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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電施工安全規范海上風電應急預案篇一
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設備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桿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項目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匯總上報。
b、項目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項目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匯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項目部參加,定期進行。并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項目,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鑒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并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后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項目、定時間、定具體完成項目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海上風電施工安全規范海上風電應急預案篇二
1、施工現場各方主體應配備專職(兼職)機械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機械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
3、施工現場應建立相應的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管理職責、安全技術交底、交接-班、維護保養、檢查、資料管理等)。
4、主要機械設備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一般機械設備實行班組長負責制和多班作業的交接-班制度。
5、施工現場必須有切實可行的機械設備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的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編制機械設備事故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6、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必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旅。
7、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做到正確使用和安全運行,嚴禁拼設備和超負荷使用。
8、任何人員不得命令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對違反規定的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9、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和施工機具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機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10、嚴禁在設備運轉時進行擦洗和修理,修理時應掛牌標識,并由專業人員按照原廠說明書規定的條件和有關標準、規范進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裝、改造。機械設備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
11、施工現場長期停用的設備,必須拆除電源,并辦理封存手續。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全面落實公司對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進一步統一和規范施工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精確化,提升現場管理水平,維護我公司通信工程總承包一級施工企業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
1.2?應用范圍
本規范作為公司《通信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的基礎,是闡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行為要求的文件,具有強制性,各生產單位(含合作供方單位)、各項目部和全體施工人員應嚴格遵照執行。公司工程建設部、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及項目部等各級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規范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和處罰。本規范如與公司以前有關制度和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規范為準。
2?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與使用
各項目部應當按照公司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保管、使用、更新等情況的監督及檢查,確保施工人員按使用規則正確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2.1防護著裝的穿著
硬件安裝人員、線路施工人員、維護人員應統一穿著公司發放的防護服裝。
在春、秋、冬季,設備與線路作業人員均應穿藍色夾克衫(套裝);
在嚴寒冰凍氣候下的施工人員應穿著防寒服裝(套裝)。
2.2工作鞋的穿著
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規定穿著符合gb12011-2000《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的絕緣鞋。特別是設備操作涉電人員、登高人員和線路施工人員,必須穿著公司統一采購配備的耐5kv電壓的絕緣膠鞋。不允許穿涼鞋、皮鞋、旅游鞋、休閑鞋進入施工現場。允許設備室內硬件安裝人員(涉電作業除外)進入交換、傳輸機房換穿干凈的松緊口膠底布鞋。客戶有進入機房穿鞋套要求時,應按客戶規定執行。
