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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篇一
協議各方人員身份信息
被監護人,女,漢族,年月日生,戶籍地,身份證號。
立協議人承諾
為了今后的健康幸福成長,以上五位立協議人共同鄭重承諾如下:
一、訂立本協議之時,本人神志清晰,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訂立本協議之時,本人未受欺詐及脅迫。本協議中的每一項條款皆出自于本人自愿。
三、本協議中的每一項條款皆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四、本人理解本協議中每一項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其后果。
五、本協議生效后,在協議有效期內,本人愿接受協議的法律約束。
六、本協議自五位立協議人全部簽字之時起即刻生效。
七、無論發生何種情況,協議生效后至自動失效前,將始終并且不可撤銷地維持效力。本人放棄對于協議效力的任何抗辯權利。
七、本協議自x年滿十八周歲之日或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起失效。
,女,漢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證號。
,男,漢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證號。
年月日,與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20__年月日,與婚后育有一女彭小妹。
監護
一、因奶奶、外婆、外公三人均年事已高,恐日后無法承擔監護責任,現共同推選大伯擔任小妹的監護人。
二、大伯愿意在第五條所列四項條件全部成就之后承擔監護責任,擔任小妹的監護人,直至小妹年滿十八周歲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止。
三、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應共同、主動、盡早向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書面申請由彭大伯擔任監護人,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請所需各類材料。
四、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應共同、主動、盡早向小妹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社保部門、教育部門申請孤兒身份認定及孤兒養育費、孤兒醫療保障、孤兒教育保障、城鎮居民保險補助,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請所需各類材料。
五、自下列所有條件均成就之時起,大伯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1、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書面同意由大伯擔任監護人;
2、民政部門認定小妹的孤兒身份;
3、民政部門核定小妹的孤兒養育標準并確定大伯為孤兒養育費接收人;
4、社保部門核定小妹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參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
六、在大伯承擔監護責任條件成就之前,奶奶、外婆、外公三人自愿依法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在此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三人各自承擔三分之一。
七、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彭大伯過世或者失去監護能力的,彭小姨自愿承擔監護責任,擔任監護人。
八、小妹年滿十八周歲前,如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撫養
一、共同生活
1、現小妹隨大伯共同生活,大伯照顧小妹日常飲食起居、指導其學習及為人處世。
2、大伯如因自身或家庭原因,無法繼續與小妹共同生活的,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外婆、外公、小姨,協商共同生活人選變更事宜。
3、外婆、外公、小姨如需與小妹共度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的,應提前向大伯提出。在不影響小妹學習的情況下,大伯應予以同意并協助接送事宜。
4、小妹年滿十四周歲時,在其他立約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自行選擇共同生活對象。
二、撫養費
1、外婆、外公、小姨三人于20__年2月起,每月30日給付大伯800元作為小妹的當月撫養費,直至小妹年滿十八周歲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止。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撫養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2、如外婆、外公、小姨與小妹共同生活大于等于3天的,則以實際共同生活天數為準,按比例減少給付當月撫養費。
3、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及小妹成長因素,月撫養費金額每年增加50元。
4、小妹年滿十八周歲以后的撫養費,視當時的生活、居住情況,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協商。
三、教育費
1、教育費包括學雜費、教材費、學校伙食費、學校住宿費、學校生活費、校服費、課外活動費等由學校收取的各類費用及課外輔導費、課外書籍報刊費等課外費用。
2、教育費發生時,由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每個季度末,大伯應將當季發生的教育費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關收費票據。如沒有票據的,應予以說明。外婆、外公、小姨應于每個季度末支付當季發生的所有教育費的一半。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教育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3、課外輔導費及課外書籍報刊費,需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后,再行支出。
4、小妹年滿十八周歲以后的教育費,視其當時的學業情況,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協商。
5、如可獲得相關政府部門助學計劃的,各方應共同申請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于申請或怠于提供材料而未能獲得助學計劃的,由怠于申請方支付助學計劃范圍內的所有費用及補助。
四、醫療費
1、醫療費指小妹因意外或疾病而發生的門急診、住院費用及自購藥費,在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商業保險、社會救助等賠付之后,實際支出的費用。
2、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發生時,由彭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每個季度末,大伯應將當季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關收費票據。如沒有票據的,應予以說明。外婆、外公、小姨應于每個季度末支付當季發生的所有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的一半。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的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3、住院醫療費發生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大伯應于發生前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中的任意一人,并共同商定診療方案。如情況緊急,大伯應于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住院醫療費低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參照門急診醫療費的支付方法支付。住院醫療費大于等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三人應即刻支付院方實際收取的住院醫療費的一半。先行支付之后,收到各類保險賠付或社會救助的,于實際收到賠付或救助款的當季度末,由大伯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關賠付或救助票據,按各半承擔的原則予以結算,多退少補。
4、小妹住院治療期間,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等任何一方均有不可推卸的探望、陪同義務。非共同生活方不承擔探望、陪同義務的,則需承擔所有住院醫療費用。
5、對于診療機構、診療項目、醫療耗材、康復器具、護理、藥物的使用標準,應以最大程度保障小妹的健康為原則,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住院治療的,需在二級甲等或三級醫院進行。
6、醫療費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的醫療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7、如可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救助的,各方應共同申請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于申請或怠于提供材料而未能獲得救助的,由怠于申請方支付救助范圍內的所有費用及補助。
五、保險費
1、保險費包括學生平安保險、意外及健康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各類商業保險費。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如社保部門核定補助之前仍需繳納的,由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支出后彭外婆、外公、小姨應在當月給付撫養費的同時給付已實際支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一半。
3、學生平安保險費,如由學校代為收取的,負擔及支付方式參照教育費處理。學生平安保險的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
4、小妹年滿十周歲之前,應投保意外及健康保險。投保意健險的費用,由外婆、外公、小姨支付一半,由大伯支付一半。意健險的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彭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意健險的具體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投保方案的年保費原則上不低于500元。
