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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依法登記航行在長江宜賓至瀏河口航段的機動船舶(以下簡稱長江機動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
第三條??交通部通信管理機構是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臺管理
第四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和安裝應滿足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臺應具備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
第六條??長江機動船舶電臺使用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或無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報務員、話務員。船舶電臺使用人員應熟練地掌握該電臺設備的操作技能。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修理以保證船舶無線電臺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七條??長江機動船舶實行通信進網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制定,報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是指長江機動船舶發生重大危急事項,嚴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時和長江機動船舶發生緊急情況,或船上人員患有急病或發生氣象突變以及要發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類遇險通信。
第九條??承擔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是指定的用于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在遇險通信中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應做為遇險通信的管制電臺,可以強制遇險區域內的所有船、岸電臺保持靜默。
第十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頻率:
(一)莫爾斯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的工作頻率上呼叫某一岸臺直至回答,發送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
(二)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話國際遇險、緊急、安全和呼叫頻率,用于發送遇險信號,進行遇險呼叫和遇險通信,還用于發送緊急和安全信號、進行緊急通信。
(三)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156.300mhz),為長江機動船舶間的導航、避讓等的專用頻道,以輔助聲號和雷達觀測的不足。
(四)甚高頻無線電話08頻道(156.400mhz),為長江航道部門安全專用頻道,用于長江航道信號臺與長江機動船舶的通話。
第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需要進行遇險、緊急通信時,經船長批準,應及時發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號和報告。
第十二條??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在收到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和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報告,隨后將所抄收的內容盡快送有關港航監督部門。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盡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第十三條??長江機動船舶必須按時收聽或抄收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電臺每日定時播發的航道變動、水位、氣象、船舶動態等內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長江機動船舶不得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
第十五條??長江上游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中船隊和單船的航行動態,必須校有關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幾經長江專用長途電臺處理關于長汀遇險和安全通信內容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說明“安全電話”長途臺即按一類電話轉接。
第十七條??參與處理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通信的江岸電臺,在每次通信結束后,應盡快書面報告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及時報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嚴格執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規定。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頒布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工作電臺臺名錄。
第二十條??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由長江航務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的,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對違法船舶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至枷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地發揮船舶安全檢查在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海事行政執法機構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船舶安全檢查員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資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各級海事機構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施分工管理。
第四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必須按本規定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范圍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的任何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可在持證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指導下見習船舶安全檢查。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奉行保護人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檢查可分為以下類別:
(一)????????????對外國籍船舶實施的港口國監督檢查;
(二)????????????對中國籍國際航行海船實施的船旗國監督檢查;
(三)????????????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實施的檢查;
(四)????????????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實施的檢查;
(五)????????????界河國際航行船舶實施的檢查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分為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b級(沿海或內河)船舶安全檢查員、c級(沿海或內河)船舶安全檢查員四個等級。
第八條??????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九條??????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十條??????內河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二)???????????指導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沿海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四)???????????指導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二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三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a、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船舶安全檢查員需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六條????????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七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港口國監督專業基礎培訓;
第十八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具有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四年以上
(三)????????????具有獨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達到熟練水平;
第四章??????考試和發證
第十九條????????船舶安全檢查員申請人需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或授權組織的適任考試,適任考試合格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核發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二十條????????考試的科目為:相關類別及適任范圍內的
