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社會實踐報告,我們可以對所參與的實踐活動進行系統性的反思和總結。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社會實踐報告范文,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寫作啟示和參考。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一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xx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分析此案,我認為: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的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采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了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二
本學期,學校要求學員到基層施法機構實習,我去了成縣紅川司法所,時間是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到十一月二十日,現已圓滿完成。
在參加社會實踐實習期,將學校所學理論知識與基層司法活動相結合,使理論知識在實踐活動中得到應用。同時,根據實踐活動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梳理總結,很好充實了自己。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積極認真完成司法所領導交代的工作任務,團結單位同志,參與處理了幾起民事糾紛,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評。
此次實習,我的主要任務是下隊協助司法所干部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管理司法所檔案。到崗后,鎮紀委書記納書記對我非常關心,對我的實習工作非常重視,叮囑朱所長照顧好我的個人生活,并安排恰當的工作任務。在整個實習期間,司法所的同志對我很熱心,對我幫助很大,給我認真傳授基層司法工作的一些經驗和方法,讓我的學習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生活。
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求教,認真學習,把司法所實踐活動的一個個經歷,與自己所學知識緊密聯系起來,充分學習政法理論,認真理解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利用空余時間,學習了有關司法雜志、報刊,充實了自己,掌握了技能,鞏固了知識,為將來走向工作崗位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參與司法調解工作時,我深切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深深地體會到理論學習必須要和基層司法工作實際相結合。在學校學習時,總以為自己學得不錯,到工作實際中才覺得無從下手。尤其是給糾紛戶做思想工作時,司法干部那種深入淺出,入情入理,生動樸實的談話,不是學校能學到的,需要在長期的司法實踐工作中摸索,總結才能得到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目,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更離不開實踐經驗。法學理論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地發展和完善,才能很好地指導實踐。司法過程離不開法學理論的指導,否則就會發生偏差,甚至錯誤。實際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剛開始覺得理論與實踐有距離,久而久之,你會覺得司法實踐中所運用的方法,在司法理論中都能找到出處,需要的是細心體會。
我國要依法治國,建立法制社會,國家也在進行普法教育活動,盡管人們的法律觀念、法制意識增強了,普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從我實習期間觀察來看,依然是不足的。這種不足,既反映在廣度上,同時也反映在深度上。比如國家的法律法規很多,需要知曉的基本法律也很多,而民眾知曉的很少,這是在廣度上。在深度上,比如說連一些最常用的法律,也只知道部分極有限的條款,而且理解各有偏差,不能正確把握。
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一個行政村支部書記,超齡退休,鎮黨委依據村級黨組織選舉辦法,推選了新任支部書記。村民劉xx因與新任支部書記在任村委會主任期間產生了矛盾,于當晚發泄不滿,砸壞了村支部辦公室的玻璃。司法所知情后,找當事人劉xx協調處理。劉xx認為,新任支部書記在任村主任期間,自己向其反映自家用電器因電力故障損壞,要村主任聯系供電所索賠,無果后對其不滿。當聽說其當選支書后,發泄不滿一時沖動砸壞了村支部辦公室的門。雖然協調得到處理,但這一案件反映了村民劉xx法制意識的不強,法律觀念差。一是對村級黨組織選舉程序規定不懂。他認為,只要村民不愿意,不滿意的人就不能任黨支部書記。二是對《物權法》知之甚少。認為自己意見沒有得到采納,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破壞公共財產。三是對《電力法》及實施細則不知曉。村委會不是電力資源提供者,也不能把什么事都大包大攬,替村民解決。村民完全可以自己向電力部門投訴解決問題,明顯劉xx本人對村委會的職責和義務也不清楚。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律宣傳,不能在表面上做文章,一部法律的公布是不能用一條橫幅就能宣傳的,還要深入實際,讓人們真正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在此基礎上,逐步確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神圣地位,確立對法律的信仰,這樣,我國的法制建設才能真正穩步推進。
難于把握,因而,在調解這些糾紛時,往往模糊不清,調解難度較大。二00二年,教育部門出臺了《學生意外事故傷害處理辦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上述現象有所緩解,但由于部分條文任然不是完全清楚,責任分割不太明確,操作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們調解的有一個案例是:一名學生在課間在操場玩耍時,不慎摔倒,結果造成摔傷,右臂骨折。學校一方認為,操場是學校的正常活動場地,在學校有教師巡視和具體要求,切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下,由于學生自身好動,沒有注意造成的傷害,應由監護人自己承擔。而家長則認為,事故發生在學校,且是在校期間,學校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指出的學校、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具體條款中,沒有此例。在監護人應當承擔的重任條款中,也沒有涉及,爭議較大。在此案例中,學校有沒有責任,關鍵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以及這種過錯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調解過程中,學校有沒有過錯,就成了最大爭議。類似這樣的問題,我在實習期間,共調解過兩次,也和學校在座談過程中,了解了一些近年來出現的典型案例,有一些體會和認識。這些體會和認識,我寫在了畢業論文中,做了一些探討,這也是這次社會實踐活動帶給我的最大收獲。
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同時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當事人往往對前者要求過多,對后者理解過少。這是每個人“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也是農村司法工作過程中的入手點,在這一過程中,司法工作者要以法為據,從情入手,調解工作既要如理,也要入情。
司法所的同志給我介紹了一個案例:一個村民在行走過程中撥弄手機,撞倒了鄰家的一名小孩,造成胳膊骨折,通過調解,該村民承擔60%的醫藥費。事后,卻出現了問題,這位村民前一年開三輪出現交通事故,賠償別人五萬余元,現家中一貧如洗,債臺高筑,生活無著,根本無力承擔藥資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司法干部沒有依法壓人,無情處理,而是伸出了溫暖的手,通過申請民政救助,動員干部捐款,取得小孩家長諒解多種方法,圓滿解決了糾紛。由此可見,農村司法工作中,具體問題一定要具體對待,切記一刀切。調解過程一定要走入村民家中,走進村民心中,為村民所想,為村民所急,這樣才有利于開展工作,也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三
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一年的學習下來,說實話,我并不清楚,我在學什么,學這為了什么。而這次的經歷——一個月的法院生活,我體會到了公平與正義的真正價值。
有時候,我在想我會不會就是傳說中那個永遠也長不大的小孩。因為我發現,真的,我依然年少輕狂,不識“愁的滋味”。
為了能通過面試,順利地進入法院實習,我前一天在家反復忖度他可能涉及到的問題的`答案。比如:“你為什么想進法院實習?”那我會亳不猶豫地說:“定紛止爭,維護正義,成就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價值。”
第二天,我一路緊張而興奮地到達法院。仔細端看,大門莊嚴肅穆,旁邊的二尊石獅巍然矗立,整個法院籠罩在一層等級與森嚴的暮紗下。不禁,一陣畏然。
看到“門口禁止停放一切車輛”的告示牌后,我好容易才找了個地方把我的愛車給安頓下來。剛往大門方向走去,門衛就遠遠地問我,“干什么的?”“我找院長!”我底氣十足地回答。“你找哪位院長?”“啊…”啞然。“哦,一個法院會有幾個院長么?”我納悶。“那你有什么事啊?”“我是個大學生,來這兒實習的。”“哦,這樣啊,那你先過來坐吧。我們這兒下午是三點上班,現在還沒到時間,你在這兒等會兒。”沒辦法,只能這樣咯。
沒過一會兒,一位領導模樣的人從大門經過,門衛告訴我“這是我們季庭長,你去找他看看”。看他走遠,我忙奔過去,他顯然覺察到什么,回過頭來,我急急地上去,一下子卻不知說些什么。“季庭長,您好。”“你好,有事嗎?”他溫和地回答。“我是來這兒實踐的。”“哦,這事,你去找政治處吧。”“好,謝謝。”我不得不重新回到傳達室。
終于,在兩點五十左右,政治處有人上班了。門虛掩著,我敲門進去,說明情況后,他說:“好,我跟領導匯報一下,可以的話,我這兩天打電話通知你。”而我想象中那些求職應聘的問題,竟只字未提,不禁黯然。什么可以的話打電話通知,這明明就是委婉的拒絕嘛。哎,沒戲,歇菜般我離開了法院。
