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法律規定的一種主體文件,確定雙方在特定事務上的權利和責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一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1.土地用途為經果林種植和養殖及相關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納承包經營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如合同期滿時,承包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過本和約承包費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超過6個月尚未付清應交的承包款,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遼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二
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建設,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依據__________________,擬定以下條款:
一、征用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時間為____畝;____年;,征用土地用于____________。
二、被征用農戶面積為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為一次性補償。征用土地為_______元每畝。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鑒證方一份,甲乙雙方同意后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三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資源”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置換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置換地塊概況
1、甲方在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對面有一地塊,面積47446、3平方米。
2、現甲方愿意將該地塊,面積為11492、53平方米的土地與乙方位于茶陵大道與茶鄉路交界處,面積為13322平方米的土地進行置換。
3、甲乙雙方自愿置換原屬于對方的土地。
二、違約責任
1、乙方將其原地塊的國土手續交還國土部門,再辦理土地權屬事宜。
2、本協議為雙方自愿的原則下簽署,協議簽訂之日生效,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位于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對面地塊的`11492、53平方米土地歸乙方所有。乙方位于茶陵大道與茶鄉路交界處,面積為13322平方米的土地歸甲方所有,雙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況。
三、其他
1、本次土地置換應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
2、甲乙雙方的土地置換應以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四
就原告魏永強、李明亮訴被告喬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協議,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原告方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即鄉政府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以及被告擅自將承包地又發包給了其他人。被告所說的這兩項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鄉政府從沒有禁止過在承包地內進行非農活動。原告在起訴狀中說動:“在和鄉政府等聯系后,鄉政府明確表示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原告的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鄉政府一向鼓勵在不適宜種植的荒地、荒坡上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包括非農活動,以刺激鄉鎮經濟的發展。就從事非農生產的問題,被告本人曾專門詢問過鄉政府,鄉政府明確答復可以進行。如果原告認為鄉政府禁止從事非農活動,應該提出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退一步來講,即使鄉政府不允許非農活動,原告還可以從事養殖等農業活動,在原被告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中也明確談到了從事養殖業開發,而且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承認,他們準備籌建養殖場。可見,承包地仍可以達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沒有出現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沒有擅自將承包地又發包給他人。原告在訴狀中談到:“被告又于8、9月份將該土地又發包給了另一家。”原告的這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這樣的:原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給原告50畝荒地,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該50畝土地的大體方位,但沒有明確其確切位置。實際上,在承包給被告50畝荒地的這一帶,原告有200多畝承包地,當時只是說從這200畝地中劃出50畝交給原告,但并沒有說是其中的哪50畝。因為當時這200畝地的土地狀況相當,不存在地優地劣的問題,所以雙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時候再具體圈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遲遲沒有開發,也沒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體邊界。為了不讓這50畝土地影響其它150畝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電話給原告,告知原告自己準備再包出去50畝土地,并要求原告前來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處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確告訴被告,只要為自己留下50畝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處置與自己沒有關系。考慮到原被告在《補充協議》中曾約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資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慮,被告將距離水井較近的土體留給了原告,只把離水井很遠的一塊地包給了其他人。被告給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遠遠超過了50畝,完全保證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可見,被告往外包地,既經過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證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處于隨時可以交付50畝承包地的狀態,并且該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許開發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沒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原告請求返回承包費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首先,原告請求返還所交承包費2萬元,沒有根據。請求返回承包費,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講的“返回財產”,這需要以合同無效或合同被解除為條件。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經過了被告所在村委會的批準,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該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沒有被解除,當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費的合法權利,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予以返還。至于原告未按期開發,致使其未獲得相應收益的問題,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與本案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從合同簽訂至今,被告一直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沒有耕種,按照農村普遍實行的農時計年法,被告已經整整損失了四年的`農業耕種收益,按照當初原被告雙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價格,被告也已經損失了16000元的收益,經沖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萬元承包費,也僅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請求賠償4萬元的經濟損失,同樣沒有根據。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原告請求賠償其所謂的損失,必須要有合同根據。