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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的不足闡述篇一
[摘要]法學教育培養和造就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所需要的人才,為法治的整個運作過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
因此法學教育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法治水平的高低。
我國的法學教育歷經了幾十年的發展,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與我國法治建設的需求而言,它還有許多不足,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上存在的諸多弊端。
文章從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定位等三個方面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模式;講授教學方式
一、講授教學模式簡介
至今,在我國法學院中盛行的法學教學模式還是傳統的講授模式,即由授課老師運用語言向學生傳授法學知識、法學理論,學生一邊聽一邊作筆記,其間老師要進行板書并向學生發問,以提高教學效果的一種教學模式。[1]此種教學模式有以下特點:
(二)教學成本低,一位老師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時給多位學生授課,從而大大節約了教學成本,這對于師資力量不足,教學經費不充裕并且浪費嚴重的我國法學教育而言,是一種有吸引力的教學模式。
(三)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主要淵源,在法學教學上強調對法學理論的整體把握,注重法學理論的系統性、邏輯性。
要讓學生在有限時間內學習好高度抽象的法學理論,相對其他教學方法而言,講授式教學模式是較適宜的教學方法。
因此,講授式教學模式是我國乃至大陸法系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法學教學模式,但這種教學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導致法學教學效果有待提高。
二、講授教學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講授教學模式是一種被動型的教學模式
在此類教學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種“老師怎么講,學生就怎么聽,并作什么樣的筆記”教學模式,師生間缺乏溝通與交流,不利于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教學目標定位存在不足
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以傳授系統的和科學的法學知識為主,過于強調法學知識的灌輸和法學理論的探討、分析,即使在講授過程中也會穿插若干個案例,但這些案例大多起到點綴的作用,僅僅作為抽象概念、原則的補充說明。
更有甚者,部分老師為了講課的需要,不負責任地憑空想象出一些脫離現實環境的案例。
這樣的情形在我國統一司法考試的考卷中亦不缺乏。
(三)教學手段較為落后
講授教學模式主要取決于老師的個人能力,即講授教學模式是一種教師魅力型教學模式,如果主講老師專業功底深厚擅長深入淺出地講授法學知識,并且富于幽默感則教學尚能取得不錯的效果,否則法學課堂就會變得異常沉悶,學生對專業學習的興趣日漸減弱。
[5]時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體教學設備,老師上課還依靠板書。
法學理論本來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現代化的教學設備,又沒有生動、鮮活的案例,學生聽多了就會感覺乏味,聽久了就會厭煩,這樣的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講授式教學模式的建議
雖然講授式教學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優勢,適應我國國情的優點,因此這類教學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仍將長期處于主導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變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國的法學教學效果。
具體為:
(一)優化教學方法
其一,在堅持以講授教學模式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體教學設備,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改變傳統教學模式過于單調乏味等不足,通過圖像、聲音、視頻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學概念、法學理論轉化成為具體、生動的案例、場景,以解決學生對抽象概念、理論難以理解的問題,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其二,積極引入案例教學和討論式教學方法,這些教學方法是在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講授式教學方法的不足。
上述兩種教學方法是在堅持老師在教學過程中主導地位的前提下,通過激發、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充分參與課程,成為課堂的主角,從而實現教與學的互動。
(二)完善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加強教學內容中的實踐部分,知識只有轉化成為學生的能力,才能改變學生的命運。
因此,老師傳授給學生的不應僅僅是抽象的法學知識,還應包括靈活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即實務操作能力。
這就要求當代的法學老師不僅要有系統、淵博的專業知識,還應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的老師到司法一線掛職鍛煉或允許兼職開展法律實務活動,如擔任兼職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
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學時,應盡量選擇一些處于熱議焦點且還沒有最終定論的案例,此類案例不僅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關注力,而且由于沒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學生在追蹤研究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并從本專業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方案,從而培養了法律學生的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能力。
(三)教學定位的完善
即解決法學教育以職業教育為重還是以學術教育為重的問題,傳統法學教學模式偏重于法學理論的傳授,即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法律現象、法律關系的研討、分析,有利于培養學生掌握系統的理論知識和學習其他理論知識的方法,并為將來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較扎實的理論基礎。
[6]簡而言之,我國舊式的法學教學模式是以學術培養為定位,但法科學子畢業后走上科研崗位的人員只是極少部分,因此對大多數法科學生而言,偏重于學術培養的教學定位明顯脫離了法學實踐的需要。
因此,適度調整我國法學教學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當然,不同學校定位可以不一樣,并且學生的理想不同,其培養目標、培養方案也應有所區別。
所以,從法學教學的角度而言,應當允許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教學定位,同一學校的學生因理想目標不同,個人的培養方案也應有所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選修課的選擇上,應尊重學生的選擇權利,而不應千篇一律。
