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一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八、經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應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九、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房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房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房訂金。
十、附加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簽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二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兩方依據自愿、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甲方承諾并保證:擁有座落于的選房號。該房屋由開發。甲方對上述選房號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承租權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1、雙方議定上述房號房屋每平米單價為________/平米,出售價格為________萬圓整。此房號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本合同書簽訂時,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選房房號________號、房屋購買押金條、甲方已墊付預付房款________萬元整的發票以及其他相關票據。乙方向甲方支付房號費用和甲方已經墊付的購房款________萬元整,共計________萬元整。乙方對上述房號和此后乙方所選房子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此后,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3、甲方負責乙方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提供身份證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如出現房屋產權無法更名情況,且非甲方主觀意愿時(即所有購買房號的都無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將該房屋無償過戶到乙方名下,過戶產生的各項費用甲乙雙方各支付________。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則甲方按房屋市場價格全款支付給乙方,且退還乙方付給甲方的房屋號費和乙方購買此房屋產生的所有費用。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房屋號費。
1.本合同書一式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2.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后生效。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三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房屋買賣 合同(協議)
出賣人(
甲
方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共有權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買受人(
乙
方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共同買受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居間人(
丙
方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物 權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的 規 定 , 出 賣 人 、 買 受 人 和 居 間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 協 商 一 致 的 基 礎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買 賣 及 委 托 居 間 事 宜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第 第
一 一
條 條
房 房
屋 屋
基 基
本 本
情 情
況 況
及 及
權 權
屬 屬
情 情
況 況
( 一 )
出 賣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簡 稱 “ 該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 陽 市
房 產 證 號 為 :
, 登 記 建 筑 面 積 共
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產 信 息 以 房 地 產 證 或 相 關 正 式 法 律 文 書 上 的 記 載 為 主 )。
( 二 )
該 房 屋 規 劃 設 計 用 途 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別 墅 / 囗 辦 公 / 囗 商 業
囗 工 業 / 囗 其 他 :
( 三 )
買 賣 雙 方 均 清 楚 該 房 屋 以 現 狀 出 售 , 買 受 人 己 檢 查 或 己 授 權 代 表 代 為 檢 查 該 房 屋 , 故 買 受 人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房 屋 情 況 或 產 權 現 狀 拒 絕 交 易 。
該 該
房 房
屋 屋
產 產
權 權
現 現
狀 狀
如 如
下 下
及 及
若 若
存 存
在 在
抵 抵
押 押
狀 狀
態 態
需 需
贖 贖
樓 樓
的 的
辦 辦
理 理
方 方
式 式
為 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種 種
( (
單 單
選 選
)
)
出 賣 人 對 該 房 屋 產 權 現 狀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并 保 證 沒 有 查 封 情 況 , 如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則 出 賣 人 應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條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日 內 將 紅 本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交 予 雙 方 指 定 的 監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證 金 的 第 三 方 。
日 內 還 清 貸 款 , 辦 妥 注 銷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 出 賣 人 于 辦 理 注 銷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當 日 將 紅 本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交 予 上 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擔 保 公 司 。
( (
四 四
)
)
