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一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賠償實際實施受限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 王肇文律師
目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案件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二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資”。其立法本意是希望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從而達到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從本條的條文去理解,法律并沒有設置任何條件去限制勞動者提出賠償,只要結果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但是在實際中,法院、勞動仲裁機構通過一些“指導意見”或是“意見”或是所形成的同一做法,卻“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使得勞動者希望獲得二倍工資賠償非常困難,法律條文規定形同虛設,沒有真正達到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
法院、勞動仲裁機構最多只保護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從《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上述規定來看,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最多只能保護11個月(如2008年1月1日入職,從2008年2月1日開始計算到2008年12月31日為止,為11個月,以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就不計算了)。按照本法法律條文的理解,只要是單位從員工入職第二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不管是1年沒有簽訂,還是2年或者更長時間沒有簽訂,均應該按照實際時間計算。在國務院制定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本條規定了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內兩倍工資需要保護,同時并沒有排斥超過1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的賠償了。也不能理解為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代替了兩倍工資的賠償,其本身就是兩回事。但是從法院、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來看,只保護11個月的'工資的賠償。如《廣州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09年10月公布的)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權利義務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用人單位無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前述,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中,并沒有要求如勞動者有過錯,而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其實際如勞動者不愿意或是惡意逃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及時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避免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的延長。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制定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2款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二倍工資。”該規定成為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從而也縱容了用人單位去想方設法去尋找到證據來證明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者,但是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造成沒有簽訂,所以不用支付2倍工資。甚至用人單位制造出許多偽證,如讓員工做-假-證、擬制虛假的公告或是要求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通知等等。
2倍工資的計算按照員工基本工資來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中對單位需要支付的2倍工資,并沒有規定為基本工資,按照通常理解應該是工資總額才對,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非如此。在《廣州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規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在廣州市某法院所判的案例中,某員工在某一家建筑監理公司工作,其工資為基本工資為1500元,而其他工資(如獎金、津貼等)為1500元,工資合計為3000元,因該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該員工向單位主張2倍工資的賠償,法院的判決按照1500元來計算2倍工資。
以仲裁時效屆滿為理由而影響了二倍工資賠償的提出
如某員工在2008年1月1日入職某用人單位,該單位一直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2001年1月1日該員工離職,并同時向單位主張從2008年2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為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中,這樣說明理由:“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職期間曾就勞動合同問題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仲裁時效是一年,而所提出的賠償請求,從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均超過一年時間,所以,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勞動仲裁機構將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的仲裁時效限制在如上例從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一年,如超過,則不保護。如此規定,是對勞動者維權極大的限制,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從多方面考慮不會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勞動者只有在離職后才能提出賠償請求,而如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那么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均得不到保護,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的計算是從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如在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那么在離職時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就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筆者認為,2倍工資的賠償仲裁時效應從離職時開始計算,如與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一樣,這樣才有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二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1、由于本房產暫無《不動產登記證》,當前無法辦理正式的房產過戶手續,本次交易屬甲乙雙方協商議定,因此待到該房產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時,甲方有義務在第一時間主動配合乙方完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不得借故拖延。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無法及時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而使乙方受到的損失,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全部損失。
2、甲方承擔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3、甲方必須保證對該轉讓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權,無任何家庭糾紛,轉讓前沒有設置任何抵押、擔保、出租、被查封等他項權項,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債權債務或家庭糾紛,一概由甲方解決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除上述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4、甲方保證該房屋無重大質量問題或瑕疵,并保證在交接前未發生非正常死亡或行兇等事件,如交接后發現上述事件發生,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
5、甲方在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時,甲方要保證將與該房產附隨的取暖費、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已結清,并將相關繳費證件交于乙方。
6、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有義務將該房產《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各1份交至乙方,并協助乙方落戶。乙方義務1、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年月日前由甲方將上述房產正式交付乙方。房屋移交給乙方后,其該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如由于國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各損失或受益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享受或承擔。違約責任乙方中途毀約,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中途毀約應將定金退還乙方,另付雙倍賠償乙方定金數額的違約金。因該房產暫無《不動產登記證》,雙方約定甲方收到購房款,乙方拿到本房鑰匙為交易成功,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附: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補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身份證號:身份證號:證明人:聯系電話:日期: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開發商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法院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有效。三、五證不全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何處理人民法院對出賣人預售資格的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對其他預售條件的審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以避免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如果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該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蔡先生以開發商“五證”不全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即使出賣人在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只要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合同可以認定有效。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三
承租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甲方將自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一、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個月,甲方從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入股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及費用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滿后如果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甲乙雙方可以繼續簽訂租房合同。
二、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元整,年租金共計:元整。付款方式為季度付款(即押一付三),乙方在每季度前7天內繳納租金。
2、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押金元整。合同到期日、物品驗收后、費用結清完、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3、銀行賬號:
三、其他費用:
1、乙方負責繳納電話費、寬帶費、衛生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
2、甲方在租賃期內付擔:物業費(包括電梯費、水泵費)、供暖費。
四、出租人的責任:
1、租賃期內,甲方不得無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絕。