2.3 ?防護手套的使用
線路施工人員、登高作業人員和從事物體搬運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嚴寒冰凍氣候下的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按規定佩戴防護手套(布質或紗質手套)或防寒手套。
2.4 ?安全帽的使用
從事線路施工人員、室外設備安裝人員和維護登高、上桿搶修人員,在施工期間應按規定正確佩戴符合gb2811-1989標準的盔式、復合襯、塑料安全帽。安全帽應當有廠名、廠址、型號、生產日期、合格證和安監證。佩戴安全帽時,帽襯與帽殼內頂應保持25-50mm空間,扣好下頦,戴正安全帽。
施工班組長和專、兼職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的安全帽是否完好,當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以保持安全帽符合規定要求。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兩年半時間。
2.5 ?安全帶的使用
登高作業人員在上桿、登塔等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符安全帶,安全帶的帶體上應有合格證等標志。安全帶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帶應做垂直懸掛,高掛低用,必須掛在牢固的閉合的構件上;當做水平位置懸掛使用時,注意防止擺動和碰撞;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不牢固物上;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安全帶,要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的安全帶。安全帶使用期為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2.6 ?獨桿塔保險扣的使用
移動基站獨桿塔須配備獨桿塔保險扣時,應使用獨桿塔專用保險扣。保險扣不用時,應妥善保管和保養。
2.7 ?電焊面罩的使用
使用電焊機燒焊時,應配備和使用電焊面罩,以防電焊弧光灼傷眼睛。
3 ?持證上崗要求
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到持證上崗。如有遺失,應及時補領。
3.1所有施工人員,施工過程中應統一佩戴公司印制的施工證件,《施工證》應有施工人員姓名、照片、工號和公司鋼印,并應做到人證相符,嚴禁挪用他人證件。允許施工人員佩帶業主或客戶發放的《通行證》、《施工證》或《臨時出入證》。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確保經過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施工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和保管好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登高證、電工證、電焊證)的復印件,以備檢查。
3.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擅自制作本公司施工證件或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行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嚴厲處罰。
3.4工程建設部、安全生產辦公室人員和各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應佩戴公司印制的安全檢查證件進行執法檢查。
4?工器具使用
4.1梯子的使用
使用竹梯時,竹梯應牢固可靠,高度適宜。竹梯下部應綁扎防滑和絕緣橡皮,并不得破損。竹梯應當用紅白相間的油漆涂刷,作為安全警示。使用時,立梯角度以75度正負5度為宜。當梯子靠在吊線時,梯子上端至少應高出吊線50厘米。施工人員在梯子上操作時,需要有人扶梯,防止竹梯搖晃、打滑;上下梯子不能攜帶笨重的`工具和器材。使用鋁合金絕緣人字梯和專用凳子時,鋁合金人字梯應堅固可靠,高度適宜。使用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度正負5度,應鎖扣牢固,防止滑動。人字梯展開使用時,轉軸應當朝下,方向不能相反,梯腳底部應有防滑和絕緣橡膠包裹,并不得破損。梯子上不準有兩人同時上下和作業,嚴禁墊高使用和作業人員站在梯子上移動梯子。不得使用木制或簡易的梯子,梯底不穩及打滑的梯子禁止使用。梯子不用時,應隨時放倒,不準放在露天任其日曬雨淋,以防損壞。
4.2?大小繩的使用
大繩的材質宜用尼龍帶棉的材質,而不宜用白綜繩的材質。應經常檢查大小繩的外觀,若發現有磨損時,應及時更換。
4.3?工具和工具包(箱)的使用
各類起子、扳手等工具應做好絕緣。起子絕緣要求:除起口裸露外的金屬部分,其他部分都需用熱縮套管絕緣完整,裸露部分不應超過1cm,絕緣部分不得破損,如有破損需及時重新絕緣;扳手絕緣要求:除扳手的扳口外金屬部分需用熱縮套管絕緣完整,平時不用的扳手端口也需絕緣完整。
工具箱應完好無損,保持清潔。應將常用和必用的工具分類放在包(箱)內,暫時不用的工具可另外存放,每天開工前和當天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清點工具。
帆布工具包使用注意事項:使用前需檢查工具包的完好,包帶是否牢固等;工具包內切勿將測量儀表(萬用表等)和帶鋒口的工具放在一起;上塔、上桿作業時,隨身攜帶工器具的總重量不準超過5㎏,操作中不用的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包內,以免不小心掉下傷人。
4.5?蓄電池及蓄電池組搬運帶的使用
搬運時,要有專人指揮,步調一致,上樓梯及拐彎處要慢行,前后的人要相互照應,多人合作時,應按照身高、體力妥善安排位置,負重均勻,有利于安全。手搬、肩扛設備時,應搬、扛設備的牢固部位,不得抓碰布線、盒蓋、另部件等不牢固、不能承重的部位。搬運蓄電池組時,應使用搬運帶進行搬運。
4.6?腳扣與滑板的使用
腳扣需經常檢查是否完好,勿使過于滑鈍和鋒利,腳扣帶必須堅韌耐用;腳扣登板與鉤處必須鉚固。腳扣的大小要適合電桿的粗細、切勿因不適合用而把腳扣擴大或窩小,以防折斷。水泥桿腳扣上的膠管和膠墊根,應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膠里線時應予更換。搭腳板的勾、繩、板,必須確保完好,方可使用。在使用前需作試驗后方可使用(把腳扣卡在離地面30厘米左右電桿上,一腳懸起,一腳用最大力量猛踩)。
滑板應經常檢查注油,保持良好,如有損壞跡象或缺少零件不應使用;使用滑車拉起或放下任何重物時,切勿驟然動作。
4.7?滑輪的使用
使用前應檢查滑輪的輪槽、輪軸、頰板、吊鉤等部分有無裂縫或損傷,滑輪轉動是否靈活,潤滑是否良好,使用時,應按其標定的允許荷載度使用,嚴禁超載使用;滑輪使用前后都應刷洗干凈,并擦油保養.輪軸經常加油潤滑,嚴防銹蝕和磨損。
4.8?接線盤的使用
(lbd-b/50米)適用于交流380v以下。使用前需檢查電源插頭不得損壞、橡套軟電纜不得破損;使用時,首先合上漏電保護器開關(不帶保護器無此程序),然后打開電源,電源指示燈即亮;圓形紅色指示燈為故障指示燈。
