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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一
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但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事故,如何科學規范地處理事故,實現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機關必須解決的問題。作為公安機關人員,我們有責任遵守和執行相關規定,提高事故處理能力。
第二段:規定概述。
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處理事故工作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對于事故的認定、責任的劃分、處置流程等細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遵守這些規定,嚴謹認真,不能有絲毫馬虎。
第三段:重點探討。
在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中,我們最關注的是責任的劃分,因為責任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工作表現和良好形象。如果事故處理不當,責任不清,會引起社會質疑,有礙公安機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在處理事故時,我們要站在紀律和規矩的高度,絕不能把責任推卸給無辜的人,同時也不能掩蓋責任人的過錯,我們必須勇于承擔自己的責任,接受調查和處罰。
第四段:值得借鑒。
在理解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從中學習到處理事故的方法和技巧。我們應該根據規定制定一個完整的處理流程,按照流程有序進行工作,嚴格執行處置程序,做到程序合理、流程清晰。同時,我們還應該加強實踐訓練和知識普及,提高事故處理技能和應變能力。
第五段:總結。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它為我們提供了標準化的流程和方法,讓我們在事故處理中更加科學、規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深入學習和貫徹這些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做好各種事故的應對和處置,展現公安機關的優秀形象,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階段,新舊制度相互影響,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關系、利益分配發生了重大變化,再加上國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突出,導致各種矛盾大幅度加劇,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從而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上的部分群體為了滿足某種共同利益或表達某種共同訴求,臨時聚集在一起實施的集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的行為。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體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質。部分群體性事件在剛開始發生之時,大部分限于少數人或者少數地區,隨著事態的升級,影響的擴大,引起周邊區域或相關者的心理共鳴。
2.反復性。
由于群體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問題是錯綜復雜的,涉及到社會各方利益,因此處置好群體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處置群體性事件很難一次性徹底解決。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表面上雖然穩住了事態,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實質上還是沒有妥善解決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群體性事件極易再次發生,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處置好群體性事件將更加困難。
3.可轉化性。
由于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層次性的,所以群體性事件表現出極容易發生轉化的特點。群體性事件通常由于行為性質的變化、行為方式的變化和控制手段的變化而發生轉化。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如果處置不及時、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轉化升級,由局部問題轉化為整體問題,由簡單問題轉化為復雜問題,由經濟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
1.滯后性。
當前,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體性事件沒有具體處置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完善明顯落后于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變化。這些規章制度對群體性事件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對于不同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沒有進行歸類,對一些原本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由于公安機關使用了錯誤的處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發大規模對抗性群體性事件。
2.模糊性。
當前我國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有的規章制度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這就直接導致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據,處置效能大打折扣。
1.處置預案過于簡單,缺乏針對性。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處置預案,但是這些預案過于簡單和抽象,缺乏詳細處理程序和處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國外公安機關的預案中針對不同情況,卻可以具體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選擇、路線的安排、隊列小組的合作等,甚至天氣、環境對事件處理的影響都考慮在內。
2.情報信息渠道狹窄。
由于公安機關的工作性質,公安機關對社會上出現的社會隱患比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機關不能完全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這暴露出公安機關情報信息渠道不夠廣泛,這些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時被公安機關發現并有效處理,很多群體性事件在萌芽階段就能被有效處置。
1.填補規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國公安部可以制定規章制度將群體性事件定義為三類,一是內部矛盾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群眾反應訴求之類的聚眾上訪、圍堵單位等內部矛盾型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維護現場秩序,爭取調解處理。二是內部矛盾轉化為過激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現場發生過激行為的或者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調集警力趕赴現場,依法采取措施、強制驅散、制止違法行為、懲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體性事件。對于帶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體性事件,或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民族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介入,及時處置,處置方式內外有別,對內要依法嚴厲處置,對外要盡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內外敵對勢力挑撥群眾與黨委政府的對立情緒、煽動群眾暴力對抗。
2.細化相關規章制度。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對其進行細化。細化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是當前公安機關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章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原則:一是最小傷害原則。民警在處置過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靜,根據不法分子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來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二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時對不法分子造成的損害足以阻止其繼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點。
1.科學合理制定處置預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機關應該按照不同環境,科學合理制定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預案,這些預案必須要指明處置原則、警力配置、方法步驟等具體可操作性內容,經常性地組織開展模擬演練,通過演練和實際處置群體性事件,深入分析并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處置預案,切實提高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2.拓寬情報信息渠道。
情報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機關準確掌握群體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時準確的情報信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利用好自身優勢,拓寬情報信息渠道,完善情報信息工作,從而把情報信息工作延伸到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動態。把情報信息工作擴展到公安機關的科、所、隊,提高民警的情報信息意識,廣泛收集情報信息。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三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槍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 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于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制、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年度審驗。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并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干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年度培訓計劃;(二)每年度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衛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后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衛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后果時。
第二十三條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后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藥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由個人保管: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柜、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游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脫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藥,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和彈藥消耗情況。
第七章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藥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藥。
第三十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準裝備彈藥,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藥。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槍使用后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銹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毀。銷毀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藥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范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隱瞞不報的;
(二)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藥的;
(七)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擅自使用裝備彈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四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責任重大,任務繁重,面對的挑戰和風險也很大。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國家的安全,公安機關設置了一系列的事故規定以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這些規定的要求非常嚴格,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來說,學習這些規定,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意義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嚴格執行工作制度。
作為一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首先要清楚的認識到的就是,嚴格執行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可以使我們的工作更加有條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保障我們的安全。在執行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時,需要將相關制度和程序熟悉掌握,并且認真執行,做到嚴謹、細致、認真。
二、提高安全意識。
作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往往處于一些特殊的工作環境中,面對的風險也很大。因此,我們必須時刻提高安全意識,要不斷的自我保護,學會如何預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比如,檢查安全裝備的使用是否得當、安全標志是否完備等方面。
三、加強培訓真正提高素質。
作為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要想做好工作,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實際上,公安機關是一個需要經常接受培訓的行業,通過加強培訓,可以不斷的提高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掌握更多的專業技能和應對客戶的方法。因此,我們要抓住機會,積極參加培訓,并且重視自學,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
四、加強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是為了保障我們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但是也需要被更多非公安工作的公民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全面加強宣傳,通過組織宣傳教育活動,讓公民逐漸了解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認識到公安機關的重要性,以便在必要的時候能夠與其合作,共同維護社會的平穩和良好的治安環境。
