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管理組織內的行為和規范組織運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要求,它在保障組織正常運轉和成員權益的同時也能提高工作效率。規章制度的宣傳和普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不斷強化和鞏固。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一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綏芬河龍江商聯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3.3氣瓶。
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4.1安監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運輸、修理和報廢等過程中的安全監察。
4.2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采購、安裝和委外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檢驗、內部修理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資管理部負責液化氣瓶及所購買其它氣瓶的采購、保存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負責監督外部供貨單位的氣瓶在儲存、檢驗、充裝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單位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條例、規程、規定、規則。
5.1采購。
5.1.1設備部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容積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蝕性介質)前應進行方案評審論證。方案評審論證必須有安監部參加并提出意見。
5.1.2設備部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具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設備相應等級的廠家設計、設備的定型產品。
5.2安裝與驗收。
5.2.1由設備部組織,有安監部、公司工會等參加的評審組對安裝方案進行評審,安裝方案通過后,方可組織安裝。
5.2.2設備部負責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的資質。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及以上安全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
5.2.3在安裝過程中,設備部及相關部門、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對安裝質量進行監察。設備部在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耐性氣密性試驗以及鍋爐安裝的初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監部參加。
5.2.4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設備部組織安監部、公司工會進行驗收,并報請市鍋爐檢驗所和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參加。
5.2.5驗收合格后,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2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安全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后,方可上崗操作。
5.3.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知識,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維護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3.4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計等各種安全附件及連鎖裝置必須完好、靈敏、可靠、定期校驗。鍋爐安全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鍋爐低水位聯鎖和超壓聯鎖保護應每月進行一次信號模擬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5.3.5鍋爐在使用中必須對水質進行化驗,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的有關規定并執行q/qcg02100—038的規定。
5.3.6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q/qcg02100—024的規定。
5.3.7氣瓶在采購、充裝、儲存、發放、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3.8氣瓶不得超期使用;氣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須帶齊全并應有防倒、防曬、防振動措施;氧氣、乙炔、丙烷、液化氣等燃氣和助燃氣體氣瓶使用中必須保證與火源的距離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距離要保證5米以上。
5.3.9壓力管道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
5.3.10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向生產設備部和安監部報告,生產設備部立即組織處理。
5.3.11使用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停用和備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采取防腐保養措施。
5.3.12熱水爐(茶爐)和熱水箱、罐必須敞口使用。熱水箱、罐如果加蓋板,蓋板不得壓緊,以免形成密閉。
5.4檢驗。
5.4.1生產設備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人員,必須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培訓并取得檢驗證后方可上崗,檢驗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5.4.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和q/qcg02100—024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進行檢驗。
5.4.3使用單位必須掌握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期限。對到檢驗期不能停臺的鍋爐、壓力容器,應向生產設備部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半年進行檢驗。
5.5大修。
5.5.1鍋爐必須按公司規定6年進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況,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經批準鍋爐、壓力容器不得改造。
5.6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設備部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評審,并進行動態評價與更新。
5.7事故處理。
5.7.1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應按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5.7.2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報告。公司應立即向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報告。
5.8報廢。
5.8.1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產設備部檢驗站報告,經檢驗確認后,進行報廢處理。
5.8.2生產設備部應及時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5.8.3鍋爐、壓力容器報廢處理,由生產設備部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配合,報廢處理過程中必須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憑證的保存。
6.1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并嚴格按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6.2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對鍋爐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整改并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
(一)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礦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三)空氣壓縮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由機電科統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五)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七)乙炔瓶、氧氣瓶由供應科統一負責充氣發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從事氧氣的焊割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十)開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十一)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裝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十二)新裝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十三)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三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四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五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管理,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人身傷害,保證運輸生產安全。有效防止鍋爐傷害,特制定安全措施。
1、蒸汽管路多宜發生漏氣漏水,容易發生燙傷事故。
2、鍋爐缺水、超壓會發生設備損壞、鍋爐壓力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3、在鍋爐、容器內檢查檢修作業時,人身不安全因素多。
2、鍋爐操作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作業時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鍋爐平臺扶梯符合安全要求,鍋爐房內物品堆放整齊、道路暢通、清潔衛生。
