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對組織內部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的制度,它能夠保障組織的正常運轉。這些規章制度范文覆蓋了各行各業的不同情況,對于不同組織的制定和執行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一
3、認真執行班長是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好班長的安全責任,班長對班組的安全負有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輪值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安全工作。
4、認真執行班組互保聯保,互保聯保人對自己的對子負責,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在場成員非互保聯保對自動結對。
5、執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鐘活動,保證時間、內容,并認真記錄,班長要提前備課,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收獲。
6、執行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好“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理念。各項操作、維護,作業,按相關安全規程執行,杜絕三違。
7、不斷深化、細化危險源預知預控活動,定期修訂。
8、班組成員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現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質量、設備、污染事故,否決本班組一切指標。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三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履職到位,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20xx年1月12日,我礦由馬奉遠(法人)負責主持召開會議,經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各種安全管理機構,(礦班子領導小組、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地測科、保衛科、財務科、機電科、衛生科、檔案室、工會、安全生產調度室、培訓科),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規范和完善,做到責任明確到人、落實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檢查到位、考核到位、獎懲到位。
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到位,我礦成立了自檢自查領導小組:組長:王知高、副組長:侯開鋪、成員:馬武富、侯文飛、侯光燦。
自檢自查領導小組的目的:自檢自查小組按照上級規定一周檢查兩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時的深入井下檢查井下的各類隱患及管理人員在井下履行的職責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罰。
1、各管理人員交接班時間:上班前半小時未到充燈房領取礦燈的,更換其它管理人員,處罰當班管理人員100元。
2、礦領導,片長及掛片管理人員不按煤礦各規章制度,抓好各自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要求,領導處罰200元,其他人員處罰100元。
3、礦井分管各項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導,對礦井不落實各片掛片人員管理工作情況,造成煤礦不安全隱患未及時得到處理和整改的,處罰200元。
4、技術人員:對礦井的采掘計劃,圖紙追接及管理必須認真落實到位,并能及時給煤礦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時作出方案、計劃上報、拖延時間造成采掘失調,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查證核實,屬技術人員失職一次處罰500元。
5、礦片區掛片片長及管理人員對井下隱患處理、能處理不及時處理、處理不好又不上報礦主要領導,經礦領導小組查證落實,處片長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員50元。
6、礦負責跟班管理人員和片區掛片人員對本片區范圍內,存在問題讓職工停止安全生產30分鐘至1小時,負責跟班管理人員和片區掛片人員不追查不處理,也不上報煤礦主要領導,按每半小時處罰50元計算。
7、煤礦領導班子成員對全礦出現的一切違章、違規、違紀行為,不參與調查、落實、了解、不處理,造成煤礦各種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者,處罰100元。
8、礦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接到礦井掛片負責管理人員處理不了的隱患和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不積極組織落實隱患整改措施,處罰100元。
9、機電技術管理人員:在上班時間若井上、井下停電,缺相5—15分鐘,一方面能處理又不及時處理,另一方面處理不好又不及時上報煤礦主要領導,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調查落實,屬機電技術管理人員失職,處罰50元。
10、機電管理人員:對入井的電器設備不進行檢測驗收,讓失爆電器下井,井下電纜懸掛混亂,設備缺螺少件松動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查證核實屬機電管理人員失職,領導處罰100元。電鉗工50元。
11、機電管理人員:若煤鉆、風機等其它設備停止運行,片區管理人員(當班班長)找到機電管理人員30分鐘后,處理好,無正當理由,處罰50元。
12、礦管理人員掛片本片區:質量、數量管理執行不到位,經礦領導小組查證落實,屬掛片人員失職處罰50元。
13、財務若帳務票據混亂,臺賬不健全,處罰200元。
14、礦領導班子和管理人員有事回家,必須按煤礦的規章制度執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當班時間,由本人寫出假條,遞交礦專管領導(侯開輔或馬奉遠)審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請假,擅自回家者,處罰100元。
15、所有礦井領導及管理人員設置所需做的記錄、臺帳,必須按礦規定和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記錄、臺帳,交侯文富存檔備查,如不按規定進行工作,造成缺漏的處罰100元。瓦檢員缺漏處罰500元,如造成事故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16、礦保安人員出現工作失職,造成管理失誤或不到位經礦領導查出處罰200元。
17、凡屬于外來人員到礦需要招待用餐的結帳單當面簽字,由侯開輔或馬伍富簽字生效。
18、礦所進材料和設備由陶文磊負責采購,到礦后所有材料和設備由丁恒懷負責清點入庫和出庫。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四
為切實做好宿舍冬季用電、防火為重點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員(含外聘及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并服從管理部總務的統一管理和安排。
根據《消防法》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宿舍主管部門對宿舍的安全負責,各住宿人員為第一責任人。禁止破壞供電、消防、防雷設備和設施。非緊急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隨意將消防設施堵塞、損毀、挪動、試用或挪為它用。
各住宿人員必須保證樓道暢通無阻,禁止在樓道內堆放雜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員工如發現著火,立即采取措施,利用滅火器、消火栓撲滅初期火災,同時迅速疏散人員并報警。
本著對公司、及所有住宿人員安全負責的原則,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特制訂以下之規定:
1.禁止在宿舍吸煙、生火、玩火、焚燒物品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等;
2.禁止攜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劇毒以及有腐蝕性、傳染性等妨礙公共安全和衛生的危險物品。
3.禁止燒煮、烹飪等。