憧憬的破滅,猶如怒放后的煙花,瞬間的璀璨浮華后,天空一無所有,留下寂寞的回憶顧影自憐。
回家后我死死地睡了一覺。“哼,有什么大不了的,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我再找就是了呸。”我想了想,若談專業對口的話,那就還有檢察院和司法局這兩個國家機關了。正當我琢磨著先去找哪個單位的時候,電話鈴響了。“是陳海杭嗎,我是法院……”啊,真的嗎,我可以去法院工作出了?這份意外的收獲來得太措手不及,我都有些蒙了。
7月5日,我正式開始了第一天的法院生活,被安排在政治處工作。我也不知道那里是做什么的,只是隱約感到我的工作似乎與案件審理沒有什么關系。
嗬,沒想到我竟會在前一天面試的地方工作。也許緣份就是這樣簡單而神奇。走進辦公室,一切都異常陌生,所以干的每一件事都很新鮮,自然十分賣力。大家對我這個新手顯得十分客氣,端茶倒水的也沒讓我干些什么。第一天,我差不多就在翻看材料中渡過了。三五天熟絡了以后,他們似乎把我看成他們中的一員,稱呼上也從以前的“小丫頭”直接改叫“小陳”了,有什么要幫忙的,也很自然地安排我去。雖然工作量一下增加了許多,但我卻做得很開心。因為我終于不是在這兒參觀了。
這樣的狀態大約持續了近半個月左右,每天似乎是稀松平常地上班、工作、下班,儼然一位上班族。令我欣慰的是,辦公室的同事很照顧我,因為所在部門性質的關系,差不多全院各類人群我都有機會接觸到,大家對我的工作也給予了一致的首肯。
上班的第三個星期,當我像往常一樣朝法院趕的時候,腳步明顯軟了很多,疲沓沓地無力。一開始新鮮而好奇的美麗外衣漸漸淡去的時候,我的工作如同開水般平淡無味,不得不承認,我有些厭倦了。
好在我是個善始善終的人,不至于犯下“行百者半九十”的錯誤。每天堅持準點上下班,領導下達的工作,盡心完成。雖然沒有了當初火一樣的熱情,但檔案依然整理得井井有條,文件印發只字不差,辦公室打點得安然有序。我慶幸我堅持下來了。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四
非法集資在我國當前比較突出,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而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則是出現非法集資犯罪的重要誘因。廣大群眾對于生活的預期比較擔憂,比如說房價居高不下,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機制不健全,都希望“錢生錢”,而目前公眾投資渠道相對比較狹窄,從而產生了一個巨大的“買方市場”,這就為非法集資提供了孳生的溫床。筆者主要針對目前非法集資情況進行了一次社會調查,防止更多的廣大市民上當受騙。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吉林省吉林市發生多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已受理此類案件14起,涉案金額達余萬元。從吉林市警方了解到,該案已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
(二)受害者群體的基本情況。
非法集資類犯罪屬涉眾型犯罪,被害人動輒幾十人、幾百人,如天一證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被害人近650人。由于受投資知識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農村婦女、低收入者等弱勢群體偏好于出借資金賺取利息,結果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三)非法集資案件頻頻發生的原因。
據了解,一些不法分子施以種種伎倆,以變相保底收益委托理財、發起組織民間互助會、虛構夸大個人或公司投資項目、設立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投資協議等形式實施非法吸儲或詐騙。雖然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不同,但都利用了被害人逐利的特點,許以高額回報或短期暴利為誘餌,抓住部分群眾貪圖小利的心理,利用親戚朋友的信任渠道,掩蓋企業或個人資金匱乏、經營不善的事實,以吸儲資金償還前期借款及高利息,制造資信良好假象,在短期內吸收大量資金。
二、非法集資所造成的'危害。
(一)騙取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非法集資目的是騙取公眾的個人資財,非法集資公司表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并沒有交易結算關系,即使有部分資金用作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他們承諾的收益。其本質就是靠不斷的被集資者的參與來維持。因為其運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會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
(二)使弱勢群體雪上加霜。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崗職工。他們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沒有渠道,極易受到誘惑和欺騙,成為非法集資活動中底層的主要成員。當他們以參賭心態進行“投資”時,很多人動用了養老金、購房款,甚至孩子的教育費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由于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旦案發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強調非法集資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賠償,從而釀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三、防治對策。
對非法集資的防范和治理責任主要在政府,政府應該努力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對社會的控制力。充分發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增強政府部門對“社情”的掌控度,及時發現、掌握非法集資情況。2、建立預警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絡,增強信息采集能力,暢通信息傳輸渠道,整合部門力量,協調配合,提高預防監督的能力,避免或減少打擊上的滯后。同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改變群眾處于信息不對等的境地,引導群眾自覺規范投資和理性理財。3、加強相關法制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積極引導、增強群眾理性投資意識,尤其要對投資的風險性、參與投資的責任分擔、政府對投資無代償責任等關鍵問題進行家喻戶曉的宣傳。只要能夠做好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非法集資一定會得到有效遏制。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五
父母是我們一生中最應該感謝的人,在我們小的時候他們為我們遮風擋雨,但是等我們漸漸長大,覺得自己不需要他們了,對于父母我們開始沒有了耐心,這樣是不對的。
白云奉獻給藍天,于是藍天有了一顆感恩的心,便把晴空萬里給予人們;樹葉奉獻給大樹,于是大樹有了一顆感恩的心,便把一片片樹蔭灑向大地。
父母把愛奉獻給子女,于是子女有了一顆感恩的心,盡管方式不盡相同。
但都有一個共同的夙愿-----那就是愿天下父母平安渡春秋。
子女的心愿與父母的心愿是一致的,父母希望子女好,子女同樣希望父母平安健康。
有一種愛,它是伴隨我們一生的暖流,這種愛是身后的父母之愛,這種情感是深深的愛子之情。
他默默付出,默默奉獻,無欲無求。
他博大精深,不會因時間的流逝而被人淡忘,也不會如愛情版轟轟烈烈,他就像潺潺的小溪緩緩的滑過我們的身體。
流進我們的心里。
這是一種偉大無私的愛。
寒假的到來讓我有足夠的時間回報父母。
提到父母,除了感激,就是感謝,是他們把我帶到了這個美好的世界。
從我呱呱墜地起,愛就像陽光一樣,無時無刻不在照耀著我們。
我的父母家開始為我擔心,小到吃穿,大到工作等等。
父母為我操碎了心,我不會再讓父母失望,難過。
這個寒假我決定留在家里幫助爸爸媽媽,讓他們感受到子女的愛。
時間一天一天的走過,每天看著父母忙東忙西,心里就有著幸福在涌動。
同時心頭卻又絲絲心疼,父母的勞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卻什么也幫不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自責劃過心頭,責怪自己無用,卻又無可奈何。
只有讓自己變得強大,才能保護父母,善養爸媽,讓爸媽幸福快樂。
爸爸曾說過:我的快樂就是他們的快樂,只有我能幸福,他們才會幸福。
每每想到這句話都會侵濕眼角。
以前曾看到過這樣的一段話:今世的父母都是前世的子女,因為他們是來報前世的恩。
來世請讓我還做你們的父母,來回報你們今生的愛。
讓我為你們無私奉獻,無欲無求。
寒假社會實踐的這段期間,我看懂了所有的父愛與母愛。
都說他們偉大無私,可又有誰能說出他們艱辛與無奈。
父親掙錢養家,母親操勞家務瑣事,看似簡單,可這是最艱巨的工作與責任。
每天搶著洗碗洗菜,不為別的只為媽媽嘴角的那一抹微笑,每天為爸爸打好洗腳水,不為別的只為緩解他這一天的疲勞。
為他們做的這些事怎能表達我對他們的愛。
以前愛和媽媽頂嘴,覺得她不懂我,愛跟爸爸瞪眼睛,覺得他愛我太少。
現在想想突然發現,那不是愛的太少,而是愛得太多愛的太在乎。
那是我最寶貴的成長歷程,其中包含了太多的包容,無奈與愛。
成長的幸福,在這條路上始終有父母的陪伴,無論我多么的偏離軌道,可是只要我回頭總能看見他們鼓勵的微笑。
所以我懂了:我活的的確是我自己的生活,走的也是自己的路,可是在這個過程中陪我的只有父母。
每次放假回家,遠遠地就能看見家的門口站著媽媽,嘴角不自覺的上揚,想到一句很經典的話“世界如此美好”。
時間不短的在流逝,我們不斷在成長,父母卻在不斷的衰老,他們鬢間的白發和額頭上的皺紋,就是我們成長的最有力的證明。
長大后的我們,有了新世界,新動力,為了理想不斷努力,有時會迷失那最原始、最初的感動。
只是一味的向前奔跑,最求最想要的,可是誰有想過停下來,回頭看看努力想要離你最近的父母,他們還能否還跟上你的腳步。
你是否注意了,他們的腳步越來越慢,有時焦急、無奈,有時激動萬分、又欣慰的眼神是多么的心酸。
“感恩的心,感謝有你,伴我一生,讓我有勇氣做我自己,感恩的心,感謝有你,花開花落,我一樣會珍惜”這首《感恩的心》唱出了多少兒女的心聲,有多少父母聽到后淚如雨下。
感謝一路有你,讓我茁壯成長,聽過這樣的一個故事:講述的是一位作家拒絕母親回家吃飯后遇到一位父親的真實故事,這位父親要去女兒家,他已經年近90歲了,體格還算硬朗,有一天發現兒子瞞著她女兒得了絕癥的事,他為了不讓家人擔心自己,決定步行去女兒家,結果迷路在外呆了一天一夜,被這位作家遇到后送到了女兒家。
作家知道真相后回家陪母親吃飯。
是怎樣的父愛支撐著老人在外一天一夜。
如果沒有作假,老人是否會流落街頭。
母愛如海,父愛如山吶!
