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是現代物流系統中的關鍵環節,確保了供應鏈的暢通和產品的及時交付。運輸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它支撐著各行各業的發展和運作。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運輸領域的案例,供大家參考與學習。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一
(4)負責貨運審批、年度審驗、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工作;。
(5)完成指令性貨運任務;。
(6)對貨運站(場)設施、貨運服務設施、貨運有形市場的建設提出建議;。
(9)負責貨運統計數據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10)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
(11)其他職責。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二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參照文件。
3.2imo(a648)決議。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后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4.1.4.1危險貨物鑒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4.1.4.2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4.1.4.3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4.1.4.5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采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志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凈,并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并取得證書后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于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范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并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1.3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后裝先卸;。
4.2.1.4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簽,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并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4.2.2.3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4.2.3.1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志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濕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4.2.3.2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柜)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4.2.3.3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并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干凈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回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濕度,并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后)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系,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征得大副、船長的同意,并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范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采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準。
4.4.5危險貨物卸空后,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于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三
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二章經營許可。
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車輛技術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的要求。
車輛其他要求: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齡不超過周歲;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四
第一條:根據《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為進一步明確董事會、董事、股東、聯盟單位和合作伙伴的權力、義務和利益關系,使公司朝著持續、穩定、健康的方向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總經理按照管理制度對公司進行管理。股東、公司員工、聯盟伙伴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
第三條:公司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部門。公司董事會每年定期按時召開,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機構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監督和審查工作進度,解決公司重大發展問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時,應說明情況,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條:公司董事應帶頭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會決議,如有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由董事會確定的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應嚴格履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賦予的神圣職責,如工作失職或違法違紀,由董事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據情況設立辦公室、財務部、技術部、市場部、增值業務部、公共關系部等。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員工作守則
第七條: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為股東和聯盟伙伴服務的觀念,全心全意為股東、加盟伙伴服務,不給股東和聯盟伙伴增麻煩、添負擔。
第八條:公司工作人員到股東、聯盟伙伴處不準搞吃、拿、卡、要,如有違犯,股東、聯盟伙伴有權拒絕并可舉報到公司,對違紀工作人員,公司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公司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嚴格按公司章程、制度辦事。講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該講的話不講,不該做的事不做,維護全體股東及聯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為公司節約開支。
第十條: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到股東或聯盟伙伴處,費用由公司支付,如應股東或聯盟伙伴邀請前往,則費用由邀請者負責。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需應酬,要報告總經理批準。否則,不予報銷。
第五章公司開支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應本著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的原則,為公司及股東著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1、公司董事開會,每人每天費用150元,其中餐費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來往乘火車,乘坐比火車標準高的交通工具,需經董事長批準。
2、公司因公邀請股東來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負責其食宿與交通費用,食宿標準與董事開會相同。
3、股東本人要求來公司辦事的,其本人及隨行人員費用自理。
