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發現和解決問題,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質。下面是一些寫得非常好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一些寫作上的指導和幫助。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一
施工合同法是指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這項法律的實施對于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學習施工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感該法律的重要性和復雜性。通過學習和理解施工合同法,我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理解。本文將圍繞施工合同法的學習體會展開,從五個方面進行連貫闡述。
施工合同法是國家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項法律法規。施工合同法的實施對于加強施工過程監管、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施工合同法的規定約定權利義務,合理分配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利益,實現合同雙方的合作共贏。
第二段: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根據施工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的內容、質量、工期、價款、付款方式等關鍵要素。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及時解決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段:施工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施工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當施工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合同的變更。雙方也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同的解除,但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施工合同法的規定,不能隨意擅自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時,通過溝通、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的過程。施工合同法為解決爭議提供了多種途徑和方式,雙方應當合理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爭議,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學習施工合同法是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只有充分了解施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合同糾紛。而且,只有通過實踐和經驗積累,才能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更加靈活和準確地運用法律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應該注重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法是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重要依據,合同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和遵守該法律的規定。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變更和解除、爭議解決等方面,都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同時,通過學習和實踐的不斷積累,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可以更好地應用施工合同法,為建設工程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二
施工合同法是一項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名從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士,在參與項目時,了解并應用施工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學習和實踐,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現在將其總結并分享給大家。本文將從施工合同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等四個方面展開,并給出相應的建議和思考。
施工合同法是為了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種問題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項目進展和項目質量。因此,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于保障工程質量和避免糾紛至關重要。施工合同法的出臺,旨在統一各方的權益,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執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效果。
第二段: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工程范圍、質量、進度、費用等重要條款。合同要具備法律約束力,因此,應明確約定法定的合同形式要素,并將其寫入正式書面合同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操作,并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及時履行合同變更手續。同時,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防止糾紛的發生。
第三段: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
合同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合同中通常會明確違約責任和補償責任的約定,雙方應根據約定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發生違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應考慮仲裁和訴訟的費用、周期等因素,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
第四段:如何做到合法合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遵守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合同法》等,以及國家有關建筑工程的安全、環保和質量等要求。為了確保合法合規,以下幾點非常重要。首先,要確保施工合同的內容和流程符合法律要求。其次,要了解和遵守相關業務規范和規定,及時更新并掌握相關政策法規的動態。最后,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和提升,不斷提高法律法規的理論水平和實踐應用能力。
第五段:總結與建議。
施工合同法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律法規。通過學習和實踐,我認識到施工合同法對于保障工程質量和避免糾紛的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等方面,我們都需要加強學習和提升,以確保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合同操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質量、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能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通過以上的五個段落的連貫講述,文章對于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的主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闡述。在文章的過程中,作者依次介紹了施工合同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違約和爭議解決以及如何做到合法合規,并提供了一些相應的建議和思考。整篇文章邏輯清晰,層次分明,通過段落之間的過渡和聯系,使整個文章顯得連貫和流暢。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三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里我簡單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
由于我是學生,平時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機會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歷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系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的協議。在我們意思表達一致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那時業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簽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愿意,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電腦能上網,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新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隨便違約了。心里還是有點余悸,這畢竟是我們第一次作為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于合同受騙的親身經歷,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經驗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務員。具體我現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開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驚奇的是她居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么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后我們發現時還打電話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著才趕過來,來后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里條件并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著受累呢!后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制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里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發現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務員的,并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么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
