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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三篇)

    時間:2025-05-02 作者:儲xy
    簡介:百分文庫小編為你整理了這篇《2023年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三篇)》及擴展資料,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百分文庫還可以找到更多《2023年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三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篇一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由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的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和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釋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15.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要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5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7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以及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修補。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

    34.2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提供的設備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補,并承擔相應費用。

    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范圍內的缺陷,發包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4.4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并在14天內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并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用條款內約定。

    36.2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繼續履行合同。

    37.索賠

    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因已方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7.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項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選擇其他方式解決。

    38.2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并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工程按約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及給發包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0.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受情況、損失程度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因合同雙方的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1.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2.擔保

    42.1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提供以下擔保文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付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己方有賠償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償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

    42.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3.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3.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工程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場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上述情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2工程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5.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篇二

    第一章定義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范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后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并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為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復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并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于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為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標題和旁注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注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單數和復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為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

    (c)決定價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價值的確定或采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合同文件

    5.1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范。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范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由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批準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一般義務

    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并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為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

    12.1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后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征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準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并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準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準的代表。

    15.2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承包人的雇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當地的雇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雇用非熟練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圍內,雇用熟練工人。

    16.3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

    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為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為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為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于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鉆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及

    (c)采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于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于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沖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業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占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于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于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于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于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核實支付。

    21.2保險范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并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于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啟用的)的為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于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于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于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的行為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后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準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準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為這些保險生效并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布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于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并在發現后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于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后,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并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并保護或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于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屬于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業主免于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及其他開支。

    30.1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盡量最少,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0.2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盡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梁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并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并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及包人協商后將決定一筆因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并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調解決及將由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

    30.4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別許可,并承擔有關費用。

    30.6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設備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中國合法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啟用的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負責維修保養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為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承包人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障礙,并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接收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并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勞務

    34.1勞力及工作人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力及人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工作人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其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并按排好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后離開中國。

    34.2承包商的外籍勞務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按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的募、交通和食宿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勞務費用。

    (a)承包人所雇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專業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承包人應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準。在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后,承包人的代理人或其雇用的其它外籍專業人員在合同期間內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經批準的其它訪問專家也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但逗留期限較短。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務的部門簽訂勞務供應協議或分包合同,協議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工程師。

    34.4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其省級政府的法律規定的更改,調整其當地雇員的工資。

    34.5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制定工地規則,并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為的破壞。

    34.7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據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8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4.9擯葬

    當承包人的外國雇員或外國雇員的家屬可能逝世于中國時,應為其葬禮的運輸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應對當地的雇用人員的葬禮盡可能根據本地習規的要求作出安排。

    35.1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告

    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詳細的書面報告,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工程師預先規定,報告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告。

    35.2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5.3安全和健康記錄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并在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結合并遵照當地衛生保健部門的要求,保證在施工的全過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備有醫療人員、急救設施、病房、治療室及救護車設施等,并為預防傳染病,為一切必要的福利和衛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35.5疾病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現場的施工人員遭害蟲、鼠類和其他害蟲的襲擾,以減少對他們健康損害的危險。承包人應為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瘧疾的發生,并采取步驟防止污水積存。承包人應遵守當地衛生機構的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工程師指令,為工地中的房屋噴灑被批準使用的殺蟲劑。承包人應提醒其人員注意不要被血吸蟲及野生動物傷害。

    35.6傳染病

    萬一出現任何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時,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克服上述傳染病而可能制訂的規章、命令和要求。

    35.7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師。

    36.1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國內外材料運至工地現場。除根據第36.6款(b)和(c)款外,承包人可選擇資源國,但在盡可能理而可行的范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按工程師要求隨時在制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和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

    36.2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未規定的檢驗費用

    如果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盡管規定或指明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設備的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末按合同規定滿足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工程師應在與業主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可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根據上述條款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主。

    36.6業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設備(包括施工機械設備);

    (a)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報的價格選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并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

    (b)如果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的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包括了一份題為“由業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將:

    (1)按規定在合同中納入這些合適的要求使用的材料;

    (2)由業主按合同要求對上述將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質量、數量、供貨的時性及材料的適合性等予以保證和保護:

    (3)被免除對要求使用的材料進行試驗的責任及合同第36.1至36.5、37.l至3.4款規定的必要的協助,這些事項將由業主承擔;及

    (4)將由業主及時按指定的地點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裝上運輸車輛,承包人不擔費用。但承包人將承擔將該材料運入工地現場、卸車、儲存、用于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保險。

    (c)業主或工程師對承包人采購貨物或材料的來源提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規定與否或在履約階段提出,都應按第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辦理。

    37.1操作的檢查

    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出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點,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人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檢查和檢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據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檢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檢查和檢驗的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工程師安排的檢查、檢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時間及地點。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并認為是在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驗。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師未參加檢驗,其應認為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正確的。

    37.4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檢驗作準備,或者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示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師可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檢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起的檢驗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37.5獨立檢驗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第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工程師的助手,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蓋前的工程檢查

    沒有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蓋,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除非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并無必要,則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檢驗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8.2剝露和開孔

