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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一
此間《銀川晚報》以“免費乘車出事故這個責任駕車人該不該負?”為題,就一起免費乘車因事故致殘的賠償責任認定做了報道。免費乘車致殘人無過錯,駕駛員存在主要過錯,第三方責任人存在次要責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賠償問題因此得以解決。
事情起因于在12月19日。當日晚9時許,國營某泉營農場職工白鳳山在搭乘本場職工王某元駕駛的微型面包車自青銅峽樹新林場回某泉營家的途中,在110國道163公里+250米處與一輛剛剛因發(fā)生事故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至路面的145型東風貨車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車人白鳳山右腿脛骨平臺骨折,右臏腱斷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瞼皮膚裂傷。
車禍發(fā)生后,白鳳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醫(yī)療費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對白鳳山的繼續(xù)支付要求予以拒絕。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據王某元講,事故發(fā)生當天,他到樹新林場拉親戚回某泉營,恰巧碰上白鳳山,白提出將他捎帶上回家??紤]到都是本場職工,便沒有拒絕,且沒打算收費。沒想到,發(fā)生車禍后自己卻要承擔一筆數(shù)額不少的賠償,王某元覺得有些冤。
但白鳳山對于“白拉”的說法予以否定。白鳳山說,雖然同是本場職工,當時在乘車前雙方誰也未提及“車費”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車時會酌情支付給王某元一定費用,不會讓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產生,對是否“白拉”,誰負主要責任及賠償?shù)葐栴},雙方各持己見。每年5月20日,銀川市西夏區(qū)交警部門對這一交通事故的責任做了如下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之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故障后不能行駛,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置警示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尾燈或設置明顯標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隊據此將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為責任人。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xiàn)場,避免發(fā)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某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fā)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guī)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鳳山無責任。
銀川市西夏區(qū)交警部門對此案的解釋是,作為駕駛員,王某元有責任保證所有乘車人的安全,不論是否收取運費;當然也有權利拒絕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認定王某元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妥。
而作為故障車輛的駕駛員馬某杰,因沒能及時將故障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對其來說也是一個教訓。許多司機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較差,往往是車輛發(fā)生故障后,司機僅搬幾塊石頭或幾棵稻草、麥柴將事故現(xiàn)場“圈”起來,就算是警示標志,這種做法等于設置了路障,極易造成新的事故發(fā)生。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今天我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現(xiàn)在圍繞合議庭總結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發(fā)表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理由如下:
(一)從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來看。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獲得借款,用以盤活其生產經營,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無外乎是對甲公司放貸,爾后實現(xiàn)借款本息的回收,故從簽訂合同的最初目的來看,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該案訟爭的標的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針對原、被告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該案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所以,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首先,在該借款合同中有兩項內容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確定。經過庭審查實:甲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將940萬元打入甲公司賬戶,甲公司向張某出具1000萬元借條,其中有現(xiàn)金60萬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時就扣除當月利息,但借款金額不變”。依據我國合同法第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對于原告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我國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對于張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實際提供的借款940萬作為本金,并以此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計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約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在民間借貸中屬于生產經營性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原告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兩項合同內容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從剛才的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我們不難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資金壓力之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簽訂時明顯具有脅迫性質或顯失公平之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難看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張某明顯具有以以買賣之名掩蓋高利借貸之實的違法目的,該買賣合同嚴重挑戰(zhàn)和破壞了我國金融的監(jiān)管秩序,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懇請法院依法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以還社會一個公序良俗,以案說法,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政策。
綜上,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940萬并以此作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三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案例相關分析。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險公司a。
被告五、保險公司b。
【案情介紹】。
20xx年4月1日,于某駕車c去外地送貨,由于于某感覺較困,把車交給同車的史某駕駛,史某無駕駛證,在途中與d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史某同李某為合伙,但沒有書面協(xié)議,以史某名義辦理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經理書,有合作協(xié)議雙方對運費的分成比例,對運費雙方四六分。
c車在保險公司a辦理有交強險,d車在保險公司b處辦理有交強險。
于某因交通事故損失達十五萬元,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糾紛,不是勞動糾紛,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2、史某:我現(xiàn)在還有三萬元的醫(yī)療費,我已經墊會過五萬元,我不應再承擔責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掛靠關系,物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沒有合伙協(xié)議,我不應當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權人,交強險屬于第三責任險,我公司只能對被保險車輛以外的財產及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公司b:我公司保險車輛沒有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目前還沒有判決,但通過法律我們可以這樣分析,原告起訴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權是比較好的方法,這樣受害人的所有損失,自己不用承擔,如果以雇傭關系,由于自己有過錯,自己還要擔一部分責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全部損失肯定被告要承擔,具體承擔多少或者哪幾位被告承擔,這是另一回事。
保險公司a不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b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以無責任而承擔120xx元的賠償責任。
李某不承擔責任,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他具有合伙關系。
史某與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某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關系,物流公司應當在受益的范圍內同史某承擔責任。但是其責任的主體是以史某承擔責任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還是應當由史某來承擔。
此間《銀川晚報》以“免費乘車出事故這個責任駕車人該不該負?”為題,就一起免費乘車因事故致殘的賠償責任認定做了報道。免費乘車致殘人無過錯,駕駛員存在主要過錯,第三方責任人存在次要責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賠償問題因此得以解決。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當日晚9時許,國營某泉營農場職工白鳳山在搭乘本場職工王某元駕駛的微型面包車自青銅峽樹新林場回某泉營家的途中,在110國道163公里+250米處與一輛剛剛因發(fā)生事故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至路面的145型東風貨車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車人白鳳山右腿脛骨平臺骨折,右臏腱斷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瞼皮膚裂傷。
車禍發(fā)生后,白鳳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醫(yī)療費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對白鳳山的繼續(xù)支付要求予以拒絕。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據王某元講,事故發(fā)生當天,他到樹新林場拉親戚回某泉營,恰巧碰上白鳳山,白提出將他捎帶上回家??紤]到都是本場職工,便沒有拒絕,且沒打算收費。沒想到,發(fā)生車禍后自己卻要承擔一筆數(shù)額不少的賠償,王某元覺得有些冤。
但白鳳山對于“白拉”的說法予以否定。白鳳山說,雖然同是本場職工,當時在乘車前雙方誰也未提及“車費”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車時會酌情支付給王某元一定費用,不會讓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產生,對是否“白拉”,誰負主要責任及賠償?shù)葐栴},雙方各持己見。20xx每年5月20日,銀川市西夏區(qū)交警部門對這一交通事故的責任做了如下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之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故障后不能行駛,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置警示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尾燈或設置明顯標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隊據此將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為責任人。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xiàn)場,避免發(fā)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某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fā)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guī)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鳳山無責任。
銀川市西夏區(qū)交警部門對此案的解釋是,作為駕駛員,王某元有責任保證所有乘車人的安全,不論是否收取運費;當然也有權利拒絕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認定王某元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妥。
而作為故障車輛的駕駛員馬某杰,因沒能及時將故障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對其來說也是一個教訓。許多司機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較差,往往是車輛發(fā)生故障后,司機僅搬幾塊石頭或幾棵稻草、麥柴將事故現(xiàn)場“圈”起來,就算是警示標志,這種做法等于設置了路障,極易造成新的事故發(fā)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車時從車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車司機不停車救人反倒疾馳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上海江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32萬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時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婦22歲的兒子小王在上海浦東新區(qū)坐上了江橋公司屬下的一輛出租車。15分鐘后,小王與駕駛員許某發(fā)生糾紛,許某下車與乘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動作。此后許某開動車輛,車行約200米時小王從車中摔出,許某沒有停車,而是繼續(xù)駕駛車輛開到公安機關陳述情況。路人發(fā)現(xiàn)有人從車中摔出后立即報警。警察將小王送到醫(yī)院時,發(fā)現(xiàn)他已經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導致腦顱損傷。事情發(fā)生后,江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2.4萬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婦的獨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陳述說,愛子出門時還談笑風生,喪子之痛讓他們夫妻倆悲痛欲絕。司機許某在事發(fā)當時有手機有車輛,卻漠然視之,見死不救,實在令人憤慨。江橋公司的工作人員未將他們的兒子安全送達目的地,且在事發(fā)后未停車搶救,江橋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江橋出租汽車公司則辯稱,他們對原告之子并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原告兒子的死亡與他們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車,雙方形成了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時發(fā)生糾紛,導致乘客死亡,原告選擇侵權之訴,自然應當準許。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原告提供的各類賠償依據,法院經過仔細質證與核對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32萬余元。
