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一
當戶(全稱):_________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典當種類:_________
2.典當用途:_________
3.典當金額:根據抵押(質押)物評估價值的_________%發放。
4.典當期限:_________
(1)典當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天。當期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2)本合同記載的典當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當票不一致時,以當票記載為準。當票為本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綜合服務費率
根據當戶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狀況,質量等實際情況,執行典當月綜合服務費為_________‰,在發放當金時一次性扣收。
1.地理位置:_________
2.抵押物權屬證件號碼及面積:_________
3.訂立本合同的同時,當戶必須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費用自負。
1.典當行有權了解當戶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產品物資庫存和借款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當戶提供所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
2.當戶出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條第4、5、6、7項所列的足以影響典當行權益的行為或情形,典當行有權停止發放當金或提前收回典當本金。
4.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當金。
2.按時歸還當金。如不能按時歸還當金時,須提前_________天與典當行協商續當事宜,辦理續當手續的同時交納續當期的綜合服務費。
3.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當金,不得擠占,挪用當金。
4.當戶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變化或影響典當行債權實現的行為,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經典當行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5.當戶發生除前項所述行為之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典當行,并落實典當行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當戶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能力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典當行并征得典當行同意。
7.當戶必須保證當期內抵押物狀況良好,若抵押物出現損毀,破壞等減值現象時,當戶必須采取措施恢復抵押物的價值,如不能及時恢復價值,則應提供典當行認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擔保措施。
8.當戶如出現變更營業執照及其所載事項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典當行。
9.當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有關法律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1.當戶提前還款,應提前通知典當行,協商還款方式。
2.當戶提前還款,典當行退還剩余天數綜合服務費。
1.典當行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補償當戶損失。
2.當戶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金,逾期5日即形成絕當,典當行有權按照約定處理絕當物品。
3.當戶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典當行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應資產保全措施。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訟期間內,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典當行已提醒當戶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出全面、細致、準確的了解,并應當戶的要求做出相應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典當行即視合同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當戶(蓋章):_________
典當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業情況
1.甲方將其位于 的房屋租給乙方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使用用途: 。
二.租賃期限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租賃期限共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未經協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約。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若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3.該房屋租金為__ __元/月,該房屋租金每____個支付一次,以后每次支付時間為租金到期30天前。
4.雙方約定,甲方收取押金 元。押金在租金滿后結清相關費用和交接完房屋時一并退回乙方。
5.在租賃期間,房屋產生的水、電、氣,電視收視費、物業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等由乙方支付。
三.租賃條件
1、乙方不得在該房屋內進行違反法律法規及政府對出租房屋用途有關規定的行為。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若擅自轉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合同的終止
1.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終止。
2.乙方應在期滿當日將房屋鑰匙及正常使用狀態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給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乙方絕無異議。
五.雙方約定,甲方支付中介費 元,乙方支付中介費 元。
六.物品清單及其他約定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電話: 電話:
中介方: 經辦人: 電話:
20xx年 月 日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三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說明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內有多項供選擇內容的,按其交易行為只在該括弧前的空格處先填其中一項。
5、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6、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相關證件。
7、本合同條款由沈陽市房產管理局和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合同編號: )
經紀機構或經紀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號: 電話:
委托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人(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中介服務,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條具體事項條款:
(1)乙方自愿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縣) 街(路) 巷號樓單元層 號,權屬證載明的建筑面積平方米的房地產 (轉讓、出租、交換)給丙方。該房朝向,(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轉讓總價款(大寫) 人民幣。
(2)租賃:丙方承租前項坐落位置房屋,期限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寫)人民幣。
(3)交換: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產坐落于沈陽市區(縣)街(路)巷 號樓 單元 層號,權屬證明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地產交換給乙方。該房朝向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4)丙方向乙方預付定金(大寫)元人民幣,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無權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額雙倍返還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務費(大寫) 元人民幣,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幣,丙方交付 元人民幣。此項中介服務費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與丙方保證提供的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沒有爭議,未被查封、抵押,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
第三條甲方、乙方、丙方約定的以上事項,如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有損乙方、丙方的利益,則不得收取報酬,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人民幣,損失超大型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轉讓、出租、交換)的房地產必須真實準確,若因其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五條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讓、承租、交換)房地產的承諾應真實況現,中途反悔,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后,由方負責辦理(轉讓、租賃、交換)手續。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1);
(2);
(3) 。
第八條合同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約定采取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沈陽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四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評估項目和名稱、內容
二、評估目的和要求
評估目的:_____________。 評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評估基準日
根據雙方協商,確定資產評估基準日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報告提交時間
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資產評估申報表、相關批文、權屬證明及評估對象相關資料后_______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和相關附件_______等資料。
五、評估費用及付款方式
根據國家物價局、國有資產管理局[1992]價費字625號文件規定并結合本次評估實際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本項目評估收費標準為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向乙方預付評估費的50%,其余部分在交付正式評估報告時一次付清。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4.甲方對乙方評估工作人員中有超出本合同約定范圍的不正當要求和行為的,可向乙方公司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對于涉及與甲方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有權提出回避。
5.不干預乙方正常的評估工作程序。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在評估過程中,甲方對合同約定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和評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調整工作內容,雙方應另外協商評估收費和提交評估報告時間。
5.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評估工作,所收評估費不予退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在資料提供及相關已商定事宜的配合上有誤,致使評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其他約定
1.雙方務必共同遵守本合同各條款。如乙方無故違約,所收評估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并應賠償同等評估費的違約金;如甲方無故違約,應付評估費用應按本合同規定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科技評估報告書》并收到甲方支付所有評估費時止。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五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房地產合同糾紛違約金相關案例。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上訴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違約金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20xx]和民合初字第4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11月28日立案,由審判員白云良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高子丁、代理審判員王大鵬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投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馳、王昱,被上訴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欒嚴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投資公司訴李世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結算糾紛一案于20xx年11月12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投資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743.1萬元、遲延履行違約金及利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5日作出(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生效。關于李世公司的違約金責任,該裁判文書作出了如下論述:由于20xx年協議書明確約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投資公司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投資公司支付違約金,因此李世公司應向投資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且當事人約定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李世公司雖提出最高法院有關于違約金標準的司法解釋,應按司法解釋標準給付違約金,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均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而依據的“計算標準”,而本案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不屬于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