現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因為無知,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喜歡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知識些,才不至于對什么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后,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會謹慎地對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研究的。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四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建筑法規,其目的是規范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決糾紛的程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通過研究和學習施工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其作為一項具體的實踐法規,對于建筑工程各方的權益保護、工程質量提升和市場秩序維護均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注意到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需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避免訴訟的發生。
首先,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事。這意味著施工合同雙方在商討合同條款時應持平等態度,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占據對方便宜。在我的實踐中,我遇到過某位業主在合同中明示要求材料質量遠高于市場行情,導致施工方承擔了巨大的經濟壓力。這種情況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施工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
其次,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施工合同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明確約定工期,確保工程的按時完工;明確質量標準,保證工程的質量合乎要求;明確費用,避免爭議的發生。在實踐中,我曾遇到過施工方未按時完成工程的情況,業主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和時間上的困擾。而在另一起糾紛案件中,雙方未對工程質量進行具體約定,導致了爭議的發生。因此,我深刻認識到,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以規避糾紛的產生。
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根據施工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及時協商解決。這意味著合同雙方應首先主動溝通協商,通過友好方式尋求解決方案,而不是急于將爭議上升到法律訴訟的層面。在我的實踐中,有一次合同履行中發生了質量問題,業主立即將合同糾紛提交至法院,導致了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浪費。相反,在另一起合同糾紛中,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了施工質量的問題,并力求保持合作關系的穩定。因此,通過這些實踐案例,我深刻體會到,雙方均應發揚合作精神,盡力避免將爭議升級為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法在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合同雙方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與實踐,我深刻地認識到了施工合同法的一些核心原則和要求。比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只有通過嚴格遵守這些原則和規定,才能夠確保各方利益平衡、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正常運行。在今后的工程實踐中,我將進一步嚴格遵守施工合同法的規定,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以確保建筑工程從設計到施工的各個階段都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并為領域的發展貢獻力量。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五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文件,也是施工過程中雙方權益的保障。為解決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我國于2021年7月1日實施了新的《施工合同法》。在這段時間內,我通過學習和思考,對新《施工合同法》有了一些心得體會。本文將圍繞著施工合同法為主線,分為五個部分進行闡述。
首先,新的《施工合同法》明確了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施工過程中,雙方都要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實施。這樣可以避免因為雙方對合同不清楚而導致的糾紛和損失。同時,合同主體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動履行合同,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然后,《施工合同法》強調了質量管理的重要性。根據新的法律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把握質量要求,并根據項目的要求進行合理的施工方案。同時,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施工質量和項目的安全性。在施工過程中,雙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確保項目達到預期的效果。
接下來,新的《施工合同法》對保證金的管理和運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確保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業主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以保障施工單位的正常經營。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可以通過保證金來解決。這樣既能減少了糾紛的發生,又能穩定施工單位的經營和項目的進行。
此外,《施工合同法》在風險分擔和爭議解決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風險方面承擔了主要責任,并需購買相應的施工保險。同時,合同中還規定了爭議解決的方式,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來解決。這樣可以在爭議發生時,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保障雙方的權益。
綜上所述,新的《施工合同法》在規范施工過程、保障雙方權益、解決糾紛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通過學習和思考,我認為施工合同法的實施有助于提高施工質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促進建設行業的良性發展。但同時也需要注意,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需要各方都認真對待,合同的內容和條款要合理合法,才能為施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指導。希望在今后的實踐中,能夠進一步加強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理解,將其更好地應用于施工實踐中,為建設行業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為規范建筑施工行業而制定的一項法律,經過長時間的實施,取得了顯著成效。在我實習期間,我對施工合同法進行了深入學習和實踐探索。通過這段時間的經歷,我對施工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時也體會到了它在實踐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一些我對施工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施工合同法的核心理念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這體現在對合同的簽署、履行、變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規定中。通過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合同法在實踐中起到了維護相對平衡的作用。同時,施工合同法還加強了對合同風險的管理,規定了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提升了施工合同的可執行性和穩定性。
第三段:施工合同法的適用和規定(300字)。
施工合同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特殊規定,使得施工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更加系統和規范。根據法律規定,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當明確工程的質量、工期、報酬等主要條款,并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一旦簽署,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當施工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這些規定為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了合法依據,并且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濟途徑。
第四段:實踐中的挑戰和應對(300字)。
盡管施工合同法在理論上是完善的,然而在實踐中還面臨著一些挑戰。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和適用、質量把控和違約責任的認定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在實習期間,我曾遇到一起勞動力糾紛案件,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具體金額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僅需要熟悉施工合同法的規定,還需要綜合考慮相關的勞動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學習和實踐,我逐漸形成了解決糾紛的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較好的結果。