該 該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租 租
賃 賃
情 情
況 況
為 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種 種
方 方
式 式
( (
單 單
選 選
)
)
,
口 甲 方 未 將 該 房 屋 出 租。
口 甲 方 己 將 該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證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優 先 購 買 權 或 放 棄 購 買 權 之 書 面 證 明 。
買
賣
雙
方
同
意
以
下
哪
種
方
式
處
理
租
賃
等
事
宜
口 出 賣 人 須 于
前 解 除 原 租 賃 合 同 , 買 受 人 對 因 原 租 賃 合 同 而 產 生 之 糾 紛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第 第
二 二
條 條
成 成
交 交
價 價
格 格
經 出 賣 人 和 買 受 人 協 商 一 致 , 該 房 屋 成 交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 小寫 )
元 ( 大 寫
元
), 該 成 交 價 格 不 含 稅 費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稅 費 根 據 本 合 同 第 八 條 之 的 定 承 擔 。
本 次 交 易 約 定 交 付 的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等 見 附 件 清 單 , 清 單 所 列 設 備 、 裝 修 及 物 品 等 無 需 買 受 人 另 行 付 費 , 成 交 價 己 包 含 清 單 所 列 物 品 價 值 。
第 第
三 三
條 條
交 交
易 易
定 定
金 金
定 金 交 付 :買 受 方 在 簽 訂 合 同
日 內
,支 付 購 房 定 金 共 計 人 民 幣 ( 小 寫 )
元 ,大 寫
署 的 監 管 協 議 或 類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監 管 賬 號 中 以 后 ,視 為 出 賣 人 本 人 己 收 訖 定 金 , 出 賣 人 應 向 買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據 , 出 賣 人 拒 絕 向 買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據 的 , 不 影 響 定 金 的 生 效 。
第 第
四 四
條 條
交 交
房 房
保 保
證 證
金 金
出 賣 人 應 結 清 房 產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電 及 其 他 設 備 設 施 等 應 付 費 用 , 并 保 證 按 約 定 的 交 房 條 件 如 期 向 買 受 人 交 付 房 產 , 為 此 出 賣 人 同 意 從 定 金 中 預 留 人 民 幣 ( 小 寫 )
元 ( 大 寫
元 ;
)
10 日 內 , 由 第 三 方 無 息 退 還 給 出 賣 人 。出 賣 人 拒 不 結 清 所 欠 費 用 或 未 按 約 定 條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產 及 家 私 家 電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要 求 將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費 用 或 用 于 補 償 損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電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電 交 付 )
第 第
五 五
條 條
房 房
款 款
付 付
款 款
方 方
式 式
雙 方 同 意 買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購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
1 、 買 受 人 須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購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幣(小 寫 )
元 ,( 大 寫
元 )
2 、 買 受 人 應 在 買 賣 雙 方 辦 理 首 期 購 房 款 監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貸 款 申 請 的 相 關 資 料 , 貸 款 金 額 以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金 額 為 準 ,如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 組 合 貸 款 則 以 銀 行 與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金 額 之 和 計 算 )
少 于 應 交 房 款 余 額 的 , 買 受 人 應 于 銀 行 出 具 貸 款 承 諾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屬 組 合 貸 款 , 則 以 較 后 發 生 的 時 間 計 算 )
七 日 內 向 第 三 方 或 監 管 銀 行 補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應 交 房 款 余 額 的 , 買 受 人 可 向 監 管 銀 行 要 求 將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 出 賣 人 應 無 條 件 配 合 買 受 人 辦 理 監 管 銀 行 要 求 的 手 續 。
出 賣 人 應 一 同 辦 理 首 期 款 監 管 手 續 并 配 合 買 受 人 辦 理 貸 款 申 請 手 續 , 并 簽 署 《 收 款 帳 戶 確 認 書 》等 銀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簽 署 的 相 關 文 件 。
3 、 買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獲 得 銀 行 或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批 準 的 , 雙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種 方 式 解 決 :
第 第
六 六
條 條
權 權
屬 屬
轉 轉
移 移
登 登
記 記
( 一 )
當 事 人 雙 方 同 意 , 自 買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條 約 定 將 樓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買 賣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監 管 賬 號 或 取 得 銀 行 貸 款 承 諾 函 , 且 出 賣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 產 權 無 抵 押 、 無 查 封 )
之 日 起
日 內 , 雙 方 共 同 向 房 屋 權 屬 登 記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房 屋 權 屬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二 )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該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之 日