(一)????????????理論考試
1.????????船舶、船員所適用的法規、規范;
2.????????海事相關專業基礎知識;
3.????????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實務
4.????????專業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港口國監督檢查員適用)。
(二)????????????實操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參加經各級海事機構認可的船舶安全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免除理論考試要求,只進行實操考核。
第二十二條 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組織實施,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三條 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選拔評估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培訓和技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指導下,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負責對本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培訓分為:
(一)????????????各類別、等級的基礎培訓;
(二)????????????專項培訓;和
(三)????????????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擬定培訓大綱,psc分委會負責培訓大綱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報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按培訓大綱組織實施,并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九條 申報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實施。
第三十條???????????申報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必須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由各海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擬訂的知識更新培訓大綱進行。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國內和國際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專家研討會,對船舶安全檢查中的課題進行研究。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應組織轄區內的技術交流活動。
第六章????????考核和證書的保持
第三十三條 按年度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在工作業績、專業技術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組織對本地區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對高級和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結果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抽查各單位考核結果。各海事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的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
第三十四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次檢查船舶時須認真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檢查完成后將《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與《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并收存,每年年底匯總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負責考核的各級海事局有權對其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出現過錯,由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視情況對持證人員作出警告、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的處理。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應完成一定艘次的檢查工作量。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制定本地區各等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量指標。無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人員,視為己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對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海事局,上級海事局可適當減少其船舶安全檢查證書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其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由各直屬海事局、省(直轄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證人員返回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崗位,需經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合格后,發回證書。
第三十九條 各海事機構應為船舶安全檢查人員配備保護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和船舶安全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海事相關專業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氣、海洋工程等專業。
(二)????????????特種船舶系指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散裝運輸液化氣船、油船、滾裝船、高速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總噸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二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理解和把持景象變革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信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容許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實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活氣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名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避免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變。
7、嚴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備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載,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律師365?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舶(下稱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保證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船用產品在漁船航行、作業中發揮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造、改造、維修或更換漁船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適用于本規定。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的船用產品的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全國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船檢驗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證質量、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依據漁船船用產品的不同特性將其劃分為a類、b類、c類三種,并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
(二)b類產品是指經漁船檢驗機構認可,并需查驗產品合格證方可裝船使用的產品;
(三)c類產品是指需查驗產品合格證方可裝船使用的產品。
第六條a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產品制造企業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申請漁船船用產品認可(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在取得認可證書后按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規程》等規定,申請日常檢驗。
(二)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有關規定并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程序受理認可申請,審核認可條件,簽發認可證書。
