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一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房屋院落(包括:正房間、廂房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體位置為:
東鄰:______________西鄰:______________
南鄰:______________北鄰:______________
登記長度為:______米、寬度為______米,面積共______平米。
二、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______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______份,各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 (印)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_______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三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合同法》、《_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 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 。
第二條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租賃合同見附件[租賃編號:______________,月租金__________元整 ,租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賣方須于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放棄購買權之書面證明,否則視為賣方違約。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下述第種方式處置租賃合同 :
①該房地產產權轉移后,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買方仍然有效。賣方須于_________前協助買方與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同時賣方須將承租方已交賣方之租賃押金/保證金及預交租金 轉交予買方,買方自時起享有賣方在原租賃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
②賣方須于該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賃合同,買方對因原租賃合同而產生之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附著于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該房地產所附著的戶口,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_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該轉讓價款不含稅費。
第六條交易定金
該房地產交易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買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簽訂時,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定金余額人民幣:_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
上述定金建議交由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賬戶監管。買方將定金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存入監管帳號,即視為賣方收訖。定金在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自動轉為樓款,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交房保證金
為防范交易風險,督促賣方按約定如期交付該房地產并結清所有費用,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時從交易總價款中預留人民幣: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作為交房保證金 。此款在賣方實際交付房地產及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時進行結算。此交房保證金的處理方法為下列第____種:
1、交由居間方托管;
2、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付款方式
買方所支付款項 ,除有特別約定,建議以銀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進行資金監管。
買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給付除定金、交房保證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幣:_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
1、一次性付款
買方須于年月日之前將上述房款支付至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
2、買方向銀行抵押付款
買方須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證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幣:_____億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 。至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
買方須于年月日之前向銀行提交抵押貸款申請的相關資料,并配合銀行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抵押貸款金額以銀行承諾發放貸款金額為準;
銀行承諾發放貸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額的,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處理:
01、買方應于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之日起三日內補足應交款。
02、合同解除,賣方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全額退還買方已付____________等所有款項。
3、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款項建議買方支付至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
第九條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 ,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按下列第種 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條稅費承擔
按有關規定,賣方需付稅費: 營業稅; 城市建設維護稅; 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土地使用費。 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 提前還款罰息。
買方需付稅費: 印花稅; 契稅; 產權登記費; 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房地產證》貼花; 抵押登記費; 借款 合同公證費; 授權委托公證費。
其他費用: 權籍調查費; 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 評估費; 律師費; 保險費; 其他 。
經雙方協商,其中:____________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賣方支付。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買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稅費,按以下第____________方式處理:
1、由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繳納方繳納。
2、買賣雙方同意由方繳納。
3、其他:買方支付:_______%;賣方支付:______%。
以上按規定應由賣方和 買方支付的稅費,因買賣雙方協商改變實際納稅方的,法律責任不因納稅方的變化而轉移。
任何一方不按約定或法律、政策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應向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________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____________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四條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______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復日期屆滿之日起日內,買賣雙方須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該房地產證由買方領取。買方負有抵押義務的,在買方領取新房產證后_____個工作日內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七條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八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__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_法律,采取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
3、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賣方_____份,買方_____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送達
當事人所填寫確認的通訊地址即為送達地址。
第二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 之日起生效。
賣方 :_______________買方 :_______________
賣方代理人 :_________買方代理人 :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市____鄉(鎮)____的房產,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房屋權屬證書_______號或者房屋買賣合同_________)。房屋共有權人為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房屋裝修情況______。其他附屬設施包含:__________,房屋抵押、租賃情況__________。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付房價全款時定金轉房價。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產更名給乙方,更名以后,乙方補齊房屋全款。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更名手續,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應雙倍賠償定金。
三、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過戶給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過戶,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甲方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辦理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承擔:____乙方承擔:____。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無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能順利辦理過戶手續。
2、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上述房產及相關設施的過戶手續。
3、甲方將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將上述房產內的水、電、有線電視、煤氣、集中供暖等原有設施及相關資料與房產一并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將上述設施的費用結清。
4、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將上述房產下的戶口遷出。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積極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委托并協助丙方辦理包括但不限于房產過戶、評估、貸款等手續,相關費用可協商另行收取。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五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儲藏室號平方米,共計元(小寫)。