馬克思曾說過:還有什么比父母心中蘊藏著的情感更為神圣的呢?父母的心是最仁慈的法官,是最貼心的朋友,是愛的太陽,它是光焰照耀,溫暖著,凝聚在我們心靈深處的意向!
當我們遇到困難,能傾注所有的一切來幫助我們的人,是父母。
當我們受到委屈,能傾聽我們哭訴的人,是父母。
當我們犯錯誤時,能好不猶豫地原諒我們的人,是父母。
當我們取得成功,會由衷為我們慶祝,與我們分享喜悅的人,是父母。
而現在我們遠在外地學習,依然牽掛我們的還是父母。
讓我們珍惜父母健在的時光,珍惜與父母的每一次相聚。
風中的風鈴再次響起,似乎在奏響一首感恩之歌,感謝父母的嘮叨/因為你他們是為了讓你少走彎路/感謝父母的鞭策/因為他們是為消除你前行的障礙/感謝父母的斥責/因為他們是為了助長你的智慧/感謝父母賦予我們的一切,讓我們用生命去珍惜,用感恩的心去呵護。
天下的兒女們,用帶著感恩的心看父母,就會發現,原來世界上最可愛的人就是他們。
讓我們行動起來,感恩父母吧!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六
一、前言部分。
調查時間: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調查地點:漢沽區。
調查方法:面談,實際走訪。
二、基層農民的法治基本情況。
(—)法律意識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么一點工資,根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筑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樣,把建筑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議,交涉。之后見未果,就去找區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訴訟。基于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總結。
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中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醫院看望我一個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為了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很多要么就是通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要不就是與行為人私下協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地區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于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么具有敲詐性,要么就是讓受害人受損。盡管如此,他們還是不愿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后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院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現在咱門中國的黨、政干部,由于其受嚴格監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到處魚肉農民。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農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么,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可以通過給農民辦理各種事情通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為就與農民關系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在此,即使當時通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煩。
三、
原因簡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很少由農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么久的請懂法的律師,那么就得花費很多,而請律師,我們都知道,費用是比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于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農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于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而且,因為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結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里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后就沒有支付。為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時,律師便提議有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舅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于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解不了進火。
(二)觀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現在的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
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達威飼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實他們基本都是從農村來的,當問到他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錯的。而且他們也根本就不想跟國家機關接觸,有種對國家機關的恐懼感,而且農民還會感到他們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認為即使有理由也很難站的住腳,也容易受其借用種種理由敲詐。
(三)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于我國實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于腦后,給農民以很不良的影響。
(四)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司法解決。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了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五)中國法治建設大背景。
在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因此存在著集中明顯特征,即是政府推進型、政治體制改革滯后型、法制觀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政府權力很少受限,這種情況在農村比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傳都是由政府推進,而且很多的法治執行無形之中也讓基層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還不完善,這更是阻礙了法制建設,而在農村,這種狀態體現在政府與其他權力機關的權屬不明確,職權錯位;就法制觀念來說,我國距西方發達國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來說,和西方國家沒有多大差異,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差別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觀點現在才提出,而人家幾百年前就提出來了,這就是差距。再與我國農民的法治意識中,更是有距離。
(六)經濟基礎。
此,在經濟基礎都不牢靠的農民,很少有能有農民會真正運用法律,樹立法制觀念。
四、相關對策。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而關鍵又是農民那塊。因為我國農民人數眾多,我國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是一個挑戰。為此:
首先,我們得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強農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是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于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為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
然后就是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是他們的服務水準更上一個臺階,更好的服務,具體說來,可以是,加強對司法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準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過大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大學生入司法服務系統,充實整個隊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時還得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思想、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
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盡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
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如,對政府,對黨員,對干部進行監督。廣大干部,黨和領導人,自己要積極主動守法,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司法部門應對違法法律的行為人依法處理懲罰,為全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榜樣,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更是要樹立典型。為全社會建設法治創造良好環境。
一個社會法律意識的形成決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但受制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還與一個國家的民族傳統和民族性格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特別是在法律意識還很淡薄的農村,農民法律意識的養成注定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中國是是一個農業大國,所以,只有農民具備了應有的法律意識,中國社會才能成為真正的公民社會,也只有農村實現了法治,中國才能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七
為檢驗自己對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同時根據課程安排和見習要求,本人于20__年x月x日至20__年x月x日,到精河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參加了社會活動實踐。
精河縣城鎮派出所地處精河縣城中心,是精河縣第一大所,現在編民警13人,下設信息采集室、片區民警室、治安室等,設所長、指導員各一名,轄區面積10余平方公里,人口3萬余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轄區案件年年上升,維護治安穩定任務越來越重,每位民警所承擔的工作量較大,到派出所參加社會實踐課以來,受到所領導的熱烈歡迎,專門指定了一位民警跟班學習,力所能及的參加一些實際工作,這使我在這里學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新東西。
在近一個月的實踐期間,我主要參加的主要工作有:協助戶籍警幫群眾辦理戶口的相關工作,跟民警出現場調查處理,學習制作法律文書。
1、在戶籍大廳工作情況。
的查到所需資料的;接待群眾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聽著,聽民警們是怎樣為老百姓排疑解難的;有機會出現場時,我總是在一旁學著,學民警們是如何做好現場訪問和調查的;制作文書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思考著,思考民警們對文書斟字酌句的用意。漸漸地,我學會了如何管理檔案;如何接待群眾,如何現場勘察的部分工作。張師傅說我學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給我去做。通過這些工作,我了解了轄區的更多情況,也認識了轄區的很多人,這對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幫助。在實習過程中,我一邊重溫學過的課程,一邊實踐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在辦案的同時積極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法理要求,將在學校所學到的法學理論,運用于實踐中去;同時向領導和民警學習,從與他們的交談中學習到許多警察業務知識、辦案思路、詢問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藝術等,這些都是書本上不可能學習到的東西,從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質。同時我也從實踐中得到許多感性積累,這都將成為我人生中的寶貴財富,使我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所偏重。
