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一
分析了國際工程合同爭端產生的一些主要的原因,fidic合同條款中對爭端的解決程序、解決方式, 并對爭端裁決委員會和爭端審議委員會進行了對比分析, 指出了國際工程項目提請仲裁時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字:國際工程,糾紛,解決方案
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爭端應作廣義的理解,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和合同的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就可能引起爭端。凡是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理解、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端,均應包括在內;也包括對工程中的任何意見、指示、決定、證書或估價方面的任何爭端。
國際工程項目爭端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1 合同的缺陷或錯誤
表現為合同文件不真實、用詞不嚴謹不準確, 甚至前后矛盾。在
國際合同談判和簽訂時,重要的是合同條款要明確,用詞準確。把潛在的可能對一方不利條款進行約定,分清不可預見事件的責任。在雙方的工作范圍、材料和施工工藝、工程的開工和工期、工程的付款方式、爭端解決方式等方面要認真、細致,考慮周全。
1.2 合同中雙方權利、責任、風險的劃分是否明確合理
在國際工程合同中,設計責任的承擔引發的爭端是最為常見的,工程施工過程中有時很難斷定問題是由設計方承擔還是施工方承擔。另一個常見的是由于業主的干擾( 尤其在設計階段) 使工程費用增加而引發的爭端。這類問題雙方應在合同談判和簽訂時對其權利及參與的后果給予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和特殊風險在fidic中有規定,可參照。
1.3 建筑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國際承包市場競爭激烈, 承包商采用低價奪標策略,而建設方由于建筑成本的增加, 預算長期處于緊張狀態。合同雙方不愿意承擔義務或做出讓步,因此合同爭端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無數的實例證明以價格最低或工期最短來選擇中標項目管理人未必明智。業主要想獲得最佳服務,應當讓承包商有利可圖,勞有所獲。詳細的索賠條款使報價中風險費用由業主掌握,承包商可較少考慮風險對報價的影響。如風險不發生時, 業主可以節省這筆費用, 所以有利于降低承包商報價, 同時也有利于業主最終降低工程造價, 而不是一味的以報價最低或工期最短來選擇承包商。
1.4 選擇錯誤的承包合同類型
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定情況, 如環境氣候、地質狀況、設計施
工的復雜程度,工程所在國的政策、法律等來選擇采用的標準合同或依據完備的咨詢和建議對標準合同進行修改。而不是依據業主的熟悉程度或喜好來選擇合同。選擇標準合同, 其優點是有關各方對合同的內容和格式十分了解。但標準合同也有很多缺點,如對具體項目的特點、有關各方的具體情況、項目的風險及抵御風險的能力等方面無法全面真實的反映出來。因此,如果項目的規模很大、設計施工復雜, 則應花費一定的費用聘請咨詢公司或律師對標準合同進行修改甚至重新起草合同。
1.5 項目承包模式的選擇和標段的劃分是否恰當
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與合同管理有著密切的聯系。項目的管理模式可分為傳統模式和新型承發包模式。傳統模式, 又稱通用模式, 世界銀行以及國內外很多工程都采用這種模式。
隨著建設項目規模的日益龐大, 技術含量的日益提高, 國際上出現了一些新的工程管理模式, 如:cm模式、epc模式、partnering模式等。這些新的承包模式可以為合同各方提供一個友好的環境。因此適宜的承包模式加上各方共同的意愿和目標, 將對合同管理起到積極的作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爭端也將變得輕松起來。
1.6 關于銀行保函
獲賠償應滿足哪些條件; 再如在履約保函和保留金保函中, 承包商認
為如果合同規定的情形沒有發生就不應該支付保函, 但事實是保函本身并沒有這樣的規定, 相反其規定“見索即付”。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并不愿意或無力卷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而趨向于使用見索即付保函。
2.1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第四版修訂版)
第67條列出了爭議解決程序!爭端提交,工程師解決。!當工程師的決定未被接受, 他們就必須在70天內將爭端提交仲裁, 否則, 工程師的決定即成為最終決定并且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在發出仲裁通知后, 各方可采取友好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如在期限內未達成友好調解, 除合同另有規定, 均應將此爭議依據國際商會icc規則提交仲裁。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在1996年出版的fidic紅皮書中, 對爭議解決方面做出了如下修改:采用爭端裁決委員會dab(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方式解決爭端。爭端可直接提交dab,而不交工程師解決。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 1997年我國財政部刊行) 采用了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的通用條件,但在其專業條件中則根據國際仲裁常用做法來解決爭端。提出使用爭端審議委員會drb( disputereview board) 或爭端審查專家dre( disputes reviewexpert) 替代工程師解決爭議的辦法。
2.2 國際承包合同多使用一個多層次爭端解決方案
①合同中應指出其適用的法律。最好是使用國際通用的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條件吸取了ice、jct等合同文件的優點,內容全面,條款前后一致,文字嚴謹。其對目前各法律體系均可適用。
②大多數合同( 如fidic) 在爭議的解決上都決定由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進入另一個爭議解決階段的時間限制。我們可以稱之為冷靜期,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反省一下以及進入下一個階段可能產生的后果。 ③合同中還應說明仲裁地點。在國際工程合同中提請仲裁的通常是國際商會icc。