日 內 ,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戶 籍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原 有 戶 口 遷 出 手 續 。
如 出 賣 人 未 如 期 辦 理 戶 口 遷 出 手 續 的 , 應 當 逾 期 每 日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總 價 款 萬 分 之 五 的 違 約 金 , 逾 期 超 過 1 5 日 未 遷 出 的 , 應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總 價 款 10 % 的 違 約 金 。
( 三 )
在 收 文 回 執 載 明 答 復 日 期 屆 滿 之 日 起 兩 個 工 作 日 內 , 買 賣 方 須 辦 理 交 納 稅 費 的 手 續 。
該 房 產 證 由 買 受 人 配 合 領 取 , 買 受 人 負 有 抵 押 義 務 的 , 買 受 人 須 在 領 取 新 房 產 證 當 人 辦 理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
第 第
七 七
條 條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交 交
付 付
( 一 )出 出
賣 賣
人 人
應 應
當 當
按 按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哪 哪
項 項
約 約
定 定
將 將
該 該
房 房
屋 屋
交 交
付 付
給 給
買 買
受 受
人 人
口 辦 理 完 畢 該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后 ,
個 工 作 內 將 該 屋 買 受 人 ;
囗 出 賣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業 保 證 金 )后
個 工 作 內 將 該 屋 買 受 人 ;
( 二 )
該 房 屋 交 付 時 , 應 當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項 手 續 :
1 、出 賣 人 與 買 受 人 共 同 對 該 房 屋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清 單 等 具 體 情況 進 行 驗 收 ,記 錄 水 、 電 、 氣 表 的 讀 數 , 并 交 接 補 充 協 議 及 物 業 交 割 單 中 所 列 物 品 :
2 、 買 賣 雙 方 在 交 樓 確 認 書 及 房 屋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清 單 上 簽 字 :
3 、 移 交 該 房 屋 房 門 鑰 匙 ;
( 三 )
在 房 屋 交 付 日 以 前 發 生 的 物 業 管 理 費 、 水 、 電 、 燃 氣 、 有 線 電 視 、 電 信 及 其 他 費 用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交 付 日 以 后 ( 含 當 日 ) 發 生 的 費 用 由 買 受 人 承 擔 。
出 賣 人 同 意 其 繳 納 的 該 房 屋 專 項 維 修 資 金 ( 公 共 維 修 基 金 )
的 賬 面 余 額 無 償 轉 移 至 買 受 人 名 下 :
第 第
八 八
條 條
稅 稅
、 、
費 費
相 相
關 關
規 規
定 定
出 出
賣 賣
人 人
承 承
擔 擔
費 費
用 用
囗 營 業 稅 ;
囗 城 市 建 設 維 護 稅 ;
囗 教 育 費 附 加 ;
囗 出 賣 人 印 花 稅 ;
囗 個 人 所 得 稅 ;
囗 土地 增 值 稅 ;
囗 出 賣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
囗 土 地 使 用 費 ;
囗 買 受 人 印 花 稅 ;
囗 契 稅 ;
囗 登 記 費 ;
囗 買 受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
囗 《 房 產 證 》 貼 花 ;
口 權 籍 調 查 費 ;
囗 公 證 費 ;
囗 房 產 評 估 費 ;
囗 律 師 見 證 費 ;
囗 保 險 費 ;
囗 抵 押 服 務 ;
囗 贖 樓 費 :
買 買
受 受
人 人
承 承
擔 擔
費 費
用 用
:囗 營 業 稅 ;
囗 城 市 建 設 維 護 稅 ;
囗 教 育 費 附 加 ;
囗 出 賣 人 印 花 稅 ;
囗 個 人 所 得 稅 ;
囗 土地 增 值 稅 ;
囗 出 賣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
囗 土 地 使 用 費 ;
囗 買 受 人 印 花 稅 ;
囗 契 稅 ;
囗 登 記 費 ;
囗 買 受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
囗 《 房 產 證 》 貼 花 ;
口 權 籍 調 查 費 ;
囗 公 證 費 ;
囗 房 產 評 估 費 ;
囗 律 師 見 證 費 ;
囗 保 險 費 ;
囗 抵 押 服 務 ;
囗 贖 樓 費 :
, 如 因 出 賣 人 房 產 逾 期 供 樓 或 斷 供 導 致 多 出 的 贖 樓 費 用 ,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第 第
九 九
條 條
房 房
以 以
產 產
權 權
及 及
具 具
體 體
狀 狀
況 況
的 的
承 承
諾 諾
( 一 )
出 賣 人 應 當 保 證 該 房 屋 沒 有 產 權 糾 紛 , 未 被 限 制 轉 讓 , 出 賣 人 承 諾 其 配 偶 和 該 房 屋 的 共 有 權 人 均 知 曉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認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的 約 定 , 且 無 他 人 對 該 房 屋 享 有 優 先 購 買 權 :
買 受 人 承 諾 其 配 偶 和 該 房 屋 的 共 同 買 受 人 均 知 磽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 且 認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的 約 定 。
本 本
條 條
獨 獨
立 立
條 條
款 款
,即
使 使
本 本
合 合
同 同
及 及
其 其
他 他
文 文
件 件
因 因
一 一
方 方
違 違
反 反
前 前
述 述
承 承
諾 諾
,依
法 法
被 被
變 變
更 更
、撤
銷 銷
、解
除 除
、終
止 止
或 或
認 認
定 定
無 無
效 效
的 的
,本
條 條
約 約
定 定
依 依
然 然
有 有
效 效
,守
約 約
方 方
仍 仍
可 可
依 依
據 據
本 本
條 條
款 款
追 追
究 究
違 違
反 反
承 承
諾 諾
方 方
法 法
律 律
責 責
任 任
( 二 )
出 賣 人 確 認 , 該 房 屋 在 其 本 人 或 其 近 親 屬 持 有 期 間 , 在 房 屋 本 體 結 構 內 口 是 / 囗 否 發 生 過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殺 、 他 殺 、 從 該 房 屋 內 墜 出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等 )
. 如 果 出 賣 人 在 簽 署 本 合 同 前 就 前 述 事 隱 真 實 情 況 的 , 三 方 確 認 :
因 出 賣 人 之 欺 詐 行 為 , 使 得 買 受 人 和 居 間 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基 礎 上 訂 立 本 合 同 , 買 受 人 有 權 依 法 要 求 撤 銷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及 相 關 協 議 。
出 賣 人 另 應 承 擔 如 下 責 任 :
l.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買 受 人 提 出 請 求 后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返 還 買 受 人 全 部 房 款 , 未 如 期 返 還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按 日 計 算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總 價 萬 分 之 五 的 滯 納 金 。
