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是指將學習的東西運用到實踐中去,通過實踐反思學習內容并記錄下來的文字,近似于經驗總結。那么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恰當呢?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體會范文大全,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篇一
教師最易患的職業病是咽喉病。因為,我們每天都得講課,大聲說話在所難免;另外,還要整天“吃”粉筆灰。 彭莉佳教授告訴我們,教師用嗓非常頻繁,往往由于用聲過多,同時沒有注意嗓音保健,沙啞、失聲的慢性咽炎就成了常見病。慢性咽炎主要是經常說話造成的,是咽黏膜、黏膜下組織和淋巴組織的彌漫性炎癥,局部充血、發紅。
第一,平時注意講課方式,使用適當的語速和語調,盡量平和說話。需要大聲說話可以使用擴音器來幫助。
第二,一天總的說話時間不能超過三個小時,連續說話不要超過一個半小時,要讓聲帶充分休息。要多用鼻呼吸,改胸式呼吸為腹式呼吸。
第三,平時可常用些潤喉含片來刺激唾液分泌。生活中要注意天氣變化、保持口腔清潔,不妨多喝一些胖大海泡的茶。
第四,注意飲食。多喝溫開水,避免飲用酒精和咖啡,保持體內水的平衡可以充分地滋潤聲帶。避免刺激性食物,少吃過熱、過涼和辛辣的食物,不要吸煙,也要盡量避免被動吸煙,因為吸煙能夠明顯增加患喉癌的風險。
第五,不要過度用嗓。不要尖叫,不要在嘈雜的區域高聲講話。如果感覺嗓子發干或者說話嘶啞,那就停止講話。講話的聲音要保持正常,不要過高或過低,低聲講話對于保護嗓子來說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要過多地清嗓子。因為當做這種動作的時候,氣流就會猛烈地震動聲帶,從而損傷聲帶。如果覺得喉嚨難受,那么就小口地飲水或是吞咽。但如果必須不停地清嗓子,那就去找醫生檢查一下,也許是反流性疾病、過敏癥等疾病在作怪。
第七,當因為感冒或者感染而嗓音嘶啞的時候,盡量不要講話。
第八,適當運動并保證充足的睡眠。多做跑步、打球等鍛煉,不但能增強體質,還會增大肺活量,為吸氣、呼氣和發音奠定良好的基礎。運動之余還要保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讓勞累一天的發聲器官功能得以恢復。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篇二
綠色,充滿活力的顏色,清純而可愛。
哦,是人們,是人們無節制的砍伐樹木,亂丟垃圾,使環境受到了污染,還有汽車尾氣。近幾年來,科學家多次發現地球的保護傘,地球的依靠—臭氧層因受到污染而形成的缺口,要想讓保護傘不在受到污染,我們就要保護綠色,拯救海洋,拯救地球媽媽,讓地球媽媽重現光彩,拯救生命!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篇三
據研究表明:教師普遍缺乏保護嗓音的意識,部分教師患有其它疾病時帶病堅持工作,對咽喉造成損傷,除了用嗓過多外,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缺乏保健知識,不懂得如何愛護自己的嗓子,經常是講話過多,過長,太大聲,這極易造成聲帶損傷。中小學教師的嗓音類疾病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據查閱資料顯示,教師咽喉不適的情況比一般人群嚴重,46.1%的教師存在不同程度的咽喉不適癥狀,檢出的咽喉疾病中,慢性咽炎、慢性喉炎、聲帶結節、聲帶息肉的患病率最高。發病原因主要是說話多,聲帶長期疲勞和沒有掌握科學的發聲方法,導致喉部肌肉損傷。所以提醒,教師應注意科學用嗓,修正講話的方式,胸式呼吸改為腹式呼吸。講課中,注意聲量,切勿太大聲或急切地說話;課間休息時最好閉口休息;有意識地保護嗓聲。沒有保護嗓音的意識,如果再加上教學條件較差,教室過大,課堂秩序不好,外界環境嘈雜等,都會使教師的嗓音受到破壞甚至不可修復。
保護嗓音,必須在日常教學活動中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加強身體鍛煉,好嗓音離不開一個好的身體; 注意生活起居;在日常生活中保持樂觀情緒;保證充足適量的睡眠;防止感冒引起嗓音嘶啞;盡量不吸煙和不飲用濃茶,同時少吃刺激性強的食物,不喝冷凍飲料。
注意嗓音檢查和治療。定期進行嗓音檢查,有問題及時請專科醫生治療。當然,平時別忘了口含幾粒喉片,以保養嗓子。大量喝水,確保你的喉嚨得到滋潤,白天定時休息;睡眠充足;在教室里種養植物,經常澆水,避免空氣干燥; 如果室外空氣較冷,外出時用口罩、圍巾保護口腔和頸部。選擇恰當的用聲方法、除了科學地掌握前面所說的用氣發聲、共鳴控制外,教師要特別注意選擇自己自如聲區中的最佳音域和最佳音量。切忌生硬做作,破壞自己的嗓音風格。每個人的發聲能力是不同的,發聲能力有音高(聲音頻率范圍)、音強(聲帶張力)、音時(發音用聲的時間)、音色幾個方面,超過此范圍將發生聲帶病變。感冒時,尤其是感冒出現聲嘶后要注意聲帶休息。加強體育鍛煉,增強體質,預防感冒也是預防咽喉疾病的一個有力措施,當自感嗓子疲勞、聲音嘶啞、咽喉疼痛時,應盡量休息或采取治療措施,或到醫院就診。盡可能少說機械重復的話 ,避免大聲嚷——音量的快速變化會給嗓子造成損害,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休息與護嗓緊密相關,睡眠不足,最容易使聲帶疲勞。應避免咽喉受損,煙酒、咸辣與過冷過熱的食物,都應注意節制。任何人的發聲機制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關鍵是要在自然發聲狀態的范圍內用嗓,揚長避短,運用技巧,使聲情渾然一體。
注意調節心理。嗓音的好壞,發聲的負荷程度如何,與教師的心態關系十分密切。最佳發聲的重要前提是最佳的心理狀態。為一點“偶發事件”而“聲震屋瓦”地訓斥學生,不僅是教育方法的失當而影響師生的感情,也有損自身形象,更是用嗓的大忌。不要夜間很晚進食,因為這會造成胃酸逆流。更不能夜間大聲猜拳行令,刺激聲帶,并引發炎癥;授課前不宜飲食過飽,否則容易發音過度而使聲帶受傷。適量飲用一些白開水,確保喉嚨得到潤滑。
要改掉清嗓的習慣。很多人可能經常用這個動作來咳掉喉中的痰或者使自己的聲音更加清晰,但這個動作使聲帶瞬間嚴重拉緊,容易造成聲帶損傷。聲帶息肉,聲帶小結手術后最好要禁聲兩周以上,否則此時出現的帶黏膜延遲恢復會導致永久性聲嘶。盡量避免大聲喊叫,減輕對嗓子的損害。每堂課結束后,盡量休息聲帶,要注意勞逸結合。女教師在月經期和妊娠期不能用嗓過度。這些特殊時期人體內分泌處于失衡狀態,特別是性激素變化大,容易使喉粘膜充血,此時用嗓過度極易出現小血管破裂和粘膜下出血,形成聲帶病變。另外,老師們平時要加強運動,增強體質,飲食上多攝取一些含纖維素較高的綠色蔬菜,常吃水果,多飲水,伏案工作一段時間就要起身活動一下筋骨,以使血脈暢通,盡量避免疾病的發生。
嗓子疲勞后千萬不要喝冷水吃冷飲(唱卡拉ok后冷飲或飲酒),等不良生活習慣,對喉部器官不利。茶葉不是護嗓的好東西,里面的茶堿對嗓子絕對是有害的,大家可以多喝清熱解毒的茶飲如菊花茶、甘草茶,還要防止嗓子受涼,冬天的早晨不要在室外練聲。