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之所以能夠體現它的價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它,因此我們還需要時刻注意同其他部門和服務隊伍之間的協作合作,形成合力。協作合作可以將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優勢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失誤,從而更好的完成公安機關的任務。
總的來說,學習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任何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做的事情,這不僅有利于我們的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我們應該認真學習,深入理解,并嚴格執行,真正做到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好,讓公安機關在居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五
1 題目4判斷題對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取保候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判斷題a縣公安局決定對居住在b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a縣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縣公安機關自行將王某抓回a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判斷題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判斷題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與銷贓地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9判斷題各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規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0判斷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偵查終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1判斷題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2判斷題對于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處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3判斷題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偵查人員和兩名以上實習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4判斷題對拘留后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原因。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5判斷題拘留后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暫放留置室看管.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6判斷題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7判斷題拘傳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適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8判斷題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3 題目19判斷題在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繼續執行執行后及時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報告。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0判斷題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1判斷題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2判斷題在拘傳時間內沒有完成訊問的可以經批準延長拘傳時間。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3判斷題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必須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4判斷題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5判斷題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6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4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7判斷題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8判斷題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可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9判斷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0判斷題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抓獲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破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1判斷題對于公安機關和軍隊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協調解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應即逮捕。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3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可以由醫師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5 題目34判斷題公安機關只管接報案沒有告知舉報人、控告人誣告應負法律責任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5判斷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5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6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7判斷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7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8判斷題檢查婦女的身體最好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如果條件不具備也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男偵查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9判斷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0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的時間都要計入辦案期限內。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1判斷題無論何種情形拘留后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正確 錯誤 6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2判斷題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3判斷題林某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依法取保候審郭某是林某的保證人。但在林某被取保候審期間郭某因與林某發生矛盾不愿意繼續擔保。則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林某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4判斷題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5判斷題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外作其他鑒定的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6判斷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挪用辦公但應當在三個月內歸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7判斷題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8判斷題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9判斷題某甲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先行拘留則律師提出會見某甲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之內安排會見。
7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0判斷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1判斷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2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可以同時并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3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4判斷題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5判斷題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6判斷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7判斷題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個別進行。
8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8判斷題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9判斷題在各類證據形式中以醫院名義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屬于鑒定結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0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生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1判斷題需要對被傳喚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3判斷題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4判斷題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的案件就達到了偵查終結的條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9 試題解析 題目65判斷題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48小時內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6判斷題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7判斷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沒收其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8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9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不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0判斷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團伙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1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2判斷題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10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3判斷題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4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5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必須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6判斷題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7判斷題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8判斷題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9判斷題對于集團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抓獲才符合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破案條件。
正確 錯誤 11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0判斷題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1判斷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2判斷題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的案件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案件受理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3判斷題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4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5判斷題公安機關沒有替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6判斷題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扣押后應當立即返還。
正確 錯誤 12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7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只能采用保證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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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六
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展,交通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點。公安機關作為交通安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了相應的事故處理規定。我有幸學習了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并實踐過相關工作,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一、重視規定。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具備權威性和實用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遵守。我們不僅要精通規定內容,還要掌握規定具體操作步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善于結合具體案例和思考,逐步提高規定的熟練應用程度。事故處理工作的精細化和規范化,要求我們始終以事故規定為準確的執行標準。只有強調規定的實用性,才能有助于我們的工作成果大幅提升。