法官說法: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包括這一項在內的8種民事訴訟是“舉證責任倒置”。
本案中,許某與原告之子發(fā)生糾紛后,許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而選擇實施了繼續(xù)駕車的高度危險行為,最終導致乘客摔出車輛而死亡的后果,對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損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減輕或者免除責任。鑒于許某是履行職務行為時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可予準許。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四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12月31日,申訴人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y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xù)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yī)療期及醫(y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zhí)峁┳C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且雙方繼續(x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guī)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zhí)岢霎愖h,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shù)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睆闹锌梢钥闯隽⒎ㄕ叩牧⒎ū疽馐怯萌藛挝惶岢霾⑴c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xù)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xù)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xié)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勞動合同判決書范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只規(guī)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guī)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法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guī)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guī)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01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fā)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fā)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fā)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yǎng)老保險賠償?shù)膯栴}。
《重慶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fā)()147號)的規(guī)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吨貞c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參加了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yǎng)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yǎng)老保險金賠償養(yǎng)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法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fā)(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五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fā)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shù)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fā)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fā)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F(xiàn)實生活中,絕大多數(shù)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xié)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fā)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zhí)行間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fā)生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從合同法規(guī)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yè)借款合同糾紛。: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六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2005年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xiàn)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xiàn)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xié)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巨額賠款。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七
原告某汽車公司。
被告某汽車板廠、江蘇某集團公司。
案由:企業(yè)之間借貸糾紛。
案情:2000年8月,原告與被告某汽車板廠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將600萬元借給被告某汽車板廠,期限兩年,時間從2000年8月31日至208月3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借款600萬元給付被告某汽車板廠,合同到期后,某汽車板廠未履行還款義務。
年9月30日,江蘇某集團公司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寫明:其所轄汽車板廠共欠某汽車公司600萬元,由江蘇某集團公司負責歸還,最后還款時間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車板廠也同時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表示其與某汽車公司發(fā)生借款600萬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歸還。二被告承諾后,均未如約償還。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欠款人民幣600萬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法院判決要旨。
某汽車公司是非金融機構,與某汽車板廠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汽車板廠應返還某汽車公司的欠款600萬元。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某汽車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函,該行為應認定是江蘇某集團公司志愿加入履行還款責任。由于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未約定還款份額,故江蘇某集團公司和某汽車板廠應連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據此判決:一、原告某汽車公司與被告某汽車板廠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二、被告某汽車板廠和江蘇某集團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某汽車公司人民幣六百萬元。
三、本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fā)生一定法律聯(lián)系的、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其行為影響到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當事人行為影響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態(tài)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五類:第一類是合同內容涉及的第三人。該類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此類合同在保險業(yè)、運輸業(yè)信托業(yè)中較普遍。第二類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該類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我國合同法第64、65條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況:一是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二是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類是合同權利義務轉移時的第三人。這類第三人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合同當事人在不變更合同內容的基礎上變更權利義務主體并維持原合同關系;二是變更合同主體,即合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第四類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類是合同侵權時的第三人。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八
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人:彭子富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證據材料份。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qū)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
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huán)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fā)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
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
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
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
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yè)務往來或經濟往來。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九
學生教育工作是一項細致而漫長的工作,是教師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學生教育工作千頭萬緒,工作方法千差萬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初中教師教育案例分析,一起來看看吧!
一路走來的成長。
初次擔任班主任,很多事情感覺無從下手。特別是如何讓所有的孩子對學習始終保持興趣,并在不斷的競爭中依然有很強的班級凝聚力。
初生牛犢不怕虎,再加上毫無經驗可談,也就無所謂最好,也無所謂最壞。剛好接觸過一位高中的班主任,他的班級管理模式是小組合作制,效果十分顯著,這讓自己躍躍欲試。我想也許在自己的班上也可以實行。于是,用了一個晚上的時間,制定出一套小組合作方案,也就是最簡單的加分減分制,內容涉及到學習、紀律、兩操和衛(wèi)生各個方面。感覺很有成就感的自己,第二天就沖動地實施起來,絲毫沒有再深入探討到底適不適合初中階段的孩子,是不是還有需要補充或完善的地方。孩子們的熱情也很高,很快的就在組內選出組長,制定組名,喊出。
口號。
也許孩子的天性決定了他們對一切新鮮的事務都充滿好奇,看到孩子如此的熱衷于小組合作制,自己的勞動成果有了回報,更加堅定了自己的信心。
實行了一段時間后,讓副班長統(tǒng)計了近一個月的加分減分情況,結果每個小組的得分都不高,甚至有的是負分。這是什么原因呢?當初加分的分值很低、減分的分值卻相對較高,是為了鼓勵孩子珍惜得來不易的加分,從而減少扣分的情況。到最后卻事與愿違,思前想后,問題還是出現(xiàn)在加減分制度上,加減分不平衡,很多方面只有減分卻沒有加分,比如,作業(yè)不合格,要減分;作業(yè)很優(yōu)秀,卻沒有加分,這樣就并沒有調動起孩子的積極性。再比如,衛(wèi)生打掃不及時,要減分;打掃的及時又干凈,卻不給于加分。這樣就造成獎懲失衡,小組合作并沒有發(fā)揮作用,徒有其形式而已。雖然有明確的規(guī)定,學期末要評選最優(yōu)秀的小組及最優(yōu)秀的組員,但對孩子來說并沒有多少吸引力??傊?,沒有達到自己預期的效果。
學期末,照常評選了最優(yōu)秀小組及優(yōu)秀組員。這次又有了奇思妙想,現(xiàn)在的孩子都喜歡有新意的獎勵,所以自己也不想走尋常路。與發(fā)給他們獎狀相比,相信自己的創(chuàng)意更能吸引他們。放假會上,優(yōu)秀小組領到了他們的禮物---一個信封。孩子們歡呼雀躍,以為是給他們包的紅包,結果打開一看,是一張優(yōu)惠券,不禁大失所望。于是按照優(yōu)惠券上的內容,優(yōu)秀小組選擇了最佳的聽課座位,并自助選擇了衛(wèi)生區(qū)域,其他小組也根據得分情況做出了相應的選擇。本來想通過這份新穎的禮物來激起孩子們的上進心,可又出現(xiàn)了種種困難:高矮個不同,擋住了后排較矮孩子的視線;衛(wèi)生打掃已經習慣,重新劃分需要重新熟悉,比較麻煩。最終優(yōu)惠券折合成分數(shù),當做每個人第二學期的底分。再一次高估了自己的創(chuàng)意。
的孩子的懲罰;罰的同時,也就是對做得好的孩子的表揚。一獎一罰,豐富了小組合作的內容。這樣,只要自己肯努力,就一定會有一個不錯的分數(shù),并且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提高小組的分數(shù),孩子的積極性確實比以前提高了。當然還有很多要修整的地方,問題來了,自然就會想到相應的解決辦法。
【反思】想想這半年來的嘗試,有很多是因為自己考慮不周全,或者是只是從一個局外人去制定一些制度。作為老師,更重要的是,想能夠孩子所想,真正地從孩子的角度出發(fā),多考慮他們的喜好,因材施教,才能使班級管理步入正軌。
孩子畢竟是孩子,也許很多成年人看起來,很無聊的事情,在他們眼里卻是充滿著新奇與趣味,所以,有時候還要保持一顆童心。
也許小組合作的這些加分減分制度,只是適應于這個時期的孩子,也許他們升入新的年級時,又得制定與年齡階段相符合的制度了,所以,還要在變化中不斷地改進方案,以適合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
本學期,我承擔了初二新生的體育教學任務。因此,廣播體操的教學就成了這學期的首要教學內容,廣播體操無論從教來講還是從學來說都是一項枯燥乏味的工作。所以,圓滿完成廣播體操教學的前提就是如何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下面僅以我的一節(jié)體育課的教學過程來說明我是如何進行廣播體操教學。
一、準備部分。
很重,適當采用游戲的方法進行教學可以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基本部分。
因為廣播體操有硬性的教學要求,注定了其在教學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書面要求進行教學,所以除了盡量使用幽默的語言外,我依然采用了傳統(tǒng)的完整示范—分解示范、講解教學—完整教學的模式,但是在教學過程中,我沒有過分的強調“教”,而是“教”與“學”并重。在動作傳授完以后,我讓同學之間分組練習、討論,每組5-6人,學、練、教、互相糾錯,以此培養(yǎng)學生自評、互評的能力,并讓動作完成好的學生進行示范教研專區(qū)全新登場教學設計教學方法課題研究教育論文日常工作領做,以此來激發(fā)學生的學習動力和培養(yǎng)學生敢于表現(xiàn)自己的能力。因為我們的學生在上課之前都已經分組,在教學過程中,我利用學生相互攀比的心理,讓他們分組比賽,看哪組同學做的規(guī)范,在學生的練習過程中,我全程指導及時發(fā)現(xiàn)錯誤動作,在錯誤動作未成型之前就把它糾正過來。
