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一
馮某與河南華晉達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豫0122民初4765號)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二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
租賃用途為:__________;(居住/商業)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年____個月。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三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共層第層。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千百拾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四
乙方: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店小學的校舍、場地,不提供桌子、椅子、水、電、教學設備的添置、校舍的維修等。
2、乙方除今年向甲方上交租金1000元,以后每年向甲方上交4000元。租賃的時間暫定三年,租金每年3月1日前一次^v^清一年的費用。
3、乙方可以對甲方所提供的校舍進行維修,但不得改變校舍的主體結構,也不得改變其使用用途,確因需要改變的必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且乙方維修及添置的費用甲方概不負責。校舍、圍墻、校門等建筑物在合同結束后應保持原狀,若有倒塌或重大損壞的,乙方必須維修到位。確實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的乙方必須及時向甲方報告。
4、若因上級有重大決策確實需要終止合同的甲方按照時間比例退還租金,不算違約。
5、乙方在辦學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概不負責。
6、乙方在租賃期間若不能辦學的,也不得轉租給其他人,確實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取得甲方同意。
7、本協議未盡事宜,需甲乙雙方協商,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上巴河鎮中心學校、教育局民管辦各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五
由延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深圳市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本文僅就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進行分析。
從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深圳市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筆者認為,從審判實踐出發考慮到此類糾紛所引發的社會成本參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滯納金的`規定,目前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不失為一種較為合理可行的調整程度。
延期交房是準業主們最頭疼的問題,也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類商品房買賣糾紛。在處理這一類糾紛時,究竟是否構成延期交房、怎樣才算交房、延期交房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涉及到較為專業的法律規定,作為準業主,特別是第一次購房的業主,往往不甚清楚,而開發商往往利用準業主們欠缺專業知識的弱點,否認延期或者推脫延期的法律責任。在此,筆者通過一則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
律師分析:
一、關于延期交房時間的認定問題
解決延期交房時間問題,首先就是交房時間的認定,它關系到延期交房從何時計算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因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大量糾紛。出賣人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買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占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就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的明確了交房的方式,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未明確交房的方式,應當以“交鑰匙”的時間點認定開發商交房。
二、關于違約責任的具體計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張小姐要知道的第二個問題。這里應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二是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對于第一種情況,根據上述最高院解釋第17條三款規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對此,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按房屋租金標準賠償損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對于第二種情況,一手房在簽定購房合同時,一些品牌開發商在延期交房違約金上,按照購房款每日萬分之三至五計算,比銀行存款利息高一些,這樣約定的違約金達到一定數額,才能對違約者真正起到約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實際情況經常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已有蔓延趨勢,并引發越來越多的訴訟,上海某小區曾發生過的延期交房違約金過低 (按照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而引發群訪事件。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額如果繼續由開發商“一錘定音”,難保不會出現延期交房后,每天賠償購房者幾元錢的奇聞。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經與開發商協商不成,可對簿公堂,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包括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或按當時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金額,賠償租房費用等實際損失。
最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本案中,開發商延期交房已經有3個月之久,對此,張小姐也可以選擇與開發商解釋購房合同。
案例簡介:
當事人葉某(系化名)2015年7月購買了上海淡水灣花園的預售商品房,根據預售合同約定,他購買的5號樓為全裝修、全配置、可直接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并且還有第三方(房產經紀公司)提供物業增值服務-即包租,年租金標準為總房價的6%;預售合同另約定2015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后,開發商逾期交房,直至2015年10月才裝修、裝配完畢,通知交房;當事人與開發商協商違約賠償未果,訴至法院,主張除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外,鑒于違約金低于實際租金之情形,要求按照租金標準賠償實際損失。
法院判決:當事人要求增加損失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判令開發商除按照約定的違約金賠償外,另行按照租金與違約金的差額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
一、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要求增加。
可見,如果《預售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低,低于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的,則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額,該增加的額度一般為約定的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講,無論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者至少應該按照不低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給付賠償。
二、 房屋租金可以作為逾期交付的損失。
在商品房預售中,如何計算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損失呢?對不同的購房者而言,逾期交房可能帶來不完全一樣的損失。但相對于正常交房,晚交房必然造成房屋使用上的損失,這個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使用,那都涉及房屋的租金。也就是講,如果購房者是自用的話,他要達到和未晚交房一樣的狀態,需要租賃相同的房屋,支付相應的租金;如果出租使用,則他將損失相應的租金。
另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因此,以該同等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逾期交房的損失是比較客觀和合理的。