3、當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巡視、掛牌、進行水表機能試驗,并認真做好記錄。排污閥、給水截止閥無跑冒滴漏。
4、進入容器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并揭掛安全標志,冬季在容器內嚴禁用木炭等燃料取暖。
5、定期對鍋爐給水、爐水進行分析,數據分析準確,達到規定指標。水位報警器、氣壓表要按規定進行校驗。
6、按期校驗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并有校驗記錄。安全閥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驗,并做好記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7、操作人員熟悉掌握操作規程、自檢自修等有關的法規和規定。鍋爐附件滿足安全運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受壓元件聯接處、鋼架、受壓元件可見部件、爐墻無損壞。壓力表、水位表紅線標注清晰,無滲漏,每班按規定沖洗壓力表和水位表,沖洗記錄齊全。安全閥啟、回座動作靈敏可靠,定期對安全閥進行試驗,方法正確,記錄齊全。水位報警系統和自動給水、自動斷水功能符合要求,動作準確可靠,高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運行中的鍋爐發生異常危及安全時,必須按規定緊急停爐,禁止用向火室澆水的方式實行熄火。
8、夜間值班干部,值班期間抽查不少于一次。
9、車間分管干部每月抽查不少于二次。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六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七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各項設備,包括壓力表、安全閥系統、
4、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鉆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經濟運行。
5、對壓力容器及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做到安全生產。
6、發現壓力容器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八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一)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九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管壓力容器的現場監管,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塔河采油一廠。
第三條參考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xx年第373號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
第四條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注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壓力容器注冊證書的管理。
3、負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歸口管理。
第六條設備物資科職責。
2、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技術方案。
4、負責壓力容器報廢工作的執行。
第七條生產運行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施工的具體實施和過程管理。
3、負責年度和全面檢驗的配合施工組織和過程管理。
第八條人力資源科職責。
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第九條分隊、站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壓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檢驗、年度計劃的申報。
2、負責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搶檢、維修的日常管理,同時負責壓力容器注冊工作的督促。
第十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
建設項目使用的壓力容器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生產運行科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辦理注冊使用證,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注冊所需的基礎資料;具體要求:
建設施工單位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并攜帶以下資料向自治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使用證辦理完畢后,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備案,并建立檔案,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壓力容器使用證應在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后三個月之內交質量安全環保科歸檔,同時分隊、站和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定期對壓力容器注冊情況進行對接,及時督促生產運行科完成壓力容器的注冊工作。
1、各分隊、站于11月中旬將下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檢驗計劃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計劃和一年壓力容器檢驗完成情況,并對實施計劃分解到月度。
2、質量安全環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并通報生產運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計劃,并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落實壓力容器檢驗費用。生產運行科負責壓力容器全面開罐檢驗的配合施工和過程監管,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壓力容器檢驗注冊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經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由生產運行科組織施工單位按檢驗機構提出方案要求進行整改,經再次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一
1、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公司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公司壓力容器的使用、充裝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并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壓力容器、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4、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5、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各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閥門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c、壓力容器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d、各類壓力容器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6、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壓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方可上崗操作。
b、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壓力、溫度條件使用,不得在超溫、超壓和超負荷下運行。變動溫度、壓力控制指標,報請領導批準,方可變動。
d、開啟壓力容器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e、氧氣瓶、氬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g、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氣瓶等壓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i、各類氣瓶的減壓閥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j、在更換、搬運氣瓶時,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二
2.主題和適用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設備、安全管理部審查后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驗后,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并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后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表、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并按規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
3.9發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總公司安全保衛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公司安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三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經營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
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四
1、負責全校開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應。
2、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的各項操作規程操作鍋爐嚴禁元證操作。
3、嚴格遵守安全制度,確保生產安全,非工作人員一律謝絕入鍋爐內。
4、鍋爐必須加強保養和設備維修,使設備保持正常運行,一年兩季的鍋爐檢修由學校組織。
5、認真做好鍋爐房室內外衛生的整理、清掃工作,保持經常性的清潔。
6、嚴格執行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鍋爐用水嚴格使用軟化用水,水質處理要認真負責,保持水質符合標準。
8、除寒暑假外,其它時間必須保證鍋爐正常運行,有問題需停止運行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
