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在傳達信息、分析問題和提出建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報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違規借調工作報告 教師借調工作報告篇一
您好!本人xxx,女,20xx年x月出生,20xx年畢業于xx大學xx學院,同時獲得理學學士學位。同年(xxxx年)透過xx市教育局教師招聘考試并分配到xx中學擔任xx教師。于20xx年xx月轉正并聘用為中學二級教師。
本人自從參加工作以來,一向熱愛教育事業,勤勤懇懇,認真做好各項教育工作,如期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教學任務,教學成果較好。同時用心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努力提升個人業務水平。但由于各種原因,本人申請調入xx中學進行任教:家庭原因:個人發展原因:本人20xx年分配到xx中學工作,由于當時英語老師緊缺,我服從了學校的教學安排,執教了兩年的英語。對于xx科的教學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阻礙,但我從沒放下過xx科的教學。
在執教兩個班英語的同時,我還堅持執教一個班的xx,同時帶領及輔導學生參加市的xx知識競賽并獲獎。由于山區學校對xx科教學的不夠城區學校成熟,對于個人業務水平的提高,我比城區的同類老師缺少了適合的環境及機會。為了在能兼顧照顧家庭的同時在xx科教育事業上得到更大的提升,我懇請領導們同意我工作的調動。我堅信,不辛呂田和街口奔波的我會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教育工作中,創造出更好的教學成果,為從化地理教育事業添磚加瓦。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違規借調工作報告 教師借調工作報告篇二
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我校嚴格執行國家及省的有關教育收費政策和規定,大力實施“陽光收費”,同時,圍繞收費工作制定和完善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確保國家的收費政策能夠落到實處。
二是現由學校統一代辦的費用僅限于校服費,學習資料購買,如寒暑假作業等。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保證質量,義務服務,讓學生從中得到實惠。
三是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
(二)認真執行收費報批和許可證制度,切實做到依法收費我校制訂了《希望小學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收費報批和收費許可證制度。學校按照教育收費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將各項收費均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學校,并由學校上繳局財基科預算外資金賬戶,所有收費項目均購領和使用由省財政廳監制的正規票據,并對收費票據的購入、領用和核銷實行嚴格管理,沒有“白條收費”和私設“小金庫”行為。
對于學校收費項目、標準及收費通過校訊通告知每一位家長,積極做好宣傳工作,以保證社會、家作和學生有充分的知情權;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制作收費公示牌,設置于公示欄,以增加收費工作的透明度,公開接受社會、家長和學生的監督。通過大力實施陽光收費工程,進一步規范了收費行為,保護了每位學生及學校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我校學生都是民工子女,多來自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的不少。為了部分學生不因家庭困難而失學,學校采取緩、補等不同舉措。對于一次性交不齊的學生,讓他們先交一部分,所欠部分等家里寬裕一點時交上,有些學生家庭確實困難,學校給予部分補助,以保證他們能正常入學。
三、xx年xx收費標準與收費金額無變動。xx年xx,由于我校領導高度重視,嚴格把關,學校的收費政策和措施能夠落實到位,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得到了家長的肯定與社會的認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一如既往的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在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稅務局領導下,做好收費工作。特此匯報,請審閱。
違規借調工作報告 教師借調工作報告篇三
為加強和規范出資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優化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水平,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省xxx組織出資企業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內容召開業務交流會議。
交流會上,龍煤集團、建投集團、產投集團、農投集團結合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重點就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整改落實情況,與巡視巡查、紀檢監察等部門協同,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方面做了現場交流;其他出資企業做了書面交流。
會議指出,一年多來,各出資企業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設、責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會議強調,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對于違規責任追究,企業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追責力度不夠深入,協同機制還未建立起來,上下貫通全覆蓋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問題。
會議要求,下一步要著重從五個方面抓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一是頂層設計,提高站位,高度重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貫通,橫向配合,扎實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加大責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強整改,規范運營,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五是創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設違規追責工作平臺。
省xxx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有關同志,各出資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以及承擔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的負責同志出席會議。
違規借調工作報告 教師借調工作報告篇四
8月23日電xxx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管、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見》指出,要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了9大方面54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二是規定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三是明確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應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四是提出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等情況,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意見》要求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責任追究工作要加強與黨建、審計、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等部門的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效果。探索向社會公開責任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以下是《意見》全文
xxx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16〕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xxx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xxx中央xxx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xxx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等要求,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經xxx同意,現就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xxx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xxx、xxx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2.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3.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4.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二、責任追究范圍
