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一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
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
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后,一段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后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系,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后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鑒于此,在保險合同(協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占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于協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系。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三
甲方:永豐縣祥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為了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簽訂以下協議: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開始參加養老保險,但采取自愿參保的原則,乙方自愿放棄參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參保或獲取其它補助;
二、 繳費標準按永豐縣社會保險局的規定,當年全縣職工工資最低標準28%計算繳費,其中甲方負擔20%、乙方負擔8%,并由甲方在發放乙方當月工資時扣除85應繳費用。會同甲方的20%統一上繳社保局。
三、 乙方必須連續在甲方工作12個月以上。否則,辭工時應將甲方20%的養老保險金全額退回甲方方可辦理正常辭工手續。包括結清工資,養老保險手續轉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滿試用期并領導同意轉正后,開始參保。即工作滿12個月后,乙方要求辭工、調出,甲方應無條件辦理相關手續。
五、 甲方應營造環境,搭建平臺,使乙方施展才華、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間,應愛崗敬業、努力工作、爭當優秀員工、
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七、 有下列情況,甲方應繼續為乙方交納養老保險金。
1、 乙方因工受傷《經縣級部門認定》治療,康復期間; 公司決定放假,不發全額工資,只發生活費期間; 因特殊情況并有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的。
八、 有下列情況,甲方終止為乙方續繳養老保險金。
1、 玩忽守職,給公司一次性造成損失金額1000元以上的; 無故曠工、表現不好,受到大記過處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毆,違法亂紀,觸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因本人自愿辭工或被公司開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并各執一份。
甲方:永豐縣祥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乙方: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四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代理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實施的代理行為方為有效。
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代理期限。
第三條 代理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代理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代理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代理行為:
第四條 代理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代理行為:
1.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代理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為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后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并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后6個月內,乙方不能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后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于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并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銷委托。乙方辭去委托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托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代理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于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并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并將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代理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代理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后,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于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代理員管理的辦法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后,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為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資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展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五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