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心得體會不僅可以培養批判性思維和分析能力,還可以提高自我反思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些心得體會的范文是作者通過深入思考和總結后得出的結論,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一
近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本次修法的相關問題時表示,民辦教育將實施分類管理,現有民辦學校可以重新選擇是否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登記,但是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時此次分類管理登記不設過渡期。
那么,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兩者的區別在于,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能否分配辦學結余。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二
法學習是一種必須認真學習并不斷提高的學科。通過學習法律的規定和案例,我們能夠更加了解有關社會中的法律政策。法學課程可以增加我們對社會和我們的責任的想象力,也可以提高我們的思考能力和推理能力。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一些關于促進法學習心得和體會。
第一段:閱讀案例有助于獲得知識和技能。
學習法律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通過閱讀案例來了解法律的應用。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規定的實施方法。如果我們能夠準確理解案例的要點,并對法律的適用和解釋有深刻理解,那么我們就有了更好的學習基礎。同時,不斷嘗試分析和動手處理法律事件,將有助于我們更快地獲得法律知識和技能。
第二段:與其他人交流和討論可以加深理解。
交流和討論就是通過與他人分享自己的學習體會、聽取他人的看法和意見來增進自己的理解和知識。通過與同學、講師或其他人的討論和互動可以加深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和熟悉度。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積極主動地提出我們的問題、疑惑和斟酌。同時,與他人的交流和互動也能夠幫助我們跟隨講師和其他同學的思路,以獲得更好的學習效果。
第三段:積極參加課堂和講座可以提高學習效果。
通過積極參加課堂和講座,我們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識和技能。因為法律課程通常是由講授分析和案例講解構成的,課堂講解極為重要。如果我們能充分地參加和聽講,在課堂上將遇到的問題提出并在課堂上得到解答,就會更容易地掌握法律知識和技能。同時,與同學和講師的討論和互動也可以擴展我們的視野和用法式的多樣性。
第四段:觀察和注意法律應用是一個學習成長的過程。
在學習法學過程中,我們應該始終保持關注法律的應用方式。通過觀察案例、法律文書和實場拍攝等方法,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適用和實施。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最新法學動態和法規變化,以及即將提出的變革,這也是保持學習成長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五段:總結。
學習法學需要長期不斷努力和學習,監控時間表和制定具體的學習計劃能夠幫助推進學習進程。同時我們也需要用一顆平常心對待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最后,幫助和借鑒他人的經驗和觀點也是一個重要的學習環節。通過這些方法,我們可以更好地獲得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法學水平。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三
家校促進法的實施是中國對教育改革的一次重要嘗試,旨在加強家校合作,推動教育的全面發展。通過家校互動,可以更好地培養孩子的良好品質與能力,為孩子的未來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本文將介紹我對家校促進法的心得體會,并從家校合作、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溝通方式、家校互動的實踐和家校攜手共筑未來等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
第二段: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家校合作是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關系,充分發揮雙方的優勢,為孩子全面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在家校合作中,學校應根據孩子發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教育計劃和教育目標,家庭則要積極參與學校的教育活動,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積極配合學校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家長要主動與教師溝通,及時了解孩子在學校的表現,解決孩子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形成教育的合力,最終促進孩子的全面發展。
第三段:溝通方式的改善。
家校溝通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環節,涉及到雙方對孩子的教育成果和問題的交流。在過去,家長與教師之間的溝通方式主要是通過家長會和家長信箱,由于信息傳遞緩慢和雙方交流不暢,很難及時解決問題。家校促進法的實施使得溝通方式得到了改善,學校建立了家長微信群和家長課堂等渠道,方便家長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而家長也可以通過這些平臺向學校反映問題和建議,增加了溝通的及時性和便捷性。這種改善的溝通方式為家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第四段:家校互動的實踐。
促進家校合作離不開雙方的積極參與和互動。學校可以通過開展家長講座、家長參觀課堂等形式,加強與家長的交流,鼓勵家長參與學校的教育活動。同時,學校還可以邀請家長擔任家長學校教師或家委會成員,共同參與學校的決策與管理,增強雙方的互信和互動,達到真正的合作共贏。而家長也要積極響應學校的號召,主動參與學校的活動,了解學校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方向,與教師進行深入的交流與合作,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
第五段:家校攜手共筑未來。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課堂,也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師。通過家庭教育,孩子可以獲得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而學校是孩子的第二課堂,是孩子的社交和學習的場所。家校促進法的實施,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緊密結合,使家庭和學校形成了教育的合力,共同為孩子的身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家校合作不僅有助于提升孩子的綜合素質,還能夠培養孩子的自信心和動手能力,為孩子未來的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因此,家校促進法的實施為家校攜手共筑學生的未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結尾:
通過家校促進法的實施,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家校合作的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增強,教育的效果也得到了明顯提升。在未來的實踐中,學校和家長要進一步加強溝通,更好地合作,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孩子的全面發展。只有家校攜手,才能共同為孩子的未來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四
民辦教育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它比官辦教育形式的出現要早得多。在我國夏朝開始,就陸續有了由塾、庠、序、到學等不同規模的教育機構。
《民辦教育促進法》在第一章第三條上,明確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就是說,我們安徽青華公學的全體員工,也都是在從事公益性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部分。既是一項事業,就要求有奉獻精神。學習《民辦教育促進法》,使我們認識到:喜愛與兒童、青少年打交道,樂于從事教育工作,愿意為之嘔心瀝血、肝腦涂地,同樣是在為利國利民的公益性社會主義事業作奉獻,所以付出怎樣的代價都值得。
民辦教育不僅是一項事業,也是一門科學,科學需要有求真精神。我們公學的校訓就把求真放在第一位:“修我身求真求美,鑄吾魂亦善亦諧。”我們將努力按教育教學規律辦事,腳踏實地、實事求是地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康莊大道。
民辦教育不僅是一項事業、一門科學,更是一種藝術。藝術要求有創新精神我們將不斷學習、與時具進、不停地充實自己,積極進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規的人。
《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了我們工作的意義,我們為之奮斗的一切,包括創新、求真和奉獻,都是為了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我們的勁頭將更足了。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五
第一段:導言(100字)。
《家校促進法》的實施,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合作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家校合作一直以來都是教育事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家校促進法》的出臺更是加強了這種合作的力度。在實踐過程中,我深切感受到《家校促進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也從中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法律保障的作用(250字)。
《家校促進法》對于家校合作的意義不言而喻。首先,法律的出臺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合作提供了保障與支持。法律規定了學校與家庭應當在教育育人方面相互配合與幫助,明確了學校與家庭應共同參與學生教育管理活動的內容與形式。其次,法律明確了學校依法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家庭對學校教育教學行為的監督權。這些法律規定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合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使雙方合作更加有序與穩定。
第三段:優勢與挑戰(300字)。
家校合作的實踐中,我發現《家校促進法》給家校合作帶來了一些優勢。首先,法律的出臺增加了各方的責任感與義務感。學校與家庭都明確了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并且有法律強制力的支持和監督。其次,法律規定了學校與家庭的合作方式與手段,為雙方提供了有效的溝通途徑。然而,家校合作也面臨一些挑戰。首先是法律本身的執行問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強宣傳和培訓,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其次是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理念差異與溝通障礙。有時家庭過于關注學生的成績,而忽視了其它方面的發展,這需要學校與家庭共同協調,形成共識。
在實踐中,我體會到了家校合作對于學生的重要性。學校與家庭是孩子成長教育的兩大支柱,只有兩者緊密合作,孩子的發展才能得到全面的關注和促進。通過與家長溝通交流,我了解到家庭對于孩子的期望和需求,并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同時,我也會向家長們介紹學校的教育理念與目標,共同商討與制定孩子的培養方案。在家校合作中,我還會定期組織家長會、家訪等活動,及時了解孩子在家庭環境中的情況,并與家長協商共同解決問題。通過家校合作,我發現孩子在學校和家庭兩個環境中的表現都得到了提升,他們更加自信、積極參與學習和生活。
第五段:總結(150字)。
《家校促進法》的實施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合作關系提供了法律的支持與保障。通過家校合作,學校與家庭可以共同關注學生的全面發展,共同解決教育教學中出現的問題。但同時,家校合作也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克服挑戰與困難。在實踐中,我深刻感受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也體會到了它帶來的巨大成效。我相信,在《家校促進法》的指導下,學校與家庭將能夠更好地合作,為孩子的成長與發展攜手努力。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六
學習法律,不只是對自己未來職業的投資,更是對社會、對國家的責任。法學習,更重要的是培養正確的法律觀念和法治思維,進而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法律教育是一個終身的過程,促進法學習,是每個法律學習者理應承擔的責任。在自己學習的同時,也應該分享自己的學習心得和體會,促進法學習的傳播和普及。
第二段:加強自學。
法學習,離不開自學。自學不僅可以提高我們的學習效率和能力,更可以鍛煉獨立思考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自學也不僅僅是讀書,還可以通過觀看法律類電影、聽取律師的講解等多種方式進行。自學還需要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技巧,比如用筆記錄、歸納整理等,以此提高自己的學習效果。
第三段:與他人交流與分享。
與他人交流學習,能夠拓寬學習的視野,優化學習效果。可以與學友進行學習討論,并及時了解不同人的學習心得和體會。更可以在社交網絡上,分享自己的學習成果和體會。分享不僅能夠促進法學習的普及,更能夠讓自己收到更多的學習反饋和啟示。
第四段:參加法學習輔導班。
參加法學習輔導班,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識的體系,并獲得專業知識的指導。通過輔導班,可以依托老師的幫助,針對性地提高自身的學習效果。同時,輔導班也是學習交流的場所,可以與同學互動,共同提高。當然,在選擇學習輔導班時,需要注意找到正規認證的學習機構,保證學習的同時,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五段:結語。
