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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經常性的組織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3、負責制定、修改各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監督嚴守安全操作規程。
4、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對新進廠職工的“三級”教育,特殊工種的培訓和安全知識考核。
5、進行安全解剖,對隱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對緊急發生安全的情況,有權停止有關人員工作和生產,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
6、組織編寫安全計劃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7、督促有關部門合理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合理使用勞動用品,并及時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強對機動車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做到車定人,人定崗、嚴禁無證駕駛。
9、嚴格執行“人盯人、人盯車”的安全管理職責。
10、負責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認真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協同有關部門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實行。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二
(1)酒店管理人員是指酒店管理員(主管)及其以上管理人員。分為店級管理人員、部門級管理人員和管理級管理(主管)人員。
a、店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b、部門級管理人員是指部門經理(主任)、部門副經理(副主任)、部門經理(主任)助理。
c、管理員級管理人員是指管理員、大堂副理及同級管理人員。
(3)酒店人力資源部是管理部門級管理人員和管理員級管理人員的職能部門。
(2)部門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總經理任免,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3)管理員級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經總經理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由部門負責人任免,人力資源部備案。
(1)店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按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部門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總經理負責,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3)考核分為任免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考核結束,實事求是地寫出考核材料,作為管理人員晉升、留任、免職和獎懲的依據。
(1)管理人員調整工作按照'統籌兼顧,調劑余缺,知人善任,用其所長'的原則,按管理人員任免程序組織實施。
(2)管理人員因晉升、調離、辭職、退休、死亡的,職位空缺時,由總經理在酒店內選聘,或從人才市場招聘;調整或招聘手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2)外派人員完成外派任務,酒店人力資源部按照不低于外派前的職務或崗位進行安排,部門經理級以上職務的外派人員,按任免程序由總經理聘任。
(3)外派人員在外派期間,若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酒店視情況將其調回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1)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后備管理人員選拔機制,加強后備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2)酒店領導班子,應積極將優秀部門正職管理人員,作為店級后備人員的儲備。
(3)對年紀輕、高學歷、有知識、懂外語的優秀管理員級管理人員要積極培養,人力資源部在考核的基礎上,積極向酒店總經理推薦,作為后備部門級管理人員的儲備。
(4)通過'實際工作鍛煉','參加學習培訓'等多種途徑和方法培養后備管理人員,擴大后備管理人員隊伍。
(1)建立管理人員的獎勵制度,鼓勵管理人員中的先進人物發揮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政治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
(2)對管理人員違紀的處罰按照酒店《員工手冊》辦理,并按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三
一、為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應實行帶班制度。
二、帶班值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誰值班,誰負責”的原則,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三、組織安排生產、安全工作,做到安全與生產“三同時”。
四、堅持深入工作現場,準確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五、及時糾正、處理各類矛盾和安全隱患。
六、發生安全事故,應迅速查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時,應向接班人員交接清楚值班期間的安全生產情況,確保工作順利進展。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四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六
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命。
1、公司總經理: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2、管理部:根據安全工作需要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3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1.6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門經理、主管、職工代表組成。
1.7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作安全辦公室,也是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管理部。
2、安全生產機構圖: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總經理任命并簽發文件。
1、組長主要職責:
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1.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1.3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1.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1.5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1.6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1.7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1.8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1.9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1.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2.兼職安全員(兼職)主要職責:。
2.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2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3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2.4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各種資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6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的簽訂和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2.7負責安全會議的記錄,并追蹤執行情況;