4、公司來客戶要嚴格控制招待費用,超出公司規定的,誰支出誰個人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5、公司工作人員出差,實行費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負。
第六章公司網站后臺管理權限
第十三條:各地、市、縣代理網站后臺的開啟,由市場部提請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開啟。
第十四條:股東和聯盟單位管理后臺的關閉,必須由市場部作市場報告并提前15天通知當事人,由董事會研究決定,董事長簽字批準后,交由市場部執行。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全體工作人員、股東及聯盟伙伴應保守公司機密,如故意向競爭對手提供本公司機密,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不能越級以各種借口通過一點通客戶端界面上發布,宣傳公司的各項業務、公告宣傳工作。
第八章監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監事要切實履行職責,向股東負責,及時向股東報告公司情況。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職責。
第九章股東、聯盟伙伴行為準則
第十八條:股東、聯盟伙伴要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關義務,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公司有義務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對違反公司章程與其它網站合作或拒絕信息聯網合作的股東和聯盟伙伴,市場部應先做好回歸工作;對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其經營的市場由公司市場部做好手續后,另安排其它單位或個人合作經營;如若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對拒絕執行者,公司可建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股份,取消其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區經營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單位或個人可向公司舉報,公司核實后,對被侵害的單位賠償的標準按5000元/戶執行,如果拒絕賠償則關閉后臺、取消經營資格。
第二十一條:股東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的統一和團結,有事情要通過組織解決,不得向公司和全體股東提供虛假情況,制造混亂和恐慌。如有上述行為,公司應立即加以制止和解決,解決不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在一周內做出解決方案,供公司實施。
第十章股東權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保護股東利益,使其投資增值,同時股東應依法履行其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公司網站后臺將設董事會信箱,供股東反映情況用。
第二十四條:公司如因決策失誤或違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給股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股東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就信息被盜用,資源被竊或被轉發信息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聲明,并做好原始記錄,包括拍照、錄像、公證等。
第二十六條: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行政事務,對全公司的備品進行分配、保管、登記造冊,一年檢查兩次,要做到帳物相符,如有差錯,由當事人負經濟責任;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考勤,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一視同仁,月末提交考勤報表,對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分別按規定執行,如報表不實,對責任人予以不實工資的五倍罰款。
第十二章公司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財務工作是公司經營活動重要環節,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工作制度,認真執行《會計法》,對本公司的經營活動負責核算,監督控制,要做好財務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預算方案,年終決算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財會人員要認真制定年度管理費用使用計劃。制定收入回款計劃,確保資金周轉。 第二十九條:做好固定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物資稽核,每半年和年終各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對盤點中出現的問題經總經理批準后,做好帳務處理。
第三十條:要加強支票的管理,準確掌握銀行存款金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罰款由會計個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清算內外部經濟往來事宜,核實清理債權債務,對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催收,清債。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存在的.問題,否則,因此產生長期積壓,呆死帳等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做好股東股金的登記造冊,由財會設專人管理,按照章程規定,制定股東年終分紅方案。
第三十三條:會計要做到財務手續健全,帳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結,票帳相符,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完整性。會計報表及會計資料真實、準確,按時上報。
第三十四條:按規定及時上繳各種稅費。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要按章程規定接受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查詢,實行財務民主。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收支款制度,庫存現金不準超銀行規定限額。
第三十七條:出納員現金出現差錯,丟失完全由自己賠償。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補充需經股東大會通過。
第一條根據《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為進一步明確董事會、董事、股東、聯盟單位和合作伙伴的權力、義務和利益關系,使公司朝著持續、穩定、健康的方向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總經理按照管理制度對公司進行管理。股東、公司員工、聯盟伙伴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
第三條公司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部門。公司董事會每年定期按時召開,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機構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監督和審查工作進度,解決公司重大發展問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時,應說明情況,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條公司董事應帶頭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會決議,如有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由董事會確定的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應嚴格履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賦予的神圣職責,如工作失職或違法違紀,由董事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據情況設立辦公室、財務部、技術部、市場部、增值業務部、公共關系部等。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員工作守則
第七條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為股東和聯盟伙伴服務的觀念,全心全意為股東、加盟伙伴服務,不給股東和聯盟伙伴增麻煩、添負擔。
第八條公司工作人員到股東、聯盟伙伴處不準搞吃、拿、卡、要,如有違犯,股東、聯盟伙伴有權拒絕并可舉報到公司,對違紀工作人員,公司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公司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嚴格按公司章程、制度辦事。講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該講的話不講,不該做的事不做,維護全體股東及聯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為公司節約開支。