二、科學處理。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核心是科學處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對現場進行細致的勘查,包括確認事故部位、保護現場、記錄現場相關信息等。處理過程還需要與當事人進行認證,了解相關情況以及損害情況。我們還需要準確判斷事故負責方,結合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要嚴格依法行事、堅決懲罰違法行為。
三、防范措施。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還要求我們在平時進行防范措施。要提高人員素質,加強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養、敬業精神和責任感。同時還要保證周密的周邊管控,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培養事故管理意識,提高參與事故調查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綜合管理水平。
四、協同處理。
要在處理過程中注重團隊效能,積極進行協調、溝通和配合。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形成閉環機制,形成整體合作優勢,提高事故處理效率和成效。同時,我們還要將現場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匯報。將事故處理結果及時傳達手長和上級,以便下一步工作進展。
五、總結規范。
在日常事故處理中,需要及時總結工作信息,開展一系列完整規范的工作。特別是對工作的難點、重點、薄弱環節進行分析和總結。不斷梳理和優化整體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使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更加完善和完整。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我們維護交通安全的基本功。我們只有善于總結,完善細節,才能更好地進行工作。我相信,今后我們一定會在這一領域取得更加優異的成果!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七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來,公安機關出臺了禁酒規定,以保障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認真學習了禁酒規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貫徹。通過實踐,我深刻體會到禁酒對社會的積極影響,并從中總結出了一些寶貴經驗。
第二段:禁酒規定的重要性(250字)。
公安機關實施禁酒規定是出于對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的考慮。酒后駕駛、酗酒斗毆等行為給社會治安帶來了很大的威脅。禁酒規定的出臺,旨在制止這些不良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和社會糾紛的發生。根據統計數據,禁酒規定的實施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提升了公眾安全感。這些數字證明了禁酒規定對社會的重要性,讓我們意識到禁酒不僅是個人行為,更是對社會的責任。
第三段:禁酒規定帶來的好處(300字)。
禁酒規定的實施,不僅提升了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還帶來了諸多好處。首先,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大幅減少,交通安全得到了明顯改善。其次,酒精導致的家庭暴力和社會糾紛事件減少,社會和睦的氛圍日益增強。此外,禁酒規定也促進了公共場所的整體環境改善,提高了人們的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可以說,禁酒規定的好處不僅僅體現在個人和家庭層面,更是對整個社會的積極影響。
第四段:禁酒規定的遇到的困難和對策(300字)。
盡管禁酒規定帶來了很多好處,但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首先,一些酒吧和飯店可能會嘗試規避禁酒規定,非法售賣或隱瞞酒水。其次,個別人員對禁酒規定不夠重視,仍然違反禁酒規定。對于這些困難,我們應該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也需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禁酒意識,讓大家共同參與禁酒行動,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五段:禁酒規定的啟示(200字)。
作為公眾,我們需要認識到酗酒行為對個人和社會的危害,并開始從自身做起。我們應該自覺拒絕酒精的誘惑,保持節制,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時,我們也要積極宣傳禁酒的好處,倡導酒精文化的健康發展。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無酒安全的社會環境。
結尾(100字)。
總結來說,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對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起到了積極影響。禁酒規定帶來了很多好處,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借此機會,我們應該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讓禁酒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社會環境。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八
新一屆中央領導班子給我們廣大黨員干部帶了個好頭,樹立了良好的風氣。中央領導同志嚴格要求從自身做起,我們更沒有理由做不好。要調查研究,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改進調查研究,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這“兩向六多五不”就是務實的表現,從思想上杜絕了形式主義的出現,從行動上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其中的五個不要更是小到了細節,細節決定成敗。這說明了領導同志不是隨口說說而已,而是要認認真真執行的。政治局領導把對自己的要求細化到了這種程度,而我們更應該做好,做得更細。我們應該多聯系家長、多進行家訪,把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結合起來。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中央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就是要求我們多干實事,少說空話、大話、套話,做到求真務實。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這需要我們反思,還要端正態度,改進工作作風。
要規范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規定要求政治局同志要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這更是務實的體現,不講排場,辦事講究效率,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自身形象。很多的黨員干部都對此缺少清醒的認識,一味的講排場,講規格。
要改進警衛工作,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很多領導出訪或下基層調研時,都喜歡警車開道,封路清場。如果這樣我們又怎么能聯系到群眾,調研又有什么意義呢?我們要堅持有利于群眾的原則,不擾民。這樣才能達到調研的真正目的。
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以往只要是中央政治局領導出席的場合或活動,新聞就會大肆報道,甚至是專題報道。但是實際上沒有什么效果,只是增加了一下曝光率。這一規定體現中央領導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給廣大黨員干部同志樹立了好榜樣。
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中央領導代表了國家的形象,我們黨員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黨的形象。這一規定體現我黨嚴于律己,樹立良好黨風形象的決心和誠意。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浪費成風,超規格辦事成為了擺在我們黨面前的嚴峻挑戰,如果不及時打壓、制止這股風氣將會嚴重影響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失信于民。這一規定看似很普通,其實意義深遠。這是我們黨風廉政建設的繼續和細化,從嚴治黨的升級。各個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狠抓落實,切實抓出成效。
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九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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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一
近年來,公安機關對于禁酒問題越來越重視。為了減少酒駕、酒擾等問題的發生,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并推出一系列禁酒規定。作為當前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部分,我認為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并從中汲取了一些深刻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安機關禁酒規定聚焦了社會安全。酒駕、酒擾等問題給社會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不僅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加,還引發了夜間秩序混亂、家庭糾紛等重大問題。由于酒精在人體中起到了一種解離作用,讓人產生意識上的松弛感,容易引發暴力行為。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可以有效地減少這些社會問題的發生,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安定。
其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倡導了健康生活方式。過度飲酒對健康非常有害,長期飲酒可以導致肝臟病變、心血管疾病、胃病等。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出臺,為社會大眾樹立了正確的生活態度,提醒人們要遠離不良習慣,保持身心健康。禁酒規定的宣傳讓人們認識到,健康的生活方式需要有一個清醒的頭腦和強健的身體。
再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加強了法治意識。飲酒過度不僅對個人健康不利,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通過禁酒規定的推行,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只有遵紀守法,并自覺遠離酒精的侵蝕,才能做一個合格公民。同時,公安機關對于違法酒駕者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這為整個社會強化了法治意識,減少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最后,公安機關禁酒規定還提高了人們的道德素養。酗酒不僅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很多問題。一個喝醉的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往往會做出讓人痛心的事情。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推行,提醒了人們要有更高的道德底線,遠離酒精的枷鎖,讓我們在家庭和社會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在維護社會安全、倡導健康生活、強化法治意識和提高人們道德素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禁酒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自覺抵制酒精誘惑,積極響應公安機關的禁酒生活方式,同時也要在社會中宣傳禁酒的理念,共同為打造一個健康、和諧和文明的社會做出貢獻。只有人人都以禁酒為理念,才能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二
近年來,公安機關對于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并逐漸升級成為禁酒規定,對于廣大司機而言,這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也是對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執行禁酒規定的過程中,作為一名司機,我深切體會到了其中的積極作用,下面就是我對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為駕駛員營造了良好的交通環境。過去,酒駕問題一直存在,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然而,禁酒規定的實施,讓酒駕的現象得到了明顯改善,為司機和行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在我個人的駕駛經驗中,很多人都以前所未有的警覺性維持交通秩序,盡量避免酒后駕駛,這無疑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其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過去,有些司機在飲酒之后依然堅持開車,他們自信地認為酒量可控制。然而,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讓司機明白了酒駕的危害。在實施禁酒規定之后,我看到很多司機重新評估了自己的酒量,并放棄了酒后駕駛的行為。他們意識到開車時頭腦清醒的重要性,這樣不僅降低了自身的風險,也為其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正如人們常說的,法則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清楚將酒后駕駛定性為違法行為,并明確了強制要求。在這個過程中,司機不再只是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是否飲酒開車,而是要遵守嚴格的法律規定。這種公正的法律制度讓每個人都對酒后駕駛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明確了行為的后果,從而使人們更加謹慎對待酒后駕駛并主動遵守相關規定。
另外,公安機關禁酒規定還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交通安全。禁酒規定不僅僅是對司機的要求,也是對社會各界的倡導。一些媒體、企事業單位紛紛響應禁酒規定,加大對酒駕的批評與警示,同時也為司機提供了更多的酒后安全出行方式。同時,一些酒店、餐廳也紛紛跟進禁酒規定,充分履行了自己作為飲食服務行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共同努力,使得禁酒規定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也提高了司機的意識和責任感。
最后,公安機關禁酒規定也給了司機在法律環境下的新選擇。過去,司機在外出就餐時常常會面臨是否喝酒的矛盾,因為不喝酒可能被視為失禮,而喝酒又擔心超過酒后駕駛的標準。然而,禁酒規定下,司機可以選擇不喝酒或者找代駕,這樣不僅能保證交通安全,同時也不會損失面子。這給了司機更多自主權,讓司機能夠更加理性地面對酒駕問題,并做出更加明智的決策。
總之,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對司機和整個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它為我們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同時,公平公正的規定也提高了司機的遵守意識,并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交通安全。通過禁酒規定,司機可以在法律環境下有更多的選擇,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為一名司機,我將始終遵守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三
公安部印章管理規定就是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印章管理規定。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
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現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跨地區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采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準;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準;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采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和關于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準。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準,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發布。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后,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