四、結語
總之,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論文的不足闡述篇二
一、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現狀
伴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推進,我國房地產市場飛速發展。住宅管理專業化進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國物業管理也迎來空前規模。截止到底,我國物業服務企業10.5萬家、管理規模164.5億平方米、從業人員711萬、年營業收入3500億元,百強企業雖僅占行業企業總量的0.2%,但年營業總收入850億元,占全國物業服務企業年總營收的24.3%;管理面積32.18億平方米,占全國物業管理總面積的19.5%.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物業管理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問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業主大會法律地位不明確,物業管理范圍界限模糊,物業管理行為不規范,導致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層出不窮,嚴重影響社區穩定。
二、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調整城市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專門性法律,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則多散見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物權法中也有所提及。
6月8號國務院頒布了《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物業管理正式進入了法制化和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為了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3月17日建設部頒布《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并于11月26日更名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3月16日上午通過的《物權法》,也對物業管理的相關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經國務院重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已于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條例》對規范城市物業管理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做了進一步的完善。
三、我國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物業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
《物權法》是一部基本法,對調整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具有較高效力。但其對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的規范,這使得對物業管理的規范更多的依賴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了配合國家相關法律的實施,各地方也積極制定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物業管理水平發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學者對物業管理的理解不同,導致我國地方物業管理規范千差萬別,參差不齊。對物業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業管理條例》與《物權法》就出現了不一致。《物權法》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該條對物業管理模式做了明確規定。即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見,物權法至少規定了三種物業管理方式:業主自我管理方式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方式和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
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在對物業管理定義時,直接認定了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是物業管理的唯一模式。
該條說明,《物業管理條例》只適用于調整業主委托物管企業這一單一管理模式,而無法調整《物權法》規定的另外兩種管理模式。雖然,企業主導下的物業管理模式更具專業性和效率,但在城鄉結合地區,業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業管理條例》的這一立法缺陷導致其他模式物業管理中的糾紛難以解決。
(二)物業服務與政府公共服務邊界不清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物業服務用房和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該條對小區物業服務和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產權進行了界定。
物權法的這些規定,也都是原則性的規定,遇到實際操作時根本無法實施。從物業管理的實際狀況看,對公共場所、公用設施邊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區的水電供給設備是否為業主共有?水電設備的維修與維護到底由誰承擔?現實是在現有物業管理模式下,城市物業服務中包含了大量的本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有關政府部門以建筑區劃“紅線”為借口,規避了應當承擔的公共服務責任。物業管理的核心價值是保證保證建筑物及其設施的使用安全,延長建筑物及其設施的其使用壽命,確保物業增值保值。因此,物業服務企業的重心應放在物業公用設施的維修和維護上,而不是過多的承擔本應由政府承擔的水電供給,消防等政府壟斷的公共服務內容。現實是物業企業成了萬金油式的管家,掩蓋了政府公共服務的缺失。
(三)業主自治制度不完善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作為權力機構,對關系業主利益的事項進行決議。然而,對于業主大會的行為能力問題,條例未做相應規定。業主大會不能以大會的名義對外實施法律行為,不能成為訴訟參與主體,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認可,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權利機關。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該條實際上界定了業主委員會是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依據《合同法》業主委員會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司法操作實踐看,對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存在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仍有較大爭議。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釋基本上明確了業委會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但是,由于業委會難以單獨承擔責任,對于業委會能否作為被告的問題,各地規定不一.
