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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x省x市機械服務中心地址:x市x區(qū)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漢族,系x市機械服務中心經理。
郵政編碼: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市x區(qū)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該局局長。
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號維持行政處罰的判決;二、要求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xx元。
事實與理由:
一、x市機械服務中心沒有違反國家工商法律規(guī)定,其經營符合被上訴人審驗的營業(yè)許可范圍。前不久,××區(qū)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審查我中心與某客戶的經濟合同時,認定我中心違反規(guī)定,有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并給予罰款處罰。我們認為,這種處罰是錯誤的。因為我中心雖然從事了一項原來營業(yè)許可之外的經濟項目,但根據我市人民政府(1987)x發(fā)第x號文件的規(guī)定,我們已向市x進行了申報,并被批準增加經營范圍。
此批示復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訴人的錯誤行政處罰,使信譽及經營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某些客戶對我中心的信譽提出異議,出現了產品滯銷,經營困難的情況。而且行政機關對我中心的罰款是從流動資金中劃撥的,影響了我中心流動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活動,使我中心經營收入受到極大損失。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xx元。這些損失是由x市x區(qū)工商局的錯誤行政處罰造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第68條第1款之規(guī)定,x區(qū)工商局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一審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號行政判決書中,消極維持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這個判決,顯然是在沒有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為此,我們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
此致
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市機械服務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簽字)。
委托代理人:楊x(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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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相關知識: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使起訴被司法機關接受,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提起訴訟?!庇纱丝梢?,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條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體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誰,即被訴行為是由哪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原告如僅有被侵害事實,而沒有明確的侵害主體,起訴亦不能成立。因為人民法院最終要使一個具體的行政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當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起訴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法律、法規(guī)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為來對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例如要求法院責成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者要求法院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等;其次在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原告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根據。事實根據主要指原告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與證據。原告在起訴時即使不能提供行政決定書等行政文書,至少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情況或相關證據。否則,法院難以對之進行審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超出此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訴;其次受訴法院必須對起訴的案件有管轄權,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章管轄的規(guī)定。行政審判權必須由一個具體的法院來行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必須確定是否對相應案件有管轄權。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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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xx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奉xx層;。
法定代表人:楊xx。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書;。
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職工參加完公司年夜飯回家途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這一問題,一審判決認為,年夜飯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的集體活動,與工作存在緊密聯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參加上訴人組織的年夜飯后回家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遂據此維持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但上訴人認為,參加完年夜飯回家途中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體理由如下:
——————。
——————。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望判如所請!
20xx年10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_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___________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__年,富源縣大河鎮(zhèn)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yè),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__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yè),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伙企業(yè),將申請人獨資企業(yè)篡改成合伙企業(yè)(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yè)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__)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yè)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薄霸?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薄?/p>
a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yè)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__)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yè)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__】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__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xié)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yè)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__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__)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yè)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公安局怎么寫立案行政復議書請參考以上的法律依據,謝謝。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五
上訴人,男(女),年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現住址xx市xx區(qū)xx街xx村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法定代表人孫,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qū)公正路x號,聯系電話:,郵編:。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糾紛。
訴訟請求:
一、確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違法;。
二、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裁定;。
三、裁定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于x年3月12日訴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準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于征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質證規(guī)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審理證據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guī)定。
三、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
是“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復議機關針對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也不是最終裁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復議機關針對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奔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3258號、2088號”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而直接地影響,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于法于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年04月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鄂行初字第號復印件一份;。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zhí)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x××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x××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薄缎姓V訟法》第xx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x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x××年×月×日。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八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判而遞交的書狀。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