4.禁止在宿舍內私接電源,安裝插座。除電腦等電器(限800w以下)外,其它大功率電器一律不準使用,使用電腦等電器的人員需至總務課登記,并得到允許后方可使用。其它取暖、制熱電器(小太陽、熱得快、電熱毯等)、自制電器均不得使用。
4.禁止用其它任何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設備、電氣設施,私自修理供電設施。宿舍電器、線路損壞、故障、異常應及時聯系、上報總務課,以便及時維護。
6.禁止在床頭點燭設燈看書。
7.禁止將插座、電器等帶電體放于床上、從席子里下穿過或與可燃物連接。
8.禁止在電線燈頭、燈管等電器設備上搭掛衣物或烘烤物品。
9.人員離室鎖門時,務必檢查并關閉窗戶及電燈、電腦、充電器等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
10.禁止在宿舍內聚眾賭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毆、吸毒、色情等一切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當行為。
11.禁止攀爬及破壞門窗、陽臺、防護網。禁止站在窗臺或活動物體上收曬衣服,以免造成危險。
12.禁止任何人攜帶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進入宿舍,個人攜帶的管制刀具(《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請主動上交總務,若查到將給予處分。
13.對于上述違反行為,如在宿舍內被發現,但無人主動承認且無法查明,則視為全宿舍共同違規。并結合產生后果的輕重給予處分。以及賠償造成的損失。
以上之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盡請各部門主管及時向員工倡導!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五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了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并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并上報監理公司審核批準后,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并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并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范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于2米的平臺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系緊安全帶,并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采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臺帳。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六
1、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積極維護公司安全,認真負責地做好保衛和傳達工作,當班期間不做與本員工作無關的事情。
2、按上班時間提前20分鐘定時開關公司大門,下班后適時關閉。
3、認真巡查廠區安全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向值班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4、嚴格執行放行制度,要認真做好來訪詢問登記工作,對來訪者態度要和善,同時務必問清來訪事由。社會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公司大門。
5、嚴防公司財產流失。廠內物品出門時,應嚴格查清原委,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后方可放行。如有懷疑,應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6、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崗。
7、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妥善處理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8、夜間當班人員及安排值夜班的其他人員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次數,巡邏時要認真檢查廠區內及周邊各個角落,確保安全。
9、當班人員要確保門房內的一切用電設施安全,不私自使用其它電器,確保用電安全。
10、當班人員有權制止一切有妨礙公司安全的一切不良行為。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七
一、出車前必須檢查是否攜帶好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二、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的緊固情況,檢查車輛制動、電路、油路、燈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靈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駛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駛,如發生車輛異常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復行駛。
四、嚴禁讓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五、嚴禁駕駛員疲勞駕車、酒后駕車。
六、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從事道路運輸。
七、嚴禁車輛超載、亂停亂放、闖紅燈和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
八、嚴禁車輛在出車前未經駕駛員或車輛維修人員的安全檢查私自出車,防止車輛"帶病"上路。
九、嚴禁在行駛途中將車輛交給與工作無關人員駕駛。
十、在特殊天氣、特殊路段,應嚴格控制車速、確保安全。
十一、收車后,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清潔檢查車輛,保證車輛第二天能正常行駛。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八
進一步貫徹落實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確保設備檢修作業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職工作業時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外來施工單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導熱油管道、特種設備及危險區域設備檢修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
3.1.1安全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2負責對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1.4負責《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協調、監督及違章處理。
3.1.5安全部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明確責任人、監護人、檢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設備使用部門:
3.2.1設備使用部門負責檢修現場劃定警戒區域、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3.2.2設備的清洗、置換,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記錄。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崗位負責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3.2.3設備使用部門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2.4負責作業完成后組織驗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工作負全面責任。
3.3.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3.2負責提出《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申請。