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沒有相應的條款,無法對原告的請求進行支持,原告的請求沒有合同根據。退一步來講,即使本案所涉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合同無效或被解除的情況下,原告如果要獲得賠償,必須舉證證明原告受有4萬元的經濟損失并且這些經濟損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實際上,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到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所謂的經濟損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來的開發收益,可惜的是原告從未進行開發。另一方面,這些想象出來的開發收益之所以沒能變成現實,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就做好了隨時交地的準備,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來丈量劃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見原告沒有實現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根據,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被告: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五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搞好高收養殖立體化,更好的`實施菜籃子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權益,雙方協調一致簽定本合同。
甲方把金躍村大灣灣河灘承包給乙方搞養殖基地,土地所處位置于李家山金躍村,土地面積為15畝。
租賃期限15年,甲方從20xx年1月1日起將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12月30日。
租金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納租金時間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納下年租金。
1、 租賃期間,甲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須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則不予轉租或轉移。
2、 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將租用財產承包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 在租賃租賃期間,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時間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權及相關收益歸甲方所有。
2、 在租賃期間,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財產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如雙方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財產,乙方所投入固定資產,雙方協商解決。
1、 在租賃期間除以上條件以外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變土地其他性質(既只能是養殖產業)
2、 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不按時交納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滯納金。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租期間乙方將租賃財產(既土地)無權轉讓給第三方。
乙方在租賃期間若不投入生產,茺廢及閉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乙方每年給村民委員會交納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費。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六
發包方: 農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泉太鎮新農村一組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1.土地用途為經果林種植和養殖及相關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 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納承包經營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如合同期滿時,承包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過本和約承包費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超過6個月尚未付清應交的承包款,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遼源(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七
征用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職務:
被征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職務:
被征用戶:
根據點頭鎮總體建設規劃,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加大城鎮建設力度,加快集鎮建設步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受福鼎市人民政府委托,擬征用乙方部分農地。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征用座落在點頭鎮龍田村柘頭洋的水田、農地折合 畝,作為點頭鎮工業建設及公共建設用地。該地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詳見征地平面圖)。
二、按國家征地有關規定,甲方應一次性付給乙方水田按每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計肆萬伍千元,青苗補償費:每畝叁千元,其他農作物另定。
三、房屋及墳墓的搬遷賠償標準參照福鼎市規定標準執行。
四、水田征十留一作為征地戶安置留用地。
五、違約責任:
1、該地的補償費、安置費及青苗補償費,甲方負責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
2、該地被征用后,乙方應理順與各生產隊所征用的的征地關系,按期將被征用的土地交付甲方。
3、被征用土地及其地面上的房屋等附屬物存在的權屬爭議,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
4、為體現征地的公平、公正的原則,鎮政府鄭重承諾,如征地付款時或今后出現價格不平等,由鎮政府負責補平差價。
六、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及被征用戶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被征用戶:
__年 月 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八
甲方縣 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乙方縣 鄉村村民小組。
負責人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 溝、小 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縣 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縣 鄉村村民小組(簽章)
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議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的閑置土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使用,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所有土地(山林)以每平方米,以實際測量為準。
二、乙方在簽定合同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土地款后,該土地使用權永久性屬乙方所有,任何人無權改變。乙方有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棄土、建房、商業用地等。
乙方有權轉給他人承包、出租轉讓和永久性高價轉讓等,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對該宗土地使用權。
三、該宗土地如有糾紛,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損失的資金總額賠償給乙方。
四、如國家建設征用,公路擴建及其它企業建設,占用等由乙方負責處理,所獲得賠償款金額多少與甲方無關,歸乙方所有。
五、該宗土地如果以后國家允許辦證,那么甲方負責將該宗土地的使用證及資料提供給乙方,協助辦理相關事項,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如果國家建設占用該土地,能有養老保險名額,乙方協助甲方辦理養老保險,費用甲方自行負責,該土地賠償款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七、違約責任:甲方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該合同條款,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非法干預乙方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擅自變更和改變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外加該土地20倍的賠償款。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保留一份,直到永久,村民小組保留一份,見證存檔。
