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職責的變動通常是組織發展和業務需求的變化所導致的。在寫崗位職責時,要充分考慮到崗位的特殊性和變動性,保持靈活性和可調整性。接下來是一些崗位職責的詳細描述,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具體的指導和建議。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一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十四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對申請人仲裁申請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或者發現仲裁員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一)被決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
(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釋,幫助當事人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仲裁請求和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的證據或依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并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后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四章開庭。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應當在開庭三個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說明理由。仲裁庭決定變更的,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決定不變更的,通知提出變更請求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公開開庭的,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請旁聽的公民,經仲裁庭審查后可以旁聽。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請求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開庭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仲裁庭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的機會,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第四十條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第三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應當準許,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證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相互質證。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證人詢問,證人應當據實回答。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辯論權,并對爭議焦點組織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請,請求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仲裁庭應當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應當制作先行裁定書,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組成前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組成后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中止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仲裁程序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終結: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程序的。
終結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發現終結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裁決和送達。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依據、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補正。補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第五十八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條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十條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案由: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仲裁請求:
請求被申請人返還其依職權強占的屬于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________畝,并獨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________系被申請人________的女兒。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嫁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村,與________結婚,________年離婚后回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村委會________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與________結婚,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協議離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親________重男輕女,多次逼我離家出走,無奈之下,我只好離開家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打工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我與________登記結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間,我的戶口一直和被申請人________及弟弟及弟媳、侄兒在一起,直到現在。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請人承包經營權范圍內。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被申請人的一再逼迫之下,我只好將我的戶口從被申請人的戶口簿上遷出,獨立成戶,仍然為農業戶口。因為當時農村承包經營期還未屆滿,被申請人承諾在新的承包合同簽訂時更改承包經營權證,將應該屬于申請人的份額劃分給申請人。出于信任,申請人答應按照這種方式執行,屬于自己的承包經營份額暫時交由被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管理耕種。
________年,申請人戶的承包經營權到期后,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繼續承包________年,需要簽訂和統計新的'承包經營情況。被申請人利用它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________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________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________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后,由于申請人一直在________市打工居住,直到最近才得知事情真相。于是,申請人多次找到基層人民政府幫助解決,經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及________市________鎮司法所多次調解,被申請人拒不返還本應屬于申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份額。
申請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被申請人________利用自己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________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________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________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致使申請人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變成了失地農民,該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9條、20條、21條之規定,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望你們查明事實,依法處理,支持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東至:_________________現西邊;。
南至:_________________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_________________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_________________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終止。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四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條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五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照當事人和解、鄉、村調解、縣仲裁的方式,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要求進行調解和仲裁。
發生土地承包糾紛的,村委會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拿出書面意見到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鄉鎮調解不成的,鄉鎮要寫出調解意見到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員會接到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理糾紛案件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2、取證。
糾紛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根據,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公民調查取證,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調解。
仲裁委員會審理糾紛案件,應先調解,調解在自愿和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成立,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4、裁決。
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在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和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出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庭的,可作為缺席裁決。
5、送達。
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派人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6、起訴。
仲裁書送達之后一月之內雙主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可到縣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如雙方當事人均在一月之內未去人民法院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按裁決書履行。
7、執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
生法律效力后,即對仲裁當事人、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社會公眾產生約束力。仲裁裁決生效后,就其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皆無權任意改變仲裁裁決,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就該仲裁裁決所涉爭議提出的申請或者起訴。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六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此致
申訴人(單位):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證__________ 份
3.書證_________ 份
(2) 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一條例》規定,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比如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只有在上列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爭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時,應當有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七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議第三條)
3、補充協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行。(見補充協議第四條)
補充協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議規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zz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xx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九
(1)注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月日
附:1.證據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份。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_____(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被申請人___________(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對于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寫明撤回仲裁申請的原因),現申請人請求撤回仲裁申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寫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十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十二
被申請人:__公司,地址:__,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__在__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于公司經營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后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輛車。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于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凈利仍能到達10萬元,對于這樣的利潤對于被申請人李_平__豐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張三
__年__月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3篇)篇十三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請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我廠在_______市簽訂銷合同一份,采購我廠生產的鋼窗_________副。合同對鋼窗的質料、規格、數量和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交貨日期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廠按期向被申請人交付了鋼窗并經過合格驗收,但對方卻遲遲不支付貨款,后又稱有部分鋼窗不符合市場變化的影響,公司資金緊張,一時難于支付貨款。由于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拒不支付貨款,我廠幾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給我廠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市鋼窗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仲裁申請書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復印件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