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導游詞如何寫篇一
申請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門申報: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的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1)旅游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領取導游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這表明,旅游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必須頒發導游證,不允許存在“可以不予頒發”的情形。
(2)對符合申領條件逾期不予頒發或答復,使申領人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是旅游行政部門的一種不作為的失職表現,申領人可依照《行政復議法》向上一級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情形,僅限于《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旅游行政部門只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以決定不予頒發導游證,同時,對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領人。
頒發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有權規定樣式規格并統一制作,也可以統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制作和頒發。
以上就是關于導游證好考嗎 導游證報考流程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導游詞如何寫篇二
導游詞即為導游人員的講解詞,不同的導游人員對于同一景點所寫的導游詞都是不盡相同的。但是這并不是說導游詞就可以隨便去寫,其實在寫導游詞時還是有理可循的,基本的模式我們要去遵守,下面我就為大家談談導游詞的一些特性以及如何去寫導游詞,導游詞書寫的注意事項。
導游詞由標題、前言、旅游景點概述、結尾四部分組成。
(一)標題(如:頤和園導游詞)
(二)前言
前言部分一般寫導游人員在陪同旅游者參觀、游覽前表示問候、歡迎,自我介紹等的話,實質上是一個開始。
(三)旅游景點概述
旅游景點概述,這部分主要向旅游者陳述景觀的概況和旅游價值,對所要游覽的內容作概括性的介紹。
如:《故宮》總述中的一段:
這段概括性的介紹,介紹了故宮的概況、名稱的由來、占地面積、宮殿樓閣的間數及其建筑。這樣的概括性介紹使旅游者在旅游前不僅對故宮有了基本了解,而且深切感受到參觀游覽的重要意義。
(四)注意事項
如要帶的東西,安全等事項。
各位游客大家好,今天就有我來帶領大家共同游覽頤和園。希望我的講解能夠令各位滿意,讓我們共同度過這一美好的時光。
頤和園在北京西北部海淀區境內,是我國保存最完整、最大的皇家園林,也是世界上著名的游覽勝地之一,屬于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頤和園原是帝王的行宮和花園。公元1750年,乾隆在這里改建為清漪園。1860年,清漪園被英法聯軍焚毀。1888年,慈禧太后挪用海軍經費3000萬兩白銀重建,改稱今名,作消夏游樂地。到1900年,頤和園又遭八國聯軍的破壞,燒毀了許多建筑物。1903年修復。后來在軍閥、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又遭破壞,解放后不斷修繕,才使這座古老的園林煥發了青春。
頤和園的面積達 290公頃,其中水面約占3/4。整個園林以萬壽山上高達41米的佛香閣為中心,根據不同地點和地形,配置了殿、堂、樓、閣、廊、亭等精致的建筑。山腳下建了一條長達728米的長廊,猶如一條彩紅把多種多樣的建筑物以及青山、碧波連綴在一起。整個園林藝術構思巧妙,在中外園林藝術史上地位顯著,是舉世罕見的園林藝術杰作。
頤和園主要由昆明湖和萬壽山兩部分組成。總面積290多公頃。萬壽山上依山而建的佛香閣、銅亭,臨湖畔建的千米長畫廊、昆明湖中的十七孔橋和石舫等都是游人必到的景點。頤和園坐落在北京西郊,離城約10公里。既可以坐郊區公共汽車,也可以坐專線游覽車前往。
這座巨大的園林依山面水,昆明湖雖大,但水面并不單調,除了湖的四周點綴著各種建筑物外,湖中有一座南湖島,由一座美麗的十七孔橋和岸上相連。在湖的西部,有一西堤,堤上修有六座造形優美的橋。
頤和園里有許多景點是效法了江南園林的'一些優點。如諧趣園就是仿無錫寄暢園建造的。西堤是仿杭州西湖的蘇堤。
頤和園前山的正中,是一組巨大的建筑群,自山頂的智慧海,往下為佛香閣、德輝殿、排云殿、排云門、云輝玉宇坊,構成一條明顯的中軸線。在中軸線的兩邊,又有許多陪襯的建筑物。順山勢而下,又有許多假山隧洞,游人可以上下穿行。頤和園的后山,其設計格局則與前山迥然而異。前山的風格是宏偉、壯麗,而后山則是以松林幽徑和小橋曲水取勝。
今天的觀光游覽就要結束了,在頤和園的這段時光希望能成為您北京之游中的永恒記憶。同時也請您把我的祝福帶給您的家人朋友。
林的一些優點。如諧趣園就是仿無錫寄暢園建造的。西堤是仿杭州西湖的蘇堤。
頤和園前山的正中,是一組巨大的建筑群,自山頂的智慧海,往下為佛香閣、德輝殿、排云殿、排云門、云輝玉宇坊,構成一條明顯的中軸線。在中軸線的兩邊,又有許多陪襯的建筑物。順山勢而下,又有許多假山隧洞,游人可以上下穿行。頤和園的后山,其設計格局則與前山迥然而異。前山的風格是宏偉、壯麗,而后山則是以松林幽徑和小橋曲水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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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詞如何寫篇三
刻苦不斷,嘴皮常練.
