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領域中,合同協議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確保各方的合作和交易的順利進行。小編精心挑選了一些合同協議范文,以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一
出租方(下稱甲方)。
法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稱乙方)。
法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調劑深圳經濟特區房產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將在深圳經濟特區的房產出租,乙方自愿承組,雙方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有關房產管理規定,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坐落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房產建筑面積計_________平方_________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租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乙方需繳納每月租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甲方應給回收據。每月租金在當月頭五天內交清,交租方式以_________支付,交租地點雙方同意在_________。
三、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即時向甲方交租房履約金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整,甲方應發收據。合同終止乙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費用遷出時,甲方應將履約金退回給乙方。如乙方違約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履約金中扣除。
四、乙方依約交租,而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可到深圳市公證處申請證明,則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五、出租房產的維修、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用由甲方負責;每月管理費、水電等雜費由乙方支付.
六、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確需收回自用,必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并退回履約金另補償乙方搬遷的損失,補償額為兩個月的租金;如乙方確有事因需退房,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間租金照交,甲方不退回履約金。
七、租賃期間,乙方如對房屋和設施故意或過失造成毀損,應負責修繕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八、乙方使用房產時,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用途,不得貯存任何違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特區有關條例規定,遵守社會主義道德。
乙方如需裝修人墻,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并經物業管理部門允許方能施工。否則,后果由乙方負責。裝入墻的格、窗、花、電器等在乙方遷出時可一次過折價給甲方,亦可拆回,但須負責修復原狀。
九、租賃期間,房產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滅,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房屋發生重大損失或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乙方可提出退房或代甲方修繕,并以修繕費用抵銷租金。
十、在租賃期間,乙方不按時交租,甲方應及時發掛號催租通知書,如拖欠租金達一個月,或欠交管理費、水電等費達兩個月為乙方違約,合同因違約而告終止,甲方應持催租通知書及有關函件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合同違約終止手續。
十一、因乙方違約而合同終止,則甲方有權單方收回房產。甲方在收房時應憑公證處發給的因違約終止合同的證明,通知大廈管理處。如乙方不交回租賃房產的鎖匙,甲方有權會同大廈管理處人員作證進入自己的房產內,將乙方存放在房內的物品清點拍賣,并用以抵償欠租和其他有關費用,若有余則應交回給乙方。乙方表示保證履行合同規定,如有違約,完全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處理。同時保證絕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十二、甲方將乙方存放在租房內的物品拍賣所得仍不能抵償租金、管理費和有關費用時,該等款項應由甲方負責交清,而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至清償為止。
十三、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乙方必須依時遷出并將家私雜物全部搬走。若遷出后五天內仍留下箱柜等物不搬清,則作為放棄權利論,由甲方全權處理,報請物業管理部門派員到場作證,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合同期滿,如甲方的房產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
十五、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文字與打印的文字效力同等,自雙方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即提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
十七、本合同共_________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深圳市公證處壹份,均具同等效力。另由甲方交大廈管理處影印件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甲方將___路__#__單元___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的面積、設施狀況。
1、出租房屋面積共___平方米(建筑面積)。
2、該房屋現有設施、設備狀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乙方應帶給身份證復印件,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務必在租賃期滿一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年租金為___元(大寫:_____)。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租金____元整,同時繳納押金___元,押金在租賃期滿乙方歸還鑰匙并繳清水、電、氣等費用后一次性無息退還。
第五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水、電、氣、數字電視等的使用費及日常維修保養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損壞的,乙方應照價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職責導致退租的,所有職責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__年_月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三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租住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主臥一室,基本房租_____元/月,約定付三押一。另經雙方事前協商,共同約定以下補充協議作為房屋租賃附件:
1。甲方為乙方主臥房間安裝好用空調及電視機。
2。甲方為乙方房間內設置獨立電表,每月空調耗電費用乙方須單獨以電表計算支付。
3。甲……。
4。由……。
5。乙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以上為房屋租賃合同附件協議,如一方違反協議,須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
甲方:乙方:聯系電話:聯系電話: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出租方:康倫喜(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耿家坪經適房七號樓項目部(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于20--年1月2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一條第1小條開始記租日期20__年1月1日,改為20--年1月1日開始租住,租期為一年至20--年12月31日止。
二、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居住期間,房屋自行損壞由甲方承擔維修安全,房屋自行損壞造成乙方人、財物損傷由甲方承擔一切費用。
三、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簽字:乙方負責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四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小區_______號樓號的房屋續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計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幣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五
乙方(買受人):×××××××××小區單元房業主鑒于:
1、xx年月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乙方購買×××××××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
2、甲方應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元,于xx年月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甲方:________,性別:_______,漢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出生,現住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漢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出生,現住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雙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飯因甲主動勸酒過激時雙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傷一事(手術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膝蓋處脛骨粉碎性骨折)。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失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醫療費人民幣xx0元(大寫:貳萬元整)給甲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票證供甲方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二、甲方王功勛今后左腿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王功勛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監督單位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字蓋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須承擔協議中各自義務。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監督單位:________。
文檔為doc格式。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將自有座落于房屋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限為(年、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期滿后,乙方應無條件將該房屋交回甲方,甲方繼續出租該房屋的,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租用。