由此可見,無論《預售合同》中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何約定,該違約賠償均不應低于該同等房屋的租金。
目前,上海市的商品房預售中,開發商往往在版本合同中擬定相應內容時,將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標準定得較低,通常是日萬分之一,按這個標準計算的違約金,往往低于房屋的租金。本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購買的預售商品房交房逾期了,請核算一下-根據《預售合同》計算的違約金,是否小于同等房屋的租金;如有不足,請您不要放棄追加賠償的請求。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六
身份證號碼: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根據《^v^合同法》、《^v^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房產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淄博市房屋建筑面積為第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整(整(整(元整)。本元整)。甲、元整)。平方米,外加此房所帶的的一套住宅房屋,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乙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當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甲方向乙方正式交付房屋前,應將該房屋之前所產生的物業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各項相關費用全部結清,然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計人民幣整(元整),與此同時甲方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
第三條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手續辦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和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甲方保證對該房產擁有合法產權,并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任何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等瑕疵,如果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存在的產權、財務等糾紛,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甲方違約,應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萬元整。若因乙方原因違約,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因甲方原因違約,甲方應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日期:年月日
購房合同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篇七
一、一時性債權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
一時性債權是指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某一時間到來或特定事由發生時而成立的且數額固定化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也明確了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如甲、乙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乙方在2015年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違約,承擔違約金50萬元。只要2015年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則違約行為發生,5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便已形成,違約行為發生之日,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亦開始起算。其后續時間對債權構成或數額變化不產生任何影響,無須時間補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繼續性債權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
繼續性債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為單位計算違約金而成立的一種合同債權,如房屋租賃合同中按月計收租金,物業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業管理費,供用電合同中按月計收電費等,它以約定時間屆滿形成一種債權。
對于繼續性債權下的違約金訴訟時效分為兩種觀點:
第三,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從公平誠信原則出發,由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例如:甲、乙達成買賣50臺彩電的書面合同,約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應“長-虹”牌彩電50臺,總價款249000元;乙于收貨后3日內付款,如果乙在收貨后10日內不能付款,按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甲如約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別給付貨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195元。乙以甲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
乙在2003年12月24日開始構成違約,甲從當日起便享有主張100000元一天違約金的第一個獨立請求權,次日便有第二個獨立請求權,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計享有201個獨立的請求權。同理,甲從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張50000元一天違約金的第一個獨立請求權,次日便有第二個獨立請求權,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計享有191個獨立的請求權。其應在每個獨立債權形成后的兩年期間內,分別計算并行使違約金的請求權。第一個請求權至遲不得超過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個請求權至遲不得超過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法院起訴,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應行使的第一個請求權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間應行使的272個請求權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依序逐個歸于消滅,另第273個至第392個請求權分別對應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這120個請求權仍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
1998年5月18日,**公司與**人壽重慶分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將竣工并經驗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給**人壽重慶分公司。,**人壽重慶分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繳付房款,應向**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的‰累加計算;**公司如違反約定的期限延遲交移房屋,應向**人壽重慶分公司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房價款的‰累加計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人壽重慶分公司分八次向**公司共計支付了5875萬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公司向中國**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發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稱,現已按照中國**重慶分公司的變更要求及施工圖完全竣工,設備安裝已全部就位,并已調試完畢。請中國**重慶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該樓,進一步完善精裝修,盡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公司盡早為中國**重慶分公司完善房屋產權證及國土使用證。但是,**公司至今未向人壽公司提交泛華大廈通過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并達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證據。
2003年10月28日,中國**重慶分公司稱以郵件掛號的方式,向**公司送達了《關于催交我司購買的辦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