(三)漁船檢驗機構對取得認可證書后的產品,應按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規程》的規定實施產品檢驗。屬于a1類的產品,按照出廠檢驗方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實行單臺(件、套)發證,并在每臺(件、套)產品規定位置使用統一制定的檢驗標識。屬于a2類的產品,采取出廠檢驗或不定期抽檢方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實行批量發證。采用批量發證的產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臺(件、套),并在產品規定位置使用統一制定的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采取批量發證的產品,其產品合格證上應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船用產品證書編號,加蓋漁船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章,檢驗合格章上應載明本產品經××漁業船舶檢驗局檢驗合格。
(四)裝船使用時,漁船檢驗機構應查驗其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及檢驗合格章、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并將其船用產品證書編號等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無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未加蓋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章的,不得裝船使用。
第七條b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產品制造企業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規定,申請漁船船用產品認可(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
(二)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有關規定并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程序受理認可申請,審核認可條件,簽發認可證書。
(三)取得認可證書后,產品合格證上應標明本產品經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認可并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認可有效期,加蓋制造企業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章。
(四)裝船使用時,可憑標明船用產品認可證書編號和認可有效期,并加蓋制造企業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裝船使用。
第八條c類產品的檢驗管理:
(一)c類產品實行產品合格證查驗制度。產品制造企業應按照產品標準生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
(二)裝船使用時,船廠應查驗產品合格證,并將查驗情況向漁船檢驗機構聲明,漁船檢驗機構應對c類產品的合格證進行抽查。
第九條屬于a類、b類的新型產品或首次用于漁船的產品,可采取個別檢驗方式。個別檢驗方式應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一型號船用產品采取個別檢驗方式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仍需采取個別檢驗的應事先取得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批準。
第十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性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各省漁船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一)a類產品: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加強產品制造及裝船使用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定期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查到的問題制定解決方案,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二)b類產品:各省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在轄區內開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應組織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核查,主要檢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核查產品重要安全技術參數,使產品保持認可狀態。必要時,可由漁船檢驗機構封樣,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確認其產品安全技術參數是否滿足認可條件。
(三)c類產品: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對用于漁船的產品實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禁止其裝船使用。
第十一條漁船修造企業在進行漁船建造、維修、改造或更換船用產品時,應憑有效的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裝船使用,并應對裝船使用的產品進行核對和記錄,如實記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船用產品證書號,屬于a類、b類的產品應記錄在船舶質量證明文件中,并將a類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一并提交給執行現場船舶檢驗的驗船機構。
第十二條營運中的漁船更換屬于a類船用產品時,船東應在申報最近一次檢驗時予以聲明,驗船機構應查驗相關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并將更換產品的相關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
在境外實施船舶營運檢驗時,對更換屬于a類的產品且未能提供船用產品證書或未加蓋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的,船東應向驗船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并附其他驗船機構的等效質量證明文件。驗船機構核實后,將更換產品的名稱、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及制造企業等信息記錄在漁船檢驗技術文件中。
驗船機構在實施營運檢驗時,如發現有a類船用產品證書或加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章的產品合格證遺失的,應認真核查船用產品上的檢驗標識或防偽標識,同時要求船東向船用產品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船用產品證書發證機關收到補辦申請后,應及時核實予以補辦,補辦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應作為遺留問題進行記錄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a2類、b類產品使用的產品合格證格式以及a2類產品使用的檢驗合格章式樣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統一制定。檢驗合格章由驗船機構或其授權的認可產品制造企業質檢部門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業經批準的船用產品認可事項和檢驗合格的船用產品信息應及時公開,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應將產品認可和檢驗發證情況在網上公布。
第十五條各級漁船檢驗機構和人員應按照本規定對漁船船用產品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如發生違反本規定的,按《漁業船舶驗船師管理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漁業安全管理、漁船檢驗監督管理需要,負責修訂調整《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管理目錄表》。
第十七條現行的漁船船用產品檢驗指導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客運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遣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五
有的燈光、信號標志必須完好,必須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
二、施工船舶上的錨機具、錨鏈錨纜、纜繩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三、施工船舶必須根據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據水位,潮汐情況拴好纜繩或。
拋錨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須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五、運輸船舶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超載,超寬,嚴禁人貨混裝。
六、吊機(車)上方駁充當起重船時,吊機(車)必須保證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腳)的安放必須采承加固措施,嚴禁打滑編位。作業完畢后及時將扒桿放下或收回,以免發生碰撞和扭曲變形等機損事故發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時,應懸掛相應的信號標志,以免與過往船只發生碰撞、掛纜事故而影響施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六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系泊試驗的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系泊試驗安全管理。
3??????????名詞解釋
系泊試驗:是指當系泊于碼頭的船舶的船體工程和動力裝置安裝基本完工,船廠在取得用船單位和驗船部門的同意后,根據設計圖紙和試驗規程的要求,對船舶的主機、輔機以及各種設備和系統進行的試驗。