三、結束部分。
結束部分,一是課堂的常規(guī),二是讓學生總結點評一下本節(jié)課的收獲,表揚做得好的學生,鼓勵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學生,讓其在課后加強練習,三是收還器材。
四、課后反思:
通過課的教學,我發(fā)現(xiàn)在管理學生方面不能達到完美的要求。廣播體操的教學內容基本完成,教學效果比較理想,但是在難度較大的教學教程中,總是有個別的學生調皮搗蛋,在處理問題學生的時候,我基本都采用了微笑處理,效果不是理想。這方面有待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應該在熟悉和了解學生的基礎上采用區(qū)別對待方法,根據不同學生的個性有針對性的進行教育。
心靈的震憾——自罰。
背景:
學生自習課不守紀律的問題曾經一直困擾著我,自從初一我?guī)线@個班起,我就一直追求讓我的學生能夠做到自律。我曾經也制定了一些班規(guī)班法、班級公約,也設立了值日班長制度,想了好多辦法,但都好景不長,堅持不下來。實在沒辦法,年輕的我就狠狠把學生批評一頓,有時似乎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紀律確實做的很好,也讓我很欣慰。但是,一旦有些同學不自覺,打破了安靜的自習氛圍,就很難再恢復平靜了。
案例:
一天,我在自己帶的班級看晚自習,教室里很安靜。臨近中考了,同學們都在認真地看書、復習。突然,我的手機發(fā)出了振動,我拿出一看,原來是一位家長打來的電話。于是,我起身離開教室,去外面接聽電話(我們教室是平房)。這位家長很關心自己的孩子,不停地問這問那。一轉眼,十分鐘過去了,那位家長還是說個沒完。終于聊完了,我準備回教室,剛走到教室門口,卻發(fā)現(xiàn)學生已經在教室里大吵大鬧了,我一下怒火就上來了。
我猛地推開門,怒氣沖沖地站在教室門口,喧鬧聲嘎然而止,所有的人都抬起頭來,看了一下又低下了頭,好似在等待著什么。當時我怒火上沖,想揪出幾個來大罵一頓,但又沒盯住是誰吵的比較歷害。而此時另一股力量也在不斷提醒我,要冷靜,要冷靜。我鐵青著臉,一句話不說,站在門口,看著他們。對這些學生的不自覺我非常惱怒,但是我努力地壓制著怒火,控制著自己。因為無數(shù)次經驗教訓告訴我,在最生氣的時候把學生痛罵一頓并不能起到預期的效果,而一旦說出什么過分的話,冷靜下來之后還需要去做工作彌補,其實非常不合算。可是,今晚學生的表現(xiàn)的確非常不好,一定要趁此機會給他們一個大的教訓,讓他們真正知道遵守紀律的重要性。
說話,而是仔細望著每一位同學。有的也在不斷的抬頭看我的表情。他們顯然是受到震撼了。許多人臉上露出慚愧、不忍的表情。他們犯了錯誤,卻讓老師受罰,似乎沒自己什么事一樣。對一些懂事的孩子來說,這絕對是一種心靈的煎熬。有個別女生想說話,嘴巴動了動,最終欲言又止。
說50圈,甚至還有的說跑100圈。
那天以后,不斷地有教師夸贊我們班自習課紀律好。在自習課上,如果有同學不小心說話聲音大了一些,馬上就會有人提醒他不要講話,而被提醒的人也感到好像做錯了什么,立馬就安靜了。我自己也幾乎沒有再就紀律問題批評過他們。而那個晚上的事情,也讓所有學生上了刻骨銘心的一課。
反思:
1、適當?shù)某聊薪逃?。我們經常在教育學生時,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給他們苦口婆心的講道理,讓他們明白什么是對的,什么是錯的。其實像有些道理學生聽的多了,也就聽煩了,所以起的作用不是太大。就拿班級紀律來講,如果每天都對學生說要安靜,不要說話,那學生肯定聽煩了,也根本聽不進去,如果在他們吵鬧時,你進去在講臺上或在說話的那個學生面前站上幾分鐘,那么他肯定也會明白自己做了什么。所以有時適當?shù)某聊斜却蠖训牡览砀姓f服力,更能起到教育的作用。
2、適當?shù)淖粤P會更有說服力。要時刻把握住學生的內心活動,想一想他的心理弱點是什么,你所采取的方法要讓他從心理上認識到自己的言行是錯誤的,讓他真正從內心受到教育,從而去改正自己的錯誤。這個例子即通過班主任的自責以及自罰,讓學生在良心上受到譴責,內疚,從而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3、遇到突發(fā)事件要冷靜,不能盲目、沖動,那樣不僅不能取到預期的效果,只會讓事情越來越復雜,使師生間的關系惡化。如果能夠冷靜下來,認真地思考一下,假設自己是那犯錯誤的學生,站在學生的角度去考慮,去解決,那么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當時我進去就劈頭蓋臉的大罵一頓,或是再給講一大堆道理,可能還是會像以前一樣,會暫時收到一些效果,但不會太長久。
4、當他們犯錯誤時,老師可以適時的承攬學生的錯誤,勇敢的把錯誤挑起來,這樣可以緩解他們的壓力,使之內心受到一種震撼,讓他們覺得你值得信任。當老師犯錯誤時,可以當面向學生道歉,做出檢討或是懲罰,這樣表面上老師似乎沒面子,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在學生面前做了榜樣,也樹立了威信。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
一、思想方面:
1、思想理論學習不夠深,有時只顧忙于一些具體的工作,自覺主動在擠時間學習不夠,閑時學一陣子,忙時學的少,有時看報紙也是看看大標題,結果對理論上的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新問題理解還不深,使理論水平不能盡快得到提高。
原因:一是思想上對理論重要性的認識,沒有上升到應有的高度,二是時間觀念不強,沒有把點點滴滴的零星時間利用起來。
二、整改措施:
1、提高對政治理論重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只有理論上的堅定與清醒,才能有政治上的堅定與清醒,作為黨員干部必須有高的理論水平,必須進一步加強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并指導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實際。
2、認真執(zhí)行黨員干部的學習制度,積極參加黨員的學習,參加單位的集體學習。
問題2、政治理論方面的內容看得多,市場經濟理論,法律知識,電腦知識,科學文化知識等鉆研得少,結果使得知識面不夠廣。
原因:一是在思想對領導干部應具備全面的素質,掌握更多的知識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自己是從事黨務、行政工作的,只要政治理論功底厚實就行,其他方面的知識多少知道點就可以過得去,二是工作比較忙,有時間難以抽出時間去學習其它方面的知識。
整改措施:
3、加強學習,提高對掌握科學文化等方面知識重要性的認識,同時教育本單位同志要做到一專多能,多學習其他學科的知識。
4、適當增加集體學習科學文化等內容的時間,要發(fā)揚擠和鉆的精神,充分利用點滴時間學習這方面的知識。
三、作風方面。
問題1、謙虛謹慎的思想作風堅持的不夠一貫。比如在廉潔自律方面,有自滿情緒。認識不到位,總認為我們做的不錯,而且多次受到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表揚,什么超標準和違約的事我們從未敢,也沒有條件去做,這樣就不自覺地產生了自滿情緒,以致在廉潔自律方面沒有提出更高的要求。
原因:一是對中紀委等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學習不夠,對《黨章》、《準則》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學習不夠,掌握不牢。二是求真務實的作風不夠扎實,滿足現(xiàn)狀的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一
()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zhèn)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龍?zhí)督逄熘翊迕窠M,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xiāng)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lián)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fā)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lián)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lián)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fā)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xù),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lián)保小組成員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fā)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fā)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二
1.幫助小學生認清自己身上的不足及其危害性,樹立改變自我的信心和決心。
2.給予家長必要的指導,尋求家長的合作,使小學生擺脫自我中心形成的環(huán)境。
3.在家庭中逐步改變小學生的自我中心,采用行為轉變方法,如厭惡法、代幣法等。
4.結合實際生活,指導小學生人際交往的'原則和技巧,提高其交往能力。
5.指導和幫助小學生樹立正確的自我觀念,提高自我認識能力,使對自己的認識比較接近現(xiàn)實,能愉快地接受自己,調整自己,形成健全統(tǒng)一的個性。
6.培養(yǎng)小學生的集體意識,認識集體規(guī)則,培養(yǎng)集體榮譽感,學會在集體中與同伴和睦相處。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三
“陳老師,一年級一直都是你教我,我很喜歡你,你能到我家來做客嗎?我的爸爸媽媽都回來了。”
這稚嫩而真誠的話語觸動了我心靈深處的弦。這是我們班一個學生寫給我的私信,短短的一節(jié)紙承載了她對我的信任。我的班級有53名學生,有近50名是留守兒童。然而,對于學齡階段的孩子來說,長時間的分離會使他們對父母產生陌生感和距離感,在這樣的家庭,親情監(jiān)管與關愛缺失,學習動力不足,學生易產生自卑心理和自我厭惡的消極心理,不利于學生形成積極樂觀的性格和培養(yǎng)健康自律的學習興趣和生活習慣。只有極少數(shù)留守兒童自控能力較好,能夠認真刻苦學習,保持成績優(yōu)異。大部分留守兒童在面對學習生活中的困難時,都難以找到助力,進而在遇到困難時退縮,長此以往,將失去對生活樂觀態(tài)度和學習興趣與信心。
“老師,符瑾瑜又和別人打架了?!薄袄蠋煟衬惩盗四棠痰腻X到學校請客買東西”“陳芷阡又不寫作業(yè)逃走了”“我孩子不愿意到學校來學習”,在開始接到這個大班額的班級時,各種問題層出不窮,令我疲憊而苦惱,疑惑而無措。但當我走進這些學生,或是父母不在身邊,爺爺奶奶溺愛而不管教,或是寄養(yǎng)在親戚家中,或是父母離異正在爭取撫養(yǎng)權,而備受祖輩言論壓力,面對留守兒童身上的普遍現(xiàn)象,我只希望以我的用心來澆灌他們的心靈。
一、好的關愛,從共情開始。
當兒童心理發(fā)展還處于對親密關系的需求階段時,一段與父母非正常的情感分離會讓學生內心產生強烈不適,這種不適主要體現(xiàn)在兒童的社交能力和共情能力上,如容易與同學產生沖突,不能理解他人感受,社交能力薄弱,害怕與老師溝通。面對這個團體表現(xiàn)出的這一心理共性,我在個例教育時更多的采用角色互換法和給教育留白的方法進行教育。
案例1朱皓同學在自習課上極力請求譚衛(wèi)國為他折紙,在被我發(fā)現(xiàn)時互相推諉,不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折射出學生害怕承擔責任而推卸以及不能交換立場理解他人感受的深層問題。我讓他們互換角色,讓朱皓體會被人請求拒絕不了的難處,讓譚衛(wèi)國站在朱皓的角度體會不能夠在不恰當?shù)臅r機請求別人幫忙,引導學生發(fā)展共情能力,在共情的過程中,讓學生反思自己的行為,認識錯誤,思考應該怎樣改正,從而完成學生自我教育,我將他們的案例在班級上分享給其他同學,現(xiàn)在有更多的同學在發(fā)現(xiàn)犯錯時能夠主動反思。
二、好的教育,是家校合作。
留守兒童群體敏感、缺少關愛的心理特質,薄弱自我管控能力和環(huán)境的適應能力,導致他們在遇到問題、陷于困境,積聚的負面情緒無從宣泄時,內心的壓力激增。便會通過懈怠學習、厭惡社交等方式釋放出來。
案例2易睿思在某個時間段一改以往的活潑形象,突然顯得陰郁消極,而且總是請假說眼睛痛、肚子痛、頭痛;我通過電話家訪發(fā)現(xiàn)該生父母經過了一段時間離婚官司,且撫養(yǎng)權剛判給了母親,但祖父和祖母強烈反對,每天灌輸給學生被拋棄的意識,將對學生母親的不滿情緒釋放在了學生的身上;這才導致學生產生了生理上應激反應。我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與家長進行了電話約談,與家長約法三章,不在孩子面前議論父母的不是。并在課后和放學后經常找學生談心,暗示學生家人是愛她的,讓她主動與家長溝通,反饋給祖父母自己內心的感受;與孩子的母親約定每兩周一次辦公室視頻電話;并給學生安排一些班級事務,轉移她的注意力。一學期過后,她更加自信開朗,積極參與集體活動,學習成績晉升班級前三?,F(xiàn)在她更會在課間向我展示媽媽電話輔導她的學習和給她買的作文書,而他的母親也會在微信中反映孩子的成長。
右3易睿思。
三、
好的成長,是集體生活。
低齡學生對知識與技能習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營造的班級氛圍和師生關系的類型。尤其是缺少關注的留守兒童在學習上顯得被動,缺少主動學習的動力,這時老師的期望,和班級的學習氛圍以及師生關系的類型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我設計了以師生關系為主題的問卷調查,并且通過其他教師的引導,讓他們在輕松的環(huán)境下完成了問卷,通過對問卷答案板塊的分析,我發(fā)現(xiàn)班級中30%學生認為老師沒有尊重學生,50%的學生認為老師更關心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近80%學生認為老師的角色是家長和知識傳授者。為了豐富學生對老師的認識,發(fā)展師生雙向理解,打造健康和諧的師生關系,營造輕松活躍的班級氛圍,我設計了學期家訪計劃,有針對性的對個別特殊學生進行家訪,促進師生的相互認識。我開展了每周一次的班級團建活動,如拔河比賽,報團取暖,集體跳繩,學習手勢舞等團體建設活動。這些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打開心扉,感受同學和老師的陪伴,以在集體活動中的快樂體驗彌補家庭關愛的空缺。留守兒童期待并享受著與老師的合作,與同學的競爭,以參與活動的積極分子為榜樣,將活動中的主動意識和競爭意識遷移到學習中,班級學習氛圍更加濃厚,尤其是后進生的學習意識加強了。
問卷調差。
(家訪)。
(拔河比賽)。
(抱團取暖)(跳繩比賽)。
四、教育反思。
每一個孩子,就像一座冰山,展現(xiàn)出來的只有表面的行為,當你關注孩子意圖時,你就開始看他了,當你挖掘孩子意圖背后隱藏的內心渴求時,你就看見他了,透過自己的心來看孩子的心,來一場心與心的相遇,以心護心,這便是教育該有的樣子。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合同履行周期長,期間工序流程繁瑣,一般總包又分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墊資施工、按節(jié)點付款施工,總包下又有各項板塊分包、轉包,因此牽涉面極廣。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典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基本案情】
開發(fā)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fā)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發(fā)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一審予以支持。二審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資料應系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資料作出明確約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資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起該訴求,應視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其起訴不具備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原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法官點評】
施工資料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檢驗合格。實踐中,承包人出于各種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資料,這將直接導致驗收備案受阻,建設單位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為此,建設單位往往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由于施工資料數(shù)量較多,種類繁雜,建設單位的訴訟請求往往僅用“有關資料”、“全部資料”等概述,庭審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體明細,導致裁判主文難以全面表述,而且此類標的物均為特定物,不宜執(zhí)行,故二審作裁駁處理。這就提醒廣大建設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系,完善參建留痕留檔制度,建立相關檔案臺賬,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訴求不明或舉證不能。建設單位也可在締約時,與施工單位明確約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資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遇到此類糾紛時,可通過提起違約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救濟。
【基本案情】
