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工程監理合同篇一
監理單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后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并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準同意;甲方材料節余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后,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篇二
依據《_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_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四條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范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工程監理合同篇三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范檢查和簽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制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并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篇四
依據《_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_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四條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范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工程監理合同篇五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招標文件及答疑澄清
6、投標文件
7、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篇六
甲方:(雇用單位)
乙方:(雇員)
鑒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請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工作,根據《_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________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范檢查和簽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制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并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1、甲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2、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如因商業泄密造成對甲方損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并要求乙方予以經濟賠償。
2、保密約定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獲取的文件、資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技術資料、圖紙、客戶名單、合作情況、價格、營銷、員工薪酬等,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是電子文件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甲方商業秘密。乙方合同期內及合同終止后均必須遵守保密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絕對禁止使用這些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反本規定乙方須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并承擔賠償。
1、糾紛解決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4、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注冊號:
地址:
工程監理合同篇七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旭鑫公司(4人)
1.王宜友,,全面負責怡景嘉園項目的融資、招標、工程承建、營銷等。為達到提前預售商品房,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使下屬偽造公文、指令施工單位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詹偉,,主要負責人員管理、組織架構搭建、制度建設等。為達到提前預售商品房,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協助王宜友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 肖爭光,,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v^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4.杜鵬,,主要負責施工進度、質量,協調各參建單位關系,辦理交辦的日常事宜。協助王宜友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二)長業公司(10人)
5.桑天飛,,主要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等。在沒有施工方案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搭建和拆除臨時樓房平臺。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馬志清,,主要負責現場施工。在沒有具體施工方案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拆除方案,違章指揮工人拆除。在拆除過程中,發現工人未按要求進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業,即離開作業現場。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7.錢勇,,主要負責該項目現場施工安全。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進行安全交底。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賀忠偉,,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拆除方案,違規指揮工人進行拆除作業。現場管理人員發現工人違規拆除,進行制止,但賀忠偉不聽制止,仍指揮工人繼續拆除作業,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該事故中受傷,仍在重癥監護室治療,待病情好轉時,建議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調查。
9.馬長德,,主要負責解決設計圖紙上的技術問題和現場放樣等。對平臺的搭建和拆除未編制書面施工方案,未進行技術交底,檢查驗收工作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0.徐林祥,,主要負責質量和生產進度。協助桑天飛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在平臺拆除過程中,發現工人未按要求進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業,即離開作業現場。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1.錢岳友,,負責機械設備使用、維修等安全管理工作,6月1日到現場以后,由于設備還未到場,負責現場巡視、安全檢查等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2.王佳漢,,至事故發生時尚未到崗。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3.王洪坤,,主要負責生產經營、安全、質量、進度等全面工作。作為公司徐州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責成長業公司撤銷其徐州地區負責人職務;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4.虞學澤,,主要負責集團全面工作。作為集團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v^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三)礦大咨詢公司(3人)
15.姜禮偉,,擔任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要負責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未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搭建臨時樓房平臺提出異議;在虛假的工程投資進度證明資料上蓋章,未履行監理責任。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對其執業資格證書依法進行處理。
16.陳明,,擔任該項目現場監理,主要負責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對建設單位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沒有制止,未履行監理責任。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對其執業資格證書依法進行處理。
17.馬全明,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內部管理有漏洞,同意在虛假的“工程投資證明”資料上蓋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v^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四)相關職能部門
市建設局(4人)
18.王弛,,主要負責房地產市場行業管理。對旭鑫公司怡景嘉園裝配式建筑審查把關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9.朱彭,,分管市建設局裝配式建筑工作。市建設局在對裝配式建筑論證工作中,未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作為分管領導存在失職行為;對房產處處長王馳在對旭鑫置業公司怡景嘉園項目裝配式建筑審查把關中嚴重失職,涉嫌濫用職權犯罪,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鄭春雨,,主要負責中心片區(含怡景嘉園)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怡景嘉園建筑工地內的違法建筑物督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王新強,,主要查處泉山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等。對怡景嘉園建筑工地內的違法建筑物督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市規劃局(8人)