2 、 出 賣 人 應 當 賠 償 買 受 人 及 居 間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已 收 取 的 房 款 按 照 銀 行 同 期 貸 款 利 率 賠 償 買 受 人 利 息 損 失 、 賠 償 買 受 人 為 購 房 支 出 的 稅 費 、 貸 款 費 用 等 實 際 支 出 、 買 受 人 己 向 居 間 人 交 納 的 全 部 費 用 、 房 屋 價 格 上 漲 的 差 價 摜 失 、 買 受 人 實 際 支 出 的 裝 修 、 物 業 、 使 用 費 用 等 。
( 三 )
出 賣 人 確 認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 不 含 公 共 區 域 :
如 公 共 管 道 、 外 墻 、 屋 頂 等 )
囗 是 / 囗 否 存 在 漏 水 ( “ 漏 水 ” 指 房 屋 頂 部 、 墻 曲 、 室 內 管 道 或 地 而 發 生 的 涔 水 或 漏 水 現 象 )
的 情 況 . 若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存 在 漏 水 情 況 , 出 賣 人 當 在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完 成 修 復 。
如 出 賣 人 未 予 修 復 , 買 受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后 自 行 維 修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承 擔 全 部 維 修 費 用 ;
因 維 修 房 屋 影 響 買 受 人 使 用 的 , 出 賣 人 另 應 當 賠 付 買 受 人 因 此 所 受 的 實 際 損 失 , 但 買 受 人 使 用 不 當 , 導 致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發 生 漏 水 的 不 在 本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范 圍 內 。
( 四 )
分 了 解 , 自 愿 買 受 該 房 屋 ,出 賣 人 應 當 保 證 自 本 合 同 簽 訂 之 日 起 至 該 房 屋 驗 收 交 接 完 成 , 對 各 項 房 屋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及 其 裝 飾 裝 修 保 持 良 好 的 狀 況 。
第 第
十 十
條 條
違 違
約 約
責 責
任 任
買 受 人 承 諾 符 合 現 行 政 策 規 定 的 置 業 條 件 并 己 知 悉 銀 行 相 關 的 貸 款 規 定 , 否 則 , 因 買 受 人 原 因 無 法 購 買 的 , 責 任 由 買 受 人 自 行 承 擔 :
出 賣 人 承 諾 其 已 如 實 告 知 房 屋 的 權 屬 狀 況 、 附 屬 設 施 沒 備 、 裝 飾 裝 修 等 相 關 情 況 , 并 保 對 交 易 房 屋 擁 有 完 全 處 分 權 , 并 無 產 權 糾 紛 。
1、 逾 期 在
日 內 . 自 合 同 約 定 的 履 約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至 實 際 履 行 之 日 止 , 每 逾 期 一 日 ,違 約 方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萬 分 之 五 向 守 約 方 支 付 違 約 金 ,合 同繼 續 履 行 。
2 、逾 期 超 過
日 的 , 守 約 方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合 同 。守 約 方 若為 買 受 人 ,買 受 人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賣 人 雙 倍 返 還 定 金或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20% 支 付 違 約 金 ;
守 約 方 若 為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買 人 雙 倍 返 還 定 金 或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20% 支 付 違 約 金 ;
由 此 成 第 三 方 損 失 的 , 由 違 約 方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條 條
不 不
可 可
抗 抗
力 力
所 所
有 有
權 權
轉 轉
移 移
/ /口 口
轉 轉
移 移
占 占
有 有
之 日 起 轉 移 給 買 受 人 。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條 條
合 合
同 同
效 效
力 力
、 、
爭 爭
議 議
解 解
決 決
方 方
式 式
( 一 )
本 合 同 自 方 簽 字 ( 蓋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雙 方 可 以 具 體 情 況 對 本 合 同 中 未 約 定 、 約 定 不 明 或 不 適 用 的 內 容 簽 訂 書 面 補 充 協 議 進 行 變 更 或 補 充 . 對 本 合 同 解 除的 , 應 當 用 書 面 形 式 ,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補 充 協 議 與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兩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出 賣 人 一 份 , 買 受 人 一 份 。
( 三 )本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發 生 的 爭 議 , 由 雙 方 協 解 決 , 協 不 成 的 , 依法 向 物 業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 以 下 無 正 文 )
出 出
賣 賣
人 人
( (
簽 簽
章 章
)
)
買 買
受 受
人 人
( (
簽 簽
章 章
)
)
日 日
期 期
日 日
期 期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四
乙方(買方):張xx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市____區渝州路2小區3號樓4單元405室(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平方米,產權證號100xxxx5420)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00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____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xxxx8485),空調兩臺(型號:015xxxx8549),熱水器(型號:109xxxx4554),浴霸(型號:102xxxx6985),飲水機(型號:108xxxx9264),音響兩臺(型號:258695),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轉讓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簽訂地點: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五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
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方:
鑒證機關: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經 辦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六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市___區___路___號樓單元___室(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儲藏室___平方米,產權證號___)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___;即人民幣小寫___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七
賣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______
買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為______。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方負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___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 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 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住址(工作單位):住址(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_________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_____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____(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買賣雙方通過___________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__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達成本交易。中介費用為本合同房屋總價的3%,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8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一)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如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90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在房屋過戶后10日轉移給買方。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0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后,才視為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本合同簽訂后,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1)營業稅;(2)城市建設維護稅;(3)教育費附加;(4)印花稅;(5)個人所得稅;(6)土地增值稅;(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8)土地使用費。(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1)權籍調查費;(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3)評估費;(4)保險費(如有);(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2)逾期超過30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5%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中介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兩方依據自愿、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各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并保證:擁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權,該項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承租權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乙方承諾并保證: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第二條標的物
房屋內現有裝修及物品全部隨房屋轉讓并不再另外計價。
第三條 價款
本合同書第二條項下標的物全部計價_______________。
各方確認:在甲方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義務的前提下,本條第一款的價款為甲方轉讓標的物的凈價,即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交付與支付
1、本合同書簽訂時,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全部門鎖鑰匙、電費、自來水費、有線電視、電話等交費證件。
2、本合同書簽訂(并由雙方履行了第1款義務)后_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所有權轉移特別約定
各方確認:本合同書項下標的物自交付后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協助義務
在乙方確定的時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僅限于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提供身份證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七、違約責任
1、因甲方違反本合同書第一條所有權瑕疵擔保責任而導致乙方主動或被動參與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序,甲方須承擔乙方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如不能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協助義務,應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不能依約承擔本合同書第三條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雙方違反本合同書其他約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其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九、雜項規定
1、本合同書未竟事項,由雙方依誠信、公平原則另行商定。
2、本合同書一式六份,由甲、乙、各執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辦理變更登記使用(如登記部門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時,各方得另行簽訂用于登記,但各方權利義務以本合同書為準)。
3、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八
