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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一
道德只是一個簡單的是與非的問題,可古往今來,有多少人解出了這道題,用最好的道德品質面對人生,你將會得到這道題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獲最多的笑容。
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二者的關系是一個歷史與現實中永恒的話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道德與法治作文素材當我還在小時候剛懂事時,爸爸媽媽就經常教我不要做壞事;當我和爸爸媽媽碰到警察時,他們就會嚇唬我:“不要做壞事,否則會被警察抓起來。”那時,我不知道做壞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壞事為什么會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學時,我才明白父母對我說的話。這時,除了父母,我的老師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壞事,做壞事是犯法的。”那時,我明白了做壞事的嚴重性,卻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們大家心中。我漸漸長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觸犯法律。隨著年齡的增長,知識增加,閱歷的豐富,我對做壞事和法律這兩個概念理解得越來越透徹。我漸漸明白,做壞事并不是只給警察抓這么簡單,做壞事還會給別人和自己帶來嚴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給別人做壞事,自己也將受到懲罰。
法律,這個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憶。我記得,在我小學一本思想品德課本上就有過一幅關于法律的圖畫:其中一個人說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會被抓。”另一個人就反駁道:“小孩不能犯法,雖然不會被抓,但會進行其他教育。”這幅圖畫令我思緒萬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個同學說的話:“小孩子可以做壞事,做了壞事也不會干什么。”現在回想起來,那個同學竟然說出那種話,這真是讓我后怕無窮。所以,我們要做到法律在我們心中。要時時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這樣才不會走上犯罪道路,為我們的人生提供保障。
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便是我們成為方圓的規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鑄就美麗人生。
道德與法治作文素材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二者的關系是一個歷史與現實中永恒的話題。人類的法律發展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就是一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進的過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國模式提供了一種可行性的歷史考證。筆者試圖通過對禮與法關系之歷史考察,尋求道德與法律協調之合理內核,進而就當今社會發展中存在的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矛盾略陳解決之管見。
不管法治這張天網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治調整的范圍多么廣闊,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會治理中對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設的重視和適用。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是相輔相成、相互呼應的,即法律與道德左右開弓、“綜合治理”。
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一種二元體制,就是兩種體系或淵源、形態的法律并存。一種是國家制定法,一種是“禮法”、“德法”。這兩種社會調節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范圍。而我國當代社會法律是唯一的社會調節手段,道德作為另一種調節手段存在嚴重缺位。這樣的一元法體制亟待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收其合理內核。
道德與法治作文素材我看過一篇文章,寫的是一個人去買荔枝,他看到老板將壞的給了老伯,老板看見了他,也許是怕他告訴老伯,竟然拿出10元錢想賄賂他!可他氣憤地說:“收起你的臭錢!你以為這樣就能收買我了嗎哼!”這個故事會令人深刻啟發,我也不例外。
一個老板為了金錢將壞的荔枝給了老伯,還想讓看到這事的人不要說出去,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受騙,可小男孩說出了讓黑心老板大吃一驚的話。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錢的誘惑,為什么有些人卻為了錢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為了金錢做出傷天害理的事,他們有沒有在做這些事前想過,這是對人有利還是有害,這是會被眾人贊揚還是被眾人辱罵,要知道,這是損人不利己呀!生活中還有許多這樣的“10元錢”,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經不住過一個人要是從小受到像把10元錢還給黑心老板這樣的事,他就會得到道德實踐的勇氣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個簡單的是與非的問題,可古往今來,有多少人解出了這道題,有多少人經不住誘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質面對人生,你將會得到這道題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獲最多的笑容。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二
公物利用法律關系由公眾、行政主體、公物所有者圍繞同一公物建立起來,各方主體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場,難免存在權利(力)實現問題上的摩擦。從總體上把握權利(力)內容及相互關系,是進一步揭示各項權利(力)性質的前提。
(一)權利(力)內容的外觀透視。
公物作為給付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分配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作為一種分配手段,其必然存在分配者———公物的提供者,也必然存在被分配者———公物的取用者,這種“供取”二元關系構成公物利用法律關系最為基礎的部分。那么,供取雙方在上述法律關系中,享有何種權利(力)?從公物的定義可知,公物必須由行政主體提供公用,即強調存在一種支配公物的權利根據。日本學者鹽野宏認為,這種權利根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而實際上,私法所有權同樣不能構成此權利根據。我們知道,私法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等權能,這些權能體現了民法上支配權的內涵,但包括國家所有權在內的私法所有權,因其無法保證公用目的之持續與穩定,這將導致公眾的使用與受益取決于所有權人的個人意志而非公法規則,故形成的也僅是“事實上的公物”,不受公物法調整。本文將支配公物的權利根據稱為“公物支配權”。
而從公物的定義還可知,公物必須由公眾使用或受益,針對此種公物利用狀態,本文冠以“公物用益權”之名。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承擔著大量的宏觀調控職能,公物供給基本依賴政府財產,因而公物支配權與公物所有權的主體是合一的,即行政主體。隨著市場經濟時期的到來,高度發達的生產力滿足了人們越來越多的物質文化需求。公眾需求日益多樣化與復雜化,導致政府深陷自身可控資源有限與社會需求無限的“泥淖”,政府對公物供給逐漸呈現獨力難支之態勢。在此時代背景下,私有公物、集體公物逐漸進入國家與人民的視野,恰如其分地彌補了政府失靈的窘態。根據德國公物理論,私有財產經由行政主體“命名”即可獲得公物地位,這對尚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而言,尤具借鑒意義:既然有限的政府財力無法或難以完全回應社會的公物需求,那么公物來源問題的解決,也就無法由作為支配權人的政府來包辦。因此,在公物利用的“供取”二元關系之外還存在第三方主體,其享有“公物所有權”。綜上所述,公物支配權、公物用益權、公物所有權構成公物利用法律關系的權利(力)內容。
(二)權利(力)關系的內在緊張。
公物利用法律關系呈現三方主體間的復式結構,即公物用益權人依公物的設立目的得為利用、公物支配權人確保公用目的之存續、公物所有權人對公物被利用的容忍。目前,我國學者對公物利用法律關系中權利(力)間的關系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公共地役權與“剩余財產權”二元說。
該說認為,公物利用法律關系受到公法與私法的共同調整。具體而言,公物上的權利束由私法財產權與公共地役權組成,而后者又可衍生出行政主體的公物管理權與公眾按公物本來用途加以使用的權利。其中,私法財產權因不具備完整的使用與處分權能,僅在保證公用目的之范圍內允許所有人加以支配,故有“剩余財產權”之謂;而公共地役權則指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由財產權人容忍某種負擔,從而使國家或公眾取得一種要求財產權人持續承擔該負擔的權力或權利。在實現順序上,公共地役權優先于私法財產權并排擠后者。
2.公法權利(力)與私法物權集合說。
該說主張,公物利用法律關系容納了政府的公物管理權、公眾的公物使用權與私法物權。其中,前兩者屬于“公物上公法權利(力)的兩項下屬權能”,既相互保障又相互限制,它們作用于公物的范圍大致等同私物在提供公用時被公權力所限制的部分。換言之,公法權利(力)優先于私法物權。
二、公物所有權的成立之爭及性質之辯。
公物所有權系借鑒民法所有權提出的概念,乃大陸法系國家公、私法二元劃分背景下的產物。公物所有權經歷了從否定論到肯定論的成立階段,而在肯定論中,又存在公所有權說、私所有權說、修正的'私所有權說之間的爭鳴。
(一)公物所有權的成立之爭:來自傳統所有權觀念的非難。
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權,曾一度引發爭論。在古羅馬時代,無法由個人獲取或實施經濟管理的物品可由公眾共同使用,如空氣、陽光。但這些物品被視為不歸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人所有。19世紀初期,法國學者普魯東從古羅馬時代的傳統所有權觀念出發,認為公產不具有所有權的排他性,因而與所有權的觀念不相容;即使是國家,也僅僅是出于維護公用而占有公產,“政府只行使占有保護以確保公眾使用公物,政府不因占有而享有排斥他人對公物的使用”。此外,還有一種否定公產上成立所有權的理論,即認為傳統所有權應包含使用、收益與處分權能,而行政主體對此皆不具備。該時期,否定論占據了支配地位,即行政主體對公產不享有所有權,只具備“保存公產的一種警察權力”。
20世紀時,否定公物上成立所有權的觀點故態依然。萊昂·狄驥認為,“公產所有權”的說辭只是照搬了民法上所有權的觀念,缺乏理由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然而,狄驥的觀點是源自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立場,即每個個人基于社會連帶的事實,只負有一定的可通過法律強制執行的任務,而不存在任何天賦的或不可分割的權利。其試圖用一個只承認法律義務的制度來替代傳統的法律權利制度,因而否定“公產所有權”的成立也就不難理解。但狄驥的這種立場多少具有形而上學的色彩,否定論的衰落已不可逆轉,承認公物上成立所有權的肯定論漸漸占據支配地位。肯定論得以興起,一方面是因為“所有權神圣”的信條遭到削弱,所有權的社會責任表明排他性僅具有相對意義;另一方面則由于行政主體對公產并非不存在使用與收益的可能,前者如行政主體對公務用公產的使用,后者則如公產特許使用費的收取。至于行政主體在保證公用目的之范圍內無權處分公產,這本身就表明所有權的存在,否則沒有禁止的必要。此外,對于自然公物,如果認為其不歸任何人所有,那么“公地悲劇”與政府環境責任缺位將不可避免。
(二)公物所有權的性質之辯:公、私所有權說的效果趨同。
隨著時代的發展,一種新的公物類型———相對公物———漸漸進入人們的視野,這使公物所有權具備了與民法所有權一樣的排他性;同時,所有權所包含的使用、收益與處分權能,在公物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權的爭論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公物所有權與民法所有權有何異同、其性質又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公所有權說在法國、德國及日本的代表人物分別為莫里斯·奧里烏、奧托·邁耶、美濃部達吉。法國學者莫里斯·奧里烏率先提出公產所有權的觀念,其認為公產所有權是一種“必須依賴于國家力量的行政所有權”,是一種“在一般所有權基礎上做出整體修改之后得出的所有權特征”。在他看來,公產所有權之所以成立,在于其仍保留著所有權的部分特征,只是由于公共用途的設定賦予公產不可轉讓的特性,然而這并沒有影響到所有權其他方面的特性。德國行政法巨擘奧托·邁耶借鑒法國公產理論,主張僅在公物支配權與民法所有權屬于同一行政主體且出讓時成立公所有權。其指出,當國家對公物的支配依公法判斷時,便發生公的物權———尤其是公法上所有權思想的必要。美濃部達吉博士持“權利效果決定權利性質”的觀點,其認為具有公法性效果的所有權,自然屬于公所有權的范疇。總的來說,持公所有權說的學者一方面強調公所有權具有民法所有權的某些特性,另一方面又強調“公用目的”與民法所有權融為一體并引發后者“質變”,前者已非獨立的役權。