方案。
并報公安部備案。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五
另一方面,本規定的集體突發事件是指在市內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體沖擊黨政機關,堵塞道路交通,破壞公私財產,不緊急處理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和重大結果的行為,上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的指令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
二、本規定所謂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紀律,是指本隊民(協)指警在組織參與處置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三、發現集體突發事件的征兆和事件發生時,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交通事故集體事件:市內發生交通事故集體事件,轄區中隊民警首先趕到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揮車輛,立即向負責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和值班生產大隊領導報告情況,商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指令處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隊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脫根據上述程序進行。生產大隊機關院內發生的集體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召集事故調整股東(協)警察處理,根據處理情況可以向生產大隊長要求增加警察力,生產大隊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
(二)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所載物品灑落、泄漏或其他嚴重情況時,管轄區中隊民警應首先趕到現場,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導車輛,立即向管理危險運輸車輛安全的生產大隊領導報告,與生產大隊值班領導商談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的指令處置。需要與上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協調的,由生產大隊管理領導負責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產大隊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災害性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山洪、泥石流、冰凍雨雪障礙、交通堵塞的突發事件,首先管轄區中隊和生產大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
方案。
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和隊務會報告決定警力調配由生產大隊辦公室負責通知。
四、集體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體事件,事件發生后必須立即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報告簡單情況,根據事件的發展情況,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決定分別向市政府、緊急事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進行口頭報告,2小時內書面報告,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持續報告。情況報告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現場情況、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處理措施和效果、報告單位(人)、報告時間。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列車員負責提交,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須在生產大隊辦公室的文字檢查后發送。宣傳報道統一由大隊辦公室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報道。
五、處置集體突發事件中違紀行為的處罰和責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鐘內未趕到指定的集結場所的;
2、事件管轄區中隊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規定程序報告的;
3、突然不按規定穿著、帶裝備或警告風格不整齊的;
4、不允許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時傳達指令或傳達指令誤導不良影響、結果和損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職務而退縮的;
7、提交信息延遲的;
8、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1、通信聯系無法傳達指令的,其單位行政正職降級,當事人民警察離開現在的單位。
3、警察作為不當事件升級的,當事人警告,離開現在的職場。
6、違反宣傳報道規定引起負面輿論的,當事人民警察降級。
7、因工作失誤嫌疑犯逃跑的,當事人警察免職,離開現在的職場。
8、大隊分管領導對分管機構失控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紀律處分。
10、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六、本規定由大隊紀檢組負責解釋,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六
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第三條。
(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
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現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跨地區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
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采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
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和關于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第八條。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準。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
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第十條。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發布。
第十一條。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
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
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公安部備案。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七
槍支是一把 雙刃劍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嫌疑人,保護國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反之,則不僅會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精神甚至生命造成傷害,而且還可能損害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槍、用槍能力,保障槍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槍,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槍支。
職能部門,是指公安機關承擔公務用槍管理職責的內設部門。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配槍民警,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以工作必需、規范管理、保障使用、確保安全為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管理職責,明確配槍民警管理、使用槍支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責任,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務用槍動態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實戰的能力與水平。
公務用槍研制、定型、列裝、訂購、監造、驗收,訓練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由公安部負責統一組織。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勤務指揮(辦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公務用槍管理工作。
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日常事務。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職能,并對口指導下級部門相關工作:
(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過程中構成違法違紀的案事件進行調查。
(二)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日常保管公務用槍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構成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勤務指揮部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本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保障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用公務用槍,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門負責會同配槍部門審查配槍民警條件、評定持槍資格等級,持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配槍民警訓練、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指導配槍部門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組織加載電子槍證、制作持槍證,電子槍證年度審驗,組織銷毀報廢公務用槍,維護《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六)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制作槍彈痕跡,建立和管理槍彈痕跡檢驗檔案。
(七)法制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范性文件,參與違反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槍支佩帶使用規范案事件的調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組織購置、調撥、維修槍支等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建設槍支彈藥庫(室),購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審核報廢公務用槍。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細化落實公務用槍管理制度、管理責任;
(二)依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槍支;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核提出配槍民警名單,申辦持槍證;
(四)對配槍民警進行經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動態、現實表現;
(五)組織開展日常實彈射擊訓練;
(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配槍部門對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日常檢查、評估,建立配槍民警、公務用槍管理檔案、臺賬,維護、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配槍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由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治安管理部門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審核配備公務用槍限額,報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程序申報審批。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和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申報、審批,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匯總審核批準所屬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按規定報公安部組織統一購置。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憑公安部下發的《警用武器調撥通知單》,按規定時限調撥公務用槍,并將調撥情況報公安部。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配備的公務用槍制作槍彈痕跡,加載電子槍證。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設置槍支彈藥庫(室、柜),劃定驗槍區域,設置驗槍板或者驗槍沙袋(桶)等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持槍證: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二)熟知槍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熟練掌握所配槍支種類的使用、保養技能;
(四)通過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第十五條 配槍民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持槍證;
(二)領取、交還槍支時進行登記、報告;
(三)領取、交還或者交接槍支時進行驗槍;
(四)按照規定保管槍支;
(五)不得私自維修槍支或者更換槍支零部件;
(六)嚴禁出租、出借槍支;
(七)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暫時停止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或者被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
(二)與他人產生糾紛或者家庭存在重大變故的;
(三)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暫時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未通過年度法律政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的;
(五)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經政工部門同意,應當及時恢復其配槍資格。
第十七條 配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配槍部門提出,經政工部門審核,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
(一)因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調離配槍崗位的;
(二)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喪失管理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調離公安機關的;
(四)依法依規不適宜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對被取消配槍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注銷持槍證。