4.9?噴燈的使用
不得使用漏油、漏氣的噴燈,應用規定的油類和專用鐵桶,加油不可太滿,應使用漏斗加油;氣壓不可過高,禁止將噴燈放在火爐上加熱;不準在任何易燃物品附近點燃和修理噴燈,燃著的噴燈不許加油,在加油時必須將噴燈火焰熄滅,噴燈用完后要及時放氣,并開關一次油門,避免噴油嘴堵塞。禁止用噴燈燒飯、煮飯、取暖。
4.10 ?切割機的使用
禁止在室內使用切割機;使用前,應清理切割機周圍雜物,防止火花點燃物品;應當將切割件緊固;嚴禁用切割機打磨切口的飛邊毛刺;換砂輪片前,應關閉切割機的電源,以防誤操作發生意外;換砂輪片時,應將鏍栓安裝牢固,裝好后應進行試轉,以防砂輪片切割時脫落飛出傷人;切割過程中用力應均勻適當,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推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后方可再切割。
4.11 ?電烙鐵的使用
新電烙鐵在使用前先要檢查手柄、導線、插頭是否完好,同時要用萬用表電阻檔檢查一下插頭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阻值,萬用表指針應該不動,否則應該徹底檢查。電烙鐵使用中,不能用力敲擊。要防止跌落。烙鐵頭上焊錫過多時,可用布擦掉。不可亂甩,以防燙傷他人。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使用結束后,應及時切斷電源,拔下電源插頭。冷卻后,再將電烙鐵收回工具箱。嚴禁不切斷電源和不妥善放置后,施工人員就離開操作現場。
4.12其他手電鉆、電錘、吸塵器、砂輪機、電焊機、油機發電機、抽水機等施工機具,在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好,外殼是否漏電,電源線絕緣層和插頭是否有破損,必要時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操作時,應嚴格按《施工設備、機具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正確操作。
5 ?安全警示標志的懸掛與置放
根據施工環境不同,選用對應的數量適宜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指定專人并將其放置在恰當的位置,以發揮其對施工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提醒、警示等作用。
5.1室內作業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處正確懸掛尺寸為398(長)* 278(寬)、有安全色的《正在施工,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5.2室外作業(基站天饋線施工)應當正確擺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當心墜物》(正面)《必須系安全帶當心墜落》(反面)的安全警示標志。
5.3《禁止合閘》和《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志應懸掛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的電源、閘刀等危險部位。
5.4管道和線路施工時,應當正確擺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當心電纜》(正面)《通信施工注意安全》(反面)的安全警示標志。
5.5管道和線路施工時,錐形筒、圍擋、圍欄、圖標等安全警示標志需根據實際需求確定數量、確保完好并擺放到位。撤除時,應按規定先后順序進行迅速撤除。沿高速公路作業必須按當地公路管理部門的規定。逐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6夜間施工,應懸掛紅色安全警示燈或帶有反光的安全警示標志,以警示行人、車輛注意安全;必要時,派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5.7維護作業應懸掛尺寸為398(長)* 278(寬)、有安全色的《通信保障 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5.7設備割接、換空開等涉電作業,應當在作業點的醒目位置懸掛尺寸為398(長)* 278(寬)、有安全色的《涉電作業慎之又慎》的安全警示標志。
5.9在安全警示標志上,如有企業標志圖形,應是我公司企業標志圖形,不得印有其他任何標志圖形;室內作業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用塑料材質。
6 ?施工車輛
6.1對施工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是:
6.1.1發動機部分:隨時可以發動,機油壓力正常,在高、中、低轉速時運轉均勻穩定無異響,無漏油、電、氣、水情況良好。
6.1.2底盤部分:離合器作用良好,起步平穩,踏板行程適度,變速器換擋靈活、不漏油、無異響、行程不跳檔,不脫檔,傳動部分不松動,無異響,前橋不彎曲變形。
6.1.3傳動部分:轉向機輕便靈活不松曠,球頭關節轉向臂、橫直拉桿正常。
6.1.4剎車部分:氣壓、油壓制動器不漏氣、不漏油,左右制動平均、有效,不跑偏。
6.1.5燈光部分:大小燈光、制動燈、轉向燈、倒車燈、防霧燈等齊全、完好。
6.1.6其他:門窗玻璃齊全,車箱牢固,左右前后輪胎氣壓適度,花紋清晰。
6.2 ?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行車要求是:
不論是本公司駕駛員還是招聘工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和準駕證“雙證”上崗。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汽運中心和項目部管理,認真執行本公司安全行車規定和“十項禁令”,能夠及時保養車輛,積極參加安全學習活動。
6.3?外租車輛:必須事先與本公司汽運中心簽訂用車合同,按規定由車主購買車輛相關保險。
7 ?作業安全
線路施工作業(含高處作業)安全行為規范應按中國電信集團公司2004年5月編印的《電信線路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執行。設備安裝和維護作業安全行為規范應按中國電信集團公司2015年12月編印的《電信機房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8 ?行為舉止
所有施工人員(包括硬件安裝人員、測試人員、線路施工人員、維護人員、項目管理人員、督導、安全員等)進入施工現場應做到:儀容整潔、舉止得體、禮貌用語、文明施工、遵章守紀,確保安全,以充分體現本公司通信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的良好形象。
8.1所有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客戶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要求,自覺服從客戶(包括隨工、監理)的管理。