三、公物利用法治化的前置性思考。
公物利用法治化是當代行政法治的重要課題,其立基于對公物利用法律關系的深層理解。作為三大行政手段之一的物質手段,公物不僅牽扯利用者的公物用益權,同時也涉及行政給付行為的法律規制。當行政主體運用公物支配權實施給付時,其有可能走向兩個極端:一則對公物所有者的“剩余財產權”進行過度壓制,表現出明顯的侵益性;一則對公物利用者的給付請求視為不見或瑕疵履行,其消極效果并不亞于侵益性行政行為。因此,權利救濟與權力規制猶如公物利用法治化的“硬幣兩面”,不可偏廢其一。然而,權利救濟的途徑及方式因權利性質而異,權力規制亦需有的放矢。在此意義上,對公物利用法律關系的權利(力)構造加以剖析,無疑是完善公物利用相關權利救濟與權力規制不可回避的前置性思考。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三
道德,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是對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人通過善惡規范、準則、義務、良心等形式,來規范和約束其行為的一種準則。它是關于是非、榮辱、善惡、美丑等觀念、規范和原則的總和,本身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主要依靠社會輿論評價、風俗習慣和內心良知來保證實施并發揮效用。道德屬于精神范疇,是社會意識中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出現。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經濟條件所決定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并頒布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用以調整人們社會行為的規范總和。較之道德,法律具有強制力,它的實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強制力迫使人們去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其產生和發展受制于一定的條件,是隨著國家和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在整個意識形態中居于核心地位,起著主導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有著共同的經濟基礎,法律的運行以道德為基礎,道德的延續以法律為支撐。道德作為觀念上層建筑,指導著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的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同時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的法律又為觀念上層建筑的實施提供了保證,兩者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發展。
二、道德在中國現代化變遷中的具體表現。
“修身”、“治國”、“平天下”,這是中國5000年優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國安邦之道,這也是歷代賢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銘。然而,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發生了巨大變遷,中國社會素來穩定的倫理道德文化也隨之發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蕩,而且一發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產方式的產物,是對經濟基礎比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歷史繼承性,不同的時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觀念和評判標準。當前,中國已經實現了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道德倫理也隨之發生了深刻的變革,建立與現代化相應的新的道德觀念。道德由他律轉向自律,由苛求轉向寬容和諒解,由感性轉向了理性,伴隨著道德價值的轉向,道德不僅使社會個體層面實現了自我完善,同時也滿足了社會集體層面規范的作用。這極大的調動了個人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財富的快速積累。“亂世重典,治世隆禮”,在道德的規范和約束之下,整個社會的法治也在不斷的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證。
任何一個事物都是矛盾體,當我們在滿懷喜悅地展示改革以來道德領域所取得的進步和成績時,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視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種種弊病。當前中國社會處在大的變革和轉型時期,伴隨著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人們的道德價值也呈現出多極化的特點。被人們奉為民族血脈的道德文化,在社會演變的過程中開始失重,人們似乎迫不及待的擺脫道德的種種束縛而去追求一種所謂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種非理性價值觀念逐漸替代傳統的理性價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評價標準和威懾力;當個人的價值和作用在傳統的義利觀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時,人們在追求價值的過程中似乎又轉向了另外一個極端,拜金主義又席卷而來,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驅使之下,無視道德的約束,不擇手段的謀取自身的利益。
權錢交易、兜售假冒偽劣產品、販賣毒品、拐賣婦女兒童等現象屢見不鮮,金錢是社會地位的象征,在這種錯誤思想的影響之下,黨的一些干部被腐蝕,脫離了人民群眾,不法商人見利忘義,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顧,這些現象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不僅如此,改革開放以來,受西方思潮的影響,以及部分敵對勢力的干涉,中國傳統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愛幼”,“勤儉節約”、“尊師重道”等傳統的價值觀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當前社會老人過馬路不敢攙扶、公交車上沒人愿意給年邁的老人讓座,一部分教師缺少師德向學生索要錢物,這些現象都顯現了當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國傳統的美德是中國5000年燦爛文化得以延續的主要動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淪喪,必然會給中華民族帶來沉重的傷痛,這必須要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
三、如何發揮道德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為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古往今來我國一直強調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當前我國道德信仰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這是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市場過多的注重物質財富的積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使人們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變得拜金和冷漠;在社會領域,權力監督力度不夠、社會和市場缺乏監督,社會缺乏公平正義、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訴求不能得到響應,權益得不到維護,這也直接造成當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領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們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極的文化滲透到了社會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卻處在弱化的狀態,這也是當前道德危機的重要原因。
十八屆四中全會,黨中央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這在黨史上尚屬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兩條紅線,社會的公平、正義、民主、法治、誠信、友愛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發揮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蘊涵著深厚的民族文化內容,道德指引著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同時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當前在我國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公民法律素質較低、民主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渾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種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通常采用聚眾鬧事、自焚等極端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愿;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建成,但是卻不夠完善,缺乏體系,這直接造成了法治實施的不徹底,因而導致法律在應用的過程中具有明顯的行政色彩,難以實現真正的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設強有力的支撐,法律將道德中的價值運用到法律實施過程當中,不僅能夠維護道德風尚也能培養道德意識,法律和道德兩者之間是高度統一的關系,法律實施的不完善也會直接影響道德發揮作用,道德的缺失會影響法治的建設,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我們必須堅持法律與道德“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其次,要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為道德的發展創造條件;第。
三,加強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將傳統文化與先進文化結合起來,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指導,在全社會樹立一種新風尚。
最后,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立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深入的考慮道德的因素,貼近人民實際生活,把相關的社會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強化法律的實施,法律是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為了維護統治的穩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實施,最終會失去存在的意義,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為此國家必須強化法律實施、完善法律監督,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形成全社會守法、維法的氛圍,最后形成全社會講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風尚,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四
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方法一般多是采用傳統的講授法。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這種教學方式把學生當作接受知識的容器,只重視知識的傳授,忽視學生能力的培養。這樣的教學結果是課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少了思考,也沒有興趣思考,更別說創造性思維的激發了。而啟發式教學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以學生為本,引導學生積極思考、主動探究,凸顯學生在教學中的作用,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有利于增強課程的說服力。該課程在大學生素質培養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斷增強課程的吸引力,引導學生正確的看待自己、社會,才能最終達到教育目標。