本規定僅對主要設備試驗進行了規范要求,管系和電氣系統試驗另行規定。各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對本企業的系泊試驗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具體細化。
4??????????管理職責
4.1?????????????????企業技術部門負責編制船舶系泊試驗大綱,制訂船舶建造關鍵試驗項目系泊試驗安全技術要求。
4.2?????????????????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編制和實施船舶建造系泊試驗計劃,做好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門根據船舶系泊試驗大綱和試驗計劃要求,負責落實本部門責任人和試驗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本部門系泊試驗項目的準備和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監部負責系泊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試驗總體安全要求
5.1.1????????系泊試驗前的組織和準備
a.??????組織各部門對試驗項目進行安全策劃,明確試驗步驟、要求和責任,落實試驗過程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制訂系泊試驗應急預案。進行主機試車試驗策劃時,除應分析試驗中船舶和人員的安全性外,還應分析碼頭及纜樁的試驗能力,避免發生意外。
b.??????主機試車試驗、鍋爐點火試驗、救生艇釋放試驗、重吊負荷試驗、艙口蓋啟閉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試驗項目應進行危險作業審批。各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危險作業審批表,對試驗項目進行有效控制。
c.??????各部門應對參試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試驗程序和要求。
d.??????參試各部門負責任人之間應保持通訊暢通。
e.??????參試人員應按照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具。
f.??????需要進行臨時接電、熱工作業時,應按要求進行審批。
g.??????檢查和確認試驗項目的安全狀態和氣象條件,滿足試驗要求后方可進行試驗。
5.1.2????????系泊試驗過程中
a.??????參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系泊試驗大綱,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進行試驗,嚴禁亂摸亂動與自己無關的設備設施。
b.??????各工位負責人應密切關注試驗情況,及時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隱患。
c.??????參試人員應保持碼頭與船舶上的環境整潔,將產生的廢棄物集中存放處理,禁止將廢棄物倒入海中。
d.??????試驗過程中發生意外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進行應急處置。
5.1.3????????系泊試驗后
a.??????認真檢查消除隱患,關閉相關設備,撤除施工禁區。
b.??????每天施工結束后應做好作業現場的清理工作。
5.2?????????????????主機試車試驗
5.2.1????????試驗前的組織和準備
a.??????設備狀態已具備試驗條件,包括:主機、各輔助機械及系統。
b.??????船舷及舷外作業、高處作業已經停止,可移動的設備及材料已進行固定。
c.??????按當地港監部門的有關規定,掛出試車信號旗,夜間還要掛好信號燈。
d.??????試驗船舶與前后船舶之間必須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外檔禁止靠泊船只。
e.??????根據船舶噸位的大小及試驗航速的馬力大小配備相應型號的纜繩,并保證松緊適度。
f.??????船上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g.??????落實專人負責對船舶艏艉、機艙以及駕駛室進行監護。
h.??????安排拖輪進行輔助和保護。
i.??????準備就緒后,撤除登船梯。
5.2.2????????試驗中
a.??????駕駛室由專人值班和指揮,如遇意外應采取應急停車或其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b.??????做好纜繩與纜樁受力情況的現場監控,纜繩、纜樁周圍禁止有人作業。
5.2.3????????試驗后
a.??????關閉相關設備,撤除信號旗、熄滅信號燈。
b.??????安裝登船梯,經檢查確認安全穩固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船。
5.3?????????????????傾斜試驗
5.3.1????????傾斜試驗前應對甲板上的可移動設備及材料進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進行固定。
5.3.2????????施工單位應按照工藝要求設置配重,甲板上的臨時配重應進行必要的固定;艙室內進行壓載時,應指派專人對艙室內的壓水量進行檢查和確認。
5.3.3????????試驗過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參試人員和進行調試施工的必要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應提前下船。
5.3.4????????參試人員應固定崗位,不得任意在兩舷邊來回走動和圍觀。
5.3.5????????試驗過程中要落實專人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4?????????????????冷庫制冷試驗
5.4.1????????試驗前應對庫內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門上鎖,并設置警示標志進行提示。
5.4.2????????冷庫內施工應采取雙人監護制,避免發生意外。
5.5?????????????????艙口蓋啟閉試驗
5.5.1????????禁止與傾斜試驗同時進行。
5.5.2????????艙口蓋啟閉液壓系統已經試驗處于正常狀態后,方可進行艙口蓋啟閉試驗。
5.5.3????????試驗區域應設置警戒區,并做好監護,艙口蓋運行區間內禁止人員進入。
5.6?????????????????舷梯試驗
5.6.1????????試驗區域下方應設置警戒區,并做好監護,防止人員誤入。
5.6.2????????承載試驗應使用壓載鐵作為配重,禁止用人作為配重進行試驗。
5.6.3????????進行承載試驗和收放舷梯試驗時,應使用吊車進行輔助保護。
5.7?????????????????救生艇裝置試驗
5.7.1????????艇架負荷試驗
a.??????試驗前應檢查確認剎車裝置完好。
b.??????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監護,試驗過程中,吊梁、重塊和艇架下方嚴禁站人。
c.??????在系掛重塊時,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衡,重塊要設置牽引繩。
d.??????試驗過程中應使用吊車進行保護。
e.??????人工進行絞艇時,操作者站位要正確,無關人員要遠離絞車。使用結束后,絞手柄要及時取下。
f.??????參試人員應站在欄桿內側,嚴禁站在艇甲板邊緣,以防高處墜落。
5.7.2????????艇收放試驗
a.??????檢查確認剎車裝置完好。
b.??????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監護,施工區域內應設置警戒區,防止人員進入危險區。
c.??????靠碼頭一側或者在塢內試驗時,必須使用吊車對救生艇進行保護。
d.??????安排拖輪進行配合和監護。
5.7.3????????脫鉤試驗
a.??????檢查確認脫鉤裝置完好。
b.??????準備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時要確保分布均勻。
c.??????救生艇上應設置牽引繩。水上作業人員要穿好救生衣。
d.??????進行安全交底,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操作。艇內外操作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按指令進行操作。未經許可其他人員禁止操作自動脫鉤手柄。
e.??????救生艇脫鉤高度盡量低,艇底剛好離開水面即可,防止發生意外。
5.7.4????????滑道式救生艇拋射試驗
a.??????試驗前進行安全策劃,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b.??????試驗水域的水深、海況及氣候條件均應滿足試驗要求。
c.??????試驗時,應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視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誤入。
d.??????除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救生艇,參試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5.7.5????????救生艇航行試驗
a.??????檢查確認救生艇的負荷和密性狀況符合試驗要求。
b.??????除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救生艇,參試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c.??????試驗水域的水深、海況、能見度及氣候條件均應滿足試驗要求。
d.??????必要情況下安排拖輪進行配合。
5.8?????????????????鍋爐試驗
5.8.1????????鍋爐點火試驗
a.??????鍋爐點火試驗前,試驗部門按照鍋爐運行規程中的相關要求對試驗鍋爐進行全面檢查和確認,符合點火要求后,方可進行操作。
b.??????指定專人負責嚴密監視各種指示儀表,控制鍋爐壓力、溫度、水位在合理范圍內。
c.??????按照鍋爐點火試驗程序和操作規程要求,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5.8.2????????鍋爐水壓試驗
為避免試驗過程中發生超壓,試驗中應至少設置兩個壓力表,并確保壓力表的有效性,試驗過程中指派專人負責監護。
5.8.3????????其它要求
調試安全閥時,作業人員應避開安全閥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燙傷。
5.9?????????????????船用起重設備負荷試驗
5.9.1????????伙食吊、物料吊負荷試驗
a.??????起重設備的相關工程已經完成,且輔助安裝用的架子和固定裝置已經拆除,具備試驗條件后,方可進行試驗。
b.??????準備符合試驗要求的重塊(重塊應設置牽引繩),試驗前應穩固的放置在安全區域。
c.??????試驗區域應設置警戒區并派人監視,防止人員誤入。
d.??????由具備資質的起重工負責進行指揮試驗。
e.??????一般情況下,負荷試驗起吊高度為離地500mm,并保持5分鐘。