第十條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到股東或聯盟伙伴處,費用由公司支付,如應股東或聯盟伙伴邀請前往,則費用由邀請者負責。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需應酬,要報告總經理批準。否則,不予報銷。
第五章公司開支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應本著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的原則,為公司及股東著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1、公司董事開會,每人每天費用150元,其中餐費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來往乘火車,乘坐比火車標準高的交通工具,需經董事長批準。
2、公司因公邀請股東來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負責其食宿與交通費用,食宿標準與董事開會相同。
3、股東本人要求來公司辦事的,其本人及隨行人員費用自理。
4、公司來客戶要嚴格控制招待費用,超出公司規定的,誰支出誰個人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5、公司工作人員出差,實行費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負。
第六章公司網站后臺管理權限
第十三條各地、市、縣代理網站后臺的開啟,由市場部提請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開啟。
第十四條股東和聯盟單位管理后臺的關閉,必須由市場部作市場報告并提前15天通知當事人,由董事會研究決定,董事長簽字批準后,交由市場部執行。
[nextpage]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全體工作人員、股東及聯盟伙伴應保守公司機密,如故意向競爭對手提供本公司機密,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不能越級以各種借口通過一點通客戶端界面上發布,宣傳公司的各項業務、公告宣傳工作。
第八章監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監事要切實履行職責,向股東負責,及時向股東報告公司情況。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職責。
第九章股東、聯盟伙伴行為準則
第十八條股東、聯盟伙伴要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關義務,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公司有義務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對違反公司章程與其它網站合作或拒絕信息聯網合作的股東和聯盟伙伴,市場部應先做好回歸工作;對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其經營的市場由公司市場部做好手續后,另安排其它單位或個人合作經營;如若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對拒絕執行者,公司可建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股份,取消其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區經營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單位或個人可向公司舉報,公司核實后,對被侵害的單位賠償的標準按5000元/戶執行,如果拒絕賠償則關閉后臺、取消經營資格。
第二十一條股東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的統一和團結,有事情要通過組織解決,不得向公司和全體股東提供虛假情況,制造混亂和恐慌。如有上述行為,公司應立即加以制止和解決,解決不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在一周內做出解決方案,供公司實施。
第二十二條為了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保證“國網公司”正常有序的發展,對“跑馬圈地”(只要地區而不能很好發展用戶)的現象要堅決取締,無論是股東或聯盟伙伴,提出某地區有“跑馬圈地”的現象,由公司派員前往調查了解情況,上報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決定具體經營方案。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向全體股東匯報。
過一個月仍不交者,視為放棄所轄地區市場經營權,公司依法保留其股東資格,但所轄地區市場將由市場部另安排經營者經營。
第十章股東權益
第二十四條公司依法保護股東利益,使其投資增值,同時股東應依法履行其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公司網站后臺將設董事會信箱,供股東反映情況用。
第二十六條公司如因決策失誤或違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給股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股東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就信息被盜用,資源被竊或被轉發信息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聲明,并做好原始記錄,包括拍照、錄像、公證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行政事務,對全公司的備品進行分配、保管、登記造冊,一年檢查兩次,要做到帳物相符,如有差錯,由當事人負經濟責任;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考勤,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一視同仁,月末提交考勤報表,對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分別按規定執行,如報表不實,對責任人予以不實工資的五倍罰款。
第十二章公司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務工作是公司經營活動重要環節,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工作制度,認真執行《會計法》,對本公司的經營活動負責核算,監督控制,要做好財務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預算方案,年終決算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財會人員要認真制定年度管理費用使用計劃。制定收入回款計劃,確保資金周轉。
第三十一條做好固定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物資稽核,每半年和年終各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對盤點中出現的問題經總經理批準后,做好帳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要加強支票的管理,準確掌握銀行存款金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罰款由會計個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清算內外部經濟往來事宜,核實清理債權債務,對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催收,清債。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存在的問題,否則,因此產生長期積壓,呆死帳等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做好股東股金的登記造冊,由財會設專人管理,按照章程規定,制定股東年終分紅方案。
第三十五條會計要做到財務手續健全,帳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結,票帳相符,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完整性。會計報表及會計資料真實、準確,按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按規定及時上繳各種稅費。
第三十七條公司財務要按章程規定接受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查詢,實行財務民主。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收支款制度,庫存現金不準超銀行規定限額。
第三十九條出納員現金出現差錯,丟失完全由自己賠償。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日常開支,由總經理與股東代表副總經理共同簽字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司重大開支與投資必須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討論決定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董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補充需經股東大會通過。
