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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書篇一
被申請人:xxx
請求事項:xxxx
請求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一審終審,本案現已進入執行階段。
鑒于申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經濟緊張,4位老人體弱多病,需申請人贍養,還有未成年兒女也需申請人撫養,申請人本人也沒有工作,更無經濟來源,每個月只能靠借貸過日。所以申請人目前根本無法執行(20xx)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現情勢緊急,如果不中止執行,勢必會造成申請人生活困難,嚴重影響申請人家庭生活的和諧。在此情況下,特此建議貴院執行局出于以人為本的原則,慎重處理,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xx年7月8日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中止執行,因此,請求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李xx,女,漢族,xx工作,現住xx市xx區xx小區xx樓80樓9號。
被申請人:王xx,女,漢族,xx工作,現住xx市xx區東小區22樓2號。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業經x市蘭州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蘭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被申請人拒絕遵照判決履行還款義務。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同事,---年---月--日被申請人因孩子上學急需用錢,因被申請人存單是長期存款還有一年到期,提前取款利息損失較大,為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元整,約定從---年---月底開始至--年--月償還完畢,但被告從--年--月開始屢次拒絕清償債務。
-年--月-日申請人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申請人償還借款--元整。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蘭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欠款----元整,案件受理費-元--,實際支出費---元,合計----元由被申請人承擔。然而,判決書確定的被申請人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已屆滿多日,被申請人仍然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為保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特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1、查封被申請人個人工資帳號,劃給申請人欠款----`元和訴訟費----元,合計----元整。
2、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次強制執行費。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執行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申請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申請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請人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請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2.由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于x年7月24日作出(x)x民初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書,賈士偉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請人賠償費69870.5元,李大均承擔連帶責任;賈士偉與李大均在履行上述義務的同時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墊付的案件受理費918元。現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法制的嚴肅性,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貴院依法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附:
1、(x)x民初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一份。
執行申請書篇四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15)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15)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異議人: ,女,68歲,住xx市xx區xx路甲7號院1號樓2
門303號,電話:xx-xxx-xx。
請求事項:
異議人是北京市東城區馬家堡路甲7號院1號樓2門303號房屋的產權人。因建設地鐵十四號線項目,北京地鐵十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以下簡稱地鐵公司)要求拆遷異議人的房屋。在拆遷雙方對拆遷補償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地鐵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行政裁決。但東城房管局一直沒有向異議人告知和送達《行政裁決書》。之后,地鐵公司又向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城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向異議人送達(2011)東執字2221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做出時間是5月25日)。異議人不服東城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認為該裁定做出的法律依據不足,程序違法,現向貴院申請中止執行。 一、 拆遷裁決書沒有送達異議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京國土房管拆[2002]1116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而本案中,異議人李俊榮至今尚未接到《行政裁決書》,也未被告知相關的救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人民法院執行的條件之一是行政行為已經生效,沒有生效的行政行為不能申請執行。所以,貴院做出的(2011)東執字2221號行政裁定書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裁定不予執行。
二、 執行裁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審判程序,對留置送達形成合法性進行認定。
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是否送達產生爭議時,裁定執行的前提存在質疑,應當由相關訴訟當事人通過行政審判程序進行認定。否則,在裁定程序未經開庭質證的.所謂的證人證言作為送達依據,明顯在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
本案中,執行裁定程序的異議人提供的留置送達的證人證言,行政相對人已經提出異議,否認其參與見證和送達。在未經行政審判程序對證人證言進行依法質證的情況下,執行裁定程序直接認可其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違反了法律程序。
三、 行政裁決的異議人(地鐵公司)尚無權申請執行裁定
北京地鐵十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地鐵公司)是該拆遷項目的拆遷人,是拆遷行政裁決的異議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行政行為的主體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北京市東城區房屋管理局。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賦予了“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執行,但是該規定是有條件的賦予該項權利,其限制條件是:“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異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在90日內可以異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的期間為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
也就是說,即便地鐵公司申請執行,必須在法院申請執行期屆滿之后的90日內提出,即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
本案中,地鐵公司提前申請執行,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其異議人資格,草率做出執行裁定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執行申請書篇五
住所地:______
負責人:___職務:經理電話: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董事長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請求事項
2.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__)順民初字第67__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損失(__年七月一日至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由被執行人負擔,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并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__法院
申請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