三雙方約定租賃期內租金為人民幣元,租金在每月____日前。
四乙方須繳納人民幣元給甲方作為租房押金。
五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的,或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不能交付房屋的及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租用的,視為甲方違約。
六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有改變須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必須按時交付租金,否則除交付租金外,按每月租金的%支付每日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七天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終止合同,甲方可在物管處及相關人員監督下收回房屋。
七租賃期內如甲方中途毀約,必須雙倍返還定金,乙方中途毀約的,押金由甲方沒收作為違約賠償金。
八乙方不得在該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否則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沒收押金;在租賃期內乙方需轉租的,須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九乙方在租賃期間所產生的電費、水費、煤氣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閉路電視費等由乙方承擔。
十甲方提供的家私電器如下:電視機臺2電視柜個3冰箱臺4洗衣機臺5冷氣機臺6煮食爐臺7餐臺套件8沙發張9床張0床頭柜個衣柜個2梳妝臺個3熱水器部4茶幾個5石油氣瓶個6飲水機個7椅子把8dd組合臺家私電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附價格清單)。
十一甲乙雙方均已對對方的產權資料、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進行驗證,確認真實有效。
十二本合同履行過程重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簽名即具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七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編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編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年)結算,由乙方于每__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__個月的______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_________(月/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_________(甲/乙)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_________(甲/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
5.無正當理由閑置達_________個月;。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條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登記備案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八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八
違約損害是合同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給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造成的妨害,這種妨害既可能是針對物質權利,也可能是針對精神權利。當違約行為妨害了財產權利的行使時,就給當事人造成物質損害,使其既得物質利益和可得財產利益歸于喪失,即帶來既得物質損失和可得物質損失。既得物質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滅失、減少、毀損和費用的支出,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可得物質損失,或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違約行為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些損失由于與違約行為所侵害的財產權利的關系不同,它們的性質也就不同。直接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稱為直接損失;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進而妨害非約定的其他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是為間接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締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補救方式。現擬就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從法理方面進行探析,希望有助于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理解。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即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請求,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是違約損害賠償存在的前提。
2.損害賠償原則上只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害后果。
用某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來確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免責的條款從而免除其未來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遭受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都應該得到賠償。
1.違約行為。即當事人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損害。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當事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免除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履行合同責任的免責條件。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合同法規定了三類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1.約定賠償。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應當遵循這樣幾條規則:
1.合理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可能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損害賠償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為限,或者說違約方對違約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應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應當賠償的損失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
合同法確定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原則,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既得利益和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未來可獲得的已預見收益,雖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實現,但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產生并受合同的保護,由于可得利益處于未然狀態,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只能求助于人類的經驗。為防止賠償范圍過寬而損害違約方的利益,合同法采用了可預見性原則。合理預見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所謂預見的主體是指誰應合理預見。合同法確立了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因此只有是違約方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原因有二:一是只有在已發生的損失是違約方能夠合理預見時,才表明該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是違約方比一般人更了解非違約方的情況從而在違約行為發生時減少可能遭受的損失。
當預見的損失,則當事人會鑒于風險太大而放棄交易。
(3)預見的內容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失的種類及其各種損失的具體大小。現行合同法對預見的內容不甚明了,筆者認為預見內容應僅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或種類,而不應要求預見損害的程度,因為這樣既強調對違約方責任的限制——僅對預見到的那類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又強調對受害方利益的公平維護——賠償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
依可預見性規則的要求,違約方只對他可預見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可預見范圍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便是可預見性的標準。因此,確定判斷可預見性的標準不僅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且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合同法并未規定可預見規則的標準,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按以下規則確定違約方是否預見:
首先,如果一項損失是社會一般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就視為違約方應當預見到。其次,如果一項損失一般人難以預見的話,但由于當事人的身份、職業、及相互之間的了解情況決定了違約方可能比一般人更為了解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以及訂約和履行過程中可能獲得的利潤,從而更為了解在違約以后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即考慮違約方的特殊的預見能力),如果該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一般人的話,就應當按照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損害范圍。
2.過失相抵規則,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賠償權利人也有過失時,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者免除賠償責任。過失相抵并非指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與賠償義務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指義務人的過失與權利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確定責任的有無及其范圍。在損害賠償法上,過失相抵是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的一項重要的規則,過失相抵在實踐中運用得當則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合理地分攤責任,如運用不當,則難免會成為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而強令當事人接受和稀泥式調解或糊涂判決的手段,因而了解過失相抵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合同法中,過失相抵規則卻被所謂的“雙方違約”條文所替代,兩者雖有聯系,但并非一回事。且“雙方違約”這一概念能否成立,在民法理論上曾屬一項爭點。由于合同法沒有規定過失相抵,構成法律漏洞,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對民法通則第131條作擴張解釋,以使這個針對侵權責任規定的規則擴張適用于合同違約損害賠償。