①如此爭端發生于業主和承包商之間, 則最終應由雙方同意的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和程序解決。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二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局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傳真: 傳 真:
開 戶銀 行: 開 戶銀 行:
帳 號: 帳 號:
郵 政編 碼: 郵 政編 碼: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三
當前形勢下國際工程整體建設規模的擴大,對其項目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為了保持國際工程epc項目實踐過程中良好的經濟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這類項目風險,則需要加強其合同管理研究,并將相應的標準化研究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工程項目效益狀況良好性。基于此,本文將對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進行系統闡述,促使這類項目開展中的合同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把控,從而為國際工程的經濟效益增加提供保障。
注重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研究,有利于保持這類項目實踐過程中良好的效益狀況,并實現對項目合同風險的科學應對,從而滿足項目作業計劃深入推進要求。因此,需要從多個方面入手,給予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更多的關注,積極開展其管理工作標準化研究工作,促使這類項目實踐中的成本最低化、效益最大化的發展目標得以實現,進而滿足國際工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在此基礎上,可提升國際工程epc項目長期實踐中的整體管理水平,并使行業標準要求下其合同管理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
為了提高對國際工程epc項目的正確認識,確保該項目作業計劃實施有效性,則需要了解其相關內容。這些內容包括:(1)所謂的epc,是工程總承包的簡稱,實踐中是指是指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承包企業在總價合同條件下,需要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及監督等進行負責;(2)國際工程epc項目實踐中需要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及標準化管理要求,對其設計工作、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項目計劃實施及組織管理、材料采購、技術培訓等進行充分考慮及嚴格把控,避免影響項目施工效益;(3)在國際工程epc項目建設中,應對其合同風險進行相應的考慮,并完善其標準化管理制度,針對性的開展這類現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促使該項目實踐中能夠保持良好的利潤狀況。
通過對實踐中形勢變化的判斷分析,需要對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特點有所了解,促使其管理工作開展更具標準化,進而提升這類項目合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合同風險。具體表現為:(1)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實施風險大。這與該工程項目建設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法律環境等存在差異有關,可能會加大項目合同風險,影響著國際工程epc項目實踐中的經濟效益;(2)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工作時間長。由于這類工程項目建設中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加上項目施工中可能會受到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使得其合同管理工作時間也會相應的延長,相應的標準化管理水平難以提升;(3)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方面的變更及索賠工作量大,且這類項目合同管理的全員性特點顯著。實踐中因該工程項目的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整體結構較為復雜,且項目施工中可能會受到環境因素、人為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響,使得其合同變更及索賠方面的工作量大這一特點顯著。同時,由于國際工程合同文件下發中需要所有的管理人員在自身的工作開展充分考慮,使得這類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方面也具有全員性特點,逐漸實現標準化的合同管理。除此之外,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中也具有涉及的協調管理多、合同實施過程復雜的特點,可能會加大該項目合同風險,需要落實好相應的管理工作予以應對。
為了達到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科學管理的目的,則需要對其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加以分析。這些問題具體包括以下方面:3.1合同條款了解不全面,法律知識有所欠缺。實踐中由于某些國際工程epc項目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著合同條款了解不全面、法律知識有所欠缺的問題,未能對相關的管理標準進行充分考慮,致使這類項目合同管理工作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影響著其管理工作效率。具體表現為:(1)雖然fidic合同條款在國際工程epc項目的總承包合同方面提出了具有標準化及示范性特點的合同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承包企業為了在較快的獲得項目承包權,往往會采用國內做法進行操作,未能從根本上重視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條款中的潛在風險,且對這類項目合同條款缺乏全面了解,間接地加大了其合同風險出現的概率;(2)在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過程中,由于某些承包企業對項目所在國家的法律知識掌握不充分,使得項目合同執行中的糾紛事件處理不及時,也會導致這類項目合同管理問題的產生。3.2合同管理制度及體系不完善,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在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中,受到合同管理制度及體系不完善、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問題的影響,使得該項目合同管理水平下降。