f.??????試驗過程中吊臂下嚴禁站人。
5.9.2????????重吊負荷試驗
a.??????檢查確認舷外作業、高處作業、主機系泊試驗已經停止。
b.??????對甲板上的可移動設備及材料進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進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參試人員應穿救生衣。
d.??????在碼頭試驗時船舶應靠內檔并且外檔禁止靠船,纜繩松至一定程度。
e.??????指揮操作和觀測人員之間應保持聯絡暢通。
f.??????檢查剎車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進行試驗。
g.??????按試驗方案進行操作。操作時,按慢檔操作。
h.??????試驗過程中應控制好船舶橫傾角度,禁止超過允許最大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船舶運輸市場,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船舶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優化運力結構,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國內通航水域的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
第三條??船舶運輸經營范圍按船舶航行區域分為沿海船舶運輸和內河船舶運輸。
按經營船舶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油船運輸)(以下簡稱“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滾船(車客渡船)、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經營國內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在核定的經營資質范圍內從事國內船舶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
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滾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普通貨船、客船運輸經歷。
第八條??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從事船舶運輸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二)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四)企業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五)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客船、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條??經營船舶運輸的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
第十一條??經營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載重噸;
(五)經營內河客運的:內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經營內河客滾運輸(車客渡船)的,客滾船(車客渡船)1500載重噸/50客位。
第十二條??經營船舶運輸,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經營客運航線的,應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企業、個體籌建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個體開業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籌建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規定的申報材料。
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按本規定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逐級轉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屬于申請經營客運、客滾、高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30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全面評估。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寫出評估報告,并轉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于申請籌建的,應當根據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對申請事項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經營高速客船、客滾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進行復評。交通部水系派出機構對有異議的申請事項,應會同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復評。
第十九條??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審批程序,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船舶運輸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或停業、歇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企業、個體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供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申報材料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第四章??經營資質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運輸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船舶運輸經營人接受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船舶運輸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的,責令停止船舶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七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多為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除國有大型造船企業外,消防安全管理 較為規范,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較多,火災隱患突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管理層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管理者多為其他行業轉行過來的,在管理上重生產,輕安全,沒有按國家規范建立企業的安全管理機制,企業在條件不許可、機制未完善的情況下急切上馬,把經濟效益擺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檔,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建全,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企業各個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無法落到實處,在企業中安全工作無章可循,直接影響企業安全工作的落實。
3、企業建筑和消防 設施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投入使用,目前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建筑、船塢、平臺、車間、倉庫及廠區內的消防設施在建設中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更談不上驗收,在企業中先天性留下火災隱患。
4、電氣設施隱患突出。企業在建設時未經設計,自行安裝電器線路和設施,選用不合格的電器產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爆設施,在企業工作時,隨意拉接臨時電線,留下隱患突出。
5、氣源設施不規范。這類企業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鋼材切割,在生產中需要大量的氧氣、乙炔氣,一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裝置簡易設施進行溶解乙炔氣,用自制安裝的管道將乙炔氣輸送到作業點,并自行進行乙炔沖裝。若稍有不慎,極易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這類小船舶修造企業多為沿海岸線而建,沒有消防水源的設施,雖在發生火災時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撲救火災中發揮作用,但受潮汐影響,每天都有12小時以上時間無法取吸潮水。
7、員工安全素質低,流動性大。企業工作呈季節性,業務不飽和,企業為節約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為固定工,其他人員隨企業的業務工作開展情況,而隨時增減。新到企業的員工都是臨時的,多則干了一、二個月,少則幾天,臨時員工沒有受過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訓 ,沒有落實持證上崗,在工作中隨意操作極意造成安全隱患。
二、加強船舶修造企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1、加強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提高企業的責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識,要求他們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建立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為企業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礎。(風險世界網http:// 專業研究安全風險管理,安全員的門戶網站!)