房屋買賣合同書范本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區園六號樓房( 單元號樓房(建筑面積*米)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430000.00 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貳萬元整,即小寫20190.00 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寫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0 元。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 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叁仟元購房款,小寫3000.00 元,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 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經雙方確認,*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 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訂金。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丙方(見證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定地點: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九
賣房人:
買房人:
20xx年2月27日
合同雙方當事人: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第___單元室,房型是室___廳,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一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2、甲方應在拆遷辦通知交房后五日內,全部交付給乙方,由乙方所有。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xx年12月31日前)將約定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車庫鑰匙及該出售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原件交付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20xx年12月31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_30_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1%(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要求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并按1%利率付給乙方利息。
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條款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可以辦理一個月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叁拾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拾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1%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百分之貳百(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后,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但如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10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起10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1%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百分之貳百(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但同法律公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20xx年2月27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人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一份四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各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請見證人(中間人)協商解決。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人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同意以上條款,房屋買賣雙方簽字,合同生效。
出賣方(甲方)簽字: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
甲方目前住址:
乙方工作單位: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目前住址:
工作單位:手機:
工作單位: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受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室以及_______________號車位的房地產(以下簡稱“該房地產”)的房屋交接與驗收事宜達成以下確認:
3、雙方確認,已經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往物業管理處、水、電、煤、有線電視等相關部門就維修基金、水、電、煤、有線電視等進行過戶更名。
4、甲方確認,甲方已經將戶口遷出,該房地產上已經無戶口。
5、雙方確認,已經將房屋鑰匙交接完畢。鑰匙包含如下:__________
6、甲方確認,已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尾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圓整。
7、雙方確認,已經將相關費用結清。
8、甲方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并已結清該房地產在交付前的任何第三方債務。該房地產交付之后,若因交付前的原因導致該房地產在交付后被執行、查封以及其他影響乙方正常行使該房地產所有權的情況的,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9、本房屋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本房屋交接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體同等法律效力。
11、其他事項:__________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
本人簽章:__________
本人簽章: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