2、若因客觀因素不能出租此房,甲方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
3、甲方若無故且未征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則作違約論,甲方除退還剩余房款,并應補償因搬遷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費用。
五、承租人的責任:
1、乙方對甲方樓內的設施、設備在使用工程中要進行愛護如有損壞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費。
2、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付租金及各項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終止合同。如果提前退租需要繳納1個月租金,如合同到期乙方不繼續租用房屋需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
3、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因乙方改變房屋結構或用途,造成房屋損壞或不良后果,乙方必須修復并賠償損失。
4、房屋因自然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因乙方使用不當而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因不可抗拒而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六、房屋及收回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3、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七、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附: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及表底數
溫馨提示:
物業維修電話:
自來水電話:
水費:查表出單在銀行交,電費:工行充卡,天然氣:建行充卡,有線電視費
出租方:______承租方:_______
姓名:_______姓名:______
聯系方式:_____聯系方式: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內容
甲方將位于門面租賃給乙方。
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
甲租賃給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為經營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___年,自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
店面第一年每月租金為人民幣元,年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元,承租時一次性收清一年(12個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額根據周圍實際情況酌情調整。以上租金是不含稅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稅費由乙方繳納。
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人民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并能夠正常使用。
(二)甲方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及時提出意見。
(三)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經營及辦公。
(四)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五)乙方需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電、物業稅費及社會公共收費(治安、衛生、工商、稅務等費用。
第五條續租
乙方如需續租,應在租期屆滿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并簽訂新租賃合同。
第六條其它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內如需改變經營性質須和甲方保持一致意見,不得轉讓、轉租或對房間內設施進行改造,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內如擅自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租金。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內如有違反法律的行為,甲方可立即終止合同。
乙方營業時如需臨時占用周圍公共面積,需和相鄰業主保持一致意見。
第七條違約
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中斷合同,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若產生任何違約問題,賠償金額為本合同所定年租金的20%。
第八條合同生效、糾紛解決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訴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共壹頁,捌條。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年_____月___日 簽字日期:___年__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自有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______棟______號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條: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房屋租賃期間相關費用說明
乙方租賃期間,水、電、取暖、燃氣、電話、物業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第六條:房屋維護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第七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利。
第八條:提前終止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1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本合同頁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租戶在租期中的安全責任,本著雙方能夠順利的履行合約,現與租戶簽訂如下協議:
1、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內的水電設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設備,使用煤氣爐等明火設備需在屋外進行并告知甲方,由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2、乙方在租期內在租住房屋內需時刻注意防火,防盜,放觸電,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動,身為監護人的乙方人員有義務對其被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應時刻注意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乙方在租期內由于自身疏忽而導致本人或其被監護人的人身造成傷害的,甲方不負責任。
3、乙方在租期內有保管好自己所租房屋內財產安全的責任,如發生遺失,損壞的,甲方不負責任。
4、乙方必須文明租住,依法租住,不得在所租房屋內存放禁止存放的危險品和違法物品,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甲方如詢問乙方在租住房屋內所存放可疑物品或從事可疑活動時,乙方需如實作答,如有所隱瞞而被公安機關查處的,甲方不負責任。
5、乙方需保證所租房屋及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
6、如乙方在安全方面的實際行動損害到甲方的權益,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與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要誠信守法,共同遵守并履行本協議。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者):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租屋者):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甲方將私有房屋門市,出租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地址:新民街7幢16號
二、租賃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每月 元(大寫: )。
四、付款方式: 付,每 到期后提前 天交付下 房租。
五、乙方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元,不租房及款清(交回最后一次水電費收據)時退還乙方。
六、屋內設施:
七、甲乙雙方約定租賃時間為 年,如中途任何一方違約,則違約金 元歸守約方所有。合同期滿前,乙方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
八、租賃期內的安全、水、電及因租房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支付。
九、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在屋內進行非常活動及違法行為,否則后果自負。
十、甲方應保證房屋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四
答: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如果不存在勞動合同,試用期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這里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中可選擇的部分,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第二,如果約定試用期,就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試用期的約定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如何確定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了試用期,則這一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還會產生兩種重要的法律后果。第一、關于試用期的約定視作為對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二、由于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內薪資的約定亦不成立。如果僅約定了試用期內薪資,則該薪資被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還約定了轉正后薪資,則轉正后薪資被視為勞動報酬,試用期薪資約定無效。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薪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答應在員工轉正后將提高薪水,卻沒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的數字,則試用期薪水就被視為勞動報酬。
例如,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在錄用通知書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薪水為每月3000元,轉正后薪水為每月5000元。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3個月的期限視作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在所謂的“試用期”內也應向員工支付每月5000元的薪水。但如果錄用通知書中沒有最后一句話,也沒有其他文件對轉正后的薪水作出約定,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為3000元。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試用期有沒有合同。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五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么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于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沒有合同的收入能入賬嗎篇六
沒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辭職嗎?來看看小編給你帶來的關于的沒有簽勞動合同辭職相關內容吧。
其實沒簽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
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后,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離職手續。
除了實際工作的工資待遇,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如果單位又沒有幫你買社保、漏發加班工資等的,都可以在辭職時一并主張。
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后,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可以收集類似工卡、打卡記錄、在職公司同事的證言等,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說道說一句,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準備好上述的證據和勞動仲裁申請書就可以申請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的用人單位,往往也會漏繳、不繳員工的社保。
勞動者離職的,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依據《勞動法》第41條的有關規定,加班是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主張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稱為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具體的金額,和你實際入職工作的時間有關,具體做法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