2、依據《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企業中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并在企業中實施,規范企業員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在企業初建時,消防監督人員應提前介入,督促企業在選址、建設中應按《消防法》和《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嚴格按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在峻工后須經消防機構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絕企業在選址和建設中留下火災隱患。
4、企業在建設和安裝時應經過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對企業中的電氣路線進行設計,應購買合格的電氣設備和產品。在企業易燃易爆的場所,電氣設備應按要求安裝防爆設施。經常使用的臨時加工修造場所,應安裝固定的配電箱柜,以減少接拉臨時電線的概率,確保用電過程的安全。
5、企業要設立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分別儲存氧氣、乙炔氣、油漆等化學危險品,嚴禁自行簡易安裝乙炔溶解設施和制氧設施,嚴禁使用簡易自己安裝的管道輸送乙炔氣到工作點。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氣、乙炔氣時,應按規定要求,使兩種氣體保持一定距離,禁止自行進行乙炔沖灌行為,在調劑和噴漆時要嚴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發生。
6、此類企業雖沿江海而建,但隨著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將發生消防水源不足的問題,在建立企業時應優先故慮到消防水源,應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證應急時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臺、船塢附近建設儲水池,以保證消防用水。
7、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業在每項開業作業前應對員工開展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企業操作規程的學習,使員工的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對電氣焊等工種,持證上崗,同時企業管理人員到進行跟班、督促、檢查、防范與未然。
8、企業中應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建立企業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根據企業的特點,每年組織一至二次火災撲救演練,提高企業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消防常規工作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于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并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諸如校園建筑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疏散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落實消防責任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況,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于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督檢查和抽樣性監督檢查。
2、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并登記造冊,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銹、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保持實驗室整潔衛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閉電源開關,下班后因實驗需要繼續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保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為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志。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技術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墻面應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核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后,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5、保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煙。
3、食堂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要關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況,并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八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九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
為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為監督和核查船舶、船員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我國加入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依法登輪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分為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等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登輪實施的除船舶安全檢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責任與義務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在船舶營運期間,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處于適航或適拖狀態,按規定做好貨物的積載隔離,對旅客開展安全教育。
第七條 船舶應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保證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
《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應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條 船長應當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障船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
船長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第九條 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應當確保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證其檢驗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并為其開展的檢驗業務負責。
第十條 船舶應當始終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準確完整顯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條 船舶、航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船舶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船舶監查員”)做出專業判斷。
第十二條 船舶監查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船舶監查員提出的問題,并按照船舶監查員的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在港期間實施監督檢查,避免影響船舶正常生產作業。
第十四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抽查行為,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缺陷和隱患的,船員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信息,并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按有關國際公約及國際通行做法執行。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抵達港口4小時前(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將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停靠時間和地點向抵達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4小時內,將上款所述信息向離開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還應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如有明顯理由懷疑船舶報告信息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應當在船舶抵達港口后,開展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基本情況、檢驗發證質量、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險情記錄等信息,建立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對中國籍船舶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對外國籍船舶,可參照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收集、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誠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內在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三)十二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
(四)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且未發生謊報瞞報行為;
(五)按期繳納各項規費;
(六)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重點跟蹤船舶”;
(二)未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
(三)故意逃繳規費;
(四)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不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并定期核查其登記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加強對其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章 目標船選擇
第二十五條 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加入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組織的規定選取目標船舶。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選船標準及風險分類分級評價、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再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兩個月內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綜合質量評價或信用評價低的船舶;
(四)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五)ais等設備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七)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未有明顯依據列入船舶安全監督、船旗國檢查選船標準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輪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一節 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況;
(二) 法定證書文書的有效性;
(三) 船員配備情況;
(四) 貨物積載情況;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如果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船舶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 警示教育;
(二) 責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調查。
第三十二條 對警示教育以外的處理意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的《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并經船長簽名確認。
