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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貴州省情心得體會如何寫一
進入80年代以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旅游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新的增長點,越來越多的旅游城市提出將旅游業發展成為支柱產業。下文是貴州省旅游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旅游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促進、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經營與權益保護、旅游安全與保險,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突出多彩貴州山地公園特色,實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推進全域旅游,堅持與多元文化保護傳承、生態環境保護、城鎮化進程相結合,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
發展旅游業應當為創業就業、脫貧致富、改善民生服務;鼓勵逐步通過減免門票、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游業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進
第五條 推進旅游業與建設、交通、文化、商務、體育、農業、林業、水利、地質、工業、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氣象等相關產業和行業融合聯動發展,促進旅游大數據產業、大健康醫藥產業和旅游裝備制造業發展。
第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旅游發展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促進旅游業發展。
拓展和創新旅游企業投資融資渠道,加大對小型微型旅游企業和鄉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上市,積極發展旅游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推進旅游項目產權與經營權交易平臺的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旅游規劃,合理預留旅游建設用地指標。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旅游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鼓勵依法利用廢棄礦山和工廠閑置土地、石漠化土地、農村荒地建設旅游項目。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要旅游城鎮和旅游資源富集地區的供水、排水、供電、電信、郵政、環保、環衛、林業綠化、消防、水利等與旅游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設施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積極推動‘互聯網+旅游’跨產業融合發展,加強共建共享、互聯互通的智慧旅游平臺建設,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區應當逐步提供免費安全的無線互聯網接入服務。
重要旅游城鎮和旅游資源富集地區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景觀效果、旅游功能和相關旅游設施建設。
重要旅游城鎮和旅游資源富集地區由省級旅游發展規劃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車場(站)、旅游標識、防護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為散客和自備車旅游者服務的旅游交通體系。
公共客運相關規劃的制定,應當聽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共客運線路、站點和公共廁所等配套設施設置,應當兼顧旅游發展的需要。在沒有停車站點的旅游景區、賓館飯店等旅游場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就近設置旅游客運包車臨時停靠上下客站點。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訴處理等旅游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旅游公共服務信息化。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游網站,重要旅游城鎮和旅游集散地應當設立旅游咨詢中心和相應的旅游咨詢站(點)。機場、賓館、飯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場所,應當擺放免費索取的旅游宣傳品,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游客集中的節假日前、節假日期間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旅游景區及周邊的游覽、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狀況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游交易,促進旅游電子商務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旅游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工作,提高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形象宣傳推廣。鼓勵電視臺、網站、報刊、電臺等媒體宣傳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主要交通干線和公共場所設置旅游形象公益廣告設施,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航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支持旅游經營者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旅游營銷活動,開拓國際國內旅游客源市場。
第十六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項目庫,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引導具有市場潛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項目投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旅游業發展,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投資旅游業。
鼓勵建立大型旅游企業集團,支持旅游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上市。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協調、整合跨行政區域的旅游開發,消除區域之間旅游產品開發、宣傳推廣、旅游服務的壁壘,推進區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區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資源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統一規劃、開發。
任何部門、旅游經營者和個人不得妨礙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區域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旅游精品戰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動旅游發展方式由規模擴張向質量提升轉型升級。
鼓勵結合城市綜合體、小城鎮、產業園區、農業園區建設新型旅游景區和旅游服務集聚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多樣化的旅游產品體系,鼓勵豐富和提升旅游產品的文化內涵,推進生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歷史文化旅游、紅色旅游等旅游產品的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行業依托其資源開發旅游產品,鼓勵開發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帶動性強的旅游產品,發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鄉村旅游、體育旅游、會展旅游、療養康復旅游、低空飛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樣化住宿業和研學旅行等新業態。推進旅游電子商務加快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依托白酒、茶葉、藥材、食品等產業開發特色旅游商品,支持傳統工藝品和土特產品創新發展,激勵新型旅游商品創意研發,監督旅游商品質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購物街區、游憩商貿綜合體建設,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場體系,促進旅游商品產業化發展。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布旅游商品推薦名單。
鼓勵旅游商品經營者為旅游者購買商品提供包裝、運送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支持鄉村旅游發展的政策。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鄉村旅游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鄉村旅游服務設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的推介,為鄉村旅游經營者提供培訓,引導鄉村旅游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鼓勵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餐飲、住宿、土特產等旅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公務活動,可以通過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辦理。
第二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統計體系,開展旅游統計調查和分析預測。
旅行社、旅游景區、旅游客運單位、旅游飯店等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等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人才引進、教育培訓等措施,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科研單位應當加強對各類、各層次旅游人才的培養和技能培訓,加強旅游科學研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及科研單位的旅游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工作。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大對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第三章 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四條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評價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建立旅游資源檔案,適時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旅游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重要旅游資源保護方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相協調。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生態旅游公園、生態體育公園、水利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推進旅游景區經營管理體制改革。
旅游景區可以依法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經營權的出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受讓旅游景區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八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審批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模和建筑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禁止開發建設破壞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 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保持特有的歷史風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知識,勸阻和制止旅游者實施破壞旅游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 旅游管理監督與行業自律
第三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旅游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旅游服務標準化示范活動。