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釋確定違約金標準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當事人的前述違約金的約定屬于遲延履行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李世公司承擔違約金責任后仍須繼續給付合同價款。由于雙方約定的是分期付款,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亦應分別計算,即其中247萬元的違約金從20xx年5月21日起計算,另247萬元從20xx 年6月21日起計算,其余249.1萬元從20xx年7月21日計算。由于投資公司起訴所主張的違約金系計算到20xx年10月30日,訴訟中投資公司亦未增加訴訟請求,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本院對發生在20xx年10月31日后的違約金不予處理,即根據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的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20xx年10月30日。最后判決李世公司給付投資公司743.1萬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482700元。上述事實,有投資公司向法庭提供的(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副本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卷佐證,經開庭質證,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投資公司要求李世公司基于違反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給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已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李世公司在該次訴訟中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理由雖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能據此證明投資公司可以依據該判決的認定增加違約金數額另行訴訟,投資公司在該訴訟中請求的違約金標準及期限、數額是在訴前預知訴訟風險前提下的選擇,在法院支持其違約金計算標準后另行增加違約金數額進行訴訟,不符合相關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目的的規定,也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性原則,投資公司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810元由投資公司負擔。
上訴人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李世公司間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已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該判決確認李世公司確系違約,在判令李世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對違約金部分以雙方合同約定的“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作為計算違約金的標準。由于投資公司是于20xx年10月末提起訴訟,所以對20xx年10月以后被上訴人是否仍繼續違約等事實難以確定,因此在訴訟中僅主張了截止到20xx年10月30日的違約金,而對該日之后新產生的違約金在當時無法主張。
因此,沈陽中級法院判決:“由于投資公司起訴所主張的違約金系計算到20xx年10月30日,訴訟中投資公司亦未增加訴訟請求,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本院對發生在20xx年10月30日后的違約金不予處理,即根據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的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20xx年10月30日。”對上述判決顯然可以看出,沈陽中級法院僅僅是因為投資公司對 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違約金未在該訴中同時主張,因而未加以審理,這并不代表投資公司對20xx年10月31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已經放棄,更不是沈陽中級法院對新產生的這部分違約金已經進行審理并予以駁回。正是由于投資公司對這部分新違約金“未告”,沈陽中級法院對新產生的違約金“未理”,所以投資公司完全有權通過另行訴訟對產生的新債務加以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本案中,投資公司在沈陽中級法院訴訟中對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在訴訟當時還難以確定的違約金未予主張,是當事人依法有選擇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體現,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這與違背民事訴訟效益性原則的惡意“纏訴”、“拆訴”、“分訴”有本質上的區別。沈陽中級法院的判決中一再強調其判決確定的違約金截止到20xx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當時未主張的后產生的違約金未進行審理,本身就體現了對當事人依法選擇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一種尊重,也是對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通過另行起訴或其他途徑來主張后續違約金的一種肯定。投資公司對新產生的違約金(新債務)另行起訴,正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一審法院以效益性原則為由駁回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對投資公司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無理剝奪,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等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其產生的事實依據是違約、產生的法律依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有效約定。本案中,雙方約定如被上訴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付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給付違約金。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該違約金計算標準已經為生效判決所肯定。如果被上訴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上訴人全部款項,上訴人就有權按上述標準計收違約金。
因此,從20xx年10月31日至今,被上訴人李世公司仍然未向上訴人支付欠款,其違約行為一直繼續,上訴人對新產生的這部分違約金作為該合同的新債務加以主張,既有事實依據,也符合合同的約定、更有法律依據,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的“違背法律對違約金性質和目的的規定”的問題,一審法院據此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明顯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投資公司在起訴中所主張的20xx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違約金仍然是依據合同約定的上述違約金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在被上訴人李世公司至今未還清欠款的情況下,其違約天數在增加,就必然會產生新的違約金。這當然不是對法院已經認定的計算標準的擅自增加;相反,恰恰是依據和執行了法院所認定的標準。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的“在法院確定了違約金計算標準后,新增加違約金數額另行起訴”的問題。
