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星期天修改建議篇一
多發一元導致多交千元稅
早報記者 姜麗鈞
“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稅稅率就將提高一檔,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實際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在市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航空航天學院常務副院長敬忠良看來,這樣的年終獎納稅計算方法往往會導致“多發1元錢多交千元稅”,不合理也不公平。在提交的.政協提案中,敬忠良建議稅務部門對此進行調整。
按照現行的計稅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提案中,敬忠良作了一個詳細的計算:甲年終獎為18000元,平攤到每個月是1500元,其適用稅率為3%,所以應納稅 18000×3%-0=540元,實際收入為18000-540=17460元;如果乙的年終獎是18001元,因為18001/12大于1500,其適用稅率為10%,所以應納稅18001×10%-105=1695.1元,實際收入為18001-1695.1=16305.9元。乙只比甲多拿了1元錢獎金,卻要多交1155元的稅。
敬忠良認為,這種計稅方法不但不合理,而且對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體不公平。
目前年終獎的計稅方法是假設雇員每月的計稅收入是3500元,如果雇員每月計稅收入低于3500元,年終獎就會多納稅。而對收入不均的人來說,假設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納稅。乙1-6月無收入,7-12月月收入7000元,每月需納稅(7000-3500)×10%-105 = 245元,共需納稅1470元。雖然甲乙兩人的年度收入一樣,乙卻要多交1470元稅。
敬忠良提出兩個新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采用新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果將年終獎平攤到每月計稅,正確的算法是先計算每月的納稅額,再乘以12,得出年終獎納稅額計算公式。再以甲年終獎18000元為例,應納稅: (18000/12×3%-0)×12 = 540元;乙年終獎為18012元,乙應納稅: (18012/12× 10%-105)×12 = 541.2元。乙多拿了12元獎金,要多交1.2元稅,稅率10%。
敬忠良提出的第二種計稅方法是采用年收入平攤月均方法計稅,他建議,為了體現納稅的公平性,消除稅前收入多,稅后收入反而少的不合理現象,國稅局在企事業單位第二年1月發年終獎時,采用年收入平攤月均的方法進行計稅,月均計稅收入 =(12個月計稅收入之和 + 年終獎)/12,根據月均計稅收入得出月均應納稅額,年終獎納稅額=月均應納稅額×12–已納稅額。
星期天修改建議篇二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從無到,逐步完善,民法體系已基本形成。鑒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國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我會高度關心。2015年4月20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我會組織進行學習,部分專業會員形成一些些意見,現寄給你們。
由于水平有限,難免謬誤,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許真能為國家民法典的編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修改建議》
中國民主建國會順慶區基層委員會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
修 改 建 議
四川銳思邦律師事務所 劉洹岑
修改原則
語言簡潔,無歧義,明白即可。
能少說絕不多說。例如:征求意見稿第八十條第一款最后一句“并辦理登記手續”,完全可以改成“并辦理登記”。“手續”,通常情況下是口頭用語,去掉“手續”不影響含義。
要直說,說明白,不要繞。
如: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二條“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得設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設立法人,必須有法律規定”。前者有可能受《臺灣民法典》的影響,而后者更符合大陸的語言習慣。
類似情況還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語精準,字斟句酌,字字珠璣。
只要不引起歧義,語句越短越好,越簡單越好。
用語規范。
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條專門解釋了“利害關系人”,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卻用了“利害關系人”所解釋的內容,完全可以一致。
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在理論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陳窠。