九、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按捺后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c,由甲方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即子孫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并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00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注為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15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15年至2015年租賃費為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后,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規范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范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范注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范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耕地租賃示意圖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租賃位置和面積
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土地位于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總面積約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東起: , 西至: , 南至: 。 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條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動物養殖 。 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
第三條 租賃期限
限內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如需續租,甲乙雙方應重新商定續租事宜。
第四條 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該土地的租賃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5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其余租賃費用由乙方于上一費用到期日前 日內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所租土地擁有所有權,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實施的嚴重損害土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5、甲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賃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賃費用。
6、甲方有權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應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價格不應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電的價格,并保證在村內無償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間內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包括在該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設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內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10、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有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合同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費用。
4、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基本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5、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6、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用,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租賃費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產生影響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應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條 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
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乙方不按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且經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以上之約定,即視為違約。
2、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用;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議決定。甲方同意將自己的`一塊閑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使用,并達成如下協議:
1、該宗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及面積,在xx區曼棟老下側,土地面積0。37畝,四至界限,東以排水溝為界,南以巖罕章橡膠林為界,西以村集體地為界,北以巖應醒墻為界。
2、轉讓方式:甲方將該宗土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即20xx年12月10日直到永久。永久屬于乙方所有,任何人無權改變。
3、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該宗土地轉讓價為13萬元(壹拾叁萬元整),地上所有橡膠樹及其他樹不作賠償;付款方式,簽訂合同后一次性付清。
4、自該合同生效后,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如建房商業用地等。乙方有權轉給他人承包,出租、轉讓和永久性高價轉讓等。甲方無權干涉乙方對該宗土地使用權。
5、該宗土地如有糾紛,有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損失的經濟總值賠償給乙方。
7、辦理該合同的全部費用,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負責辦理該合同的任何費用。
8、該宗土地如果以后國家允許辦證,那么由甲方負責將該宗土地的使用證辦到乙方戶頭上,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事項,費用由甲方負責。
9、土地四至界限已協議上說明,乙方只能在該宗土地范圍內使用,不得跨越界線避免糾紛。
10、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該合同條款,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非法干預乙方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擅自變更和改變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則處罰甲方違約金按本合同轉讓費用加乙方后續投入資金之和的50倍賠償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則資金不退還,外加處罰本金50倍的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自保留一份直到永久,村民小組保留一份,村委會保留一份,見證存檔。
1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村小組蓋章、村委會蓋章后生效。
1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讓方)簽字:
乙方(受讓方)簽字:
村小組(蓋章):
村委會(蓋章):
