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網絡交易合同篇一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短信平臺短信代發業務,甲方委托乙方發送短信計_________條。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發送。甲方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保證信息內容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不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并單獨承擔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2.甲方按短信發送數量向乙方支付費用為:每條短信支付_________元,總計支付_________元。甲方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短信費用,必須先行支付后才執行短信發送任務。
3.甲方通過網絡方式或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要發送的短信內容及號碼,并提前預約發送時間。
4.甲方對短信接收方是否愿意接收甲方提供的信息,并對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單獨承擔責任。
5.乙方代發任務完成后向甲方提供發送日志作為查驗依據。
6.乙方保證按時按量高質完成甲方的信息任務。
7.乙方對甲方資料絕對保密。
8.申明: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不發送任何非法的、騷擾性、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挑釁的、庸俗的、淫穢等內容的信息。不發送任何教唆他人構成犯罪的信息。不發送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信息。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從簽字之日開始生效。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網絡交易合同篇二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趙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現為“嘉善縣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嘉善縣___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侵權事實無異議,但答辯人于20________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兩次從海寧_____________所購進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塊,共96塊,在不知該產品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已于原告起訴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購進涉案產品進行銷售。因此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被答辯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無實際意義。
二、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尊重被答辯人的知識產權,但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無主觀過錯。首先,涉案產品在外觀上一般人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次,答辯人從未因銷售涉案產品受到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最后,被答辯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證后,在明知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沒有及時發出要求答辯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或請求,也并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此外,答辯人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其從海寧_____________所購進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公斷。
此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網絡交易合同篇三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活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網絡社交、直播平臺納入監管。
自動續費的套路該治
只想買1個月vip會員,可是到期后平臺竟自動續費,取消的按鈕極其隱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網購體驗不佳,提交差評后卻遭商家刪除或者評論無法顯示……在網絡交易中,不少人遭遇過這樣的煩心事。
針對網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動續費問題,《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涉及消費者非主動立約的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者自主選擇有關方式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全部服務期間內,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有關方式的選項,并在展期、續費等日期前5日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下單前先看一下評價,是不少人的習慣,而齊刷刷的好評尤其是當評價內容都出自同一個模板時,就可能涉嫌造假,將真實的個性化評價屏蔽。《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可以說是“對癥下藥”,這讓消費者吃下了“定心丸”。
直播帶貨有規矩了
《征求意見稿》除了對熱點問題進行回應,還對網絡交易領域的許多新生事物和現象進行了規范。近幾年來迅速走紅的電商直播對于互聯網購物來說是一個新興模式。在這個模式中,平臺和主播成為消費者代言人,在消費者購買行為中擁有較大的話語權,同時,主播推薦的產品質量“翻車”等現象并不鮮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征求意見稿》對直播帶貨進行規定,明確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參照適用平臺內經營者的有關規定。另外,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經營空間,并提供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與完成交易有關的支持性服務的,在經營者資質審核、商品和服務信息監控、維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對《電子商務法》中提到的內容進行了解釋。例如,《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稱的“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并計算。
處罰力度須加強
除了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不少,如商務部《關于規范網絡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廣告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有許多涉及網絡交易的條款,共同構成了對該領域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站在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角度進行規劃,對雙方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對平臺的行為也進行了適當約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補充,將有助于網絡交易健康化、規范化發展。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征求意見稿》將很多平臺和業內的規則細化,更具操作性了。但網絡交易行業創新密集,對新興事物的監管需要技術投入和人力成本等,僅靠立法,滯后性會比較強,需要司法和監管銜接更緊密一些,在對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上也可適度加大。
(文/葉子 據《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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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間方
委托人乙(買入、承租方)
第一條(訂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訂立房地產交易____________(買賣/租賃)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提供居間房地產的座落與情況)
委托人甲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權屬為____________,權證或租賃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對該房地產情況已充分了解。
第三條(委托事項)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項(共__________項)
主要委托事項:
其他委托事項: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項:(共______項)
主要委托事項:
1、
2、
其他委托事項:
1、
2、
3、
第四條(傭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
(一)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項,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算支付傭金;(任選一種)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二)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項,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支付傭金;(任選一種)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支付給居間方。
(三)居間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項的,按照下列約定退還傭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項第( )項、其他事項第( )項的,將合同約定收取傭金的______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元,退還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項第( )項、其他事項第( )項的,將合同約定收取傭金的%,具體數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元,退還委托人乙。
第五條(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并征得相對方的同意后,在約定的時限_______天內,簽訂補充條款,注明變更事項。未書面告知變更要求,并征得相對方同意;擅自變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本合同履行期間,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三方商定,居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過失影響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
3、相互或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居間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間方無法完成委托事項的行為。
(三)三方商定,發生上述違約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傭金總額的___________%,計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各守約方。違約方給各守約方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由守約方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償。
