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銷活動中,雙方需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以達到持續發展和共同利益的目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選的購銷行業的最新動態和趨勢分析,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一
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
第二條?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
第三條?驗收方法。
第四條?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
第五條?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
2。交貨地點:
3。交貨日期:
4。運輸費:
第六條?經濟責任。
1。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_____%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提出注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注銷合同部分總額?%的補償金。
第九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
訂立合同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理人:?(蓋章)。
代理人:?(蓋章)。
負責人:?(蓋章)。
負責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帳號。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二
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稅收征管,解決印花稅征管難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印花稅核定征收是指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據和核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并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是本辦法所稱的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
第四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有權對其印花稅進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
第五條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稅目、核定依據、核定比例,依照本辦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執行。
第七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管理中發現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責令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繳納印花稅。
適用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附件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三)。
稅務機關在檢(稽)查中發現納稅人在檢(稽)查年度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補納稅人應繳納印花稅稅額。
第八條納稅人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的次月開始實施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期限為一個月,在每月終了后的十五日內,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期印花稅。
第九條納稅人已貼花的應稅憑證,可以在申報繳納當期同類應稅憑證印花稅稅款時予以扣減,納稅人應當同時在申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已貼花應稅憑證的名稱、金額、已繳納印花稅額以及稅票號碼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貼花憑證備查。
第十條納稅人按照本辦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核定期限為一年,在核定期限內不得變更,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發生變化的當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報送《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附件二:。
納稅人申辦事項申請表。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三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七條驗收方法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四
問:
印花稅(購銷合同)是什么意思?要怎么交?要用什么方法計算?去交時要帶什么東西。
答: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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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五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賬簿。
(1)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萬分之五貼花(自2018年5月1日起,減半征收印花稅)。
(2)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稅。)。
購銷合同要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到底是按照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繳納取決于你的合同簽訂。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印花稅是在購銷合同簽署的時候繳納。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六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于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么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么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七
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調整等問題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對大型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9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xx人(含)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含)以上。
(二)商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其他類型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3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一)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及商品房銷售收入的100%和產權轉移書據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其中:商品房銷售收入含預售款收入。
(二)對從事汽車營銷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四)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甲方自行采購原材料,直接用于工程建設的,分別按照以下情形查實征收:
1.對于建設單位(簡稱“甲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采購材 料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征收。
2.對于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額的50%,適用“購銷合同”稅目,查實征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原材料金額×50%×適用稅率
3.對于施工單位(簡稱“乙方”),賬目核算不健全,未能準確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則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為原材料采購金額,適用“購銷合同”稅目,實行核定征收。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工程成本金額×30%×50%×適用稅率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八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么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于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么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么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xx]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征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xx]531 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規定,對于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xx]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xx]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繳納申請審核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審核批準后,制作《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于《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征收印花稅,對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的核定征收項目應以繳款書辦理入庫手續,無需購花貼花。但對于核定征收范圍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九
一、購銷合同0.3‰。
二、加工承攬合同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0.5‰。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0.3‰。
五、財產租賃合同1‰。
六、貨物運輸合同0.5‰。
七、倉儲、保管合同1‰。
八、借款合同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1‰。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計算方法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計稅辦法: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十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計算一般按合同計算交納印花稅的,需要交印花稅的合同及稅率:
1、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三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的收入×萬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的金額×千分之一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的費用×萬分之五
7、倉儲、保管合同:按保管、倉儲的費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的金額×千分之一
10、技術、服務等合同: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三
11、產權轉移書據、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移書據:按書據所載的金額× 萬分之五
12、營業賬簿包括生產經營賬冊,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13、權利、許可證照:每件貼花五元。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十一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1.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 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 [20xx]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不征收印花稅。
9.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11.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于什么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xx]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于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征收印花稅。
15.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屬于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xx]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后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 資金賬簿
(1)合并、分立、聯營、兼并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并,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并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并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于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后的余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xx]183 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20.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
(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于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于委托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十二
問:公司給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稅怎么算,是根據借款合同還是根據具體的發生額,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發生的時候可能借了還,還了又借,每次發生的金額也不一定相同,這樣一年根據發生額累加的金額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額,請問一下公司應怎么算印花稅?謝謝!
答:您好,關鍵是合同怎么簽訂的,如果是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之間較少),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稅地字第030號)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如果不是周轉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記載的借款金額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十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xxxx]第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xxxx]第155號、國稅發[xxxx]173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xxxx]173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根據財稅[xxxx]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xx〕9號、國稅發[xxxx]155號、國稅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購銷合同印花稅范文(14篇)篇十四
(1)根據《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必繳納印花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里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說,印花稅征收范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說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繳納印花稅。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稅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稅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稅收層面上來說,印花稅征收范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淺談借款合同的印花稅。
借款合同印花稅計算方法。
借款合同印花稅計算方法有哪些。
印花稅的納稅籌劃-財稅畢業論文。
最新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融資合同:融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