第四章 訓練考核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把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列為人民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
配槍民警每人年度實彈射擊訓練用手槍彈數量,不得少于100發。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務用槍管理使用年度訓練計劃和訓練考核大綱,組織配槍民警培訓、考核。對配槍民警進行法律政策考試,按所配槍支種類進行使用槍支訓練和實彈射擊考核,并結合訓練、考試、考核情況,開展持槍證年度審驗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訓練時,應當加強法律政策、敵情觀念、心理行為、射擊要領及槍支分解結合的教育訓練,提高配槍民警依法、規范、安全管理使用槍支的實戰技能。
第二十一條 手槍射擊訓練應當作為配槍民警的必訓科目。防暴槍、沖鋒槍、步槍射擊訓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狙擊步槍、班用機槍應當由特定的配槍民警進行射擊訓練、使用。
配槍民警更換、增加配槍種類時,應當事先經過訓練,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彈射擊訓練管理制度,細化程序規則,健全場地設施,落實安防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配槍民警開展一次實彈射擊訓練,加大近距離實戰對抗射擊訓練比重。
配槍部門應當組織配槍民警加強日常訓練,使其達到訓練考核大綱要求。
第五章 儲存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應當集中儲存、保管槍支,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管理制度,保障槍支安全存放,保證及時領取、交還槍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所屬具備保管條件的配槍部門按照要求設立槍支彈藥室,配置槍支彈藥專用保險柜,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將所屬配槍部門自行保管的槍支上收統一集中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上收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自行保管槍支的配槍部門,應當選配專(兼)職槍管員,負責槍支儲存、保管和領取、交還登記等工作,加強對槍支彈藥庫(室、柜)及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整改。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報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指定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并配齊槍套、槍綱、槍鎖等安全裝置:
(一)在重點地區執行反恐防暴任務需要的;
(二)執行特定偵查任務需要的;
(三)地處偏遠農村、山區的派出所不具備自行保管槍支安全值守條件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的審批時限,一次不得超過30天。
個人保管槍支的配槍民警不需佩帶槍支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槍支彈藥室(柜),向槍管員說明情況予以登記,需要時及時領用;或者將槍支上鎖后存放在其辦公室、住宅保險柜,并隨身攜帶槍鎖、保險柜鑰匙。
第二十七條 對配槍民警個人保管槍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立即收回槍支:
(一)審批有效期限屆滿或者不需繼續個人保管的;
(二)脫產學習或者借調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屬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決定不適宜由配槍民警個人繼續保管槍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領取交還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堅持明確責任、簡化手續、動態監督、服務實戰的原則,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審批、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配槍民警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由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槍管員核對后領取槍支,完成任務后交還:
(一)執行應當佩帶槍支任務的;
(二)參加實彈射擊訓練的;
(三)所屬公安機關依法指令應當領取槍支的其他情形。
任務緊急時,可以憑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給槍管員的指令領取槍支。交還槍支時,應當補辦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還槍支的,應當提前向負責人報告獲得批準并告知槍管員,在交還槍支時作出備案說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所屬配槍部門的.配槍民警需要每天佩帶槍支執行任務的,可以由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月審批,實行上班領取、下班交還槍支登記制度。每月審批槍支領取、交還情況,應當向其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配槍部門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主要負責人領取槍支,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領取槍支時,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領取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所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配槍民警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與值班負責人或者民警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并監督配槍民警按規范動作和要求進行驗槍。
配槍民警夜間領取、交還槍支時,應當由槍管員或者代行槍管員職責的值班民警,與值班負責人共同開啟槍支彈藥庫(室、柜),并使用《全國槍支管理信息系統》驗錄持槍證、電子槍證信息。
第七章 勤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應當從配槍民警中選配專(兼)職槍械員,負責槍支維護、保養等勤務保障工作。
槍械員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槍支故障,報告槍支損壞、彈藥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提出采購維修、保養槍支設備、工具的意見。對損壞的槍支,及時提出報修、報廢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中儲存保管的槍支,應當按月維護、保養。個人保管的槍支,應當根據使用情況隨時維護、保養。實彈射擊后或者被水侵蝕的槍支,應當及時保養。
第三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儲備一定數量的槍支,用于反恐處突應急任務需要。應急調撥時,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收回超范圍、超標準配備槍支和報廢槍支的型號、槍號、數量及超過有效期彈藥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嚴格登記備案。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收回、報廢槍支集中銷毀,所需經費納入武器裝備經費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度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
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組織對所屬配槍部門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配槍部門應當每季度將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情況,向所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六)槍支維護、保養情況,是否存在使用過期彈藥行為;
(七)依法依規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檔案、臺賬,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違規問題、安全隱患,予以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組織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實施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置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配槍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對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有力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制度不落實、問題隱患突出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九章 紀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配備槍支的;
(二)不按規定對所配槍支加載電子槍證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保管槍支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槍支彈藥庫(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執行槍支領取、交還審批登記制度的;
(六)擅自購置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所屬槍支管理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調查期間可以對有關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配備、調撥公務用槍的;
(二)未按規定對配槍民警進行條件審查或者訓練、考核的;
(三)未按規定取消民警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槍彈痕跡、核發持槍證或者組織加載電子槍證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務用槍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配槍民警、槍管員、槍械員違反本規定,在調查期間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待調查結束后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務用槍配用彈藥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槍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八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
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十九
為了加強機關內務的管理工作,規范內務監督程序,政府制定了機關內務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機關內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政府機關管理,強化約束激勵機制,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本鄉政府機關的干部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鄉政府機關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 在職在崗干部職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提前離崗的在編干部職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員、差額撥款人員按上級撥付的工資標準發放全年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獎金。
第六條 發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各類發票原則上在當月月底辦完相關手續。每月27-30日為報賬時間,報賬時填寫好報賬單,鄉長先在報賬單上進行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在票據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計生單列經費除外)。
第七條 出差人員必須到辦公室開具出差通知單,一般干部職工兩天內出差須報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須經鄉長簽字同意,副職出差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出差時間兩天算一天,兩天以上減一天計算。開會人員憑上級通知由辦公室填好開會通知單并告知其分管領導。學習人員必須憑上級學習通知,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培訓及學習考察。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必須憑上級文件報銷。函授學習、自考每年報兩次往返車旅費,不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除有文件規定,且有歸口經費外)。家住縣城學習期間不報生活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到縣開會出差車船費按快艇價實報實銷,到縣以外城市開會出差,車船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憑票實報實銷(除帶公車外)。
第十條 開會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每天5元市內交通費,不報銷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出差生活補助、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實行按天包干制,縣城沒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費50元包干,其他費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費,5元的市內交通費),其他城市費用的包干標準:其他縣城80元一天,地級城市100元一天,省會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條 下村車船費以工作需要為標準,不準在外簽單,實報實銷,特殊情況除需包車船的由辦公室開出包車船通知單,經手人需在通知單上簽字,每月月底各車主與辦公室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階段性工作補助以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 各項辦公通迅費用實行包干管理,電話費:鄉辦公室2400元一年,財政所800元一年,黨委政府成員35元一月。手機費: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網費:每個adsl用戶1200元一年。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工作經費每年1xx元包干,含公安辦案工作的車船費和接待費 。
第十五條 水上安全工作經費xx元一年包干(含節假日值班補助);五強溪農貿市場安排人員,其工資全額上交鄉財政,享受政府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計生全年工作經費實行單列包干,其單列開支發票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由鄉長審核后由計生辦報帳員到財政所報帳,經費包干總額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搬家,由政府安排車船送至報到單位,并贈送一份80元紀念品。
第十八條 鄉干部職工醫療費用統一按縣醫療辦有關規定,到縣醫療辦辦理手續報銷,鄉政府不報銷任何發票。