第七條(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提起訴訟〖 〗
第八條(訂立合同數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份。
補充條款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委托人甲(名字/名稱)居間方(名稱)委托人乙(名字/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
其他證件號碼其他證件號碼
住/地址住/地址住/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本人/法人/本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簽章) (簽章)
代理人(簽章)執業經紀人(簽章)代理人(簽章)
執業經紀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簽于:簽于:簽于: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青島市經紀人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稱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間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本合同所稱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間方買入或承租房屋的當事人;本合同所稱的居間方是指為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具備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的房地產經紀組織。本合同所稱的房地產居間是指居間方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買賣、租賃等)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傭金的經營行為。
三、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紀執業證書,并在經紀組織中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以下簡稱執業經紀人)和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接受委托從事房地產居間業務的組織以及提供服務人員應具備上述資格和條件。不具備上述資格和條件的,不得與委托人訂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關房地產事務前,應查驗接受委托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居間方)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書、以及提供服務的執業經紀人的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人應予以配合。
四、訂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應當充分了解居間方提供居間服務的有關服務范圍、內容,以及承諾的事項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細查閱居間方提供的書面告知資料及向居間方真實告知委托的房地產情況,委托人乙應當實地勘查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及了解各項服務內容。
五、訂立合同時,委托人應當明確委托事項,詳細了解與核對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支付傭金的方式和數額、發生違約的退賠與補償、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對居間方提供的咨詢以及協商訂立合同時發生疑問,可以向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中心征詢或核查。本合同約定時或履行中,三方未盡事宜可通過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予以補充約定。
六、訂立合同后,委托人與居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不得翻印。
網絡交易合同篇五
(2019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9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網絡交易合同篇六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服務的特點,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內容及要求
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網絡交易平臺(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上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包括在網絡交易平臺中為乙方提供獨立的網上店鋪,及在后臺為乙方提供支持其進行商品銷售、促銷、結算、配送等操作的軟件系統。
甲方為乙方提供增值服務(請在選擇項下打勾):
□ 其他增值服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務,具體服務內容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本合同生效的時間為(請在選擇項下打勾):
□ 自雙方簽署紙質文本之日起生效。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后,自甲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1.乙方接受本合同全部內容并點擊確認;
2.乙方向甲方全額支付保證金;
3.甲方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站內通知等)通知乙方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若合同期屆滿,則雙方可續簽新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服務合同,并按續簽的新合同執行。
第四條 服務費用
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若解除合同,服務費用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
第五條 支付方式和時間(請在選擇項下打勾)
□銀行劃轉支付。
□網上銀行支付。
□現金支付。
□第三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費用按年度支付,每期應付款項為______________元。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首期服務費用支付給甲方;簽署本合同紙質文本的,乙方還應在支付首期服務費用時將保證金一并支付給甲方。之后的每一期費用,乙方應在當年度的第5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保證金及先行賠付
1.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缺陷,乙方拒不進行處理及賠付的;
2.商品或服務與宣傳不符,乙方拒不進行改正及賠付的;
4.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拒不履行退款規定的;
5.以欺詐手段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拒不進行改正及賠付的。
(二)甲方先行賠付后應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保證金差額補足。
(三)合同期限屆滿或解除后,甲方應在自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_日內將保證金返還乙方。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確保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和交易數據的安全、可靠,按約定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乙方提供服務。
2.甲方有權查閱或審查乙方的信息發布及商品或服務交易行為,并對乙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或自然人真實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
3.若甲方在其網絡交易平臺自主銷售商品的,應為乙方網上店鋪設置區分標記,并在商品檢索系統中,對自營商品和乙方經銷商品設置區分標記。
4.甲方修改其與乙方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7日予以公示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甲方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承擔相關責任。
5.甲方應當建立網絡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者與乙方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甲方調解的,甲方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甲方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甲方擬提前終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并承擔相關責任。
7.司法機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甲方協助執行對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從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而采取措施的法律文書,甲方有義務協助和配合。
第八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當乙方為自然人時,則應當加載甲方為其核發的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
2.乙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主動更改或刪除違法違規信息,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權刪除乙方發布的違法違規信息。
3.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1)主體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當乙方為自然人時,則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
(2)授權書:如商標授權、品牌授權、專利授權等。
(3)特定行業資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具備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業資質證書。
4.乙方應對其注冊資料、信息發布及商品或服務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利。
5.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信息,并對利用該用戶名和密碼所進行的活動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用戶名。
6.乙方對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承擔保證責任,向消費者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并遵守甲方的售后服務規定。
第九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都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對方的個人信息及商業秘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均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約定為乙方提供相關服務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當期服務費用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
3.乙方逾期支付服務費用或保證金(包括保證金補足差額)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當期應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
4.乙方對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從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項下所有的費用和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