(一)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三、資產損失認定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四、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四)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五)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明確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投資活動中須履行的職責,引導其樹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堅持職業操守,履職盡責,規范經營投資決策,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國有企業要依據公司法規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等配套制度,細化各類經營投資責任清單,明確崗位職責和履職程序,不斷提高經營投資責任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在有關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二)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三)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視組、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企業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四)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凝聚社會共識,為深入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結合對具體案例的調查處理,在適當范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違規借調工作報告 教師借調工作報告篇五
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首要問題,在于責任追究的范圍界定。只有明晰責任追究的范圍,才能做到權責一致、有法可依,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意見》中對責任追究的范圍主要為: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和上市公司股權及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以及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集團管控方面,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主要情況包括國有企業所屬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存在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集團帶來了較大損失,或其財務問題引發的違約法律風險。作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如在發現上述情況未能及時匯報的情況下,對擴大損失也應承擔責任。
購銷管理方面,指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實質不公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以及虛假交易向關聯企業輸送利益偽造財務指標等情況。隨著金融服務的發展,《意見》也強調國有企業不能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貨衍生業務,如需開展上述業務的需取得金融牌照,禁止以金融創新為由流失國有資產。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主要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存在串標、超越權限投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以及工程發包、分包、承包方面的失職情形。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主要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資產進行評估,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主要指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決策嚴重偏離實質的情況。
投資并購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規定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對并購企業風險分析不足,存在重大財務、法律問題疏漏,或指示中介機構或相關鑒定單位出具虛假的報告、文件等情況。
改組改制方面,主要為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的審批和備案程序,在未取得批準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改組改制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特別是部分經營管理人員在改組改制過程中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的情況,以及串通中介機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售價出售、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資金管理方面,主要指經營管理人員越權或無權批復資金的問題,包括設立小金庫,違規對企業員工進行集資、發行債券(股票)的情況,以及通過集體福利方式捐贈企業主要資產、虛列項目套取資金的行為。
風險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國有企業風控部門的經營管理人員的內部控制流程存在重大不足或內部控執行不力,對企業的投資風險未能及時、有效揭示,對重要合同、決策審核有誤給企業造成資金流失的情況。
二、資產損失價值確認
為打擊違規經營投資的風險,《意見》要求損失與違規人員行為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違規人員應負責的資產損失價值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因違規人員的行為,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價值范圍,如違約行為產生的違約金或投資失敗的損失范圍;間接損失包括因經營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給國有企業造成的其他經營性損失,如因其違約行為造成企業商譽損失。
根據損失程度,資產損失可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同時,該《意見》對或有資產損失進行了詳細規定,或有資產損失指相關經營投資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經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這一規定突破了實質損失的范疇,對公司經營、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具有較大的影響意義。
三、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對于違規操作的投資經營崗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履行職責不到位給國企造成嚴重影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規定必須追究其相應責任。同時,《意見》首次提出了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即便違規人員調離原崗位或已經退休,其在職期間的違規行為一經發現依舊會處罰責任追究機制。
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構建責任追究機制
當出現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時,國有企業可依據資產的損失情況、問題的嚴重程度對相關人員采取內部處理和外部處理兩種方式,內部處理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資、禁入限制;外部處理則包括紀律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兩種方式。內部處理方式與外部處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內部處理方式的構建上,國有企業應遵從以下處理方式:
在外部處理方式上,紀律處分應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對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責任追究的程序建設上,國有企業應建立好受理、調查、處理和整改四大程序。
建立完善的受理程序。當資產流失情況一經發現,所有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均有義務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匯報。內部受理部門在受理后應進行初步核查,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統一違規的調查程序。是指受理部門應按照權限及時開展調查,核定損失情況及主要負責人員,查清損失原因并及時止損,盡最大可能將國有資產的流失降到最低,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說明或調查報告。
構建嚴格的處理程序。對涉嫌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的,國有企業內部處理程序要與外部處理程序相銜接,不能因為責任人接受了外部處理方式就終止其內部處理程序。同時,在企業內部構件相應的異議機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抗辯權,但異議期間不停止處理程序。
形成良好的整改程序。通過對違規經營投資人員的處理結果,國有企業應啟動相應的自查和整改程序,從而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徹底解決問題,杜絕類似事件的出現,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綜上,xxx出臺《意見》規范公司經營及對違規經營的投資責任進行追究,不僅有利于國有企業資產的保護,更有利于對公司經營者貫徹合法合規理念、對違規經營落實責任到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