法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和堅定的決心。我們可以加強自學,與他人交流分享,參加法學習輔導班等多種方式,以此提高自驅力和學習效果。法學習,不僅關乎自身的發展,更是關系到整個社會和國家的發展。在當代,法學習已經成為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應該更加堅定地走好這一路。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七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三章公平就業。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六章就業援助。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章公平就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并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并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系,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五十一條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章就業援助。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采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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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八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第七章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條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第八章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五十八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十三條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批準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2.2016最新修訂頒布的勞動法全文。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
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
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適用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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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一
民辦教育即是由民間投資、融資,靠社會力量捐贈興建的學校舉辦的教育。《民辦教育法》第一次使用了“民辦教育”這個概念。以前國家行政規章中也極少使用“民辦教育”這個概念,基本上使用“社會力量辦學”概念。從1982年我國《憲法》首次對民辦教育做出規定,到《民辦教育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民辦教育的立法經歷了20年的歷程,這個過程是與民辦教育的發展與逐步完善緊密相連的。國家先后頒布的多部教育法律均涉及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即民辦教育,但主要針對各級各類公辦教育,對民辦教育的適用性不強。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從法律上對民辦教育給予保護、扶持和約束的必要性逐漸增加。規范民辦教育辦學行為,使民辦教育得到較快發展,對我國教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積聚了一定的社會資源,為教育的超常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民辦教育能夠迅速發展的直接原因是機制靈活,從不同的方面匯聚資金,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融資渠道的多元化,使財政投入能夠滿足教育發展的需要,彌補公共教育財政的嚴重不足,從而使其成為我國教育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夠滿足老百姓對教育的不同需求。迅速發展起來的民辦中小學,承擔了基礎教育普及與提高的雙重任務,對于緩解入學高峰給公辦教育帶來的壓力,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就學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推動了國家和地方民辦教育政策法規的建設。1997年7月以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布以及其他規章政策的出臺,使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扶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得以落實,“國家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對在社會力量辦學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規章,全國各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和具體措施,對民辦教育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民辦教育自身存在的問題需要在發展中改進。如有的民辦學校過分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有的在辦學過程中不夠規范,辦學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等。
《民辦教育法》是我國第一部冠以“促進”名稱的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不僅要規范民辦教育的辦學行為,而且要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快速發展,這充分體現了民辦教育的積極價值取向,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教育行政職能方面的重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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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九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并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二十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八條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義
教育是一項影響深遠、意義重大的公益活動,是關系國民素質高低、國力強弱、民族興衰的大事,是一個國家的萬世基業。《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教育為實現這一宏偉目標培養大批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各級各類高素質人才的情況下出臺的,它對于民辦教育在發展進程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規范教育行為,更好地促進民辦教育事業順利、健康地發展,有著現實性和指導意義。過去雖然有不少教育法規文件,但涉及社會力量辦學的民辦教育法規卻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現象時有發生,使舉辦者、辦學者、管理者、受教育者處于尷尬的境地。現在民辦學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膽地面向社會依法辦學了,也必將使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地有序地發展。