由于業委會沒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它不能成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最終的責任有業主承擔。這就導致業委會享有民事權利卻不需要承擔民事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權利被濫用,損害業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國物業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
1.依據《物權法》修改《物業管理條例》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該條款說明業主可以選擇自主管理,可以選擇專門的物業企業管理,也可以選擇其他公司管理。對我國物業管理模式應是多樣化的,而不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單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國各地區物業發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較高的城鎮中心區,物管企業管理更具專業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業發展水平相對緩慢的城鄉結合地區,自主管理更具優勢。這類地區大多數居民是農村轉城鎮戶口,部分業主還沒有適應“購買服務”的消費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業管理費的現象十分普遍。明確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對那些專業性不強的環衛、綠化允許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決物管企業與業主的糾紛。因此,重構我國物業管理模式,修改《物業管理條例》顯得尤為重要。
2.盡快出臺《物業管理法》
目前,我國調整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規范立法層次都相對較低,相關規范散見于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在物業管理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出臺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尤為必要。
應以現有的立法為基礎,吸收今年來從法律層面上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以立法的形式,固定業主的權利與義務,明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責任和義務的等內容。明確界定物業管理的范圍,應當將是否由政府行政權壟斷作為判斷是否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主要依據。這樣一部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法律,不僅提高了物業管理的立法層次,而且使物管活動有法可依,解決之前立法的相關沖突。
(二)明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法律地位
由于業主組織缺乏合法的民事主體地位,業主無法充分行使權利,承擔責任,自身的利益無法維護,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也無法得到提升。有關業委會能否成為訴訟參與主體各地方爭論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8月20日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請求一案的復函》中明確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之規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形式規定業主委員會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其他組織”,即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缺乏明確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業主委員會無法獨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行使權利受阻時,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另外,因缺乏主體資格而不能成為被告,業主對業委會違法的決議,也難以通過訴訟方式撤銷。
另一方面,應設立業主共有資金。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在明確了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將業主共有的財產登記在業委會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維護費用由業委會財產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歸屬于業委會,由全體業主共有。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可以進一步理清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業主對物業共用部分的收益權,實現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費用等業主共有資金的所有權、管理權,也便于業委會過錯而需承擔法律責任進行支付。
(三)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解決的調解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區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物業糾紛數量逐年遞增。物業糾紛呈現出發生頻率高、發生量較大、案件標的小、問題瑣碎糾纏、持續時間長、容易引發群體性對抗等特征。物業糾紛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徑解決,法院負擔大,程序復雜,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倡導下,以調解為主的人性化糾紛解決方式顯得很有必要。我國部分地區也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物業糾紛工作機制,力爭將矛盾化解在初發之時。新疆自治區司法廳已起草了《自治區關于加強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討論稿)》,在烏魯木齊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瑪依市三個地州市開展物業糾紛調解試點工作。物業糾紛調解機制成為解決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引入第三方調解物業糾紛,將極大地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解放了審判資源,促進了問題解決,維護了社會和諧,一舉多得,效果明顯。
(四)建立物業管理“黑名單”制度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矛盾由來已久,從物業投訴的情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的焦點在服務質量上。我國目前已在政府采購,食品安全等多領域建立了企業失信“黑名單”制度,物業服務行業也亟待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物業管理系統納入誠信評價體系,針對投訴多、投訴之后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處將其拉入物業管理系統“黑名單”,取消其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資質。物業管理“黑名單”制度有效震懾不合規的物業服務企業,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對提高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有很大幫助。
參考文獻:
[2]張農科。關于我國物業管理模式的反思與再造[j].城市問題,(5):2-14.
