店工作期間的加班費、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
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許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資。至于許存林等人提出的經濟補償金等賠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
向法院起訴索賠50萬元
許存林等7人對仲裁結果不服,于是又聘請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陸淵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08年9月將酒店告上南京市白下區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各項費用共計50余萬元的索賠金額。
法院開庭審理時,酒店認為,原告是在酒店包廚的廚師,與酒店是承包關系,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現承包到期,雙方解除包廚協議是酒店正常的經營行為。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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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那么由勞動關系引發的各種賠償、補償就無從談起。
而許存林和陸淵律師認為,雖然名義上是包廚合同,但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包廚協議只是對菜肴質量作了簡單約定,酒店后來招聘的6名廚師也不是許存林負責選用的,許存林也從未單獨領取整個廚部的工資,廚部人員的工資都是酒店內勤人員統一發放的。
許存林還拿出打卡記錄說,自己和其他廚師都嚴格遵守酒店制訂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接受酒店的勞動管理,每天上下班都按照酒店要求打卡。若是包廚,有必要天天打卡上班下班嗎?
法院經過審理當場認定,許存林等7人雖然與酒店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他們向酒店履行了勞動義務,并接受酒店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酒店也按月向他們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已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對酒店辯稱雙方系承包關系的主張,不予采納。
酒店又辯稱,許存林等7人不能繼續在酒店工作,是由于酒店實行人事制度改革,競爭上崗落聘所致。雙方之間雖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原告待崗后,酒店又通知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而他們卻放棄權利,不愿簽訂。其責任在原告自身,根本不在被告。
許存林等7人卻認為,被告實行競聘上崗,既沒有張貼公告,也沒有制訂相關評分標準,更沒有通知原告參與競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宣布原告落選,停止了原告工作,其程序不合法。
依照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而被告2007年11月29日通知,11月30日就停止原告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后來雖然通知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確原告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原告不是不簽,而是實在無法簽。
被告辯稱,經濟補償金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作出的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只有在該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該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原告的合同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2007年12月30日解除的,被告不應該賠償這筆巨額的經濟補償金。
陸淵律師反駁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樣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而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就對經濟補償金就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計算賠償金額時,許存林等7人分別報了各自的月工資收入,并稱平均每天要加班兩個小時。但被告提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該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加班證明。
許存林等人一聽,急得團團轉,因為他們的月工資單不在自己手上,每次簽名領完工資后,工資單就被酒店會計拿走做賬了。于是他們紛紛要求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向法庭展示他們的工資單,而被告則認為舉證責任在原告,拒絕提供。
法院全面支持被炒廚師
許存林等7人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原告、被告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其責任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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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完全支持了7原告的訴求。
法院認為,7原告與被告之間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被告酒店因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事實勞動關系,需賠償每位原告一個月工資;依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關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原告在酒店每工作一年,被告賠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現在原告訴稱每周加班10小時,被告須按規定支付。
最后法院判決7原告獲賠38.45萬元,其中許存林獲賠21.7萬余元。法院同時判決,被告酒店為7原告補辦2004年2月以來的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補繳社會保險費。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3月5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審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雖然酒店與許存林簽訂了包廚協議,協議約定了工作內容、工作報酬、考核指標、管理要求等內容,但從約定的內容看,酒店制訂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許存林等7名廚師,7廚師接受酒店的勞動管理,從事酒店安排有報酬的勞動,其提供的勞動是酒店業務的組成部分,應認定酒店與其之間存在用工行為、勞動關系成立。
雙方簽訂的包廚協議期滿后,包括許存林在內的7廚師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雙方沒有簽訂新的合同,7廚師仍在酒店工作,用工行為仍然繼續,應視為酒店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月工資收入和加班時間的情況下,法院為什么還認定了他們的工資額和加班工資呢?
法官說,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而酒店卻未能(不愿)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工資標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據此,對原告自稱其每月工資數額的主張,予以采納。
法官說,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并保存考勤記錄不得少于兩年。用人單位對原告考勤記錄負有舉證責任,而酒店因未能提供7原告的考勤記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原告訴稱其每周加班10小時的主張,予以采納。
專家細說承包關系與勞動關系區別
目前許多單位改革用工制度,如將食堂、門衛、檔案管理,甚至衛生保潔等用工通過承包的形式外包出去,企業不直接與承攬這些工作的工人產生勞動關系。可以說企業部分用工外包是時代的產物,它的出現將會對新時代企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模式,有利于企業整合利用其外部最優秀的專業化資源,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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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既將部分項目、工程、服務外包出去,又不與承攬工人發生勞動關系?