2、跟民警出現場實習情況。
工作的熱情總是積極而飽滿的,對待人民群眾也是文明有禮。作為一名實習生,我積極協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開展各項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職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獻。
3、學習法律文書制作情況。
對于所里交代的任務我都盡自己所能做得最好,認真學習制作治安類的法律文書,制作詢問、訊問筆錄,為群眾出具各類證明等,實習期間作詢問、訊問筆錄數份,制作治安類法律文書多篇,幫助民警整理戶籍檔案,做好臺賬工作,制作現場訪問記錄。在派出所里面實習工作多而雜,任務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實習的機遇,利用工作中點滴的學習機會,進一步學習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熟悉了簡單案件(如故意傷害案)的立案、偵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對警察業務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了解。
回顧短暫實習經歷,使我對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收獲到許多在學校學習不曾有過的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
偵破提供幫助。
二是要培養嚴謹的工作作風。各種法律文書都有規范固定的格式、執法用語要準確簡潔、分析要深入透徹、規范的執法程序等等,都對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習期間,看到警察對某些法律文書的標點符號都再三推敲,這種嚴謹的工作作風值得我去學習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點,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要有對工作的熱愛和對法律的正義感,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備的。我在實習的許多警察身上都看到這點,也正是有這種精神的支持,他們不辭勞苦,不計名利,不顧個人生命安全維護著法律的尊嚴,默默地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做著自己的貢獻。
四是發現了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的專業經驗還不夠豐富,處理事情的方式欠妥,考慮問題還不夠透徹。使我意識到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必須要養成嚴謹、細致和耐心的工作態度和精神,實事求是、腳踏實地把本職工作做好,為群眾多辦實事、做好事。通過這次實習,使我收獲具大,不僅將書本上的知識學以致用,而且積累了一定工作經驗,我想這些不論對將來的學習還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使我更堅定了學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爭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專業學生,真正的法律尊嚴捍衛者。
通過近一個月時間的短暫學習,我按照學校和實習大綱的規定,基本完成了規定的實習任務,學習到了一些社會實踐經驗,必將對自己今后的學習和工作帶來進步。
以上是我的社會實踐情況報告,不足之處,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八
為檢驗自己對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同時根據課程安排和見習要求,本人于20xx年4月27日至20xx年5月15日,到精河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參加了社會活動實踐。
精河縣城鎮派出所地處精河縣城中心,是精河縣第一大所,現在編民警13人,下設信息采集室、片區民警室、治安室等,設所長、指導員各一名,轄區面積10余平方公里,人口3萬余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轄區案件年年上升,維護治安穩定任務越來越重,每位民警所承擔的工作量較大,到派出所參加社會實踐課以來,受到所領導的熱烈歡迎,專門指定了一位民警跟班學習,力所能及的參加一些實際工作,這使我在這里學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新東西。
在近一個月的實踐期間,我主要參加的主要工作有:協助戶籍警幫群眾辦理戶口的相關工作,跟民警出現場調查處理,學習制作法律文書。
1、在戶籍大廳工作情況。
的查到所需資料的;接待群眾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聽著,聽民警們是怎樣為老百姓排疑解難的;有機會出現場時,我總是在一旁學著,學民警們是如何做好現場訪問和調查的;制作文書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思考著,思考民警們對文書斟字酌句的用意。漸漸地,我學會了如何管理檔案;如何接待群眾,如何現場勘察的部分工作。張師傅說我學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給我去做。通過這些工作,我了解了轄區的更多情況,也認識了轄區的很多人,這對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幫助。在實習過程中,我一邊重溫學過的課程,一邊實踐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在辦案的同時積極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法理要求,將在學校所學到的法學理論,運用于實踐中去;同時向領導和民警學習,從與他們的交談中學習到許多警察業務知識、辦案思路、詢問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藝術等,這些都是書本上不可能學習到的東西,從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質。同時我也從實踐中得到許多感性積累,這都將成為我人生中的寶貴財富,使我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所偏重。
2、跟民警出現場實習情況。
工作的熱情總是積極而飽滿的,對待人民群眾也是文明有禮。作為一名實習生,我積極協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開展各項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職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獻。
3、學習法律文書制作情況。
對于所里交代的任務我都盡自己所能做得最好,認真學習制作治安類的法律文書,制作詢問、訊問?事跡為群眾出具各類證明等,實習期間作詢問、訊問筆錄數份,制作治安類法律文書多篇,幫助民警整理戶籍檔案,做好臺賬工作,制作現場訪問記錄。在派出所里面實習工作多而雜,任務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實習的機遇,利用工作中點滴的學習機會,進一步學習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熟悉了簡單案?(如故意傷害案)的立案、偵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對警察業務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了解。
回顧短暫實習經歷,使我對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收獲到許多在學校學習不曾有過的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僅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識,更要成為一個“百事通”。所涉及的領域要廣泛,知識的運用要靈活。要具有相當的知識面是由警察的職業性質決定的,他們要和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質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地做正確的案件分析,獲取更多有利的證據,為案件偵破提供幫助。
二是要培養嚴謹的工作作風。各種法律文書都有規范固定的格式、執法用語要準確簡潔、分析要深入透徹、規范的執法程序等等,都對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習期間,看到警察對某些法律文書的標點符號都再三推敲,這種嚴謹的工作作風值得我去學習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點,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要有對工作的熱愛和對法律的正義感,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備的。我在實習的許多警察身上都看到這點,也正是有這種精神的支持,他們不辭勞苦,不計名利,不顧個人生命安全維護著法律的尊嚴,默默地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做著自己的貢獻。
四是發現了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的專業經驗還不夠豐富,處理事情的方式欠妥,考慮問題還不夠透徹。使我意識到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必須要養成嚴謹、細致和耐心的工作態度和精神,實事求是、腳踏實地把本職工作做好,為群眾多辦實事、做好事。通過這次實習,使我收獲具大,不僅將書本上的知識學以致用,而且積累了一定工作經驗,我想這些不論對將來的學習還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使我更堅定了學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爭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專業學生,真正的法律尊嚴捍衛者。
通過近一個月時間的短暫學習,我按照學校和實習大綱的規定,基本完成了規定的實習任務,學習到了一些社會實踐經驗,必將對自己今后的學習和工作帶來進步。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九
進大學校門,就接受了這份新鮮而有挑戰性的社會實踐活動,感覺到很能鍛煉自己的能力和增強自己的勇氣,畢竟己經開始嘗試著用天真的思想去觸摸這個社會。盡管有些思想和觀點還比較稚嫩和單純,但畢竟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進法院實習后,我虛心地向法官們學習,并與他們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積累了一些社會經驗,這是在學校和課本上學不到的,讓我終生受益。與此同時,我也看了許多實際案例和一些專業書籍與雜志,讓我初步地進入了角色。
一開始實習的時候,我就旁聽了庭審,了解到法庭審判的大致流程;通過整理卷宗、翻閱案例、合議庭筆錄等都讓我逐漸熟悉了法院的實務操作。通過實習,讓我了解了本專業在實際中的應用,將理論用于實踐中,這樣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加深對本行業的了解,為以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較好的基礎。不久我還很幸運的有機會同法官去豫章監獄處理一起離婚案的調解,第一次走進高墻之內,僅僅一道鐵欄之隔,卻是兩個不同的世界,看著他們眺望遠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靈魂。
旁聽庭審也是一個學習的好方法,莊嚴的國徽下,現實中并非我們想象的那樣嚴肅,因為民一庭處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當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參與庭審,有時雙方會激烈的爭吵,這時總要法官一遍遍講訴法庭紀律。甚至有當事人因為不肯離婚差點在庭上服敵敵畏自殺。而法官就必須馬上控制局面,安撫當事人。
我深刻地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基本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作一名法官不僅需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養。作為剛跨入法律門freshman,我們有激情、有干勁,但是我們在擁有這些年輕財富的同時,缺乏經驗與理性是我們的致命弱點,我們有時對于案件的庭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有時過于感性和頭腦發熱,甚至會因為當事人情緒的波動而產生惻隱之心,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律職業化的過程中需要克服與避免的我們還需要一個冷靜的頭腦和一顆正直的心,我們的心中必須時時都有一桿天平,公平與正義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永遠的精神目標和價值追求!
