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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一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鄭州市特制定了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并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并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三條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筑面積、分戶建筑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最高不超過十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文件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
(三)侵占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
(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下、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二十九條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參照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業主大會成立后制定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二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付業主使用的物業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未約定交付使用條件的,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交接驗收。
物業管理交接驗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維修機構,配備維修人員,履行維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交等事項進行約定。
原物業服務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續約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兩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告知對方,并提前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確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六)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同物業的具體定價形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縣(市)、上街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發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四條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代為業主辦理水、電、氣、暖分戶計量設施注冊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答復投訴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維護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物業的使用、維護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環境保護、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異產毗連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
建設單位申請物業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記載,歸檔備查,但不頒發權屬證書。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四十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占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經營收入和收取的車位占用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和抗震結構;
(二)未經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五)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六)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五十二條新建物業、公有出售房屋和拆遷安置中調換房屋的業主,應當在辦理產權登記前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本條例施行前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收交或續籌。收交或續籌的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在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其他區域內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行使。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拒絕辦理交接手續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接管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并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或者降低其資質。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離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服務收費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二
離婚協議書需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債權債務等事項無爭議自愿達成一致而形成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出來的鄭州市離婚協議書范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
二、雙方現有一子,無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
三、離婚后,雙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對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 由男方撫養, 方每月支付生活費( )元,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 方可隨時探望孩子。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人:_____,男,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一、____與____自愿離婚。
二、兒子____由___方撫養,由___方每月給付撫養費___元,在每月___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號的____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萬元,現協商歸___方所有;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歸___方所有;___方銀行存款____元歸___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___方可在每月的_________接兒子/女兒到其居住地,于_________送回___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___天與____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簽名:_______ 簽名: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三
原標題:鄭州停車場收費亂象調查:路邊停車場緣何成了“唐僧肉”
新華網鄭州9月22日電(記者張興軍)記者近日接到投訴稱,鄭州市內路邊臨時停車場收費存在諸多亂象。隨后展開的調查顯示,在停車難的大背景下,作為公共資源的路邊停車場,竟然成了一些部門甚至私人眼里的“唐僧肉”。
“p字牌”下收費亂象紛呈
在建業路商城路口附近的一家飯店,市民張先生吃完飯出來準備駕車離開,一位身穿土黃色制服的中年婦女走過來,一邊指揮倒車一邊提醒:“把停車費繳一下,4塊錢。”收錢后,中年婦女并未給付票據。張先生駕車沿路走了一遍,除了一塊“嚴禁擺攤設點”的告示外,未見任何停車場收費標識。
這是鄭州市停車場亂收費的一個縮影。
按照鄭州市物價局、鄭州市停車場管理中心等單位規定,市內正規停車場,需要有明晰的公示牌即“p字牌”和白色的停車泊位線,公示牌要標明收費標準、停車位數量;收費人員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印制的上崗證,按標準收費后統一給付票據。
對照規定,記者在鄭州多處路邊停車場采訪發現,僅“p字牌”的設立就是五花八門,有的沒有收費標準,有的除了“p”字外什么內容都沒有,多數“p字牌”并未公示停車數量。
臨時停車場劃定有“貓膩”
根據鄭州市規劃院交通規劃所的研究,當前鄭州停車難最突出的時段在晚上。記者連續多晚在商城路、建業路、中州大道等路段看到,從路邊臺階到道路紅線內,各式車輛挨挨擠擠,相關小區門口車滿為患。
不少小區業主告訴記者,小區停車難,路邊又沒臨時停車位,很容易被交-警貼罰單,每天停車都是提心吊膽。
鄭州市停管中心宣傳民-警劉明州介紹,目前鄭州有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約1萬個,主要在道路紅線以內,或占用路肩、人行道,通常是為緩解停車難而臨時設立。一般經所在路段交-警大隊考察后,由交-警支隊和停管中心審批備案,但變動較大。
有知情人士指出,表面看路內臨時停車場是為緩解停車難而采取的調節手段,其設置卻暗藏玄機:臨時停車場大多集中在醫院、飯店或商超附近,一些配建指標不夠、停車難問題比較突出的小區,有需求也很少劃停車場。
停車場成了誰的“唐僧肉”
一些業內人士介紹,由于臨時停車場的`劃定隨意性大,管理粗放,很容易發生化公為私現象,有的停車場收費業務由此成為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唐僧肉”。
干過3年停車管-理-員的小李告訴記者,此前曾在東明路某醫院附近看過停車場。剛開始,每月除了從停管中心購買1200元的發票外,還要給中心繳納管理費1800元;后來采取“估堆”的辦法,即管理費取消,但每月要買40本發票,每本票50張,停管中心每張票抽成3元,這一項就是6000元。
面對質疑,鄭州市停管中心有關負責人承認當前臨時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但同時表示,停車泊位數明顯偏少是導致停車難、停車亂的主要原因。
劉明州介紹,目前全市有120萬輛機動車,且以每天新增1300輛的速度增長。按照一級城市停車位配置100:30的國家標準,全市至少應有35萬個停車位,目前不足20萬個。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史璞認為,泊位短缺是停車難的重要原因,但作為行政部門,停管中心邊收費邊管理,是典型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在定位不清的背景下,公共資源很容易淪為單位或個人的牟利工具。
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四
一、 室內設施及家具、家用電器
1、 設施:水電、水閥齊全,并安裝到位,門窗完好無損,排水管道暢通。
2、 室內家具:寫字臺兩個,沙發一套,茶幾一個。