因此,上訴人依據已經為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也為被上訴人所承認的繼續違約的事實、依據雙方合同明確約定的、已為法院生效判決所肯定的計算標準對由于被上訴人后續違約所新產生的違約金(新債務)依法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從20xx年10月31日至實際還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違約金(至20xx年5月30日的違約金為780225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答辯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20xx年10月12日,遼寧華廈飯店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協議書》(以下簡稱20xx年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將飯店土地使用權作價1716萬元(占地面積2332平方米)和前期工程款2760萬元(含甲方已付工程款1360萬元,四建二公司執付工程款1400 萬元),總計4476萬元作為同乙方合作聯建遼寧華廈大酒店工程的投資。對乙方的合作投資,在工程結束后,以甲乙雙方認可的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為依據確定,并明確雙方的投資比例;二、對補辦、續辦工程手續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墊付資金。其中應由甲方負擔的部分,從甲方的投資額中抵減;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的部分,作為乙方的工程投資;三、對乙方已替甲方償還的債務,經甲方與債權單位確認后,可以抵減甲方的投資額;四、本協議簽字蓋章后,即為生效,對以前就本工程與乙方在20xx年9月1日簽署的《聯合投資續建遼寧華廈大酒店協議書》、20xx年12月1日簽署的《聯合投資續建遼寧華廈大酒店補充協議》、20xx年12月28日簽署的《協議書》等有關協議同時廢除。
20xx年12月10日,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遼寧華廈飯店共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協議書》(以下簡稱20xx年協議書),約定:一、雙方同意將甲方在遼寧華廈飯店主體工程的投資額認定為4476萬元;二、由乙方替甲方墊付的甲方原工作人員工資款79萬元,市四建二分公司工程款1400萬元及甲方自建期間尚欠的工程款15.1萬元,共計1630萬元,由乙方承擔支付,抵頂甲方投資;三、甲方原欠的電費13.8萬元,水費 10.4萬元,電費滯納金50萬元,共計74.2萬元,由乙方負責支付,抵頂甲方的投資;四、在后期補辦手續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出讓金、公房拆遷補償金以及其它費用等,由甲方承擔400萬元的費用,并從甲方的投資額中沖減;五、綜上,甲方尚余投資額計2371.8萬元,由乙方償還甲方,償還方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用現在開發建設的富通花園的14#樓房產作價償還,每平方米4300元,償還面積為5516平方米,乙方協助甲方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并將銀行貸款逐筆隨時轉入甲方帳戶。乙方不負責在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
20xx年3月24日,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遼寧華廈飯店共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20xx年協議書),約定: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對20xx年12月10日所簽《協議書》中的第五條作如下修改:乙方償還甲方尚余投資額計2371.8萬元。共中一部分以位于和平區撫順路66-13號富通花園小區的14#樓23套共3039平方米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作價支付給甲方,該部分金額為 1306.77萬元。乙方協助甲方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并將銀行貸款逐筆隨時轉入甲方帳戶。乙方不負責在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乙方保證甲方購房者于20xx年6月末前進住。剩余投資余額乙方以貸幣資金743.1萬元償還甲方。
具體支付時間如下:20xx年5月20日前支付247萬元; 20xx年6月20日前支付247萬元;20xx年7月20日前支付249.1萬元。如乙方未在以上約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原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三、該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李世公司未按該《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投資公司于20xx年11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李世公司給付欠款743.1萬元、利息12.5937萬元及截止20xx年10月30日的違約金 50.5082萬元。本院于20xx年3月作出[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判令李世公司給付投資公司743.1萬元,截止20xx年 10月30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482700元。該判決于20xx年3月18日送達于投資公司及李世公司,20xx年4月2日系雙方上訴期屆滿前的最后一日,由于該日為星期六,次日為星期日,均為法定休息日,故上訴期應依法順延至20xx年4月4日。20xx年4月5日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自20xx年 10月31日起截止20xx年4月4日止,李世公司尚欠投資公司743.1萬元,應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579618元。
另查明:遼寧華廈飯店亦系獨立的企業法人,與本案投資公司所訴爭之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但遼寧華廈飯店表示所有權利均由投資公司行使,其不再主張對李世公司的合同權利。
還查明: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于20xx年經遼寧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更名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本院[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遼寧華廈飯店《關于不參加訴訟的說明》,當事人陳述等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認為:
1、關于投資公司在本院[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生效后是否有權再向李世公司主張20xx年10月31日后的違約金的問題。本院[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20xx年協議書的效力并依照該協議書作出裁判,具有既判力。該協議書明確約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投資公司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投資公司支付違約金,因此李世公司應向投資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且當事人約定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且該違約金標準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所確認。