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如果賠償權利人沒有過失,仍不得減免責任。就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而言,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無須為違法,但是就其為自己的利益或在倫理的觀點上,應為不當之行為。因此阻制違法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適用過失相抵。此外,被害人與有過失并不限于積極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二是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須助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即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行為須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個在先,哪個在后,抑或同時存在,則在所不問。
實踐中,法院對債務人的過失與債權人的過失進行比較衡量,在債權人的過失過大時,既可以使債務人免責,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在過失相抵具備要件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或使債務人免責。因為過失相抵的責任減輕或免除不屬抗辯,而是請求權部分或全部消滅,所以裁判上可依職權加以裁量,債務人也可以就此提起確認之訴。
3.損益相抵規則,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獲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這是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在現在的我國法上,雖沒有專門規定損益相抵規則,但在學理解釋上,是普遍承認這一規則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違約行為屬于這里所說的“同一賠償原因”之一,其他還包括侵權行為、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損益相抵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其要件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是關鍵。合同法要求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賣出股票,因逾期拋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增費的損失,但該股票的價格在后來賣出時上漲,使委托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系。
4.損失擴大規則。也稱為“減輕損失”規則,是指對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而擴大的損失,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兩情情況:一是受害人不應以不合理的行為來增加自己的損失。例如,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交付的商品有瑕疵,就不應繼續使用該商品;二是受害人不能就基本可以采取合理步驟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金。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九
出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租方:地址為:__號房屋續租給承租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租賃期限:3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號止。房屋租金額為________元,家具水費、電費、煤氣租賃期滿按數字,收費標準多退少補。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備、設備情況詳見協議清單作為出租方按照本協議書約定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本協議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4、承租方應按時交納租房期間的水費、電費、煤氣費。如因不及時交費出現滯納金由承租方承擔。
5、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未經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或轉租他人。
6、租賃期滿協議自然終止,房屋到期后承租方準時交回房屋。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一
延期交房是準業主們最頭疼的問題,也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類商品房買賣糾紛。在處理這一類糾紛時,究竟是否構成延期交房、怎樣才算交房、延期交房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涉及到較為專業的法律規定,作為準業主,特別是第一次購房的業主,往往不甚清楚,而開發商往往利用準業主們欠缺專業知識的弱點,否認延期或者推脫延期的法律責任。在此,筆者通過一則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
律師分析:
一、關于延期交房時間的認定問題
解決延期交房時間問題,首先就是交房時間的認定,它關系到延期交房從何時計算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因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大量糾紛。出賣人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買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占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就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的明確了交房的方式,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未明確交房的方式,應當以“交鑰匙”的時間點認定開發商交房。
二、關于違約責任的具體計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張小姐要知道的第二個問題。這里應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二是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對于第一種情況,根據上述最高院解釋第17條三款規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對此,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按房屋租金標準賠償損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對于第二種情況,一手房在簽定購房合同時,一些品牌開發商在延期交房違約金上,按照購房款每日萬分之三至五計算,比銀行存款利息高一些,這樣約定的違約金達到一定數額,才能對違約者真正起到約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實際情況經常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已有蔓延趨勢,并引發越來越多的訴訟,上海某小區曾發生過的延期交房違約金過低 (按照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而引發群訪事件。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額如果繼續由開發商“一錘定音”,難保不會出現延期交房后,每天賠償購房者幾元錢的奇聞。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經與開發商協商不成,可對簿公堂,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包括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或按當時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金額,賠償租房費用等實際損失。
最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本案中,開發商延期交房已經有3個月之久,對此,張小姐也可以選擇與開發商解釋購房合同。
由延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深圳市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本文僅就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進行分析。
從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深圳市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筆者認為,從審判實踐出發考慮到此類糾紛所引發的社會成本參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滯納金的規定,目前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不失為一種較為合理可行的調整程度。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二
鑒于:
1、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___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________________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____________日,對照《___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三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四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向解除和某位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6、7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池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全和傷殘就業補助全。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貴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余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十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傘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五
乙方:_______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單元房業主鑒于:
1、_____年月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購買_____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住宅樓,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20__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元,于_____年月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六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向解除和某位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6、7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七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
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有何區別?