《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監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節 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登輪后,應當先進行初始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上證書、文書以及歷史檢查缺陷的糾正情況。
對已經糾正的歷史缺陷,船舶監查員應當予以關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歷史缺陷未按要求糾正的;
(四)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檢查時船舶監查員不得少于兩名。
第三十六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斷,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開航前糾正缺陷;
(二)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三)滯留;
(四)禁止船舶進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七)驅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船舶監查員做出處理決定時,應當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滯留或延誤。
第三十八條 中止檢查:如果船舶整體狀況明顯低于標準,船舶監查員可以采取中止檢查措施,直到相關方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跟蹤檢查:如滯留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時通知修理港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跟蹤檢查通知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應驗證船舶缺陷糾正情況,關閉已糾正的缺陷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檢查結束后,船舶監查員應當簽發相應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上簽名。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檢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對于中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外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旗國政府。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的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接到通知的航運公司、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應當核實和調查有關缺陷情況,按要求整改,并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船舶在糾正導致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
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自愿復查申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復查。
復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節 境外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滯留、禁止進港(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況、接受檢查或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協調溝通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被國外港口國監督檢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對境外檢查滯留有疑異的'船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赴境外對船舶實施船旗國安全檢查,指導船舶糾正缺陷,開展安全管理和履約指導服務。
第四節 申訴
第四十八條 船舶有權對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提出的缺陷以及處理意見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船舶監查員應當充分聽取船方意見,如果爭議不能在合理時間內解決,應當告知船方申訴的途徑和程序。
第四十九條 船舶、航運公司或者船檢機構可以對船舶安全檢查做出的決定在六十日之內向做出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 接到復議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復議申請人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在六十日之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六章 船舶監查員管理
第五十一條 船舶監查員分為首席船舶監查員、高級船舶監查員、船舶監查員和實習船舶監查員四個等級。
第五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船舶監查員考核、晉升、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并不斷更新知識。
第五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尊重船上所有人員,不以船旗以及船員的種族、性格、宗教或國籍為由做出帶有偏見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堅決拒絕賄賂。船舶監查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適任的船舶監查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阻撓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復查的;
(七)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船舶未按規定開展自查或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保存《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船舶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口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生故障未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登輪對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進行檢查,要求船舶立即糾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有明顯跡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將檢查擴大至整個導助航系統,直至對其實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檢查。而這種檢查不收船舶安全檢查六個月不再實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因航運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適航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成航運公司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其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
第六十三條 實施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有關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
因船舶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主觀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嚴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終止其檢驗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逢國家節重要節假日或國家重大活動時,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為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船和船舶安全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不受第二十七條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期限的限制,但應視為接受了一次相應的檢查。
第六十五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也不得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上簽注。
第六十六條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不得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
第六十七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和《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質量后評估。
第六十九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僅在轄區航行的內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一
“振洋盛”輪,散貨船,河北省船舶檢驗局檢驗,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滄州渤海新區振洋海運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體系文件上船,為了確保體系在“振洋盛”得到有效推進,公司制定了“振洋盛”輪體系實施計劃并按計劃進行了體系推進,通過培訓和推進“振洋盛”船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大大增強,船員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保養也逐步融入了計劃性保養模式,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斷提高,船舶的安全狀況也有了明顯的改善。2010年9月9日,為了滿足nsm規則的要求,公司申請,船舶通過了河北海事局的臨時審核,2010年11月公司對“振洋盛”輪進行了體系內審,內審結果表明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基本上滿足了sms文件的要求,體系在該船基本上得到了有效運行。
1、安全管理體系培訓:“振洋盛”輪2010年9月份進入公司體系,2010年9月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正式在該船運行。為了盡快地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規,規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員對安全管理體系的認知和認同,以公司指定人員為首的管理人員利用船舶在港作業的停航時間上船推進,按推進計劃對船員進行了體系培訓。為了便于船員對體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公司采用張貼、制作幻燈片和教育光盤等方法,加強了培訓力度;對船長、輪機長、大副培訓效果進行考核;對新聘船員把好船員招聘審核關,按新聘轉崗人員熟悉程序做好上崗前的培訓,確保新聘船員適任、適崗;按培訓程序要求,所有在船船員要對體系文件認真學習,系統了解。船長負責船舶的體系培訓工作,安排適任人員或親自授課,進一步介紹和學習公司sms文件和資料,確保船員對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通過培訓,船員熟悉了本職崗位職責,改變了過去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況,掌握了公司安全環保方針和體系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船員按體系要求進行運作的能力。
2、關鍵性設備、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員上船指導,協助船舶做好對關鍵性設備的標識工作,落實關鍵性設備可靠性的措施,及時提供岸基支持,確保了關鍵性設備的可靠性;對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協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實際情況的操作規程,在船舶各個明顯地方張貼,對操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和實操,保障了關鍵性操作符合規定的要求。
3、應急訓練演習: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了船舶應急演習計劃并在船舶按計劃實施演習,對演習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應急訓練,船舶定期對船員按訓練手冊內容進行講解,通過應急訓練和演習,船員的安全意識得到了提高,同時提高了船員應對各種突發險情的處理能力。
4、設備維護: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保養計劃和月度保養計劃,對每月的保養情況及時上報,機務部門對保養工作及時檢查指導,使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從故障檢修模式逐步納入了計劃檢修模式,船舶和設備得到了行之有效的維護保養。體系運行以來,船舶末出現因故障停航,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礎。