9、鍋爐房重地必須保持由一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負責。
10、凡因違反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11、稀飯鍋嚴禁干燒,使用時必須注意壓力變化。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五
為了確保加氣站正常安全運行,站內壓力容器(儲罐)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
由技術員全面負責站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裝、移裝、大修或開罐檢查后的驗收及試車工作必需由技術人員參加,并將驗收手續資料存檔。
2、站內每臺容器必須有專人負責,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1、容器安裝竣工之后,制造單位應提供竣工圖及采用的制造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證書、水壓試驗、氣密性報告拍片記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資料,由技術員負責資料存檔。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鍋檢所進行檢驗,并辦理檢驗證書。
1、容器的檢驗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程》執行,定期檢驗分外部檢查,內部檢查和耐壓試驗。第一次開罐內外部檢查一般為使用后1-2年,以后視情況3-5年檢查一次。
2、檢驗單位必須由經質監局授權認可的單位進行。
3、技術員和設備操作人員負責協助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對站內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4、經過定期檢驗的容器,由檢驗單位對所檢驗的容器作出報告,檢驗報告應指明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下次檢驗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議或其它意見。檢驗報告應存放在容器檔案內。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校驗。
1、加氣站必須加強容器操作人員管理,并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并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2、操作人員必須在工作日報中記錄容器使用過程中的溫度、壓力等數據。
3、容器運行過程中發現不正常現象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向站領導反映并由技術員提出維修方案。
1、事故根據容器的損害程度分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外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附件損壞而停止運行必須修理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要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2、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擴大和搶救人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須保護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六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七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適用范圍。
2職責。
2.2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工作程序。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交接班制度;。
c.崗位責任制;。
d.巡回檢查制度;。
e.事故報告制度;。
f.維護保養制度;。
g.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3.4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相關文件。
4.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5《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記錄表式。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八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常現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十九
設備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了解壓力容器運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臺壓力容器均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應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說明書等;
容器制造安裝資料:產品制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說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1、容器運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十
壓力容器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壓力容器臺帳、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了確保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檔案齊全完好,特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壓力容器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應針對每一臺壓力容器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4)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注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臺壓力容器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由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壓力容器報廢或拆除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6、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復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復印分發,并記錄在案。
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十一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十二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十三
第一條壓力容器是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監察管理的設備之一,它的管理范圍按國務院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執行,并遵守的關壓力容器現行規程標準和制度,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單位都應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新到的壓力容器都必須有相應資格單位設計,并在藍圖上加蓋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否則不能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和使用。
第三條制造與安裝:
(一)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在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制造,并在藍圖上加蓋制造許可證的印章。
(二)現場組裝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單位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具有相應的制造許可證。
(三)制造單位必須進行全面質量管理。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容器的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四)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五)制造單位應有嚴格的材料入(出)庫管理制度和材料標記轉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無損探傷人員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格,制造單位應有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查、試驗、材料質量證明書、無損探傷記錄、水壓、氣密等完整資料。
(六)壓力容器必須的完整的出廠資料,內容如下:
(2)產品合格證。
(3)產品主要受壓元件使用材料一覽表。
(4)產品焊接試板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
(5)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6)焊縫射線檢測報告。
(7)焊縫超聲波檢測報告。
(8)滲透檢測報告。
(9)磁粉檢測報告。
(10)熱處理檢驗報告。
(11)壓力試驗檢驗報告。
(12)產品制造變更報告。
(13)鋼板、鍛件超聲波檢測報告。
(14)焊縫射線檢測布片評定表。
(15)產品監檢證書。
(16)產品竣工圖。
(17)進口壓力容器應經商檢并出具商檢證書。
第四條使用與維護。
在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逐臺登記,取得技術監督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全過程負責,并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需要經壓力容器常規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程、制度;定時、定點、定路線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使用單位不得提高原設計規定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超裝運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詳細的運行記錄,當容器檢驗和發生異常現象時,應及時地記錄并存入資料檔案。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操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許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時;