有人說民一庭處理的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長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們任勞任怨的敬業和實干精神,他們常說關乎百姓的事就無小事。法律追求正義,有些人一輩子也就進這么一次法院,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讓他們盡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們權益的捍衛者。只有這樣這種法制的觀念才會不斷地傳播下去。
在實習期間,我能主動配合實習部門開展有關法律業務的工作,認真收集和整理有關資料,作好實習日記。在這兩個星期的實習過程中,我對法院的業務有了初步的了解,對促進今后專業課程的學習起了一個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們的專業課程才剛剛開始,許多專業知識還沒有學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學習過程中,在老師的指導下,這些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實習結束了,但我感覺并不是那么輕松似的,我覺得自己面臨著更多的壓力與挑戰。一切都得從頭開始,一切還得靠自己。實習時曾不斷告訴自己:在今后的大學生涯中必須要更加努力讀書,學好一些實實在在的本領,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養,這樣才有資格立足于法律事業中。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
在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現了一個本不該出現的犯罪群體:大學生。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備受社會關注的天之驕子們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辦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問題,怎樣才能減少大學生犯罪現象?帶著這些問號,筆者對我院受理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
一、大學生犯罪特點。
(五)處理結果:處罰一般都較輕。不起訴案件占15%,其余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在審理程序上一般適用簡易程序。
(六)人員成分: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現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犯罪的情況。
(七)年齡結構: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情況沒有出現一例。
(八)戶籍特征:以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為主。僅有兩例本地學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觀故意: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比較小,沒有頑抗情緒,全部都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穩定,從偵查階段到庭審階段,均未出現翻供現象。
二、大學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來看,重心仍然在于學歷教育,而非素質教育。雖然幾經呼吁這種“重學歷、輕素質”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況。在中小學的課本當中沒有關于普法教育的內容,就算是在大學,也僅僅是在大學一年級時開一門必修課“法律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制度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而忽略素質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會大環境和學校小環境的影響。
大學生們雖然已經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絕大多數屬于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其心理狀態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的環境對他們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大環境來看,學生們從小接觸最多的就是電視和書報雜志。一些港臺不良影視作品和雜志從視覺和心靈上沖擊著學生們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們的一言一行。某些長期浸淫其中的學生在脫離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較為自由的大學后,思想放松,有可能會走上歧途。雖然絕大多數犯罪的大學生案發后都后悔不已,但已無濟于事。
從學校小環境來看,在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民辦大學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學院。不可否認,某些民辦大學為吸納高考落榜學生和低分學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社會上希望繼續進修的人員提供了機會,但二者注重經濟效益、實行松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地的社會治安埋下了隱患,更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僥幸心理、沖動心理作祟。大學生犯罪當中,蓄謀犯罪的幾乎沒有,多是沖動型犯罪,即臨時起意。犯盜竊罪的大學生多存在貪慕虛榮,貪圖享樂思想。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將他人物品“順手牽羊”,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竊;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多是頭腦發熱、一時沖動,待到把人打傷后又追悔不已。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一
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05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05年5月作出(2005)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05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05)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二
2014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治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治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14年1月的一天,x自治區x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x市.2014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14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治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治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治理機關及其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治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14年5月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14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14)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14)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2014年5月向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4年6月再次申訴.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答應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答應,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x省,x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天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假如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經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假如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治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治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人的合法權益,交通治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治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三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5月作出(2005)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05)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四
在這次調查中主要采用了“多看、多聽、多問、多查以及多想”的方式,在此次調查過程中,得到了該局領導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筆者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一、工作性質:
負責管理和承辦覆蓋全市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用和支付;管理和承辦城鎮各類職工的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的籌集、管理、運用和支付;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發展的具體計劃和宏觀規劃,研究制定各種保險基金的統籌方案及實施辦法;參與制定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實施辦法,具有對保險范圍內執行職工退休,失業待遇正確與否的復核權;促進保險基金的融通、增值,提高給付能力,充分發揮保險基金的保障和為地方建設服務的雙重功能。
二、日常管理:
三、存在的問題。
(一)處理審批慢流程復雜時間跨度大。
(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
(三)人員老化。
很多人都是工作多年的老的工作人員,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一些辦公本領如微機等掌握的不是很好。對待來辦事人員沒有良好的心態和語氣,往往激發矛盾,引起不必要的爭端。
(四)精通業務人員及員工培訓滯后。
**局由于政府編制問題已經多年沒有充實年輕的一線人員了,都是工作多年的人員,年齡層次偏高,接受新的.知識和技能培訓較慢,人才儲備幾乎為零。
四、提高服務意識的對策和建議。
(一)工作制度。
著手對原有的工作制度進行規范。規范事假制度: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半天以上,一天以內的,報辦公室批準,一天以上的需經中心領導審批;工作時間必須佩戴胸卡;在工作時間不看書報雜志、不吃零食、不玩電腦游戲、不上網操作股票等都寫入職工守則里。實現工作制度標準化,解決長期存在的松散情況。
(二)人員服飾。
針對原來工作人員穿衣隨便的情況,規定了職工每天必須統一著裝,無形之中又增加了職工的團隊感。
(三)規范語言。
作為窗口性行業,在整個建設管理過程中,語言的規范化是重點之一。針對這一問題專門組織禮儀培訓,強調“微笑服務”,并要求職工在接待群眾及單位時禮貌規范用語“您好,您有什么需要我為您服務”是接待時基本禮貌語言。并把這條納入年終的考核內容之一。
(四)增加計算機的使用。
規范報審表,安裝機讀審批表系統,完善辦公自動化體系,開通網上辦公,網上報審,網銀繳費等。增加計算機和互聯網方面的培訓和使用率,可作為技能審核的一部分。
(五)開發電子政務智能服務終端。
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銀行的發展經驗,開發出類似于atm的電子政務智能服務終端。公眾只需帶上自己的服務卡,便可以在遍布于大街小巷的任何一臺智能終端上開展政務活動,如查詢**事業管理局的政策法規,在線報審與繳費,甚至可以進行在線的視頻交流,省去了許多奔波于政府各部門的麻煩,也在一定程度有利于維護民群的尊嚴和政府的形象。引入平臺概念,進一步說就是網上平臺的意思,對人才引進、解決困難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檔案掛靠等方面正在逐步計劃進行網上服務功能,目前已經有50%的業務在網上進行操作。在市中心的啟動下,通過不斷努力探索,增加人性化功能,優化后臺服務,真正體現“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原則,讓單位和個人足不出戶輕松辦理業務。
(六)建立培訓考核機制。
1、在人員上崗時,嚴格把關,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上崗合適的人員。堅持這個原則,做到因崗用人,因此不論轉崗還是新進入的成員,都能很快投入到工作當中,人員因不合理匹配而無法完成工作的情況大大降低。
2、建立長期的人員技術培訓班,使新成員有更大的學習空間和鍛煉的機會,迅速成長為骨干。培訓根據不同崗位、不同人員分別進行,有專業培訓,也有普通的大眾培訓,將培訓貫穿于工作過程當中,使成員始終保持一種持續學習、進步的動力和狀態,會取得很好的效果。
3、鼓勵成員不斷創新,對技術骨干人才以全面的支持和較寬松的政策,重獎有特殊貢獻的成員,為創新成員承擔創新風險責任以留住優秀成員。對于技術型成員,將他們的工作業績與激勵緊密掛鉤,促進成員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激發成員從行局角度考慮問題,加深成員對本單位的認同感。
4、制定一個有效的薪酬考核政策,對不合格的人員采取淘汰制。通過嚴格進入、鼓勵創新、培訓人員等措施形成一個良好的人才發展梯隊,確保人才隊伍建設呈良好方向發展。
5、建立考核體系,啟動“八大服務項目”,設置專崗專人,同時對這些工作人員制定統一的考核體系。以自身努力和后邊平臺業務共同發展為考核目標,如負責派遣員工根據其全年業務完成情況及年終互評得出其全年考核結果,從而給予其優秀、良好、合格三類不同獎懲。這一考核體系的出臺,將打破原來社保局“做好做壞一個樣”的大鍋飯制度,讓全局的職工都依據其不同的努力成果得到其應得報酬,激發職工的斗志,這是整個平臺建設過程中最能振奮人心的一件事。
五、調查體會。
此次在**事業管理局的社會實踐,收獲頗多。通過這次實踐,筆者有了很深的體會,感覺到改革和社會發展過程中肯定是困難重重,但是改革之路必將繼續下去。只有重新定位,面向市場,面向廣闊的企業和個人,社會報保險事業才會順利走下去。只有繼續協調管理,整合相關資源,貫通全市服務平臺和信息網絡,加強自身管理,為社會提供更優良的服務,才能更好的發展和服務人民。同時,感覺到理論和實踐之間還是有一定差別的,因此本人在實踐過程中能主動的請教,虛心的學習,盡量把理論知識融入到實踐中去,使自身的理論知識更上一個臺階,實踐能力與水平也得到較大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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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五
實習是大學生走向社會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檻,其中充滿著磨礪與再學習的機會。若要成功的跨過去需不斷地反省并改進一些為人處世的措施。當然對于學法律的我來說,更得關注法律及其適用方面的瑣碎,不斷地從中獲得進步的經驗,為更好的規劃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礎。這道檻對于大學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實習給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
在大四的最后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xx縣人民法院實習。xx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xx派出法庭、xx派出法庭、xx派出法庭、xx派出法庭、xx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后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于老師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復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后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后,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法官宣布合議庭和議后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么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里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后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咨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了解。