3、 家用電器:電熱水器一個,洗衣機一臺,消毒柜一臺,冰箱一臺,電視兩臺。
4、 以上設施、家具、家電均完好,乙方愛惜使用,如有損壞乙方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二、 租用期限及相關約定: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一年,從日起至年日。
2、 房屋租金:_____元/月。
3、 付款方式:按___年交付,由乙方自承租之日起將__半__年的租金交給甲方(乙方需在前一個租賃期內的最后一個月的20日)將下一個租賃期內的租金交給甲方。乙方在交第一個租賃期租金時,另付押金100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租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第一次付款計4600元人民幣。
4、 租賃期內乙方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按時按規定交水、電、衛生等各項費用。
5、 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內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黃色等物品,或從事其它違法犯罪活動,如因乙方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6、 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轉借或互換房屋,如雙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7、 甲方不得在租賃期內租金加價,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三、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自覺遵守本協議,如有任何一方違約,將承擔壹仟元的違約金。
四、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
五、附則
甲乙雙方簽約日期:__________
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五
城中村是中國大陸地區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有的現象。狹義上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并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中村轉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
列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市政、房地產、民政、公安、發展計劃、財政、審計、勞動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綜合開發、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轉制
第六條 城中村轉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體制轉變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體制。
轉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依法全部轉為國有土地,村民由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
第八條 列入改造范圍內的城中村撤銷村民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就近劃歸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中村轉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壞農村集體資產。
城中村轉制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應堅持下列原則:
(二)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兼顧長遠發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條 城中村轉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可組成由村組干部、村民代表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清產核資小組,具體負責清產核資工作,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小組組成人員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同意。
清產核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規定執行,清產核資結果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確認。
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產處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集體資產處置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保證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該項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城中村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銷的同時,分別組建股份制企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 集體資產股份化后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由集體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持股,集體法人股原則上不低于40%。達不到單獨組建股份制企業條件的,經原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可將集體資產以入股形式與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組建股份制企業。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負責企業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承擔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并負責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應收資金。
第十三條 集體資產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的個人持股部分,按應參與分配的農業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權。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中的閑置貨幣資金,應首先用于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辦理社會保險;剩余部分可量化到個人,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繼承、贈與。
個人股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集體股的收益除用于擴大再生產外,主要用于為未就業的原村民辦理社會保險和其他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四條 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的集體股部分,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推選人員組成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行使集體股股東權利,并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的授權負責集體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對集體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成員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城中村的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其就業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并享受社會保障、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用于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六條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應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原村民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并推薦就業。
技術培訓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城中村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應當為本企業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證本企業職工依法享受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
城中村轉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 城中村轉制后,村辦學校的人、財、物統一移交所在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及校舍所有權依法確認給該學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村辦學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資產,已被挪用、侵占的,應予退還。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建設、市政等部門及區人民政府,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城中村改造,應在各區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改造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實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的各項建設應嚴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實施,并納入全市土地開發供應計劃。
對未依照規劃進行改造建設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用地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產登記,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查處。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中村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按照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并依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城中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變。原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后確認給該企業;宅基地使用人可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規劃改造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他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