二、合同簽訂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元(小寫)。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本合同房屋造價的雙倍賠償乙方。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過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房屋使用、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五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本合同簽訂前此房屋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簽訂后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六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安全及時的完成建房工程,盡量避免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公平互惠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或要求施工、建蓋,女兒墻和水、電安裝在承包范圍,如有異議雙方商議。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過程、質量進行監督,以確保工程質量。
三、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甲方負責提供到施工工地,乙方自帶施工工具。
四、承包款(單價)為每平方 元,合計 元。
五、付款方式:分層付款,每層澆頂之日甲方支付乙方該層房屋的90%,余款整幢房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
六、樓梯間雙算,1平方米2。
七、工程施工中所需水、電的接通協調工作由甲方負責。
八、乙方所帶到施工工地的模板、工具,甲方必須看管好,如果造成損失,甲方必須照價賠償。
九、甲方負責處理施工過程中相關的矛盾和糾紛,確保乙方正常施工,若由此造成誤工,甲方要賠償乙方誤工費用,再由雙方協商順延工期。
十、乙方在施工中有較嚴重的質量問題、技術問題而又不服從甲方監督調整時,甲方有權勒令乙方停止,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一、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確保安全施工,嚴禁一切違規、違章作業,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在施工過程中由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三、違約責任:此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一經簽訂即時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再議。
十五:
十六:
甲方(印):
乙方(印):
年 月 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七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方將位于xxx的自用房屋(加層施工工程)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土地、圖紙,乙方負責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乙方提供勞務、建筑技術、模板、撐樹、腳手架用材、碼釘及生產生活用具等。
每平方米____元,共計人民幣(大寫:貳拾柒萬貳仟圓整)。
本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應在當天內一次付給乙方_元用于備料及施工費。工程未竣工驗收前,甲方可預留工程總造價_10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后全部付清。
1、乙方按工程設計圖紙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求。
2、乙方完成基礎以及每層的梁、柱、板面布筋后,由甲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達到標準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材料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3、施工過程中,乙方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劣質材料
4、梁、柱、樓面的澆筑必須一次性完成。
5、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組織相關人員按施工技術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如出現建筑質量問題,由乙方重新修繕直到符合甲方質量要求為止,并賠償因建筑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重新修繕的費用(包括修繕工時費用和材料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6、上條所說的建筑質量問題,包括以下等方面:
(1)線路不通;
(2)主體墻與水平地面不垂直、墻壁凹凸不平、開裂;
(3)主體柱與水平地面不垂直、斷裂、露筋;
(4)橫梁、圈梁斷裂、露筋、明顯扭曲;
(5)天板或地板開裂、塌陷、露筋、不與水平面垂直;
(6)梁、柱、板面中空;
(7)墻壁、屋頂上的砂漿脫落;
(8)屋頂漏水,浸水。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出現工傷,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主體工程工期為____
____月____日前完成主體工程,完工時間不能超過____天,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間(特殊情況除外)同,并上訴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組織施工中必須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組織施工,要求全部工程達到合格標準;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1年。
1、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2、施工過程中的水費、電費由甲方承擔。
3、施工人員的食宿費用自理。其余全部結清給乙方。
(注:以上付款均在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支付,施工期間概不借支)
5、工程保證金在工程保修期滿后付清給乙方。
乙方負責清運工地周圍及室內所有的建筑垃圾,打掃干凈。
凡違反以上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為總費用的30%,損失另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擔保人備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擔保人(簽字):
年 月 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八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里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于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別說,認為表見代理為擬制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于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后和機能上的滯后)。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九
甲方:
已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汗巴嶺村興林路七巷1——9號(建筑面積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層,雜房面積約貳拾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94)第0103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5)00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5)13號)。四界以證號上所標為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元)。付款方式,雙方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證該房屋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未辦房產證手續,如乙方要辦理手續,新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
4、甲方應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爭議,交付該房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屋的結構。
5、合同簽定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向對方支付陸萬元違約金。
6、本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十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 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給乙方(包工不包料)。經甲、乙雙方友好、公平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該樓房修建過程中所有的砌磚,內外墻及柱子的抹灰、砼的澆筑、一樓地面找平。
2、該樓房修建過程中所有的鋼筋加工、制作、安裝、支模(支模木板在內)、砌磚、抹灰、樓梯找平、前面外墻貼磚以及所需要的各種機械,由乙方負責。
3、該樓房修建過程中所有的砼支模及所需要的各種機械、支撐柱、模板(必須是建筑木工板)由乙方負責。
4、甲方將水、電安裝到施工現場。
乙方完成上述各項工程內容,甲方按________元/平方米給乙方計價。
每倒完一層線澆,付該層樓總造價的85%。
按實際建筑面積邊到邊計算,挑和雨棚都要算面積。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若發生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在施工中工人如不系安全繩、不戴安全帽、酒后上崗、穿拖鞋、打架斗毆等影響安全施工,甲方有權制止或進行經濟制裁。付安全費每平方米2元。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十一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
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 區 路 號小區 號樓號,建筑面積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
(大寫: 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
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
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
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 證號: 身份 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集錦15篇)】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十二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甲方自建房屋一棟,發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以下條款:
一、工程概況:本工程地下層、一層、夾層為框架結構,
二、三、四層為磚混結構;
二、甲方將主體部分發包給乙方,土建部分:不包括鋼筋工,主體及地下層±0以上72元/平方米;
三、結算方法:主體工程完工后,以實際制作為準結算,挑出部分按實際面積計算。
四、付款方式:一層一付,工程完工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五、甲方要求,乙方按圖施工,質量按甲方要求制作。
六、安全施工:乙方應安全施工,勤檢查,如發生意外,甲方不負責任(重大問題除外)。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主體完工付款后,自行終止。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篇十三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于 (以下簡稱為該商鋪)商品房壹套,雙方已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1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注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并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