年月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二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薛海金于2009年12月30日,與郇封村委會(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北地工業區養狐場養殖狐貍,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內,如因上級政策性項目建設需要,薛海金須服從規劃。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華芳公司(華芳修武紡織有限公司)進行項目開發需要征遷土地,薛海金經營的養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聚集區整體規劃范圍,屬于征遷土地范圍。但是,薛海金與郇封村委會對補償費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3月5日,郇封村委會在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薛海金養狐場進行了強制拆遷,造成了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12.6279萬元,及其他物品損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會強制拆遷其承包的養狐場,造成其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郇封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郇封村委會在與薛海金就養狐場搬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強制搬遷其養狐場,造成其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郇封村委會委托代養尚存的狐貍應返還薛海金,參照市場價格,將其價值酌定為每只300元,共計16.26萬元,在薛海金主張的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371.5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剩余355.24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成年種銀狐438只,成年種藍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共計355.24萬元;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共計12.6279萬元;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養狐場物品(詳見返還物品清單);駁回薛海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郇封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行為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在合同承包期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有義務服從規劃,但其經多次協商拒不搬遷,故郇封村委會只得對其搬遷。其在搬遷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委托他人代養被搬遷的狐貍,故其搬遷行為不構成侵權。
薛海金飼養的種狐已由郇封村委會代養,原物未毀滅,故不存在損失;薛海金飼養的是野生狐貍,并非種狐;原審判決種狐數量、貶損價值以及仔狐數量及損失數額,沒有依據。綜上,故原審認定的薛海金損失數額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薛海金的訴訟請求。
薛海金辯稱:其與郇封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中雖約定其應當服從上級政策性項目的規劃,但郇封村委會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對其養狐場進行拆遷,構成侵權;因郇封村委會的強制拆遷活動,致繁殖期的狐貍受到驚嚇,造成其重大損失。故郇封村委會的拆遷行為構成侵權,原審對其損失數額的認定正確。薛海金所飼養的種狐雖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為種狐使用,價值大幅降低,原審依據野生動物養殖委員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養殖委員會)意見確定損失數額正確。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三、四、五項;變更一審判決的第二項為: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狐貍損失350.785萬元。
郇封村委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我國相關法律還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限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時,服從規劃。但若發包人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情況下是有權解除雙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實施該項解除權,反而在未與薛海金對征地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未經薛海金同意,也沒有給予合理搬遷時間,即擅自將養狐場拆遷,造成養殖狐貍遭受嚴重損失,故郇封村委會應賠償薛海金損失。
被拆遷養殖戶屬弱勢群體,因被暴力拆遷,利益受損害的事件經常發生。雖拆遷行為系為發展而實施,利于穩定大局,但在此過程中不得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喪失換取暫時的穩定。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三
答辯人:
20xx年1月原告對答辨人提起訴訟并于20xx年2月25日變更訴訟請求,兩次請求自相矛盾(無效合同依法至始無效不存在變更問題)依法本案應審理原告最后的訴請。
依據原告最后的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本案系合同變更是否成立的爭議而非無效合同的確認問題,因此一切有關合同無效的問題都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答辯人依據與原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履行了相應的交付承包費的義務不欠承包費。
原告訴請要求縮短原承包協議約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費問題均屬合同變更事宜,依法應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議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答辯人不同意變更原合同。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答辯人:
20xx年3月19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五
甲方: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三秀居民委員會第九居民小組居民,性別: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充分協商一致,特就土地及林地流轉的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流轉標的
二、流轉期限
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以租賃形式流轉的期限為50周年(大寫:伍拾周年),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59年3月1日止。
三、流轉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協議簽訂后,由乙方一次性將50周年的流轉期限的資源費(國家的所有稅費由乙方自行負責),土地流轉費、復墾費、植被恢復費等全部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前述款項后,應向乙方 ,南至 ,西至 ,北至(以下簡稱“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 出具收條。乙方一次性付清前述費用后,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在本協議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四、土地交付時間
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應立即將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及地上
1
附著物等交付給乙方,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需辦理有關流轉手續時,甲方應無條件積極配合。
五、附著物及資源利用
乙方有權利用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興辦采砂石場等方式,對該宗土地(林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但不限于沙巖等資源進行開發、開采、利用,因此而產生的全部收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對此不享有任何權益。
六、有關補償收益的歸屬
本協議有效期間,若出現有關部門、單位等第三人對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進行租用、占用或征用等情形時,第三人支付甲方的土地補償費用時應按乙方實際開采使用的年限分攤總金額后的差額由甲方一次退還給乙方,乙方投資的'設施設備的賠償費由乙方所得。
七、爭議解決過程中協議的履行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即:乙方有權繼續按本協議約定的權利對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進行使用,甲方不得干預,爭議經司法裁決生效后,則按生效裁決執行。
八、其他
1、乙方有權將本協議約定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或組織;有權將協議項下土地(林地)轉租他人或與他人合作經營,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否則視為違約。
2、甲方無論任何原因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時,乙方不向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3、甲方有義務無條件協助乙方處理本協議項下承包地(林地)與他人或組織的相鄰糾紛。
4、甲方承諾:本協議項下土地(林地)與他人無界畔等任何糾紛,如甲方承諾不實引發糾紛,則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負責出資將現有道路改造并日常維護,甲方無條件保證乙方運輸車輛暢通。
2