要養成保護性訓練的習慣。科學聲音訓練法,不是通過大喊來改變聲音,而是通過調整肌肉的組合能力來改變聲音的,那些拼命喊叫的方式來訓練聲音的方法是不可取的,這樣聲帶的負擔過重,而且咽腔的毛細血管容易被拉破,造成出血的現象。我們主張用長時間,小聲發音,來達到訓練的目的。
受水平的限制,我不能科學的闡述用嗓的原理,只能是拋磚引玉,更多的,還靠大家去摸索體會,也希望有更多的行家對老師作出更科學更全面的指導,祝愿大家都有一付歌唱家的金嗓子,使每一節課都是展現自我聲音魅力的舞臺,那么美妙動聽、另人陶醉!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篇四
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的聚散地,成為高風險的聚集區,吸引著無數不法分子的邪惡眼光。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屢屢發生,客戶的損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揮霍而無法從直接侵害人處得到賠償,客戶轉而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是否承擔責任成為理論與實踐中有較大爭議的問題,筆者就銀行如何對抗客戶的請求作簡要分析。
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被搶(含搶劫和搶奪)案件,有三種基本類型,一是客戶進入營業場所但要約未送達銀行被侵害,即客戶在填寫有關憑證、清點現金,欲與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時被搶;二是客戶在與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時被侵害;三是客戶在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營業場所前被侵害。認為銀行應承擔責任有如下兩種代表性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銀行與客戶的存取款合同訂立和履行中,客戶填寫有關憑證為要約,將憑證交給銀行時,要約因送達發生效力,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存取款手續為承諾,其交還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項后,該合同關系即告結束。銀行負有與上述三種基本類型對應的先合同保護義務、履行中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不論客戶在任何階段被侵害,銀行都違反了合同法的保護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訂立前,當事人進入特定場所準備進入磋商或正在進行磋商時,雙方已從一般人之間的消極關系進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積極關系中,此時雖尚未成立合同關系,但雙方基于締約接觸而產生了特殊的信賴關系,雙方也因此而負有相應的義務。客戶進入銀行后進行交易前,客戶遭受侵害時,銀行應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在于銀行是否對客戶負有先合同義務及銀行是否存在過錯兩個方面判斷。銀行作為貨幣的交易場所,遭受侵害風險相對較高,銀行對進入銀行后的人身、財產安全,賦予銀行保護義務較為合理。判斷銀行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損害的發生是否因為銀行設施自身瑕疵所致,銀行是否達到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安全保護標準,銀行在執行這些標準規定時是否存在疏忽、紕漏,同時還應考查同類銀行通常采取防護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銀行在在客戶發生損害時的處置措施是否妥當。如銀行對上述問題持否定態度,應認定銀行有過錯。
履行中附隨義務是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2款的規定概括的,是附隨于主給付義務的義務主給付義務確定后,附隨義務方可隨之存在。客戶在銀行履行存取款合同過程中,銀行不僅負有辦理存取款手續、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給付義務,因交易是在銀行進行,銀行還負有保護客戶在交易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附隨保護義務。《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只要銀行不履行附隨或履行附隨不符合約定,又沒有免責事由的,就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92條規定了后合同義務,在合同關系結束后,當事人仍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持給付的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善后事宜。后合同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與先合同義務不存在本質差異,應類推適用。銀行在交付款項后,雖然款項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交易已結束,但按后合同義務違反規則,在客觀方面,銀行負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在主觀方面,只要銀行沒有達到大多數銀行的防范標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銀行主觀上有過錯。
客戶在銀行被侵害,銀行是不作為侵權。因法律的規定或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或先前行為導致負有特定保護義務的當事人,未盡保護義務,如主觀上有過錯的,就應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銀行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在于銀行是否負有保護客戶的法定義務及銀行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這兩部法律是銀行負有保護義務的法律依據,客戶在營業場所遭受侵害,銀行就違反了法定義務。1996年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與金融單位聯網報警管理規定》中規定了“營業網點大廳要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守衛巡視”,只要案發時沒有保安守衛巡視,銀行更應承擔責任。