22.李楊生,,負責對怡景嘉園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3.王軍,主要負責勘察測繪研究院全面工作,分管生產經營部和財務工作。測繪院對怡景嘉園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撤銷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4.鄭克儉,在怡景嘉園驗基中,對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建議予以開除。
25.王松,。在怡景嘉園驗基中,對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建議解除聘用合同。
26.曹榮旭,,對怡景嘉園驗基審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馬強,。明知怡景嘉園項目距離驗基標準有所差距,仍安排技術人員進行驗基;在驗基通知書中需驗基為6棟樓,驗基申請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違規安排技術人員勘測7棟樓房的基礎。馬強工作中存在失誤,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8.馬祥麟,在中梁集團驗基測繪過程中,明知怡景嘉園項目未達到標準的情況下,給規劃局下屬測繪院人員馬強打招呼,讓其在驗基過程中給予關照。為中梁集團變更規劃方案出謀劃策、協調關系。建議對馬祥麟給予調離現崗位的處分。
29.曹霞,。對怡景嘉園驗基審查失職,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市房管局(7人)
30.張堃,,主要負責科室全面工作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初審。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初審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1.齊革藝,,分管市場監管處。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中失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2.袁復成,,主要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批發證。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降為辦事員。
33.于世清,,主要負責商品房預售的受理和現場勘查。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受理的資料和現場勘查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楊富強,市房管局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現場勘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對楊富強黨員延長預備期一年。
35.魏林如,,主要負責處室全面工作。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批發證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6.閆軍,,負責市房管局全面工作。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中失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泉山區4人(家)
37.張其永,,主要分管安全科和市政科。不履行區政府下發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使泉山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控;未開展建筑施工專項檢查。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8.王道山,分管建設、消防、人防等。對泉山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9.葛本周,,全面負責泉山區建設局工作。對泉山區建筑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0.,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未開展建筑施工專項檢查,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區委、區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責任單位(3家)
41.為了提前預售商品房,在施工現場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的方式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等,建議市建設局對其信用進行處理。
42.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幫助建設單位造假,對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缺失,項目經理未能及時到崗履職,在無任何安全保障下,違規冒險拆除臨時樓房平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v^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市建設局對其企業資質依法進行處理。
43.,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對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失職,在《工程投資進度說明》上蓋章,幫助旭鑫公司造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v^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6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v^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市建設局對企業停止承攬監理工程6個月。
六、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一)中梁地產集團及旭鑫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和誠信意識,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得為追求預售速度而弄虛作假、違章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于危險性較大的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
(二)長業公司等施工單位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和安全紅線意識,不得為了盲目追求效益,參與違法違規造假行為。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建筑施工許可制度,落實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管理,完善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現場監管等環節的管理,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三)監理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發現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監理措施,設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墻”。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四)^v^門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全面排查事故隱患,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建設項目,切實把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發生。要取消該項目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普通建筑進行管理。對已批裝配式建筑全面進行“回頭看”。要嚴格裝配式建筑審批流程,增加審核環節,切實把好審批關。
(五)房管部門要完善商品房預售機制,進一步梳理優化商品房預售許可流程,將建筑質量監督審核設為驗基礎審核的前置環節,加強前置審批手續真實性核查,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場勘查和審批程序,嚴格落實與市規劃局的內部文件交換核查機制,做好批后動態監管。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商品房預(銷)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商品房預售項目大檢查,對今年以來主城區已批準商品房預售的112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重點突出檢查已批準預售的裝配化建筑項目建設進度,把現場查勘工作做實做細。對預售的資金實施封閉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要妥善處置群眾訴求,保障購房群眾切身利益。
(六)規劃部門要梳理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驗線、驗基礎正負零等規劃條件核實方面的工作內容,明晰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切實保障建設工程按審批的規劃實施。要對驗基礎、驗線意見等文書實行編號管理,防止再次出現管理漏洞。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在規劃條件中加入裝配化率內容。強化批后監管,做好安全生產風險防范。堅持巡查和監管臺賬制度,尤其加大對新開工、大型工地和近期驗線驗基礎建筑的巡查力度,做好監管臺賬的如實記錄。
(七)地方政府要吸取教訓,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和責任分工,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建筑項目的安全監管,對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項目進行全面的排查,對未辦理規劃、建設施工許可的項目要立即停工。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從源頭上進行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全市建設、施工、監理各方責任主體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守住法律底線、誠信底線、安全底線,依法規范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企業要組織檢查、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項目負責人必須依法及時到崗履職,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落實、培訓教育到位。各施工企業要嚴格技術管理,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制度,現場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降低技術標準,違章指揮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徐州市人民政府“8·1”事故調查組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