提高他們的思維能力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曾指出,培養創造性思維,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個人的潛力,是教育的最終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話:“理想的教育其責任不在教,而在教學,在于教學生學。”啟發式教學的特點是調動學生積極、主動地思維,啟發式教學始終把學生作為教育過程的主動參與者。教師適時地采用多種引導方式,有計劃有目的地展開教育,引導學生主動學習,同時學生通過思考、反省、評價掌握了知識,并提高學習能力和認識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利于學生的終身學習及發展。可以說啟發式教學強調師生的互動與雙向交流,既強調教師的“啟發”、“點撥”、“誘導”,又注重學生的“憤悱”理性自覺,“反求諸己”“內省”“反思”。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五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調整人們的行為,而道德側重通過輿論、信念、習慣來調整人們的行為,法律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保證人們行為的合法性。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形成不僅需要法律的強制力,還需要道德的約束力。
道德和法是道德與法律融合的歷史前提的根源,它們最初是一體的,正像唯物史觀所說:“歷史從哪里開始,邏輯也就從哪里開始”。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規范的主要手段,其產生有著共同的歷史淵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邏輯起源。前蘇聯史學家謝苗諾夫用大量史料證明:原始禁忌是社會規范的最早形式,屬于某種最原始的社會規范。另一位前蘇聯學者、法學家雅維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論―哲學和社會問題》一書中提出:“在遙遠的過去,單純依靠禁忌調整人們的關系,是規范人們行為的最初和最低級的形式。在當時,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懼和習慣保障的,被看成是統治整個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會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規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價值追求。由于人類對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應運而生,另外隨著私有制的出現、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建立,法律從道德中獨立出來。它們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類社會生存和良好運行的基礎,是社會的結構要素之一。社會秩序通過習慣、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種形式實現。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聯系、互相促進。任何社會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礎之上運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即自由。自由是促進法律發展的重要條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聯系,相互影響。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價值目標。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聯系又有區別。法律公正的確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規范功能。如果沒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規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為泡影,它的積極作用很難得到發揮,還會帶來一些消極的影響。
中國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論作基礎,還要符合我國現實的客觀性。即具有社會生活的現實基礎,包括經濟基礎、政治基礎、文化基礎和生態基礎。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具有競爭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還具有誠實信用的專門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經濟基礎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包括自由、平等、正義、秩序、信用等。
道德與法律的融合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僅僅是民主政治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特征。同時,社會主義民主蘊藏著一定的道德內涵,民主問題是現代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普遍關心的問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是道德與法律結合的文化基礎。道德與法律都是社會規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實現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機統一有利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
結合道德與法律本身的內在聯系及當代中國現實情況可以看出,中國道德與法律融合的具體現實路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要實現道德與法律的良性互動。道德與法律都屬于上層建筑,都可以作為調控人們行為的手段,但它們在基本內容、表現形式、調控方式、產生時間等方面存在不同,這并不影響它們之間的良性互動。
1.加強法律對道德的保障。道德的運行離不開法律,有時法律將道德規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對促進社會大眾的文明覺醒和社會主義的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顯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將所有道德制度化為法律,而是將反映人民大眾基本需求、具有普適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規范化。
2.實現道德對法律的引導。從立法、司法和守法三個方面可以實現道德對法律的引導。第一,立法的道德條件。立法活動時應充分考慮人文主義因素,做到盡善盡美,因而立法主體應牢固樹立人本主義的方針,將正義、平等、信用等價值理念體現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體應具有相應的道德能力,如正義感、責任心和氣節。
(二)要實現道德與法律作用的互補。道德和法律雖屬不同屬性的社會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上所用的方式不盡相同,但它們在作用上卻可以相互補充。通過建立相應的機制才能實現道德與法律的互補。
1.建立道德促進法律的機制。第一,要用道德來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活動,從參與主體、制定過程到制定內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觀念作指導。第二,要保證執法者的道德踐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者的道德能力。執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響執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
2.尋求法律促進道德的路徑。第一,建立剛性約束機制。通過國家政權力量來推動社會主義主旋律的演進,通過法律強化公民行為的道德水準;第二,引進法律對道德的監督、評價和保障機制。法律可以懲惡揚善,引入此機制,保護文明道德行為,譴責不道德行為,激勵人們勇于承擔社會責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時時事事守法。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六
摘要:地域環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這個區域的人們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著民族的認識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形成,由此會產生兩種或多種社會生活方式。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方式是對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這兩種方式對不同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很深的影響,對現代社會追求的法治生活與信仰有消極或積極的影響,這就需要從歷史和社會的眼光去解析它。
關鍵字: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地理與氣候決定著每個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隨著特殊的自然風險的挑戰。在這些挑戰中,各個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維結構,隨著生活挑戰的不斷升級,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結構不斷地被復雜化,民族的個性也不斷地塑造,最終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斷地挑戰自然的過程中形成的。人類最早的選擇是生存,人類生存的形態就是不斷地挑戰自然,在挑戰自然中獲得生存資料,同時也在這些挑中不斷塑造著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島嶼上的民族,它們生存的最大挑戰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類面臨的死亡和財富,死亡的風險使他們獲得巨大的財富,也使他們獲得人類彼此之間溝通。對海洋的征服和對財富的渴望不斷使他們的精神充滿了遠大的理想,不斷充滿這對于抽象精神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對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們的天然性格――擴征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陸地上的民族,它們最大的挑戰就是自然災害。它們生活的基礎就是農業,通過農業他們獲得生活資料。但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自然災害,人類在天然的災害面前總是顯得那么脆弱和無能為力。自然災害不斷地為人類生存創造者艱難,也是的生活在內陸的人們恐懼自然的力量,同樣在這些挑戰中內陸的民族形成內斂的民族性格。
擴征的民族性格與內斂的民族性格只是島嶼民族和內陸民族的自然民族性格,但是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為他們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為他們接下來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定下了堅實的基礎。島嶼民族對海洋的征服是不斷的,他們的生活要不斷地面臨著死亡的危險,為了財富他們用它們的生命作為賭注,實現每一次挑戰,這種挑戰精神不斷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戰中他們遵循海洋的天然規律,遵循彼此的獲利規則,這也許都是建立在彼此對利益的信念。內陸民族內心總是處在飄渺不定之中,飄渺不定的內心總是使他們想尋求某種未定,此時也許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種神秘莫測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羅門教。
征服欲望使他們原因遵循規矩,也是的它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循規矩,已實現彼此之間的雙贏。但是這并沒有完全是他們過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們用法律的工具實現道德上的正義,這種正義依舊是抽象。但是這也許是他們選擇法律生活的開始,因為此時他們還處在法律的萌芽狀態。內陸民族的內斂性格使得他們愿意依舊與自然力量作斗爭,他們愿意實現這所謂的莫名其妙的勝利和成就。他們愿意在與自然斗爭中獲生活得資料,不是因為他們習慣此種生活方式,而是因為它們的思想逃不出天圓地方的意識,也可以說是因為他們內斂的民族性格制約了他們原本擁有的眺望視野。他們依舊生活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縛的抽象世界里,以至于有時候讓人難以理解。