2.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里,旁聽民事審判后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周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后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后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采納和不予采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后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后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后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范,陳述過于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于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采納和不采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后,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并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現在很后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現在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回學校后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希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曾經有一個案件,申請人知道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后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于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所學的知識,為以后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該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一定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占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代理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而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于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于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于本來可以避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占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況,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而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進步。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處理好人際關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于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老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助下,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己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得到了鍛煉。同時,實習開闊了自己的視野,使我對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序有所了解,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此外,我還認識了幾位法官和律師朋友,通過與他們的交流和相處交流,使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老師、及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謝!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六
從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第五條,從此,我國真正意義上實施了依法治國,時至今日,依法治國已經實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響也極具深遠。以此同時,民主意思不斷增強,人民更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只是從全國的平均水平來看的,我們當然知道,現在的中國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們讀懂的運用法律。可是如果從基層來看,特別是從鄉鎮、農村、農民,來看的話,結果又會怎樣了呢?秀山縣也是一直都是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法律意思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自秀山縣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農民工,年齡也比較大,50大幾了,家里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對于那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么一點工資,根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筑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樣,把建筑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議,交涉。之后見未果,就去找縣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訴訟。基于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我就是來自農村的,所以對于農村生活還是有較深的了解。相對來講是比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時候,跟家鄉那邊的村民聊天中發現,他們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過電視、別人講的知道點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權益被侵犯時能夠即使得到救濟。就這樣開始對法律有種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奧的東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曉不多,當得知我的專業就是法學時候,再他們看來,那是個很好的專業,很有前途的。可他們并不清楚,法律其實就是調整社會普遍生活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規范。就是與他們生活有關,也是從他們的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用于指導以后的社會生活。而且,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中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醫院看望我一個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為了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很多要么就是通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妖媚就是與行為人私下協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地區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于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么具有敲詐性,要么就是讓受害人受損。盡管如此,他們還是不愿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去秀山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后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院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縣城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現在咱門中國的黨、政干部,由于其受嚴格監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到處魚肉農民。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農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么,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可以通過給農民辦理各種事情通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為就與農民關系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在此,即使當時通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煩。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很少由農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么久的請懂法的律師,那么就得花費很多,而請律師,我們都知道,費用是比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于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農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于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可能多訴訟費用高有些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我國比較少,一個縣就一個法院,一個律師事務所,少量的人在農村地區做法律服務者。據估計也就差不多十萬農民就兩法律服務者,五到七個司法工作人員。而且,因為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結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里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后就沒有支付。為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時,律師便提議有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舅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于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解不了進火。
(二)觀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現在的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達威飼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實他們基本都是從農村來的,當問到他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錯的。而且他們也根本就不想跟國家機關接觸,有種對國家機關的恐懼感,而且農民還會感到他們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認為即使有理由也很難站的住腳,也容易受其借用種種理由敲詐。
(三)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于我國實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是中專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于腦后,給農民以很不良的影響。
(四)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在農村那塊,法制宣傳不夠,農民們對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從別人那聽來的,很多都是不準確的,沒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沒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識,很多農民遇到正義,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來解決,而是用比較慣常的手段,鬧或者威脅,只有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想法設法去運用司法解決。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了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五)中國法治建設大背景
在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因此存在著集中明顯特征,即是政府推進型、政治體制改革滯后型、法制觀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政府權力很少受限,這種情況在農村比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傳都是由政府推進,而且很多的法治執行無形之中也讓基層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還不完善,這更是阻礙了法制建設,而在農村,這種狀態體現在政府與其他權力機關的權屬不明確,職權錯位;就法制觀念來說,我國距西方發達國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來說,和西方國家沒有多大差異,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差別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觀點現在才提出,而人家幾百年前就提出來了,這就是差距。再與我國農民的法治意識中,更是有距離。
(六)經濟基礎
在我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所以我們的法律本質的認識也是以馬克思主義為立場,采取階級意志劃分的。而根據馬克思的相關理論的理解。階級是有掌握一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人組成的一個社會階層,就為統治階級,相反,則為被統治階級。而在現實的中國,真正掌握大多數財富的那些認為人數不多的黨,干部,以及相當多的富有階層。而廣大農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談不上統治階級。這雖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這對農民來說,就他們的切身體驗來說,是很貼切的。即使這樣,把黨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開。因此,在經濟基礎都不牢靠的農民,很少有能有農民會真正運用法律,樹立法制觀念。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而關鍵又是農民那塊。因為我國農民人數眾多,我國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是一個挑戰。為此:
首先,我們得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強農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是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于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為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
然后就是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是他們的服務水準更上一個臺階,更好的服務,具體說來,可以是,加強對司法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準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過大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大學生入司法服務系統,充實整個隊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時還得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思想、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
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盡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
再有,我們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向廣大農民宣傳,同時也引導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如,對政府,對黨員,對干部進行監督。