參會股東簽字: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五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結合鐵路實際,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條[禁止運輸情形]鐵路禁止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鐵路零擔運輸方式禁止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條[主體責任]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方向]國家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辦理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八條[設施設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裝卸儲存設施]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評價]運輸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運載工具]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運輸包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托運要求]托運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承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時,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數量、發到站、托運人、收貨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運輸]運輸放射性物質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裝載及加固]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
第十九條[裝卸作業]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條[押運]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貨物交接]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二條[行車組織]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正在辦理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條[洗刷除污]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設備,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五條[管理制度]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培訓考核]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七條[特殊時期]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事故救援和報告]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條[信息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鑒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四)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五)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七)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執法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監管能力建設]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委托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信息]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軍事運輸]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七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八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后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核對貨物,清楚后,簽收貨物后返回。
1、大型物件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托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托運時,必須做到:根據托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準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范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4、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九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
(4)負責特種貨運車輛的年審工作;。
(6)完成特種貨物指令性運輸任務;。
(8)負責特種貨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9)按期編制、上報特種貨運統計資料;。
(10)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
(11)其他職責。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公司運輸車輛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以適應成品油公路運輸配送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行車管理制度。
1、車輛放行必須經歸廠檢查合格,經生產調度中心簽發路單,審批油料后方可放行。根據生產的需要24小時之內均屬放車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早晨八點以前,運行車輛必須放行。
2、生產安全管理員要組織司機安全講話,并堅持“保一趟車安全簽字”活動。
3、生產安全管理員派車要及時,掌握情況要準確,合理調配車輛,保證配送生產有序進行。路單填寫要準確、清楚。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車輛運行從始發點到裝卸點都必須按正常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擅自離開正常路線,造成損失責任自負,情節嚴重追究責任。超過規定時間行駛的車輛,貽誤工作造成用戶損失以及加油站斷油要追究經濟責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點的車輛,司機必須到調度室報到,生產安全管理員要做好登記,路單上注明到達時間。凡不及時報到,按超出規定時間計算。
3、凡重車原則上不能在路途停放過夜,要及時趕到加油站卸油。司機要堅守崗位,不能隨意離開車輛或將車交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看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車隊干部統一安排,方可離開。否則造成損失,由司機全部承擔。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4、司機在裝油前要對容器、開關、罐蓋等認真檢查,保證符合裝油的條件。對特殊情況要給現場管理人員講清楚,裝油后要看清運單、搞清運行路線、運行周期及配送要求,否則發生錯裝、油品污染、不按時到位等情況,造成損失由個人承擔。
5、車輛運行、保養、自修都必須服從調度室統一安排,要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凡不經調度同意,造成車輛停駛、待裝、待卸、或加油站斷油等都必須查清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6、要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意識。“視用戶為上帝”;“用戶的要求就是我們的任務”。正點到位率達到98%以上,用戶滿意率100%。發生服務質量差,用戶不滿意要視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撤離崗位、行政處理。
三、運單、路單、提油單登記交接制度。
1、運單我結算運費的有效憑據,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涂改、丟失。丟失運單補辦費用由責任者承擔,調度室要有登記,每月清理一次。運單結算時間,以每月25日卸油時間為準,調度室對收回的運單要及時填寫《運單登記明細表》。要嚴格按照《配送業務流程表》規定的時間,向綜合管理部、財務資產部上報結算憑據和報表。
2、路單是車輛運行的基礎資料,不得涂改丟失,填寫要清楚,字跡要工整,簽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為更換路單時間,次日起司機持新路單運行。運單不清,路單不結算,但油料要統計,成本要記賬。
3、提油單要填寫準確、清晰無誤,每日根據配送計劃及時將提油單據交給車隊或單車司機。同時要將上一趟運單收回,原則是:收一趟運單,發一張提油單據。同時要有登記,誰領取誰簽字。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二
(6月16日交通部發布根據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五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八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發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12月2日發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039號)、5月22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第4號)、4月5日發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154號)同時廢止。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三