無論是合同法上的保護義務,還是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最為關鍵的是銀行是否負有保護客戶的法定義務及保護范圍、銀行的設施是否足以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銀行是否有過錯。目前,規范我行保安狀況的法規主要有《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關于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關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與金融單位聯網報警管理規定》、《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以及中國農業銀行的相關文件。只要銀行的保衛措施、防護標準和級別符合上述規定的,就應認定為銀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護義務。
客戶損害的發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銀行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所致,對突發性犯罪行為,銀行難以預料和防范,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對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應由犯罪分子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對銀行的保護義務不能隨意擴張,銀行不是侵害人,與客戶所遭受的損害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那種認為銀行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觀點,擴大了銀行可控風險的范圍,不適當地加重了銀行責任,導致了銀行與客戶在利益上嚴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們不能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有保護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論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賠償。
銀行服務過程中間的搶劫行為已經是一種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它越出了銀行正常的經濟服務的范圍,很多國家把這樣的行為理論上稱“準罪事”行為。就像恐怖活動造成的損害,我們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稱為不可抗力的時候,它就成為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銀行就不再承擔,它也沒有能力承擔這樣的責任。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條并未賦予商業銀行對其營業場所范圍內的客戶人身、財產的保護義務,而僅是賦予商業銀行保護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營業場所客戶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所規定的保護義務,也只能限定在經營者提供的場所、設施及商品、服務本身是否損害了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應將第三人在經營場所所致消費者損害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在客戶與銀行的關系中,銀行為提供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客戶則為消費者,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即有保護客戶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務本身及場所設施不侵害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商業銀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賦予銀行具有保護其營業場所內客戶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義務。
客戶在銀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銀行與加害人之間不形成共同侵權,加害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只有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或加害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才能有對受害人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具有過錯的銀行承擔補充侵權責任。
但是,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弱者利益出發,認為銀行的設立是不可控制風險的主要來源,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遭受損害的,銀行雖無過錯,但也應根據公平原則,給予客戶適當補償。
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的通知在性質上屬于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政法律義務。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它應該承擔的也只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也找不到在銀行沒有配備保安人員以及未設置監視報警裝置的情況下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依據。