二、發展前景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與實施,民辦教育有了合法的社會地位和身份,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如雨后春筍,它將與公立學校長期并存,共同發展,且有其廣闊的發展前景。
首先,民辦教育有堅實的經濟基礎 。
一般而言,民辦學校都有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身后有地產、企業、開發商、公司集團及政府機關作堅強后盾,甚至還有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民辦教育這一社會性公益事業長期捐資贊助,他們支持和倡導民辦教育為發展地方經濟服務,為培養地方所需專業人才服務,為社會輸送合格勞動者服務。僅就教師個人收入而言,“民辦教師”的工資通常都是“公辦教師”的3至4倍。這正如社會個私企業員工待遇優于國企而致使許多國企破產、工人失業一樣,公立學校單憑國家財政養活一班人,而在國庫有限、地方經濟又滯后的情況下,迫使被強校兼并或取諦辦學資格,這便使得民辦學校如虎添翼,更顯其優勢。生源就是學校的生命線。
其次,民辦教育有雄厚的師資力量。
眾所周知,“公辦教師”吃的是大鍋飯,拿的是國家錢,講究“資格”二字。其教師途徑多是人事部門的指派,或周邊學校的相互流動,或通過人情關系的借調等,師資力量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素質和能力保障。而民辦學校則不同,它講的是誠信,靠的是質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師資來源廣闊,優勝劣汰,競聘上崗是它優于公立學校的用人機制。它能夠面向社會自由招賢納士,凡是有教師資格和能力的社會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辦學校任教。 “民辦教師”為了取得更高的勞動報酬,他們工作兢兢業業,一絲不茍,有更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私立學校,他們能真正體會到同工同酬,優質優酬的工作回報與快樂,看到自身的價值所在,從而發揮出更大的工作熱情與動力。
三、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我國大部分民辦教育尚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發展中也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第一、招生工作難。特別是辦學初期,學校在軟件設施即人才質量方面沒有讓社會信服的資本和理由而導致招生困難。對此,我們應大力學習宣傳《辦民教育促進法》,使其家喻戶曉,深入人心,通過媒體、報紙、標語、廣播、電視、墻報、專題報道和知識競賽等形式,讓社會了解《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性質內容,明白民辦學校同公辦學校一樣享有平等的辦學權利與義務,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形同姐妹,其培養的學生同樣可以升學與就業。只要措施得力,宣傳到位,消除社會、家長和孩子的顧慮,取得他們的信任,招生工作難終會雨過天晴,苦盡甘來。
第二,生源素質差。這是招生工作難的直接后果。私立學校起初幾年的學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類苗子,他們普遍是思想和學習雙差生,為混張文憑或被父母所迫而來。對此,學校要端正辦學思想,切實將應試教育轉到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面向全體學生,促使其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強化和重視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以及優秀班主任的選拔與培養,幫助廣大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業務素質和教育水平,切實改變只教書不育人的狀態,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此外,還應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活躍學校生活,使學校對每一個學生都有強大的吸引力。
第28條中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一是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民辦學校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進行廣告宣傳,自主選擇招生對象,不受學校所在地的影響,不受招生對象戶口所在地的影響。只要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雙方自愿,學校即可行使招生權,學生同時可實現受教育的選擇權。從總體上看,民辦學校的招生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公辦學校。二是自主確定招生標準。民辦學校在可自主確定招生標準這一點上有別于公辦學校。公辦中小學要滿足其服務區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需要,不能進行考試、考核選拔,也不能確定其他的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招生標準。民辦學校則可以根據其辦學宗旨和發展要求,在不違背公共道德、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確定被招收對象的條件。三是自主確定招生方式。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選擇網上招生、面試招生、聯合招生等。另外《》還提到,政府有關部門有保障民辦學校招生權的義務。
1.在出臺有關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的意見或辦法時,必須首先強調依法行政。不能以規范招生行為為借口,對民辦學校實施歧視性政策。規范招生,必須首先考慮如何進一步落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在制訂具體的管理規定中,要做好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務的工作,真正認識到民辦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未來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擔負起政府發展民辦教育的“工作職責”。
2. 在招生的范圍上,民辦學校招生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評為省級示范小學、初中和省級重點高中的民辦學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辦學校,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公開的渠道向社會公布。實行跨縣、市招生的民辦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需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標準和方式上,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但對民辦學校來說,不受此要求限制。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提倡用面談的方式,也可以用電腦派位等方式確定招收對象。