6、雙方確認:本協議之全部內容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絕無任何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乘人之危或欺詐脅迫之情形。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給付 萬元的違約金且還應繼續履行相關條款約定的義務,若違約金仍不能彌補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時,還應據實向對方給付賠償金。
十、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并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未取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銷、變更、反悔。
十二、協議文本數量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三秀居委九居民小組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居民小組組長:
二00九年 月 日 乙方:
3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集體所有的山林及林地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三、甲方將位于南漳縣花石橋東加油站后邊面積為 平方米的山林及林地開挖平整后受讓于乙方使用,由乙方出資購買后自主經營、管理、使用、受益。
四、使用權轉讓期限共 年,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上述使用權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五、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 元(大寫: ),支付方式為:乙方應在簽訂合同 天內,分 期支付土地轉讓價款給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項的,應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項利息給甲方。
時日,甲方有權啟用此款)。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支付總額 %,即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此款項在甲方負責辦理該地的立項、規劃、土地收儲行政審批手續后一周內支付)。
六、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轉讓的山林及林地發生的一切矛盾糾紛。
2、甲方保證轉讓的山林及林地權屬無任何爭議和瑕疵。
3、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權,確保供水、供電、通行,并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證明材料,并負責辦理該宗土地的立項、規劃、土地收儲等行政審批手續,并完成用地內的開挖平整工作,使用地達到招拍掛的凈地條件。甲方負責在 月內完成此項工作。
4、如因乙方不按時交納轉讓費,經甲方向乙方書面催款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5、在辦理該宗土地轉讓手續過程中,如甲方隱瞞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項情況,甲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經濟及法律責任。
七、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轉讓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有權自主開發經營、管理、受益。
2、乙方根據需要在辦理相關許可證后,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應按時支付轉讓費,并不得違法使用。
八、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須無條件給予對方合同價款的20%賠償。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通過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年 月 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六
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規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編將會詳細提供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租賃權概念。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
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 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后,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七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八
為保證無公害草雞生產的品質和數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自愿互利,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致共同信守。
一、飼養管理事項。
1.飼養條件:具有規模飼養商品雞的設備、設施:雞舍要堅固、干燥清潔,水質符合甲方生產標準等條件;有一定的飼養管理知識和技能;誠實信用。
2.乙方品質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合格健康快、中、慢速(烏骨雞)型苗雞羽(以開發貨單為準)。全程飼養雞快速型成活率95.2%,中、慢速型(烏骨雞)成活率94.5%;其中爛腳釘商品雞應小于8%,無脫毛雞。
3.飼料要求:根據雞不同生長期為乙方供給不同品種的飼料,乙方按需到甲方辦理手續后提運。料肉比核定為:快速雞飼養43—48天的為2.1∶1;中速雄雞飼養65—75天的為2.6∶1,飼養75—95天的為2.8∶1母雞飼養95—105天的為3.0∶1;慢速飼養65—75天的為2.8∶1,飼養75-85天的為3.0∶1細毛烏骨雞飼養70—80天的為2.8∶1。
4.用藥要求:飼養雞只確實需要藥物治療的,乙方應報告甲方獸醫,使用的藥名、劑量、用法和用藥時間等報獸醫批準并記錄備耷。飼養期的疫苗(除禽流感外)和雞藥費合計限額為中、慢速每羽_______元,快速每羽______元,烏骨雞每羽_______元。
二、甲方權利義務:甲方有權檢查乙方飼養雞的用藥、用料情況,并判斷雞的質量。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方為乙方提供健康合格的苗雞、無公害飼料、疫苗和必要的藥物,全面落實飼養和質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技術員指導生產技術、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權利義務:乙方有從甲方獲得飼料等物資和技術服務的權利,乙方向甲方交納飼養風險金____元/羽,并服從甲方的生產安排,執行甲方的企業標準、飼養管理規程。乙方一般采取要“全進全出”的飼養方式,商品雞飼養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羽。乙方必須遵照甲方的免疫程序和時間防疫,嚴格遵守藥物使用準則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照飼養規程和表式每天必須做好生產記錄。乙方生產的雞,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交接。
四、草雞飼養時間:時間以發出苗雞之日起,飼養期快速型為40—50天,中慢速型為105天為準。
五、合同轉讓:乙方在飼養期間,不得擅自將飼養的義務轉給第三人。如乙方要轉讓的,必須經過甲方同意才可,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交貨方式:本批飼養的商品雞所有權全部歸屬甲方所有。根據商品雞的長勢和市場需求,經甲方質檢驗收后,乙方按甲方要求送活雞到甲方指定地點,或者由甲方上門回收,并做好交接手續。
七、報酬計算:按甲方回收合格商品雞時間計算羽均飼養天數,以實收合格雞數量計算報酬,中、慢速(烏骨雞)付給___元/羽,快速____元/羽。其中中、慢速(烏骨雞)以95日為標準,超過105日按每羽______分計算。
八、獎賠辦法:(1)雞死亡率小于4.8%的,每少死一羽,甲方獎給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每超1羽,由乙方按價(苗雞1元+已用飼料、藥費)負擔。(2)經檢驗,對爛腳釘超過標準的雞只,乙方按每羽雞_____元補償給甲方;脫毛的,乙方按每羽____元補償給甲方。(3)料肉比低于核定標準的,按實際飼料數量獎給其成本價的60%;超過按實重成本價的80%賠償。(4)疫苗加藥費超過限額的乙方按每羽負擔其價款的70%;節約的部份獎給價款的80%。(5)商品雞交接時,乙方應如實點數,對故意多報者,經抽查最少為平均基數處理。
九、支付方式:甲方收完商品雞1個星期內,乙方及時交還生產記錄表格,結清帳目,甲方一次付清飼養報酬。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或乙方因一方失誤造成對方損失,另一方有權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并向對方索賠由此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花塢牌商標,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責任,乙方按飼養成本的3倍賠償給甲方(飼養風險金首先抵扣):(1)違反飼養規程,不按綠色無公害標準飼養;(2)不按免疫程序防疫,私自亂用疫苗或經血清抽檢抗體不達標者;(3)私自買藥治療或經抽檢藥物(抗生素)殘留超標者。
3.乙方不得私下出賣,如發現乙方私下出賣、轉移藏匿商品雞或飼料的,按市場價的______倍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十一、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雙方各半負擔。
十二、其它事項:雙方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可補充合同條款。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擔保人執一份。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十九