5、小妹年滿十周歲之日起一個月內,外婆、外公應作為投保人為小妹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或類似具有保障兼儲蓄功能的人壽保險。此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小妹。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彭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醫療費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人壽保險的具體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共同商定。
如外婆、外公、小姨未按期投保此保險的,則自小妹十周歲起至十八周歲止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由外婆、外公、小姨負擔。
六、撫養義務特別約定
1、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外公過世的,其撫養義務由外婆承擔。外婆過世的,其撫養義務由外公承擔。外公、外婆均過世的,兩人撫養義務由小姨承擔。
2、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外婆、外公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無力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彭小姨應對外婆、外公的撫養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支付外婆、外公所應支付的所有費用。
3、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奶奶過世的,其撫養義務由大伯承擔。
七、爭議解決
上述關于共同生活人選、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保險費的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應本著小妹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小妹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戶籍
小妹戶籍地現為。各方商定彭小妹戶籍狀況目前保持不變。今后如升學、申請社會救助或其他原因需遷移戶籍的,各方應本著小妹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共同協商,提供幫助。
其他
1、小妹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應積極協助彭小妹申請。
2、本協議一式柒份,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見證人、見證人各持一份。
見證人聲明
一、我們于20__年月日在,親眼目睹了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簽訂協議的整個過程。在前述五人簽訂協議的整個過程期間,我倆自始至終未離開簽訂地點,始終待在簽訂地點房屋內。
二、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簽訂的整個過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的神智均非常清晰,精神狀態無任何異常。
三、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簽訂的整個過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未受到欺詐和脅迫。
四、經比對居民身份證原件上的照片及信息,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的簽署人為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協議上的簽名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所署。協議上的日期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于20__年2月日所署。
五、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五人在協議簽訂過程中,每個人都親口向兩位見證人告知,其理解協議中每一項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其后果。在協議有效期內,愿接受協議的法律約束。
六、本協議于20__年2月日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在地點共同簽字。協議于當日生效。
七、與,與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小妹中的任意一人,既無經濟上的利益關聯,也無法律上的關聯。與在見證時處于客觀、公正的立場。
八、本協議發生爭議的,與愿以見證人的身份,履行見證人的法定義務,親自出庭證明協議簽訂時的真實情況。
立協議人:??????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簽訂日期:
見證人:????????見證日期:
見證人:????????見證日期:
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篇二
甲方:民政辦
乙方(監護人):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監護對象基本生活,保障監護對象健康成長,并負責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視、遺棄。
2、乙方負責對監護對象進行教育培養,督促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專)以及大學教育,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3、乙方負責保護監護對象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監護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三、違約責任:
1、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監護對象有虐待、歧視、遺棄行為,或不盡教育責任,或對生活補助費有挪用、侵占等不當使用情況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并依法訴請變更監護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乙方如發現不能按時領取基本生活費的,有權向甲方查詢并
要求按規定發放;監護對象應享受其他規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實的,有權要求甲方協調落實。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孤兒成年后自動解除。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二〇年 月
二〇年 月日日
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篇三
甲 方: 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 方:
職 業:
性 別: 民 族: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
孤兒,性別,現年 歲,出生于 年 月 日。經(公安機關或法院)查明,孤兒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兒由乙方撫養,乙方每月給撫養費不低于 元并對其享有監護權至孤兒年滿18歲為止。(乙方領取孤兒生活補助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孤兒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并用于孤兒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經費在內的開支,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和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三、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督、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追回乙方領取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乙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與新的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四、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爭議可憑此協議共同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法官按本協議制作調解書。
本協議一式叁份,鄉、鎮(街道)一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篇四
甲方: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方:職業:性別:民族: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
孤兒,性別,現年歲,出生于年月日。經(公安機關或法院)查明,孤兒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兒由乙方撫養,乙方每月給撫養費不低于元并對其享有監護權至孤兒年滿18歲為止。(乙方領取孤兒生活補助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落實孤兒現行保障政策,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2、甲方定期實地走訪看望孤兒,對孤兒養育情況和生活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孤兒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并用于孤兒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經費在內的開支,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和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三、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督、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追回乙方領取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乙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與新的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四、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爭議可憑此協議共同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法官按本協議制作調解書。
本協議一式叁份,鄉、鎮(街道)一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