例如,征求意見稿中所有的“法律行為”均可改成“民事行為”。理由:
法律行為太寬泛、太廣泛,不足以僅表示民法上的行為;
無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表述(如第一百三十七條),理解費勁;
無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等術語,理解起來更容易為人接受;
與民事主體和民事客體相對應。既然民事主體未稱為法律主體(當然也屬于法律主體)、民事客體也未稱為法律客體,沒有必要將民事行為稱為法律行為;
對第一百一十九條中法律行為的解釋,持異議;
民法理論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指合法的行為。
不宜將民訴法的內容納入民法典。
例如:第四十條 【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又如,第二百一十條,【民事權利的舉證責任】
將適當術語交給司法解釋。
限制或擴大解釋不宜在法典中規定得過死,可以交由司法解釋來完善,以保證民法典的原則性、靈活性、權威性。
例如第三條條三款:所列范圍并不完整,未包括軍人(軍婚糾紛中),法人中的軍工企業等。
同樣的情況還有第十八條。
要有前瞻性,有所突破。
如:建議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統一改為個體經營戶。本節各條款作相應修改。集體經濟組織的個體經營戶即現有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同樣已經過登記(政府)
應當預見城鎮化、二元制戶籍制度改革所產生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部分條款修改建議
注:未修改條款未列出,在原款后斜體雙下劃線字部分為修改意見,小號字單下劃線部分為理由)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改為:為了保障人權,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訂本法。
理由:
把“保障人權”放在首位的理由
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
人權是憲法權利,也是民事權利;
人權放最前面,是對人權的尊重,也是強調;
把保護人權放在第一位,有政治意義(對海外“攻擊”而言),也有法律意義。
刪除“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理由:
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隱含價值,即:
只要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就能夠“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社會經濟秩序”得到“維護”,一定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結果之一;
沒有必要把民法實施的結果之一,作為民法設立的目的。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應當是或稱屬于經濟法范疇的法律,比如稅法、票據法、會計法、價格法、質量法等,而不應當是民法的主要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自愿,“社會經濟秩序”應當或可能是經濟法、管理學、社會法等方面的內容,與民法的自愿原則有一定的矛盾和沖突,二者不應當同一范疇內的概念。
在特殊情況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有沖突時,怎么適用?個人認為應當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如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用嗎?此前,如重慶以“打黑”為借口的打擊民營企業、山西以“清理、整頓”為借口的礦業洗牌,應該有所觸動吧。
“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也是前一句“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內涵之一,放此不為改為“為了保障人權”置于句首,如前。
“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理由可參見“二、刪除‘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理由”,且此句實際意義不大。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應當或是法律的功能,甚至可以說放入任何一部法律里。實在沒有必要把法律實施的功能,作為立法目的。
法律應當精減、明了、無異義,修法者首先是法學家。民法就是民法,不要讓民法擔當太多或強調太多的其他法律功能。
第三條 第三款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勞動者等自然人有特別保護的,依照其規定。
改為:法律對民事主體有特別保護或限制的,依照其規定。
理由:
此句本來可以根據立法法推論;
如不改,是不是只強調對“自然人”的“特別保護”,對其他主體的特別規定如軍工企業,或者說對“自然人”的特別限制,是否是不適用?