第五段:施工合同法的意義和展望(200字)。
施工合同法不僅為建筑施工行業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對于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建筑施工行業仍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挑戰。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強化施工合同法的宣傳和普及,提高當事人對合同法的認識和遵守程度。同時,還應當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監管,加強執法力度,保障其有效執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建筑施工行業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總結:通過這段時間的學習和實踐,我對施工合同法有了更全面的認識。施工合同法的出臺和實施,為建筑施工行業提供了規范和保障,增強了合同的可執行性和穩定性。然而,施工合同法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挑戰,對此我們應積極應對,并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維護建筑施工行業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F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八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逗贤ā肥且婚T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九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
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2010年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比绻湟郧謾嘭熑巫鳛檎埱髾嗷A,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边@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F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一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專門規定并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法規,對于施工領域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學習和研究,我深感施工合同法的重要性,并從中汲取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本文將從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合同訂立和履行、風險防范、糾紛處理以及合同變更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應當明確。施工合同法是針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制定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工程的性質和規模,以及施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只有明確適用范圍,才能避免發生合同權益無法保障或爭議乃至糾紛的情況。在實踐中,我如果能輔以相關法律法規和立法精神進行綜合解讀和運用,在簽訂合同時準確把握適用范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合同訂立和履行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在合同訂立階段,應確保雙方權益的均衡,明確雙方的權責義務,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約定。在履行階段,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同時,作為施工方,應當確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避免違約行為的發生。在我的實踐中,我積極與業主進行溝通和協商,盡量達成雙贏的合作關系,并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合同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風險防范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環節。在施工過程中,難免會面臨一些變數和風險,如天災、安全事故等。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就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充分討論和約定,并合理分擔風險責任。在我的實踐中,我將充分考慮項目的特點和風險因素,與對方進行充分溝通,并確保在合同中明確了風險責任的界定和分擔方式。這種風險防范的做法,可以減少雙方的爭議,為工程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第四,糾紛處理是施工合同法的重要內容。盡管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盡力明確各自的權益和責任,但在實踐中仍然可能發生糾紛。在處理糾紛時,首先應當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進行協商和調解,盡可能在雙方都能接受的范圍內解決問題。如果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采取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在我的實踐中,我始終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盡力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糾紛,避免上升到法律糾紛的程度。
最后,合同的變更也是施工合同法應當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的內容可能需要進行變更。在合同變更時,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保變更合法合規,并經過雙方的協商和簽字確認。同時,在變更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各方的權益和合同的平衡性。在我的實踐中,我始終堅持依法進行合同變更,并加強與對方的溝通和信任,確保合同變更對雙方都是公平和有利的。
總結起來,施工合同法對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我深感合同法對于保障雙方權益、預防風險和處理糾紛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加強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為建設工程的平穩進行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秳趧雍贤ā返诙l,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诰攀邨l,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20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三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四
現如今勞動法在勞動者的心中逐漸占據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談談關于勞動法的一些問題.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頒布了《勞動法》,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五
按照市律師協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范戰江先生的講座。范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一的矛盾,以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該法的第一條申明了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后,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去規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后付出高額成本。
范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采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章制度公示證據的采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條規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章制度公布后由全體職工簽領并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苯ㄗh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后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為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實施動態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后及時更新,隨時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笨梢?,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為用人單位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簽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用工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并妥善保留回執。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為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钡谑臈l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放簽約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核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證件,并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苯ㄗh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時,注意審核承包者的資質,盡量選擇規范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庇萌藛挝辉谶@里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范法律風險,實現勞動關系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為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六