解答:勞辦發(1995)50號文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28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五、經濟補償金以何為計算基數?
解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六、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解答: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七、本單位工作年限怎么計發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八、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九、組織調動、企業分立、合并后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解答: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5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
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十一、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解答:對于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于《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三、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況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四、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解答: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形式,一是單位向解除和某位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6、7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法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文件資料、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較我國以往的做法,更為細化了。1994年,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曾規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為適應生產需求,有些企業每年招用許多季節工和臨時工,這些人員一般工作期限較短,只工作幾個月,卻按一年支付經濟補償,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負擔,建議細化標準。因此,本條將計算標準進一步細化,以六個月為界限,分別支付一個月和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為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為半個月的工資。
三、計算基數
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人相適應。一般來說,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人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做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做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做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八
由延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深圳市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本文僅就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進行分析。
從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這種利益損失構成分析在實踐應用中會碰到一個問題,即以目前深圳市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房屋指導租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該房屋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造成以指導租金計算的買方租金利益損失尚少于利息損失的情況。如果以市場租金為標準計算的租金利益損失仍少于利息損失的,這部分損失差額不應由賣方來承擔,因為這部分損失差額是買方所受的交易的損失,與賣方延期交房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論賣方是否按期交房,買方所受的這部分損失差額總是存在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筆者認為,從審判實踐出發考慮到此類糾紛所引發的社會成本參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貸款滯納金的`規定,目前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不失為一種較為合理可行的調整程度。
延期交房是準業主們最頭疼的問題,也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類商品房買賣糾紛。在處理這一類糾紛時,究竟是否構成延期交房、怎樣才算交房、延期交房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涉及到較為專業的法律規定,作為準業主,特別是第一次購房的業主,往往不甚清楚,而開發商往往利用準業主們欠缺專業知識的弱點,否認延期或者推脫延期的法律責任。在此,筆者通過一則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
律師分析:
一、關于延期交房時間的認定問題
解決延期交房時間問題,首先就是交房時間的認定,它關系到延期交房從何時計算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因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大量糾紛。出賣人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買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而買受人則認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還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房屋占有,還應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出賣人就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的明確了交房的方式,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未明確交房的方式,應當以“交鑰匙”的時間點認定開發商交房。
二、關于違約責任的具體計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是張小姐要知道的第二個問題。這里應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二是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對于第一種情況,根據上述最高院解釋第17條三款規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對此,可以依法要求開發商按房屋租金標準賠償損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對于第二種情況,一手房在簽定購房合同時,一些品牌開發商在延期交房違約金上,按照購房款每日萬分之三至五計算,比銀行存款利息高一些,這樣約定的違約金達到一定數額,才能對違約者真正起到約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實際情況經常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已有蔓延趨勢,并引發越來越多的訴訟,上海某小區曾發生過的延期交房違約金過低 (按照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而引發群訪事件。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額如果繼續由開發商“一錘定音”,難保不會出現延期交房后,每天賠償購房者幾元錢的奇聞。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經與開發商協商不成,可對簿公堂,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包括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或按當時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金額,賠償租房費用等實際損失。
最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本案中,開發商延期交房已經有3個月之久,對此,張小姐也可以選擇與開發商解釋購房合同。
案例簡介:
當事人葉某(系化名)2015年7月購買了上海淡水灣花園的預售商品房,根據預售合同約定,他購買的5號樓為全裝修、全配置、可直接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并且還有第三方(房產經紀公司)提供物業增值服務-即包租,年租金標準為總房價的6%;預售合同另約定2015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后,開發商逾期交房,直至2015年10月才裝修、裝配完畢,通知交房;當事人與開發商協商違約賠償未果,訴至法院,主張除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外,鑒于違約金低于實際租金之情形,要求按照租金標準賠償實際損失。
法院判決:當事人要求增加損失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判令開發商除按照約定的違約金賠償外,另行按照租金與違約金的差額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
一、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要求增加。