5、不符合事故、險情的報告和分析處理:體系運行以來船舶共接受了一次部門機關檢查,保持了較好的記錄,未出現滯留項目,針對安檢出現的缺陷,公司和船舶按相關程序要求進行了整改,復檢合格。2010年11月公司在秦皇島港對船舶進行了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問題,船舶及時進行了整改,體系運行以來末有事故發生,對海事安檢、船舶安全自查、公司檢查出現的缺陷船舶按整改要求進行了分析、制定了糾正措施,實施了整改。
6、內審:2010年11月,公司內審組對“振洋盛”輪進行了體系內審,開具了《內審不符合規定情況報告》,內審缺陷集中反映在法定記錄的記載、體系文件的理解深度、活動記錄的正確記載等方面。為此船舶召集了相關責任人,對照《內審不符合規定情況報告》重新認真學習了有關文件,制定了糾正措施,逐一改正,目前全部糾正完畢。
總之,在公司指定人員、有關部門和全體船員的共同努力。
下,“振洋盛”輪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船舶設備得到了及時有效的維護保養,船舶防污染水平不斷提高,從而保證了船舶的安全營運,船舶的社會和市場信譽正在不斷提升。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
當然,“振洋盛”輪sms運行還處在初期,船員對體系文件的學習理解還不夠,還存在有關記錄不規范的問題,為此我們將不斷加大sms學習力度,嚴格按體系文件要求操作和管理,保持sms的有效運行。
滄州渤海新區振洋海運有限公司。
振洋海。
2010年11月25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二
為了預防船舶火災事故和減少船舶火災危害,規范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
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三
一。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不斷增強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識,堅決杜絕意外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特擬定班級安全管理責任,與各位班主任簽訂責任書。
二、安全責任人:班主任為本班級的安全責任人。
三、安全工作職責范圍:
1、班主任要經常性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學生課間舉止要文明,活動要適度,不做危險動作,不與同學開過頭玩笑。
2、無論校內外,凡學校組織的集體性學生活動,班主任必須在場管理班級,維持班級秩序,注意學生安全。
3、認真做好學生日常考勤工作。對當天缺課的學生要及時了解缺課原因;特殊情況與家長聯系并記錄在案。
4、要關注學生行為。學生出現行為異常時,要及時詢問、教育和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發生。
5、重視做好問題學生的幫教工作。班主任不準體罰、變相體罰、漫罵和驅趕學生,對學生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
6、寒暑假、節日、雙休日,班主任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讓學生來校,或組織學生外出活動。
7、嚴格執行作息制度和清校制度。根據學校規定的時間按時放學,放學后若需滯留學生,班主任必須在場。嚴禁出現教師已離校,學生還滯留在校的現象。班主任因特殊情況要先離校的,須報告所在年部,由年部安排專人代管方可。
8、學生進校后,不到放學時間,班主任不得讓學生隨意出入校門。必須離校的須出具出門證明。
9、班主任要加強與家長的聯系。發現問題及時與家長溝通,妥善解決,共同教育好學生。
10、若發生緊急事件,立即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我校的規定程序做好保護學生、控制事態、穩定學生情緒和及時上報等相關工作。
四、責任追究:在班主任工作職責范圍內發生責任事故的,學校將對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職守、違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相關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其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分別由校長和各班主任簽字后生效。一份由學校存檔,一份由班主任備查。
學校(簽字):。
班主任(簽字):。
學校安全辦。
學校部。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四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網吧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現根據《安全生產法》制定責任書。
一、網吧法人作為獨立法人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網吧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經營管理者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人員對各自分工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三、網吧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下列職責;: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四、網吧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培訓。單位法人予以保證單位安全經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網吧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監督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七、當發生安全事故后,單位法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八、義務消防員要做好網吧日常隱患的排查工作和從業人員的日常培訓教育工作。
九、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依法經營;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工作,將全安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從業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責任書一式兩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網吧各保留一份。
永吉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公章)負責人(簽字)。
網吧名稱:負責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五
為切實加強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船機安全和施工過程的生產安全,制定本責任書:
一、施工船舶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所在船舶安全負責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長負責,遇有情況及時匯報。
二、施工船舶必須留有人員晝夜值班,以保證船上設備的安全,防止設備被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船舶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總包單位有關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關生產作業規定,文明生產。
四、嚴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規定,按規定停泊點停靠碼頭,不得隨意停靠碼頭。
五、任何船舶或人員不準非法攔截、強行登靠、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發生海事、漁事糾紛,應當告知海事部門或邊防派出所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對方人員、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盜、被劫、毀沉、漂失或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應及時向海事局和總包單位報告。
八、凡雇傭外來人員,船長應在三日內帶領務工人員到我項目部登記,并保證外來人員無犯罪記錄。
九、加強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惡劣的天氣采取應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設施及設備的更新和維護保養力度,提高船舶技術水平,提高船舶抗風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風浪天氣中由于船舶機械性能和應急設備的原因造成惡性事故的發生。
十一、加強船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施工安全。
單位公章:
船號:
負責人:
負責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六
為切實加強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船機安全和施工過程的生產安全,制定本責任書:
一、施工船舶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所在船舶安全負責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長負責,遇有情況及時匯報。
二、施工船舶必須留有人員晝夜值班,以保證船上設備的安全,防止設備被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船舶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總包單位有關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關生產作業規定,文明生產。
四、嚴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規定,按規定停泊點停靠碼頭,不得隨意停靠碼頭。
五、任何船舶或人員不準非法攔截、強行登靠、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發生海事、漁事糾紛,應當告知海事部門或邊防派出所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對方人員、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盜、被劫、毀沉、漂失或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應及時向海事局和總包單位報告。
八、凡雇傭外來人員,船長應在三日內帶領務工人員到我項目部登記,并保證外來人員無犯罪記錄。
九、加強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惡劣的天氣采取應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設施及設備的更新和維護保養力度,提高船舶技術水平,提高船舶抗風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風浪天氣中由于船舶機械性能和應急設備的原因造成惡性事故的發生。
十一、加強船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施工安全。
單位公章:船號:負責人:負責人: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七
預防、探測、消滅船上火災,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家驗船部門的船舶規范,對不同種類船舶的消防設備的設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應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方針、責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船舶領導有責任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
監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適用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消防設備、器材由二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報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備案。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
火災預防
日常防火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電器防火
大管輪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公司管理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輪機長、大副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大管輪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大管輪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甲板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業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
消防演習與訓練
船舶由二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應定期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
記錄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附錄
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