近日,我接收了公司委派的業務,需要與另一家公司進行買賣合同的簽訂,進行商品的交易。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買賣合同法對于商業合作的必要性。在與對方公司的溝通、詢價、訂貨以及最后簽約的過程中,我逐漸了解和掌握了買賣合同法,并產生了一些心得體會。
買賣合同法是我國商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商業合作中,合同是擔保商業行為合法有效的重要文書,而買賣合同則是商業活動經常涉及的合同種類之一。通過買賣合同法,可以規范企業間的交易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糾紛解決方法等內容,從而促進商業交易的順利進行。購買或銷售商品,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交易行為,背后還涉及著經濟效益、市場品牌、信譽等方面的影響。買賣合同法的作用是確保買賣雙方達成合法有效的交易,保障了商業活動的可持續性。
第二段:了解合同內容,避免風險糾紛。
在與合作公司進行溝通時,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內容的重要性。在討論合作事宜時,了解合同內容,明確條款的細節,對于避免日后的風險糾紛至關重要。例如,在與合作公司訂購衣服的數量時,我語言表達不清,導致對方誤解我們的需求,最后導致了一次不必要的返工。如果我們在合同內容上寫清楚訂貨數量和規格,再經過雙方確認后簽署,這樣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可見,正確理解合同內容,將條款落實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日后的風險糾紛。
第三段:注重交易細節,增強合作品質。
在訂貨的過程中,對于商品的質量、價格、交貨時間等細節方面的把握,可以直接影響到合作品質的高低。因此,在挑選商品時,我們不僅要考慮價格因素,更需要考慮商品質量和性價比。一些企業為了追求低價格,而選擇質量差的低端產品,最終導致質量問題,影響商業合作。買賣合同法規定了保證合同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免受瑕疵的規則,補償責任等,對于商品的質量問題具有明確的售后規定。因此,注重交易細節,注重商品的質量和實際性價比,對于提高合作品質和增強企業的信譽度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四段:了解補充協議,提高合作效率。
在我與合作公司的協商中,發現有時會出現某些特定情況的協定,而這些特定情況在合同中未予規定。此時,雙方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協議來達成一致。補充協議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具體化、完善化的補充協定。在我們的合作中,與合作公司進行補充協議的簽訂,不僅提高了合作效率,增強了合作的順利進行,而且還有助于提升日后相互信任的關系。
第五段:總結心得,展望未來。
在與另一家公司進行買賣合同的簽訂,進行商品的交易中,我通過實踐深切地感受到了買賣合同法的必要性。了解和掌握買賣合同法對于商業合作的進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正確理解合同內容、注重交易細節、了解補充協議,都是增強合作品質、避免風險糾紛、提高合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在未來的商業合作中,我將更加努力,通過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提升自身能力,為公司業務的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七
在法律領域中,合同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商業活動,還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實踐的價值。下面我將從對合同法的理解、學習體會、實踐應用等方面進行闡述,分享自己的心得體會。
合同法是一種管理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則。它確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正確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處理合同關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關鍵的一環,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問題,則會影響合同的后續運作。
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約精神”的內涵。合同的實質在于人們自愿建立關系,誠實守信,共同遵守協議。對于合同的違約行為和損害,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采用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學習合同法也讓我了解到了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如如何處理虛假陳述、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等。
三、實踐應用。
合同法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涉及到各個方面的生活和事業。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需要簽訂租賃合同、購買房屋合同、購買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規則。在工作場合,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在所有這些場合,適當的了解和運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尋求法律幫助。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我們不能自行處理,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因為對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適用,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尋求律師等專業機構的幫助。這些機構可以幫助我們弄清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合同糾紛的法律解決方案。
五、總結。
總的來說,學習合同法是必要的,對于實踐有非常實際的意義。只有不斷學習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應對各類實際問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應用,不僅可以切實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促進社會的誠實守信文化,推動社會的和諧和進步。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八
買賣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但是往往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然而,一份合同的簽署關乎我們的日常利益和生意。買賣合同法實施以來,使得買賣合同的簽署和執行更加規范化,也方便了消費者和企業的交易。在此,本人結合自身經驗,對于買賣合同法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了解合同法的重要性。
在簽署合同之前,需要了解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不僅僅是為了防止雙方中有一方可能會出爾反爾,而且也是對應不同的情況給出應對措施。例如,合同中的交貨日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雙方不能達到一致,就可能會引起雙方間的矛盾和糾紛,因此,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注重條款的明確和完成。通過加強對于合同法條款的了解,雙方可以在簽署合同時明確自己的權益和義務,從而達到雙方互利互惠的目的。
第三段:糾紛解決。
在生意中,我們往往無法預知發生的事情,有時候買賣的物品不免存在一些質量問題或者交貨時間問題等,因此,意外糾紛的發生也是事情難以避免。但合同中的條款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解決這類問題,從而減少損失。當然,要想依據合同條款解決糾紛,就必須在簽署合同時時將所有可能的情況列入,并且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足夠明確,一旦發生糾紛,結果就會更加明確。
第四段:簽約方的信用。
在簽署合同時,要特別關注簽約方的信用,需要嚴格審核對方的背景、歷史以及信譽情況。如果此次貿易的金額巨大,為了砍掉成本而將其和小商家打包在一起,而不對對方進行審核,那么,很有可能因此而造成更大的損失。對于合同簽署方的背景和信譽情況,要盡可能進行了解,了解對方的經濟實力,確保對方的信用得到有效保持。
第五段:總結。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法規。在簽署合同之前,需要認真的了解相關條款,清楚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和時間浪費。同時,簽約方的信譽檢查也非常重要,要通過各種渠道進行了解,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傊?,規范的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營造和諧而穩定的貿易環境。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九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于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熱施工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秳趧雍贤ā放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ㄔ摲柎阜挚罘韵峦﹪覚C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肮健?、“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萌藛挝贿`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痉ㄊ┬星耙呀趧雨P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谝幷轮贫群椭卮笫马棝Q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萌藛挝粦攲⒅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幷轮贫群椭卮笫马棝Q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秳趧雍贤ā返诎耸畻l,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