可見,如果《預售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低,低于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的,則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額,該增加的額度一般為約定的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講,無論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者至少應該按照不低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給付賠償。
二、 房屋租金可以作為逾期交付的損失。
在商品房預售中,如何計算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損失呢?對不同的購房者而言,逾期交房可能帶來不完全一樣的損失。但相對于正常交房,晚交房必然造成房屋使用上的損失,這個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使用,那都涉及房屋的租金。也就是講,如果購房者是自用的話,他要達到和未晚交房一樣的狀態,需要租賃相同的房屋,支付相應的租金;如果出租使用,則他將損失相應的租金。
另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因此,以該同等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逾期交房的損失是比較客觀和合理的。
三、 逾期交房的賠償應不低于房屋租金。
由此可見,無論《預售合同》中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何約定,該違約賠償均不應低于該同等房屋的租金。
目前,上海市的商品房預售中,開發商往往在版本合同中擬定相應內容時,將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標準定得較低,通常是日萬分之一,按這個標準計算的違約金,往往低于房屋的租金。本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購買的預售商品房交房逾期了,請核算一下-根據《預售合同》計算的違約金,是否小于同等房屋的租金;如有不足,請您不要放棄追加賠償的請求。
最新違約合同賠償標準(優質19篇)篇十九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甲方違約,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2、若乙方拖欠租金_____________天以上,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從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商鋪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商鋪基本情況。
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占地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設施有_____________的商鋪出租給乙方。用途_____________(以乙方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將商鋪及其相關設施交付乙方驗收使用。
第二條租期。
租期共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24時止。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
1.租金: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元。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2.支付時間、方式:________________租金每_____________個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天內交給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____________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類推。
3.乙方必須按照約定向甲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____天的寬限期,從第_____________天開始甲方有權向乙方每天按實欠租金_____________%加收滯納金。
4.在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___元的押金。合同期滿或終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和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并對有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后,甲方即可無息退還乙方押金。
第四條租賃期間商鋪的修繕。
由甲方維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____日內維修好。如甲方未盡維修義務,乙方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
由乙方維修的,修理費由_____________負擔。
甲方(是/否)允許承租人對商鋪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合同期滿,柜臺的改善或增設他物的處理是: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自行繳納;(水表表底數為_____________度,電表表底數為_____________度,此度數以后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使用該商鋪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請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4.甲方、乙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關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
(1)擅自改變商鋪的使用性質;。
(2)擅自轉租、轉讓商鋪或利用商鋪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3)逾期交納租金,經甲方限期交納后仍拒不交納者;。
(4)乙方嚴重違反相關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甲方必須尊重乙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乙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甲方必須給予乙方以同本店商鋪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乙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乙方對于租用的商鋪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乙方不得利用商鋪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經營范圍。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乙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乙方必須愛護商鋪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商鋪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八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乙方依法經營和遵守相關紀律、規章制度,要求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納租金。
2.乙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并經甲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甲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交納后,有權要求乙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租賃期滿未能續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當于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_____________日內將租賃的商鋪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租賃期內確需中途退租,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乙方須繳清應繳費用,乙方所交保證金無償歸甲方。
第十條續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后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____________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復。如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甲方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甲方違約,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2.若乙方拖欠租金_____________天以上,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從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二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三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征用等原因,確需收回商鋪時,甲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無條件按甲方要求交還商鋪,所繳的保證金在扣清乙方應繳的費用后,將余額退回乙方(不計息),如保證金不足抵繳乙方所應交的費用,則由乙方補足差額。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八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