具體表現為:(1)由于某些國際工程epc項目管理中所涉及的管理部門較為混亂,未能結合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對既有的項目管理制度及體系加以完善,使得這類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工作開展中缺乏標準,影響著其合同管理效果;(2)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因國際工程epc項目的部分管理人員信息化意識薄弱,未能將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應用于這類項目合同管理中,致使其管理信息化、標準化水平未能真正提升,進而加大了項目合同管理問題發生率。3.3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缺失。相比一般的工程項目,國際工程epc項目的建設規模更大、周期更長,使得其對合同管理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實踐中因這類工程項目所需的合同管理人才數量不足,且既有的某些管理人才實踐經驗不夠豐富、專業能力有待提高,致使該項目合同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難以達到標準化的管理要求。同時,受到合同管理人才缺失的影響,也會給國際工程epc項目的經濟效益造成不利影響,可能會加大其在實踐中的項目施工成本。
4.1全面了解合同條款,充實法律意識。為了降低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風險,確保其管理狀況良好性,則需要承包商及管理人員能夠在實踐中不斷強化自身的合同管理意識,并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及標準化的管理要求,全面了解其合同條款,進而針對性的開展合同管理工作,滿足這類工程項目合同科學管理要求。同時,在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中,需要承包商及管理人員能夠對工程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著更多的了解,使得合同執行中糾紛事件發生時能夠根據當地法律進行有效處理,充實合同管理中所需的法律知識,滿足其在標準化管理方面的要求。4.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體系,提升其管理信息化水平。通過對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要求及實際情況的考慮,需要結合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將創新理念、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等融入到這類項目合同管理制度及體系,從而為相應的管理工作開展提供科學指導,實現對項目合同風險的有效應對。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信息化時代背景下的形勢變化,則需要承包商及管理人員能夠強化自身的信息化意識,且將信息技術及計算機網絡應用于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中,從而提升其提升這類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及標準化管理水平,滿足其合同問題高效處理要求。4.3加大合同管理人才培養力度。為了滿足國際工程epc項目合同管理方面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則需要承包商能夠在實踐中積極開展專業性強的培訓活動,并將獎懲機制實施到位,促使這類項目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狀況得以改善。在此期間,也應加大該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促使國際工程epc項目所需的合同管理人才培養力度得以加大,保持這類人才良好的基本素質及專業素養,從而滿足該項目合同管理方面的多樣化需求。
綜上所述,通過對這類工程epc項目有效的合同管理,有利于增加該項目的經濟效益,從而保持國際工程良好的建設狀況及建設效果,并降低其項目合同方面的問題發生率。因此,未來在開展國際工程epc項目方面的研究工作時,需要給予其合同管理必要的重視,且在標準化管理制度、專業理論知識等不同要素的配合作用下,使得該項目合同管理工作開展更具科學性,全面提升其管理水平。長此以往,有利于保持國際工程epc項目良好的管理效果,并提升其在合同方面的風險預控效果。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四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項目批準單位:___________批準文號__________(指對此工程立項有權批準機關的文號)
6、工程造價__________(萬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萬元),安裝:_________(萬元)
1、(發包方)
(1)_______月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紅線以外的“三通”,負責紅線外進場道路維修。
(2)_______月______日前,負責接通施工現場總的施工用水源、電源、變壓器(包括水表、配電板),以滿足施工用水、用電量的需要。做好紅線以內場地平整,拆遷清除全部障礙物(包括架空的、隱蔽的),并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的資料。
(3)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天內提交建筑許可證。
(4)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天內(以收簽最后一張圖紙為準)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裝施工圖_______份,施工技術資料(包括地質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_______份。
(5)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施工圖交底會審,并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會審紀要,在________天內分送有關單位,________天內提供會審紀要和修改施工圖_________份。
2、承包方: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編制施工管理人員的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_______天(日歷天),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2、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承包方應按質量驗評標準對工程進行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時間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算起。