3.4施工單位:
3.4.1配合公司相關部門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4.2向檢修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落實現場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業完成后現場清掃工作,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4.4公司賦予的其他職責。
4定義及涵蓋內容
4.1公司特種設備涵蓋范圍:鍋爐、配套蒸汽管道及導熱油管道;電動起重設備,如電動懸臂吊、行車等;制冷設備,如冰水機組等。
4.2公司危化品物料涵蓋范圍:各溶劑、小料、膠水、試驗用化學用品等。
4.3公司危險區域涵蓋范圍:尾氣回收崗位、配料間、洗釜間、涂頭間、集中供料、制膠、危化品倉庫。
4.3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5相關文件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九
2、門衛對校外來校辦事人員要熱情接待,問明來意,查閱證件,并填寫會客登記單,否則不準進入。上班時間一般不會私客,政治學習、全校性大會一律不會客。
3、上課、自習時間,學生一律不得外出,確有要事,需持班主任批準的假條,因病需外出治療的,憑班主任或值班老師批準的假條方可出校。
4、校內教職工、學生一律不準私自安排外來人員在校住宿,確因特殊情況須經分管領導或物業科批準登記,否則,造成后果概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5、攜帶大件包裹物品出校時,應出示本人證件,門衛有權檢查并進行登記,攜帶公物(包括材料、設備)要有校內有關部門加蓋公章的出入證明,否則門衛有權扣物,并交物業科處理。
6、外單位大小汽車入校,須經門衛允許,方能進入,并在指定地點停入,不準在校內鳴放喇叭,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載物機動車輛出門,應接受門衛檢查,自行車經過大門應自動下車推行,違反者予以批評教育。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十
為加強公司各信息系統管理,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及上級信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風險應急預案。
第一條公司網絡的安全管理,應當保障網絡系統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運行環境的安全。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公司網絡安全的活動: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司網絡從事危害公司計算機網絡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2、對于公司網絡主結點設備、光纜、網線布線設施,以任何理由破壞、挪用、改動。
3、未經允許,對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4、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6、利用公司網絡,訪問帶有“黃、賭、毒”、反動言論內容的網站。
7、向其它非本單位用戶透露公司網絡登錄用戶名和密碼。
8、其他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網絡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對本單位單位所屬計算機網絡的運行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信息中心。
第四條連入公司網絡的用戶必須在其本機上安裝防病毒軟件,一經發現個人計算機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響到整體網絡安全,信息中心將立即停止該用戶使用公司網絡,待其計算機系統安全之后方予開通。
第五條嚴禁利用公司網絡私自對外提供互聯網絡接入服務,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用戶的使用權。
第六條對網絡病毒或其他原因影響整體網絡安全的子網,信息中心對其提供指導,必要時可以中斷其與骨干網的連接,待子網恢復正常后再恢復連接。
第一條、“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統管理員都必須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識,充分認識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對重要系統的系統崗位員工進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培訓。
第二條、實行信息發布責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發布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核、審簽手續,必須真實有效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涉及國家及公司機密的信息系統必須與內部網和互聯網實施物理隔離,嚴格執行上網信息的審查制度和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業內網發布的規定,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凡發布虛假、反動、色情、泄密等內容,追究信息報送和審核者責任,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信息系統管理權限從安全級別上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從適用對象上分為高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高級用戶、中級用戶、一般用戶、特殊用戶;從操作承載體上分為服務器(包括系統服務器、應用服務器和控制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從設定內容上分為完全控制、權限設置變更廢止、創建、刪除、添加、編輯、更新、運行、讀取、拷貝、其他操作等。
第四條、所有信息系統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級信息之間必須存在授權關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統開發建設階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設計,在軟件系統中預留對應關系設置的功能,根據使用者崗位職務的變遷進行調整。
第五條、利用it技術手段,對信息系統的硬件配置調整、軟件參數修改嚴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系統所提供的安全機制,設置相應的安全參數,保證系統訪問的安全;對于重要的計算機設備,要利用軟件技術等手段防止員工擅自安裝、卸載軟件或改變軟件系統配置,并定期對以上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信息系統如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時,應嚴格審查其資質條件、市場剩余和信用狀況等,并且與其簽訂正式的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
第七條、所有信息系統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必須安裝安全防病毒軟件,對未安裝防病毒軟件的終端用戶有權拒絕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第八條、利用防火墻、路由器、入侵檢測等網絡設備,加強網絡安全,嚴密防范來自互聯網的黑客攻擊和非法侵入。
第九條、對于通過互聯網傳輸的涉密或關鍵業務數據,要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信息傳遞的保密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對于停止運行的廢舊系統,應當做好系統中有價值及涉密信息的銷毀、轉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系統管理人員要遵守信息系統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計算機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條、對重要業務系統的訪問建立用戶管理制度,對于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各類管理及使用人員采取密碼分級管理,設定密碼有效期限,對密碼存儲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術防止各類密碼泄露事故的發生。