2.8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和管理;
2.9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10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組長報告。
3.成員主要職責:。
3.1負責所屬部門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2現場監督本部門有危險性工作的作業;
3.3對本部門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4對本部門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并協調整改;
3.6對于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辦公室報告;
3.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8組織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5、附記:無。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七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觀念,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具備的創新意識:
1、經營理念上的不斷創新;
2、新產品的不斷引進和開發;
3、不斷開拓新市場;
4、不斷開拓新領域。
第三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著重培養的優良品質:
1、愛心、責任心、使命感;
2、獨立經營的態度;
3、謙虛謹慎的生活態度;
4、誠實、守信的經營方針;
5、服務社會的高尚品質。
第四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為目的。
第五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根據市場新的變化不斷調整經營策略,及時迎合迅速發展的市場需求。
第六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并根據市場變化確定公司營銷基本策略:
1、確定研究主題,決定研究的目標;
2、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并對市場調查結果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
3、對競爭對手進行認真的分析調查;
4、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確定營銷策略。
第七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基本目標是:
1、明確公司的基本戰略目標和基本經營方針;
2、培訓相應的管理和領導能力;
3、培訓相應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
第八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培訓應堅持:
1、支持下屬,理解下屬,為下屬的發展創造合理的空間;
2、合理安排,使下屬有公平感;
3、真誠守信;
4、發布命令或進行指導時要善于思考。
第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具備相關工作的知識技能;
2、熟練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練掌握教育培訓技巧;
4、努力培養作為領導者應具備的高尚人格。
第十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1、計劃能力。
(1)明確工作的目的和方針;
(2)掌握相關事實;
(3)以科學規范的方式從事調查;
(4)擬定實葬方案。
2、組織能為。
(1)分析具體的工作目標和方針;
(2)分析并決定職務內容;
(3)設置機構,制訂組織圖表;
(4)選任下屬人員。
3、控制能力。
(1)執行制訂的客觀標準和規范;
(2)嚴格實施標準,及時向上級反饋。
第十一條中層管理人員應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頭指示。
(1)條理清楚,切合主題,思想明確;
(2)確定實行的時間、期限、場所等;
(3)保證傳達明確性;
(4)明確注意事項;
(5)回答問題有耐心。
2、書面指示。
(1)明確標明目標,逐條例舉;
(2)明確要注意的問題;
(3)必要時用口頭命令補充;
(4)檢查命令的執行程度。
第十二條中層管理人員貫徹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相關內容;
2、嚴格遵循貫徹程序;
3、確認下屬已徹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屬樂于接受指示,并改進他們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中層管理人員人際關系的處理要求:
1、樂于接受批評和建議;
2、善于合作;
3、不越權行事;
4、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來。
第十四條中層管理人員接見下屬的要求如下:
1、選擇適當的場所,以親切的態度使下屬放松;
2、涉及私人問題時確保為下屬保密;
3、留心傾聽,適當詢問,使下屬無所不談;
4、應注意不要輕易承諾。
第十五條中層管理人員為維持正常的工作關系應注意:
1、認識到人是有差異的,尊重下屬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員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對待下屬,不偏不倚;
4、培養下屬的工作稱極性,重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且對他們正確的意見保留;
5、妥善解決下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1、根據每位員工的知識、能力安排合適的職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有效地實施訓練,增強下屬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中層管理人員對待下屬時應注意:
1、不要對下屬抱有成見和偏見。
2、不以個人偏好衡量別人。
3、冷靜觀察實際工作情況,不要使下屬產生受人監視的感覺。
4、利用日常的接觸、面談、調查,多從側面了解下屬;嚴守下屬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條中層管理人員發揮下屬積極性應注意:
1、適時對員工加以稱贊,即使是細微行為也不要忽視;同時不可以忽視默默無聞、踏實肯干的下屬。
2、授予下屬權責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時盡可能以商量的口氣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勵下屬提出自己的見解,并誠心接受,尊重下屬的意見。
4、鼓勵并尊重下屬的研究、發明,培養其創造性。
5、使下屬充分認識到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員,產生榮譽心。
第十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批評下屬時應注意:
1、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冷靜,避免沖動;
2、在適當的場所,最好是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3、適可而止,不可無端地諷刺,一味指責;
4、不要拐彎抹角,要舉出事實;
5、寓激勵于批評中。
第二十條中層管理人員培養后備人選時應注意:
1、考察后備人選的判斷力;
2、考察后備人選的獨立行動能力;
3、培養后備雄的協調、溝通勤,
4、培養后備人選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基層管理人員是負責本公司實際工作的最基層管理者,他們與公司內部各級的關系是:
1、和上級的關系—輔助上級;
2、和下級的關系—指揮監督下屬;
3、橫向關系—與各部門同事互助協作。
第二十二條基層管理人員的基本責任有:
1、按預定工作進度、程序組織生產;
2、保證產品的質量;
3、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三條基層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職責有:
1、向新員工解釋公司有關政策、傳授工作技術,指導新員工工作;
2、培訓下屬使其有晉升機會;
3、培訓后補人員;
4、其他教育培訓職責。
1、對下關系:進行家庭調查;舉行聚會、郊游;為下屬排憂解難。
2、對上關系:反映員工意見,聽取上級要求,報告自己的建議和看法。
3、橫向關系:與其他部門的同事通力合作。
4、積極開展對外活動,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關系。
第二十五條基層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有:
1、領導能力及管理能力;
2、組織協調能力;