a公司作為建設方,將其防水工程發(fā)包給b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生爭議,b防水公司起訴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無故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并就實際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辯稱,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進度款并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庭審中,a公司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并要求扣減相應工程價款。庭審中雙方對a公司修繕的具體部位、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有爭議,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a公司主張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要求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應就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雖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其自認已對涉案工程自行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據此,法院認定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b公司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按照b防水公司實際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就此的救濟途徑是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但發(fā)包人在未有證據證明已向施工人發(fā)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存在履約不當,且在不能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要求對施工方已完工部分進行質量問題司法鑒定,因此時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將失去鑒定的基礎。本案提醒廣大開發(fā)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但要誠信履約,還要正當履約,并且要有證據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與青島某酒店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王某對青島某酒店進行裝飾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00萬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則應根據逾期天數(shù)按每日1000元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承擔逾期完工損失。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付25%,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兩年無質量問題后返還。并約定,若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過10日,應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約進行施工,并提交錄音證據證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經營使用。青島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萬元。現(xiàn)王某起訴請求青島某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抗辯稱王某逾期完工,實際交付時間是6月30日,不應支付工程余款并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2萬元。王某主張錄音證據顯示雙方已進行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主張的交付時間是其經營使用后又要求王某進行維修的時間,且已修理完畢,青島某酒店在訴訟前也再未提出質量異議。
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王某按約完成施工,青島某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青島某酒店雖抗辯稱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島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進行經營使用,錄音證據也顯示雙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進行完工交付,故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島某酒店應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萬元。關于違約金,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青島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為,應按照工程款總額的5%給予賠償,遂判令青島某酒店支付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不服,上訴至本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因王某作為個人不具有相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其與青島某酒店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關于王某主張的工程款應否支持問題,本院認為,涉案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經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青島某酒店亦未提出質量異議,青島某酒店應按約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二審認為,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王某主張青島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但鑒于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應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應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其未按期支付,故應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shù)向王某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給予更多的干預和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成立工程?!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相關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直至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依法認定無效。由此可知,我國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不允許無資質的建筑業(yè)企業(yè)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建設工程,否則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雖系裝飾裝修工程,但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因此,施工裝飾裝修工程亦應具有法定的施工資質,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所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無施工資質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由此引發(fā)諸多糾紛。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據合同實現(xiàn)其他相關權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條款雖有合同約定,但因合同無效則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適用。本案中,因合同無效,故王某依據合同約定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應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見,雖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從應付款之日對王某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逾期完工證據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違約金。而實踐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實,則逾期完工違約金也將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因此,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無論是發(fā)包人還是承包人,均應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簽訂、履行合同,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維護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在實踐中,對工程量少、造價低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也可以依據有關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因承包人無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發(fā)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發(fā)包給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進行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產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一審中,甲公司主張,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以此為準。乙公司認可該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實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15日工程量表》”),該表中也記載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則辨稱,認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實性,但該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總表,后者系三方對最終工程量的確認。原審采信甲公司的辯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時間在后,系總表為由,以該表為依據最終確認乙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0150m,據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200余萬元。乙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以實際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1、南側第二道錨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側第二道錨索完成數(shù)280m,3、東側第三道(-9.40m)錨索完成數(shù)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西、北、南側第一道、東側第一道、第二道錨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記載的工程范圍名稱并不重合。二審庭審中,主審法官要求甲公司當庭確認兩份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對此不能確認。據此,二審認定兩份工程量表中確認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張的關于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的已完工程量應是兩份工程量表記載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訴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確定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該部分工程價款應為300余萬元,據此對原審進行了改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本條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從證據的角度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對維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有利。實踐中,根據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費用定額等。本案中,兩份工程量表從形式上來看,更接近于工程簽證單,但因記載內容紛繁龐雜,不易辨別,且形成在先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000余米,這就使甲公司所主張的后者與前者是總與分關系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導致原審認定錯誤。二審詳細審查了兩份簽證單中關于預應力錨索部位的描述的差異,結合甲公司不能確認二者關于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的記載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實,認定二者并非總與分的關系,對原審予以了改判。這也提醒廣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關于證明自己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記載清晰,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提交的證據被誤讀。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10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將青島某綠化工程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原告甲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由甲公司實際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費和2%的所得稅。合同簽訂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協(xié)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雙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了清點,并辦理了工程驗收交接,同時進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價款。請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萬元。被告乙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雙方結算后按照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和比例支付,現(xiàn)在建設單位未結算完畢,不具備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1、建設單位丙公司青島某道路綠化工程(景觀綠化)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雙方簽訂了《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暫定價款3000萬元,以最終審計結果為準。