由于乙方承租甲方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雙方就該合同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對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雙方選擇適當的時間協商解除。
第二條、對于土地租賃合同中第五條違約責任條款第二項的`規定,乙方自愿放棄權益,免除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涉及土地征用補償事宜,雙方在明晰雙方財產權益基礎上另行協商約定。
第四條、對于甲方起訴乙方拖欠租金一案,乙方認可所欠租金事實,并在簽訂本協議后與甲方結清租金。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放棄對乙方主張權益。
第五條、本協議雙方簽字后待甲方簽收人民法院撤訴裁定書時生效。
第六條、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相關問題,甲方不得再以同樣的事實起訴乙方。
第七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二十
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x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與被告z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z市土地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z市土地局將位于z市城區鼓樓西北角面積為8939.7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x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讓金額為8045793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內,x公司向z市土地局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計1206868.95元人民幣作為合同的定金;x公司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z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x公司賠償;x公司在向z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5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后,原告x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給付被告z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兩項合計400萬元。1993年12月28日,z市土地局給x公司核發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x公司向z市土地局提出書面申請,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和冬季無法施工,請求將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長至1994年4月1日。z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x公司未將余款交付z市土地局,z市土地局多次催促x公司履行合同,x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z市土地局書面通知x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x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z市土地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決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發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對x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不予退還。z市土地局將該決定通知書于1994年10月24日送達x公司。x公司在接到通知書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z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請求報告中主張過權利,但均無結果。
為此,x公司以z市土地局單方撕毀合同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z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z市土地局退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131.05元,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者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約定出讓的土地確定由其使用。被告z市土地局答辯稱:從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x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792萬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經無能力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局依據有關規定決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另外原告x公司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案情分析]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是: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有效合同的標準。本案中,原告x公司與被告z市土地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所以說x公司與z市土地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原告x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定金是一種古老的債的擔保方式。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成立不僅應有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應有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發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價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本案原告x公司在與被告z市土地局簽訂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給付z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x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交清土地出讓金,違反合同約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x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法院認定x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還是正確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三、原告x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是否應予退還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所在。z市土地局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認為對x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對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還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讓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但該條規定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與之相抵觸,實際造成對于未足額交納出讓金的土地受讓人而言,交的出讓金越多,損失越大,即違約輕的懲罰重,違約重的處罰輕,該條規定不應適用。z市土地局不予退還x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判令z市土地局退還x公司土地出讓金是正確的。
責任編輯按:對于本案的處理,有必要再多說幾句。