2、除發包方供應以外的其他材料、設備由承包方采購;
3、發包方供應、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提供材料需要復驗的,應允許復驗。經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復驗方承擔;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其復驗費由要求復驗方承擔;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其復驗費由提供材料、設備方承擔。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應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制定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執行。
1、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_______%備料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臨時設施費,按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材料設備差價______萬元,分__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為_______,金額_______。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_____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_______ %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3、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待保修期滿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_______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的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_________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承包方可請示經辦的銀行審定后撥款。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發包方組織設計交底和三方會審作出會審紀要,作為施工的補充依據,承、發包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由發包方及時會同設計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變更設計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變更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若發生增加費用(包括返工損失、停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構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發包方負責,并調整合同造價。
3、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修改工藝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設計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同意后采取實施,其節約的價值按國家規定分配。
4、發包方如需設計變更,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書和修改圖紙,承包方才予以實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價時,必須另行協商,在取得投資落實證明,技術資料設計圖紙齊全,承包方才予以實施。
1、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2、工程施工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滲等記錄。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發包方須及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3、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方方可使用。
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承包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范圍和期限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于建設
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____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方式解決: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1、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經辦的銀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需辦理鑒(公)證的,自辦畢鑒(公)證之日直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3、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五
aaa電氣機械承包公司,郵政信箱號:________(以下簡稱總包商),和bbb工程公司,郵政信箱號:__________(以下簡稱分包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訂立本分包合同。
1.電氣、機械及技術操作的合同通用條款(1980年第一版)。
2.合同的特殊條款。
3.sss號工程項目的技術規范。
4.工作范圍和技術要求。
5.土建和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的報價表。
解釋本分包合同時,下列用詞應具有在此所予以確定的意義:
“總包商”:系指aaa電氣機械承包公司。
“分包商”:系指bbb工程公司和由bbb工程公司將工程的任何部分轉包給別的任何專業公司或機構。