2、被告乙公司將上述道路綠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甲公司,并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結算值的8%提取管理費,結算依據招投標標底優(yōu)惠后綜合單價及相關規(guī)約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備道路綠化工程施工資質。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解除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雙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實際施工內容結算工程款。截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已實際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內容為《實際完成的工程施工內容明細》所列明的內容,其工程量暫定為300萬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進度與比例,及時按照前款規(guī)定扣除8%的管理費用、稅金,余款252萬元。相應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為工程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撥付工程進度款后七日內。
5、2014年8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工程整個一標段2014年5月完工并進入養(yǎng)護維修期。
6、原被告雙方申請對甲公司實際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委托青島某公司對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間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綠化工程造價為370萬元。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系建設單位丙公司發(fā)包給乙公司的綠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資質,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價款以雙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扣除約定由原告承擔費用后尚欠219萬元未支付。關于雙方爭議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驗且已交付并進入養(yǎng)護期,而建設單位丙公司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審計結算,雙方不宜再按照原約定的以建設單位付款進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張工程價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萬元,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作出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且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通常應當要求當事人依照約定履行。該種約定系承包人為減少自身的資金壓力,向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條款。該類約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條件,但約定所附加的條件僅僅是約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進度、比例等,屬于合同履行階段,而不涉及效力問題,因而該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應認定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條件的合同條款,如該條款所設的條件或期限未達成或未屆滿,并不能否定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欠款的債權債務實體權利,條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響。
此類約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較為常見,但是,當建設單位長期不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時,會導致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亦長期無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對方索要工程款時,會以建設單位未結算或未付款為由被拒。審判實務中常見的與此相關的拖延結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機關或關聯(lián)單位主導審計結算、建設單位將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轉(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亂工程資料不齊全或各分包單位相互牽制導致難以結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觀惡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原因。但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而言,不論拖延結算的原因為何,其投入資金建造了工程后,長期收不回資金,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以及工人追討欠薪壓力等,多數(sh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對于該類約定,一方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于當事人自由自愿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另一方面對于該類條款合法有效時會進一步對于該約定的付款條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屆滿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于對建設單位長期未結算或未付款的原因進行認定。如若查明建設單位存在惡意拖延導致長期未進行審計或結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積極主張的,此時,繼續(xù)堅持適用轉(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按照建設單位付款進度或比例進行付款,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明顯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條件作為付款條件,或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視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設單位有正當理由并非無故惡意拖延審計結算及付款的,原則上,仍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作為付款條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于建設單位長期未審計結算的情形,如若建設單位系案件當事人之一,則應當由建設單位舉證證明其長期未審計結算的原因;如若建設單位不是案件當事人的,則由實際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對方——承包人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等難以自行收集的證據,必要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法院向建設單位調查取證。
總之,對于此類合同約定,法院往往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查明相關事實,對該類約定是否作為付款條件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安裝施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攬安裝甲公司承建的嶗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區(qū)斜屋面彩瓦工程;項目及價格,斜屋面彩瓦六邊形每平方米43.5元,數(shù)量5621平方米,計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統(tǒng)計的數(shù)額結算,如單方沒有認真履行,按合同總價款賠付并另行支付30%違約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還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進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簽字確認“該項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雙方確認”。甲公司工程部門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圖紙和結算單,結算工程造價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安裝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按約定履行。工程完工驗收后,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的圖紙及結算書工程價款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從其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至95%,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30%違約金計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請求甲公司支付30%的違約金,從其主張。乙公司起訴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9000元,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過質保期,應扣除5%的質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應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一、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違約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律師費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工程款計算條款和違約條款適用錯誤。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效有主觀惡意,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并且質量合格,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確認其不具備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同時,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甲公司未及時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發(fā)本案訴訟,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對于損失的數(shù)額,二審酌情以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師費來計算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應負擔41177元。據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決,撤銷違約金、律師費的判項,同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損失41177元。
【法官點評】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做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屬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qū)別建設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承包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又合格的,發(fā)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本案屬于合同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張工程款應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做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fā)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同時確認甲公司對承包建筑的價值277萬元鋼結構廠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乙公司承擔。為證明其主張,其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一份,該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結構安裝合同,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制作安裝鋼結構廠房,工程量為4800平方米、工程單價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墊資制作安裝,工程驗收合格后,按實際結算價款支付工程款。證據二、《竣工驗收單》一份,該證據證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乙公司認可工程質量合格。證據三、《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一份,該證據證明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于2014年11月2日進行結算,工程量為4 789.5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為277萬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優(yōu)先權。乙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認可工程款數(shù)額。另查明,甲公司沒有取得承建鋼結構廠房的相關資質。
