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伙人協議書篇一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個普通合伙人(注: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另作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可另作約定)
第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人協議書篇二
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入股給甲方發展產業,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產業。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本次將公司資本金增加至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現有股東實持資本金_____萬元人民幣,本次增各股東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現金方式。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甲方以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
乙方以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
第三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資擴股成立后,應當在10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60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4、本協議各方未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權從事與本協議有關事項人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得知人員除外)。
第四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并等。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如有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所協商的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本協議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一份,每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字日期:簽訂地點:
合伙人協議書篇三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伙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委托合伙人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伙協議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對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伙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按照合伙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