內陸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懼天然力量,但是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種邏輯把這種恐懼轉化為現實的、抽象的圣物,最終又去崇拜和祈禱這些現實的圣物,希望這些恐懼的圣物不要附著于己身。這種抽象的內心變化使得人們愿意過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這種生活方式也許就是道德生活的范疇。島嶼民族的社會生活不斷地遇到來自人性的挑戰,法律化的道德正義也不斷地受到來自人性抽象的挑戰,但是人們開始意識到人性自身的社會暴力,為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們選擇了工具的理性,人們開始走向法律的正義,開始不斷地實現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舊難以擺脫人性對他的挑戰,人們也難以為法律生活確定真正的正義性價值。選擇法律生活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選擇道德生活同樣也有基于民族特性的理性。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懼、崇拜、尊尚、占卜。這些使得道德變得普遍化,變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給人帶來的影響。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們的內心世界,更模糊了人們認識的邏輯。道德生活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這種抽象的包里有不斷地轉化為武斷的實踐,這種無端的實踐使得人們回到最抽象的血緣邏輯上,這種血緣邏輯帶給人們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現實正義和優秀正義。然則,法律生活帶給人們的是具體的正義,但也難以說此種正義就那么接近正義,這最好的佐證不就是人類居然用法律來實現暴力,用法律來實現侵略之下的正義。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體。多重原因促成內陸民族的道德生活方式,在隨著內陸變遷的細微性,和內陸自然災害的不斷性,都導致人們難以去思考這些道德問題,人們依舊愿意遵循已有的生活范疇,因為人們已經把道德作為自己生活的本質。道德不反抽象了人們的生活,同樣它也抽象了人們的認識能力,使它們無法超出道德的經驗來理解人們的認識能力,只能說到的是他們永遠的脫離了人們認識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說即使偉大的人物進入了認識自身和自然地領域,那他也不會被社會的力量所認識,有時候真理確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維里。道德生活的邏輯標準是非常的原始的,因為他依舊遵循著血緣和親緣的關系,依舊遵循著生活履歷的經驗,盡管法律生活同樣也沒有超出這些,但是他實現了這些生活標準化和明確化。血緣和親緣是過渡到人類道德生活的邏輯起點,隨著發展他會過渡到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規范社會,但是在此中間卻存在著介于這兩者之間的血緣和親緣的道德關系,這種道德關系是人類思維缺乏主觀性的表現。缺乏主觀性使人類失去了很多思考自身與自然的能力,中國傳統社會的天人合一理論說明我們古人的思想依舊沉浸在人與自然的混合體中,沒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經驗。
歷史邏輯的起點雖是血緣和親緣,但是我們要超出血緣與親緣的范疇來理解歷史邏輯演繹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逐漸實現有道德生活過渡到的法律生活,有自然與道德合一變為道德與自然分立,不斷使思維脫離抽象的自然,有脫離道德的范疇,而向獨立的主觀性邁步,走向思維的能動性。雖然法律生活沒有超出人們的一把經驗觀念,但是它卻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邏輯,他開始認識經驗的科學與正義。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來實現,法律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為自身的起點。
觀念的道德化是人們徹底廢棄人們原有的理性啟蒙點,它使人們的視野開始進入完全經驗化的過程,經驗的過程不斷使得人們對各類經驗為題都開始道德演繹,開始進入泛道德化。穩定的道德化觀念是人們尋找道德的支撐點,是人們不再因為自然地傷害而過于悲痛,因為這種原有的道德觀念會為它慢慢的融化這些自然地傷害,最終會使它的心靈獲得終極的安寧。道德化的觀念使得社會缺乏了主動地發展動力,因為道德的功能更多的在于理解人們,用經驗來解決問題,就是好像總是用不同杯子裝陳年佳釀,意味這個瓶中永遠()是此酒。說句不敬的話,也許并非完全好酒,而是因為如此裝酒成為習慣,使得不得不說好酒,也許用我們道德化的觀念進行經典抽象的話,他就是習慣的東西就是好的東西。這何嘗不是道德化觀念的真實寫照呀!也許思想就像酒,不同的時代要裝不同的酒,讓人們何時都能感受到它的品味在變化,讓人們發現好就是在不斷地產生,思想是在不斷地更新,人類社會是在不斷地前進!
道德化觀念增加了人們的負擔,也增加了人們行動的負擔。人們的行動總是受到不明確東西的約束,這種約束使得人們完全失去精神的獨立性。人們的思維開始發生本質性的變化,那就是開始欺騙和虛偽,因為他可以用這種東西來掩飾它對道德的負擔和壓力。
三、走向融合的兩種生活方式。
道德生活和法律生活都帶給人們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帶給人們對自己和社會的不同認識。法律社會的權威就是社會力量,道德社會的權威則是權力。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是基于自己的善和他人的善,但是人們遵守道德是基于權力和道德負擔,因為法律給人們指出了明確的去向,而道德總是給人們模糊的人文遐想。道德生活的權威就是權力,因為道德生活的邏輯是抽象和模糊的,及就是血緣和親緣,正因為邏輯上的模糊性,就是道德失去了原有的動力,但是如果還要維持道德生活,那就需要徹底的觀念道德化和權力與道德結合,給思想增加道德負擔,給生活增加有權力保證的道德,只有這樣才能繼續維持道德生活,否則人們將會拋棄道德生活,或者顛覆道德生活。
人們對道德的顛覆只是對道德模糊化的一種挑戰,人們開始意識到道德無力和脆弱,開始意識到道德社會的解體。當人們開始丑化道德的時候,人們的精神世界會進入某種癲狂狀態,這種癲狂狀態是由于原有的道德化觀念,因為道德化觀念無法控制和脫離這種道德上癲狂,所以就發生道德化觀念與丑化道德的行為發生認識的沖突,使得人們進入精神失常的狀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此種情況會接二連三的發生,因為人們的道德行為不斷地崩潰,但是人們道德化觀念一直難以崩潰,所以人們將會不斷的丑化和顛覆道德。道德生活的理性就是道德生活,但是道德癲狂時代的思想則是道德虛無和道德抽象,或者進而是喪失標準。這種道德癲狂在法律生活中很難出現,因為法律放棄了對人們抽象行為的干預,也放棄對人們精神世界的關懷,因為它相信人們的人們的心靈需要有他們自己的信仰來安慰和實現,但是道德化觀念并沒有為人們塑造關于心靈深處的信仰,而僅僅是給人們抽象的負擔。
法律是可以信仰的,因為它符合人們的一般人觀念,但是道德是不能被信仰的,因為缺乏為人們提供積極的一般觀念。信仰的支撐點是人們的精神,人們對精神的無窮盡的追求,同時這種追求又是無不喪失的,因為它是自己為自己設定的存在理由。但是道德不能實現此種功能,因為道德的邏輯起點是基于血緣和親緣,這種邏輯起點是不永恒的,所以人們對它的理解僅僅是形式的。所以道德缺乏信仰的根基,更缺乏信仰的理由。
道德經驗化和觀念經驗化是整個經驗世界理想化狀態,但是他卻難以說它是最好的社會和精神狀態。人們理解自認開始是從脫離自身和自然開始的,而不是從自身和自然開始的,雖然人們的生活依舊難以脫離道德生活和道德觀念,但是人們的卻能夠在這個過程中實現進階。法律生活已經開始有經驗走向歸納的經驗,已經開始走向用邏輯思考經驗的問題。人類社會的進階過程也許經歷了這些階段,就是由血緣與血親到道德化血緣與血親的社會關系再到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而后進入法律生活。但是這個進階的過程是艱難的,同時還可能出現各種新的道德問題,但是法律生活依舊是人們最忠誠的選擇,因為人們已經感受到它的社會魅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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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七
當前,各地中等職業學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多種多樣,很多教師都嘗試著用新的教學模式,對學生進行創新性教育,為國家培養遵紀守法的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職學校,依然存在著對學生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教育重視不夠,教學模式陳舊,教學方法單一,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教學質量不高等現象,導致學生職業道德缺失,法律觀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的時效性,對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職業技術人才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加強愛國主義教育,提升中職生職業道德水平。
中職德育課教學應該引導學生,把愛國主義精神與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合起來,利用每周星期一國旗下的講話活動,讓學生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代言,動員學生把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強他們積極投身社會主義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實踐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以生為本”的德育觀。
創造各種條件和平臺,使學生有被動接受者變為主動參與者,在互動中達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讓學生懂得要求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對自己負責。如針對中職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識淺薄、日常行為失范、法律觀念淡薄等問題,可以通過文藝晚會、主題征文、演講比賽、板報評比、櫥窗專題展示等豐富多彩的形式,開展“感恩”、“愛國主義”、“法律知識講座”或“法律知識問答”等主題活動,鼓勵和引導學生廣泛參與,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培養他們高尚的道德情操。
3實踐教學與課堂教學相結合。
3.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連接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橋梁。采用案例教學,既能充分體現課堂教學傳授知識的系統性,又能發揮實踐教學的形象性,將理論與實際緊密聯系起來,是學生在理論與實踐的綜合運用中,不斷地提升自…白話文…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礎課是一門實時性很強的學科,應緊跟當今法律形式的發展現狀,結合當今立法發展的最新進程,將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傳達給學生,使學生的法制觀念與時俱進,成為有道德有紀律的高素質畢業生。任課教師可以關注我國立法的新進展,“兩會”有關法治建設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課堂教學中。如2015年震驚全廣西的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原書記余遠輝涉嫌受賄和欽州市原副市長陸欽華貪腐為焦點,討論了他們的違法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嚴重后果,引起了學生極大的興趣。
另外,學校多參與一些社會開展的大型的法律宣傳活動,拓展知識面。同時,學校還可以定期舉行法律知識問答競賽;有條件的話,還可以參與對犯人進行的社會公開審判,對犯人罪行的判定對學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學生學法、懂法和守法,激發他們的正義感,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
3.2角色扮演課堂的情景活動教學模式。
為了提高職業道德教育課的時效性,在課堂中教師應該合理的進行訓練任務情景教學,根據每一個專業的特點,將實際的生活情景引入課堂,讓學生在情境中擔任一個角色,并從這個角色出發,去完成各項虛擬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學習知識,掌握規律。角色扮演是實訓教學中的重要部分,如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通過組織幼兒園教學活動,自己扮演教師,小組其他成員扮演幼兒,進行幼兒模擬教學,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學生的職業發展需要,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今后的順利入職和職后的幼兒教師專業發展奠定基礎。汽車專業開展的為本校老師服務的“美容洗車”活動,讓學生親自參加了實踐活動,獲得成就感,增強了他們學習的動力。