[4]董磊。論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肖拓。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探討。
論文的不足闡述篇三
摘要:
應用型本科院校成本會計實踐教學中存在一直難以解決的很多問題,如課堂實踐教學方法缺乏先進性、社會實踐過程難以實施、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實踐能力相對較弱等;這些問題如何能進行有效的解決,一直為廣大會計專業教育工作者所關心。文章通過分析成本會計實踐教學中存在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成本會計實踐教學的方法和措施,希望從根本上能夠促進成本會計實踐教學質量的提高。
關鍵詞:
成本會計實踐教學教學方式教學體系應用
技術型大學會計專業的教學目標,是通過教學過程要求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的同時,必須具備良好的專業實踐能力。成本會計課程是在學生完成了會計基礎理論及實訓、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等課程的學習之后的一門對會計成本核算知識較為深入和細化的課程。本門課主要介紹企業產品成本核算相關理論以及具體的成本計算方法,通過成本核算,為企業提供有用的成本信息,并通過有效的成本規劃來降低企業成本,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利潤的目標。所以成本會計課程不僅是財經類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也是一門理論與專業技術密切結合的專業課程。但成本會計課堂教學內容涉及到大量成本核算知識,概念、數據繁多,對于沒有社會實踐的學生來說又比較抽象,容易使學生感到枯燥。在教學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不少學生容易出現思路不清晰、不會分析、計算,對知識點不易把握、容易出錯等問題。另外,新建應用技術型本科院校學生素質參差不齊,自主學習能力也比較差,這都會對教學效果影響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如何提高成本會計實踐教學水平,是擺在應用技術型本科院校會計專業教師面前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成本會計實踐教學現狀分析
(一)課堂實踐教學方法相對落后
成本會計實踐教學雖然在所有本科、高職高專、中等職業技術類院校都開展,但具有很強的理論聯系實際的成本會計實踐教學并不多。大多數出版的成本會計實訓類教材也都停留在紙上練習的水平,與企業的成本核算工作結合度也不夠。現階段,財經類院校的成本會計實訓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項目任務教學法。即把成本會計教學過程分為幾個項目,每一個項目下按教學需要設置幾個任務,教師在講完一個任務后布置一個作業讓學生練習并討論,教師最后進行總結并講評;二是講授與實訓并重法。即在選定教材的同時訂一本成本會計實訓題,教師每講授完一部分內容,學生再按部就班做完這一部分的練習題。有些財經類院校為了提高成本會計教學質量,還配置了相應的成本會計實訓軟件,但由于場地及實踐教學時間安排的制約,教學情景與實際成本會計崗位尚有較大距離。
(二)專業性社會實踐教學過程難以實施
會計作為一個技術性要求非常強的特殊職業,因為接收單位、學校、學生等各方面的原因,大多數學生根本不可能真正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專業實踐難以落實到位,即便有些學生落實了實習單位,但由于所在單位成本核算及分析業務很少,會計處理方法簡單,會計業務層次低下,學生的成本會計實踐也不可能達到預期目的。
(三)成本會計教師實踐指導能力普遍較弱
成本會計課程屬于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的課程,教師作為教學的主導者,不僅要有豐富的理論知識,而且還必須具備扎實的實際操作能力。但大多數成本會計專任教師是從學校畢業之后直接到學校從教,本身就缺乏系統的會計工作實踐經驗,對實際工作中成本會計核算的流程及方法認識不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相應缺乏,因此大部分教師很難出色完成成本會計實踐教學的指導任務。總之,這些問題充分表明成本會計實訓教學環節在我國國內的各級各類院校中做得都還很不夠。現實的會計實踐教學形式和手段并不利于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思維的培養。
二、成本會計實踐教學需要解決的問題
應用型本科成本會計教學在教學中,如果能夠科學合理地安排成本會計實踐教學活動,不僅可以幫助學生理論聯系實踐,深刻理解書本知識,提高實踐技能,而且還可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專業的嚴謹性和企業內部成本管理能力的目標。但必須要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突破時間界限。因學生在校時間和專業課程教學時數的限制,在實踐課程的設計上必須滿足在教學計劃規定的課時之內。因此成本會計實踐教學要符合應用技術型大學的教學要求,在有限的課時內保證實踐教學的順利開展。二是提高教師素質。如何培養出高素質的成本會計教師,并能調動其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完善實踐教學方案,做出理論聯系實際的系統的實訓項目,也是成本會計實踐教學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三是調動學生興趣。成本會計實訓項目的設計必須要有實際意義,有趣味性,同時與課堂教學的聯系還要密切,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完善成本會計實踐教學的手段
針對上述需要解決的問題,眾多成本會計教學工作者多年來一直在不斷探索,以求理論與實踐能夠相結合。筆者結合成本會計的多年教學實踐,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建立完善的成本會計實踐教學體系