最后,廣大干部,黨和領導人,自己要積極主動守法,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司法部門應對違法法律的行為人依法處理懲罰,為全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榜樣,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更是要樹立典型。為全社會建設法治創造良好環境。
我相信,我縣農民法治問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會取得長足進步的。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七
學兩年期間,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行和行政訴訟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了使同學們能加夠深入,更進一步的理解這些法律,上兩個星期,我們理工學院07級法學全體同學在馮哲老師的指導之下舉辦了模擬法庭。這次舉辦模擬法庭是按照學校法學法律實踐報告的要求,規范而進行的。
這次模擬法庭我們全班都參加了,家都很興奮,不過不足之處是我們班的卷宗跟別人的不一樣,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東西,這無疑給我們一個巨的考驗,但是經過我們全體同學和馮哲老師的共同努力,我們還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務。
在這次模擬法庭當中,我擔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律師一直是我的夢想,所以第一次模擬自己夢想中的角色,除了興奮還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時候我就迫不及待的開始看,不僅看它的內容,還看它訂卷的順序,因為在這之前我從來都沒有見過真正的卷宗,這給了我一次從理論到實踐轉變的機會。
本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案”,案件事實是:四個被告人涉嫌共同盜竊五次鐵路運輸物資,一個被告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過整個庭審,我了解到整個庭審是由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當庭宣判組成的。庭審給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辯論階段,它讓我了解到一個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課外知識,言論技巧和超強的應變能力。例如: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為了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盤問證人,向告人發問的時候,這就需要技巧。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真正認識到法律的崇高與正義,也加強了我成為一名律師的決心。
在參與這次模擬法庭過程中,我對盜竊罪,區分主從犯,特別自首有了更深的認識。
經過模擬法庭,我對于盜竊罪中關于數額較,數額巨,數額特別巨的區分和立案標準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謂“數額巨”是指盜竊公私財務的數額在500元-20xx元期間,“數額巨”是指盜竊公私財務5000元-2萬元之間,“數額特別巨”是指盜竊公私財務3萬元-10萬元期間;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和多次盜竊。
對于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模擬法庭之前,我一直以為這沒有什么好說的,主從犯在題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來,可是一旦接觸到真正的案子,我才發現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真實的案例當中,我們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簡單的案例。在這一起“團伙盜竊”中,我就是從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來源,盜竊意圖、銷贓所得、在共同盜竊中具體分擔的角色來為我的當事人辯護的,最興奮的是我的辯護意見被審判長所采納。
模擬法庭快要的結束的時候,也就是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對我的辯護發表意見的時候,提出我運用法條錯誤很是讓我震驚,我一直都以為特別自首只是要求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當公訴人宣讀最高人民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集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的規定是說向司法機關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種罪行才能構成特別自首,在參與模擬法庭之前我從來都沒有發現過這個問題,也從來都沒有認真仔細的扣過字眼,不過這為我以后的法律道路敲響了警鐘,使我認識到法律是一個嚴肅認真的東西,以后我會加強對這方面的注意,我感謝模擬法庭中公訴人我指出我的錯誤。
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受益匪淺,同時也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最后,感謝學校也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給我們提供這么好的實踐機會,我確信,在以后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法律的,謝謝老師們。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八
2014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14年1月的一天,x自治區x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x市.2014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14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14年5月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14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14)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不服,于2014年5月向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4年6月再次申訴.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x省,x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采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了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十九
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分析此案,我認為:
(一)交通大隊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為方式也并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采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了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二十
通過對目前農村情況調研和了解,希望能夠引起重視,增強農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國真正的深入人心。
面談,實際走訪
中和鎮,中和街道
從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1999年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第五條,從此,我國真正意義上實施了依法治國,時至今日,依法治國已經實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響也極具深遠。以此同時,民主意思不斷增強,人民更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只是從全國的平均水平來看的,我們當然知道,現在的中國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們讀懂的運用法律。可是如果從基層來看,特別是從鄉鎮、農村、農民,來看的話,結果又會怎樣了呢?秀山縣也是一直都是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法律意思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自秀山縣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農民工,年齡也比較大,50大幾了,家里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對于那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么一點工資,根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筑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樣,把建筑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議,交涉。之后見未果,就去找縣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訴訟。基于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我就是來自農村的,所以對于農村生活還是有較深的了解。相對來講是比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時候,跟家鄉那邊的村民聊天中發現,他們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過電視、別人講的知道點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權益被侵犯時能夠即使得到救濟。就這樣開始對法律有種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奧的東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曉不多,當得知我的專業就是法學時候,再他們看來,那是個很好的專業,很有前途的。可他們并不清楚,法律其實就是調整社會普遍生活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規范。就是與他們生活有關,也是從他們的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用于指導以后的社會生活。而且,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中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醫院看望我一個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為了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很多要么就是通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妖媚就是與行為人私下協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地區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于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么具有敲詐性,要么就是讓受害人受損。盡管如此,他們還是不愿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去秀山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后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院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縣城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現在咱門中國的黨、政干部,由于其受嚴格監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到處魚肉農民。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農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么,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可以通過給農民辦理各種事情通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為就與農民關系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在此,即使當時通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煩。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很少由農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么久的請懂法的律師,那么就得花費很多,而請律師,我們都知道,費用是比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于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農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于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可能多訴訟費用高有些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我國比較少,一個縣就一個法院,一個律師事務所,少量的人在農村地區做法律服務者。據估計也就差不多十萬農民就兩法律服務者,五到七個司法工作人員。而且,因為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結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里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后就沒有支付。為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時,律師便提議有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舅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于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解不了進火。
(二)觀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現在的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達威飼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實他們基本都是從農村來的,當問到他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錯的。而且他們也根本就不想跟國家機關接觸,有種對國家機關的恐懼感,而且農民還會感到他們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認為即使有理由也很難站的住腳,也容易受其借用種種理由敲詐。
(三)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于我國實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是中專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于腦后,給農民以很不良的影響。
(四)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在農村那塊,法制宣傳不夠,農民們對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從別人那聽來的,很多都是不準確的,沒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沒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識,很多農民遇到正義,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來解決,而是用比較慣常的手段,鬧或者威脅,只有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想法設法去運用司法解決。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了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五)中國法治建設大背景
在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因此存在著集中明顯特征,即是政府推進型、政治體制改革滯后型、法制觀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政府權力很少受限,這種情況在農村比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傳都是由政府推進,而且很多的法治執行無形之中也讓基層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還不完善,這更是阻礙了法制建設,而在農村,這種狀態體現在政府與其他權力機關的權屬不明確,職權錯位;就法制觀念來說,我國距西方發達國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來說,和西方國家沒有多大差異,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差別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觀點現在才提出,而人家幾百年前就提出來了,這就是差距。再與我國農民的法治意識中,更是有距離。