最后,我們應該將職業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結合起來。職業道德教育為法律教育服務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進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我們應該用正確職業道德觀念來幫助學生樹立嚴謹的法律意識,用嚴謹的法律意識來促進學生職業道德觀念的深化。
總之,我們要從中職生的實際水平出發,設計符合他們的教學內容,探討更多的教學方法,為國家培養誠信品質、敬業精神和責任意識、遵守守法的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八
摘要:道德與法律教學的開展,目的在于培養法律思維、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如何將書本的理論知識更好地與實踐結合起來?案例教學法則是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學方法。它的運用不僅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有助于學生加深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從而更好地去應用它。文章就詳細地論述了案例教學法的內涵,分析了它對于道德與法律教學產生的意義,并通過科學選擇案例、組織學生討論等方面來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運用能力。
隨著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中專教育也注重了學生的全面發展與成長,在學科的設計和安排上也都做出了極大的調整和優化,尤其是加大了對道德與法律教學的重視,以便通過系統、科學的教育培養中專生的道德素養和法律素養,使其真正成為國家建設的棟梁之材。同時也有助于消除人們對中專生的偏見,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但由于道德與法律教學學術性加強,學生的興趣普遍不高。而案例教學法的融入讓教材與生活聯系了起來,不僅豐富了教學內容,為學生營造真實的學習環境和案例情境,激發學生興趣,也讓學生通過自己的生活閱歷和經驗來談論法律知識,逐漸形成法律思維,并運用這種思維和能力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進而實現學以致用的目的。
(一)案例教學法實際上是一個互動、開放性的教學模式,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理論性和典型性。教師會根據所教的內容進行挖掘、整理,制作成一個系統的教案材料,然后再利用生活中與所學內容相關的實際案例來指導學生學習、理解,比進行相互之間的交流和討論,以此來實現學生理論知識、實踐、觀念的相互碰撞,進而實現思維的拓展和延伸,構建豐富的知識文化體系。
(二)案例教學法的特點包括:1.目的十分明確。案例是要與實際所講的內容有關聯的,這樣學生才會從案例中掌握和運用這部分知識,并確保自己的邏輯思維方法和思考問題方向的正確性。2.客觀性明顯。選擇的案例是真實的,那么學生才能切實地將理論與生活實際聯系起來,運用自己所學得出結論。3.綜合性較強。一般所選擇的案例并不是指向單一的知識點,而是多個知識點的融合,這樣內涵豐富的案例才會讓學生將所學知識串聯起來,也能讓學生逐漸養成審時度勢、權衡應變、果斷決策的能力及技巧。
在這些真實或現實的問題情境中,教師們把構架良好但缺乏清晰明確解決方法的問題或者困境展現給學生,讓知識變得更加直觀和具體,同時它可以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引導學生結合自己所學的知識去思考這個案例的本質、蘊含的哲理和社會準則以及我們應該怎樣去做。而中專教育對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要求很高,若是沿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學生也只是會死記硬背,但并不會科學運用。將案例融入其中,就會自然地將知識與實踐結合了起來。而學生通過參與案例的討論來實現知識向能力的轉化,一旦遇到類似問題時可以游刃有余的去解決,而非紙上談兵。
另外,案例教學法注重的是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互動和交流,彼此發表自己的意見來探索內在的真諦,實現學習能力和教學能力的雙向升華。不僅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學生思維活躍起來,也能形成互動和諧的教學環境來提升整體的教學質量。
(一)案例的選擇。
選擇適合的案例是開展案例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的基礎。教師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必須要全面的分析、深入的研究教材,收集和整理生活中真實出現的、與之相關的、能反映該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案例作為教學素材,提高案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那么這些貼切生活的案例能夠提升學生探索案例的積極性,還能夠幫助學生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生活。另外還需要考慮該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和開放性,學生能否通過這個案例來學習知識、發散思維、舉一反三。比如在《知榮辱、有道德》這一章節的學習中,教師就可以在網絡上搜集一些發生在職場中的有違社會公德的真實案例,包括偷竊、出賣本單位機密;剽竊他人的設計成果、研究成果當成自己的,這些案例不僅是違背了社會道德方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或者收集一些學校中的一些不良行為制作成多媒體視頻課件,讓學生觀看,然后將從“焦點訪談”節目中有關“道德觀、榮辱觀”實際案例結合起來,通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和判斷來幫助學生學習和理解,以此提高教學的有效性。
(二)案例的討論。
課堂討論是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教師要在課前設置一些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進入到自主學習中,先讓學生自己去分析問題、探究問題、找到答案或者提出自己的論斷。對于學生間存在的差異看法,教師也要給予尊重;對于學生的錯誤意見,教師要給予糾正和引導,讓課堂活動始終保持有序性。
結語。
案例教學法使學生置身于充滿問題的真實世界情境中,并且激勵他們運用課程知識來分析問題和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教師在開展教學活動時要認識到該教學法對學生、對教學產生的積極影響,并通過合理的選擇和運用案例來實現教學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史麗榮.案例教學法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中的運用[j].中國校外教育(下旬),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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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九
論文摘要:中國的高等教育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在此背景下,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了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定位,并且就此問題提出了幾點思考,以期能夠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提供幫助。
隨著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深入開展,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在很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許多新現象和新問題隨之出現;高等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個人利益之間發生了碰撞,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呈現出復雜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我們對其進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分析高等學校和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運行秩序和學生良好的成長環境,是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一、有關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諸學說。
1.關于公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代表理論有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和憲法論。
(1)特別權力關系學說。特別權力關系說最初來源于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間的關系,后來德國學者發展了此理論。特別權力關系指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特殊、緊密的關系,這種學說運用于高等學校的教育領域,其實質是:高等學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是以公法主體的身份而出現的,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向學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務并進行教育管理,而學生對此種管理則負有服從和容忍的義務。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這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就叫做特別權力關系,它在本質上應該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體現了國家運用公共權力對教育實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強調學生對所在學校也就是對國家的高度服從關系。自二戰以后世界各國逐步形成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學校管理中逐漸主張強調對于學生基本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而限制國家對于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因此這一學說逐漸受到德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學者的批判。
(2)憲法論。依據憲法論,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質上被認定為政府機構的一類,那么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應當適用憲法規定的給予公民的基本權益關系,學生作為公民,他們的基本權益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論的實質是:高等學校在處理和處分學生時,應當保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如果要剝奪這些基本權利,則必須履行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一旦未經過法定的正當程序,那些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的學生就可以訴諸法律尋求救濟與保護。比如在美國,《美國聯邦憲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保護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機構的侵害,這些特定的程序當然也適用于州立大學和學院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2.關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1)契約關系學說。按照前述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脫離法制的樂園。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契約關系學說應運而生。此理論認為,高等教育關系應當完全脫離強制的權力作用和影響,應當完全擺脫行政法律關系而成為民法上平等的契約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雙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締結教育合同。“教師(代表學校)與學生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而且是一種消費與被消費的合同關系”,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依據是契約(合同),雙方通過契約來確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2)自治關系學說。歐洲大學自中世紀開始就有自治的傳統,高校幾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導。在這種背景下,大學的地位類似于行業協會,是一個知識共同體,其內部糾紛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決。自治關系學說認為:高校的師生不僅是一個抽象的知識共同體,更是在觀念、職業、社會地位和信譽等各方面綜合的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大學生們動輒就把母校起訴到法院,是對傳統文化價值的一種傷害。學生與其學校之間的糾紛應當“筆墨官司筆墨打”,也就是在大學內部通過申訴的方式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輕易訴諸法院。世俗權力對大學內部裁判權的容納,也是對大學理想的一種尊重。