由于當事人的前述違約金的約定屬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只要債務未清償或遲延清償,該遲延履行違約金就繼續發生。本院[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違約金系基于當時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計算截止到20xx年10月30日,因此,就本院生效判決未審理的在20xx年10月 31日后實際發生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李世公司負有繼續支付義務,原審判決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
2、關于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違約金的終止日期。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系基于與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而發生,其產生的基礎為協議中約定的743.1萬元債務,即自然債務。只要該自然債務未清償或遲延清償,即發生遲延履行違約金。但由于投資公司曾向本院起訴,要求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給付743.1萬元,本院[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李世公司向投資公司給付743.1萬元,自本院 [20xx]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4月5日生效后,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在協議中約定的自然債務業已轉化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及強制執行力的強制給付之債。
在20xx年4月5日之后,李世公司如未給付743.1萬元,則屬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不是違反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簽訂的協議,其法律后果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定,由李世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存在再行依據原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繼續計算違約金的問題。因此,上訴人投資公司要求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給付20xx年4月5日之后(含5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計算違約金所依據的債務金額。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系合同關系,李世公司的合同義務為付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李世公司對付款負舉證責任,但李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20xx年4月5日之前向投資公司支付過款項,因此,本院確定計算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基礎債務金額仍為743.1萬元。
4、需要說明的是,遼寧華廈飯店與本案投資公司所訴爭之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應作為本案一審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但遼寧華廈飯店明確表示與李世公司合同中所有權利均由投資公司行使,不再向李世公司主張權利。因此,投資公司有權單獨主張對李世公司的合同權利。
四、駁回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支付違約金的反駁。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810元,計25620元,由上訴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008元,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1612元。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六
當戶(出典人): (以下稱甲方)
住所(地 址):
身份證號碼:
抵押房產位置:
聯系電話:
典當行(抵押權人):北京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稱乙方)
公司地址:北京
企業代碼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貸款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 甲方應如實填寫《房地產抵押典當申請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產抵押典當須知》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證件。乙方應審查核實甲方所填寫的相關資料、證件。
二、 甲方因資金周轉需要,自愿將坐落在北京市 區 小區 棟 單元 層 號(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自有房產_____處作為抵押物向乙方申請貸款。
三、 根據甲方實際申請的貸款金額,經乙方審核確定向甲方貸款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四、 甲方與乙方商定,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甲方與乙方商定,本合同項下的典當綜合服務費率每月為貸款金額的
% 。續當時,甲方每月 日前項乙方交納綜合服務費。典當期限屆滿后五日內,甲方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即為絕當。絕當后,甲方自愿放棄抵押的房產,同意乙方對該房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以此來抵償典當行的貸款本息和綜合服務費,并自愿協助或承擔辦理過戶手續。
六、 甲方另有合法住處地址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另附產權證復印件),房產絕當后合法住所的產權人同意甲方在該房產居住(證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處分權時,應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在該通知發出五日內,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處住所居住。
七、 抵押物的保險:
1.甲方須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到乙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損毀;抵押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甲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如甲方不履行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甲方須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五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乙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乙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3.甲方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乙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賠償金用于修繕該抵押物的損壞部分或清償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項。