第三章 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凡政府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務的采購和定制、公共產品及設施建設、拍賣、承包、租賃等盡屬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必須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 大額固定資產的采購計劃,須經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計劃由辦公室制定采購計劃,經分管內務領導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購物品或定制設備維修、人工勞動等各種服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由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未經同意私自在外購買和賒購物品的一律不予報銷;凡平時在政府集鎮各商店采購小額物品的,需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經手,財政所辦公室負責按月與各商店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因辦公需要的水電費用結算時,鄉辦公室、財政所等使用人員,必須親自到現場參與抄表并簽字,方可報銷。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來人來客實行對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歸口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每次的結算單上簽明就餐和住宿人數以及金額,方可后報帳,辦公室按月與食堂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四條 單項工作需召開村干部會議的必需經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條 接待標準: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會議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七條 除主要領導安排經辦公室開出就餐住宿通知單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簽單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條 來人來客原則上不打包包煙,特殊情況需由主要領導安排,方可開支。香煙統一由財政所采購,辦公室打煙時負責填好發放登記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下村的應當告知分管領導或黨政辦人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每天下午5點鐘前到辦公室簽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于22天。每月發放周末加班補助200元,無正當理由每月考勤達不到出勤天數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補助,當月不參加聯村計生例會的扣20元。
第三十條 干部職工請假需寫出請假條,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方可準假。副職一律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請假,每月請假時間不能超過6天。全年不得超過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節假日),超過一天扣補助5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條 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當天未值班的不發補助。因上級查崗離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體值班人員不安排補助,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公日值班制度,為方便群眾辦事,鄉里實行每月逢二逢七聯合辦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黨政綜合辦、計生、民政、財政、綜治、移民、林業等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便于群眾集中來鄉辦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0元。
第六章 辦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辦公室(包括鄉辦公室、計生辦、財政所)必須有人值班,確保辦公室24小時電話暢通,做到待人熱情、服務周到。
第三十三條 文印室計算機房管理實行上機登記制度,凡需在機房查收、打印文件資料的,在上機前填好上機登記表,寫明上機內容和打印份數。文印室鑰匙由辦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電腦上從事娛樂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要對上級文件、通知進行分類、登記,及時送領導簽閱,并通知具體人員辦理。要做好文件的歸檔、整理工作,不得積壓、遺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條 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的印章由鄉辦公室管理,各部門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凡日常工作蓋章由辦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屬向上報告、請示、證明等重要內容需蓋章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不允許蓋空白章。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就餐通知單》、《出差開會通知單》、《政府采購通知單》、《上級登記表》、《考勤簽到表》等表格的編號、統計等規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開欄。
第七章 會議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領導成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鄉長主持,主要研究全鄉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人員崗位調整、獎懲、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八條、中心學習組學習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和鄉級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學習領導講話和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關系全年工作或階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九條、黨支部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機關主持,機關干部、全體黨員參加,方法上可與職工大會一道進行,主要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安排部署黨員活動,表彰先進事跡,討論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紀律處分等。支部委員會適時召開,由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十條、民主生活會:堅持半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確立主題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民主生活會必須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書面總結,并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參加。
第四十一條、機關干部職工工作例會會:原則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時召開,由鄉黨政領導主持,聽取干部職工個人一月來的工作匯報,綜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安排部署下一個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會議紀律:無論召開何種會議,相關人員都必須按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認真做好記錄。
第八章 公物及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住房管理:鄉干部職工的住房和辦公室由政府統一安排和調整,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占、亂搬,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非經政府安排的房屋裝修、整修,其費用由自己負責。凡調走人員或非經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員,應按時清退所占住房,否則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公共財物由辦公室和財政所登記造冊,丟失和損壞的由使用人講清原因,視其情況予以賠償,任何人不得隱瞞、占用,一經查出,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講究公共衛生,遵守衛生公約,住房和辦公室門前實行“三包”,要求做到門前衛生一天一掃,垃圾必須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機關院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在內外墻壁上亂涂亂劃,嚴禁在花壇內種菜和花草樹木上晾曬東西。
第四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區劃分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時間為每月工作例會散會后),責任區劃分:宿舍樓一棟:胡三毛、熊勇華、譚再中;宿舍樓二棟:鄧和平、舒澤、符紹陽:宿舍樓三棟: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辦公樓.草坪及球場:舒祖全、楊寧、宋國、魯彩容、全明華、舒小林、肖典興、陳回湘、孫春蘭;計生辦:向金蘭、劉昌華;財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司機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做到“四不準”(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將由他人駕駛,不準帶故障出差,不準私自出車);凡外單位或干部職工個人用車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并自行負責用車費用;加強公車油料管理,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堅持油卡購油制度,駕駛員原則上不得用現金購油,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的須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司機借用人員的工資到原單位領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貼按現干部職工標準的50%由財政補發,其它加班、節假日等補貼與干部職工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堅持修車申報制度,一般情況下修車必須先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換耗件要將舊物件將回車庫,廠家修理車輛必須由兩人在場監督,所換零部件和工時費必須有清單,司機查兌無誤后在清單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條 駕駛員應強化保養和安全意識,減少途中故障,確保安全用車。因特殊情況出現行車故障的,由駕駛員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匯報。
第十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全年累計曠工15天或連續曠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二條 違法亂紀、打牌賭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三條 全年設目標考核管理獎1200元,其工作因計生、綜治等目標考核管理被一票否決的不享受全年目標考核管理獎,工作受上級通報批評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次扣年終獎金200元。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獎200元。各項工作年終被評為先進個人的,縣級獎200元,市級獎400元,省級獎600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評為先進單位縣級1000元,市級1500元,省級xx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同一工作受不同級別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
第五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文章的,縣級 500字以內獎50元,500字以上的獎100元,市級500字以內獎200元,500字以上的獎300元,省級以上500字以內獎300元,500字以上的獎500元。
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二十
現階段,我國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兩少一寬”政策在本質上也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體現。對群體性事件的正確定性是刑法的責任,刑法正確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導。因此,在群體性事件刑法解決機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過對我國刑事政策進行分析,充分發揮其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國的群體性事件解決機制在正確的軌道上不斷的完善。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兩少一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我國現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內涵解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其從理論提出到成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為基本刑事政策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針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作出了相對合理的闡釋。陳教授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主要是:
寬嚴相濟的“寬”指的是指寬緩、寬大與寬容。詳細來說,首先指的是輕罪輕判,對于輕微的犯罪行為,應當適用較輕的刑罰,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再是重罪而輕判,是指所犯罪行為較重,但行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節的,可適當適用較輕的刑罰。總的來說,寬嚴相濟中的“寬”包括了非刑罰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監禁化,體現了刑法的刑罰的人道性、謙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寬容價值。該輕而輕本身就是罪責刑均衡原則的體現,該重而輕是根據犯罪人本身的情況及所表現出較輕的社會危險性和人身危險性而給予適當的獎勵,體現的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罪責刑均衡原則,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則的實現。寬嚴相濟的“嚴”,則指嚴格、嚴肅和嚴厲。嚴格是指刑事法網嚴密、刑事責任嚴格,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當做犯罪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嚴厲是指該重而重,對社會危害程度與人身危險程度深的犯罪要判處較重的刑罰,包括對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犯罪行為進行從重處罰。現在我們提倡寬嚴相濟,并不是說寬嚴相濟是輕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寬只適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較輕的犯罪。而對于重罪則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比較嚴厲的一面,可以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與輕罪刑事政策的統一。
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濟”,它充分展現了我國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從犯罪的角度來看,“濟”強調“嚴”與“寬”的平衡與協調,是我國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延伸與擴展,寬嚴均衡、寬嚴有度;另一方面,從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治理的制度設計,強調刑事救濟,救濟被告人及其同樣受傷害的家屬、救濟受傷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救濟受損的社區等等。