(六)經濟基礎
在我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所以我們的法律本質的認識也是以馬克思主義為立場,采取階級意志劃分的。而根據馬克思的相關理論的理解。階級是有掌握一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人組成的一個社會階層,就為統治階級,相反,則為被統治階級。而在現實的中國,真正掌握大多數財富的那些認為人數不多的黨,干部,以及相當多的富有階層。而廣大農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談不上統治階級。這雖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這對農民來說,就他們的切身體驗來說,是很貼切的。即使這樣,把黨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開。因此,在經濟基礎都不牢靠的農民,很少有能有農民會真正運用法律,樹立法制觀念。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而關鍵又是農民那塊。因為我國農民人數眾多,我國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是一個挑戰。為此:
首先,我們得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強農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是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于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為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
然后就是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是他們的服務水準更上一個臺階,更好的服務,具體說來,可以是,加強對司法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準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過大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大學生入司法服務系統,充實整個隊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時還得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思想、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
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盡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
再有,我們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向廣大農民宣傳,同時也引導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如,對政府,對黨員,對干部進行監督。
最后,廣大干部,黨和領導人,自己要積極主動守法,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司法部門應對違法法律的行為人依法處理懲罰,為全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榜樣,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更是要樹立典型。為全社會建設法治創造良好環境。
我相信,我縣農民法治問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會取得長足進步的。
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二十一
京,顧名思義為北京;鴻,寓意我們當代大學生如鴻雁般展翅翱翔;異,意指我們調研的主體是外國人;瞥,意為我們的視角只是小小一隅。京鴻異瞥,合并來說,就是以北京人的視角觀察foreigners在京的職業發展與社會融入狀況。
京鴻異瞥,也許從決定組隊開始,就注定將不同于一般團隊的暑期實踐活動,因其調研的群體涉獵面廣泛,面向中外不同膚色、不同職業的人群,所以對于我們這群大一學生來說,它將是一次有趣味性,同時也更富挑戰性的實踐。
前期準備困難多。
這天的北京,天空有些陰霾,但是“京鴻異瞥”團隊的全體成員還是早早地來到虹遠西北會客廳,開始了團隊暑期實踐第一次正式集體會議。經過分工,我們決定將問卷調查分為兩個方向,面向北京居民的中文版,和分別面向外國留學生和在京工作者的英文版,并且定于下午在圖書館集合,正式開始收集資料以及問卷的分組設計工作。
圖書館六層空蕩蕩的,但是有兩張大桌旁的八個人卻正在緊張地分模塊進行問卷的設計以及討論。圖書紙質資料、網上查閱問卷設計方法、問卷的英文翻譯……大家都緊張地忙碌著。期間,年齡如何分段統計、要不要詢問月收入情況、調查問卷的名稱該如何翻譯等問題雖遇到了瓶頸,但是經過與老師的溝通和組員間的互相幫助,這些問題都順利得以解決。
后期反思韻味長。
一路走來,從填寫團隊申請,全隊集思廣益敲定選題和團隊名稱,第一、二次會議上大家對問卷初步方向的討論以及對可能會遇到的種種困難的設想,直到7號最終確定實踐時間表和具體實施路線,對預想困難提出解決方案,在征詢指導老師意見的前提下,將中文版問卷一份和英文版兩份最終設計完成并完善,“京鴻異瞥”團隊付出了很多,也收獲了很多。
看著辛苦努力最終以一份初步實施方案和沉甸甸三百份問卷的形式出現在眼前的時候,大家的心里滿是收獲的喜悅與幸福。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經歷了各自的成長。從一開始不知如何下手,對于選題和調研形式的困惑,擔心各種困難問題出現不知如何應對,到如今對我們的實踐和“京鴻異瞥”團隊信心十足,也許暑期實踐的意義就在于這個使大家共同成長的過程。它不僅僅是一個讓大學生們走出象牙塔、走向社會的契機,更是一個可以同時將我們所學用于實際并且鍛煉我們的組織協調能力、團隊合作能力的機會。希望我們的后續實踐能夠順利完成,同時也能夠通過我們的調研得出一些有價值的信息和意見,這也是我們這次暑期實踐最大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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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學本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模板22篇)篇二十二
暑假實習是我們每個學生必須經歷的一段人生過程,它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到了社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這些經歷使我增長了見識、豐富了視野、受益匪淺,為今后的專業知識學習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帶著敬畏的使命感,我“闖”進了的門,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長xxx,他將我領進辦公室。就這樣我開始了在這個新鮮而又刺激的環境中的法律工作。雖然我的工作繁瑣而且多有些重復,但我依然保持著濃厚的興趣處理每項事情。總體來說對我影響最的應該是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風以及在工作過程中專業知識對整個工作的指導與引導作用,因為這些都是我在校學習中不曾接觸過的方面,所以我將在報告中首先講述我在實習期間積累的這方面的認識和經驗、總結。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民一庭實習,我在人民民庭進行了將近一個月的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實踐期間,我在工作與學習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的悉心指導,在此我對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這期間我不僅學會了填寫諸如立案審批表、受理應訴通知書之類的訴訟文書,整理證據材料,裝訂卷宗和歸檔,而且通過幾次旁聽也對民事訴訟程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
(一)學習民庭日常辦公工作。
如制作并送達相關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具體包括了民事判決書及各類民事裁定書、出庭通知、開庭傳票、開庭公告、宣判筆錄和執行通知等,另外還有寄送掛號信、制作邀請人民陪審員通知、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換證據等。
(二)旁聽民事案件審判。
通過旁聽法庭審理,學習法官在法庭上對庭審過程的指揮,了解法庭審理民事案件各個階段,進一步加深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體的適用情況。法官一向貫徹“調節為主,判決為輔”的原則。因此。
(三)學習有關書記員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關案卷材料,制作各種筆錄和記錄工作,了結刑事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工作。在案件終結后,裝訂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備考。全面了解的部門設置,積極學習民事案件的審判、熟悉各部門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現行的工作模式與工作流程。
在這將近一個月的學習與工作中,我圓滿的完成了實踐計劃中的各項內容。通過實踐期間各位老師的指導,我學會了制作部分法律文書、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審判流程、各部門工作模式等實際性質的工作。通過這些學習與實踐,我看到了法律在實踐中的完美運用,真正體會到民法的任務是偉而現實的。當今社會的發展變化使得出現各種新型民事案件,民法體系不斷地進行著發展與完善,因此人民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與與時俱進當中。
旁聽民事案件審判是我這次社會實踐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聽了盜竊、離婚等各種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案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所以采取的多是協調、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經濟法運用的是較多的法律依據。其中有的適用普通程序,有的則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開庭之前由檢察院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人民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這類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較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犯罪分子悔罪態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掌握。法官在量刑的過程中,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慮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現和協調、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時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認罪表現,綜合以后,酌定量刑,這也是我國民法以人為本的重要表現。
通過這一個月的實踐活動,使我的所學與實踐充分結合在一起,這不僅使我的理論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時也是我增加了實踐工作經驗,我相信在以后的學習中會有助,我也會更加努力地繼續學習。
在社會實踐期間,我也發現不少現實問題,例如取證難問題、執行難問題、有利于公訴方問題、法庭秩序問題等,但是我最關注的還是有關簡易程序的問題。
(一)現行的簡易程序,其經濟性是通過忽略被告人的權利來實現的。
受理的案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況下,檢察院和就可以達成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完全不考慮被告人的意見,而且在開庭之前被告人根本無從知曉自己是在何種程序下受審。在簡易程序下,辯護人對被告人的助作用微乎其微,因為簡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認罪的條件下的。簡易程序的啟動完全由或法官的操控來實現,立法上簡易程序過于簡單,缺乏基本權利保護規則和程序性制裁規則,既沒有指定律師的程序也沒有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后果的義務。
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創設新型簡易程序。辯訴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礎與我國司法理念相差很,不適合我國司法實踐,但是處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鑒。這種程序又叫處罰令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立案后不需要過多偵查,量刑較輕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由檢察院建議適用處罰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若檢察院駁回還可復議一次。認為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條件時,則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這樣更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二)精神損害賠償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侵害人格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這個問題在今天已經不是疑難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和法學界的共識。最高人民已經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釋,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包括侵害人格權、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權,甚至是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受害人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應當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這里的精神損失,應當是侵犯人身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而不包括侵犯財產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并且人身權利應作擴解釋,不僅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體權,而是包括《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各項人格權和身份權。
學生社會實踐是引導我們走出校門,走向社會,了解社會現實,投身社會實際的良好形式;同時也是促進我們向社會群眾學習,培養鍛煉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專業素質的有效途徑,通過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助于我們更新觀念,了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這次實踐的卻售念的轉變。以前曾經認為法學這門學科暗淡無光,現在卻有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豁然開朗的感覺。我愈來愈發現自己對法學有了興趣和信心。從法官們的身上,我感覺到了他們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而他們的行動也證明了這一點。正是這種強的信仰力量使他們能夠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在如此壓力和強度之下始終保持勤奮踏實的狀態為社會為人民帶來公平與正義。我想,要達到這種境界我的路還很長。當下所能夠做的就只有用量的理論知識武裝自己,培養法律思維和其他基本社會人文素養。
一個月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卻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明白了學習的可貴。同時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開闊了自己的社會視野。對于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接觸到更多的社會現實,了解當事人的心態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論的極端,促使我能夠將所學知識靈活運用,達到理論與實際完美結合,讓我真正成為一個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人。社會實踐,讓我明白了自己和別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確了自己的一份責任,而我也將會以此為契機,努力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的同時,拓展自己的綜合才能,在以后的學習中完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