鼓勵旅游經營者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旅游經營活動、旅游設施等進行監督檢查。旅游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旅游監督檢查不得干擾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動,不得泄露旅游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旅游高峰期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游經營活動、旅游設施進行綜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參與、配合。
第三十五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或者調整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服務等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旅游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并在報刊、電視、網站等公共媒體公示。
旅游景區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游者自主選擇。禁止強行出售聯票。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全日制學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鼓勵其他景區對前述群體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旅游經營者應當明示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其他相關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旅游服務收費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受理旅游服務質量投訴,公開投訴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旅游合同、旅游景區門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經營場所應當明示旅游投訴電話。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作出處理決定,并回復投訴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者說明理由。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并告知投訴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和移交投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組織調解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
第三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協會,依照協會章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旅游行業協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合理訴求;根據行業協會章程制定行業服務規范,進行服務質量評估,使用本協會的優質服務推薦標志;建立會員誠信記錄,監督會員誠信經營,實施失信懲戒。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旅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支持旅游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旅游行業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和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旅游行業協會。
第五章 旅游經營與權益保護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設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沒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設施的旅游經營項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作虛假宣傳;不得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價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費用。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
第四十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旅游合同應當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以及旅游安全、導游服務內容等事項。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推廣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條 在團隊包價旅游行程中,得到團隊旅游者全體簽字同意,導游可以另行安排購物或者自費旅游項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時間購物或者自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得到同一團隊其他旅游者的簽字同意,并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減少服務項目和降低服務質量。
導游安排前款規定的購物或者自費旅游項目,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其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經營場所應當是向社會公眾正常開放的。
第四十二條 利用互聯網招徠、組織旅游者,并組織提供游覽、娛樂、旅行、住宿、餐飲等兩項以上有償旅游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許可證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許可證電子鏈接標識。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二)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
(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約定的住宿、餐飲、交通等接待標準;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五)擅自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
(六)擅自改變旅游路線和旅游景點;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租用客運車輛、船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投保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旅行社與運輸企業應當訂立合同,明確運行計劃,約定運輸路線、運輸價格、運輸安全、車輛和船舶的接待服務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旅游者包車(船)旅游的,旅游客運包車(船)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乘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不得違反與旅游者之間的約定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載包車(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團甩客。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審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包車客運資質的經營者和車輛的名錄。
旅游客運高峰期或者旅游者滯留嚴重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調用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從事臨時性旅游客運業務。
第四十六條 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住宿業規范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星級旅游飯店應當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
引導和支持發展環保型飯店、文化主題飯店等特色飯店。
第四十七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區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標志、游覽導向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詢和救助電話。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旅游規劃、相關規劃及國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標準設置游客服務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覽的配套服務設施以及環保配套設施。
第四十八條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旅游安全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數限額,并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布。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最高人數限額實行游客流量控制,當游客量臨近最高人數限額時應當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應的疏導措施。
旅游景區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旅游景區執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四十九條 旅游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破壞、毀損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三)擅自修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四)擅自設立廣告設施、張貼廣告;
(五)違規排放各種污染物;
(六)車輛不按照設置的線路行駛以及隨意停放;
(七)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
(八)擅自擺攤設點,尾隨兜售;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制止;屬于其他部門管理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 旅游景區在門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費的講解服務的,應當明示,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導游進行正常的景區導游活動。
鼓勵使用各種新型講解服務技術手段和裝備。
旅游景區提供講解服務的,應當加強對講解人員的培訓、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向旅游者提供表演和娛樂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第五十二條 互聯網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餐飲、購物等旅游信息服務和代理服務的,提供的旅游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并應當從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中選擇服務提供方。
第五十三條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方式和旅游服務項目,拒絕強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務的項目、內容、標準、費用等真實情況;
(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旅游安全規定;
(二)愛護旅游環境、旅游設施;
(三)遵守衛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旅游行程的時間安排等合同義務;
(六)不得向旅游從業人員提出有損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者違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為信息,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上報或者向社會公開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
第五十七條 旅游景區內旅游項目經營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區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向相關旅游項目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旅游景區經營者先行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相關旅游項目經營者追償。