“寬嚴相濟”可以視作一種刑事策略,策略所屬現代詞,指的是可以實現目標的方案集合,顧名思義,刑事策略就是與犯罪作斗爭的方案集合,是實施刑法的一種手段,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刑法作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著“寬”和“嚴”,就意味著有寬和嚴兩種手段,如何正確運用是取得與犯罪作斗爭的勝利的關鍵。但僅從策略角度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看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義思想,這種人道主義思想主要表現在刑罰的人道性與謙抑性,在法治社會中,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受到人道主義的限制,不能因為追求懲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殘酷的刑罰,這既是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對人權的高度尊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寬嚴相濟”就是一種理性處理犯罪的形式。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展市場經濟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對犯罪現象和我國轉型社會特質準確認識的基礎之上。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從社會結構到經濟體制,從思想觀念到利益格局,無一不發生著巨大的變革,這種巨大的社會變革,雖然為我國的發展進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讓社會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問題與矛盾。這些新出現的社會失范行為與社會矛盾,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來解決。從犯罪行為的角度講,產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從根本上來說犯罪始終是一個社會問題,而法律無法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刑罰不是預防與懲治犯罪的唯一手段,應當發揮其他解決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價來治理犯罪。轉型社會所帶來的諸多復雜問題,完全依賴傳統的專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義是不可能妥善解決的。過于傾注于刑罰的威懾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治理好犯罪問題,還可能造就“堵塞型社會”、產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運動式的“嚴打”過后不久,犯罪數量即急劇反彈就是極好的明證。對于犯罪問題既需要源頭上的疏導,也需要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數量減少并不是依賴刑罰發動的頻率,而是需要從整體上改良危險人狀況和社會環境。一個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過多地依賴刑法典,而通過社會生活和立法中潛在的救治措施來減少犯罪的禍患。”所以,在轉型社會條件下,國家與社會不能單靠刑罰治理來解決犯罪問題。因此,在保持對嚴重犯罪進行嚴厲懲治的同時,對于輕微犯罪予以寬緩處罰是符合社會治理規律的。同時,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應當與社會綜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現象和犯罪問題,科學地構建合理的反應機制,有效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有效地鏟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體性事件是一種群體矛盾的體現,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具有重要意義,是事關社會安定團結、經濟持續發展以及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發展的大局的問題。群體性事件本身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這也就決定了群體性事件的刑法解決機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建立群體性刑法解決機制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程。“寬嚴相濟”是刑事政策的新發展,是在創建和諧社會背景下提出來的,是刑事政策適應國情的表現,在應對現代犯罪復雜性中具有重要意義,在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行為的處理中,正確的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現實必要性。
(二)“兩少一寬”的刑事政策之內涵解讀。
“兩少一寬”中“兩少”是指少殺、少捕,這主要是針對我國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數民族地區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罰的適用上實行“少殺、少捕,處理上一般從寬”的刑事政策,針對少數民族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礎上,比照刑法對類似犯罪行為的處理變通執行法律。具體來講,所謂的“少捕”,即要減少“逮捕”的適用,根據刑法的一般規定,對某些行為可以進行逮捕,但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處理,所謂“少殺”,就是減少死刑的適用,對于已經達到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少數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執行法律。而所謂“處理上一般從寬”是指對在處罰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時,比同等情況下的漢族犯罪分子處罰的要輕。關于“兩少一寬”刑事政策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雙重限制說’,即認為‘兩少一寬’在適用時應當從地區上和犯罪人個人素質上作雙重的限制;‘一個對象說’,認為‘兩少一寬’只適用于實際居住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公民;‘普遍適用說’,認為應以民族身份為標準,不分聚居、散居、雜居都適用;‘區別對待說’,‘兩少一寬’的適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數民族聚居區,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也可以執行這一特殊的政策。對于散居的少數民族,如果是相對集中居住,并且保留著其獨有的風俗習慣的,在執行政策時應當在符合原則的前提下應當給予恰當的考慮與照顧,而對黨員、干部則要強調依法辦事,不能一概實行‘兩少一寬’。”一般來講,大多數學者都比較贊同的是最后一種說法,即認為“兩少一寬”政策主要適用于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但對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散居的少數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執行這一政策。但對于其他地方的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殊問題要適用“兩少一寬”刑事政策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兩少一寬”是我國基于民族團結問題而提出的,是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一種刑事政策。民族團結對于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這更增加了國家的不安定因素,維護民族團結歷來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問題,這關系到國家安定統一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黨和政府必須正確處理各個民族之間的關系,尤其是維護好各少數民族的利益,保證少數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為了改善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得少數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關系。具體到刑事法律領域,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過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號文件提出,“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處理從寬,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和刑事司法上的從寬。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逐漸發展成了現在我們在刑事司法領域貫徹的對少數民族犯罪分子“兩少一寬”政策。現階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不斷增多,在民族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暴力犯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連發生的“7·19”事件的主體主要是傣族群眾,2009年在新疆烏魯木齊爆發的“7·5聚眾打砸搶燒”暴力流血事件的參與主體是維吾爾族群眾,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薩爆發的聚眾“打砸搶燒”事件的參與主體是藏族群眾。群體性事件是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產物,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族關系的緊張,民族關系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解決。我們處理此類群體性事件時應當堅持貫徹“兩少一寬”的刑事政策,尤其針對其中的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更加應該做到少捕少殺,寬容對待,這對于維護民族間的團結緩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義。“兩少一寬”刑事政策是我們在處理涉及少數民族問題的涉罪群體性事件一條重要準則。
2.群體性事件刑法解決機制之刑事政策價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則基礎。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嚴相濟政策的界限。根據刑法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寬和嚴應當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展開來的,不管是從嚴還是從寬,都只能以現行法律確立的宗旨和原則為限,不能脫離現有的法律規定講寬與嚴的問題。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寬”,但“寬”不是無限的,必須有個界限,這個界限就是刑事訴訟法、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程序規范、實體標準等,貫徹寬嚴相濟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圍之內,超越了這個界限就不符合寬嚴相濟政策的宗旨與精神。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較高的要求,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分子量刑時,其所犯罪行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是表明犯罪行為與刑罰之間相互關系的一個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進行量刑時不僅要考慮犯罪人的主觀危險性,更要考慮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將預防與責任作一體化的考量。在處理具體的刑事案件時,要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為量刑的標準,根據案件的犯罪情節等具體情況分析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客觀危害性的特點后,參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寬松超越法律規定,也不能從嚴到一味打擊,不盡人情。在遵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中要把握好寬嚴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體性事件刑法解決機制中的具體價值。
通過前文分析,在前文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在群體性事件刑事解決機制完善的過程中,刑事政策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因為“寬嚴相濟”與“兩少一寬”從本質上講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將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例進行具體說與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價值。
“寬嚴相濟”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規定具體體現。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會自然而然的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我國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據與支撐,通過嚴密刑事法網、減少法律漏洞來提高刑罰的威懾力與震懾力,最終取代我國傳統刑罰“厲而不嚴”的重刑主義傾向。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著刑事立法實踐。“嚴而不厲”的立法模式要求有嚴密的刑事法網,刑事責任嚴格但刑罰并不苛責,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體現。法網嚴密,似乎束縛了公民過多的自由,其實減少了社會不良分子危害社會、侵犯自由的機會,公民因社會有序而更加自由。“不嚴而厲”的刑法在放縱一部分犯罪的同時會不當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當自由和權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嚴而不厲”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當然,“寬”與“嚴”,“厲”與“不厲”都是相對的。總體而言,我國的犯罪圈并不嚴密。現階段,隨著社會的轉型和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預防與遏制群體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僅僅是后盾法,對于產生群體性事件的社會根源,以及民眾的合理訴求無法通過合法途徑得以解決的矛盾,刑事政策與刑事法都是無能為力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過嚴密刑事法網,來遏制引發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對群體性事件背后的隱性犯罪的打擊力度,通過立法彰顯刑之公正,從而減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溫床。刑事法網嚴密化、輕緩化,在減少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的同時,相對降低了民眾對重刑的抵觸情緒,也減少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幾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可能憑空在實踐中發揮其功能。當理論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確證,理論貫徹的方式與方法問題自然成為關鍵。近幾次刑法修正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但尚未做到我國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標準。我們充分肯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實處,得以實際運用。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生動實踐。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駕駛行為入罪。醉酒駕駛行為入罪,作為第133條之一規定在我國《刑法》中,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的一面。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從方方面面指導這我國刑事立法。堅持刑事政策對刑事立法的導向作用的原則下,針對我國當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種種問題,賦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對我國刑事法治建設顯得尤為關鍵。