法院審判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顯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絕大多數(shù)案件執(zhí)行終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甲公司并無施工資質,故其與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簽訂《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雖然無效,但乙公司認可甲公司已施工完畢并對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無異議,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確認。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工程價款具有受償權,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據此,法院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77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fā)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對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人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施工過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應包括施工工程中發(fā)生的機械費用、管理費、措施費等。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發(fā)包人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問題十分普遍。優(yōu)先受償權設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fā)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應當支付給施工工人的工資及其他勞務費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多數(shù)案件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執(zhí)行終結。本案中乙公司對甲公司的主張及提交的證據均予認可,未作任何抗辯,明顯與常理不符。且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在工程價款近300萬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證據過于簡單,也不符合施工慣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等權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害乙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故法院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島某研究院和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包該研究院青島研發(fā)基地項目綜合辦公樓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發(fā)基地項目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訴訟中,乙公司認可其與丙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與丁公司簽訂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丁公司負責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價款總計30.5萬元,發(fā)生單項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時,經丙公司審定后可調整本合同造價;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個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日內,扣除工程質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項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質保期滿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該合同載明丙公司聯(lián)系人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簽訂后,丁公司依約完成施工義務,丙公司的聯(lián)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中“驗收單位”一欄(載明:同意驗收)“負責人”處簽名并注明“施工完畢”,“驗收意見”一欄載明:1、走線規(guī)范、設備安裝牢固,施工符合有關規(guī)范;2、合同內約定及追加的工作內容已安裝、處理到位。后因丙公司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萬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項,丁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青島某研究院、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共同與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總包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況下,丁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施工合同屬于違法分包,該合同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故丙公司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但丁公司請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丁公司對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的訴訟請求。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青島某研究院、甲公司均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丁公司要求與其無合同關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青島某研究院對其主張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無法律依據,遂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首先,關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對性問題。所謂合同相對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對特定主體發(fā)生約束力,即其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當事人不能依據合同對合同關系外第三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到本案中,丁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之間均不存在合同關系,依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張工程款。
其次,關于丁公司主張的連帶責任問題。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其合同相對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主張權利,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睆脑搩煽钜?guī)定可以看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對性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為特別規(guī)定。該特別規(guī)定意在保護農民工等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資質等級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超施工資質范圍從事工程基礎或者結構施工的勞務分包企業(yè)等。本案中,丁公司作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經與丙公司簽訂涉案弱電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涉案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所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安裝工程作業(yè)而非普通勞務作業(yè),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勞務分包費用,并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島某改造工程安置區(qū)項目——4#、5#樓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消防報警安裝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該項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鑄鐵管)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聯(lián)動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對方均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樓消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甲公司稱,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計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訴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始終未安裝消防報警crt系統(tǒng),不應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經庭審查明,2014年8月4日,雙方達成《工程結算書》一份,載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結算值共計2654851.64元;備注部分寫明存在的問題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調試安裝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與丙公司(總承包人)簽訂《x小區(qū)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約定:為完成消防報警crt的安裝,乙公司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給甲公司工程款20萬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安裝完成后2日內,甲乙公司與涉案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辦理crt實體移交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在完成交接后兩周內,總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進行現(xiàn)場勘驗,并對物業(yè)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詢問。物業(yè)管理人員稱,4#、5#樓一開始沒有crt設備,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監(jiān)控室安裝一臺電腦,不知道誰安裝的,現(xiàn)在無法開啟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經達成《工程結算書》,共同確認涉案工程款共計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據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甲乙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據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裝,至今無法開啟使用。甲、乙公司雙方約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即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過調試正常運行,且需要甲、乙公司與物業(yè)三方共同辦理移交手續(xù),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拒付甲公司相應工程款,甲公司應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將crt系統(tǒng)安裝調試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項。故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調解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首先,雙方于2015年4月2日簽訂的《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系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其次,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這是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乙公司隨后支付20萬元工程款。根據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裝,且無法開啟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約定的合同義務,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第三,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過調試正常運行后,雙方與物業(yè)共同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舉證證明三方共同辦理了書面交接手續(xù)。因此,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按照協(xié)議約定拒付甲公司相應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4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qū)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4年8月與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詳細的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2015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存在爭議,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法院認定,因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官點評】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瓣幒贤眲t是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為規(guī)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钡m用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中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五
(一)自查情況:
1、思想方面:能夠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guī),沒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謙虛謹慎、尊重領導,團結同志,和同事互相學習、相互幫助;聽取家長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的支持與配合,堅持科學的態(tài)度和求實的精神做好教育工作,時時處處嚴格約束自己,正確對待個人得失,勤勤懇懇,全心全意為教育、為人民服務。
2、愛崗敬業(yè)方面:熱愛教育、熱愛學校。我熱愛我的事業(yè),無論什么時候我都以我的學校為榮。我熱愛我的孩子們,堅持“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以積極的情感態(tài)度關注每一個幼兒和幼兒的每一個細節(jié)。對孩子做到關心、耐心、細心,促進幼兒的全面發(fā)展,讓孩子們快樂地成長。工作中能夠認真鉆研業(yè)務,不斷學習新知識。
3、教育教學方面:我認真學習大綱,力求備好每一節(jié)課,努力從整體上優(yōu)化課堂的教學,提高課堂教學的效率;在教學工作中,盡量從孩子的學習興趣、學習積極性著手,以各種游戲貫穿整節(jié)課,在上課時力爭發(fā)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孩子的主體作用,從多方面、多角度去啟發(fā)孩子,努力形成一種和諧的課堂氣氛。但工作的經驗還不夠豐富,工作上膽子也不夠大,有瞻前顧后的思想,惟恐事情做的不到位。
4、為人師表方面:孔子曾說過:“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弊鳛橐幻變航處煹奈以谌粘5慕逃虒W中比較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為孩子作表率。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孩子,以博大的胸懷去包容孩子,讓孩子“親其師,信其道”。但是有時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緒,會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去。
5、業(yè)務學習方面:能夠自覺、主動地鉆研業(yè)務,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但學習教學理論知識還不夠深入,專業(yè)知識也不夠完善,教育技術技能依然需要繼續(xù)學習改進。
(二)努力方向:
1、嚴格要求自己,克服惰性,認真學習新《綱要》,轉變教育思想,以新觀念引領自己的工作。
2、要多學習教育理論知識,掌握幼兒的生理和心理發(fā)展規(guī)律。根據幼兒的學習規(guī)律,正確引導教育幼兒,用科學的教育理論武裝自己,自覺端正不良的教育行為。
3、多向有經驗的教師請教,豐富自己的教學經驗。積極參加同事間的教學反思、探究,找到新的教學方向。
4、積極地面對工作,調整好自己的心態(tài)。工作中要解放思想,放下包袱。本著只要立足點站穩(wěn),基本點站牢的原則,大膽、細致地開展本職工作。
教師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匯總16篇)篇十六
“班主任”是學校中全面負責一個班級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和心理健康等工作的教師,在班級管理與建設的過程中承擔著重要的角色。你想知道教師典型教育案例分析是什么樣的嗎?接下來就一起分享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師典型教育案例分析吧!