運輸主要分為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多式聯運。
物流行政辦公綜合管理制度。包括:行政辦公管理制度、人力質量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物流安全保衛制度、物流質量總管理制度、物流衛生管理制度、物流合同樣本。
運輸決策。決策能力物流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運輸決策時整個運輸管理的前期工作,對運輸管理騎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是企業在運輸管理作業前就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線路、運輸時間選擇、運輸成本預算、運輸人員配備和運輸投保等進行選擇,拿出最優的方案。
運輸過程管理,是整個運輸管理的核心部分,包括對發運、接運、中轉和運輸安全的管理以及對伴隨商品流動而進入的人員流動、資金流動的管理。發運管理主要協調貨與車的銜接,包括落實貨源、檢查包裝標記、安排短途搬運、辦理托運手續等工作。還應在加固包裝、清理更換破損等方面加強工作,以提高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各項運輸安全制度,防止發生運輸事故;事故發生后及時進行處理,避免積壓扯皮、長期懸而不決等。
運輸結算管理。這是運輸管理的最后環節。運輸結算管理包括運輸費用的計算和賬務處理,還包括索賠和處理他人索賠、運輸設備的維修及入庫等。
總而言之,物流管理制度包括采購、倉儲、成本、財力、行政辦公等等,物流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目的。只有一個,即將您的產品在最適當的時候,以最低的費用送到規定的地點。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四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并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為主要內容。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并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五
公司服務部的全部車輛。
3.1、物流部經理負責車輛的全面管理。
3.2、物流部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
4.1、車輛在執行運輸任務需要進行停車作業時,一定要按照規定注意選擇好停車地點和位置,不能再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點停車,注意車輛被盜或受損失。
4.3、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所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責任、費用和后果,均有駕駛員本人承擔,公司概不負責,并將對司機給予處罰500元每次。
4.4、駕駛員行車時,應認真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嚴禁違章行駛(酒后駕駛。闖紅燈、開斗氣車、高速行駛,搶道、逆行、開霸王車等不文明和違章行為),凡屬于違章駕駛而產生的罰款、交通事故和費用全部由當事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公司概不予以報銷。
4.5駕駛員對工作安排有意見,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上車,待完成任務后,向上級部門領導說明情況,不得帶情緒和沖動態度出車。
4.10、公司實行車輛一車一駕駛員責任制,每車責任駕駛員應對公司交予自己負責的車輛嚴格管理,認真愛護,保持車容整潔,車輛運行正常,其車輛規定駕駛員如下:
4.11、以上公司車輛成員調配,各責任駕駛員要求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認真的完成公司所下達的運輸任務。對不愛護車輛,無視各項交通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車輛的損傷,車容車況不整潔,零配件(附屬件)的缺失和造成違章罰款行為者,公司將追究車輛的責任人的責任和罰款。對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違章罰款和交通事故的責任后果,其責任自負。
4.12、公司車管人員每月將公司車輛運行情況,車輛愛護,車輛車況的整潔,車輛的維修,耗油,費用等行車實務進行嚴格檢查,對檢查中所出現的問題,將積極進行監督整改,本根據實際情況對違反者實行責任處罰。
4.13、交通事故和其他違章責任的處理。
4.13.1、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公司車管人員和公司領導,并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交警和保險公司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嚴禁破壞和逃離現場。
4.1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保險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承擔,當事駕駛員應當依據交警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進行承擔,該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對責任劃分后,有保險公司根據承擔責任進行審核賠付。對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責任進行賠付后的不予賠付的費用,按責任大小,公司和當事駕駛員進行分攤,其分攤賠償比例如下:
4.13.4、根據交通法規定:司機因違反交通法律條款規定而所產生的罰款責任應由司機全額承擔。(酒后駕駛、不按規定行使、亂停亂放、逆行、戰線行駛、壓線行使、超速和隨車證件不齊等違章行為)。
以上十八條為四川世杰美家具有限公司,根據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的實際情況制定,要求公司全體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遵章守紀保安全,認真做好行車安全工作,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運勢任務而努力工作,公司將對優秀員工每季度、全年進行安全獎勵。根據四川世杰美家具有限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管理責任書,對公司駕駛員和車輛進行規范化管理增強駕駛員在駕駛車輛的行車安全意識和愛護自己所駕駛車輛的責任心,對有以下違反本公司管理規定者,公司將根據公司的規定進行處罰:
4.13.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交通法》規定條例駕駛車輛,被公安交警部門處罰所產生的責任,罰款,扣分行為者,其責任、罰款、扣分均自行承擔。(公司視特殊情況行為除外)。
4.13.7、對違反公司車輛運輸所規定而未經公司同意而私自用車,謀私利,拉私貨、罰款100元,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郵費,車輛損失和交通事故責任及費用。
5.1、《行車記錄表》。
請各位司機確認無誤后簽字,并按此制度執行!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模板16篇)篇十六
一、公司在辦理集裝箱、大件貨物托運手續時,除按一般規定外,托運人必須提交貨物說明書,以及裝卸、加固等具體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證。
二、公司應根據托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嚴格進行審核,必須掌握貨物的具體特征,然后選擇適合的運輸車輛,在完全具備安全運輸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再辦理承運手續。
三、公司物流經辦人應根據承運集裝箱、大件貨物的外形尺寸和車貨質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狀況和有關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專門的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四、制定貨物裝卸、加固等技術方案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確保合理裝載、加固牢靠、安全裝卸。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
五、運輸大件貨物,屬于超限運輸的,應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核定的路線行車。在市區運送大件貨物時,要經公安機關和市政工程部門審查并發給準運證,方可運送。
六、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并在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部位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以警示來往車輛。特殊的貨物,要有專門車輛引路,及時排除障礙。
七、運輸費用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因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八、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