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建筑工程合同條款篇一
;旅游合同糾紛案例
因病出行泡湯旅游費協商退還
xx工商調解一起旅游合同糾紛
12月6日,x縣工商局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糾紛案,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退還了當事人340元的費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闖進來一位怒氣沖沖的投訴者,原來這位x先生的爸媽向來身體健康,愛好旅游,本來兩老已經在x縣某旅行社報名參加11月28日組團出發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納費用3360元。可誰知臨行前三天,x父突然腎結石發作,痛得下不了床,在醫院掛了三天針也不見好,無奈,臨行當天上午,x先生電話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這次的行程,當時電話里導游小姐只說取消行程要承擔相應的損失,x先生認為只是承擔已經發生的費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錢卻被告知分文不退。劉先生難以接受于是前來12315投訴。
12315工作人員在仔細了解了事情經過后,立即聯系了旅行社負責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針對游客退團和相關賠償有明確規定。“游客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進行賠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
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工商人員向雙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經簽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因合同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消費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該情形非其所能預料及避免,故不屬于惡意違約,應只承擔已發生的費用。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退還消費者340元。
這起案例中,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合同成為解決矛盾的重要砝碼。合同和法律一樣,都是殘酷的,x老先生最終還是要為自己的無心違約承擔責任。工商人員提示消費者,在簽訂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細閱讀每一項條款,并將有可能發生的意外提前與旅行社進行協商,形成附加條件寫進合同,并在意外情況發生的第一時間內通知旅行社,才能將損失降至最低。
相關熱詞搜索:;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建筑工程合同條款篇二
2008年11月份xx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認真聽取當事人對事實的描述,認真準備了相關證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為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一個月判決就下來了,被告沒有上訴,此判決已生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甘民初字第3769號
委托代理人:xx 大連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吳某與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雇傭)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某獨任審判,與2008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負責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沒有及時給付人工費。2007年4月,雙方協議確定了人工費的數額、違約責任、給付期限。至今被告未按約定給付人工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人工費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原告的人工費不應由我公司支付,應由掛靠我公司的韓某承擔,原告要求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里約定的有關事項不明確。
經審理查明,2007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提供勞務,該工程量為2000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人民幣426.550.00元,被告承諾2008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違約按每月3%給付滯納金。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協議書、欠條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吳某勞務費人民幣426.550.00元及違約金(2008年8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雙方約定每月的3%計算)。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由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為被告賴xx看管運沙車期間,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致傷的醫療費3944.20元、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00元、護理費2000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96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000元,合計111760.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陳xx從1996年8月起受雇為被告賴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隨賴xx經營的運沙車,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xx每月付給陳xx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xx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倒車時,陳xx在三角上未站穩,左腳滑進三角架內,被正在轉正的三角架將左腿夾斷。
原告陳xx當日被送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xx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xx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并再支付1000元繼續治療費用,今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后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xx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強營養、及時換藥,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賴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
原告陳xx回家后,在中江縣龍臺中心衛生院繼續住院治療,后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共用去醫療費2643.20元。出院后,陳xx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xx賠償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1999年7月23日,陳xx的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學鑒定,為五級傷殘。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xx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協議,約定由賴xx自己購車加入運輸社,車輛由賴xx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并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車牌號為川f30491)就是賴xx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均登記為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漢市人民法院認為: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建筑工程合同條款篇三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