修改后更嚴謹。
第四條【意思自治原則】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建議改為: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理由:取掉“非法”,可以減少主權者的妄為。
第五條 【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建議改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建議改為:民事活動應當誠實信用原則
亦可將以上三條改為:民事活動遵循自愿、公平、誠信信用的原則,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理由: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且符合表達習慣。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以及其他民事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將本條“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以及其他民事活動”改為“民事活動”。
更簡潔干練,不影響理解。
第八條 【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刪除“民事主體從事”。
更簡潔干練,不影響理解。
第二節 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
第九條 【法律淵源】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此款可以改為: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適用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予以適用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習慣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此款刪除“以及法律解釋”、“司法解釋”。
理由:
規范性文件具有層次性,應當予以體現。
民法典是民事行為的“憲法”,這個“憲法”又將“地方性法規”作為其內容,影響民法典的嚴肅性,與“憲法”身份不相宜。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規定會大幅度增加,以后可能出現管轄法院不同,適用不同地方性法規,可能出現適用混亂。
全國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屬于法律范疇,沒必要單列;
司法解釋屬于法律適用過程中的規范性文件,按立法法適用,沒必要列出。
第十條 【法院不得拒絕處理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民事糾紛的受理或者裁判。
改為: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訴求解決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得拒絕。
理由:更為嚴謹。
第十二條 【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其他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改為:其他相關法律對民事活動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出生與死亡時間】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以戶籍記載為準,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建議:后半句瓣加一“但”字。
第十七條 【胎兒利益的保護】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已出生。
后半名改為:“視為胎兒已出生”。
第十八條 【體外受精胚胎】
對體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處置,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修改為:非自然方式形成人體胚胎,不得違背法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注:此種情況下,有違社會公德較多,損害公共利益較少
第十九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修改:加一“但書”,即“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其監護資格依法中止或者喪失的除外。將二“其”字刪除,因不會引起歧義。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喪失監護資格的,按照下列順序,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將“按照下列順序,由下”改為“由下列順序所”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
第二十四條 【監護資格的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具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人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劃線部分“改為利害關系人”,其范圍由司法解釋確定)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資格,并在具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人中為其指定新的監護人:將劃線部分改“按本法規定”
(一)實施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刪除“嚴重”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
改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受損;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
(四)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
(五)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或者:將第一款合并為:監護人的行為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有受到損害的可能,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并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其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同時終止監護職責。本句前加一“原”字
第二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
……
建議增加一款: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撤銷,適用本法對未成年人監護人撤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成年協議監護】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與自己信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職責。
建議修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協議方式,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確定給其他民事主體。
第二十八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考慮其意愿。
改為: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協議時應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四條【國家的監督、保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以及其設立的救助保護機構履行監護職責,國家應當進行監督、提供保障。
為了精減的需要,可以將本條中相關法定最后監管人,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以及其設立的救助保護機構”,歸集在一起,各分條不在敘明。
例如: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前款,本條新擬內容如下:
根據本節上述規定,沒有監護人、無法確定監護人或唯一監護人被撤銷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依法設立的救助保護機構為監護人,國家對此予以保障和監督。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建議一二款合并為一款,與第四十一條相對應,或者以司法解釋明確為妥)。