要在尊重家長選擇的基礎上,在規定時間內由家長自己決定子女去哪所學校就讀,而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5. 在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的遷移方面,建議到學校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辦-證-中-心辦理。改變現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簽發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的做法,在學校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辦-證-中-心設立窗口,專門負責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的遷移工作,這樣可以提高對廣大家長和學生服務的質量。同時,作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留對不及時辦理學生電子學籍檔案遷移手續的有關部門和人進行處分的權力,以便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尤其是民辦高中)跨地區招生的協調工作。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四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的作用逐漸被人們重新認識和重視。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保護家庭,我國于2021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促進法》。本文將從家庭的重要性、家庭促進法的目的和重要內容、我們家庭對家庭促進法的理解和踐行以及家庭促進法帶給我們的啟示四個方面來探討這一議題。
首先,家庭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家庭是一個人成長的搖籃,是一個人一生中最溫暖、最安全的港灣。在家庭中,我們可以享受親情的擁抱,感受到關愛和溫暖。家庭也是孩子們接受教育的最重要的場所,家庭和睦、氛圍溫馨的孩子們更容易健康成長。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積極關注家庭,加強家庭建設和保護。
其次,家庭促進法的出臺是為了加強和保護家庭。家庭促進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旨在推動全社會尊重和保護家庭,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和諧。法律對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為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家庭促進法還對家庭教育、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護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規定,為社會各界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我們家庭對家庭促進法的理解和踐行也十分重要。作為法律的主體和執行者,我們每個家庭都應該深入學習家庭促進法,并將其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通過增進親子關系、共同參與家庭決策、積極傳承家庭傳統、提高自身法治意識等方式,來踐行家庭促進法。在我們家庭中,我和父母通過與孩子共同制定家庭規則、互相尊重和理解來促進家庭和諧。我們還積極參與社區的家庭教育培訓,不斷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水平。通過這些實踐,我們深刻體會到家庭促進法對于家庭建設的重要性。
最后,家庭促進法給予我們的啟示也是不可忽視的。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只有保護好家庭,才能保護好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們每個家庭都應該積極落實家庭促進法的要求,加強家庭教育,培養健康的家庭氛圍,為社會的繁榮穩定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關注家庭建設,為家庭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務,共同推動家庭和諧發展。
綜上所述,家庭促進法的出臺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們應該認識到家庭的重要性,積極踐行家庭促進法,為家庭的和諧發展作出自己的努力。通過法律的保障和我們每個家庭的共同努力,相信家庭將成為我們每個人成長的陽光港灣,社會將因為家庭的和諧而更加美好。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五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一個人成長的搖籃。為了促進家庭和睦、和諧的風氣,我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促進法》。這部法律規范了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為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個人的了解和實踐中,我深深感受到了這部法律的一些關鍵價值,同時也體會到了它在實踐中的一些挑戰。以下是我對《家庭促進法》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了解和珍惜家庭的重要性。
家庭是一個人生命的起點和歸宿,家庭促進法的出臺正是為了提醒人們重視和珍惜家庭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全面規范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家庭促進法在家庭教育、家庭暴力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這使得我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家庭不僅是個人生活的依靠,更是傳承和弘揚社會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陣地。只有深入了解家庭的重要性,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為家庭的和睦與和諧做出貢獻。
第二段:加強家庭教育的意識。
家庭教育一直被視為培養下一代的重要途徑,而《家庭促進法》更是將其視為家庭的基本職責。在家庭教育方面,法律規定了父母應當尊重孩子的人格尊嚴,教育孩子遵紀守法,培養他們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社會責任感。在我自己的家庭中,我深感這一方面的重要性。在我家,父母時常鼓勵我通過讀書和實踐來拓寬自己的知識面,同時也要求我參與家務勞動,培養獨立自主的能力。這樣的教育方式使我懂得了自律和責任,也培養了我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父母投入到家庭教育中的時間和精力雖然會很多,但這種付出的結果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
第三段: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的挑戰。