綜上所述,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理論上存在著傳統的特別權力學說,其他學說都是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發展和修正所產生的,這些發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減少政府對于高等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權力色彩,以更好地適應現代教育更新發展和教育實踐的要求。
二、我國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分析。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隨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而基本確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在立法上并沒有任何具體明確的結論和規定,從而使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需求之間還存在著脫節,立法上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從現實情況看,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對于我國教育司法制度的影響很深,學校與學生二者的關系比較符合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對于學生偏重于管理和約束,而對于其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方面相對則比較薄弱。雖然如此,這一學說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現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是單一的,而是表現為公法與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與團體自治法的交織,因而帶有相當的復雜性。具體來講,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統一而論。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事項雖然很多,但是事實上可以區分為國家干預和不干預兩個大的方面。相應地,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認定:國家干預的領域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因此這個領域內的高等教育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在國家不予干預的領域,則為高校自治和契約自由留下了空間。
具體來講,我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可分為如下三類。
筆者認為,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在涉及可能會影響到學生將來的生存和工作這樣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事項,如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應該由法律進行解釋和規定。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于其學生的學籍、學歷和學位等方面事項的管理權力應當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才能行使,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從事這些事項的管理活動。
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種縱向關系,強調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高等學校屬于行政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從事上述事項的活動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管理活動涉及到“公權力”的運用。如《教育法》第28條規定的招生權,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頒發學業證書權等,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和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也有類似規定。北京大學學生劉燕文為獲得博士學位將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狀告母校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兩個司法案件,在司法實踐上確立了高等學校從事學籍管理活動的行政行為性質。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中,體現了國家對學校管理權力的嚴格控制,并以此作為鮮明的特色。
高等學校對其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這既反映了大學古老的傳統和理想,同時也反映了當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學化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制定學校章程,明確地賦予高等學校對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力,能夠有效提升高等學校的活力與競爭力。如我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按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對于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四章也有類似的規定。這說明,在一些對于學生的基本權益影響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許高等學校進行自行管理。這些權力與學生有密切的聯系,也是高等學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現。當然,我國高校管理過程中的這些自主管理的權力與傳統的大學自治還有一定的距離。傳統的大學自治意味著大學是一個保障它的教師和學生免受世俗權力迫害的自治性質的團體,而且它首先是一個學生的而非教師的法律上的社團。而我國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則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對于國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權力,其基本缺陷是作為學生而言,他們的'基本利益可能會得不到適當方式的表達,這也是近年來頻繁出現高校學生對母校訴訟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學費在學生教育培養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擴大了家庭在學生教育成本中分擔的份額,同時,民辦高等教育的崛起,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公立大學民營化等辦學模式的涌現,表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已經逐步建立起平等、雙向、自愿的教育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種關系在本質上應該屬于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現是:作為合同其中一方的學生自費上學,自己花錢投資于教育,購買教育服務,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滿意度來選擇學校和教育內容,甚至選擇某位教師;與之相對應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學校收取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教育標準和自己對學習者的承諾來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為這種教育合同關系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高等學校在性質上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在與其他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另外,根據《教育法》第42條第四項和第81條的規定,如果學校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合理界定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和建議。
合理定位我國高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科學化發展的重要環節。解決這個問題,既應體現現代高等教育發展的先進理念,同時又應以我國目前實際作為基礎;既要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問題和矛盾,同時又要照顧到我國高等教育長遠的發展問題,做到在立法上不斷完善,以改變立法滯后于司法實踐的現實狀況。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來進行定位。
1.正確區別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合理定位不同種類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現實狀況,厘清了復雜的校生關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關系兩種關系之間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確實存在著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校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也并不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實際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應當是直接與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行使以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相聯系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而對后者在性質上的認定應當構成對雙方法律關系認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學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關系的性質認定。
教育管理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從其本質上來講應當屬于行政權力,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學校對于學生來講具有較高的、居于主導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權,而應屬于一種特別的行政管理權。筆者認為,教育管理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這就決定了學校在實施這種教育管理行為時,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權力那樣完全運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把學校所從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為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某些校生糾紛不應當訴諸法律,而應當通過學校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學校在對于學生自身的物品進行搜查時,“只是合理的懷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圍當時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為相對于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違規性質,不具有過度的進攻性,這種管理行為就是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沒有破壞學生對隱私的合理預期”。此外,在美國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學校內部范圍內也是不適用的,這些規定使學校對于學生的具體管理行為可以更具有彈性。