“嘴”是我們導游的“生產工具”是我們導游的“飯碗兒”沒有嘴就沒有導游工作.所以我們要練好這張“嘴”,要想練好是不容易的,“一年掌,兩年腿,十年才練一張嘴”沒有一張好“嘴”就象沒有槍的戰士,沒有辦法盡職!
2;語音、語調有無變化,即聲音有無節奏感,是否有美感.
3;講話用詞是否真確.
4;持麥克風的方式是否得當,聲音經麥克風是否失真,是否清晰.
8;講解能否引起興趣,言談有幽默感,講解時,是否客人都在聽.
9;普通話是否標準,客人能否聽懂、聽清楚.自己的語言帶不帶尾子.
導游詞如何寫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業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業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業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 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 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業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提高導游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旅游管理條例》,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含導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導游人員分為旅行社專職導游和社會導游。旅行社專職導游是指為1家旅行社聘用,簽訂勞動合同?,旅行社依法為其辦理失業、醫療和養老等社會保險,并承擔管理和質量責任的導游人員;社會導游是指與1家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接受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委派,臨時為旅行社聘用,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并承擔管理和質量責任的導游人員。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導游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該投訴進行處理并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二章導游人員執業條件
第六條從事導游工作,必須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
導游人員資格證根據報考語種不同,分為普通話導游資格證和語種(外語)導游資格證。
導游人員憑導游人員資格證方能辦理導游證。
第七條本市實行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工作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并組織實施。
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每年舉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提前60天將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及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有良好的社會道德;
(二)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三)身體健康;
(四)熟悉旅游業務知識,具備勝任導游工作的語言表達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導游工作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二)面試內容為導游服務能力,主要包括導游普通話表達能力、導游講解能力、導游規范服務能力、導游疑難問題處理及應變能力等。報考語種(外語)導游資格的考生須用所報語種應試。
已經取得普通話導游資格證的導游人員,報考語種(外語)導游資格,須加試所報考語種的筆試和面試。
第十條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導游人員資格證按規定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全國范圍內有效。
導游人員資格證應妥善保管。如遺失,需在規定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申明,并持刊登的遺失作廢申明申請補發。導游人員資格證破損的,憑原件換發。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質分初、中、高、特級:
(一)初級導游人員等級在第一次辦理導游證時,自動獲得;
(三)高級、特級導游人員等級需參加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或評審,等級證書按規定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參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高一級導游資質等級。
旅行社應當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級導游人員為專職導游。
第十二條中級以上資質等級的導游人員可參加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出境領隊資格證”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核發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出境游領隊證》,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導游證是證明持證人已經依法進行導游注冊并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要求從事導游工作的,應當取得導游證。
導游證由市和經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在重慶市外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如需在重慶市申請辦理導游證,應當參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相關地方部分知識的考核,且成績合格。
第十四條導游證的申請,應當通過已聘用的旅行社、已簽約的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辦理。
申請辦理導游證應當交驗以下資料:
(一)《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
(三)《導游人員資格證》或《導游人員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五)區縣(自治縣、市)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六)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張;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核并頒發導游證;對不予批準的,也應當在上述工作日內書面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導游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十七條導游證有效期限為3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
導游證只限導游人員本人使用,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買賣和偽造。如遺失,需在規定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申明,并持刊登的遺失作廢申明申請補發。
(四)導游證破損,無法使用的。
除前款第一項情形外,導游人員在申請換發導游證期間,憑原發證機關的證明,可繼續從事導游活動。
第三章導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
第二十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佩戴導游證,10人以上團隊需打接待旅行社社旗。
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二十二條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導游人員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景觀,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在講解中不得摻雜庸俗、下流、迷信等內容。
導游人員不得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