城中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原農用地承包人可繼續承包經營。但因實施規劃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調用。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異地建設需要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換方式予以保障,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置換出的土地,納入本市土地儲備。
第二十六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轉為國有的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權的,對原有的土地使用人,按原土地用途的評估價給予補償。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并對承包經營者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變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或土地用途改變的,應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二十八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停止一切與實施城中村改造規劃無關的建設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查處。
現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規劃要求,又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改造時應予拆除。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堅持統一建設、成片改造的原則,規劃容積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區最高容積率,用地規模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小用地規模。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場運作方式進行,以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自行改造為主,也可與投資商聯合改造或通過招標選定投資商獨立改造。
城中村改造應首先安排好原村民居住用房。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所需資金可采取企業自籌、村民集資、抵押貸款等多渠道籌集。
按照規劃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在符合城中村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為企業資產按股份量化到個人,也可以出售或分配給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應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統一納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中建設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設經濟適用房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農民住宅拆遷補償、安置以基準建筑面積為依據。基準建筑面積根據河南省宅基地面積標準結合本市城市住宅小區容積率控制標準,確定為每戶228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區位、用途等因素確定。未超出基準建筑面積的,按市場價格補償;超出基準建筑面積的,超出面積按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基準建筑面積的,可以按基準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所調換房屋面積大于實際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安裝造價結算;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基準建筑面積的,按基準建筑面積計算產權調換面積,超出部分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基準建筑面積,超出的面積被拆遷人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及鄉鎮企業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構筑物,由拆遷人給予補償,不再安置。
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按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自行改造城中村的,可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按照本章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自行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20xx年8月9日前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符合城中村改造規劃,未超過基準建筑面積(一戶多宅的合并計算)的,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后,予以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超過基準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后,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0xx年8月9日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規劃、建設等部門批準建設的住宅,按照違法建設處理,拆遷時不予安置補償。
第四十一條 非本村村民占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或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經確認符合改造規劃的,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符合改造規劃的,應予拆遷,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已辦理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可以轉讓。但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的,應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城中村轉制時在冊的農業人口。
第四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 11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城中村改造的規定、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篇六
甲方 公司名稱: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溫州平陽縣萬全家具生產基地萬盛路2號
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戶籍地址:
說 明: 1、本合同不得復寫,只能用藍、黑墨水填寫;
2、本合同代簽、冒簽、涂改無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需要,在 部門,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對乙方工作結合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及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作制。
2. 乙方在合同期內按國家有關規定休息、休假,但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
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2.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
五、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的工資為元/月;
1)、計時工資。
基本工資為元,資金元,通訊補貼 元,學歷補貼 元,技能元,
崗位補貼元,職務津貼元,固定加班費 元。生活補貼 元,績效工資基數元,其中績效工資將按照公司的考核規定考評后發放。
2)計件工資。具體詳見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向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付乙方的工資,不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5.乙方離職時的工資發放要求參照公司有關中工工資管理規定。
六、社會保險
12、甲方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規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向乙方公示,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
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規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不服從公司安排崗位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乙方行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予辭退、除名、開除的。
4.乙方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違反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提前30日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書面表明意向。
同的證明并辦理相關手續。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相關經濟補償責任。
錄用費;3)、補償金以及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 他
1.乙方承諾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若因此引發勞動爭議,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2.、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利益,嚴格保守甲方的技術和商業機密,否則,因此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本合同依法訂立后,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在甲乙雙方發行本合同期內,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或合同內容不詳盡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門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甲 方:(蓋 章) 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 方 (簽 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