銀行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市場主體
,它和客戶一樣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在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時,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處理結果必須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在注重保護客戶利益的同時決不能忽視甚至犧牲銀行的合法權利。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有保障安全義務,當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遭到侵害,而銀行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將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該解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對相關公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一是《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積極實施侵害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消極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規定是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接法律依據。近年來,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在賓館、酒店、銀行、寄宿學校等殺人越貨的案件。從這些案件發生的原因看,經營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問題,正是這些單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有的賠償權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賠不能而要求經營者賠償時,經營者往往以沒有實施侵害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進行抗辯。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人,負有對相關公眾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而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商品、服務領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強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務體現對人的關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損害,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不僅在經營活動中,在其他具有公眾參與或者具有廣泛社會接觸的活動中,管理者、組織者、具體實施者都應關注其活動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問題,對他人的人身安全給予必要的關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傳統的民法理論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體想象成荒島上的魯濱遜,忽視了社會生活中人們的相互依存關系,未能就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理論依據。司法解釋的制定,以我國現行法律為依據,吸收了現代民法理論的研究成果,明確規定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對相關公眾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司法解釋的規定,突出體現了現代司法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的要求。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在于經營者違反應當積極作為的安全保障義務,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幾率;因此經營者應當為受害人向直接侵權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讓無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濟,而讓那些侵害他人或者無視他人安全的人承擔責任和風險,符合司法正義的理念。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決審判實踐中的眾多新類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使銀行的業務經營中可能遇到的侵權糾紛更難勝訴。
為避免客戶銀行營業場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銀行應保持設施符合有關安全防衛標準,對于業務量大、風險高的營業場所,應聘請保安公司負責安全保衛,將風險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擔;其次,銀行應合理提醒客戶謹防被侵害事件的發生履行危險告知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再次,按照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定,款項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銀行一定要親自將款項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項尚未交付、風險尚未轉移時將款項奪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