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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政復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縣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鎮_______路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復議請求: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關于_______中學校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之附件《_______中學校建設房屋征收補償安臵方案》(以下簡稱《補償方案》),特向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事實與理由:
一、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責任,缺乏民主和公眾參與,特別是沒有考慮被拆遷戶的意見。
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_______縣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名義在申請人住宅樓院墻上張貼《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住宅樓院墻上張貼《公告》的近半年時間里,被申請人及相關部門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做過宣傳解釋,也沒有召集申請人進行過座談溝通。僅有縣教育局的官員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坐著轎車來發過一次征求意見表,當時只有幾人在場,大多數人都是由他人代領、復印或是自己到縣教育局去拿來填的。然而在申請人遞交了征求意見表后,被申請人及相關部門不作答復,也不采納被拆遷戶的意見,就匆匆發布了《公告》。
《公告》中稱“在征收范圍內廣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會意見”,實在是無稽之談,毫無事實依據。因此,被申請人違背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和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的規定,在征求意見后近半年的時間里沒有公布所征求意見的答復情況,也沒有給申請人反饋相關情況,這顯然是違背法律法規程序的。
二、置換房的規劃、設計、選址不合理
1、在《補償方案》中臵換房的規劃、設計、選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見表》中_______住宅樓_______%以上的住戶都選擇不住電梯樓的情況下,《補償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只設計一棟多層住宅和一棟電梯住宅,這顯然是不合實際的。而且套內面積也很不合理,不能滿足被拆遷戶的居住需要。被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意見和需求,重新規劃安臵房的選址和設計安臵房的套型面積和臵換房的質量問題。
2、被申請人在《補償方案》中沒有明確給被拆遷戶臵換什么質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簡裝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對房屋質量沒有解釋說明。因此,我們要求新建的臵換房起碼應是內墻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門窗安裝完善,水、電、氣、電視、電話、網絡安裝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政復議申請書篇二
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營牧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加快推進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我縣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方案。
喬龍溝縣國營牧場、桃坡底縣國營牧場果樹場范圍內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
(一)征遷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指導、安置優先、服從大局的原則。
(三)堅持以合法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效手續為補償依據的原則。
(四)堅持尊重歷史、明辨事實的原則。
縣國營牧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
(一)房屋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屬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面積以證載面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建筑面積以證載面積或者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議記載的面積結合選定的專業評估測繪公司實測面積認定,二層高于2。2米的按測繪面積的80%折合計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反《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開發區范圍內相關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號)規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權屬認定
1、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記,登記明確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以證載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
2、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的建筑是指:經過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議,未辦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記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按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議約定的房屋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無法提供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議的,提交征收實施部門認定。
3、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未辦理法定登記,相關交易協議未經主管部門認可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自行改建、擴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方式實施。
(一)土地的補償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且明確為被征收人的,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5調換安置房補償。
2、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圍內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3調換安置房補償。
(二)房屋的補償與置換
根據房屋建筑結構按以下比例調換單元樓安置房。
1、有權屬認定的房屋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1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2調換安置房。
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的建筑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0.9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調換安置房。
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不予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原設計為廠房、禮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變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實際評估價值補償。
2、置換房屋為郭道鎮鎮區新建單元樓。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大于調換房總面積的,超出部分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補齊差價。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不達所選調換房總面積,不足部分面積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內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補繳,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協議簽訂時的市場價由被征收人補繳。
3、住改營用房的認定與補償
住宅自行改變用途用于經營,且實際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發布之日倒推計算)經營行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以及相關證據可證明其從事經營行為的,認定為經營性用房,一次性給予認定經營面積500元/平方米的經營性補償,并另行給予5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
4、過渡期限及安置補助費
安置房調換過渡期限為三年。自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合同并房屋騰退驗收之日起計算,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后,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的三倍予以發放,過渡期內的安置補助費仍按照原標準發放。
安置補助費按房屋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每月計算,首次支付十二個月,以后每六個月發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順延六個月終止。
5、原則上每戶認定的總置換面積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換,剩余部分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6、所選安置房面積超出總置換面積70%的(不包括70%,上限為100%),超出的面積按4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
7、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原則上以最接近總置換面積的70%為準。受安置房戶型限制等客觀原因,導致所選安置房面積不達總置換面積70%的,按安置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結算差價。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征收結束時。
每戶補助遷出和遷入費用共計20xx元。
(一)宗地范圍內高于2.2米封閉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其他附屬物、構筑物不再予以補償。
(二)租賃合同期內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與縣國營牧場、縣國營牧場果樹場簽訂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賃期間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修建審批手續完善的,經征收實施部門依法認定后,依據評估價,予以一次性補償。
有權屬認定以及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的搬遷戶,凡在正式簽約啟動后的10日內,簽訂協議并按規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10—20日內的'簽訂協議并按規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過期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首期安置補助費在搬遷戶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后十個工作日內發放。
(二)其它剩余款項在搬遷騰退交房后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放。
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金額、安置補助、搬遷補償、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權利憑證,并按協議約定發放上述款項。
如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主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主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涉及專業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被征收人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后,由專業部門負責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責任自負。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實施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按期搬遷。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征收拆遷期間任何單位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未經征收實施部門認可,不得作為本拆遷方案的依據使用。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七)本方案解釋權歸房屋征收實施部門。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項工作要科學安排、倒排進度、狠抓落實,確保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篡改資料數據、或優親厚友,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研究決定。
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政復議申請書篇三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征收人:衛輝市人民政府
地址:衛輝市衛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常運 職務:市長
被征收人:李忠海
為改善原電機廠周邊區域居住環境,加快我市舊城區改造進程,衛輝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衛輝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一期改造范圍內房屋征收的決定》衛政文〔20xx〕139號決定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進行棚戶區改造,并對改造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筑物等進行征收。該范圍內房屋征收決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屬該征收范圍內。征收人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任何形式的補償協議。
一、選擇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核算,給予207261元補償(補償明細見附件)。
二、選擇產權調換。由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按《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執行。
以上決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選擇一種征收補償方式,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放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款依法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又拒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自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執行力。
特此決定。
衛輝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銳,區長。
被征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
因上海路項目建設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征收決定》(合(包)房征決[20xx]第(3)號),同日發布《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動的房屋征收部門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征收實施單位為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征收人認為征收部門的征收程序合法,現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征收項目138戶已達成協議127戶,僅剩被征收人等11戶,完成征收比例達92%。經征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征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一、房屋征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于席井村的房屋騰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門。
如對本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路號,身份證號碼:x0219xx。
被征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0219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征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征收活動的房屋征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征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征收人選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于規定的征收范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建筑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征收時間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征收范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征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存儲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政復議申請書篇四
乙方:
一、補償項目及金額:
1、空調、排氣扇安裝孔補償200元;
2、室內墻壁損壞補償920元;
3、爆破施工造成房屋損壞補償800元;
4、清理打掃衛生費 、供水費用共計應為1080元(每月補償60元,共計18月);以上費用共計3000元(人民幣大寫叁仟元整)。
二、甲方一次性補償3000元(人民幣大寫叁仟元整)。過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索要錢款。否則,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元整)。
三、目前甲方職工個人租賃乙方房屋,屬個人行為,與甲方無關。為方便租房職工用電,甲方幫助安裝的室內電表、電閘、電線等設施,在甲方職工個人退租乙方房屋時,甲方有權全部收回,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止。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擔其他任何連帶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雙方一致約定在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法院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 代表:
經手人: 見證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行政復議申請書篇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