第六章 旅游安全與保險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監、質監、體育、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督促旅游經營者落實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條 旅游景區及周邊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六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旅游景區設置必要的安全須知標牌和警示標志。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事項,旅游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動,旅游經營者應當書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現的危險和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要求。
第六十二條 旅游經營使用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十三條 經營高空、高速、攀巖、漂流、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旅游者參加高空、高速、攀巖、漂流、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對旅游者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旅游者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遇到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意外情況時,應當按照安全服務人員的指示進行緊急處置。
第六十四條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條例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游者參加高空、高速、攀巖、漂流、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時,經營者應當明確告知相關風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事宜由旅游者與經營者約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強行出售聯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聯票銷售所得,并處以聯票銷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登載的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利用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設施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租用車輛、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旅游客運包車(船)經營者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搭載包車(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員或者中途甩團甩客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旅游客運包車(船)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旅游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旅游行業的發展
隨著因特網的發展,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成熟,旅游網站紛紛落戶。
促進旅游這個行業大力發展,旅游網經這些年的發展后已多如牛毛,旅游網站的發展也日趨成熟。
網站提供及時的旅游線路報價、打折門票信息、切實的旅游建議、以及詳細的旅游資訊。將旅游業內信息進行整合分類,人性化的開設了旅游線路預定、打折門票、簽證服務、機票酒店預訂、旅游保險、旅游書城、包車服務、旅行游記、旅游博客、等多方面的服務。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各類旅游景區20976家,其中,a級旅游景區5573家。旅游景區已成為居民旅游消費的熱點之一,景區收益不斷增加。
20xx年全國a級旅游景區接待游客人數25.54億人次,平均每人到景區游覽約2人次;營業收入達到2658.60億元,在全國旅游總收入的比重在不斷提高。
20xx年全國旅游景區接待游客規模和綜合營業收入增長均超過20%,增速明顯高于同期全國星級飯店和旅行社行業,旅游景區的主體地位進一步增強。
20xx年1-11月,中國主要城市接待旅游人數為39970340人次,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3.37%。其中接待外國游客23330404人次,接待香港同胞11176899人次,接待澳門同胞722831人次,接待臺灣同胞4740206人次。
20xx年10月份中國入境旅游總人數已經連續第三個月出現下降,這表明金融危機對中國旅游業的影響已經開始顯現。
“”期間,我國旅游業保持了平穩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國內旅游人數平均增長12%,入境過夜旅游人數年均增長3.5%,出境旅游人數年均增長 19%,全國旅游業總收入年均增長15%。我國躍居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國和亞洲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國,居民人均出游率達1.5次,旅游直接就業達 1350萬人,旅游消費對社會消費的貢獻超過10%,旅游業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更加明顯。“”旅游業發展實踐表明,全國旅游行業服務國家大局的能力明顯提高,駕馭復雜局面的能力明顯提高,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的能力明顯提高,把握旅游業發展規律和階段性特征的能力明顯提高,推進旅游業科學發展的能力明顯提高。
隨著旅游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型旅游企業間并購整合與資本運作日趨頻繁,國內優秀的旅游企業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別是對企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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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就業機制,改善就業環境,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會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業富余勞動力的就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的工作情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促進就業工作的情況,研究、協調和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大中專院校應當以促進學生就業為導向,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工作環境、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福利待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政策宣傳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和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提供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規范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為,發揮職業中介機構在促進就業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健全就業服務功能,統一就業服務流程,規范就業服務標準。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指導;
(二)代理招聘;
(三)異地招聘;
(四)人力資源管理咨詢;
(五)勞動保障有關事務代理;
(六)其他就業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參加培訓的登記失業人員和實施培訓的機構申領培訓補貼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勞動力資源狀況統計調查和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調查和登記所需要的數據資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反映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變動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方向和市場需求,建立用于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的公共實訓基地。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措施,加強信息服務,拓寬融資渠道,提供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依照國家規定放寬資金、經營場所等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勞動者實行小額貸款財政貼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額貸款擔保體系,支持和鼓勵小額貸款擔保服務機構和擔保企業為勞動者、企業的小額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根據市場需要,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自主創業勞動者的信貸支持。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回鄉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回鄉創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組織開展創業項目采集、發布和咨詢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和支持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就業援助計劃和方案。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和就業援助計劃,宣傳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援助。
第二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適時提出設定和調整方案。
就業困難人員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登記、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接續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平等自愿、市場主導、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加強區域勞務合作,建立健全勞動力資源和用工信息溝通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業勞動力資源狀況,面向市場需要,制定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建設勞務輸出基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競爭優勢的勞務品牌,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有求職愿望農業富余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農業富余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侵占就業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業培訓相關措施
國內 職業培訓市場大部分是針對英語、it等 熱門行業進行的指導培訓,像世紀傳韻這樣專注于就業指導培訓的機構并不多見。為了讓畢業生能讀懂用好國家一系列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政策,由教育部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編寫的《國家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百問》手冊已經下發到全國每所普通高校。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把推動地方政府大力促進畢業生就業作為20xx年工作的重點,通過組織工作督察、以多種方式提要求、編發簡報促交流等方式,積極推動各地出臺地方性政策措施,促進保障 大學生就業。
20xx年11月12日,新聞中心舉辦第四場記者會,介紹中國民生領域工作情況。人社部副部長 楊志明出席并回答記者提問。經濟增長放緩對就業的影響開始顯現,20xx年1-9月份,全國城鎮新增就業1024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城鎮新增就業增幅從4月份以來有所下降,崗位需求有所減少,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有所增加。
要實現求職者的高質量就業,我們要采取以下更加有力的舉措。
第一,要推動經濟增長、科技進步和產業的升級換代。