第三十六條【宣告失蹤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的申請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布公告。(此條刪除,應當是民訴法內容)
第三十七條【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失蹤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中止其監護資格,并在中止期間為被監護人確定監護人。失蹤人重新出現的,應當恢復其監護資格。
將最后一句改為“可以申請恢復其監護資格”。
理由:
需要申請程序;
對已有相關民事關系的保護;
被監護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其意見。
第四十條 【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從失蹤人財產中履行債務,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建議此條刪除,以列入民事訴訟法為妥
第四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建議第(三)項將“有關機關”予以明確,避免出現“你媽是你媽”的情況,也可以在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宣告死亡的申請】
自然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繼續存續。
將此條并入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但書”的形式出現。如: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但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住所】
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未辦理戶籍登記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議第三款、第四款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出現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建議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個體經營戶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法登記。(具體由特別法或行政法規確定)
第六十二條 【法人的設立】
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得設立法人。
建議改為:設立法人,必須有法律規定。
意思一樣,更易懂。
第六十六條 【法人機關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自己的機關,法人機關應當依據法律和章程行使職權。
此前半句改為“法人應當成立法人機關,并依法行使職權”。
理由:機關法人不一定有法人機關,公司法人應當由分則規定并涉及“章程”字樣。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改為:法人應當確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
第九十一條【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其他組織,包括合伙、集體經濟組織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其他組織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債務,以其他組織以及其成員的財產承擔。
為避免歧義,最后一句的“以其他組織”改為“以該組織”。
第九十四條【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修改:合伙協議推薦使用書面形式。
第九十九條 【合伙債務】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本條改為:“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為避免與合伙企業法中的“除名”在語音上相區別,減少聽覺誤解,建議將本節中的“出名合伙人”改為“顯名合伙人”。
第一百零六條 【人體脫離物以及遺體】
脫離人體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劃分部分改為器官、組織、體液、分泌物)等視為物,對其利用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
第一百零七條【動物】
動物視為物。
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長、繁殖、醫療、救助的條件和措施,不得遺棄動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動物。
第二款改為: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妥善喂養和管理動物,不得遺棄和虐待。
……
第一百一十四條【智力成果、商業標記和信息】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商標、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商業標記和信息得成為民事權利客體。
根據語言表述習慣,建議將“得成為”改為“可以成為”。
第一百四十條 【戲謔表示】
行為人故意隱瞞其真實意思進行意思表示,并期待(將“期待”改為“認為”)對方會了解該意思表示并非出自真實意思,法律行為無效。但行為人應當賠償對方因合理信賴產生的損失。
第一百八十六條【未定清償期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確定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債務人死亡或者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未單獨確定違約損失賠償責任履行期限的,自違約損失產生時起計算。
第二百一十條 【民事權利的舉證責任】
建議:刪除,列入民訴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競爭為目的行使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改為:行使民事權利,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應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環境保護】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注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建議刪除,第八條已有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容忍義務】
權利人行使權利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該他人負有適當容忍的義務。
建議對適當予以界定
相關熱詞搜索:;星期天修改建議篇三
我的建議;
第一:如果您的論文是碩士,博士論文,我強烈建議您用知網檢測,學校都是用知網檢測的,畢業是大事,不要因為心疼錢而耽誤畢業。
第二:首次檢測我強烈建議您選擇萬方檢測,萬方系統相比知網雖然不全面,但是它適合做一個前期的修改,萬方的最大優勢就是性價比高。用萬方做前期修改,最后用知網檢測,對于不寬裕的學生來說能省下不少錢。1.高校檢測系統采用哪種系統? 目前學校采用兩種系統知網和萬方 高校大部分采用知網,研究生和博士論文都是用知網檢測。建議:檢測前先確定學校用什么系統檢測。
2.萬方檢測跟知網檢測相差多少?
答:萬方系統我們承諾我們給的是官方檢測報告單,知網承諾跟你們學校檢測結果一模一樣。有很多同學拿到我們的萬方檢測報告時問我同樣一個問題:結果準不準??其實這個很簡單,如果你們學校是用萬方系統,那我們保證結果一樣。如果你們學校是知網檢測,那結果當然不準確。不管哪個檢測系統的結果,修改變紅的字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精力集中在修改上就可以了。
4.初檢段落a未發現抄襲,復檢的時候怎么又發現抄襲了?
原因可能有兩種;第一,檢測系統數據庫沒有收錄,所以檢測不出來:第二,軟件開發者給檢測系統的靈敏度設置了一個閥值,據說該閥值5%,以段落計,低5%的抄襲或引用是檢測不出來的,這種情況常見于大段落中(這個段落就是上面的分段)的小句或者小概念。舉個例子:假如某檢測段落有 10000字,那么引用單篇文獻 500 字以下,是不會被檢測出來的。抄書也測不出來,目前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檢測系統,能把您抄的東西全部查出來!
6.我們學校包括了上屆學生的論文,你們萬一沒有,檢測不一樣怎么辦?
時又測出上屆的,比率也不會太高了。這樣更保險,總比不測不改安全。
7.為什么我在百度上復制了很多,為什么檢測不出來?
一定要注意,學校檢測論文只是論文答辯前的一個小環節,檢測通過之后,專家還要審查論文,如果發現您的論文改的一塌糊涂,句子都不通順,還有明顯抄襲的跡象(盡管檢測系統發現不了,專家肉眼發現),取消答辯資格是很正常的!因此,改論文時一定要注意踏踏實實改,沒有任何可以投機的辦法,否則后果很嚴重,過了檢測可能也無法答辯或者答辯無法通過。
9.我標注為引用的怎么也被標紅了?