3、豐富的想象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4、豐富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基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種類:
2、培訓發展計劃;
3、再培訓計劃;
4、調職、晉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考核管理基層人員教育培訓應注意:
1、出勤率;
2、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產品的質量;
4、原材料的節約情況;
5、加班費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條高層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須授予基層管理人員合理的權力,并且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
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公司管理人員(含高層、中層、基層)的教育培訓均按本制度執行。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八
為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管理人員的職能,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根據上級公司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1、安全員是公司級的管理人員,執行24小時現場輪流帶班制度,隨同職工共同下井、升井。
2、每班要有一名單位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班組長)在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帶班作業(班組長要隨同職工共同下井、升井)。
3、各單位要排出管理人員帶班表,按時(每月18日前)報生產安全處和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4、帶班人員要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在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巡回安全檢查。嚴禁脫崗。
5、相關部門的人員要不定期的抽查帶班作業情況。
6、做好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九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煤管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十
本制度規定了運輸人員檔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運輸人員檔案管理。
(1)公司事物管理員負責對車輛各種技術資料的保管。
(2)車輛管理員負責保管人員及車輛證件復印件及監督證件的有效性。
(3)各崗位人員負責保管隨身攜帶證件,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4)車輛主駕負責保管責任車輛的隨車證件,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1)人員管理,運輸人員的招聘由銷售部。提出申請,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初選,經公司級培訓合格后進入銷售部試用,經試用及部門培訓合格送各相關部門學習取證后方可正式上崗。
(2)經公司培訓取得相關證件者,必須與公司簽訂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內離開公司時,企業有權扣回相關證件的取證費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3)駕駛員分為機動駕駛員、、主車駕駛員,經考核合格實行逐級晉升。
(5)各崗位人員負責保管各自持有的從業資格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并保持證件有效完好。
(6)各崗位人員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證或證件失落,無證期間公司發給300元/月基本工資;如因企業原因造成扣證,扣證期間發給500元/月基本工資;以上兩種情況均要求無證人員服從公司安排,另發工資按新安排崗位核發;不服從公司安排不發給基本工資并作曠工處理直至開除。
(7)車輛檔案管理。
(8)在車輛購進上牌,所有手續辦理結束后,經辦人及時將所有資料轉交車輛管理員負責統一保管。
(9)新車上牌結束后,經辦人將車輛運行所需的所有證件移交給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根據證件將數據證號等記入“車輛檔案”,并將證件復印件存檔。
(10)車輛管理員在證件復印存檔后,將證件原件、隨車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駕司機且應有交接手續。
(11)車輛駕駛員保管隨車證件正本,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12)車輛管理員保管車輛證件的復印件,監督證件的有效性,對即將到期的證件提醒相關責任人,公告欄予以公布。
(13)出現下列情況由車輛責任人負擔損失:。
a、因保管不當造成證件失落。
b、證件失落未及時上報造成罰款或其它責任事故。
c、證件過期失效造成罰款或其它處罰。
(14)危險品高速通行證由車輛管理員到相關部門開具,并保證其有效性。
(15)車輛所有證件的移交必須有相關“證件移交記錄”。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十一
3、維修在線不良品、確認不良物料,處理在線異常問題;整理不良數據,提出改善建議;。
4、輔導在線檢驗人員的技能學習,確認培訓效果;。
5、配合工程師開展質量改善措施、工程變更的落實。
6、跟進ec、產品返工的落實效果。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
2.2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
3.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備。
4.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4.1.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4.1.3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4.1.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4.1.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4.1.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4.1.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4.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2.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2.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4.2.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2.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2.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4.2.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4.2.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3.1負責所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3.2現場監督本部門危險性較大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4.3.3對本部門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3.4對本部門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3.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車間領導報告,并協調整改;
4.3.6對于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科報告;
4.3.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3.8組織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3.9安全員每月定期向單位安全科書面報告所在部門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簡要總結。
管理人員度假推薦(熱門13篇)篇十三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并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