在教學中要結合成本會計的特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成本會計教學體系:一是設計成本會計開放性實驗,充分發揮成本會計實踐性強的優勢,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二是利用與企業會計實際密切聯系的案例,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動手能力;三是設計研究性強的成本會計社會實踐課題,培養學生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鼓勵學生撰寫一些基礎性的文章;四是研究合理可行的實踐教學體系及評估體系,使實驗教學、教育見習、實習等有機結合,把成本會計教學考核分日常實踐考核和訓練成績考核,日常考核主要考核日常企業實踐的完成能力和與同學的協作能力;訓練成績考核主要考核學生上交實訓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要把成本會計實訓作為成本會計課程學習的一個組成部分,定位實訓考核的成績所占的比例。通過有效的成本會計實踐教學體系的設計,為成本會計實踐教學質量的提高奠定基礎。
論文的不足闡述篇四
自信心是指人們對自己完成特定目標時的一種信心和信念。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對自己能夠取得成功的信念,即“我能行”。它是一個人穩定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人要取得成就必須具備的心理素質。調查研究發現,自信心強的人,一般都情緒飽滿,樂于迎接生活和學習中的挑戰,并且在處理問題時,有“我能行”的信念支持。而自信心不足的人,在面對困難時一般采取逃避的方法或者是情緒化地處理這些問題。由此可見,自信心對于個人發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學生自信心不足的表現
上課很少主動回答問題;性格孤僻,和其他的小朋友交流較少;依賴父母,很難一下子適應新的環境,不愿意留在幼兒園過群體生活;在做決定時,喜歡征求別人的意見;面對自己不擅長的事情,大多數時候都選擇逃避。
二、影響自信心的因素
1.遺傳因素的影響。有些孩子天生比較內向,有些孩子一出生就有一些生理上的缺陷,有些孩子天生在某一方面的腦神經不發達。如果這些遺傳因素的影響沒有教師和家長的合理引導,就會對幼兒自信心的發展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2.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和過度地否定。幼兒在成長的過程中難免會犯些小錯誤,但是有些家長脾氣比較急躁,沒有耐心跟幼兒友好地溝通,只會過多地指責幼兒。
3.過度保護的家庭教養方式。現在的家庭中,獨生子女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父母會將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唯一的孩子身上,總害怕孩子受到傷害,所以當幼兒想嘗試著用自己的方式去了解世界、鍛煉能力的時候,父母總會代替或阻止他們。當有一天,幼兒必須自己面對這些事情的時候,由于缺乏嘗試和鍛煉,他們很難獨立完成任務。
4.家庭經濟條件和完整程度的影響。一般家庭條件的好壞也會影響幼兒自信心的發展。當看到別的小朋友穿著漂亮的衣服,吃著高檔的食物,而自己卻沒辦法享受這種待遇,幼兒就會通過自我比較產生挫敗感。
5.整齊劃一的評價標準。每個幼兒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獨特的愛好、性格,有各自擅長的方面。但是很多時候,家長和教師在面對幼兒時很難做到對他們個性的充分尊重,總是喜歡拿一些孩子的長處跟另外一些孩子的短處做比較。
三、培養幼兒自信心的方法
1.最基本的就是要充分尊重幼兒。在要求他們完成一個任務之前,先試著征求一下他們的`意見,雖然他們的想法是多么不成熟,但也要把他當做獨立個體和他溝通。
2.在教導幼兒的過程中,家長和教師都要有很大的耐心。不應該還沒有了解事情的經過,就以大人的思維方式去思考幼兒犯錯的原因,至少得先聽完幼兒的解釋。
3.不斷地讓幼兒獲得成功的體驗是提高自信心最直接的方式。作為教師和家長,應該鼓勵幼兒不斷地去嘗試他們感興趣的活動。活動的難度可以適當地降低一些,比如說掃一下地或者是畫個蘋果。雖然幼兒剛開始做得可能并不是很好,但是我們可以找出他做得相對好的方面并及時地給予他們積極的反饋。
4.正確地給予反饋。一旦發現幼兒表現良好,就應該迅速地給予贊美,這樣反饋的效果才會更好。一來可以強化他的這種成功體驗,從而增強自信心。二來可以固化他做得比較好的行為,從而培養好的習慣。此外,還可以讓幼兒感受到老師和家長在時時關注著他的存在。
5.尊重個體的差異性,發覺孩子的優勢,這就需要家長和老師用心地觀察幼兒的一言一行。并且還需要創造機會,將孩子的優勢最大化地發揮出來,尤其對于遺傳因素影響較大的孩子,家長和教師應該正確地引導他們對自我的認知,挖掘他們的過人之處,發揮他們正能量。
6.家長應該盡可能地給幼兒創造一個健康完整的家庭環境。并且,要讓幼兒保持一個良好的形象。即使有些家庭沒有錢買優質的衣著,但也應該讓幼兒洗漱干凈,這樣也不至于被其他同學嘲笑。
對于幼兒的教育,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努力,三者缺一不可。幼兒時期是一個人心智發展最重要的階段,所以不管家長多么需要時間忙事業,都應該在這個階段多多關注和呵護自己的孩子,要不然等孩子各方面發展定型之后,再想改變,就得付出好幾倍的努力。對于學校來說,應該嚴格地把控好幼兒園教師的道德水平和職業操守,防止教師不正當的教育對幼兒造成身心的傷害。對于社會來說,要努力的范圍就更大了。
論文的不足闡述篇五
1月1日我國新環境保護法頒布施行。新法在立法理念和原則上有所創新,規定了生態保護及其違法責任,較為正確地處理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加大了環境違法的處罰力度。同時,該法也存有許多不足,例如公眾環境權問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及生態保護等原則性條文缺少細則支撐等,需要在今后繼續完善。
全國人大于201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部法雖然有了很大進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研究新法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一、新法的不足
(一)在公民環境權問題上縮手縮腳
