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書是一種理性決策的體現,需要客觀地總結夫妻關系的現狀。下面是一些離婚申請書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如何表達自己的意愿和需求。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一
答辯人:張,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xx,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二
答辯狀有利于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斷是非,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法庭與我們不再陌生,大家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被告民事訴訟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1994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其它證明文件7份。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黃泥崗村四組。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系,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三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四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五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孩子出生后,使我們的感情越發的深厚。
后來由于經濟問題我們偶爾發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
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
現在××小學上學。
由于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孩子相處較少,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應隨答辯人生活為宜。
孩子××現正在上小學,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元,隨著孩子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
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孩子撫育費××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答辯人司xx,男,1981年10月9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xx,女,1982年4月6日生,漢族。
20xx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xx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
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20x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與同年農歷2月月舉行婚禮。
婚后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歷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于原告堅持選擇離婚,并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20x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于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于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
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六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七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份。
其它證明文件7份。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八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x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x年四月二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九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
答辯人:趙,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一
答辯人:張,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二
住所地:xx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6年2月24日簽訂《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23000臺,ci-910270臺,cp-100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23000臺,ci-910270臺,cp-100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6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6年11月15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三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一×年四月二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五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x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2、元,與事實不符。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2月1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熱門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大全(16篇)篇十六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甲。
針對楊某訴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對楊某構成工傷以及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標準對楊某進行賠償。工傷事故發生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時為楊某墊付了醫療費用,也主動申請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為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
《工傷保險條列》第三十六條:“(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x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x%的,按統籌地區工資平均工資的6x%計算。”楊某x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資為125x元/月,x2年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楊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楊某要求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楊某于x2年4月14日受傷住院,但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資待遇標準向楊某支付工資至x3年12月,即1x個月的工資,共計25x2x元。本案中,楊某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應以12個月為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發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已超過法定標準。因此,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應再額外向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同時對于超額支付的1xx2x元理應用于抵扣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傷待遇。
四、墊付的醫療費以相關票據為準。
五、續醫費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準。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每人每天x元計算。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x4號:“四、x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每人每天x月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以每人每天x元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七、護理費16x元過高,應以xx元/天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八、交通費1x元過高,應予以減少。
九、生活津貼2x元,沒有法律依據。
十、經濟補償金1134x元,沒有法律依據。
楊某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x3年12月1x日期滿。期間,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額向楊某發放了工資以及停工留薪間的工資。現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楊某的該項請求,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辯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納。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
x4年1x月1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