第二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如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救助。
第二十六條導游人員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二十七條導游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二十八條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傭金。
第二十九條導游人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權拒絕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
(三)與我國民族風俗習慣不符的要求;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保障導游人員的勞動收入。
旅行社應當為專職導游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專職導游收入應根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導游崗位工資指導線標準確定。
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對社會導游必須按照其勞動支付合理報酬,并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第四章導游人員執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努力提高導游人員的業務素質,導游人員全年參加由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組織的日常培訓累計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三十三條導游人員在與被聘用的旅行社和簽約的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可以在旅行社、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之間正常流動。
旅行社或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與導游人員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材料,并將導游證剪角作廢后,交導游留存。
旅行社、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在與導游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導游人員流動登記表》,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索取回執備查。其中,國際旅行社應當直接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材料報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導游人員檔案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因業務需要,需臨時使用導游人員的,應向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聘用。
社會導游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應攜帶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出團通知備查,旅行社應在出團計劃備注欄內注明。
第三十五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建立導游人員檔案,作為導游人員管理的依據。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全市導游人員檔案管理中心,進行全市導游人員檔案微機聯網和導游ic卡計分管理。導游人員檔案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導游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照片、身份證號碼、學歷、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ic卡識別碼、服務的旅行社、簽約的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導游資格證考取時間、導游資格證考試成績、導游資格證號碼、導游等級、導游語種、從事導游業務經歷、流動、培訓、獎勵、處罰、評價、ic卡計分等。
市導游人員檔案管理中心的檔案可供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索和查詢使用,也接受旅行社、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的檢索申請。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導游人員ic卡管理系統,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發現導游人員有違規行為時,應當按照相應的扣分標準,將該行為的信息代碼和所扣分值輸入刷卡機,錄入到該導游人員的ic卡中,并傳輸到導游ic卡管理系統。
旅游-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扣分時,應當告知導游人員所扣分值、扣分理由以及是否還應受到行政處罰等事項。導游ic卡管理按國家規定實行全國聯網。
第三十七條導游人員應當參加年審。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國際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年審時,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寫《導游人員年審登記表》,并提交聘用(簽約)導游人員導游證和導游人員日常培訓檔案等資料。
導游人員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有: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扣分、受到的行政處罰、游客反映等情況。考評結果分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3種。凡通過年審的導游人員,由負責年審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刷新ic卡,并將年審結果報(傳)到市導游人員檔案管理中心。
導游人員年審在每年初進行。
第三十八條導游ic卡年度累計扣分達10分,且沒有參加違規導游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導游人員,不能參加年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按規定佩帶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游人員私自收取傭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暫扣導游證3個月;違規3次以上的,不予通過導游人員年審。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二)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三)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的;
(五)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或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或明知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而不制止、勸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或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涂改、轉讓、轉借和買賣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導游ic卡初始分值為10分,扣分以1年為限,不得跨年度累計計算。
導游ic卡累計10分全部扣完,持卡人暫停導游業務,參加市或區縣(自治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導游工作,導游ic卡分值重新從10分開始計算。
導游人員的累計分值以導游ic卡管理系統記錄的分值為準,導游ic卡的檢查標準明細表見附件。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和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導游人員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的檢查。
第四十九條因導游人員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旅行社、社會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