第二,引導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到中西部地區、到中小企業就業。
第三,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小企業是解決中國就業的主渠道。
第四,大規模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我們對農民工培訓實施“168”計劃,一年培訓600萬人,給予每人800塊錢的培訓補貼。大學生到企業、到科研項目見習,也給予當地最低工資80%左右的生活費補貼。
第五,解決工、農、商、學、兵的就業,創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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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
當前,統計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統計需求不斷增加。下文是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客觀反映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發揮統計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與統計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計組織體系,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將統計工作以及本級應當負擔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確保統計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協調。
第五條 實行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對于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防范和懲治,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
第六條 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將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保障統計數據質量的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政績考核體系。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構建統計公共信息系統和業務平臺,推進統計數據庫體系建設,促進全省統計數據與其他公共數據的互聯互通共享開放。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統計信息化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推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空間地理信息技術等在政府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推動統計數據采集、加工和處理過程信息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信用建設,將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有關信息及時在政府統計門戶網站公布,并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研究,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統計監測和統計分析。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統計知識,增強全社會支持、配合統計工作的意識。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促進和規范民間統計調查業健康發展,發揮民間統計調查在了解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科學研究中的作用。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機構編制、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更新和維護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供各類統計調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機構編制、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與統計機構協商確定的期限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維護所需要的行政記錄資料及其變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的職能和調查需要,依法授權其使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依法提供名錄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沒有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執行部門統計標準,并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相銜接;下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應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論證,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合理設置統計指標。與人口、社會相關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合理設置分性別統計指標。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以外,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日內通過政府統計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由審批機關公布。
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在調查前就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統計調查表的指標含義和有關填報要求,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委托社會調查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統計調查,搜集有關統計數據。社會調查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統計調查。
未經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名義實施統計調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不得指令、授意、引導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資料,不得冒名填報。
對前款規定的統計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干擾、限制、阻礙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行為,實行全面記錄,保留完整檔案。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條 承擔經常性統計調查任務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建立、落實統計工作責任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應當經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以及統計資料填報人員在統計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由本人在統計報表上簽字。統計調查制度規定不需要簽字、蓋章的除外。
按照規定通過聯網直報等網絡傳輸方式直接報送統計數據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設置統計電子臺賬,并打印、留存統計報表,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以及統計人員應當在統計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存儲備份機制,防止統計資料毀損和滅失,保障統計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對其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中的匯總統計資料、匿名化處理的單項資料或者行政記錄進行共享,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適時發布統計信息。
地方統計數據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外公布、提供和使用統計數據,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按照該項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公布,同時需注明數據來源以及調查機構、調查范圍、調查方法、指標含義等,并在公布前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二)有關部門擬公布與政府統計機構統計指標體系有交叉的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對、確認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第二十四條 統計資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和公開使用。公開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應當規范、準確,并與公布的內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編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通過與社會信息資源的擁有者合作開發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資源,但不得損害社會信息資源涉及的第三方權益。鼓勵和支持社會信息資源的擁有者參與合作開發。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委托開展統計調查的社會調查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公眾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需要了解有關統計資料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查詢。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的設置與統計人員的配備,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負責本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園區的統計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開展統計調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配備統計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統計工作,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委托社會服務機構代理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統計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統計專業培訓;統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專業培訓。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組織的統計調查進行監督,對統計數據進行核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查處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統計違法案件,有權依法糾正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立案查處的重大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在立案后5日內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處理結案后,應當將處理結果在1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統計執法人員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七條 依法認定的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過政府統計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失信信息,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失信企業和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眾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健全統計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為公眾監督統計工作提供便利。