當然,考慮到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在實施教育管理活動過程中并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注意防止因為采取教育管理活動不當而給學生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學校在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應做到公開、公正、合法,避免不當行為特別是不合理搜查、侮辱、體罰等行為,還應給予學生知情、異議和申訴的權利。這樣,把教育管理活動關系定性為行政管理關系不但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反而更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當校生雙方發生法律糾紛時,學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而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原則、證據規則等與民事訴訟相比,能為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護和救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一法律關系在名稱上仍應稱其為教育管理關系更為適宜。在立法上進一步清晰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并逐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從立法的層面上合理定位這一關系是切實提高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實現高等教育理念不斷更新、推動教育實踐不斷向前發展的重要舉措。
四、結語。
本文所探討的僅僅是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國教育法制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法律關系急需明確界定和完善運作規范,立法相對于司法實踐的滯后情況還需要隨著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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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十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
老子所著《道德經》里說:“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生成了萬物,德養育了萬物,所以,萬物沒有不尊敬道而重視德的,道德之所以被受到尊敬和重視,是因為它不加干涉而順其自然。萬物由道生由德養,道和德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道德”體系。引申到今天成為了事物在發展過程中應具備的道德品質。如果人們的行為合乎道的大德,那么人類就能繁衍生息,否則就會自我毀滅。重慶公交案這一事例也告訴我們,違背了道德原則,本來能避免的事情也終釀成了大禍,這種后果也會讓人難以承擔。意大利詩人但丁說過:“一個知識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彌補,而一個道德不全的人卻難以用知識去彌補”,可見道德的重要性,中華民族歷來崇尚道德,無論是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還是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思想,都以高尚的道德作為它們思想文化的最高境界。
法律是在我們生活中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同時又是規范自己行為的社會準則,一方面,它莊嚴詳盡地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司法機關堅決地切實有效地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并對破壞、侵犯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的敵對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它也靠廣大人民制定、執行、監督并遵守。社會主義法治代表了社會主義國家全體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的形成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大大減少或避免人們觸犯法律的幾率。法律也是對道德約束力的一種補充,二者相輔相成,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套完整的行為約束體系。在這個社會競爭激烈的時代,焦躁、不安充斥著整個社會,而一些善良之舉卻被誣陷的個例報道也似乎更讓人們學會了冷漠、躲避,更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倒地老人再也無人敢扶,陌生人需要幫助以為是騙局,可是,有些事情,不是我們躲避就不會影響到我們自身的利益,就像公交車慘案一樣,一些無辜的乘客由于自己的淡然與冷漠,也付出了失去生命的慘痛的代價。還有我們的公交車司機和乘客,本來可以化解的矛盾,也許換一種語氣或方式就能解決了問題,卻要通過互毆來處理問題,即觸犯了法律也牽連了無辜,并賠上了性命。如果人人都懂得用道德的標準、用法律的條款去約束自己,規范自己,生活中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那我們所生存的環境一定會大大改變,整個社會的氛圍也會大大改善。我們本是文明之邦,幾千年的文化積累與沉淀,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蘊,《弟子規》、《三字經》……,我們耳熟能詳,如今這些祖先遺留的寶貴財富漸漸被遺忘了,所以我們一定要向所有的國人大聲呼吁,讓道德回歸,讓文明落根,讓人人各司其職,身居要職者想的是如何為百姓謀福利,而不是想著自己如何升職斂財;為人師表者想的是如何傳道授業解惑,而不是想著如何開補課班收費賺錢;白衣天使也只想著如何救死扶傷,提高醫術,為患者解痛,而不是想著收紅包;生產研發者想的是如何開發出安全優質高效的食品,而不是添加什么激素、色素之類危害健康的產品,學生尊師敬長,家庭上慈下孝……,整個社會一派祥和安寧,其樂融融的景象,讓我們習**倡導的更加美好的中國夢早日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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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十一
道德和法律是人類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領域,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國家或社區的道德法律體系。道德是一種行為準則的規范,而法律是一種強制性規則的約束。在我與道德和法律打交道的經歷中,我深刻認識到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它們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維系社會的和諧和公正。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不同的角度闡述我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心得體會。
首先,道德與法律存在相互支持的關系。道德準則源于人類的內心良知以及社會公認的規范,是社會道德規范的基石。然而,道德標準的制定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來保障其有效性和落實性。法律作為一種相對穩定和明確的規則,可以對那些違背社會共識的道德行為進行懲罰和約束。法律是人們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根據一定價值取向制定出來的,可以給予人們一種有形的措施,以保護個人和社會的利益和權益。例如,在道德上人們明白"不偷盜"的道理,而法律對“盜竊”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并制定相應的刑法來保護個人和財產安全。
其次,道德與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道德是人們自覺遵循的準則,其根據個人的道德觀念和良知來決定行為的對錯。而法律則是社會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而制定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和普遍適用性。由于道德與法律來自不同的源頭,有時會出現相互矛盾甚至沖突的情況。尤其是當法律規定與個人的道德觀念相沖突時,個人往往會面臨道德與法律的兩難選擇。例如,在戰爭時期,一些國家可能會頒布不符合人道主義的法律,對戰爭中的傷亡和破壞加以合理化。這時,道德標準被法律所取代,人們必須在這種困難的環境下,重新審視和思考自己的立場。
第三,道德與法律發展的螺旋上升。道德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反映了人類社會的進步和文明。隨著社會的不斷變遷和進步,道德的觀念也會不斷發展和更新。在一些特定的歷史時期,道德標準與法律要求之間存在差距。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標準也不斷與道德觀念接軌,迎合社會的發展需求。例如,過去對婦女和少數群體的歧視現象在現代社會中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并逐漸大為改觀。這表明道德和法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相互影響和糾正,共同推動社會朝著更公正和平等的方向發展。
第四,道德與法律在保障社會穩定和個人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道德行為需要外部的法律規范來進行轉化和實施,而法律則需要依靠人們內心的道德追求來保證其價值和權威。它們共同發揮著為社會創造秩序、促進公共利益和保護個人權益的功能。例如,人們遵守交通法規是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這既是一種道德行為也是對法律的遵守,同時也為我們個人的自由和權益提供了保護。
最后,我們應該用正確的態度看待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道德和法律雖然有時存在矛盾和沖突,但它們都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不能因此否定這兩者的存在和作用,而應該尋求它們的平衡與統一。對個人而言,我們除了遵守法律的規定,還應該有明辨是非和遵循良知的道德意識;對社會來說,法律的完善和不斷更新也需要道德的引導和監督。只有在道德與法律相互支持和平衡的基礎上,社會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和和諧的目標。
總之,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復雜而又密切的。它們不僅相互促進和支持,共同維系社會的秩序和穩定,而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相互影響和糾正。在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用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不僅需要個人的自覺和深入思考,也需要社會的不斷完善和進步。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引導下,建設一個更加公正和和諧的社會。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十二
時至今日,社會轉型的發展語境已經成為我們討論一切中國現象,包括道德修養現象無法擺脫的時代背景。按照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關于人類文明進步的理論,我們可以將社會轉型理解為是一種需要接受“靈魂的分裂”的挑戰及對挑戰的回應過程。中國傳統道德修養遭遇社會轉型的挑戰已成當代中國社會生活中的經驗事實。以社會存在方式及其變遷的歷史眼光鳥瞰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中國傳統道德修養遭遇“靈魂的分裂”情景中所直接承負的諸多挑戰,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佐證。