案例:一個同學,測出來96%,可以說是全抄的,他說“不會吧,我全標注為引用了啊”。
檢測系統不管您是不是標注為引用,統統列出來。如果標注為引用就排除,那檢測就沒任何意義,大家隨便抄,想抄多少就抄多少,只要標注引用就可以啦!
以下是論文修改建議,希望同學們仔細閱讀:
現在江湖中流傳多份修改密集。店主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實際上很簡單:就是改變句子的結構。比如,將:“彎變的月亮”改變成:“天上有個彎彎的像鐮刀一樣的月亮”。這樣改后,就是創新了,至少可以躲過檢測系統了。悄悄告訴您:一般連續12個字才會被檢測到。
還有一個比較急辦方法,抄書。因為不管是中國知網還是萬方,哪家公司也沒有收錄書籍。但你要看清楚,書的封面要寫了“中國優秀博士論文??”,這樣的書肯定已經被收錄了,可以抄教材等。但店主還是友情提示和強烈建議下:身邊壞人多,為將來的飛黃騰達,盡量不要抄太多,被別人舉報的話一下就聲敗名裂了。但急時倒可以采用此法。
修改方法之一
改詞、換句、改變描述方式(變原句為倒裝句、被動句、主動句等)、打亂段落順序、刪除關鍵詞匯、關鍵句等。經過實踐證明,使用以上方法結合,可有效降低復制比,保證順利通過。
修改方法之二(網上盛傳,可參考)
應對cnki中國知網學術不端論文檢測系統之修改論文技巧
論文測謊儀(cnki中國知網學術不端論文檢測系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明目張膽的學術作假行為,但也助長了造假的水平進化。
“反抄襲”軟件遭遇大學生“反反抄襲”,越來越多的學生已經開動了“腦筋”。畢竟大家從小就在應試教育中摸爬滾打,大家早就練就了一身超常的反偵察功夫,“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了對付“反抄襲”軟件,大學生想出了五花八門的“反反抄襲”密招。
“反反抄襲”密招一:改寫
躲避“論文測謊儀”的方法聽起來有些笨,但卻很“實用”,那就是——改寫。“不是論文不能抄,要看你會抄不會抄!”。
東拼西湊其實并沒有過時,關鍵在于要仔細,不能露出馬腳。首先在不同的資料當中找到我需要的東西,然后把每句話變變句式,換換說法,加一些解釋性的擴充,略作增刪,最后把這些部分組織到一起,論文就大功告成了。雖然繁瑣一點,但是最后出爐的論文,絕對就像去韓國做了整容手術,煥然一新!再牛的測謊儀見到我這論文,估計也只有哀嘆的份兒。
“反反抄襲”密招二:翻譯
這種方法對英語水平有很高要求,不過,英語一般的同學也有自己的“門道”。有些同學付錢給學校里英語專業的研究生,請他們對自己的“雙語論文”全程把關。“很多學校的墻上貼著這種小廣告,英語專業的學生為人操刀論文,價格也不菲,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
“反反抄襲”密招三:取巧
以變成自己的東西了,反抄襲軟件根本查不出來”。理工科的個人成果要好出一些,數據不一樣,畫圖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自己寫個軟件,下載一個源代碼,然后根據需要加以修改,就能把代碼變成自己的啦!最后用自己的框架搭建起來,畢業設計就完成了。
“反反抄襲”密招四:google新用
如果說以上所有同學的“反反抄襲”密招都還在大家的理解范圍之內的話,那么這種“反反抄襲”法,則讓人瞠目結舌,以為自己遇到了火星人。
星期天修改建議篇四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從無到,逐步完善,民法體系已基本形成。鑒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國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我會高度關心。2015年4月20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我會組織進行學習,部分專業會員形成一些些意見,現寄給你們。
由于水平有限,難免謬誤,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許真能為國家民法典的編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修改建議》
中國民主建國會順慶區基層委員會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
修 改 建 議
四川銳思邦律師事務所 劉洹岑
修改原則
語言簡潔,無歧義,明白即可。
能少說絕不多說。例如:征求意見稿第八十條第一款最后一句“并登記手續。
要直說,說明白,不要繞。
如: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二條“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的不得設立法人
類似情況還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語精準,字斟句酌,字字珠璣。
只要不引起歧義,語句越短越好,越簡單越好。
用語規范。
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條專門解釋了“利害關系人”,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卻用了“利害關系人”所解釋的內容,完全可以一致。