政府統計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核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與統計機構協商確定的期限向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提供更新維護所需要的行政記錄資料及其變動情況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指令、授意、引導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資料或者冒名填報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統計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或者對違規干預統計工作不記錄在案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統計的相關職能
統計要達到認識社會的目的,不僅需要科學的方法,而且需要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因此統計兼有信息、咨詢、監督三種職能。
信息職能是統計部門根據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方法,靈敏、系統的采集、處理、傳輸、貯存和提供大量的以數據描述為基本特征的社會經濟信息。
咨詢職能指利用已經掌握的豐富的統計信息資源,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綜合分析和專題研究,為科學決策和管理提供各種可供選擇的咨詢建議與對策方案。
監督職能指根據統計調查和分析,及時、準確地從總體上反映經濟、社會和科技的運行狀態,并對其實行全面、系統的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以促使國民經濟按照客觀規律的要求,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
這三種職能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統計信息職能是保證咨詢和監督職能有效發揮的基礎;統計咨詢職能是統計薪資職能的延續和深化;而統計監督職能則是信息、咨詢職能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并促進統計信息和咨詢職能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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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
目前,我國的土地整治事業正處于綜合發展階段,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各地開展的土地整治項目過多注重增加耕地面積和提高生產條件的便利性。下文是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治理,對自然災害損毀或者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堅持因地制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土地整理開發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納入管理。
第六條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耕地耕作層保護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鼓勵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條對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經批準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上級下達的補充耕地年度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計劃。
第十條土地整治項目中的土地開發,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進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森林公園開墾耕地;禁止毀壞森林、圍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灘地開墾耕地。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符合生態建設、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規劃新增耕地率應當符合土地整治有關規定;
(四)經項目涉及地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條土地整治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審批。
土地整治項目經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經批準獲得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委托等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除橋梁、防洪堤、水壩、隧道、水電安裝等工程外,項目施工費在50萬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單體工程,不受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限制,由項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放棄承包權的,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六條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向批準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批準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文件。
第五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及指標流轉價款、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第十九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統籌安排,實行分級管理,專項用于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建設、土地整治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支出,并落實到項目。
第二十條耕地開墾費由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耕地開墾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整治項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指標流轉價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標收購儲備和實施補充耕地項目,以及土地整治項目庫和新增耕地指標庫的建設、運行、維護等。
第二十二條財政性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用于自行占補的,其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新增耕地合格證的核發和備案等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自行占補新增耕地指標有余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購。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財政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資金使用方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滯留、挪用、擠占、超范圍使用、超標準開支土地整治財政資金。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負責,組織完成補充耕地年度計劃。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確保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治項目相掛鉤,實現先補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庫區建設的耕地占補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有權機關批準后實行邊補邊占。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增耕地合格證。
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增耕地合格證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增耕地合格證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編號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新增耕地指標庫,新增耕地指標納入縣級以上新增耕地指標庫管理。
第二十八條新增耕地指標經依法批準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流轉。
經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新增耕地指標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市、州、地流轉;經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新增耕地指標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流轉。
第二十九條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土地權屬調整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土地整治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標準、規定、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截留、滯留、挪用、擠占或者超范圍、超標準開支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第三十三條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的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是指涉及的項目測繪單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單位、項目施工招標代理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和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單位。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的指標流轉價款是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為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購買新增耕地指標的價款。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背景
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階段。實現這一目標的重點是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我國農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治與新農村的建設密切相關。多年的實踐已經證明,通過農田特別是基本農田整治,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能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可以有效改善傳統的農用地利用格局,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通過改造舊村,歸并農村居民點,可以有效改變農村面貌,提高農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第一資源,解決我國糧食問題必須立足于國內基本自給。隨著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糧食需求將繼續增加,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壓力將日益加重。要切實做到有效控制耕地減少過多的狀況,確保糧食安全,必須穩定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這事土地開發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標和任務。基本農田的土地整治將是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設生態文明
是否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續的重要指標。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開發整治首先要改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態,這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礎。
四、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實行集約節約用地,以盡可能少的土地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綜合效益,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