一、關于合同的解除。從原告的起訴理由和上訴答辯理由中,可以明顯感到不同意被告解除雙方之間業已成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涉及到被告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正當的問題。從合同關系來看,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時,依約定或法定條件行使合同解除權。本案合同中約定了受讓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其后,雙方之間雖有延期付款的約定,但至所延付款期滿即開始發生計算逾期30日的法律效果,從此時起經過30日受讓方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即有權解除合同。本案出現了這樣的事實,所延付款期滿,經出讓方多次催促,受讓方在逾期30日后仍未付余款,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方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即為合法有效。同時,出讓方的這種行為,也符合當時有效施行的《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合同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有疑問的是沒有履行是指全部沒有履行,還是也包括部分沒有履行,規定不明)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結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本案被告作為出讓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正當的,即被告的行為符合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在當事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但對本案合同約定的“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z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對該“逾期30日”可否理解為該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不可以的。因為,“逾期30日”僅是解除權產生的條件,或者說為解除權開始行使的條件,在未滿30日之前,z市土地局還不享有解除權。因此,如按該法處理,不發生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的問題。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屬于合同已經部分履行但仍有部分義務未履行的情況,即被告已履行其為原告辦理權證的義務,原告已履行部分付款義務,余欠款還未履行。故在合同解除被認可情況下,被告收回土地使用權和注銷所發土地使用權證,原告收回出讓金,均屬恢復原狀之性質;被告不退還定金,為執行定金罰則,具有一定的賠償損失之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體現的是定金的制裁性質。接受定金的一方雖有權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情況下不予退還定金,但對所收受的定金以外的合同款項,則必須返還,這是合同理論、制度、規范和審判實踐一致認可的,是不言自明的問題,是民法債法上的應有之義。所以,被告所依據的地方規章中規定的“出讓金也不予退還”之點,從根本上說,是與民法基本內涵相抵觸的(在本案中,可以說是與上一級規范中的相應規定即第14條相抵觸,但不能說成是與上一級規范的授權規范即第53條相抵觸)。有疑問的是,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出讓金,是否應當同時負擔返還占有期間的利息。從理論上看,在商業經濟關系和流通領域,占有他人資金都應當隨付利息,利息表現為占有資金的法定孳息。這在合同解除情況下也不例外,收受合同對方給付的合同款項的一方,在合同解除時應依解除的效果將所收受的對方履行合同的款項退還給對方,并應支付占有期間的利息,否則,如不同時向對方給付利息,收受方就是無償占有他人資金,對這部分利息就為不當得利(并不是指積極收入增加財產量,而是指消極地減少其利息支出,財產應減少而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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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出讓金時應承擔利息的主張是合理的,此點并不因原告有違約行為而不存在,原告違約可另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賠償額可與被告應支付的占有出讓金期間的利息相抵,不足部分再從出讓金中抵扣,這個道理必須說清楚。與此有關的是,執行定金罰則并不能代替違約賠償。定金是一種擔保方法,不具有補償性,僅具有制裁性。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守約一方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執行定金罰則的,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相反規定,都應當予以支持。但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并用的結果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據此,既不能以收受定金的一方損失未超過收受的定金數額為理由,而不支持其要求違約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即定金與違約金之間不具有相抵性。只要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除了要受到定金罰則的制裁外,還應賠償該損失,該損失才發生與占有資金的一方應給付的利息相抵的問題。
[案情結果]z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于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還。但被告z市土地局沒收原告x公司已經交納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依法應予返還。被告z市土地局辯稱以該部分土地出讓金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因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已超過原告所付定金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x公司所訴利息一節,因導致解除合同系原告違約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z市土地局辯稱原告x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一節,因原告x公司在法庭審理中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張過權利,故據此足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原告x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z市土地局所辯無據為證,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決如下:被告z市土地局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x公司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z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執行的,其對x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讓金依法是不予退還,而不是沒收。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雖未明確規定在受讓方違約時不予退還已交納的部分出讓金,但也未規定應該退還;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定金和出讓金不予退還。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將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x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時間中,x公司向我局提出過的要求是重新受讓土地,始終未主張過退還出讓金。x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訴,已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一審判決所述“原告主張權利”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我局與x公司同為平等民事主體,x公司主張權利只應向我局主張或向法院起訴,而不應向別的人或上級單位主張。x公司答辯稱:一、z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回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依法確認該轉讓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z市人民政府遞交過請示報告,主張過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z市土地局與x公司依法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x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予返還。z市土地局對x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其所依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超越了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3條規定的授權范圍,故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z市土地局所稱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一節,因x公司已向z市政府行文主張權利,z市政府系z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門,故應視為與向z市土地局主張權利有同等效力,應認定時效中斷。綜上所述,對z市土地局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農村土地合同糾紛(實用21篇)篇二十一
出賣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購買方: (簡稱:乙方) (簡稱:丙方) 代表人: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
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