環境權是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環境好壞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公民的環境權指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的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不僅僅包括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還包括使用權與救濟權等。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不僅可以改進政府對待環境的態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反過來又能調動廣大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環境權概念的缺失,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最薄弱環節。然而,這次四審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還是沒有能用鮮明的文字明確宣示我國公民應該具有環境權。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完善
1.原告資格范圍規定過窄。修改后《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當事人是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部門或團體,這是法律立法模式的新突破。但修改后的環境公益訴訟僅僅是籠統概括訴訟主體資格,并無明確規定什么性質的行政機關和什么樣的團體組織可以提起具公益性質的環境訴訟。另外,公民健康權、公民環境權、公民教育權等基本公益性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而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并沒有規定公民個人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2.管轄法院不明確。實踐中,很多環境污染侵權案例都是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然而,環境污染侵權是應當由該地區中級法院管轄還是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雖然環境污染訴訟標的符合基層法院的管轄范圍,但是環境污染侵權對某一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力時,需要哪一級法院受理該案件?該地區中級法院管轄是否合適?新法對環境公益侵權訴訟這些方面并未做出具體規定。
3.訴訟費用的問題。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為使原告權益在勝訴后得以實現,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按標的額計算訴訟費用、受理費征收標準、訴訟費用預交、減免訴訟費用等。大部分環境公益訴訟勝訴后都不產生私人利益,但是,無論勝訴敗訴與否,卻都將承擔較大額的聘用律師費、因訴訟而引起的其他費用等。如果沒有解決好訴訟費用繳納問題,將會造成雖有環境公益訴訟規定,卻不能得到社會群體的廣泛使用的局面。
(三)生態保護立法缺少配套細則
在生態保護方面,首次提出“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生態補償”的概念,是一個新的說法,是一個好的開端和進步。但這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加,對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缺少具體條文支撐。沒有具體實施條文和法律的明確規定,往往難以確保原則的落實。考慮到現實的復雜情況,在具體規定生態保護賠償方面,尤其是生態紅線的劃定、越線責任、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方式等方面未能深入進行細致具體的規定,執行起來可操作性不強。
(四)監管體系未做調整
區分和協調各層級各監管部門的關系,是執法效率的一個關鍵性問題。環境監管體系功能是對各個環境監管部門進行職能劃分、明確各自功能和職責,使其互相協調,不至于流于形式。舊的監管體系在過去的時間里已經被證明不能解決現在的環境問題,但在新環境保護法里,對此監管體系并未作調整。區域間的環境保護執法聯動同樣是一個較大的難題,大范圍的霧霾、大面積的土壤沙化,需要區域聯動,共同協調,在法律上如何加以具體細化。誰來牽頭、誰負主要責任,是臨時組合、還是長效機制,需要進一步規定。
二、相應的完善建議
新環境保護法相比舊法雖然有不少亮點,但由于各種原因,在不少方面還存在著不盡如人意之處。這些不足,需要有關部門在今后工作中不斷地改進,加以完善。
(一)明確規定環境權及其具體內容
為了搞好環境保護,在環境保護法中應當明確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環境權,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公民對環境保護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和公訴權。環境權規定越詳細,越有利于環境保護。對于干擾、侵害公民環境權的行為,要形成全面、科學、有效的規制體系,以保障環境權的落實。對屢查屢犯長期侵犯公民環境權的企業(部門),不僅要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也要規定其民事責任,受害者提出賠償的,根據污染情節法院應該判決賠償。只有這樣,才能遏制各種破壞環境的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
(二)完善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相關內容
1.放寬訴訟主體資格。在原告主體資格方面,美國環境法律規定,個人或社會自治組織團體通過立法院或法律規章的特殊委托,以“私人總檢察長”的角色,對違反環境利益的人提起“公”訴,從而監察督促和推進環境自然資源法規的施行,消除環境污染的侵害。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私人總檢察長”制度,擴大訴訟主體資格范圍。(1)檢察院。在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中,檢察院可以以公權力角色主動介入,這樣能夠及時懲罰行政機關的違法作為,避免法律授予權利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敢起訴。(2)公民。《憲法》規定:“國家一切權利屬于人民。”這一條款可以作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憲法保障。在有些環境公益訴訟中,環境侵權行為既損害私益,又危害到公眾利益,法律應當保護受害當事人提起兼具保護私益及公益兩方面的公益訴訟。同時,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行為最后均會影響到個人,公民是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最后的受害者。因此,公民理當擁有成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法律資格。