8.2施工人員應注意個人及企業形象,不得蓄長發、留胡須、剃光頭、敞懷或赤膊;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隨地吐痰、打鬧、嬉罵;不得酒后作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盜打客戶電話。
8.3進出入客戶場所時需與相關人員打招呼,并按要求及時到客戶安保部門登記、辦-理-證-件,服從管理;尊重監理和隨工,禮貌用語;禁止與客戶、監理、隨工等發生任何口角沖突;禁止與施工現場周圍居民、用戶、路人發生爭吵、打架事件。
8.5施工中應做到文明施工、清潔生產。施工過程中的廢棄物品不得隨意丟棄,應分類存放;現場物品需保持清潔、整齊,每天施工完畢后需將現場打掃干凈。
8.6施工中注意節約材料,對多余的材料、拆舊料,要整齊堆放、妥善保管,按規定統一上交。嚴禁發生偷盜或監守自盜客戶在用或備用通信電纜等材料,杜絕任何截留、挪用和盜賣等違法行為。嚴禁冒用電信職工名義侵占用戶利益和損壞電信信譽行為發生。
9班組安全管理
9.1施工班組應每1~2周確保組織一次安全學習和安全教育,并留有記錄。
9.2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向班組所有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9.3每月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物資、所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用品、安全警示標志進行2~3次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9.4每天開好5分鐘的班前安全生產碰頭會或班后安全生產講評會。
9.5時刻對施工現場的危險因素進行監控,發現苗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9.6按照規定,及時認真準確填寫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記錄表格。
9.7 有施工車輛的,應督促和提醒駕駛人員及時保養和安全行車;有駐地宿舍的,應做好防火安全及生活衛生的管理。
9.8 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事件,應及時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10 ?現場文件和記錄要求
施工班組在施工現場應有下列文件和記錄:
10.1公司重點工程項目應配置《工程項目概況牌》(或者圖、表),寫明工程項目名稱、單位及項目部名稱、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姓名、施工班組長姓名、班組安全員姓名、施工人員姓名、項目工作量簡況、開工日期等;《工程項目概況牌》業主另有要求的,按業主要求執行。
10.2施工圖紙和相應的施工安全規范文件。
10.3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10.4《進場設備、施工機具、防護用品安全檢查記錄》。
10.5公司重點工程或創精品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11 ?處罰原則
11.1 在公司工程建設部、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的檢查中,施工現場發生違反本規范行為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項目部及相關人員相應的經濟處罰。其中,對項目部的處罰,由工程建設部開出《罰款通知單》,在月度現場費中扣減;對相關人員的處罰,由工程建設部開出《罰款通知單》,由項目部落實到具體當事人,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現金交至公司財務部,充入公司安全質量基金。
11.2在公司工程建設部、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的檢查中,對合作供方單位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和對《合作供方和分包項目的管理及考核辦法》進行相應的考核和處罰。對合作供方單位的處罰措施有:違約罰金、降低合作等級、通報批評、暫停施工資格、取消施工資格等。其中降低施工結算標準的扣罰在結算中進行,其余各類處罰或賠償金,由工程建設部開出《罰款通知單》,由對合作供方單位交至公司財務部,充入公司安全質量基金。
11.3 在項目部組織的檢查中,施工現場發生違反本規范行為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施工班組長和施工人員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并應在月度考核工資或獎金中體現。如對對合作供方單位處罰,項目部應向公司工程建設部提出具體的處罰建議和處罰理由,經工程建設部審批,由工程建設部開出《罰款通知單》,通知分包單位交納罰金,充入公司安全質量基金。
11.4業主、客戶對我公司的經濟處罰,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如果是本公司項目部,則全部處罰損失計入該項目部的成本;如果是對合作供方單位,應由對合作供方單位全部承擔罰金,但項目部應承擔相應的連帶管理責任,公司將視情況另行處罰。
12 ?處罰細則
12.1 施工人員違反公司統一著裝規定,未按要求正確穿戴防護服裝或工作鞋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人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20元處以罰金。
12.2從事線路作業施工人員、設備室外安裝人員和維護搶修人員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規范行為,不戴安全帽或者安全帶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200元/人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
12.3發現施工現場安全帽或安全帶損壞而未及時更換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頂、條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頂、條處以罰金。
12.4 施工人員違反持證掛牌上崗規定,或持證掛牌不符合要求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人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20元處以罰金。