為加強公司信息安全風險源的預防管理,提高應急防范能力,保障網絡系統、信息系統及信息機房的整體安全,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穩步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精神。確保公司信息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為公司整體安全形勢穩步發展提供保障。
本預案適用于各單位信息安全突發風險應急管理。
1、火災
2、意外斷電
3、重要數據丟失
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1、火災辨識及評估
5.1.1火災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火災
(2)強電線路短路引起的火災
(3)雜物堆積引起的火災
(4)溫度過高引起的火災。
(5)老鼠咬線引起的火災。
5.1.2火災風險評估
機房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工作人員人身受到傷害;信息網絡設備受到損壞;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國家、集體財產受到損失。
5.2、意外斷電辨識及評估
5.2.1意外斷電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斷電。
(2)短路跳閘引起的意外斷電。
5.2.2意外斷電風險評估
2、意外斷電可能導致煙霧報警系統、溫度報警和斷市電系統無法正常工作而帶來的間接財產損失。
5.3、重要數據丟失辨識及評估
5.3.1重要數據丟失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數據丟失。
(2)服務器故障引起的數據丟失。
(3)數據庫損壞引起的數據丟失。
5.3.2重要數據丟失風險評估
1、安全軟件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安全生產監控類系統數據無法正常采集于傳輸,影響到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2、數據庫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經營管理類系統無法正常使用,影響公司相關部門經營管理工作和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4.1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核心交換機、防火墻損壞或故障導致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2)通信線路中斷引起的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3)服務器損壞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積無法登錄互聯網。
5.4.2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風險評估
1、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與生產礦井之間的信息傳輸中斷,管理部門失去對礦井生產的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5、高空作業辨識及評估
5.5.1高空作業辨識
(1)日常高空維修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5.5.2高空作業風險評估
日常高空維修網絡設備、打掃衛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員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穩步發展。
根據各單位存在的主要風險源和風險評估,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進行,制定本預案及措施。
6.1火災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火勢過大,人員無法靠近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門進行滅火。
(2)發生重大火災時(包括機房局部、ups控制器、庫房局部),值班人員應立即逃離火災范圍,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拉響警報,向公司調度室和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力爭將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3)發生較大火災時(包括消防通道、辦公室)值班人員應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或降低財產損失。
(1)火災發生時,值班和工作人員應立即脫離火災范圍,確保人身安全。
(2)根據火災大小確定火災風險等級,并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3)根據火災風險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火災情況。
(4)火勢過大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進行求助。
(5)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火災擴大,降低財產損失。
(6)盡最大可能搜集火災發生的相關信息,做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7)每月針對火災誘發根源進行徹底檢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庫房物品分類并整齊擺放等),預防火災的發生。
6.2、意外斷電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發生自然災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斷電時,值班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斷電故障排查,并組織技術人員對機房核心交換機、防火墻、匯聚交換機、數據庫服務器、數據備份服務器、軟件服務器、軟件系統、煙霧報警、ups溫度監控、機房溫度監控系統進行隱患排查,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應當進行及時處理和上報。
(1)發生意外斷電時,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2)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
(3)必須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與維修。
(4)搜集意外斷電發生的信息并作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6.3、重要數據丟失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1)因意外斷電引起重要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恢復供電正常,排查機房設備及數據情況,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立即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恢復。
(2)因服務器故障引起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服務器維修和數據恢復,如果服務器和數據無法維修和恢復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確保設備和數據安全。
(3)因數據庫無法啟動引起的數據丟失,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數據恢復,如果數據無法恢復,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設數據安全。
(1)發生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相應等級。
(2)值班人員向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
(3)組織技術人員對數據進行恢復。
(4)本單位技術人員無法恢復丟失數據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數據安全。
(5)做好數據丟失與恢復過程的記錄。