南京大學有關勞動法學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說,企業選擇承包(服務)商,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一是要發包給有合法登記手續的中介機構,并在協議中明確中介咨詢機構派出人員從事這些工作時,不與發包企業發生勞動關系;第二類是發包給專業的服務機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研究機構,由于這些機構大都是事業單位,派出的人員勞動、人事關系在派出機構,自然不會與發包企業產生新的勞動關系。
專家說,工資發放往往是考證員工與發包企業有無勞動關系的重要方面。發包企業千萬不要直接將工資發給承包(服務)商派出到發包企業工作的人員,應該將發包款交給這些工作人員的輸出機構,由他們發放。
那么發包企業是否可以與自然人簽訂不發生勞動關系的外包合同?專家認為,完全可以。不過要在協議中明確承攬或承包人按照規定應該完成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發包人或定做人給付報酬,雙方在地位上是對等的不具有隸屬性。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承攬者或者承包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那就像本案那樣,即使不簽勞動合同,法院也會認定為存有事實勞動關系的。
有些發包企業為了保證外包項目的質量,往往會與承包企業一起共同管理承包企業輸出的工作人員。然而一旦出了工傷等事故,發包企業和承包企業往往會相互扯皮。為此,上海等一些地方法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輸入單位就對勞動者共同承擔的義務達成協議并征得勞動者同意的,用人單位和輸入單位應當共同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
專家說,發包企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要查看服務商或承攬人是否有從事發包企業所發包的項目的資質,沒有資質,出了問題還是由發包商承擔。長期以來,無資質人承攬工程在我國社會已經成為一個“毒瘤”,雖然無資質人員承包工程有著要價不高的優勢,但一旦出現較嚴重的事故,他們對高數額的賠償無法承重時,逃之夭夭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農民工為賠償、討要工資報酬問題吃盡了苦頭。
針對這一現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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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熱詞搜索:;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三
一、貨運合同必須留有一頁底單由各部門擔當統一管理,月底交總
務部統一保管。
二、貨運合同填寫時字跡務必規范、整齊,清晰可辯認。
聯系人電話:各當事人電話,運費:由承運方填寫
收件人,收件公司,收件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送貨方式(送貨或自提),承運人,承運公司并蓋公章。
四、如有必須在指定時間送達的,必須詳細注明務必在何時間內送
達。
如未按以上規定執行者造成貨物遺失者,其損失將由其當事人承擔;如未按以上規定執行者造成貨物送達不及時、貨物退回、另收取費用等,將每次給予罰款50元。
策劃合同的規定策劃合同篇四
合同管理 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保障合同切實全面的履行,根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集團,指**有限公司;各單位,指公司下屬的承包經營實體。
第三條 公司合同管理處是合同的主管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統一制定或審批,負責全部合同的評價、簽訂、管理工作,公司各單位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及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崗位。
各單位應使用公司合同管理處統一制定或審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
第四條 各類合同的簽訂,首先應由所屬單位內部召集相關責任部門組織評審、會簽,按照權限分級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合同管理處審核、簽訂。
公司合同會簽單按“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單位負責人→集團經營管理部→集團分管領導→常務副總裁→總裁”的流程分別審核簽字同意后簽訂。
第五條 公司副總按照領導分工,負責對口審核職責內的合同。
一、公司投資類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總裁簽批。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裝、裝飾、市政等類工程)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總裁簽批。
三、建設工程分項分包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常務副總裁簽批。
四、勞務分包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后,由集團分管副裁總簽批。
五、物資采購合同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正本上簽字,公司物資供應處審核后,由集團常務副總裁簽批。
六、其他綜合類合同(文書)等 單位負責人在合同(文書)正本上簽字,經公司合同管理處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或總裁簽批。
第七條 合同實施相關部門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合同印章的刻制,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二、經營管理部:
負責合同文本的制定、審批,合同條款的洽談、審核,合同蓋章及發放、歸檔;負責合同結算的監督、落實;負責材料合同的監督、實施落實。
三、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落實合同工期進度控制,合同質量、安全目標的實現;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實施落實。
四、計財管理部:負責監督、落實合同款項回收及支出。
五、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督、落實清收合同欠款,解決合同糾紛。
六、各單位和項目部:負責所屬項目合同的具體實施履行。
第八條 附 則 一、本管理規定由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二、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有規定與本管理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購銷合同管理規定
集團合同管理規定模版
合同管理規定-1
合同授權委托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