首先,依附性的“臣民人格”遭遇個性張揚的挑戰。在與傳統倫理文化和人格范型相適應的中國傳統道德修養中,民眾個性在整個社會格局或者說漫長的封建社會演變中是個隱形而不彰顯的存在體。產生并服務于封建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同質性社會結構的中國傳統道德修養文化,無論是其原生形態,還是秦漢以后的流變形態,本質上只是一種奉行人身依附關系的、塑造模具式系列道德人格的宗法等級道德修養,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傳統社會雖有本質差異,但在道德修養方法和途徑策略上已然還是以一種國家倫理的“獨特權威”繼續強化著經過改良過的種.種新型依附關系。由改革開放,市場經濟所推動的中國現代化所帶來的,以個性張揚和人的解放為特征的異質性轉型社會,打破了同質性社會諸要素及其相互關系之間的可通約性格局,呈現出多元、多樣、多變的不可通約性的文化特征。換句話說,傳統的依附性道德修養范型或系統對現代人的約束力日漸式微或近乎塌陷。異質性社會由于削弱甚至消解了外在于具體道德主體的唯一性、權威性規定,使道德主體得以贏得獨立性人格以及自由價值的認知與判斷空間,從而打開了傳統道德修養被禁錮的封閉之門。
其次,內向性的“盡心知性”遭遇公共領域的挑戰。作為傳統道德修養根基的儒家倫理之目的在于追求個體之德的圓滿,所謂“君子之學也,以美其身”(《荀子·勸學》)的“慎獨”境界。與傳統社會私人領域獨大的狀況不同,現代社會的政治民主、經濟自由與文化多元不僅造成了德沃金所說的“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明顯界分,而且促成了公共領域的不斷擴張。廣闊的“公共空間”使現代人在自由與個性得以充分彰顯的同時,發生著與私人領域之外的人、物、事之間更為密切的公共關系。然而如何與陌生環境共生、與不同人群共存、與時間流動共進?傳統的以純粹追求自我人格的心性覺解,或者片面局囿于對熟人領域的道義承諾為宗旨的“盡心知性”內向性道德修養體系已力所不及。人們生活世界所顯示出的公共取向和公共意義,極大地拓展了人們對道德修養的認識論視域:在公共生活日益擴張的今天,我們不僅需要獨具的個性、卓越的私人美德,而且更加迫切地需要基于現代公共生活要求,符合個體社會身份與公共角色的職業化、專業化的公共美德。諸如:基于政治參與所需要的正義感,基于人際交往所需要的平等、誠信、寬容、明禮守法,基于公民身份所應當具備的愛國主義、法制意識等等。顯然,這種認識論的轉向再一次撼動了囿于狹小私人領域的“盡心知性”的內向性道德修養的根基,從傳統相對封閉的私人領域走向開放廣闊的公共領域已成當代中國社會道德修養的選擇路徑。
最后,“成圣成賢”的精英道德遭遇公民道德的挑戰。既推崇“天人合一”道德人格形上境界,又訴諸日常生活禮儀綱常,具有相對成熟和完備規范架設的,發端于傳統同質性社會的中國道德修養體系,對于完善和拓展少數社會精英分子個體精神家園無疑有其一定的道德修養價值。但是,這種以“成圣成賢”為個體境界的精英道德修養,既放逐或遠離了僅以謀求有尊嚴地活著的廣大民眾道德主體的普適性資格,更遭遇經濟成分多元、社會職業多樣、地位差距拉大、價值取向多元的當代中國轉型社會中所成長起來的公民道德的挑戰。公民道德對“成圣成賢”精英道德的挑戰既表現為對傳統道德修養體系的懷疑、動搖,更積聚著一種建構合乎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生活方式道德修養體系的深刻的社會力量。
中國社會是否已經進入了公民社會,這是一個需要采用制度性和組織性若干指標評價的實證的社會學話語,然而處于轉型中的當代中國社會正在走向公民社會,已經不僅僅是一種愿望或猜想,而是一個確定無疑的社會發展的經驗事實。30年改革開放在社會領域引發的根本變革,就在于其成就了中國社會由單位社會向公民社會的深刻轉型。盡管公民社會在全球范圍的實現程度和發展水平錯落不齊,但它作為國家、市場、社會公眾等不同力量處于一種平衡狀態的異質化、公共化結構的社會形態,總是一個需要以民主、商談、參與為其文化特質的社會。“一個公民社會就意味著這里存在著一部滲透著自由、民主和人權理念的憲法,眾多充滿著活力的民間團體,提供制約與糾錯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領域以及擁有公正、責任、寬容、善于對話、善于妥協、積極參與之精神與素質的普通公民。”公民社會的上述文化特質不僅存在于政治領域、經濟領域,而且也滲透于道德領域,進而催生社會道德的文化轉型。這種文化轉型在道德修養領域將發生什么樣的歷史性變遷?它的獨特之處在哪里?公正地說,對這個相當獨特的道德文化,不僅從文明的層次上反思還很少,就是對其內部的相當精密微妙之處的解析也極為鮮見。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當代中國道德修養及其轉型,對倫理學的發展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對道德修養及其轉型的特點、運作邏輯及其轉型的研究應當成為當代中國倫理學發展的新的靈感來源和動力源泉。在這里,我們無意詬病傳統的“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養體系,相反,我們依然認為,“心性求索”是道德修養的重要形態,因為,道德修養作為個體化的道德實踐活動,產生于個人自我確證、自我肯定和自我發展的需要。但是,以什么樣的方式、途徑及其過程進行個體精神世界的道德修養則是社會的、歷史的;當“心性求索”作為一種主體道德修養形態的合理性、合法性所依存的微觀生存環境和宏觀社會形態不再依舊,就需要對其進行適時的修正、完善,從而使道德修養體系得以形成與發展了的社會形態和人們的具體生存環境相適應的新型道德修養形態。筆者以為,“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養體系是與以“民主、商談、參與”為文化特質的公民社會相適應的當代道德修養體系的可能選擇。目的倫理學認為,道德修養不只是遵循規范,而是一種可能的生活方式。規范是為了生存,修養則為了生活,道德修養當以人為目的,指向人的幸福的生活方式。
所謂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養,指的是一種奠基于生活的、以生活意義為價值訴求并主要通過日常生活交往中的經驗教化、習俗規范、制度創新來影響人的道德認同、陶冶人的道德情感、磨礪人的道德意志,進而達致某種道德境界的道德修養形態。主張以生活濡化作為當代中國公民社會語境中的道德修養形態的學理依據有二:一是生活的道德性;一是道德修養的“生活”性。生活的道德性,是指生活不僅為了活著,而且更需要有意義、有尊嚴地活著。人的生活過程就是一個不斷發現意義、生成意義、實現意義的過程。意義問題就是生活的道德性問題。人不僅擁有感性生活,而且擁有意義生活。這種意義生活既產生于感性生活又為感性生活提供價值目的和意義參照,從而真正實現人有德性的幸福生活。生活的內在法則是生成的、開放的、超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活不僅是實然的,更是應然的;不僅是慣常的、不證自明的,更是可供選擇的,創新的與超越的。生活濡化式道德修養的生命力就在于其秉承了生活的這種超越性與創新性,為每個個體的道德修養不斷注入新的價值與不竭動力。道德既構成生活意義的解釋系統,使人對生活意義有更合理、更深刻的理解;又構成生活意義的目的系統,使人的生活得到更為合理、更為完善的展開與提升。道德修養的“生活”性,是指道德修養作為一種道德實踐的活動方式總是表現為人們的生活方式或者表現著人們的生活方式。道德修養賦予人的生活方式以意義,道德修養的價值植根于“美好生活”或“人生幸福”。換句話說,一種道德修養,如果忘掉了人的生活、遺棄了人的生活,它就不再是人的道德修養;而人總是以自己的尺度來衡量、估價和選擇適合于人自身生活的道德修養方法和途徑。道德修養作為人的生活方式,具有為我性、求善性和內在超越性。據上所析,較之于“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養形態,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養,在本質上是一種更合乎當代中國公民社會語境中公民道德成長特性及其發展規律的生成性道德修養模式,其最終目的是將公民歷經生活檢驗的合理的價值與信念納入道德修養體系,以加快完成人的精神世界和行為能力,即:知與行的同構過程,從而實現某種理想的道德修養境界。換句話說,在生活濡化的道德修養視域中,道德修養主體不再只是一個靜觀的凝視者而必須是一個行動的實踐者。誠如胡塞爾所言:“當我們面對面談話,互相握手致意,有愛和恨,在思考和活動中,在辯論中互相聯系在一起的時候,我們就經常處在那種人格主義的態度中。”以生活濡化為路徑的開放式的道德修養昭示著這樣一個事實:生活世界本身就是一個宏大的道德修養場域。
以生活濡化為向度建構的道德修養體系的哲學基礎是道德自由。所謂道德自由是指人們獨立自主地進行道德選擇和道德判斷的能力。沒有一種初始的道德自由,人類的任何道德修養都將成為不可能。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寧愿贊同“自由建構一切”的哲學理念。以道德自由為哲學基礎的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養的實踐價值集中表現為:道德修養主體不再迫于外在的某種權威規定,而是根據人之為人的生活的道德需要自主選擇道德原則、踐履道德行為以實現人的道德權利,維護人的道德尊嚴,模塑體現豐富人性內涵的獨立的道德人格。
較之于同質性社會形態中的“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養體系而言,充分彰顯“民主、商談、參與”的公民社會特質的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養體系呈現出自主性、公共性、公民性三大文化特質。自主性特質,源于以“民主、商談、參與”為文化特征的公民社會,使每個公民獲得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時間、更寬的社會交往空間和更理性的道德權利選擇。按照科學的理性去踐履自我道德修養的方法、實現自我修養的道德境界,是公民社會道德修養自主性的核心內容。公共性作為生活濡化式道德修養的文化特征,源自孕育于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公共領域的不斷擴張。修煉公民個體的公共精神構成道德修養從“內圣修己”的“私域”向“外王安人”的“公域”與“私域”整合轉型的核心價值。生活濡化式道德修養的公共性既蘊含著個體對他人的存在以及與他人關系的恰當理解,更表現在于人們通過對公共利益的普遍追求,參與公共事務,致力于改善公共生活、建構公共秩序,從而構建一種合乎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生活方式語境的道德修養體系。公民作為公民所應具有的基本道德修養能力、責任及其習性的可能性則構成生活濡化式道德修養公民性文化特質的主要意蘊。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論文(優秀13篇)篇十三
知識要求:社會主義法律的含義,社會主義道德的核心和原則。
理解要求:列舉實例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標。運用:
對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護法,談談個人的體會和認識。
能力要求:培養學生初步的辯證思維能力,能正確理解社會主義道德與社會主義法律的關系,為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打下基礎。
情感、態度、價值觀要求:認識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密切關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覺地遵紀守法。
教學建議。
通過這一內容的學習,讓學生懂得進行法制教育不能離開道德教育而孤立地進行,認識到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從而自覺地提高道德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做知法、守法、護法的好公民。
理解這一重點應把握以下兩點:
首先要掌握我國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主要相同點。其表現在:階級本質相同,都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指導思想相同,都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任務和目標相同,都是為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
通過提高人的道德素質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來支持和保證法律的實施,如對違法行為的抑制和譴責、對見義勇為的行為的贊揚和鼓勵等。
二、教法建議:
本目的第一段著重從三層涵義上說明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該段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對于這三層意思,教師都應舉出具體實例加以說明。凡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譴責的行為,最明顯莫過于如盜竊、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社會道德所譴責的;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也都是道德所倡導和贊揚的行為,如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等,法律都將其明確規定為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這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所倡導和贊揚的行為;最后一層,有許多法律規定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且是道德的要求,這里可引述該目第一段的例子。
法律與道德的相同點、不同點,教學時可采用列表的方式,用投影打出,或在黑板上板書,便于學生理解和記憶。
教學設計示例。
[復習提問]。
先請同學們看兩張圖片,想一想圖片各說明了什么觀點?
(設計此題的目的:復習舊知識,為新教學內容做鋪墊。)。
圖片一說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圖片二說明,人們遵守法律,要以道德作為思想基礎。
[導入新課]。
(發每一個學生一份《××市市民文明公約》,請同學讀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