6.4、高空作業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1)日常高空維修必須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進行維修作業。
(2)在日常工作中設計到高空維修,維修人員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進行維修。否則,維修人員可以拒絕維修工作。
(2)高空維修人員必須佩帶安全繩索,并采用安全梯子進行高空作業。否則,不能進行高空維修作業。
(3)事故發生后要對事故的經過進行詳細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十一
規范鹽酸的儲存使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和鹽酸有關的各個部門和環節。
1.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鹽酸。
2.成立鹽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并確定1-2名專兼職鹽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安全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4.管理人員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檢,做好記錄,消除隱患。5.安全人員每周組織檢查1次,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3.2采購。
1.每次采購,均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前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一次。2.在購用證明辦理后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后七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3.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持購用證明前往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廠商或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所限定的數額。
5.僅限購用證明上所注明的購用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3儲存。
1.儲存庫房陰涼通風,庫溫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應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易燃物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2.鹽酸的儲罐材質標識符合要求,嚴禁帶缺陷使用。儲罐應分類存放,間距不小于1米。
3.鹽酸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3.對易泄漏有害介質的管道及設備盡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氣體的擴散,使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累。分析室設局部排風,加強排風排毒。裝置排出廢氣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4.鹽酸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
5.鹽酸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6.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鹽酸。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如鹽酸還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余的鹽酸送回倉庫。
7.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鹽酸進行稱量后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8.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密閉操作,注意通風,操作盡可能機械化化自動化。
3.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作業工人應配備耐酸堿橡皮手套、橡膠耐酸堿服,護目眼鏡;。遠離易燃物可燃物,避免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接觸。
4.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單獨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備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5.車間應配備常用應急救護物品。
3.5廢棄排放。
1.用堿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鈉或氯化鈣,用水稀釋后排入廢水中。
3.6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
2.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堿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盡可能切斷泄漏源。
3.防止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后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筑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3.7急救措施。
1.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的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2.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3.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暢通,如呼吸困難,即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醫。
4.食入:用水漱口,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十二
1、學校黨政公章、各部門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都應有專人保管、啟用,嚴格執行領導批準使用制度。
2、任何部門的公章,未經單位、部門領導批準不得帶離辦公室或借給他人使用。
3、保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則,不得隨便為他人加蓋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資料都必須經學校辦公室保密員登記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對象閱辦,不得私下橫傳。
5、使用保密文件、資料應及時退還保密檔案室,不得長期存放,機密以上文件不準隨便摘抄、復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資料嚴格借閱登記制度,保密員應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資料遺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保密部門。
8、保密文件、資料,應按密級規定的機關負責登記銷毀,嚴格審批手續。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十三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系好、機器檢查好、扎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盡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松動脫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盡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并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精選14篇)篇十四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減少和消除,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設備的安全,從而保證安全無事故的實現。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及下屬施工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落實責任管理。