文書名稱。
字體比正文大一號。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先寫上訴人,甩括號注明在原審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審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項的表述與行政起訴狀當事人寫法相同。
3.案由。
即糾紛性質,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等。
(二)上訴請求。
針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的請求。
上訴請求應該“具體、明確、合法”,即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或變更原審裁判中的某一項,或者對本案重新審理。
上訴請求如有多項,應分項列寫。
(三)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裁判不當之處予以辯駁。
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
其次,要抓住關鍵性問題,不要在枝節(jié)問題上或個別問題上進行糾纏。
上訴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訴才有實際意義。
實踐中,上訴理由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
考慮:(1)認定事實方面。
指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或有出人,或遺漏重要事實或缺乏證據,應在上訴理由中指出糾正或者否定的事實和證據。
(2)定性方面。
認定行政案件事實的性質如果有錯誤,判決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確。
(3)適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應分析適用法律中存在的錯誤,并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
(4)審判程序方面。
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辯論、審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問題,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指出錯誤之處,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四)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在文書的右下方寫明上訴人和上訴的年月日。
附項應寫明本上訴狀副本xx份、證據xx件,副本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年x月xx日,漢族,駕駛員,住xx市萬州區(qū)國本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萬州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3、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金額是x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年,出讓時間是x月x日起,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價格x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x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x個經營權指標換取x個經營期限為xx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x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5、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號文件精神”?!叭f州區(qū)人民政府()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qū)72號。電話:xxxxxxxxxx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fā)回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x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信息有錯誤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因為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為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繼續(xù)、持續(xù)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偽”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fā)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認為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復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qū)“法匪、偽”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jié)之一。因為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為、不查超范圍經營的行為,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么,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持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yè)超范圍經營行為的“復議決定”。是怎么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為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持部分。從不予支持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為: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并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5年2月17日。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十一
上訴人:譚xx(原名:譚xx),男,漢族,xxx年9月13日生,xxxx市xx縣人,?。簒xxx市xx縣xxx鎮(zhèn)xxx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車管所)。
負責人:鄭xx所長。
案由: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糾紛。
上訴請求:
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上訴理由:
一、一審認為上訴人兩次使用譚xx姓名辦理駕照,“其過錯責任在原告”的判決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在本院認為部分論述:“原告在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時,在明知其母親將其姓名錯誤登記為其哥哥譚xx的姓名時,未及時更改,仍然以錯誤登記的其兄譚xx的姓名向被告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并且長期使用。在換發(fā)新的機動車駕駛證時,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車管機關核發(fā)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譚xx’的兩本機動車駕駛證,其過錯責任在原告?!睂Υ擞^點,上訴人不能茍同。上訴人認為,使用姓名是公民的權利,公民可以起這樣的名字,也可起那樣的名字??梢哉J同他人為自己起的名字,也可以不認同他人為自己起的名字而申請變更為自己認可的名字。本案上訴人“在明知其母親將其姓名錯誤登記為其哥哥譚xx的姓名時,未及時更改”,“長期使用”。并沒有錯,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對譚xx這一姓名的認可,愿意和其哥同名,因為上訴人這樣使用名字沒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更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而是自己行使私權的表現。所以,并不違法,也不違犯社會公德,因為,上訴人雖與自己的哥哥起了相同的名字,但是公安機關為上訴人編制設定的身份證號碼是不一致的,這是極易區(qū)分界定兩個相同姓名民事主體的法定標準。
“在換發(fā)新的機動車駕駛證時,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車管機關核發(fā)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譚xx”的兩本機動車駕駛證,其過錯責任在原告”.這也不能認為上訴人錯了。只能說明上訴人認同了繼續(xù)延用譚xx姓名這一客觀事實。
二、一審混淆了事實,導致論理錯誤。
一審在本院認為部分的第二個論點是,上訴人申請變更駕照姓名時出據的身份證明與公安廳記載的名稱不一致,被上訴人撤銷駕照的行為是合法的。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區(qū)公安廳警務平臺“公安綜合查詢系統(tǒng)”中記載的上訴人的曾用名叫“xxx”是一個法律事實,上訴人在變更駕照姓名時向被上訴人出據的身份證明證實上訴人曾用名叫“譚xx”又是一個法律事實。兩個法律事實是不同的法律事實,都是客觀存在的兩個事實,“xxx”“譚xx”這兩個姓名上訴人都使用過,都是上訴人的曾用名。一審將兩個事實認定為一個事實,就是認為上訴人的曾用名是“xxx”而不是“譚xx”,xx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譚xx為曾用名的證明是假的,所以,被上訴人撤銷上訴人的.駕照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一審僅僅因為xx公安機關出具的上訴人的曾用名是譚xx的證明與“公安綜合查詢系統(tǒng)”中記載的曾用名為“xxx”的名字不一致,就認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駕照的注銷行為是合法的,沒有法律依據。審查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要先看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程序合不合法,然后,要審查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即注銷行為有沒有法定的注銷情形,如果有了注銷的法定情形且注銷行為程序合法,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才算是合法的。本案中,被上訴人注銷上訴人駕照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上違法(沒有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告知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上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實體上沒有法律依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怎么是合法的呢?僅僅因為兩個曾用名證明材料不是同一個曾用名,由被上訴人注銷上訴人的駕照,就認為注銷行為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這個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三、一審認為:上訴人申請變更駕照的姓名是合法的,“也應當首先注銷向原告核發(fā)的姓名為譚xx的機動車駕駛證”是不對的。
如果說上訴人變更姓名的請求是合法的,就不應當注銷,而應當變更姓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注銷駕照,要說注銷的話,只能注銷駕照上的名字。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駕照的注銷行為合法而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故特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撤銷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譚xx。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熱門行政上訴狀的正文(模板12篇)篇十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qū)xx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qū)xx鎮(zhèn)頭xx村。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無論《通知》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guī)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逼涑绦蚴牵骸八瓦_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p>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睋?,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