靜待花開。
當我落筆寫出這篇文章的題目,我就想起了這段話:“每個孩子都是一粒種子,只不過每個人的花期不同,有的花,一開始就燦爛綻放,有的花,需要漫長的等待,不要看著別人怒放了,自己的那棵還沒動靜就著急,相信是花都有自己的花期,細心地呵護自己的花,慢慢地看著長大。陪著他沐浴陽光風雨,這何嘗不是一種幸福,相信孩子,靜待花開,也許你的種子永遠不會開花,因為他是一棵參天大樹”。
讀完這段話,我腦海里立馬浮現(xiàn)出那個熟悉的面孔:白白凈凈的臉蛋,溫柔乖巧的樣子,膽怯內向的性格。不錯,她就是本學期剛轉學進六一班的新生---xx同學。開學初剛接觸到該生,我覺得她很乖巧,上課也很認真聽課,所以我感覺她的英語成績應該很不錯。孰知上了幾節(jié)課之后,我發(fā)現(xiàn)事實并非如自己想的那樣。課堂上對我的提問,真的是一問三不知呀,偶爾做練習,幾乎是全軍覆沒??吹酱饲榇司?,我就找她詳談,了解情況。從而也就知道她是剛從內地轉學過來的,雖然在老家也學了英語,但教材和我們的完全不一樣,這就相當于她前面五年的英語教材都沒接觸過,突然讓她學習六年級的教材,實在是太為難這個孩子。了解情況之后,我在課堂中更加關注她,提問她的次數(shù)也明顯多了很多。
可事實上并不是老師的期望有多高,提問的次數(shù)有多少,孩子的成績就能夠馬上能遂我愿的。期中考試前,雖然她上課很認真聽課,雖然她非常勤快,可是每次做金椰風的題,她的成績都是五十多到六十分。每每看著那赫然的大紅分數(shù),我的心簡直是在滴血。
身為畢業(yè)班的老師,我深知,無論是好的學生或是差的學生,在我這都絕對不能讓任何一個掉隊,我必須對她付出更多,更要關愛這樣的孩子。于是在我擔憂之時,心里也有了對她這樣的孩子的一些針對性措施。
一、以vip的待遇對待她。
為何如此說呢?因為在班級中,我將全班分成了若干小組,每個小組長都管幾個孩子,比如背單詞,背句子,簡單的作業(yè)輔導等,都由我的小助手來完成。如果以這樣的成績,我還是放心的交給小組長的話,想讓她的成績在短期內快速提高是不太可能的事。于是我便告知她,凡是任何背書的任務,她只能在我跟前背。通過親自抓她的背誦和習題講解,我發(fā)現(xiàn)該生其實并不是很差,背書也背的很快,雖然練習中很多還是不會,但她的態(tài)度卻是難能可貴的。每次安排的任務,她都勤勤懇懇,認認真真的去完成。在我的嚴抓之下,她的單詞和課本里的每日一句基本上都能過關了。記好單詞,就相當于建一幢大樓,把根基打好了,后面的事就好辦多了。
二、以表揚為輔。
每個階段,我都會給她制定一個小目標。每次我都會關注她是否能達到目標。根據她的成績,我會給予她表揚和獎勵。比如第一次月考,她的成績只是在七十分邊緣??墒窍啾劝嗌系钠渌膸讉€成績差的學生,她還是有了很大的進步。于是抓住這樣的機會,我也狠狠的表揚了她,表揚她的刻苦,表揚她的態(tài)度,以及她的點滴的進步。平時我也抓住任何一個教育時機,將其優(yōu)點放大了公開表揚。我知道,對于一個剛轉來的孩子,成績跟不上,心里的那份恐懼感和自卑感將會伴隨他們走很久。所以我必須要幫助她找到學習的樂趣,找到自信心。在我的一次次表揚和肯定之下,我發(fā)現(xiàn)她的性格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以前課堂上從不舉手的她,漸漸變的愛舉手了;以前見到老師不敢打招呼的她,現(xiàn)在見到我都非常主動的與我打招呼,并會拉住我的手,與我親密交談;以前不太愛學英語的她,現(xiàn)在無論是在背書還是在其他方面都比別人更加積極主動了。當我看到她的臉上逐漸的掛上了自信的笑容,我知道我精心培育的這朵花馬上要開了。
三、靜待鮮花開。
一個學期看起來是漫長的,可是卻又是短暫的。在忙忙碌碌中,在自己的一心埋頭去轉化一個個學困生中,時間就不知不覺中從我們的指尖悄然流逝了。很慶幸,也很開心的看到,臨近期末,自己一心幫助的孩子在不知不覺中有如此大的進步。五十分—六十分—七十分—八十分—九十分,看著分數(shù)在自己的筆尖中不斷的變化,我很欣慰,也很為孩子的進步而感到高興。我記得我曾在班上信誓旦旦的對全班同學說:“我相信,下個學期,xx同學絕對會考到九十分”。可是從最近的成績來看,根本無需等到下個學期,xx同學的成績已經有了飛躍的進步。都說態(tài)度是決定事情成敗的關鍵,是的,一個學期以來,xx同學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中,在老師和同學們的幫助之下,在她自己的勤奮刻苦之下,成績是在飛躍的進步。每當我在班級中宣讀她的考試成績時,都會引來同學們“哇哇”的驚嘆聲。是的,她由差生華麗轉身為一個優(yōu)生,在六年一班創(chuàng)造了一個奇跡。這個奇跡不僅讓她自己找到了自信,也大大地鼓舞了其他的學困生。
耐心指導,給學生搭梯建橋。耐心發(fā)現(xiàn),找到學生身上的閃光點。耐心教育,找到開啟孩子心門的鑰匙。教育需要耐心就讓我們耐心等待,給學生足夠成長的時間。老師只需播種,施肥,灑水,然后靜待鮮花盛開。
轉化“差生”重在心育。
20xx年5月的一天,班長來告訴我王隆龍在教室里與幾個同學開玩笑,又打破了一扇玻璃窗。不知道為什么,他總是生事,前幾天才和別的同學打架,真讓人頭痛。
[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樣的結果呢?難道差生就不求上進嗎?眾所周知差生的思想工作是我們教育工作者最感到頭痛的問題。這個“教育”涉及到學校、家庭、社會各個教育層面。在學校和家庭教育中往往是以成績?yōu)橹行摹:饬恳粋€學生的好壞成績是第一位的,其他都是次要的。因此,學生的心靈和個性需要必然會被忽視,甚至遭到壓抑扭曲。再者,現(xiàn)在的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他們在家中是“小皇帝”,在大人的百般呵護下成長,嬌生慣養(yǎng)。因此任性、心胸狹窄、意志薄弱在大多數(shù)學生身上都能看到。在我們學校所在集鎮(zhèn)的單親家庭又較多。家長只顧賺錢,不關心孩子的感情需要的大有人在。因此,無論學生在學校,還是家里常常缺乏相應的感情溝通,讓他們自由發(fā)揮的空間少而又少。如果稍遇到挫折就會難以承受。因此,學生情緒波動大,甚至難以控制。他們會變得不相信自己的老師,不相信自己的父母,只要有機會就把自己的不良情緒發(fā)泄出來,以表痛快。王隆龍同學個性好玩,又是獨子,家中父母過于溺愛,父親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對他進行耐心的教育方式。家庭比較富裕,生活條件較好,但他對自己的家庭成員很尊重,對學習的目的性不明確,無論老師對他怎么教育、談心,他就是沒有辦法專心讀書。
[對策]學生自身要自尊、自重、自強、自立。尊重他人等于尊重自己。教育者也要反省自己的教育方式恰當。下面談一些我自己面對“差生”時的教育方法:
1.社會化教育。教育不能只依賴學校,因該全方位的教育學生。教育者不能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要發(fā)揮社會功能,多聯(lián)系家長,及時反映“差生”在學校的表現(xiàn),同時要求家長毫無保留的反映學生在家的表現(xiàn),共同探討教育的方法對策。
2.軟處理。往往面對性格孤僻的學生,教師不能怒其不爭,對他痛罵一頓。應要求自己不急噪、武斷和情緒化,保持應有的冷靜和理智。否則,極易傷害“差生”的自尊,也傷害自己。我認為粗暴的教育方式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反而會造成學生的逆反心理,會故意惹事對抗。“親其師,信其道”教育成功的秘訣在于尊重學生,融洽的師生關系是班主任工作的潤滑劑。班主任要允許學生犯錯誤,更要知道學生糾正錯誤,因為教育本身就是不斷規(guī)范完善的過程。每當學生犯錯的時候,先搞清楚出錯的原因,為什么?多設身處地的為學生想一想,多一些推心置腹的交流,讓學生感受到教師的真誠的同時換取學生的信任和改正錯誤的決心。有的學生犯錯不少并非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教師心知肚明,怒往心里去,笑從口中出,應該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師生平等。學生雖小,在教師眼里他們什么都不懂。我們要充分的認識到,他們是鮮活的個體,在現(xiàn)代社會,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說不定我們有很多要向學生學習。作為教育者,要把學生當作一個真正的人來對待,尊重他們的人格和個性,特別是不要把學生當作自己的“替身”去實現(xiàn)某種理想而使用的“工具”。只有尊重學生,解放學生,讓他們有更多時間自我發(fā)展,自我超越。教育者應該有這樣的共識:學生不管他做什么事,只要目的正確,他已經盡力了,我們應該感到欣慰!