第三條項目經理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和第一責任人的施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如組織班前安全碰頭會,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安全生產檢查等活動),消除各工種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時制定應急方案,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條每位員工(包括施工隊施工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五條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生產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設備的審核認可。
第六條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地記錄,作為項目考核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七條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標志或設立醒目圍欄和標牌。
第八條施工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材料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條施工隊倉庫應有消防滅火設施,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條施工隊倉庫火種材料等危險品要分開存放,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領用應有記錄,工程結束時余料應及時清退,管理人員帳目清楚。
第十一條下人孔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打開人孔蓋進行通風,確認不存在有害氣體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插座板應絕緣良好,照明工作燈需用膠柄,發電機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禁止違章私用電爐。
第十三條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應按規定穿戴整齊,系好保安帶,仔細檢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對登高工具(腳扣等)及保安帶確認完好,方可登高,作業時保安帶所扣位置應牢靠。
第十四條機房內工作活動地板掀開時,施工人員走動和搬運設備時要注意地板穩固性。在機架上工作,應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線時,人在腳手架上避免用力過猛的跳躍動作,隔離線放板頂兩頭要扎在固定處,不能碰附近端子板,電線穿過樓層過道洞口必須按規定及時封堵。機房內動用明火時,應向建設單位安全保衛部門申請,待批準后,采取確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時,項目經理應會同相關人員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割接。項目負責人應到割接現場指揮。
第四章工器具、車輛、儀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作業時鋒刃工具(如鉆、鑿、斧、刀等)不準插入腰帶或放在衣服口袋內,傳遞工具不準上扔下擲。
第十七條凡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鉆、電錘、提攜式電焊機,電烙鐵等)都必須使用漏電保護開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事先檢查電保護開關,確認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勞動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帶、腳扣、電筆、工作鞋等)。
第十九條梯子在使用前檢查是否完好,確認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絲擰緊,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腳無滑裝置的人字梯。上下較高及樹立地點易滑動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須由專人扶梯。凡已折斷、松馳、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吊板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吊板掛鉤磨損掉1/4時不準使用。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攏在吊線上。在2.0/7以下的鋼絞線上不準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條手扳葫蘆禁止超負載使用,嚴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動力操作,操作時如發現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嚴禁無駕駛證及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公司所有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管理,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失靈、失效禁止行駛。駕駛人員必須按照交通管理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程。
第二十三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立即寫出事故基本情況書面材料,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事故所屬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二十五條傷亡事故的調查,事故發生后立即成立調查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與事故有直接關系的應回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車輛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事故的結果以交管部門結案鑒定為確定的依據。項目經理或當事人發現事故時,除立即向當地交管部門報案外,還應及時向公司車管人員報告,公司領導組織派員協助車管人員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施工工地發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盜事件,工地施工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及建設單位,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八條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對在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者給予“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必須堅決立即整改,并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好的予以獎勵,把獎罰作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隊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謊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罰,事故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