(2)受壓元件發生裂紋、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縫開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5)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關標準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第五條檢修與修理。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二)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應由國家授權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評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監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結果負責。
(三)經過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必須及時出具檢驗報告,評定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并經檢驗員和技術總負責簽字后生效,同時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壓操作監護使用等措施。
(四)壓力容器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經設計部門的同意后保證受壓元件原有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修復工作完成后,檢驗單位應提供詳細修復資料和報告,使用單位將其存檔。
第六條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閥應每年至少要進行定壓檢驗一次,其內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換、定壓、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并做好詳細記錄,出具安全閥定壓報告,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必須有日期的鉛封,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和安全部門人員參加試驗。
(二)爆破片應每個大檢修周期更換一次。
(三)壓力表每年必須檢驗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鉛封。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如液化氣鐵路罐車和液化氣汽車罐車,每年年初必須在本廠機動處報檢驗計劃,年底報完成情況,并進行考核。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匯編(優秀24篇)篇二十四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綏芬河龍江商聯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3、3氣瓶。
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4、1安監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運輸、修理和報廢等過程中的安全監察。
4、2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采購、安裝和委外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檢驗、內部修理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資管理部負責液化氣瓶及所購買其它氣瓶的采購、保存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負責監督外部供貨單位的氣瓶在儲存、檢驗、充裝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條例、規程、規定、規則。
5、1采購。
5、1、1設備部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容積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蝕性介質)前應進行方案評審論證。方案評審論證必須有安監部參加并提出意見。
5、1、2設備部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具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設備相應等級的廠家設計、設備的定型產品。
5、2安裝與驗收。
5、2、1由設備部組織,有安監部、公司工會等參加的評審組對安裝方案進行評審,安裝方案通過后,方可組織安裝。
5、2、2設備部負責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的資質。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及以上安全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
5、2、3在安裝過程中,設備部及相關部門、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對安裝質量進行監察。設備部在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耐性氣密性試驗以及鍋爐安裝的初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監部參加。
5、2、4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設備部組織安監部、公司工會進行驗收,并報請市鍋爐檢驗所和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參加。
5、2、5驗收合格后,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2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安全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后,方可上崗操作。
5、3、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知識,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維護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3、4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計等各種安全附件及連鎖裝置必須完好、靈敏、可靠、定期校驗。鍋爐安全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鍋爐低水位聯鎖和超壓聯鎖保護應每月進行一次信號模擬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5、3、5鍋爐在使用中必須對水質進行化驗,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的有關規定并執行q/qcg02100—038的規定。
5、3、6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q/qcg02100—024的規定。
5、3、7氣瓶在采購、充裝、儲存、發放、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3、8氣瓶不得超期使用;氣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須帶齊全并應有防倒、防曬、防振動措施;氧氣、乙炔、丙烷、液化氣等燃氣和助燃氣體氣瓶使用中必須保證與火源的距離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距離要保證5米以上。
5、3、9壓力管道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
5、3、10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向生產設備部和安監部報告,生產設備部立即組織處理。
5、3、11使用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停用和備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采取防腐保養措施。
5、3、12熱水爐(茶爐)和熱水箱、罐必須敞口使用。熱水箱、罐如果加蓋板,蓋板不得壓緊,以免形成密閉。
5、4檢驗。
5、4、1生產設備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人員,必須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培訓并取得檢驗證后方可上崗,檢驗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5、4、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和q/qcg02100—024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進行檢驗。
5、4、3使用單位必須掌握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期限。對到檢驗期不能停臺的鍋爐、壓力容器,應向生產設備部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半年進行檢驗。
5、5大修。
5、5、1鍋爐必須按公司規定6年進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況,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6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設備部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評審,并進行動態評價與更新。
5、7事故處理。
5、7、1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應按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5、7、2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報告。公司應立即向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報告。
5、8報廢。
5、8、1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產設備部檢驗站報告,經檢驗確認后,進行報廢處理。
5、8、2生產設備部應及時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5、8、3鍋爐、壓力容器報廢處理,由生產設備部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配合,報廢處理過程中必須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憑證的保存。
6、1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并嚴格按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6、2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對鍋爐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整改并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