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一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沒有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使自己在勞動者維權時處于主動地位,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證明雙方約定合同內容,甚至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使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下的法律責任。
(1)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3)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之責任。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憑證,應由勞資雙方分別持有,這樣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監督以確保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另外,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了防范用工的風險,節約用工成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二
尊敬的______先生/小姐:
感謝您加入本公司,根據《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和《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現請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攜帶以下的材料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錄用手續,并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如逾期不簽勞動勞動合同范本,公司將依據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終止勞動關系。
1.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關系的證明文件正本;
2. 入職體檢報告;
3.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 學歷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 職稱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有);
6. 實名制銀行賬戶復印件;
7. 二寸證件照2張;
8. 其它 ,勞動合同范本范本《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書下載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發出的《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三
委托人: (具有法人資格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 (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 負責人: 職務: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單位委托 (無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以本單位的名義與其所招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委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四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于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五
目前還有不少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的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那么這樣做就能避免單位的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那不簽勞動而合同后果是怎樣的呢?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
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用人單位以為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就能免除自己的責任,這樣的想法是錯的。只要勞動者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單位就要對勞動者負責。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六
沒有長期勞動合同的說法,只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注意搜集并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1、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于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2、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3、“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4、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七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一般勞動爭議糾紛
原告不服________勞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不服裁決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實: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起訴狀副本份
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___________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原件份
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篇八
本人明確:
一、 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雙方經過一致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并知曉 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工作崗位及職責、勞動報酬及發放的條件和方式、工作地點、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等。
二、 本人確認在沒有簽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經向本人發出告催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公司告催無效的情況下(口頭),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簽訂一份《放棄簽訂勞動合同聲明》的,不簽勞動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愿,本人同時自愿要求放棄相關經濟補償等的索賠、債務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訴訟及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責任。
申明人:證明人:
時間: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