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在理論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陳窠。
例如,征求意見稿中所有的“法律行為”均可改成“民事行為”。理由:
法律行為太寬泛、太廣泛,不足以僅表示民法上的行為;
無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表述(如第一百三十七條),理解費勁;
無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等術語,理解起來更容易為人接受;
與民事主體和民事客體相對應。既然民事主體未稱為法律主體(當然也屬于法律主體)、民事客體也未稱為法律客體,沒有必要將民事行為稱為法律行為;
對第一百一十九條中法律行為的解釋,持異議;
民法理論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指合法的行為。
不宜將民訴法的內容納入民法典。
例如:第四十條 【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又如,第二百一十條,【民事權利責任】
限制或擴大解釋不宜在法典中規定得過死,可以交由司法解釋來完善,以保證民法典的原則性、靈活性、權威性。
例如第三條條三款:所列范圍并不完整,未包括軍人(軍婚糾紛中),法人中的軍工企業等。
同樣的情況還有第十八條。
要有前瞻性,有所突破。
如:建議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統一改為個體經營戶。本節各條款作相應修改。集體經濟組織的個體經營戶即現有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同樣已經過登記(政府)
應當預見城鎮化、二元制戶籍制度改革所產生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部分條款修改建議
注:未修改條款未列出,在原款后斜體雙下劃線字部分為修改意見,小號字單下劃線部分為理由)
第一條
為了保障的合法權益,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促進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理由:
把“保障人權”放在首位的理由
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
人權是憲法權利,也是民事權利;
人權放最前面,是對人權的尊重,也是強調;
把保護人權放在第一位,有政治意義(對海外“攻擊”而言),也有法律意義。
刪除“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理由:
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隱含價值,即:
只要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就能夠“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社會經濟秩序”得到“維護”,一定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結果之一;
沒有必要把民法實施的結果之一,作為民法設立的目的。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應當是或稱屬于經濟法范疇的法律,比如稅法、票據法、會計法、價格法、質量法等,而不應當是民法的主要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自愿,“社會經濟秩序”應當或可能是經濟法、管理學、社會法等方面的內容,與民法的自愿原則有一定的矛盾和沖突,二者不應當同一范疇內的概念。
在特殊情況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有沖突時,怎么適用?個人認為應當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如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用嗎?此前,如重慶以“打黑”為借口的打擊民營企業、山西以“清理、整頓”為借口的礦業洗牌,應該有所觸動吧。
“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也是前一句“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內涵之一,放此不為改為“為了保障人權”置于句首,如前。
“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理由可參見“二、刪除‘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理由”,且此句實際意義不大。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發展
法律應當精減、明了、無異義,修法者首先是法學家。民法就是民法,不要讓民法擔當太多或強調太多的其他法律功能。
第三條
法律對、殘疾人、、自然人保護的,依照其規定
改為:法律對民事主體有特別保護或限制的,依照其規定。
理由:
此句本來可以根據立法法推論;
如不改,是不是只強調對“自然人”的“特別保護”,對其他主體的特別規定如軍工企業,或者說對“自然人”的特別限制,是否是不適用?