2.法院管轄。由于管轄制度主要是為了便于原告起訴和被告應訴,便于法院審理,確保案件獲得公正裁決。因此,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法院管轄可以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庭,因為環境訴訟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環境利益,屬于該區域重大、繁雜案子,理應讓該區域中級法院受理。
3.訴訟費用。在訴訟費用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讓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支付訴訟費用。一般來說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是被告,因此,可以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美國公民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采用特別的訴訟收費制度,勝訴時,可以判決敗訴方支付全部的訴訟費用;敗訴時,免予被告方的訴訟費。
(三)積極配齊生態保護相關的細則
1.建立生態紅線管理與法律保障制度。生態紅線是一種“底線”思維。劃定生態紅線后,還需要依賴配套的制度,才能其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有:第一,生態紅線區域的分級管控制度及限制審批制度。對生態紅線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對紅線區域進行劃分:一級管控區實施最嚴格的管控,禁止一切開發建設;二級管控區實施差別化管控,可以進行符合生態紅線區域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但要制定生態修復治理方案,做好環境保護及修復。第二,生態紅線的監測預警制度及監察管理制度。建立生態紅線管理平臺,建立自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定期調查生態紅線區域的生態安全狀況,建設生態紅線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信息。建設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狀況變化的動態評估機制,定期進行動態評估,并及時更新數據。在監控信息與評估數據的基礎上,及時做出正確的調整。第三,生態紅線的協同監管制度,多部門聯合執法、聯防聯控。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的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健全聯合執法的聯防聯控制度,推動各環境相關部門之間的聯合,實現監測數據共享,聯合執法,及時制止紅線區內的環境破壞行為,并作出相應制裁。
2.構建區域生態補償制度。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逐步增加財政轉移的支付力度,實行分類補償、分檔補助。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根據不同地區財政收入實際進行轉移支付,同時,通過合理的市場手段,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社會性收費制度,對自然保護區的資源開發利用者、環境受益者進行收費,作為生態補償資金。
3.明確生態法律責任的內容。承擔生態責任的主體是政府和企業或個人。第一,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的:(1)生態民事責任。對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企業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對生態損害進行賠償,同時對生態進行修復。(2)生態稅。通過稅收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以保護生態。(3)生態刑事責任。主要是依據環境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來處罰破壞生態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由政府承擔的:(1)黨政領導干部承擔的自然資源資產保養責任。對黨政領導干部施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用以約束官員,使其在任期間謹慎行使職權,切實保障其轄區的生態環境。(2)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將轄區內的生態文明建設任務進行分解,分解后落實到轄區政府部門的具體科室,并與其年度工作考核成績掛鉤。(3)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無論何時都應終身追究其責任。
(四)建立獨立、統一的環境監管模式
1.賦予環境保護部門綜合協調職能。由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的環境資源保護的職能,其他部門服從環保部門的統一規劃、指導與監督。
2.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化、網格化管理。國家一級保留重大事項和跨區域、流域的事項管理權,其他的環境保護監管職權下放到省一級,國家對地方環境質量管理進行監督,以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強化監測監督力度,提高政府監管效能。
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保監管體系,由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確保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考核評價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