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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協議書簡單一點篇一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郎溪縣飛鯉鎮張灣點美好鄉村工程建設事宜,達成如下一致,須各方共同遵守。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合伙承包工程項目范圍:以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郎溪縣飛鯉鎮振興村委會簽定的張灣點美好鄉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為準;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該工程項目,對外以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現。
合伙期限:合伙施工的項目開工至完工、各方結算完畢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結束后為止。
1.甲方出資額為,占全部出資比例的%。
2.乙方出資額為,占全部出資比例的%。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依據,共同承擔。
2.甲方負責該工程項目部全部管理工作;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4.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由該工程產生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并承擔工程完工后由法律規定的責任與義務。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諸于法院。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后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協議。
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工程合伙協議書簡單一點篇二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郎溪縣飛鯉鎮張灣點美好鄉村工程建設事宜,達成如下一致,須各方共同遵守。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合伙承包工程項目范圍:以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郎溪縣飛鯉鎮振興村委會簽定的張灣點美好鄉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為準;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該工程項目,對外以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現。
合伙期限:合伙施工的項目開工至完工、各方結算完畢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結束后為止。
1.甲方出資額為,占全部出資比例的 %。
2.乙方出資額為,占全部出資比例的 %。
1.盈余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依據,共同承擔。
2.甲方負責該工程項目部全部管理工作;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4. 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由該工程產生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并承擔工程完工后由法律規定的責任與義務。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諸于法院。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后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 :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合伙協議書簡單一點篇三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本合伙協議,并自愿就合伙協議的內容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
經雙方協商,由雙方投資經營 ,地址:____區龍祥花園330號 ,經營面積 平方米,經營范圍: 干洗、皮革清洗保養等(具體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批準的為準) 。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除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外,期限屆滿自然終止。
1、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經投資人民幣50萬元。
2、經雙方協商,乙方需以現金及勞務方式進行投資,現金投資人民幣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同時,乙方應保證每天遵守合伙組織的工作時間正常上下班,并依照雙方的約定負責培訓新學員以及皮革的清洗保養業務。
3、經雙方協商,雙方出資比例各占50%。雙方同意僅對合伙組織的凈利潤進行分配,凈利潤分配比例為1:1。在本協議簽訂后,該合伙組織開始經營之日起每滿________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1、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
3、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虧損,不足以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種日常費用、工作人員工資、應繳稅費時,雙方按利潤分配比例共同承擔。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權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義務,未按時按點上班超過三次的;
(6)違反本協議第八條之約定內容的;
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執行人
1、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根據情況決定;由合伙事務執行人公布當月收支情況,研究下月合伙事務的具體安排。
(3)一般事項由合伙事務執行人決定,重大事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x執行。
2、合伙事務執行人
1、本合伙組織的事務執行人為耿xx。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限為:
(2)對外開展業務,決定加盟事務,對外簽訂合同;
(4)合伙組織的用人權利、開除員工的權利及員工的薪酬;
(5)管理合伙組織的財務及帳目;
(6)出售合伙組織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等;
(7)支付合伙債務;
(8)
第八條 禁止行為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本合伙組織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終止: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合伙事務連續長期不能有盈利運營達 個月以上的;
(3)合伙事務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相關部門吊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人終止后的事項:
(1)經雙方協商推舉清算人,并邀請第三方參與清算;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組織共同財產清償合伙組織債務,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x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