盡管家庭暴力被法律視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一現象并沒有完全消失。許多家庭仍然面臨著家庭暴力的困擾。家庭暴力對受害者的心理和身體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也破壞了家庭的和諧。因此,如何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是一個迫切的問題。《家庭促進法》對于這一問題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設立了家庭暴力防護訂單制度,建立了家庭暴力幫扶機構等。然而,在實踐中,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仍然艱巨。除了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我們更應該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家庭成員對于家庭和諧的認識,以提高他們對待親人的尊重和愛護。
第四段:平衡家庭和工作的挑戰。
現代社會中,由于工作節奏的加快和生活壓力的增加,許多家庭面臨著家庭與工作之間的矛盾。許多人甚至抱怨無法平衡家庭和工作。《家庭促進法》明確了父母應當承擔孩子的監護、撫養和教育責任,也規定了雇主應當提供帶薪產假等保障。這些規定為家庭和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政府和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政策,使家庭成員能夠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讓家庭扮演起應有的作用。
第五段:切實承擔家庭責任,營造和諧家庭。
《家庭促進法》的目的是營造和諧的家庭環境,而和諧的家庭環境需要每個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在實踐中,我深感到,家庭促進法給了我們很大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應當積極履行家庭責任,尊重家庭成員的權利,共同維護家庭的和諧與安寧。我們應當與家人保持良好的溝通,就像法律所提到的那樣,在家庭中傳遞正能量。只有我們每個人都切實履行家庭責任,才能真正實現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的目標。
總結:
《家庭促進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考家庭和諧問題的框架,并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在實踐過程中,我們需要認真對待家庭教育,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間的關系。同時,我們每個人也需要切實承擔起家庭責任,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環境。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家庭和諧與社會和諧的目標。
最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心得體會(通用16篇)篇十六
民辦學校在我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夏朝,它出現的時間甚至比公辦學校還要早,由此可見民辦學校是國民教育中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合理發展民辦教育勢必迅速提升一個國家整體的國民素質以及科技人才力量。
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國民對知識的渴望不斷增強,而此時國內的公辦高校無法滿足國民強大的需求,于是民辦高校漸漸進入人們的視野,我想當年俞敏洪用漿糊刷出來的民辦英語學校會是其中比較耳熟能詳的例子之一。但由于人民自身的社會認識以及觀念問題,民辦高校在創辦之初得到的支持并不多,認可也并不高,甚至可以說民辦高校在成立之初是在摸著石頭過河。時間進入21世紀,知識進入一個爆炸性的時代,我國高等教育規模在不斷擴大,呈現出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邁進的發展趨勢,此時國家已經越來越感覺到,單單靠公辦高校的力量是無法滿足大眾對知識的需求,如果不能加快提高國民素質,中國在教育上只能落后于其他優秀的國家。為了扶持民辦教育,結束民辦高校在辦學發展中的各種難題,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12月28日通過。有了法律法規的護航,民辦教育在發展道路放開手腳,不可否認,它在未來一定會成為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重要力量。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凡事都要講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自身的法律地位,無論是學校還是企業,在其發展的道路將遇到無數的困難,無法真正放開手腳去跑,國內以及國外都有著許多例子,所以在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前,可以說在民辦教育的發展道路上是布滿荊棘的,這也就是為什么許許多多的關心民辦教育的人士都無比期待著民辦教育促進法。黨中央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第一章第五條明確提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黨中央在第一章便在法律上明確了民辦學校在我國的辦學地位,以及學校人員的地位,這都避免了民辦學校在如今激烈的社會競爭出于弱勢地位,進一步掃清民辦學校在教學、行政各方面發展的絆腳石,使民辦學校能在辦學創新方面能夠放開手腳,進行不斷的改革創新以適應如今高速發展的社會。
我作為一個民辦高等院校的大學生,對于這個法律應該有所認識。我很感謝國家頒布了這個法律,讓我有了更多接受教育的機會。對于民辦學校,我先談談它的辦學資金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可以明顯從我自身的學費體現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第一章第二條中提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民辦高等院校不能利用國家經費,資金嚴重不足是目前民辦教育面臨的主要困難。民辦學校完全靠舉辦者的投入和學生繳納的學雜費,經費來源渠道單一。同時民辦學校多是新建學校,既要投資建校和發展,又要維持運營,資金壓力極大。因此民辦學校學生的學費過高。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卻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個人覺得應該更加完善這個法律,對于民辦高等院校收費應該做出適當的調整,現在的民辦高等院校的收費,是普通高等院校收費的一倍。不管哪種教育都應是公益性福利事業,現在的農民、城鎮下崗職工的子女相當一部分還承受不了,高收費實則還是把他們拒于大學校門之外。民辦教育發展這是一個方面,但不能讓舉辦者暴富,舉辦者應有奉獻精神。
的 第五十七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通過這個法律我還懂得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要納入國家統一的招生計劃,這些學生和公辦的學生的權益是一樣的。民辦學校要建立和公辦學校一樣的學籍和管理制度。例如不能建立過分苛刻和過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不能隨意處罰學生。收費的項目、標準都要公示在招生簡章中。如果學校侵權,學生可以提起申訴,也可以提起訴訟。如果民辦學校停辦,那么學生的權益是第一位優先得到保障的。對教師的要求不能低于國家對教師認證的統一標準,對課程設置和辦學條件也要有要求,各種設施要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而且還要有相應的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加大了法律責任促進辦學質量的提高,對于辦學質量低,對于達不到標準的主管機關將對學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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