修改后更嚴謹。
第四條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干預
理由:取掉“非法”,可以減少主權者的妄為。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建議改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
建議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原則
理由: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且符合表達習慣。
第條
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不得公共秩序,。
主體從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
更簡潔干練,不影響理解。
第八條 【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
從事民事活動應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刪除“民事主體從事
更簡潔干練,不影響理解。
第二節 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淵源】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此款可以改為: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適用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不得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理由:
規范性文件具有層次性,應當予以體現。
民法典是民事行為的“憲法”,這個“憲法”又將“地方性法規”作為其內容,影響民法典的嚴肅性,與“憲法”身份不相宜。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規定會大幅度增加,以后可能出現管轄法院不同,適用不同地方性法規,可能出現適用混亂。
全國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屬于法律范疇,沒必要單列;
司法解釋屬于法律適用過程中的規范性文件,按立法法適用,沒必要列出。
第十條 【法院不得拒絕處理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民事糾紛的受理或者裁判
改為: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訴求解決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得拒絕。
理由:更為嚴謹。
第條
其他相關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以戶籍有相反證據的建議:后半句瓣加一“但”字。
第十七條 【胎兒利益的保護】
涉及胎兒利益的,視為已。
第十八條 【體外受精胚胎
對體外受精胚胎
修改為:非自然方式形成人體胚胎,不得違背法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注:此種情況下,有違社會公德較多,損害公共利益較少
第十九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修改:加一“但書”,即“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
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其監護資格依法中止或者喪失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由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第二十四條 【監護資格的撤銷】
監護人監護人資格的其他有關組織,在具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人中為其指定的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刪除“嚴重”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改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
(四)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
(五)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或者:將第一款合并為:監護人的行為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有受到損害的可能,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并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其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終止監護。
第二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
……
建議增加一款: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撤銷,適用本法對未成年人監護人撤銷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與自己信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建議修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協議方式,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確定給其他民事主體。
第二十八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人的。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人的
第條的監督】
設立的監護職責、提供。
設立的例如: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前款,本條新擬內容如下:
根據本節上述規定,沒有監護人、無法確定監護人或唯一監護人被撤銷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依法設立的
第三節宣告失蹤
第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為失蹤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
第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的申請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失蹤人擔任監護人的,法院宣告中止其監護資格,并在期間為被監護人監護人。失蹤人重新出現的,應當恢復監護資格。
理由:
需要申請程序;
對已有相關民事關系的保護;
被監護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其意見。
第四十條 【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失蹤人財產中,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建議第(三)項將“有關機關”予以明確,避免出現“你媽是你媽”的情況,也可以在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近親屬和其他
自然人的將此條并入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但書”的形式出現。如: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自然人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建議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個體經營戶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法登記。(具體由特別法或行政法規確定)
第六十二條 【法人的設立】
或其他法律的不得設立法人
建議改為:設立法人,必須有法律規定。
意思一樣,更易懂。
第六十六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自己的機關,法人機關應當依據法律和章程行使職權。
此前半句改為“法人應當成立法人機關,并依法行使職權”。
理由:機關法人不一定有法人機關,公司法人應當由分則規定并涉及“章程”字樣。
依照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一條組織】
所稱其他組織,包括合伙、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組織。
為避免歧義,最后一句的“以其他組織”改為“以該組織”。
第九十四條【合伙協議】
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十九條債務】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本條改為:“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為避免與合伙企業法中的“除名”在語音上相區別,減少聽覺誤解,建議將本節中的“出名合伙人”改為“顯名合伙人”。
第一百零六條 【人體脫離物以及遺體】
脫離人體的物,對其利用違背社會公德
……
第一百零七條
動物視為物。
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長、繁殖、醫療、救助的條件和措施,不得遺棄動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動物。
第二款改為: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妥善喂養和管理動物,不得遺棄和虐待。
……
第一百一十四條【智力成果、商業標記和信息】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成為客體
根據語言表述習慣,建議將“得成為為
第條
行為人故意隱瞞其進行意思表示,
第一百八十六條【未定清償期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確定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債務人死亡或者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未單獨確定違約損失賠償責任履行期限的,自違約損失產生時起計算。
第二百一十條 【民事權利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競爭為目的行使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改為:行使民事權利,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應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環境保護】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注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建議刪除,第八條已有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容忍義務】
權利人行使權利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該他人
建議對適當予以界定
相關熱詞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