4.甲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表購買保險,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損毀,甲方應就受損毀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的手續。八、 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綜合服務費,又不按期還款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處理該房產。甲方自愿放棄訴訟和抗辯權,在此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乙方有權直接處分該房產,并以縮短款項償還貸款本息和綜合服務費。
九、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十、 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證件、文件和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房屋產權無任何經濟糾紛,無任何權利瑕疵,未設定抵押,如發生不實或欺騙行為由甲方承擔全部相關的法律責任,并由甲方承擔乙方所有的損失。
十一、甲方應對該房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如該房產為共有財產,則須共有人已簽字同意該抵押房產典當貸款。因抵押房產存在權屬、共有爭議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并可要求甲方支付當金及利息總額萬分之五/日的違約金。
十二、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將設定抵押物拆除、轉讓、出租、重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以上行為均為無效,如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擔雙倍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與乙方之間所產生的還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為均視為本合同約定范圍內,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十四、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保險費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擔。
十五、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當事人約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雙方簽字、蓋章,房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屆時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當戶(甲方)簽章: 典當行(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房地產典當合同糾紛案例房屋典當屬于篇七
委 托 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物業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項目名稱 :
項目地理位置 :
項目占地面積 : 畝
項目總建筑面積 : 平方米
1、 關于項目代理保證金
1.1 為表達雙方合作之誠意,乙方于簽署本合同書之日,向甲方支付本項目銷售代理保證金:人民 壹拾伍 萬元(¥ 150000 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甲方返還乙方保證金中的金額:人民幣壹拾 萬元整(¥ 100000 元);剩余款項共計人民幣 伍 萬元整(¥ 50000 元),在雙方代理合同結束時,由甲方返還予乙方。
2、銷售代理部分
2.1 本合同有效期限: 20xx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委托期結束,雙方可以協商續約或者終止合作;甲方應于代理期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續約條件或終止合作決定。
目的策劃及銷售整體服務;同時派出銷售隊伍,提供銷售全過程的優質及高效服務,從開發客戶、接待客戶、追蹤客戶至安排相關認購手續,及售后追蹤服務等(銷售工作詳見合同附件)。
2.3 在委托期內,對于所有可供銷售(住宅/商鋪/車位)面積,成功出售本項目之每一個單位后,甲方須按成交單位之合同金額總價的 3 % 支付予乙方作為銷售代理傭金;由于甲方自行聯系成交的團購業務,經雙方確認之后,按成交單位之合同金額總價的 1 % 由甲方支付予乙方作為銷售代理傭金。
2.4 在委托期內若買家已交付定金并簽署【購房認購書】后悔約或已交付臨時定金后擬訂,該定金將由甲方沒收,并即時由甲乙雙方均分。
2.4條款支付銷售代理傭金予乙方。
2.6 在委托期內若買家于簽署【正式買賣合同】并交付首期款或促證金后悔約,該交易仍然屬于「成功出售」,甲方仍須按實際銷售收入金額和2.3、2.4條款支付銷售代理傭金予乙方。
2.7 租賃代理傭金的計算方法:
在委托代理期內,在本項目未出售部分成功完成的每一宗住宅、商鋪或車位租賃交易,甲方均須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的一個月月租金金額的代理傭金。同時,乙方保留向承租客戶收取首月租金額作傭金的權利。
2.8 代理傭金的支付方法:
2.8.2 如甲方未能在合約所定限期內付款,則甲方除支付應付代理傭金金額外,每逾期一天須向乙方支付應付傭金的3‰作為滯納金。
3、甲方責任
3.4 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見或建議時,須盡快作出答復,不得拖延;
3.6 負責確認所有有關本項目之推廣方案及支付推廣費用,包括售樓部設計施工、樣板間的設計施工、日常運營費用(不包括乙方銷售人員的工資、交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項目廣告設計、廣告投放、建筑模型制作、示范單位設計及施工、展銷會、新聞發布會等。
3.8 甲方應開設專用收款帳戶,并派遣專人在現場收取售樓房款、定金和相關代收費用。
4、乙方責任
4.4 提出關于規劃、設計的專業意見;
4.5 利用乙方現有客戶資料庫存進行本項目的宣傳;
4.6 派出從業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全面統籌相關工作;
4.7 主持并出席相關例會;
4.8 負責統籌、協助及安排宣傳工作;
4.9 協助發展商監督廣告設計及制作進度;
4.10 提供售樓場地布置的專業意見;
4.11 每日、周提交銷售報告及定期遞交市場狀況報告;
4.12乙方負責協助甲方與購房業主簽定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4.13在正式銷售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交詳細銷售計劃書,并經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執行銷售。
4.14 乙方在銷售過程中,不能向客戶作出虛假承諾或宣傳,如有發生甲方保留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合同的解除
5.1 根據合同雙方約定代理期限自動解除合同;
5.3.1 工期延誤超過三個月(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延誤或取消等;
5.3.3 對乙方提交的推廣或銷售方案無故拖延,決策不及時;
5.3.4員工的行為、言語嚴重損害代理商信譽及利益(明確定義另行商議)。
5.4 如約定雙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職責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中止此合約。屆時乙方仍可收取包括在此期間內已出售/出租單位之代理傭金,按本合同第2.8條之約定執行。
6、其他
6.2 乙方派出的參與本項目相關工作所有人員,其管理權在乙方,其管理工作屬乙方的內部事務,甲方不得干預。若甲方發現乙方人員出現有損甲方或本項目形象、利益等行為,可直接向乙方委派的負責人提出,乙方必須作出合理解釋及補救措施。
6.3 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間及代理期屆滿后十八個月內,不可聘用曾參與本項目工作的所有乙方的在職或離職人員。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必須按本項目未售出部分總銷售額的0.8%對乙方作出賠償。
6.7 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重慶鋼運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