12.5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未經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就從事特種作業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500元/人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2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隨身不攜帶和未能夠出示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登高證、電工證、電焊證)復印件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200元/人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20元處以罰金。
12.6違反電烙鐵、沖擊電鉆、吸塵器、切割機、砂輪機、電焊機、發電機、抽水機等施工機具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野蠻或違章操作、施工現場“臟亂差”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2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100元以罰金;對施工人員每次按50元處以罰金。
12.7施工班組所用梯子底腳橡皮破損、大小繩嚴重磨損、電源插座損壞、起子、扳手等工具應做好絕緣而未絕緣的,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一經發現,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以罰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2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50元以罰金。
12.8不按規定懸掛、置放安全警示標志的,或安全警示標志數量不足、置放不到位的,或在安全警示標志上印有非我公司企業標志圖形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以罰金。
12.9.施工現場看不到任何文件或記錄的,對項目部(含合作供方單位)每次按100元處以罰金;對施工班組長每次按30元以罰金。
12.10.1在禁煙場所抽煙的;
12.10.2酒后作業或利用工作之便盜打客戶電話的;
12.10.4與施工現場周圍居民、用戶、路人發生爭吵或打架事件的;
12.10.5隨意搬動和損壞客戶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12.11.4 發生責任性輕傷事故的;
12.11.5 發生事故后遲報、瞞報或慌報的。
12.12.發生責任性重傷事故的,對項目經理處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地區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處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人員處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合作供方單位則按雙方簽訂的《施工生產安全協議書》條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項目的管理及考核辦法》執行。
12.13.發生責任性死亡事故和責任性火災事故,對項目經理處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地區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處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人員處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合作供方單位則按雙方簽訂的《施工生產安全協議書》條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項目的管理及考核辦法》執行。
海上風電施工安全規范海上風電應急預案篇三
企業為了保證生產設備正常安全運行,保持其技術狀況完好并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裝備素質而編制的一些規定和章程。一般應包括:設備管理體制及機構設置的規定,固定資產設備管理制度,設備前期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改造、更新設備管理制度,進口設備、重點設備管理制度,檢修計劃設備管理制度,檢修技術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與維修的財務管理制度,設備統計、考核制度,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壓力容器等特殊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的使用、操作、維護和檢修規程,潤滑設備管理制度規范,備件管理辦法等。
一、設備使用、維護規程的制訂、修改與執行
設備使用、維護規程是根據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生產工藝要求制定,用來指導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設備的法規。各大公司所屬廠礦、公司都必須建立、健全設備使用規程和維護規程。
規程制定與修改的要求:
1、廠(礦)首先要按照設備管理制度規定的原則,正確劃分設備類型,并按照設備在生產中的地位、結構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維護難度,將設備劃分為:重要設備、主要設備、一般設備三個級別,以便于規程的編制和設備的分級管理。
2、凡是安裝在用的設備,必須做到臺臺都有完整的使用、維護規程。
3、對新投產的設備,廠(礦)要負責在設備投產前30天制訂出使用、維護規程,并下發執行。
4、當生產準備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時,在改變工藝前10天,生產廠(礦)要根據設備新的使用、維護要求對原有規程進行修改,以保證規程的有效性。
5、崗位在執行規程中,發現規程內容不完善時要逐級及時反映,規程設備管理專業人員應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對規程內容進行增補或修改。
6、新編寫或修改后的規程,都要按專業管理承包制的有關規定分別進行審批。
7、對使用多年,內容修改較多的規程,第三年要通過群眾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廠(礦)組織重新修訂、印發,并同時通知原有規程作廢。
8、當設備發生嚴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產修復時,必須制定可靠的措施和臨時性使用、維護規程,由廠(礦)批準執行。缺陷消除后臨時規程作廢。
設備管理使用、維護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一)設備使用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1、設備技術性能和允許的極限參數,如最大負荷、壓力、溫度、電壓、電流等;