4.恒心?!安钌钡男袨橐?guī)范最具有反復性?!吧平陶咭圆痪胫忭毘志弥Α?。因此,教育者要深入細致的了解“差生”心理,并做好“打持久戰(zhàn)”的思想準備?!安钌钡娜秉c和習慣的慣性決定了糾正“差生”行為應有一個時間上的延緩過程。教育“差生”往往要一次談話不行就得有第二次、第三次,這期間不能有一勞永逸的心理,更不能用惡語訓斥。否則,收效甚微,更可能表現(xiàn)為表面上接受教育,實質上不服氣;或者出現(xiàn)頂撞現(xiàn)象。
[結束語]事實證明,轉變“差生”,多用點心,多注意方法,收獲還是較大的,雖然王隆龍同學學習進步不大,但他能較好的遵守紀律了。老師教育他的時候,態(tài)度也明顯好了很多。精誠所至,金石為開!
“教育無痕”是一種“潤物細無聲”式的不露痕跡的教育方式,教師需要這種智慧,班主任尤為需要這種智慧。在平時工作中,我們班主任經常公開教育意圖或教育目的,惟恐學生不知道自己的良苦用心,孰不知畫蛇添足的說教不只降低了學生濃厚的興趣及期望值,也會引起學生的反感。因此,把教育意圖隱藏起來,是教育藝術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案例概述。
一次以《xx我想對你說……》為題的。
作文。
課上,全班大部分同學都把傾訴的對象放在了老師和父母身上,其中有一個小男孩的作文引起了我的注意,《學習好的同學,我想對你們說……》這一文題就與眾不同,其間表達了他也想向優(yōu)秀生那樣出色,但他們的一些行為,卻也讓他不滿,例如都不愛值日、常欺負人等。小作者叫劉帥,是班內一名學習中等的學生,平時言語不多,可這次的作文卻寫了500多字。
二、思考及處理。
讀罷他的文章,我沒有及時寫下。
評語。
仔細地審視了他在作文中所提出的關于“學習好的學生的問題”。下午放學值日時間我裝作匆匆忙忙去教室拿東西進屋的短短幾秒鐘我偷偷地環(huán)顧了教室一周確如劉帥所寫的那樣正在值日的是幾個平時學習上不太突出的甚至較差一些的孩子而另外幾個所謂的學習優(yōu)秀的學生正在閑聊、看書我什么也沒說快速走出了班級……當天晚上思索著事件的前后我們是小額班級人數(shù)少導致學生兩極分化問題較突出優(yōu)秀學生表現(xiàn)的機會相對較多長期以來他們心里就產生了優(yōu)越感這確實是個問題。
第二天的晨會上,我在全班同學面前提出了新的值日工作分組方法,那就是抽簽法,這一提議激起了大家的興趣,當然誰也想不到我在其中動了手腳!抽簽結果很快出來了,幾個學習成績優(yōu)秀的同學分到了一組,他們歡呼著,覺得自己是高層次組合呢!兩個組還分別起了個名字,“必勝組”和“加油組”,接下來的一星期內先由“必勝組”做值日,他們在一周的檢查中共扣了5分。一周過去了,我只是靜靜地觀戰(zhàn)。第二周時,我悄悄地給“加油組”開了個小會,鼓勵他們在勞動上勝過第一組,并教給了他們秘方:分工負責,團結協(xié)作!果然在這一周中我們班的衛(wèi)生檢查獲得了滿分的好成績。當流動紅旗掛在教室門前時,我召開了班會,大張旗鼓地表揚了由劉帥等人組成的加油組合,表揚他們?yōu)榧w著想,注意細節(jié),團結協(xié)作等。看著幾個優(yōu)秀生低下了頭,我依然什么也沒說。班會后,我留了一篇。
日記。
第二天的日記批改令我感到欣喜:李杰寫到“我們組成員在值日過程中沒有做到團結協(xié)作”李蘭寫到“我平時總跟陳明艷一組值日倒垃圾的活都是她的這周我們分開了可我給班級扣分了”劉帥寫到“我喜歡現(xiàn)在的值日組我們的努力得到了老師的表揚我很高興”。是時候給優(yōu)秀的學生開個會了我把他們幾個單獨召集到一起當著他們的面故意賣弄了一下我寫給劉帥的評語:“教室盆里的水總因你的勤勞而清澈;衛(wèi)生角的工具總因你的認真而整潔;同學們的隊列總因你的指揮而整齊!”孩子們的臉紅了他們紛紛向我道出了平時自己身上的不足之處也懂得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長”的道理表示要向其他同學學習爭取改掉自身的缺點?,F(xiàn)在的他們值日工作已經不用老師再操心了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改變當然是讓人欣喜的改變!
三、主要依據。
蘇聯(lián)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在教育過程中,兒童越是覺察不到教師的教育意圖,教育效果就越好?!彼栽谔幚磉@一案例時,我運用了心理暗示法,以無批評的形式使學生接受批評,對學生不產生心理壓力,不強求學生接受,而最終能產生積極的、主動的影響,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第一:優(yōu)秀生往往長期處于金字塔尖而看不到自己的缺點和問題。所以,在對這部分學生的管理中,我們要千方百計創(chuàng)造各種各樣的機會,有時甚至可以人為制造一些障礙,正確運用“識己暗示”來引導他們來認識自己的不足,使優(yōu)秀生在與他人集體互動中,認識自己,發(fā)展自己。第二:班里所謂的“中等生”,他們好象是常被老師“遺忘”了的學生,在這次的事件中,我感謝劉帥同學讓我有了一個反思,那就是應該關注每一個學生的內心體驗。一句好的評語,給學生增添一份自信,同時也拉近了你與學生的距離,學生也會樂于與你親近。切記:贊美莫忘中等生!
四、
自我評價。
和體會。
這件事給我的啟示頗深。在思考這個案例時,我不露聲色地引導了優(yōu)秀生戒驕戒躁的心理,幫助中等學生樹立了自信心。我覺得,班主任要培養(yǎng)良好的班風,一定要善于抓住教育的契機。而前提是要深入學生生活,細心觀察;要面向全體,一視同仁,捕捉孩子身上的每一個閃光點,及時把贊美送給每一個學生。細心觀察學生要做到:第一,見微而知著。對學生的觀察應從審微開始,審清其微,才能明辨其心,從而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第二,察近而料遠。班主任對學生的教育應用發(fā)展變化的眼光看學生,看得遠一些,想得深一些,要知利害,明未來。
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要想事半功倍,就要想辦法啟發(fā)學生進行自我教育,把對個別學生的教育看成一次對全班學生引導教育的契機,讓全體學生的思想品德得到一次凈化,推動班級的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發(fā)展。給學生足夠的時間與空間,不急于求成地去擠壓孩子們敏感的心靈,以尊重為前提,雙軌道去處理問題,從不同學生的興趣和需求出發(fā),在輕松與平和之中更好地尋求教育智慧,在春風化雨中做到智慧育人,讓“教育無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