“總包商的工程師”:系指由總包商指派的監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員。
“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條“工作范圍”規定而要執行的工作。
本工程包括在ems共和國境內,根據業主的技術規定,建設sss號工程項目,如圖所示。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監督人員,熟練和非熟練工人,提供運輸、測繪工具及設備,挖掘及鉆孔機械,吊車,以用于塔架安裝和絕緣箍,地線配件,拉力條的安裝以及導線掛垂和拉直等工作。
2.提供混凝土材料、水泥、砂、石子、灰漿材料、鋼筋,并運送到工地。
3.為所有熟練和非熟練工人及行政人員提供住宿、膳食、供水、衛生設備、交通費用和社會保險。
4.運送由總包商提供的材料:總包商在bkb庫房中的塔架、導線、絕緣材料、五金構件、接地材料,包括從總包商在bkb的庫房到施工現場的運輸,并負責卸車和保管。
5.分包商應按總包商提供的縱斷面圖和測繪圖確定塔架的位置。凡是已由總包商定出的塔架位置,分包商應測量檢驗,以保證塔架的位置和線位方向符合合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取得總包商批準后,應對測繪圖作相應的更改或修正。
熟悉業主技術規范的分包商,應按照業主的要求,并承擔屬于分包工程范圍內的與分包商有關的全部責任。
分包商應:
1.自始至終提供足夠數量的工人,以滿足總包商工程師在工程進度方面的要求。
2.在工作時間、節假日方面,應遵守當地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
3.支付工資并服從當地關于對工人報酬的一切規定。
4.為其雇員提供住宿及膳食。
5.向總包商和ems國主管部門提供他們所需的有關其雇員的一切情況。
6.對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各種性質的索賠或風險,自費為其雇員和工人提供保險費及工人補償。
分包商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遵守ems國關于所得稅的規定。如果其雇員中有人對雇主給他們的報酬不付個人所得稅,分包商也應對此完全負責。
2.根據ems國的法律,為其雇員支付各種國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應服從所有適用于本分包工程范圍內的ems國的法律、地方法及規定。
除總包商的工程師授權外,分包商任何時候均不能與業主接觸或談判。
分包商將從接收補步驗收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擔保所有工程,不會由于其雇員的工藝低劣或因其提供的材料質量差而發生事故。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應保障總包商不承擔各種人身傷亡或財產(非工程部分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并保障總包商不承擔屬于分包商和其雇員所引起的訴訟、控告、索賠要求訴訟費、指控和其他費用的責任。
1.工程保險:總包商應按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自費對永久和臨時性工程、施工機械及設備進行保險,這應包括分包工程在內。
2.第三方保險:包括分包商在內的第三方保險,將由總包商承擔,而分包商不付任何費用。
3.工人補償:分包商應自費負責其工人的保險,包括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各種性質的索賠。
4.對以總包商名義的保險單中的索賠補償的確定,分包商應在3天內備齊各種有效的證單。
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險償付的各種損失和費用,分包商應對此承擔責任。
所有扣減款額應記在分包商的帳上。
對屬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總包商的或租給總包商的全部機動車輛運輸設備和工具,如未計入總包商的保險單,分包商應自費保險。
分包商應提供該分包工程施工及運送其人員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運輸車輛。
該分包工程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設備、撥具、張緊裝置、操作線、傳動滑車等、分包商應自費提供。
分包商應遵守ems國有關各種工具、設備、機械及運輸工具方面的所有法律和海關規定,并支付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一俟該分包工程竣工,分包商就應負責把上述全部設備和工具撤出ems國。
總包商應負責交付材料,包括塔架、塔架附件、導線、絕緣裝置、絕緣體及導線配件、接地棒及接地線等。分包商應在bkb總包商的倉庫提取材料,將材料裝車,運送到施工現場并卸車,費用自行承擔,按雙方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對分包商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至少要在該項工作開始前一周為分包商備好。如果總包商未能按上述要求把材料交付給分包商,總包商應準許分包商一個相應的延長期。
分包商應注意該分包工程所需要材料,如水泥、鋼筋、燃料、潤滑劑等,在ems國市場可能會出現供應短缺的情況時,分包商應自費安排從其他國家獲得這些材料,從而保證該分包工程不間斷地進行。
在該分包工程價格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大約數,變化范圍在±______%之內,則單價不作任何變化。
如果變化值超過±______%,應按總包合同一般條款中第______條規定處理。
總包商應取得由業主寫給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介紹信,為分包商選定建立其宿舍區的場地。函件所花費用和有關宿舍區的一切費用均由分包商承擔。
總包商將指定一位或幾位工程師監督該項分包工程,分包商的人員應對其承擔義務。
總包商應幫助分包商獲得分包商雇員所需的入境簽證、居住證和勞動證、該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設備進口許可證,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資進口許可證,要獲取由業主寫給ems國有關當局的證明信。辦理這些函件所花的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開支均應由分包商承擔。
根據雙方同意的交付材料(不包括由分包商提供的材料)日程表,只要分包商能及時得到材料,分包商就應按下列規定日期完成各分項工程的施工。
(各分項工程的竣工日期略)
包商支付拖延分項工程的分包合同價的______%,作為罰金或違約罰款金,罰金或違約罰款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分包合同總價的______%。