2、設備交接使用的規定,兩班或三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內容包括:設備運轉的異常情況,原有缺陷變化,運行參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3、操作設備的步驟,包括操作前的準備工作和操作順序;
4、緊急情況處理的規定;
5、設備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操作本機,任何人不得隨意拆掉或放寬安全保護裝置等;
6、設備運行中故障的排除。
(二)設備維護規程應包括的內容:
1、設備傳動示意圖和電氣原理圖;
2、設備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
3、定時清掃的規定;
4、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檢查要求,包括路線、部位、內容、標準狀況參數、周期(時間)、檢查人等;
5、運行中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
6、設備主要易損件的報廢標準;
7、安全注意事項。
設備使用、維護規程的貫徹執行
1、新設備投入使用前,要由廠(礦)專業主管領導布置貫徹執行設備使用、維護規程,規程要發放到有關專業、崗位操作人員以及維修巡檢人員人手一冊,并做到堆積不離崗。
2、生產單位要組織設備操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設備專業人員要向操作人員進行規程內容的講解和學習輔導。
3、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廠級組織的規程考試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4、生產單位每周都要組織班組學習規程,車間領導及設備管理制度人員,每月要對生產班組規程學習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抽查情況納入考核。
二、設備管理制度內容
(一)設備技術狀況的管理
對所有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并分別制訂具體考核標準。
各單位的生產設備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技術狀況指標,即考核設備的綜合完好率。專業部門,要分別制訂出年、季、月度設備綜合完好率指標,并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崗位。
(二)設備潤滑管理
對潤滑設備管理制度工作的要求:
1、各單位機動部門設潤滑專業員負責設備潤滑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廠礦或車間機動科(組)設專職或兼職潤滑專業員負責本單位潤滑專業技術管理工作;修理車間(工段)設潤滑班或潤滑工負責設備潤滑工作。
2、每臺設備都必須制訂完善的設備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并認真執行。
3、各廠礦要認真執行設備用油三清潔(油桶、油具、加油點),保證潤滑油(脂)的清潔和油路暢通,防止堵塞。
4、對大型、特殊、專用設備用油要堅持定期分析化驗制度。
5、潤滑專業人員要做好設備潤滑新技術推廣和油品更新換代工作。
6、認真做到廢油的回收
海上風電施工安全規范海上風電應急預案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__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風電施工安全規范海上風電應急預案篇五
1.禁火作業區距離生活區不小于15m距離其他區域不小于25m。
2.易燃、可燃的材料堆料場及倉庫距離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不小于20m。
3.易燃的廢品集中場地距離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不小于30m。
4.放火間距內,不應堆放易燃和可燃的材料。
二、施工現場的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禁止在高壓架空電線下面搭設臨時性的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三、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消防車通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并且在工程施工的任何階段都必須通行無阻,施工現場的消防水源,要筑有消防車能使入的道路,如果不可能修建出通道時,應在水源(池)一邊鋪砌停車和回車空地。
四、建筑工地要設有足夠的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應在建筑施工時,先敷設好是外消防、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栓。
五、臨時性的建筑物、倉庫以及正在修建的建(構)筑物道旁,都應該配置適當種類和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冬季施工還應對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滅火器等做好防凍工作。
六、作業棚和臨時生活設施的規劃和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生活設施應盡可能搭建在距離修建的建筑物20m以外的地區,禁止搭設在高壓架空電線的下面,距離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
2.臨時宿舍與廚房、鍋爐房、變電所和汽車庫之間的防火距離,應不小于15m。
3.臨時宿舍等生活設施,距鐵路的中心線以及小量易燃品儲藏室間距不小于30m。
4.臨時宿舍距火災危險性大的生產場所不得小于30m。
5.為貯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藥等所修建的臨時倉庫,與永久工程或臨時宿舍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所貯存的數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6.在獨立的場地上修建成批的臨時宿舍,應當分組布置,每組最多不超過二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市區不小于20m,在農村不小于10m。臨時宿舍簡易樓房的層高應當控制在兩層以內,每層應當設置兩個安全通道。
7.生產工棚包括倉庫,無論有無用火作業或取暖設備,室內最低高度一般不低于2.8m,其門的寬度要大于1.2m,并且要雙扇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