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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精)一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與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及負面作用。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該如何制定?下文是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準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市區內未經征收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后,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八條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準,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二十九條經依法批準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第三十條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權限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準,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三條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四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征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征收后應當核減所征收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征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四十六條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供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九條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十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一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第五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五條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六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七條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并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土地監督檢查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五十九條對于依法受到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拒不執行并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時,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查處令,也可以直接查處。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并有權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四條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進行建設,自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用地單位征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并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的使用
1、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繪他人。有償的是買賣,無償的是贈與或遺贈。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我國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于國家或集體。
2、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改變,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確立了受讓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承包方與第三者應訂立書面協議。
相關土地轉讓稅率:
轉讓土地使用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2023年河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精)二
河北省2017年中考報名及相關政策
導讀:河北省2017年中考報名時間為3月27日至4月5日,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具有石家莊市常住戶口和我市戶口在外地就讀以及符合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升學有關政策規定的應屆、往屆初中畢業生均可報名參加中考。初中畢業生的中考報名資格由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和招生部門聯合審定。
(一)報名時間:3月27日至4月5日。
(二)報名方式及要求:
1、在我市初中學校就讀,且具有就讀學校學籍的我市考生,可通過遠程網,憑學籍號登錄“石家莊市教育考試院”網站,點擊相應鏈接進入中考網上報名系統直接報名,簽字確認工作由學校負責。
2、在我市初中學校就讀,但學籍不在就讀學校的考生,按社會考生報名。可通過遠程網,憑學籍號直接登錄石家莊市教育考試院中考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簽字確認工作由學籍學校所屬招辦負責。
3、在我市初中學校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按本市考生對待。但報名時必須提交考生學籍表、家庭戶口本、父母務工單位證明。其報名辦法按照上面第1、2條執行。
4、具有我市戶口在外地就讀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按社會考生報名。報名時須攜帶學籍表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招辦報名。我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攜帶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招辦報名(此類學生只能報考中職學校)。簽字確認工作由招辦負責。
5、在我市借讀回戶口所在地報名確有困難的外地戶口非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照顧在我市報考,但要按外地類考生報名。
6、市考試院將根據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2017年初中畢業生學籍庫安排報名。報名前各初中學校要將考生學籍號告知考生。
7、各初中學校要在報名工作結束前,及時查看具有本校學籍的考生是否完成報名,督促沒有本校學籍的考生及時到規定地點報名,絕不能讓任何一個考生無故延誤報名。
8、各招辦應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內所屬學校的報名工作。嚴格審核在招辦報名的社會考生的報名資格。
9、網報結束后,各學校要打印出本校報名考生的《考生信息核對表》交考生本人核對,并經考生和考生家長簽字,若發現信息錯誤,須填寫《考生信息修改表》,由學校匯總后報區縣招辦進行更正。
10、報名結束后由縣(市)、區招辦安排電子攝像。要求:照片背景統一為白色,成像區上部空1/10,頭部占7/10,肩部占1/5,確保照片清晰、規范。各縣(市)、區招辦要按規定時間上報照片信息。
11、報名費由各初中學校統一收取交所屬地招辦,在招辦報名的社會考生由各招辦收取,收費標準為每位考生85元,嚴禁收取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1、全市報考類別分為:綜合類99、音樂類66、美術類88、書法類55、體育類33(須有市教育局組織的高中體育特招測試合格證,如果市教育局組織的體育特招測試未出結果,考生也可按此類別報名,但錄取時以測試結果為準)。外地戶口考生類別為44。
2、“44”類考生只可填報民辦普通高中和職業學校。
3、其它各類別考生均可報考普通高中、“3+4”本科、“3+2”和五年制高職、普通中專、學前教育類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只招收參加中考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4、往屆初中畢業生不允許報考普通高中(含民辦普通高中)、3+4本科、3+2和五年制高職及學前教育專業。
5、為保證每一位初中畢業生順利報名,各縣區招辦應向社會公布本縣區的`咨詢、投訴電話,若有考生投訴,各招辦應及時落實情況并向市考試院匯報。各區招辦聯系電話:橋西區電話89653023;新華區電話86952762;長安區電話85996801、8599695;裕華區電話:80671507、80671506。市考試院電話:87053076。
1、考生號共設十二位,左起一、二位為年份的后兩位;三、四位為石家莊市代碼01;五、六位為縣(市)、區代碼;七、八位為學校代碼;九至十二位為順序號。
2、報考音樂、體育、美術、書法專業的考生要按相應類別報名,按該類別編排考場參加文化考試。
3、考場均由市考試院以各縣(市)、區為單位按報考類別編排,考點由各縣(市)、區招辦負責安排。凡是本轄區的標準化考點都要充分利用,主城區考點要求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4月底前請各縣(市)、區招辦將考點安排及試卷袋數發送至中考科qq工作群共享。
4、考生的準考證由各縣(市)、區招辦負責打印、蓋章。藝術類考生的準考證須在專業測試之前下發。
5、為了合理安排考生專業測試,各縣區要于4月11日前上交音樂類考生的花名冊并注明每個考生的專長項目(如聲樂、舞蹈、器樂和具體器樂的名稱)。
今年中考畢業與升學考試仍分開進行,各學校要嚴格執行中考政策,保證學生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課程,畢業考試結束前不得讓學生離校。任何學校、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符合條件的考生正常報名。同時各學校要把好報名關,嚴格審查報名資格,并及時告知學籍與就讀學校不一致的考生只能按社會考生報名,各區招生辦要對此情況認真進行核查,確保我市教育事業均衡、正常發展。
各學校要認真學習中考有關文件,嚴格執行中考政策,要將今年的中考報名政策完整無誤的傳達到每一位考生及家長。要認真對待并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必須讓考生清楚自己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評價結果要打印經考生簽字后交區、縣招辦備查,一經上報不再變動,錄取時嚴格按綜合素質的等第錄取。今年,凡在報名中違反招生政策而影響考生錄取的,責任自負。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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