如果總包商認為分包商未能認真或迅速地進行施工,或沒有準確地按合同施工,或忽視總包商工程師所發布的與工程有關的各種合理的書面指示,或違反合同規定,總包商可以向分包商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失職、疏忽及違約行為。如果分包商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執行通知的要求,在此情況下,總包商將有權雇用其他人并立即對被忽略部分的工程進行施工。另一種方法是在不損害總包商其他正常權利的情況下,將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分包商手中要回,給其他人完成。在此種情況下,總包商可隨時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設備(已在工地與工程有況下,將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分包商手中要回,給其他人完成。在此種情況下,總包商可隨時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設備(已在工地與工程有關的),并對設備正常磨損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考慮分包商對這些設備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此外,對按分包合同規定應屬分包商的那部分余款,或所述那部分工程的施工款,總包商有權保留并要求不付,或根據已完工程的具體情況而定。
按前所述,完成這項工程或實施其中的一部分,費用如超過應屬分包商的余款,那么分包商應承擔這部分超過的款項。
分包商應按總包商同意的格式,呈送每周和每月的進度報表。
分包商應呈送用于該分包工程的水泥、鋼筋、砂、礫石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的廠商證明及試驗報告,并取得總包商對此批準?;炷猎噳K的報告單應同地基工程付款申請單一起呈送。所有試驗及試驗報告書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二十三)支付條款
總包商應按如下規定向分包商付款
1.預付款,其金額為分包合同價總額的______%,自分包商提交由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具的等值銀行預付款保函之日起15天內,付給分包商;保函有效期為______個月。
2.每月完成的并經業主驗收的工程占分包合同價的____%。
3.分段工程占分包合同價的______%;憑暫時驗收證書。
4.分段工程占分包價的______%;憑最終驗收證書。
按總包合同規定,只有工程經業主在四周內驗收后,上述1、2及4條規定的付款,自收到分包商發票之日起五周內,才能付給分包商。
應付給分包商的款額按下列百分比支付:
ems國的當地貨幣:______%
美元:______%
用當地貨幣支付的部分在ems國付款,用美元支付的部分,通過電匯付給分包商在__________銀行______帳號,匯費應由總包商負擔。
兌換比率:1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當地貨幣)
預付款將用美元支付,預付款中超過______%的美元數額應從前三次的進度付款中按比例扣除。
所有工程都應符合業主的要求,如相應的規范和在現場協商中作出的決定,總的原則應該是總包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所作的決定是最終的,但一旦發生爭議,則業主代表的決定應為主導意見。
分包商應對所有與該分包工程有關的稅捐的付款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稅款。
在分包合同簽訂后15天內,分包商應根據所附的保函格式,提交一份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具的無條件履約保函,額度相當于分包合同價的______%,有效期為______個月,自本分包合同簽訂之日起。
總包商受ems國________號法律保護,并享有第______條,________條款所規定的免稅權,這些免稅權也適用于分包商。
在收到最終付款之時,或在此之前,分包商應向總包商退還所有總包商向其提供的文件、圖紙和技術規范。此處所述的任何文件分包商都不能用于除本協議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同時分包商亦不能泄露或使用由總包商或業主所提供的文件中的任何資料。涉及本協議目的的除外。
技術規范第9節中所要求的素混凝土(混合比1∶3∶6),應視為已計算在分包合同的單價中,對這種混凝土規定的條款,分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如總包商未按本協議規定及時把材料交付給分包商,因總包商延遲交付材料而造成分包商現場工人和設備窩工,同時也不能將其人員和設備投入其他工程的施工,此時總包商應按價格表所規定的日工資(計日工資)標準,付給分包商窩工時間費用。延遲交付材料少于三天時,按本條規定,分包商不能提出賠償要求。
分包商應負責清掃公居?。﹪?,以及雙方未付帳目結清后失效。
2.本合同與附件及工程內容,不經另一方允許,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______文、______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2份。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補充,經雙方同意的補充條款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六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____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____________先生(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_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_____(國家)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信箱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________市對______________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家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的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_______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并將紀要的復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后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用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余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工程合同類型國際工程合同爭議解決篇七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c)確定價值,或
(d)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