2.司法上的指導價值。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刑事司法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行為進行抗制的價值,首先體現在嚴格依法劃定打擊圈、界分罪與非罪上。群體性事件中的“不法”行為包括體制外的利益表達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輕微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嚴重犯罪行為等等。性質迥異的行為混雜在事件之中,給刑事司法界分罪與非罪出了難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正確定罪的指引,既是維護刑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寬容的根本體現。解決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要防止將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錯誤傾向。群體性事件本身并不帶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為,也無法改變事件本身的性質。將群體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與政府部門推卸責任之嫌。將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導致打擊面過寬,可能嚴重侵犯公民權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眾的根本利益,其結果往往是不僅無法有效化解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還激化社會矛盾。因此,公正處置群體性事件,嚴格依法對待事件中的違法犯罪現象,是緩和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為本”核心政治倫理下公正與人道、寬容等價值要素的根本體現。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對刑事司法的指引還體現在適度量刑之上,即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會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并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合理訴求進行區別對待。對事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并實施嚴重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處罰;而對事件中輕微犯罪的行為人和犯罪的一般參與人則需從寬處罰。這既是罪責刑均衡原則的體現,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反映。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另一個價值就是對刑事救濟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體性事件中發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請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可以從輕處罰免除處罰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制度。這種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國傳統的重調解的心態,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經濟賠償和精神撫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積極悔罪服法,減少了社會中的對抗因素,減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會和諧。現代刑法理念不再將報應作為刑罰的唯一正義觀。通過道歉、經濟賠償而得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從而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本身就是一種正義的體現。刑事和解蘊含著刑事效益、恢復正義、節制與制約報應正義、寬容、人道與和諧等倫理價值。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最終目的是要緩和、消除這些矛盾與沖突。如果僅僅基于報應而對事件中的犯罪進行處罰,難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不利于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還可能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與犯罪。由于對犯罪人進行嚴厲懲罰,事實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沖突的受害人,嚴厲懲罰并不利于對其進行改造教育。所以,針對群體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追究刑事責任、適用社區矯正或者從寬處罰,這本身就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具體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緩解社會矛盾的良好工具。
從刑事程序來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群體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實踐的指導應當體現在慎重動用刑事強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群體性事件中的嚴重犯罪分子要嚴厲打擊,但對于從犯或脅從犯則要慎用提起公訴或強制措施。胡錦濤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緊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堅持依法辦事。”如果僅僅因為害怕群體性事件可能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威脅,為追求盡快解決群體性事件而濫用刑罰權,不嚴格執法,對不構成犯罪的提起公訴,對不具有適用條件的行為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本身就是對法治的踐踏,對法律的違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倫理的致命傷,極易激化社會矛盾,可能釀成更大的群體性沖突,是最大的不穩定源。而我國的刑事審判實踐中,還保留著一旦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就會提起公訴,一旦提起公訴,基本會判有罪的司法慣例。因為這涉及到錯案追究的責任問題,如果行為人被判處無罪,相關辦案人員就可能承擔錯案責任。從此角度而言,捍衛司法公正、捍衛程序正義,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承擔的時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是相對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必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當然,寬嚴相濟的嚴必須是刑法規定范圍內的“嚴”,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法外施暴。
3.刑罰執行的導引價值。
依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則與精神,我們可以推導出對刑罰制度的要求。具體來說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為與量刑相適應,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設置具體的刑罰;其次,在罪刑相適應的前提下考慮刑罰個別化與特殊性,針對犯罪行為人的具體危害性作出合理回應;第三,要求在設置刑罰時要輕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輕,要輕重相互銜接,避免出現刑罰斷檔的情形;第四,要求設置時符合社會經濟、政治發展態勢及犯罪形勢,服務、服從于現我國目前建設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設置刑罰時要體現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整體上向寬緩靠攏。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行刑的導引,關鍵在于擴大刑事參與,引進社會力量來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過社區矯正實行行刑社會化是現代社會基于對監禁刑弊端的清醒認識而。
創新。
的社區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會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盡快回歸社會。社區矯正制度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它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種社會化的矯正措施。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社區矯正具有無可替代性,它對于彌補現有短期自由刑缺陷、體現寬緩的刑事政策具有積極作用。對被宣告緩刑、判處管制、被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實行社區矯正。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當部分既屬于群體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時也屬于群體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實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情形下而實施犯罪。這種類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質上屬于弱勢群體,或者是具有專業知識的社會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媒體人等,其人身危險性較低,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這些犯罪人本身對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著重要作用,其勞動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如對其判處或者實施監禁刑勢必嚴重影響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終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筆者主張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客觀社會危害性和主觀人身危險性,在刑罰裁定時,對于群體性事件中的輕微犯罪人,情節不嚴重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應當宣告緩刑。符合上述五種社區矯正情形的,依法進行社區矯正。這樣,一方面可以通過社區矯正促使犯罪人回歸社會,同時可以節省行刑成本,還可以避免行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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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案例篇二十一
第二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應當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堅持理性、規范、適時、有效處置,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以“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工作目標,努力提高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預防為主。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維護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影響穩定的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初始階段。
(二)統一領導。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既要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平息事態,又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群眾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導。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應當講究政策、講究策略、講究方法,對現場群眾以法制宣傳、教育疏導為主,引導群眾理性、合法地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態擴大,防止發生流血沖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當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貽誤戰機,使事態擴大。處置群體性事件一線民警禁止攜帶、使用致命性武器。
(四)適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六條?遇有下列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但可派出便裝警察或者少量著裝警察到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及時報告現場動態,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
(四)其他人民內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化解的群體性事件。??。
第七條?遇有下列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黨委、政府的決定并在其統一領導下,迅速調集警力趕到現場,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二)聚眾上訪活動中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邪教等非法組織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五)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調動警力100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調動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須報經地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調動3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公安部備案;跨區域調動的,應當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出警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申請和批準調動警力應當以本級公安機關的名義用書面形式請示和批復。情況特別緊急的,可以先口頭請示和批復,并補辦書面手續。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當地公安機關領導應當趕赴現場,在黨委、政府的授權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二)決定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管制措施;
(三)決定采取平息事態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區域;
(二)設置警戒帶、隔離設施等,劃定警戒區和新聞采訪區,隔離圍觀人員;
(三)實施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和隨身攜帶的物品。??。
第十四條?對群體性事件中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員,應當選擇有利時機,依法打擊處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現場抓捕;確實需要當場抓捕的,應當充分考慮事態發展和現場情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抓捕對象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并已獲取充分證據;
(三)有充足警力確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條群體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其違法犯罪事實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裝備、預案等充分準備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處置群體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民警,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處置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對履行職責依法依規處置群體性事件出現意外后果的,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