    當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復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復蓋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啟蓋、開孔、穿孔、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除和運走

    工程師應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運走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支付,但工程師認為由于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39.2承包人履約時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內),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工程師在與承包人與業主協商后決定,并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第七章暫時停工

    40.1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問,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規定的辦理。

    40.2暫時停工后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后,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的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準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l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第八章開工及延期

    41工作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占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規定,或按承包人在給工程師或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說明提出的合理建議,進行施工。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額外的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未能給出占用權

    如果由于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2.3道路通行權及使用工地外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設施。

    42.4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vii一臨時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業主批準。臨時工作用地范圍可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準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

    43竣工期限

    所有按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防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屑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的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生時,包人有權延遲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可延長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4.2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工程師及抄報業主,及

    (b)在提出給工程師通知后28/天或其他經工程師同意的合理的時間內向工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44,1(b)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送交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情況外,任何工程無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對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了執行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示,承包人須征得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47.1誤期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的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違約罰金(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完工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違約罰金。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接收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接收證以后出現的對剩余工程拖期的違約罰金的數額應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于違約罰金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8.1工程接收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并已合格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缺陷維修期間內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工程師發給工程接收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于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接收證書,其中寫明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工程師認為在發給接收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后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師滿意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接收證書。

    48.2分期接收證書

    同樣,按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師應就下列工程發接收證書:

    (a)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分部工程,或

    (b)工程師表示滿意并認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占有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占有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條款解讀 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篇三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于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及制品,玉器、首飾、古市、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表,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墻、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墻、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處于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于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15%),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

    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第九條保險期限、保險費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后余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后生效。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二四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1、(略)

    2、(略)

    3、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盜搶保險條款

    一、保險責任保險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和存放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室內的保險標的,由于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痕跡經公安部門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損毀的直接損失且三個月以內未能破案,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標的因外人無明顯盜竊痕跡、窗外鉤物行為所致的損失;

    (二)保險標的因門窗未鎖而遭盜竊所致的損失;

    (三)保險標的因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同住人、寄宿人盜竊所致的損失。

    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的保險金額為限,便攜式用品(手提電腦、電子記事本、攝像機、照相器材、收音機、錄音機、cd機、vcd機)的最高保險金額為5000元,且列明清單。

    四、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發生盜搶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并同時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拒賠。

    (二)盜搶責任損失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險標的,其已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保險標的的損毀部分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報案后,從案發時起三個月后,被盜搶的保險標的仍未查獲,方可辦理賠償手續。

    (四)附加盜搶保險絕對免賠額為貳百元。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4、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條款

    一、保險金額以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家用電器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責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電壓異常而引起家用電器的直接損毀。

    (一)供電線路因遭受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襲擊;

    (二)供電部門或施工失誤;

    (三)供電線路發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及違章用電,偷電或錯誤接線造成家用電器的損毀;

    (二)家用電器超負荷運行、自然磨損、固有缺陷、原有損壞、用電過度、自身發熱以及超過使用年限后的損壞;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5、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漬保險條款

    一、保險金額以投保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責任本附加險負責因被保險人室內的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氣管道(含暖氣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鄰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險人保險財產的損失。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私自改動原管道設計;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

    (二)因管道試水、試壓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財產損失;

    (三)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6、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現金、首飾盜搶保險條款

    凡投保家庭財產綜合包,并附加盜搶保險的,其盜搶保險金額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戶,可投保本附加險。

    一、保險金額以投保家庭財產盜搶保險的保險金額的10%為限,最高保險金額為10000元,其中現金(含有價證券)20__元、首飾8000元。

    二、保險責任存放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室內的現金、有價證券、首飾,由于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痕跡經公安部門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毀損的直接損失且三個月以內未能破案,保險人負責賠償。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室外遭受搶劫、盜竊;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負責現金(有價證券)的利息損失。

    7、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一、保險責任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裝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財產時,由于過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在法律上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損害賠償糾紛引起合理、必要的訴訟、抗辯費用和其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險別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對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故意、欺詐、酗酒、毆斗以及在精神錯亂、病理性癡呆情況下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涉及知識產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賠償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三)使用或駕駛各種動力與非動力交通、運輸工具所造成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四)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由污物、水、氣、噪音、磁波和電子波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事故的賠償責任和費用;

    (五)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雇員民事侵權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的賠償費用;

    (六)飼養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七)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八)懲罰性賠償及罰款;

    (九)各種間接損失及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私自承諾的費用。

    三、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法律確認的文件副本及申請賠償報告書和有關證明材料:

    (二)如一次責任事故賠償金額達到最高賠償限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如需恢復原賠償限額時,應補交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如一次責任事故未達至最高賠償限額,其有效賠償限額應是最高賠償限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三)因民事責任原因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家庭成員在賠償他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前,須征得本公司書面許可,被保險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所訂立一切協議或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擔責任。

    (四)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絕對免賠額為貳佰元。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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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學習中一定要善始善終,只有總結才標志工作階段性完成或者徹底的終止。通過總結對工作學習進行回顧和分析,從中找出經驗和教訓,引出規律性認識,以指導今后工作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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